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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5篇范文]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20-101605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30 18:32: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核心提示:为加强“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促进乳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http://

第一条 为加强“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促进乳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鲜奶吧”,是指以生鲜乳为原料,经杀菌、发酵等工艺制作的巴氏杀菌乳、发酵乳,并提供现场饮用、出售和配送服务的经营场所。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将“鲜奶吧”比照餐饮服务分类第三类进行管理。

第三条 “鲜奶吧”经营者对原料乳采购、运输和乳品加工、存储、销售、食用服务全过程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 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鲜奶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办“鲜奶吧”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开办“鲜奶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工经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加工经营场所和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加工设备、器具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四)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和必要的设备布局;

(五)连锁经营企业在乳品运输过程中使用冷藏(保温)设备,保证产品温度保持在0-4℃;

(六)具有执行的乳及乳制品食品安全标准;

(七)具有加工经营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开办“鲜奶吧”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核发证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鲜奶吧”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九条 “鲜奶吧”加工经营,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工所用原料乳须从依法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购进,并索取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和所购当批生鲜乳的合格检验报告单;对没有检验报告的生鲜乳原料,应由“鲜奶吧”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或委托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生鲜乳不得用作加工原料;

(二)原料乳运输、储存采用密封的保温、隔热容器,不得影响原料乳质量安全;

(三)“鲜奶吧”应设置专门的留样柜,对购进的原料乳及其制品批批留样,原料乳留样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加工后的成品留样时间不得少于产品所标示的保质期限。成品留样数量不得少于2个销售包装,原料乳的留样数量与成品留样数量相等;

(四)建立原料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记录所购原料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名称、购进数量、进货日期、索取的每批原料乳检验报告单编号、采购人姓名、验收人姓名等;相关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和购进查验记录保留期限不少于2年;

(五)发酵菌种为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嗜热链球菌或其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

(六)使用的各类饮用具、容器、工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做到彻底清洗、消毒、保洁;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经营现场存放;

(八)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九)从业人员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等;

(十)加工过程中除原料乳、发酵剂、糖外,不得使用其它任何食品添加剂,不得加入其他食用物质,不得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十一)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十二)所加工经营的乳品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6-9月每月至少检验2次,其他月份每月至少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乳品不得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十三)不得用乳粉等产品代替生鲜乳欺骗消费者;

(十四)连锁经营者只能在同城范围内进行配送,不得在异地设置“鲜奶吧”门店和销售产品。

第十条 “鲜奶吧”业主应当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

(二)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日常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四)认真处理消费者质量投诉;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做好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

第十一条 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制定本地区“鲜奶吧”监督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年度食品抽样检验计划,对“鲜奶吧”原料乳、加工经营的乳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公布检验结果;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原料乳及乳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鲜奶吧”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目前已经开办的“鲜奶吧”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达不到开办条件的,由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后仍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鲜奶吧”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自治区另有新的规定执行新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二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知识

发布日期:202_-08-06 10:25:21.94 来源: 作者: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你认为最符合题意的答案的英文字母填写在题中的括号里。)

1、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 B 年。A、1年B、2年C、3年D、4年

2、生鲜乳交接单一式 B 份。A、1份B、2份C、3份D、4份

3、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 B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A、乡级B、县级C、市级D、省级

4、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 A 前,持原证重新申请。A、30日B、60日C、90日D、20日

5、生鲜乳运输车辆只能用于运送生鲜乳和 C,不得运输其他物品。A、果汁B、饮料C、饮用水D、其它

6、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除没收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外,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__C _罚款。

A、10倍B、20倍C、30倍D、40倍

7、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A 罚款。A、10万元B、20万元C、30万元D、40万元

8、生鲜乳收购站向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生鲜乳,应当填写 C。

A、《生鲜乳生产记录》B、《生鲜乳运输记录》C、《生鲜乳销售记录》D、其他记录

9、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 C 信息档案或记录。A、押运人B、驾驶员C、交售人D、管理人

10、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应当按照现行标准或规范进行生鲜乳的抽样和 B,并按照《生乳》国家标准进行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A、检测B、留样C、化验D、保存

11、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 D ℃之间。A、0~2 B、1~4 C、1~2 D、0~4

12、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超过 C 小时未冷藏的,不得销售。A、1 B、1.5 C、2 D、2.5

13、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D 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A、7 B、10 C、15 D、20

14、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并保存 C 年。A、0.5 B、1 C、2 D、3

15、《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所称乳品是指 C A、生鲜乳B、乳制品 C、生鲜乳和乳制品 D、牛奶

16、B 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A、乡级 B、县级 C、市级 D、省级

17、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D 罚款。

A、2倍B、5倍C、10倍D、5倍以上10倍以下

18、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D 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A、2倍B、5倍C、10倍D、5倍以上10倍以下

19、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的 A 备案。

A、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B、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D、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20、生鲜乳感官指标正常的应为 C

A、牛乳白色B、微带黄色C、牛乳白色或微带黄色D、白色

21、微生物要求细菌总数不超过(菌落形成单位/毫升)C 万。A、20 B、30 C、50 D、80

22、禁止在生鲜乳生产、A、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A、收购B、加工C、检测D、搅拌

23、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A、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4、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 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A A、报告、隔离B、无害化处理、隔离 C、报告、防疫D、无害化处理、防疫

25、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以上 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C

A、1倍、5倍B、2倍、5倍C、5倍、10倍D、2倍、10倍

26、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D

A、专业技术证件B、用工合同C、工作经验D、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的答案,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请将你认为最符合题意的答案的英文代码填写在题中的括号里,多选或者少选均不给分。)

1、禁止在生鲜乳生产、ABCD 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A、收购B、贮存C、运输D、销售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 ABC 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A、负责 B、领导 C、组织 D、处置

3、下列属于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的内容的有_ABCD_。A、畜主姓名 B、单次收购量 C、生鲜乳检测结果 D、销售去向

4、下列选项属于禁止收购的生鲜乳范畴有_ACD_。A、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B、奶畜产犊10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C、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的奶畜产的 D、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5、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 ABCD。A、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B、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C、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D、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6、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者有 ABCD ? A、奶畜养殖者 B、生鲜乳收购者

C、乳制品生产企业 D、销售者

7、其他违反《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依照 AD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A、《畜牧法》 B、《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D、《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8、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 A B D、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A、发展改革部门 B、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C、国土资源部门 D、商务部门

9、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为取得工商登记的 BCD。A、奶畜养殖者 B、奶畜养殖场 C、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D、乳制品生产企业

10、生鲜乳收购记录应当载明 ABCD

A、生鲜乳收购站名称及许可证编号 B、收购日期和时点 C、畜主姓名 D、单次收购量

11、生鲜乳销售记录应当载明ABCDEF

A、生鲜乳装载量 B、装运地C、运输车辆牌照 D、承运人姓名E、装运时间F、装运时生鲜乳温度

12、生鲜乳检测记录应当载明ABCD

A、检测人员 B、检测项目C、检测结果 D、检测时间

13、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并 由 ABCD 签字。

A、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B、押运员C、驾驶员D、收奶员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哪些职权 ABCDEF

A、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B、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C、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D、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E、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15、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 AC

A、电子邮件地址B、举报受理人C、举报电话D、举报办公室

16、生鲜乳理化要求为 ABCDEF。A、比重为1.028~1.032 B、乳脂率≥3.1% C、乳蛋白≥2.95% D、非脂乳固体≥8.3% E、酸度(°T)≤16.2 F、杂质度(毫克/L)≤4

17、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应当按照现行标准或规范进行生鲜乳的抽样和留样,并按照《生乳》国家标准进行、、等常规检测。ABC A、酸度B、密度C、含碱D、蛋白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 以及生鲜乳、的监督管理。ABC

A、奶畜饲养B、生产环节C、收购环节D、销售环节

19、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以上 以下罚款。CD

A、1倍B、2倍C、5倍D、10倍 20、生鲜乳感官指标正常的应为 AB A、牛乳白色B、微带黄色C、米白色D、白色

2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所称乳品是指 AB A、生鲜乳B、乳制品 C、酸奶 D、牛奶

22、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ABCDEF A、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B、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C、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D、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E、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F、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3、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BCDEFG A、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B、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C、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D、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E、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出来设施

F、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判断题(在下列正确说法题后的括号里面画“√”,不正确说法题后的括号里划“×”。)

1、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从事乳制品生产。(×)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和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者、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5、实施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应当严格遵循依法监管、惩戒失信、客观公正和及时准确的原则。(√)

6、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7、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可以适量添加食用物质。(×)

8、从事奶畜养殖,不得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乳及乳制品除外),不得添加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9、禁止出售奶畜产犊10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10、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11、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12、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1年。(×)

13、生鲜乳交接单一式2份。(√)

14、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15、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前,持原证重新申请。(√)

16、生鲜乳运输车辆只能用于运送生鲜乳和饮用水,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17、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

18、生鲜乳收购站向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生鲜乳,应当填写《生鲜乳销售记录》。(√)

19、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押运人信息档案或记录。(×)20、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交售人信息档案或记录。(√)

21、取得工商登记的奶畜养殖场为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之一。(√)

22、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1~4之间。(×)

23、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不得销售。(√)

24、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25、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26、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27、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

28、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29、生鲜乳收购站的开办主体有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30、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需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31、生鲜乳交接单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

3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33、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的记录、保存。(√)

34、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35、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36、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37、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38、生鲜乳收购站应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39、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0、生鲜乳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签字。(×)

41、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42、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43、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44、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45、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46、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47、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48、生鲜乳收购站须张贴生产、卫生、安全等13项制度(√)

49、对检测不合格的生鲜乳,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5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三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6号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_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三十二条 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 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 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 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 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 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六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草原牧区放牧饲养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收购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你认为最符合题意的答案的英文字母填写在题中的括号里。)

1、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 B 年。A、1年B、2年C、3年D、4年

2、生鲜乳交接单一式 B 份。A、1份B、2份C、3份D、4份

3、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 B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A、乡级B、县级C、市级D、省级

4、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 A 前,持原证重新申请。

A、30日B、60日C、90日D、20日

5、生鲜乳运输车辆只能用于运送生鲜乳和 C,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A、果汁B、饮料C、饮用水D、其它

6、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除没收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外,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__C _罚款。A、10倍B、20倍C、30倍D、40倍

7、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A 罚款。A、10万元B、20万元C、30万元D、40万元

8、生鲜乳收购站向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生鲜乳,应当填写 C。

A、《生鲜乳生产记录》B、《生鲜乳运输记录》C、《生鲜乳销售记录》D、其他记录

9、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 C 信息档案或记录。A、押运人B、驾驶员C、交售人D、管理人

10、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应当按照现行标准或规范进行生鲜乳的抽样和 B,并按照《生乳》国家标准进行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A、检测B、留样C、化验D、保存

11、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 D ℃之间。A、0~2 B、1~4 C、1~2 D、0~4

12、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超过 C 小时未冷藏的,不得销售。A、1 B、1.5 C、2 D、2.5

13、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D 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

A、7 B、10 C、15 D、20

14、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并保存 C 年。

A、0.5 B、1 C、2 D、3

15、《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所称乳品是指 C A、生鲜乳B、乳制品 C、生鲜乳和乳制品 D、牛奶

16、B 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A、乡级 B、县级 C、市级 D、省级

17、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D 罚款。

A、2倍B、5倍C、10倍D、5倍以上10倍以下

18、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D 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A、2倍B、5倍C、10倍D、5倍以上10倍以下

19、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的 A 备案。

A、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B、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D、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20、生鲜乳感官指标正常的应为 C

A、牛乳白色B、微带黄色C、牛乳白色或微带黄色D、白色

21、微生物要求细菌总数不超过(菌落形成单位/毫升)C 万。A、20 B、30 C、50 D、80

22、禁止在生鲜乳生产、A、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A、收购B、加工C、检测D、搅拌

23、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A、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4、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 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A

A、报告、隔离B、无害化处理、隔离 C、报告、防疫D、无害化处理、防疫

25、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以上 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C A、1倍、5倍B、2倍、5倍C、5倍、10倍D、2倍、10倍

26、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D

A、专业技术证件B、用工合同C、工作经验D、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的答案,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请将你认为最符合题意的答案的英文代码填写在题中的括号里,多选或者少选均不给分。)

1、禁止在生鲜乳生产、ABCD 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A、收购B、贮存C、运输D、销售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 ABC 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A、负责 B、领导 C、组织 D、处置

3、下列属于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的内容的有_ABCD_。A、畜主姓名 B、单次收购量 C、生鲜乳检测结果 D、销售去向

4、下列选项属于禁止收购的生鲜乳范畴有_ACD_。

A、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B、奶畜产犊10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C、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的奶畜产的 D、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5、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 ABCD。

A、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B、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C、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D、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6、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者有 ABCD ? A、奶畜养殖者 B、生鲜乳收购者

C、乳制品生产企业 D、销售者

7、其他违反《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依照 AD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A、《畜牧法》 B、《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D、《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8、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 A B D、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A、发展改革部门 B、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C、国土资源部门 D、商务部门

9、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为取得工商登记的 BCD。A、奶畜养殖者 B、奶畜养殖场 C、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D、乳制品生产企业

10、生鲜乳收购记录应当载明 ABCD

A、生鲜乳收购站名称及许可证编号 B、收购日期和时点 C、畜主姓名 D、单次收购量

11、生鲜乳销售记录应当载明ABCDEF

A、生鲜乳装载量 B、装运地C、运输车辆牌照 D、承运人姓名E、装运时间F、装运时生鲜乳温度

12、生鲜乳检测记录应当载明ABCD

A、检测人员 B、检测项目C、检测结果 D、检测时间

13、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并 由 ABCD 签字。

A、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B、押运员C、驾驶员D、收奶员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哪些职权 ABCDEF

A、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B、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C、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D、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E、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15、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 AC A、电子邮件地址B、举报受理人C、举报电话D、举报办公室

16、生鲜乳理化要求为 ABCDEF。A、比重为1.028~1.032 B、乳脂率≥3.1% C、乳蛋白≥2.95% D、非脂乳固体≥8.3% E、酸度(°T)≤16.2 F、杂质度(毫克/L)≤4

17、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应当按照现行标准或规范进行生鲜乳的抽样和留样,并按照《生乳》国家标准进行、、等常规检测。ABC A、酸度B、密度C、含碱D、蛋白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 以及生鲜乳、的监督管理。ABC

A、奶畜饲养B、生产环节C、收购环节D、销售环节

19、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以上 以下罚款。CD

A、1倍B、2倍C、5倍D、10倍

20、生鲜乳感官指标正常的应为 AB A、牛乳白色B、微带黄色C、米白色D、白色

2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所称乳品是指 AB A、生鲜乳B、乳制品 C、酸奶 D、牛奶

22、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ABCDEF A、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B、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C、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D、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E、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F、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3、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BCDEFG A、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B、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C、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D、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E、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出来设施 F、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判断题(在下列正确说法题后的括号里面画“√”,不正确说法题后的括号里划“×”。)

1、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从事乳制品生产。(×)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和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者、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5、实施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应当严格遵循依法监管、惩戒失信、客观公正和及时准确的原则。(√)

6、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7、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可以适量添加食用物质。(×)

8、从事奶畜养殖,不得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乳及乳制品除外),不得添加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9、禁止出售奶畜产犊10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10、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11、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12、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1年。(×)

13、生鲜乳交接单一式2份。(√)

14、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15、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前,持原证重新申请。(√)

16、生鲜乳运输车辆只能用于运送生鲜乳和饮用水,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17、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

18、生鲜乳收购站向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生鲜乳,应当填写《生鲜乳销售记录》。(√)

19、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押运人信息档案或记录。(×)

20、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交售人信息档案或记录。(√)

21、取得工商登记的奶畜养殖场为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之一。(√)

22、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1~4之间。(×)

23、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不得销售。(√)

24、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25、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26、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27、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

28、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29、生鲜乳收购站的开办主体有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30、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需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31、生鲜乳交接单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

3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33、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的记录、保存。(√)

34、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35、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36、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37、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38、生鲜乳收购站应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39、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0、生鲜乳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签字。(×)

41、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42、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43、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44、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45、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46、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47、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48、生鲜乳收购站须张贴生产、卫生、安全等13项制度(√)

49、对检测不合格的生鲜乳,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5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五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小结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小结 为认真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我局在乳制品市场监管中,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了乳制品市场秩序。现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总结如下 :

一、加强宣传

我局在《条例》宣传工作方面,一是召开职工会议,组织学习《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总局、省局、市局相关文件,强化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二是通过食品经营户例会,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并通过红盾网站、板报、印发宣传单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条例》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严格准入

我局工商系统在维护乳制品市场秩序中,严格把握两个关口,一是严把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从事乳制品生产销售的,坚持先证后照,对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对许可证过期或者失效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注销。二是严把商品质量准入关。进一步加强销售环节乳制品质量监管力度,依法监督乳制品销售者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进货台账自律制度,监督销售者履行乳制品的退市制度和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对销售者退市的乳制品进行跟踪监管,监督依法销毁,严防再次流入市场。积极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发挥12315网络体系的作用,大力推进12315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进商家、进企业、进市场,方便广大群众就近申诉举报,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

截至目前,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46人次,清查食品经营户1725户,发放宣传材料1500余份,下架问题奶粉1844.6公斤,销毁问题奶粉983.6公斤。受理消费者有关奶粉的咨询48起,指导商场超市设立退换货专柜36个。

池州市工商局贵池区分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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