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大全)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中震防发[2009]96号,2009年9月2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位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的资历、专业人员构成、技术及设备、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中国地震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负责甲级、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并对省级地震局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并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级、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和初步审查。
第七条 甲级、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在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效。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应在规定的从业范围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相关活动,具体从业范围为: 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各类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
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除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一百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区划工作;
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地震动参数复核。
第八条 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应当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中国地震局负责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级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条 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及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费用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
第十一条 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行政许可条件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只能申请乙级、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已取得乙级、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满两年的,可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申请上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第十四条 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60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少于二百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八)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6人以上,其中,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3人以上,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60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6人;
(三)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七)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
(八)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
(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且60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4人;
(三)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
(七)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
(八)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地震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国务院部委的直属机构申请甲级、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直接向中国地震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劳动(聘用)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
(五)主要技术设备、专用软件等证明材料;
(六)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七)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相关工作业绩、获奖证明;
(八)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九)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有证明类文件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第二十条 中国地震局或省级地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根据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中国地震局或省级地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受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需要初步审查的应在五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资质许可实施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 省级地震局受理甲级、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组织初步审查,并于二十日内向中国地震局报送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中国地震局或省级地震局受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委托同级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评估所需时间不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接受委托后,应成立由七人以上组成的评估组,对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的人员构成、仪器设备、工作能力、质量保证、预期业绩等进行评估,并于十五日内提出书面评估意见。第二十七条 中国地震局或省级地震局根据评估意见,十日内作出不予或准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不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应载明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和地址、从业范围、有效期、颁证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地震局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地震安全性资质评价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批准之日起)。第三十一条 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应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结果定期予以公告。省级地震局应当将其所作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决定报送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审查中的有关记录、文件应归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五章 变更与延期
第三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变更手续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三十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中国地震局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省级地震局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中国地震局,符合法定条件的,由中国地震局在二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级地震局负责办理。省级地震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变更手续后十五日内将变更结果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申请文件;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检查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二)项材料及第(四)项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劳动(聘用)合同;
(五)有效期内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颁证机关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于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且继续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许可条件的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批准,有效期延续四年。
由中国地震局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省级地震局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中国地震局,符合法定条件的,由中国地震局在二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延期手续,由省级地震局负责办理。省级地震局应当自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延期手续,并在办理完毕后十五日内将办理结果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有效期不予延续:
(一)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专用软件系统、注册资金或工作场所等发生变化,不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的;
(二)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未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三)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记录的;
(四)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中国地震局对省级地震局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行政许可制度、责任制度、监督制度、许可的规范性、对申请人的服务质量、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等。
第四十条 中国地震局对省级地震局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中国地震局根据省级地震局的自查和抽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监察部门审查。
第四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地震局、省级地震局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决定的。
第四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应当接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时,签定委托合同后,应当到当地地(市)级或省级地震局进行登记验证。登记验证的主要内容: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资质的有效性、委托合同(复印件)、建设工程概况。
第四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机关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进行定期审验,每两年审验一次。审验主要内容:机构人员状况、仪器设备、工作质量、工作业绩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第四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验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前三十日告知地震安全评价资质单位;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审验具体要求;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填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检查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并根据要求形成审验报告;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同级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对申验报告进行业务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十八条 审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审验不合格的,依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处以限期整改、降级或终止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将审验结果、处罚结果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审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无故不参加审验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两年内未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四)两年内累计四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未通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依法注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二条 中国地震局、省级地震局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中国地震局、省级地震局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五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擅自收费,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第五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二)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未及时申报的;
(三)超越资质许可从业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四)不参加定期审验或上报的审验材料不真实,向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一条 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地震局令
第 8 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宋瑞祥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设一级、二级,分为地震、地震地质和工程地震三个专业。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二级执业资格证书各3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
(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首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只能申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满2年的单位,可以按照资质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全国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及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有关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全国范围内除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及10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区划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发展趋势,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三)具有承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评价报告;
(四)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结合实际工作熟练运用。
第十五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能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三)具有参加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第十六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发证机关组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五)主要设备;
(六)单位资历。
申请甲、乙级资质证书,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核实意见。
国务院部委的直属机构申请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工作资历和主要业绩;
(三)所在单位的审核意见;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资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委托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进行业务审查。
第二十条 资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领取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式样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持证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展申请,经审查后重新确认资质等级,核发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到期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向资质审批部门申报。
第二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2年审查一次。审查时间由资质审批部门决定,提前30日告知持证单位。
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根据审查结论,对资质单位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降级或终止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持证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人员状况;(二)固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持执业资格证书状况;(三)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手段和数据质量;(四)抽查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持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根据违法情节,处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一)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的;(二)转借资质证书的;
(三)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四)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
第二十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持证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审查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管理办法》(震发防[1998]004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行为,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名义执业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是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并对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相应专业结论或总结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国地震局)对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保证工作质量。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分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3个专业类别。
注册为地震活动性评价专业类别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国家标准GB 17741《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区域地震活动性评价、近场区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危险性的确定性分析、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中承担相应的评价工作。
注册为地震构造评价专业类别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国家标准GB 17741《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区域地震构造评价、近场区地震构造评价、地震危险性的确定性分析(地震构造评价部分)、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潜在震源区划分部分)、地震地质灾害评价中承担相应的评价工作。
注册为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专业类别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国家标准GB 17741《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测、地震动衰减关系确定、区域性
— 1 — 地震区划、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中承担相应的评价工作。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当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且不得超越聘用单位的从业范围。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全国各类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范围: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除必须由中国地震局审批的工程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评价项目。必须由中国地震局审批的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执业准入条件。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负责人须由注册于承担单位的相应级别和专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担任,总技术负责人须由注册于承担单位的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担任。
第十条 担任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专业技术负责人和总技术负责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签章页(格式见附表)相应栏目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获得两个或三个专业类别注册证书的,在同一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只能选择一个专业类别担任专业技术负责人。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三条 因延续注册、单位名称变更、工程师姓名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加盖执业印章的,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后,可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为有效,并作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必备的报送材料。
第十五条 担任专业技术负责人或总技术负责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过程中,应负责对报告内容提供技术说明,会审时应负责对报告内容进行汇报,并接受专家的质询。
— 2 —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在担任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或总技术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应当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更换为本单位可以承担相应工作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担任专业技术负责人或总技术负责人,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通过评审,或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专业技术负责人(总技术负责人)交接手续办结前,原则上不得变更注册到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和监督管理部门除外)或个人不得扣押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承担评价业务活动,应由其聘用单位签订合同并统一收取费用。聘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向有过错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严格保守在执业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聘用单位提供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本规定的行为;
(五)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四)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七)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违法从事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和注册所在地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应当撤销注册或吊销注册证书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和注册所在地省级地震局,注册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和注册所在地省级地震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 — 附件
负责人签章页
项目名称:
委托方:
承担方:
项目总负责人:(签字、盖章)
专业技术负责人:
地震构造评价:(签字、盖章)
地震活动性评价:(签字、盖章)
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四篇:地震安全性评价教程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工程地震与地震安全性评价
1.1工程地震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地震工程中的作用
地觉学研究与地震有关的科学问题,包括:地震成因、震源力学、地震波及其在地球介中的传播、地震发生的规律、地震预报、地震灾害与对策和工程地震等。仅就直接为社会减灾服务面言,它至少有三方面的内容,即:地震预报、地震工程和地震社会学。短临地震预报的主要目的在于减少人身伤亡和启动应急数灾对策,中长期地震预报的目的则在于为地震工程和社会减灾提供设防标准,顾名思义,地震工程考虑地震危害性的工程问题,它可以分为工程地震和工程抗震两个方面。
工程地震以中长期地震预报结果为依据,提供一个工程或地区在其设计寿命中可能遭遇的地震危险,作为工程抗震的设防标准或依据,以保证工程的安全性。对于一般工程,这一结果以全国或大区的地震区划图的形式给出,对于单项重大工程,需要以具体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或危险性的形式给出,对于面积较大的大中城市、经济开发区、或铺设线长或占地面广的生命线工程,则应以地震小区划的形式给出。抗震设防标准由法规性的文件加以规定,如全国地展烈度区划图和经过审查批准的专项文件,以及有关工作规范或规定。工程抗震设计,则应用结构地震反应分析估计工程的抗震能力,再按照给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工程抗震设计。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是工程抗震设计的法规性规定。
地震社会学研究的是地震引起的社会问题,本应是与地震工程学并列的一个学科分支,但由于其发展晚于地震工程学半个世纪,又由于重要的地震社会问题多由工程震害所引起,故地震工程学与地震社会学两者的科学技术活动常合并进行。甚至有不少人认为地震工程学也包括地震社会学与社会地震学。社会地震学研究的是与社会有关的地震学,它包括地震预报与工程地震学;而地震社会学则包括震害预测与抗震减灾,其中震害既包括经济抵失,又包括人身伤亡,还可以包括社会地震学。上述关系川以简略地用图1.1.1表示。
地震工程学与地震社会学密不可分的原因还有两个,第一,广义而言,工程向题也是社会问題,社公损失主要由工程震害所引起;第二,这两个问题都可以用下述公式传示其主要内容: 灾害(RSK)=危险度(HZD)*[抗实能力(VUL)(1.1.1)*损伤 式1.1.1不仅可以用来估计灾害损失,还可以用来表示工程抗震设计和抗震鉴定加固等减灾措旅决策。如根据损失估计,可以选择更适当的抗震设防标准,从而调整工程社会系统抗震能力,以得到可以接受的损失程度。对于已有社会环境项目,可以根据其现有抗震能力,估计其可能的损失,从而决定是否要加固,对于一个地区或社会,可以进行各社会环境项目的震害预测,发现社会环境中的薄弱项目,决定提高其抗震能力的先后顺序。社会中自然环境抗震能力的改变,有时可以对某个灾种的危险度有重大影响,如兴建大型水库有可能诱发地震,从而增加地震危险度;改善自然植被环境,可以减轻洪涝灾害。上述这些关系可以用线图在公式中表示。 式(l,1,1)认为各社会环境项目之间相互独立无关,所以,此式是线性的。但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环境项目之同相互影响强烈而复杂,各项生产系统之间相互依存,供销关系链形成复杂网络,需要用非线性的关系代替上述线性关系,即在上式中引入一些求积号n.从而引入下述这样的因子: RSK,(RSK,)或P(RSK,)x PCRSK,)(1.1.2) 其中,园括号表示函数关系。 这一节的目的在于指明:工程地震问题指的主要是与抗震设防标准或地震危险性有关的问题。为此,除地震活动性外,还必须理解工程和社会对地震的要求,再以此为目的,根据地震中长期预报的方法,估计场地的地震危险度。更具体地说,第一,根据工程或社会的特点,首先决定用什么物理量来表示地震动。如对一般房屋的震害估计,可以采用地震烈度;而对房屋工程的抗震设计则要给出地震动加速度和地震烈度;对于重大工程的抗震设计,就还要提出场地地震相关反应谱;对于地下直埋管线,则应给出地震动速度或地震动位移,由此导出地震时的地基变形;对于高耸或长跨等柔性结构,则要注意给出长周期反应谱或地震动速度或位移。第二,报据地质活动性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给出场地的设计地震动参数的估计值,即抗震设防标准。对工程的理解,包括对一般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理解,以及对特殊和重大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理解,此外,再加上对地震危险性分析的熟悉,才能对各种各样的设计地震动参数或抗震设防标准作出合理的科学的估计。 除地震危险性分析佔计外,工程地震还包括另外一项重要工作,即场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场地地震动安全性评价和场地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两者合起来就是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也就是抗震设防标准主要内容。 本书以工程为主要对象,评价具体场地的工程地震问题称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1.2 抗震设计与抗震设防标准 设计的目的是使工程在承受所考虑的荷数(如以力表示的工程结构物的自重,可移动物如车辆,货物、人等的重量)或作用(如以变形或运动量表示的温度、地震动等)下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因此,抗震设计会涉及到地震作用和工程或社会安全性两方面的问题。抗震设计中考虑的地震作用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地震作用的大小或强弱;第二,所考虑地震作用的可能性(或概率)及其频繁程度(常温或罕温);第三,地震作用的动态特征,工程安全性包话上程达到何种安全程度为宜,下面分别介绍这些内容。1.2.1地震作用的强明 地震作用的强弱过去大多是通过地震烈度(I)的大小来表示的(见第18.3 节)在抗震设计中再通过近似的关系将烈度换算为设计地震动加速度(a或a/g,g为地球的重力加速度),用如图18.5.3所示,现在,国内外的抗震设计都普遍接受反应谱理论,即认为地震动像声音一样。由不同而复杂的频率成分所组成,在反应谱理论中,还要考虑反应谱随地震的大小、远近和工程所在场地的地质条件而改变形状大小,为了表示反应谱形状和大小的变化。至少要求用两个独立的参数来近似表示反应谱,一个参数表示反应谱大小,另一个参数表示反应谱的形状(如肥瘦和上要频段)。我国现行抗震设计规范就是这样的,如图2.2.1所示,我们用加速度反应最大值αmax=(u/g)βmax表示谱的大小,用特征周期Tg表示谱的肥瘦。这里βmax为高测部分反应谱的放大倍数。这种考虑反应谱和随地震大小远近和场地条件而变的反应谱,是近几十年国际抗震理论发展的成果,我国从60年代中起就处于国际领先的地位。它将原来认为地震作用只是一个仅有大小强弱之分的静力理论,发展到必须考虑地震作用动态特征的动力理论。现在我国的抗震设计规范中所采用的地震烈度只和地震动加速度(k-a/g或 αmax)有关,而与频谱(如谱形参数T)无关,这样,抗震设计规范中的地震烈度几乎只是加速度的一个代名词。在日本,无论是常用的地震烈度(他们成为震度)或近几年采用的一种烈度计,也只是用地震烈度来作为地震动加速度或速度的代名词而已,实际上是与频谱形状无关的。 很早以前,有人建议过用三条直线来近似表示反应谱,这三条直线分别表示地震动加速度、速度和位移,现在仅采用地震加速度和特性同期(T.正比于速度/加速度比值)这两个独立参数,是三个独立参数的进一步简化。 1.2.2 地震作用的概率估计 对于发生与否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事件,人们常用概率本来表示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地震就是这样的事件。虽然人们对地震发生的时、空、强的规律已经有了许多认识,如强烈地震(如震级大于7者)大多发生在地质构造近代很强烈的构造带上,如我国华北的郯庐地震带、世界上的环太平洋地震带等等,但是这些构造带的范围常宽达几十公里以上,长达几百、上千公里,而发生地震的震级在6一8.5 之间,发生时间可能在几十年内、也可能在几百年以后,震级在8以上的地震在一个有限的地区范围内,甚至在上千年后。对于工程设计而言,这样 粗略的估计。或者说这么大的不确定性是不同于它所考虑的其他荷截的,如风、雪、洪水等等。但是,从当前的地震学知识来看,要想确定地说“距某工程场地50km之内,在今后50年内一定会发生至少一次7.5级的地震”是不大可能的事;比较科学的说法是: 发生上述地震或更大地震的概率不会超过10%。后一种说法比较接近于当前地震学家的认识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工程抗震设计就不可能像桥梁设计那样,把桥梁上布满车辆时所谓最大可能的荷载作为最大设计荷载,而只能给出某地今后50年内发生超过七度或超过加速度0.1g的可能性不超过60%,超过八度或0.2g的可能性不超过10%,超过九度或0.4g的可能性不超过 2%,等等。当然给出这些量的同时,还可以给出与之相应的反应谱或其他地震动量。在工程设计中可以和抗震设计相比拟的例子是洪水,如500年或1000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地震动量也可以用多少年一遇的方式来表示,如上述50年60%、10%和2%大体相当于80年、500年和1000 年一遇。1.2.3 地震作用的动态特征(参见第18 4节)地震动态作用的完整描述是:在三个平移和三个转动方向上各自的地震动加速度时程a(t)。这是一种理想,目前还无此可能。对于特别重要的工程,如核电厂,其抗震设计规范中才规定应该采用三个平移方向的地震动时程作为设计地震作用,对于特别重要的高楼和特大桥梁,一般则只要求考成一个或两个方向的地震动时程。 由于按地震动时程进行工程结构的动力分析是一项复杂而费时的工作,所以对于一般工程。都采用简化了的动力分析方法,即反应谱法。现在看来,抗震设计对地震动的进一步要求是考虑反应谱的变化因素,并进一步用简化方式考虑地震动持续时间的影响。 1.2.4 工程安全性或抗震设计标准 这一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如何判断或定义工程的抗震安全性,第二,如何选择适当的安全性,以得到安全与经济之间的平衡。 地震安全性的定义在近几十年内有了变化。开始人们只注意到地震时的人身安全,以工程结构是否破坏作为安全的唯一要求,即要求在结构的各构件设计中满处下式: f1+f2≤f0/u 式中,f1与f2分别是由常见荷载(如自重、室内货物、桥上车辆等)和地震作用引起的构件中的内力,f0为此构件的强度,u为安全系数,一般略小于2。 但近几十年,人们对地震安全性的要求已从单纯的人身安全发展到工程功能安全的概念,简单地说,即要求所设计的工程在常遇(使用期内可能遇到几次)的小震下,工程基本无损,无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在难得一遇的中震下,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而在不大可能遭遇的特大地震下,可以允许工程破坏,但仍不倒塌,以保证人身安全,地震后此工程可能报废:即所谓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功能要求。我国现行抗震设计规范就采用此原则,与小、中、大震的地震动相应的超越概率分别为50年内60%、10%和2%,即80年,500年和1000年一遇的地震动,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这样的安全要求是当前国际常用的标准,按此标准选定设计地震动的大小,以求得安全与经济的平衡,在原则上十分合理,但难以用定量分析导出其数值,主要困难在于各使用阶段的经济损失难以计算。为此。人们大多用经验性的方法来决定小、中、大震的超越概率的取值。现以我国现行的抗震规范为例说明如下。 在七八十年代,我国规范只采用一个中震,其大小由规范制定者和地震工作者按经验确定。当时的抗震设计规范有两个要求,即在给定的地震动下,进行强度和形变两项验算,如在八度地区,其对应的地震加速度为k-a/g=0.3,在强度验算时,设计地震动取为Ck,C约等于1/3,故Ck=0.1,按此进行强度设计;在验算结构变形时,要求在地震动为k=0.3下的变形满足安全要求。这一方法可以归纳如下,在地震动k=0.1时,满足强度要求,保证结构不坏; 在地震动k=0.3时,满足形变要求,要求结构无严重破坏。 90年代后,日本和我国抗震设计规范均明确要求按两级地震动进行设计,如我国规范要求: 在地能烈度为1-1.55(小震)成地震系数为k/3时,进行强度校核,要求结构不坏;在地震烈度为I(中震)或地震系数为是k-a/g时,自动满足中震可修;在地震烈度为I+1(大震)或地震系数为(4~ 6)*k/3时,进行形变验算,要求结构不倒塌。 上述小、中、大震的定义,又被解释为其超越概率分别为50年内63%、10%和2%~3%。这三种定量的定义(即烈度差、地震系数和超越概率)在全国范围内大致可行,但是这种差别会因地区、因烈度高低而可能有很大的变化。例如在我国不同地区内,按超越概率定义的小、中震的烈度基可能在0.5 至2.5度,中、大震之差可能在0.5 至2度之间。对于一般工程,这种近似的简单处理是可行的,对于特殊的、重大的工程则需慎重。 真正的、定量的安全与经济的综合分析,目前尚未见应用于抗震设计规范的具体分析中。 1.3 抗震设计与设计地震动 工程抗震设计包括抗震构造措施和抗震计算分析两个方面。抗震构造措施以经验为主,根据经验提出一些关于工程构造上的规定。一类规定是对总体的要求,如要求房屋体形规整和整体性强,要尽量避免容易在强地震作用下产生突发性的脆性破坏,要尽量设置多道抗震防线,要尽量选择稳定均匀的建设场地,另一类规定是关于细节的,如房屋层高、圈梁与构造柱的设置、钢筋的布置与连接等等。这些结构构造措施的抗震能力难以定量计算,其正确性与有效性来自震害现场的经验和教训,多数是经过定性分析或试验证明有效的。 计算分析以结构动力反应分析为主,也包括试验分析,其结果既符合数理力学原现,又符合震害经验教训,并以规范的形式给出法定的计算方法。按照规范规定,就可以确定部件的尺寸和配筋,以确保所要求的抗震能力,一般工程的震害经验多,抗震设计就以构造措施为主;特殊工程的震害经验少(当然,也应符合一些通常需要满足的原则),抗震设计则以计算和试验分析为主,又由于这些工程的重要性很高,计算方法还应该是先进而又保守的。 工程的抗震设计分析需要以给定的设计地震动态数为依据(见第二章)。最简单的设计地震动多数包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反应谱,在一般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是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标准反应谱,即不随地震环境而变的反应谱;对重大工程,则应采用随地震环境而变的场地地震相关反应谱。最详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包括很多参数,如场地地震相关反应谱(其中隐含了峰值加速度、速度和位移)和地震动强度包络函数f(t)(其中隐含了强震动持续时间),有时还要求地震动加速度过程a(t)。随着工程的重要性、特殊性和复杂性的增加,设计地震动参数和计算分析方法也要求逐渐详细复杂,有时甚至还要求进行模拟地震动的动力试验,这时,也需要一组地震动加速度过程。如我国现行《建筑抗能设计规范(GBJ 1189)》第4.1.2 条规定:“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甲类建筑和表4.1.2所列高度范围的房屋建筑,宜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这里所说的时程分析法就是按给出的地震动加速度过程a(t),逐步计算结构的地震动力反应,此法也称为动力分析法。 总之,设计地震动多数是工程抗震设计两个要求之一的计算分析的依据,工程抗震设计的另一要求,即抗震构造措施,通常是根据地震分区规定的,地震分区可以是地震烈度分区,也可以是地震动分区。这种分区和设计地震动更详细的规定都风了抗震设防标准,1.4一般工程与特殊重人工程的设计地发动参数 工程对设计地震动参教的具体要求随工程的重要性程度而异。这种差异表现在以下四个因素对设计地基动参数影响的处理方式,即:哪些参数,其超越概率,地震环境,场地工程、地质条件。1.4.1工程重要性的差异 农1.4.1中列举了一般工程与重大工程的一些差异。就中国有言,每年建造的一般房屋可达几十万栋之多,量大而广;而核电厂或三峡大坝那样的重大工程,则几年甚至几十年才有可能建造一座,一栋房层的震害后果一般可能设计几十人的生命财产,而一座核电厂或三峡大坝的震害则可以使几个县甚至几个省的几十万至几百万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不可估计的长期的巨大损失。这些区别说明,重大工程应该采用更加安全的抗震设防标准。另一方面,人们对一般房屋有丰富的震害经验,按此经验设计,已可保证一定的安全性,而核电厂在世界范围内也不多,虽然出现过一些事故,大都由于人为错误,而非地震所致,就地震而言,尚 无成功经验或失败教训,故不能依赖于由一般房产外推至核电厂的经验,而必须依靠、补充或参考理论计算和试验分析的结果进行抗震设计。因此,从抗震设计技术上说,就要求采用先进而保险的数据、计算、试验和经验方法。综合地进行设计。另外,重大工程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时间都较长,经费投入较多,有条件、有时间进行更详细更保险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即对地震环境进行更深入、更详细的了解,对可能产生的地震动特性与场地的地震影响进行更细致的分析研究。以确保安全。 1.4.2 设计地震动参数 前面说过,工程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要求,一方面与工程的重要性有关。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工程的特性。从繁简程度分,设计地震动参数从简单到详细的排序是: 1、地震烈度,由此换算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2、峰值加速度a或地震系数k=a/g和标准反应谱或标准放大系数谱,标准谱一般不考虑地震环境,但可以近似地考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影响; 3、地震动峰值加速度a和峰值速度v,或等效峰值加速度EPA 和等效峰值速度EPV,或其“等效对”:地震系数k和反应谱特征周期成拐点周期T=2πv/a或2π(EPV)/(EPA)。这几对值(a,v;EPA,EPV ;k,T)都可以初步近似地表示随地震环境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而变的反应谱,即场地地震相关反应谱; 4、地震动峰值加速度a、峰值速度v和峰值位移d,或它们的等效值,这一组参数可以较好地近似表示反应谱,特别是在长周期部分; 5、上述参数再加上地震动持时或强度包络远数f(t); 6、地震动加速度过程a(t); 7、在特殊情况下,还要求近距离(几十至几百米)内的地震差动和地震动的相关性,一个相互垂直分量的地震动加速度过程。还可以包括绕这三个轴的转动,后面这几项目前还没有公认的成熟的估计方法。表1.4.2给出了一些事例,表1.4 2 各类工程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要求 1.4.3 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选择标准 对一项具体工程选择多大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决定于对安全程度的要求。安全程度有时用超越概率来定量化,有时则根据经验和传统做法来选定,而不说明相应的超越概率值。我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78)》 和1977 年第二代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中规定的设计地震烈度,即无相应的超越概率值。对我国第二代地震烈度区划图中45 个城市结果的分析认为,当时给出的地震烈度大致相当于50年10%或每年2%的超越概率;高孟潭、韩炜1992年对我国第三代地震烈度区划图中7000多个场点结果的分析认为。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给出的结果,与我国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BJ 11-89)》 中的有关规定不完全恰当,需要进一步说明其间的关系。1.4.3.1小震、中震、大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将我国第三代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给出的50年超越概率为10%的烈度值定义为中震1,然后定义小震与大震,如表1.4.3。 表1.4 3 规范CBJ 11-89小、中、大震的定义 此规范要求,按小震进行弹性结构地震反应分析和强度设计,按大震进行非弹性结构地震反应分析和变形验算,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和大震不倒的目的。表1.4.3中的数值是根据七八十年代之交时的研究结果确定的。 1.4.3.2小震、中震、大震的概率和加速度 根据1992年的新数据。若按上述超越慨率定义,小、中震和大、中震的烈度差将有不小的变化,变化范围因地区和烈度而异,大体如表1.4.4所示,表中大震超越概率取50 年2%;若按上述烈度差定义,小震和大震的超越概率也有不小的变化,变化范围也因地区和烈度而异,大体如表1.4.5所示。 表1.4.4 小、中震与中、大震的烈度差 表1.4.5 小、大震烈度与50年超越概率值(%) 由此可以看出以下几点结果: 1、上述数值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的关异; 2、与小震I一1.55度相应的50年超越概率在52%到99%之间,以72%为最多,而不是63%; 3、与大震I+1度相应的50年超越概率在0.3%到1.9%之间,以0.5%~0.7%为主,远小于2%的规定值。了解这些差别之后。在尚未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之前,就应该提出这两种结果,与设计者共同研讨如何选取。 l.4.3.3 工程重要性与超越概率 我国和国际趋向一样,对一般房屋,相当于中震的设计地震动加速度的超越概率均超50年10%左右,对于核电厂的大震,即极限安全地震动,则取年超越概率0.1%,约相当于50年超越概率0.5%。我国对特大厦如三峡大坝取年超越概率0.2%或50年1%,对悬索桥有时取年超越概率0.5%,约相当于50年2.5%。由此可见,从一般房屋、特大桥桥梁、特大水坝到核电厂,重要性逐步加大,安全性要求逐步提高,采用的超越概率逐步减小,它们的比值约为20:5:12: 1。上述这些数值的选择。应该由有关工程部门按型有关抗震设防标准的规定,针对具体工程作出选择;在特别重要的情况下,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由于工程的地震安全性的大小,除了直接影响业主之外,还会影响到公众生命的安全。业主亦负有维护社会安全之责,故政府对此应有一最低要求。 1.4.4 地震环境的影响 一般工程量大而广、无条件也无必要逐个工程详细研究其地震环境,可以只是根据全国地震区划图给的地震烈度成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设计。全国地震区划图经针对全国这样大的面积进行的,目的在于为一般工程服务,因而对一个特定的地点而言,研究得可能不够详细。例如有些历史地震由于资料不全,研究不多,震中区可能确定得不当;又如有些潜在震源区的边界划分可能不够恰当。对于重大工程而言,就要求仔细考虑这些因素,以保证工程的安全。从原则上说、这项工作应该仔细研究下列因素:对场地有影响的历史地震的定位与震级,有影响的潜在震源区的详细划分及其地震活动性参数的数值,适用于本地区的地震衰减关系,以及场地条件对地震动的影响。由于研究的深度不同,所得的结果自然可以不同于全国地震区划图,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这一工作应该适当考虑地震的大小远近的影响,从而给出更适当的设计反应谱,即场地地震相关反应谱。它完全可以不同于规范中规定的标准反应谱 1.4.5 场地条件的影响 一般工程在采用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时,对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影响采用了简化的场地分类的方式,即: 1、认为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给出的是所谓的“平均场地”,即1类场地; 2、如我国现行建筑抗震规范那样,将场地简化为如下的四类(I一VI),按这四类给出不同的标准反应谱。 I类场地: 1、坚硬场地土,上无更软弱的覆盖土层; 2、厚度不超过9m的硬场地土; 或 3、厚度不超过3m的中软至软弱场地土。II类场地: 1、厚度超过9m的中硬场地土; 2、厚度超过3m但不超过80m的中软场地土; 或 3、厚度超过3m但不超过9m的软弱场地土。III类场地: 1、厚度超过80m的中软场地土; 或 2、厚度超过9m但不超过80m的软弱场地土。IV类场地:厚度超过80m的软弱场地土。上述规定的细节可能因规范而异。 对于重大工程,上述简化过于简单,因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千变万化,而且对设计地质动的影响又较大,在对地震环境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已有详细了解之后,就不应该采用上述这种用过分简化的方法引入不必要的误差。所以,对重大工程均要求考虑具体的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来估计设计地震动参数,而不再对场地进行分类,方法见第二十二章。 1.5地震区划与设计地震动参数 大面积的地震烈度区划是针对量大面广的一般工程需要给出的抗震设防标准,因而对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及其它仅有局部影响的因素未加考虑。地震区划图中的参数可以是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也看可以是地震烈度,或者是以数字1,2,3或字母A,B,C表示的分区号;若为后两者,就需要再规定一个将地震烈度或分区号转换为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关系。地震烈度区划并不区分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影响,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给出的地震烈度是对所谓“平均场地”而言的。现在还只能给出这种场地或不分场地的地震烈度衰减关系,因为历史地震烈度点的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无法逐一查明,可是我们可以认为,历史上的居民点虽然也有少数建于基岩或软弱场地上,但绝大多数建于I类或“平均场地”上的。非基岩场地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衰减关系的物理意义不强,因为地震波是在基岩介质中,而不是在土壤介质中传播衰减的;土壤介质对地震动所起的只不过是一种滤波作用,即放大和减小不同频段的地震波,而不宜作为衰减处理。 1.6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内容 由图1.1.1可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地震工程的一部分。首先应根据工程特性,明确设防所要求的地震动参数;接着应用中长期地震预报的理论,根据地震历史数据和地质构造资料,估计地震活动性;再根据地震烈度和地震动衰减关系,估计工程场地的设计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最后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估计场地对地震动的影响。对于一个地区,则应再根据此地区多个场点的结果,给出设计地震动的影响。对于一个地区,则合称地震小区划图。对于跨越活动断层的工程,还要估计此断层可能产生的位错。上述这些结果都要有地震发生可能性(如超越概率)的估计,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规定其取值,这就是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及其相关资料,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提供便利。 第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其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交通工程;(二)能源工程;(三)通讯工程;(四)公共设施工程;(五)特殊工程;(六)其他重要工程。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必须重新评价,并承担所需费用。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三)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价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城乡结合部村(居)民建房的管理,引导村(居)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等工程时,应当保证工程及相关村民房屋建设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和标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 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交通工程 1.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中长以上隧 道,高架桥、立交桥,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桥、特大桥; 2.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铁路干线的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 建筑,机场航空站楼、航管楼、机库。能源工程 1.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Ⅰ级挡水坝;2.抽水蓄能发电,风力发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3.省、省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330千伏以上的变电所和220千伏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 通讯工程 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2.省辖市以上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工程及其相关设施。公共设施工程 1.供水、供热、供电、供气、贮油项目的干线和主要设施,长线输油、输气管道及输送设施工程;2.大中型粮油加工厂、冷库和15万吨以上粮库;3.县级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和防疫、检疫设施工程。特殊工程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设施以及易燃、易爆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2.研制、生产、存放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 其他重要工程: 1.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学生公寓楼,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等)和指挥机构办公用房;2.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中心)、展览馆、大型商场和宾馆等场所,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3.高层建筑(坚硬、中硬场地,高度80 米以上;中软、软弱场地,高度60米以上);4.各类大型企业的生产用房和主要设施,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大型工矿企业、开发区和移民安置区;5.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或者第四纪活动断层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 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重要建设工程。 主题词:法制 地震 管理 办法 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委各部门,省军区,驻豫部队,部属有关单位。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1月17日印发第五篇: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