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注销前的企业所得税清算如何计算
企业注销前的企业所得税清算如何计算
问: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企业注销前哪些情况应当清算?清算时限如何确定?清算所得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清算所得如何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是否意味着一定缴纳?企业清算所得如何申报?
读者 程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等有关规定,针对你所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对象
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时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有两种情况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一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2.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二是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清算的时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财税〔2009〕60号文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也就是说,无论清算期间实际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都要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以该期间为基准计算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如果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该年度终止经营前,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终止经营后则属于清算年度,按照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清算所得的税收优惠适用
清算所得是否不再适用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国税函〔2009〕388号文中对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设计来看,清算所得到应纳所得额中间存在四个减项,包括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四项。除不征税收入和弥补亏损并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外,免税收入和其他免税所得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范畴。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产业和项目运营一般都已停止,企业取得的所得已是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不存在,企业应就清算所得按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清算所得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优惠税率,过渡期优惠税率以及在清算过程中涉及技术转让转让业务是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而企业在经营期的经营或投资行为,为企业在清算期带来的所得,应该仍然适用相关的优惠政策。如在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仍应按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待遇。清算企业在清算前,因购买国产设备应享受的抵免税额或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税额尚未执行到期的,应允许纳税人从清算所得税额中减去上述应享受的抵免税额。因为投资抵免税额不是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而属于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应享受但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因此应允许其在清算过程中享受。创业投资企业在清算前,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规定的,其投资额70%尚未完全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将其余额抵扣清算所得。
四、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
作为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资产未销售或未处置相应不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但对企业注销清算则不同。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变现,确认所得或者损失。确认清算环节企业资产应按其可变现价值或者公允价值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清算期间,对企业已处置的资产按照正常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对于清算企业没有实际处置的资产,应按照其可变现价值来确认隐性的资产变现损益。纳税人清算财产变现价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限期提供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按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清算财产的价值。因财产已经处置等原因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一定原则确定财产变现价值。
根据财税〔2009〕60号文的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在清算所得的扣除项目上应注意以下问题:资产是按照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扣除,而不是企业账载金额;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相关税费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债务清偿损益是指税法上所说的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对注销前依法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以及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比如商誉的扣除,商誉的初始确认,在会计上,商誉=合并成本-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而在税法上,外购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举例:某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的资产负债表记载:资产的账面价值3360万元、资产的计税基础3890万元、资产的可变现净值423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3750万元、负债计税基础3700万元、最终清偿额3590万元,企业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70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0万元,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100万元。清算所得=4230-3890-70-20+(3700-3590)-100=60(万元),清算所得税=60×25%=15(万元)。
五、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并非一定要缴纳
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也是为了在被清算的企业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作为缴纳的依据,并非意味着必须缴纳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因为不论是破产清算还是非破产清算,企业清算所得应当遵循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75号)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
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根据财税〔2009〕60号文的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完毕之后,才能将剩余的资产按股东各自出资进行分配。由此可见,财税〔2009〕60号文的规定与破产法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是作为第二清偿顺序,当支付清算
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后没有所得的,则终止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六、清算所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并且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重点项目的填写:
(一)资产处置损益。本项目依据附表一填写,填写附表一时,要把握两个重点。一是要正确确认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由于清算结束后,清算企业将不存在任何资产,应确认全部清算财产的处置损益。因此,资产真正变卖的应填写交易价格,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的应填写可变现价值。二是应正确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一定等于账面价值,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反映其账面价值,而其计税基础却保持不变,即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历史成本确定。
(二)负债清偿损益。本项目依据附表二填写。所谓“负债清偿损益”,即在偿还负债时,实际支付金额小于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一般情况下,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
(三)其他所得或支出。本项目主要包括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清算前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或已在税前扣除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计算扣除。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项目填写金额应包括清算当年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额,并且弥补的年限应从当年算起,向前推算4年,共计允许弥补5年发生的亏损。
(五)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如前所述,本项目只能填写尚未抵免完的“购置国产设备”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按税法规定应享受的抵免税额。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实例解说
[实例解说]A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实收资本390万元,截至2008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未分配利润为128.47万元。2009年9月30日根据公司章程期满,企业准备清算。2009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流动资产577.90万元,非流动资产12.72万元,流动负债40.28万元,非流动负债为0,所有者权益540.33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90万元,本年利润21.85万元,未分配利润128.47万元)。
一是经营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股东同意企业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是2009年9月30日,并在当日成立清算组,则2009年1月1日~2009年9月30日为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一个纳税。按规定进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9年1~9月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21.85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率为25%),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该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5.46万元。
二是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2009年9月30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2009年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2009年9月30日一2009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称可变现金额)为582.05元。(2)资产计税基础为590.62万元(假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则资产处臵损益= 582.05-590.62=-8.56(元)。
(3)债务偿还金额为19.09万元;假设负债计税基础与负债账面价值一致,则:处理债务损益=40.28-19.08=21.20万元
(4)清算费用合计5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1.7万元。其他所得或支出付略不计。
(5)清算所得= 资产处臵损益-清算费用-相关税费+(或者-)处理债务损益 =-8.56-5-1.7+21.20=5.93万元
因此,需要缴纳清算企业所得税=5.934×25%=1.48万元
三是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涉税事宜。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假设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为20万元,以前欠税5.46万元
剩余资产=资产可收回金额一清算费用一职工工资等相关税费一清算所得税一以前欠税-债务偿还金额
=582.05-5-20-1.7-1.48-5.46-19.08=529.32万元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即股息所得)=未分配利润+本年利润+(清算所得-清算企业所得税)=128.48+21.85+(5.93-1.48)=154.78万元
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529.32-154.78=374.54万元
股东投资成本=3900000(元)
投资损失=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股东投资成本=374.54-390=-15.46万元
从以上计算可知,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余额为154.78万元元,故股东应确认的股息所得为154.78万元;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小于股东投资成本,故该股东应确认投资转让损失15.46万元
[实例解说2]
清算所得案例分析
某企业成立于2002年,实收资本4000000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未分配利润为1284798.38元。根据股东会决议,企业准备注销。2008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流动资产5679008.56元,非流动资产227155.98元,流动负债402849.64元,非流动负债为0,所有者权益5503314.90元(其中实收资本4000000元,本年利润218516.52元,未分配利润1284798.38元)。
1.经营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股东同意企业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是2008年9月30日,并在当日成立清算组,则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为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一个纳税。按规定进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8年1月~9月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218516.52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应按规定进行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这一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54629.13元。
2.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2008年10月1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2008年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2008年10月1日~2008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者称可变现金额)为5420518.09元;
(2)资产计税基础为5906164.54元(假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
(3)债务偿还金额为190858.66元;
假设负债计税基础与负债账面价值一致,则:
处理债务损益=402849.64-190858.66=211990.98(元);
(4)清算费用合计58000;
(5)假设没有发生相关税费,清算所得=5420518.09-5906164.54-58000.00+211990.98 =-331655.47(元);
由于清算所得为负数,故就清算期作为一个纳税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涉税事宜。
剩余资产=资产可收回金额-债务偿还金额-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5420518.09-190858.66-58000-0=5171659.43(元);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即股息所得)=1284798.38+218516.52+0=1503314.90(元);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5171659.43-1503314.90=3668344.53(元);
股东投资成本为4000000元;
投资转让损失=4000000-3668344.53=331655.47(元)。
从以上计算可知,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余额为1503314.90元,故股东应确认的股息所得为1503314.90元;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小于股东投资成本,故该股东应确认投资转让损失。
第三篇: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附件1
企业清算税费鉴证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之一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系由×××、×××投资设立,于 年 月 日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注册资本 元,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税务登记证号:浙税联字 号,主要从事: ×××等。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系经 批准,由×××、×××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于 年 月 日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资总额 元,注册资本 元,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期 年。于 年 月投产/营业。税务登记证号:浙税联字 号,主要从事: ×××等。
二、200 年 月至200 年 月财务报表情况
贵公司编报的截止200 年 月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 元,负债总额 元,所有者权益总额 元。编报的200 年 月至200 年12月利润表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元,利润总额为 元;
„„。
贵公司编报的清算开始日(即XX年XX月XX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 元,负债总额 元,所有者权益总额 元。
贵公司编报的清算截止日(即XX年XX月XX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 元,负债总额 元,所有者权益总额 元。编报的年初至清算开始日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为 元。清算期利润总额为 元。
三、鉴证情况
经审核,贵公司200 年 月至200 年 月缴纳税费情况如下:(一)增值税
贵公司系增值税一般(小规模)纳税人
200 年 月—200 年12月(如整个则表述:200 )1、200 年增值税销售额 元,其中免税收入 元,应税收入 元(其中视同销售 元)。
(一)描述免税收入的内容、免税政策或批文;
(二)描述应税收入的内容及组成(包括固定资产销售收入,不含房产销售收入)。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的应税收入 元,应计销项 元; 按照适用税率13 %征收增值的应税收入 元,应计销项 元; 按照适用税率0%征收增值的应税收入 元,应计销项 元; 销项税额合计 元,进项税额合计 元,上期留抵税额 元,进项税额转出 元(其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元;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元;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元等),按简易办法依 %征收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元(应描述具体收入性质、销售额,征收率及减免情况),应纳税额 元,应缴增值税 元,已缴增值税 元,应补缴增值税 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 元,已缴增值税 元,应补缴增值税 元,补缴原因:。(如无补缴情况则将“补缴原因”删除,如无金额则表述为0.00元,下同)„„
(二)企业所得税(由国家(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下述写法,根据企业、情况予以选择)
1.20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经** 税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文号为 号,审定贵公司200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
1、***,2***,„调整减少
1、***,2、***,„。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元,应纳税所得额 元,适用25%税率,应纳所得税额 元,经批准减免所得税额 元(如无此内容则删除),已缴所得税额 元,应补缴所得税额 元。(适用于清算的各)2.200 会计利润总额 元,经审核收入总额合计 元,扣除项目合计 元,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原因及金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元(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原因及金额),纳税调整后所得 元,弥补以前亏损 元(申报表第17行—第21行如有此内容,则按行的内容表述),应纳税所得额 元,累计应由以后纳税所得额弥补的亏损额 元(其中 经 税务师事务所审定确认的亏损额
元,经
税务师事务所审定确认的亏损额 元„„)(如无划线的内容则删除),应纳所得税额 元,经批准减免所得税额 元(如无此内容则删除),已缴所得税额 元,应补缴所得税额 元。(适用于2006-2007)3.200 利润总额 元,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原因及金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元(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原因及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元,纳税调整后所得 元,弥补以前亏损 元,应纳税所得额 元,适用税率25%,应纳所得税额 元,减免所得税额 元,抵免所得税额 元,应纳税额 元,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元,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已缴所得税额 元,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元。(适用于2008年及以后)4.清算期(年 月至 年 月)清算所得 元(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的金额),免税所得 元,不征税收入 元,弥补以前亏损 元,应纳税所得额 元,适用税率25%,应纳所得税额 元,已缴所得税额 元,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元。
合计应缴企业所得税 元,已缴企业所得税 元,应补企业所得税 元,补缴原因:。
5、向境外×××国×××企业分配剩余财产 元:其中投资所得 元,预提所得税率 %,需要代扣预提所得税 元,股息金额 元,预提所得税率 %,需代扣预提所得税 元,合计应代扣预提所得税 元,已代扣 元,应补 元。(税率根据税收协定具体来定)
(三)其他地方税、费、基金清缴情况
1、营业税
200 年营业税应税收入 元。(一)免减税收入 元。描述免税收入的内容、免税政策或批文;(二)描述应税收入的内容及组成。
XX收入(描述收入性质)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目,适用(3%、5%、20%)税率,应纳营业税 元;
应纳营业税 元,已缴营业税 元,应补缴营业税 元。„„
合计应纳营业税 元,已缴营业税 元,应补缴营业税 元,补缴原因:。
2、城市维护建设税
200 年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元(其中:缴纳的增值税 元、消费税 元、营业税税额 元、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元;应补的增值税 元、消费税 元、营业税税额 元),贵公司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不在市、县、城、镇),适用(7%,5%,1%)税率,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元,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元,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 元。
„„
合计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元,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元,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 元,补缴原因:。
3、教育费附加
200 年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 元(计税依据组成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应缴教育费附加 元,已缴教育费附加 元,应补教育费附加 元。
„„
合计应缴教育费附加 元,已缴教育费附加 元,应补教育费附加 元,补缴原因:。
4.地方教育附加
200 年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 元(计税依据组成同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元,已缴地方教育附加 元,应补地方教育附加 元。
„„
合计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元,已缴地方教育附加
元,应补地方教育附加
元,补缴原因:
5、房产税
200 年贵公司从价计征的应税房产原值 元,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提供房产单位未缴纳该房产的房产税),应税原值 元(若无删除,从2009年12月1日起),一次减30%的扣除比例后的房产计税余值 元,税率 %,应缴房产税 元, 从租计征的房屋租金 元,税率 %,应缴房产税 元,两项共计应缴房产税 元,已缴房产税 元,应补缴房产税 元。„„
合计应缴房产税 元,已缴房产税 元,应补缴房产税 元,补叫原因:。(200 年贵公司使用的房地产均向 公司租用,并已支付租金,不涉及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 年贵公司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土地(提供土地单位未缴纳该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属于当地政府规定的 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元,„„);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元,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元。
„„
合计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元,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元,补缴原因:。
(200 年贵公司使用的房地产均向 公司租用,不涉及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7、车船税
200 年贵公司车船税由车辆管理部门(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 元,已代收代缴 元,应补 元。
„„
合计由车辆管理部门(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 元, 已代收代缴 元,应补缴 元,补缴原因:。
8、印花税(分具体征税项目描述)200 年贵公司销售(或经营)收入 元,应税合同金额占比 %(50%,80%,100%),税率0.03%、0.05%、....,应缴印花税 元;加工承揽合同金额
元,税率0.05%,应缴印花税 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 元,税率0.05%,应缴印花税 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
元,税率0.03%,应缴印花税 元;财产租赁合同金额
元,税率0.05%,应缴印元,税率0.10%,应缴印花税 元;货物运输合同 金额 花税 元;仓储保管合同 金额
元,税率0.10%,应缴印花税 元;借款合同金额 元,税率0.005%,应缴印花税 元;财产保险合同金额
元,税率0.03%,应缴印
额花税 元;技术合同金额 元,税率0.03%,应缴印花税 元;产权转移书据 金 元,税率0.05%,应缴印花税 元;营业账簿中新增记载资金 元,税率0.05%,按5元/件计税,应缴印花税 元;(已包含在收应缴印花税 元,其他账簿 件,入中的合同,不用再写)
项共计应缴印花税 元,已缴印花税 元,应补缴印花税 元。„„
合计应缴印花税 元,已缴印花税 元,应补缴印花税 元,补缴原因:。
9、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00 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率 ‟,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元;
„„
合计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元,已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元,应补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元,补缴原因:。
如申请减免,应描述免税政策或批文;
10、个人所得税(分项目)200 年贵公司账面工资费用总额 元,各项应税福利、补贴支出 元,合计应税工资、薪金总额 元,法定扣除项目 元,五险一金(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扣除项目 元,通讯补贴扣除项目 元,扣除项目合计 元,应纳税所得额 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元;
支付一次性奖金 元,应纳税所得 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元; 支付劳务性质的报酬 元,扣除合理成本***元、费用***元、流转税***元,应纳税所得 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元;
根据×××号股东决议,分配股利 元,其中向自然人分配 元,应纳税所得 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元。
„„
清算期剩余财产分配:
向境内自然人分配 元,应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元,已经代扣代缴 元,未代扣代缴 元,应补 元;
向境外自然人分配 元,应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元,已经代扣代缴 元,未代扣代缴 元,应补 元;(外资企业除外)
项共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元,应补 元。
„„
合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元,应补 元,补缴原因:。
11、社保五险费用
200 年贵公司当年实发工资总额 元,可扣减项目金额 元,200 年缴费基数为 元。(工资总额与缴费基数如有差异,描述原因)贵公司所在地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 %,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元,已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元,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费 元;
贵公司所在地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 %,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元,已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元;
贵公司所在地政策规定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 %,应缴失业保险费 元,已缴失业保险费 元;
贵公司所在地政策规定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 %,应缴工伤保险费 元,已缴工伤保险费 元;
贵公司所在地政策规定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 %,应缴生育保险费 元,已缴生育保险费 元;
五项合计应缴社保五险费用 元,已缴社保五险费用 元,应补 元。„„ 合计应缴社保五险费用 元,已缴社保五险费用 元,应补 元,补缴原因: 元。(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也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四)其他事项说明(具体保留事项说明)
1、资产负债处置情况:
截至200 年 月止存货余额为 元,尚未处置;固定资产净值 元(具体固定资产类别,原值),尚未处置;应收账款 元和其他应收款 元清算后由股东继续催收并抵偿股东出资额;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 元,由于 原因,还需在20 年 月 日前支付。
2、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1)贵公司应向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 元,其中投资所得 元,股息金额 元,不需要代扣税款,请办理有关手续;
(2)贵公司应向境外企业分配 元:其中投资所得 元,预提所得税率 %,需要代扣预提所得税 元,股息金额 元,预提所得税率 %,需代扣预提所得税 元,已代扣 元,未代扣 元,请办理有关手续;(根据税收协定具体来定)(3)贵公司应向境内自然人分配 元,应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元,已经代扣代缴 元,未代扣代缴 元,请办理有关手续;
(4)贵公司向投资者分配以及处理用于抵偿债务的动产(存货等)应缴纳增值税 元,已经缴纳 元,未缴纳 元,应缴纳消费税 元,已缴纳 元,未缴纳 元。
(5)贵公司向投资者分配不动产、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 元、土地增值税 元,已经缴纳营业税
元、未缴纳
元,土地增值税
元,应缴纳 元,已缴纳 元、未缴纳 元。
3、贵公司200 年 月-200年 月社保五险费用均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并填报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我们的审核以此为依据。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一、业务概述
企业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需依法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前,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列企业发生上述情形,不需要进行清算:
1.跨地区税收转移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2.企业注销原因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2份;
(二)《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一)》2份;
(三)《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二)》2份;
(四)《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附表三)》2份;
(五)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报送);
(六)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报送);
(七)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报送);
(八)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企业报送);
(九)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企业报送);
(十)被合并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企业报送);
(十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分立企业报送);
(十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被分立企业报送);
(十三)被分立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被分立企业报送)。
第五篇: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在线提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成立了70多家房地产项目公司。大多数项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还有少数2002年之前成立的项目公司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理。国税和地税机关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差异很大,而且全国各地的国税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差别也很大。最典型的是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清算办法。请问: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只要取得预收账款就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取得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属于提前预缴的税款,不能在缴纳的当期扣除。
(3)提而未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4)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应当按照预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一一对应,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5)开发产品只要完工并签订销售合同就必须确认销售收入,未收到的款项作应收账款处理。
(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弥补以前亏损。以前亏损只能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弥补。
(7)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是按年计算,应当在整个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时,针对各个项目单独办理汇算清缴。
(8)已经交付的开发产品,在结转成本时,应当分摊的后期尚未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如绿化、景观、场地等),不能在税前扣除。
(9)房地产企业因缺少资金而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根据合作合同约定的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分配。合作方取得的资金占用费视同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0)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部门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其利率执行标准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不含浮动利率。
(11)从2008年起,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再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该规定只适用于2008年以后完工的开发产品。对于2007年底前完工的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作视同销售处理。
解答精要:从你提出的问题来看,你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还是很有研究的。由于2008年以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政策,加之有许
多政策本身不够明确,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时口径不一。现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1)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只要取得预收账款就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不对。
本期应预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预计利润率-弥补以前亏损
只有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才需预缴税款。
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预计利润率+其他纳税调整-弥补以前亏损]×25%
(2)企业取得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属于提前预缴的税款,不能在缴纳的当期扣除。
(2)不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预收款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同样的规定。本期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属于本期应承担的税费,不能理解为预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直接计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并在税前扣除。
(3)提而未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不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新申报表填表说明)文件明确,按照本期应负担的营业税及附加无论是否缴纳均可在税前扣除。
(4)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应当按照预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一一对应,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4)不对。期间费用是无法对象化的,不可能也无必要与收入、预收款对应。期间费用可以据实扣除(相关支出需要作纳税调整的,按照税法规定处理)。
(5)开发产品只要完工并签订销售合同就必须确认销售收入,未收到的款项作应收账款处理。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
确认:
①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人的实现。
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A.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B.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子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C.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D.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上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8]875号)有抵触,并且很难操作。该文件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该文还强调,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如果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应当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商品房在没有交付之前,实际控制权仍在房地产开发商,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这一点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故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操作,需要作一系列纳税调整处理。例如,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完工产品的会计处理是将首付款及按揭贷款作预收账款处理,在实际交付商品房时结转收入。企业需要严格区分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和未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对于未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暂按计税毛利率确认所得,实际完工符合计税收入确认条件时,重新按照已收价款确认计税收入和对应的成本,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前期预收账款按计税毛利率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需作纳税调减处理。将这部分开发产品实际交付并核算收入、成本时,前期计税收入与计税成本的差额还需再次作纳税调减处理。对于产品完工后签订的销售合同,取得的预收账款不按计税毛利率确认所得,而应按照收到或应该收到款项时作为计税收人并调增所得,同时按照已收款项占房屋价款的比例计算对应的成本并调减所得,在实际交付产品并核算收人的,前期已作纳税调整的金额还应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为了简化处理,建议:无论是完工产品还是未完工产品,计税收入的确认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执行(与会计处理一致),在确认收入之前取得的预收款,均需按照计税毛利率确认应纳税所得,实际结转收入的再作纳税调减处理。
(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弥补以前亏损。以前亏损只能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弥补
(6)不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预缴所得税时,实际利润总额应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以前的亏损,再计算预缴税款。
(7)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是按年计算,应当在整个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时,针对各个项目单独办理汇算清缴。
(7)不对。土地增值税是以项目作为征税的对象,而企业所得税是针对纳税人的一个纳税的全部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只有费用,没有收入的企业,也必须办理汇算清缴,计算出亏损额,用于以后弥补。
(8)已经交付的开发产品,在结转成本时,应当分摊的后期尚未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如绿化、景观、场地等),不能在税前扣除。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可以在税前扣除。
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9)房地产企业因缺少资金而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根据合作合同约定的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分配。合作方取得的资金占用费视同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9)以上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作出的规定。建议双方签订“借款合同”、“项目管理咨询合同”。
(10)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部门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其利率执行标准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不含浮动利率。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
[2003]1114号)规定,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浮动利率。实际操作中,具体执行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规定。
(11)从2008年起,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再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该规定只适用于2008年以后完工的开发产品。对于2007年底前完工的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作视同销售处理。
(11)不对。无论开发产品何时完工,只要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转作自用的,均不再视同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或出租的,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上述业务,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也不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