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文件沪环保总〔2012〕231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沪环保总〔2012〕231号
关于加强本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监督考核和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监督考核,规范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整改要求,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分工,各级环保部门按要求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监督考核整改工作(见附件1),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提出书面整改通知,责令其根据考核结果查找原因,按技术规范要求维护、调试自动监控设施,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二、各级环保部门应在《整改通知书》(见附件2)中明确考核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对弄虚作假、擅自更改设备参数设定和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进行公示,并责令企业恢复设备参数正常设置并消除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因素。
三、整改期一般为企业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30天,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整改期间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方法向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整改结束后将整改情况报告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四、环保部门于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的15天内安排整改验收工作。因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而导致监督考核未通过的,安排监测部门进行比对监测;涉及其他不正常运行行为的,组织监察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五、环保部门确认比对监测结果符合技术规定、现场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正常、档案齐全,出具《整改验收意见》(见附件3)并将其作为监督考核的依据。区县环保局应将企业整改情况归档保存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联系人:陈轶波(总量控制处(监测处))电 话:23116950 电子邮箱:chenyb@sepb.gov.cn
附件:1.自动监控设施监督考核整改流程
2.整改通知书(参考格式)
3.整改验收意见(参考格式)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自动监控 监督考核 整改 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7月9日印发
第二篇: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奉贤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文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 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 上海市奉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
沪奉环[2006]16号
关于印发《奉贤区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等八部门《关于上海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环保法[2006]178号要求,根据区领导指示精神,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监察委、区建交委、区工商局、区司法局、区安全
生产监管局、区水务局联合制定了《奉贤区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 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奉贤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 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上海市奉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知抄送:市环保局、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2006年7月10日印发(共印25份)
附件:
奉贤区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市政府八部门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会议的精神以及我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的具体要求,决定于2006年6月至11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
在区委、区府的统一部署下成立奉贤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监察委、区建交委、区工商局、区司法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水务局等相关负责人参加。同时,成立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制定本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在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发改委、经委要加大对劣势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建交委要按照扬尘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区域内扬尘控制的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根据环保部门抄告的前臵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或失效的企业名单,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电力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将环保
法律法规纳入全区普法内容。
各镇、开发区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各镇、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
二、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
(一)防止饮用水源污染消除安全隐患
1、加强对饮用水源周边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
加强全区现有水厂取水口保护区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的检查。排查此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口,各类码头、堆场、畜禽养殖场、网箱养殖等情况,并按国家专项行动的要求,落实责任,制定整改方案,对存有违法排污行为的按相关法律予以严肃查处,消除污染隐患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
2、整治对饮用水源地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
结合环境安全检查整治对全区所有水厂取水口河道沿岸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单位进行检查。进一步查清污染源,检查这些单位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加以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违法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水环境安全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强重点污染源整治实现稳定达标
对全区内重点污染源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市环保局“三监”联动的要求做好区域内重点污染单位的监察、监测和监管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重点污染源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坚决查处,对超标排污单位依法予以限期治理。
(三)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和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区建设项目审批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以来批复项目进行梳理,对至今未办理
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同步建设的建设项目;严重超标排放以及长期无法通过验收引起“厂群矛盾”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加以整治。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配套环保设施未建设或未验收,擅自投入建设或擅自生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
(四)整治工业园区内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进一步完善保留工业区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对区内所有保留工业区内的公共环保设施及各落户企业污染物治理和排放的情况加以检查,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问题。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工业园区,不得引进有污染的项目,督促其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对工业区内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予以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关闭。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国家规定予以淘汰。
(五)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的监管
对区内5家危险废物经营处臵单位加强管理,着重检查固体废物处理和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按规定处臵危险废物或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处臵的单位依法处理。同时加强与检查检疫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对区域内2家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监管。
(六)认真查处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
查处群众矛盾突出,反响强烈的问题,特别加强对区域内建筑工地夜间施工、餐饮油烟气排放、施工场所和堆场码头扬尘污染的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污的依法处理。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节点
(一)宣传、动员、部署
按照市里的统一要求及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相关职责,明确工作分工,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在6月份完成相关的准备和发动工作。同时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以宣传,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环保投诉热线,保证群众对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了解,积极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检查、整治、验收
1、从6月下旬至7月中旬自查整改。各相关企业和工业园区围绕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治,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环保部门进行报告。环境主管部门对上述专项整治内容组织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加以查处和督促整改。
2、7月下旬-10月中旬。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违法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需要整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达标验收。
(三)总结、上报
10月下旬区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形成《2006年奉贤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报告》,于11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第三篇: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张环发„2009‟104号 关于印发《2009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 作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支部,各科室、下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环保系统作风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市机关作风建设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动员局系统全体干部职工以更加高昂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更加优质的政务服务,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协调张家港”提供更加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现将《2009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作风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1
2009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作风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环保系统作风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张家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个年”(结构调整年、项目推进年、服务优化年)的总体要求,以更加便捷化的服务、规范化的管理、人性化的执法为目标,“内外兼修”抓作风,强化“五个提升”(提升政府部门的服务功能、提升城乡环境质量、提升工作创新能力、提升制度执行力、提升群众满意度)、“五个更高”(更高的目标定位、更高的工作标准、更高的行政效能、更高的人员素质、更高的业绩起点),努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作风建设实施方案:
一、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1、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今年的3月至9月将集中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党总支和各党支部在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严密组织各阶段工作,切实提高干部、职工对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重点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实质、根本要求,加深对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等的领会和理解,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结合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各党支部要按照局印发的《2009年理论学习要点》的要求,抓紧抓好四个专题的学习,每个专题学习各党支部要推荐2—3篇理论学习心德,党总支组织交流评比。(党总支、各党支部)
2、广泛开展调研活动。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坚持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对照标准找差距与整改提高相结合,深入开展调研与理性思考相结合,使党员、干部职工坚定对党的事业的信仰、创新应变的信心、协调发展的信念,切实提高环保部门的组织协调能力、服务创新能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能力。局领导要带领有关科室(单位)走进挂钩联系的镇(区),召开座谈会,了解基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悉心倾听基层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服务,帮助解决,努力提高环保工作满意度。年内,局领导走访调研基层、企业每人不少于5家(个),撰写调研文章1—2篇;每个科
室(单位)撰写调研文章1—2篇。对于优秀的调研文章局将推荐参加全省环保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评选,对获奖的同志将根据局有关奖励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并作为评先创优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参考条件。(各局领导、各科室、监察大队、监测站、固废中心)
3、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建立健全防控机制。根据环保工作实际, 突出环保审批、资金项目分配、违法行为查处、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物资(设备)采购等重点工作、重点环节上的廉政风险排查,进一步完善内控程序和制度, 强化权力运行的监控,努力保证环保队伍干好事、干成事、不出事;突出《2008—2012年惩防体系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扎实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个方面的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环保工作的协调发展。(纪检组、各党支部)。
二、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发展软实力。
1、制订、完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修改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力争3月份完成规划文本的评审工作;制订、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开好生态文明建设动员大会,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协作,努力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按照《张家港市生态文明建设实施工程》确定的目标,全面实施生态意识养成、生态工业建设、高端农业建设、现代服务业建设、绿色生活营建、生态环境提升、自然生态优化、人口环境优化、文明宜居、生态制度文明建设等十项重点工程,注重培育生态亮点,充分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加快推出一批生态文明典型,打造生态文明亮点,形成本市特色和品牌。(科技信息科)
2、全面启动第二轮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和水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方面:启动实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扬尘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农业大气污染和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等六大重点整治工程,2009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8年基础上力争削减4.57%左右。水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方面:重点实施工业减排、水系畅通、重点河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
污染和生活污水等六大重点工程,2009年,全市化学需氧量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在2008年基础上分别削减4.17%。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力争到2010年,市区生活污水收集率达95%,各镇达到85%。(污控科、监察大队、固废中心、水气办)
3、扎实推进污染减排。按照每年5%的削减目标,科学制订2009年及2010年减排实施计划,进一步完善《张家港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规划》,排出具体减排工程,充分挖掘潜力,确保各项工程早部署、早开工。全力推进减排重点工程,着力抓好列入2009目标任务的32项COD减排工程和8项二氧化硫减排工程的推进实施,实行分片包干、定点定人,力争提前完成COD工程减排量2967吨和二氧化硫工程减排量2311吨的减排任务,不断提高环境质量,进一步腾出环境容量,为经济社会发展留出空间。(污控科)
三、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1、充分用好扩大内需政策,帮助企业提高治污防污能力。按照“保增长、促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研究环保发展趋势和政策动向,帮助企业科学判断形势,理清发展思路,剖析存在问题,引导企业积极应对,特别是在企业的污染防治、提标升级、中水回用等方面,帮助想办法、出主意,切实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后劲。年内,局主动邀请有关专家、治理单位为限期治理企业提供“上门”服务不少于2次;对上争取环保补助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安排市级环保补助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全力推进污染防治、提标升级、中水回用等工程建设。(办公室财务、污控科、监察大队)
2、加快行政审批速度。在行政审批上兑现服务承诺,化工、印染和电镀三大行业立项审批为5个工作日,其他行业由原5个工作日减少到3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由14天缩短为5天,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由7天缩短为2天,并实行周六照常审批服务和周日预约服务制,切实提高行政审批速度,争创全省“十佳环保审批窗口”。缩短环境监测时间,企业委托监测自收到申请后10—30个工作日完成监测任务。(计划科、审批服务环保窗口、监测站)
3、主动超前服务。主动参与保税区及各开发区、各镇招商引资的前期工作,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严控“两高”项目,切实防止污
染反弹。对市里的31个重点工程项目、民生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项目加快审批速度,开辟环评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实现无缝对接。全力为企业上市、融资提供相关服务工作,主动指导企业完成相关环保审批手续,为企业发展赢利时机。实行监测收费对半收取,取消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计划科、监测站、固废中心)
四、强化能力建设。
1、实施局监控中心改造工程,进一步扩大自动监控覆盖面。根据江苏省环保厅《太湖流域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工程项目建设方案》要求,我市的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被列为今年全省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新(改)建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环境自动监控中心搬迁改造,并兼顾环境应急预警指挥系统建设;应用软件系统平台的完善,包括环境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环境应急预警处理平台和环境综合数据处理平台的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补充增加重点污染源现场端在线监测因子。按照工程建设要求,抓紧前期准备,力争尽快启动工程建设,尽早实现省、苏州市、本市三级环保部门联网,以及对污染源的全覆盖、实时监控。(科技科)
2、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按照“精细化、高效化、国际化”的服务要求,牢固树立“有求必应、和衷共济、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人性化执法,服务化管理”,对待环境违法企业,分类处理,突出教育,不搞一罚了之、以罚代管,执法与服务并重,以真情、真心的优质服务,与企业共克时难。继续实行重大环境信领导挂牌督办,加强对重大信访、重复信访的排查,努力做到预先防范、及时调处,各类信访纠纷的调处率达到100%、结案率达到98%以上。列出12个重点环境问题作为2009年领导挂牌督办案件,有效解决一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监察大队)
3、开展各类岗位培训和技术练兵活动。围绕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下环保工作需要的高素质环保队伍,组织开展环保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学习,积极开展技术练兵和技术大比武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全年组织业务培训不少于3次,培训人数300人次以上,开展技术比武活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竞赛
不少于3次。(办公室、法宣科、大队、站)
五、开展激励、关怀、帮扶活动。
推进创新、活力、和谐机关建设。开展以“珍惜集体荣誉,珍惜工作岗位,珍惜同志间友情,为团队争先争优争光”为主题的集体荣誉感教育。通过教育、开展主题演讲比赛等活动,让全体干部职工树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观念,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岗位,团结同志,珍惜集体荣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塑造环保队伍的良好形象。继续以“六个一”(一名优秀公务员、一名优秀监察员、一名优秀监测员、一保优秀服务标兵、一名优秀勤廉干部、一名优秀职工)等评选工作为抓手,培育典型,挖掘典型,树立典型,激励创新创优,激发团队活力。对在各级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为集体争得荣誉的同志予以重点表彰和奖励;对一些业务能力弱、工作发生问题或家庭遇到困难等的同志,组织上也要给予关怀,并开展结对帮扶,让他们感受集体的关心和温暖,不断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环保工作再创新绩注入活力和动力。(党总支、各党支部)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作风建设扎实开展,局成立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局长陶平任组长,纪检组长张建平任副组长,各科、站、队、中心主任负责人任成员,组织协调作风建设的开展。要加强作风建设的督查指导,确保作风建设取得实效;要坚持开门整风,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广开言路,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要对标准找差距,各科、站、队、中心要对照“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以及市委提出的“三化”等要求,认真查找自身在工作作风的差距,认真制定各项整改措施,下大力、出实招,努力树立环保部门良好形象。
第四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渝环发„2008‟32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
认定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工作,促进环境监测质量的持续改进,根据《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1— 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确保环境监测质量,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接受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取得《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合格证》(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合格证”),并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制定《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
(二)受理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并组建评审组。
(三)负责能力认定合格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四)组织全市环境监测机构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下列工作:
(一)起草《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
(二)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建—2— 立评审员库。
(三)承办能力认定事务性工作。
(四)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县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保证部门(或人员)负责本机构能力认定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组由3-5名评审人员组成,负责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的现场考核和评审工作。
第三章 能力认定评审程序
第七条 能力认定评审程序分为申请、自认定考核、现场评审、审批颁证四个程序。
申请:监测机构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能力认定申请。自认定考核:监测机构组织监测人员对本单位申请持证项目进行自认定考核。考核项目比例为所申请项目的70%。
现场评审:评审组组织监测人员理论考核,35%的申请持证项目现场考核,并对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监测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审批颁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评审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对合格者颁发能力认定合格证书。
第八条 已取得能力认定合格证书的监测机构需新增持证项目的,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并上报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
第四章 能力认定评审内容
—3— 第九条 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内容包含机构人员、监测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质量保证、业务管理等方面,按《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执行。
第五章 审批发证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对满足《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所有条款要求,或者满足所有重要条款要求但普通条款不满足的比例在15%以内的,确定为能力认定合格,并对监测机构颁发能力认定合格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持有能力认定合格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持证项目可出具环境监测报告,加盖能力认定合格章。
取得能力认定合格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方可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能力认定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其间,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持证单位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监测机构的实际监测能力比能力认定时的监测能力明显下降的,由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能力认定合格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第七条的程序向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证审—4— 查。逾期不提出审查申请的,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能力认定合格证。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能力认定合格证:
(一)不能按规定完成环境监测任务,经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出后6个月内仍未改正的;
(二)超出合格证限定范围出具监测报告的;
(三)监测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监督检查发现监测能力较原认定时有较大下降,且超过整改限期仍未达到要求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书、评审表和评审报告格式由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合格证和印章由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参照本准则自愿申请能力认定。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 主题词:环保
监测
能力
认定
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1日印发
—6—
第五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文件 重庆市公安局
渝环发„2009‟7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国庆期间辐射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涉源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在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9月10日至10月10日,以下简称“国庆期间”)的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按照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有关要求,我市将进一步深入开展辐射安全专项检查,巩固全市辐射安全防范体系,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辐射安全防范工作,杜绝辐射事故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辐射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增强辐射安全的责任感,充分认清形势,教育单位干部职工遵纪守法,—1—
增强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采取积极手段和措施,切实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并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落实国庆期间的特殊措施和要求,切实履行社会安全责任,兑现辐射安全承诺。期间,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将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各单位落实辐射防护与安全责任制要求,对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国庆期间辐射安全防范工作特殊措施
二○○九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辐射国庆安全防范通知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
局,区公安分局、县(自治县)公安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9年9月2日印发—2—
附件:
重庆市国庆期间
辐射安全防范工作特殊措施
一、落实辐射安全防范责任
(一)涉源单位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国庆期间辐射安全保障方案,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辐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修订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国庆期间辐射安全管理方案,内容应当包括:组织领导机构、辐射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方案等。
二、辐射安全防范措施
(一)停止与首都北京之间的放射性同位素(医疗除外)的转让活动、放射性废物(源)的送贮、返回、回收活动;上述涉及保障国计民生、国家重大科研、国防任务、抢险、救援等活动必须开展辐射工作的单位应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国庆期间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主管领导须每日组织对放射性同位素进行盘存,并严格落实登记、检查制度;国庆期间暂停辐射工作的,应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并加强值班、值勤,严格落实放射源场所监控制度;9月10日前将本单位的—3—
放射性废物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三)探伤机、核子湿密度仪、骨密度仪等含源装置经批准在公共场所移动使用时,主管领导须跟班作业,并聘请专职保安现场警戒;放射源出入库时由主管领导监督进行,并详细登记备查。作业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
(四)辐照装置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放射源安全保卫设施正常有效运行,确保控制室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位,保证24小时双人实施监控,并实施主管领导24小时值班制;严格落实物品照前预检查制度,避免其他安全问题发生。
(五)工业在线放射源使用单位在使用或暂停过程中,须指定专人作为辐射安全员,重点看管放射源,确保24小时处于监控状态;含源装置须牢固定装在生产设施上或集中封存,并落实登记检查制度,做好交接记录。
(六)医疗、科研机构须严格落实放射性同位素的点对点交接制度,确保医院订货数量、时间与供货相符,做到用多少订多少,确保“零”储存;放射性药品领取、使用应责任到人;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每次使用完毕后,必须进行污染监测,禁止将含放射性的污染物随意存放,甚至带出辐射工作场所;单位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辐射工作场所安全情况每天至少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教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要落实辐射安全管理人员或专人跟班教学,并保证2名教师对放射性同位素出库、教学、入库实施全程监控,确保辐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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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放射性同位素运输单位经批准,在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由专人(至少2人)、专车押运,并配备相应辐射检测仪器。
三、辐射应急、报告和检查要求
(一)各单位应组建辐射应急处理队伍,完善应急方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并将应急演练情况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单位要落实辐射安全检查、巡查和领导带班制度,涉源场所除保证24小时人员监控外,主管领导要对辐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封存的涉源场所须每4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落实“零报告”制度。9月10日-10月10日期间实行每周“零报告”制度,各单位须于每周一9:00至12:00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报告前一周辐射安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放射性物质的状态(使用、库存)、负责安全检查巡查的人员及时间等;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公安(分)局,并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公安(分)局及时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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