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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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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83号

2009年5月31日

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的服务和依法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民办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二条 举办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不得租赁土地建校,不得租赁校舍办学。新申办的幼儿园必须符合布局规划的要求,并达到市优质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方可批准设立。

第三条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新举办的民办学校建校启动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标准: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1000万元,初中、小学500万元,幼儿园200万元,其他培训机构50万元。

第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实行办校与办厂结合,校区与厂区必须相对分开,学校占地面积计算不包括工厂占地面积,学校建设面积计算不包括工厂建设面积。

第五条 根据农村高中进城的有关要求,在农村不再批准设立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

第六条 根据目前全市中小学教育资源现状,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民办中小学,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从小学至高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第七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五独立”要求方可审批。

第八条 申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和高等非学历教育学院,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办高中段学历教育学校和其它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由拟办教育机构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其它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受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医疗、体育、艺术等特种专业类的学校,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县(区)教育局审批学校时,应同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

2.《宿迁市民办学校审批备案表

(一)》;

3.《宿迁市民办学校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校启动资金验资证明;

5.申请人签字后的《宿迁市民办学校设立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

6.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学校,须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核后退还);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8.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程序为: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领取《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须提交的材料清单》、《宿迁市民办学校告知承诺书》和《宿迁市民办学校审批备案表

(一)》;

2.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办报告和《宿迁市民办学校审批备案表

(一)》,审批机关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发给《宿迁市民办学校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退还有关申办材料;

第十三条 经县(区)初审同意后由市审批的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的审批程序为:

1.举办者向县(区)教育局提交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规定的材料,县(区)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2.县(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提交正式设立学校的报告和规定的材料,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决定。同意正式设立的,发给县(区)教育局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批准书,由县(区)教育局向举办者颁发办学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正式设立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在办学公共场所放置或上墙公示,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办学许可证遗失,举办者须通过媒体(报刊)进行公告,15天内持遗失公告和申请补办许可证的报告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有关变更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分立与合并须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提交如下材料: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申请学校分立(或合并)的报告;

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3.分立(或合并)后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校长、会计等情况备案表;

4.填写后的变更登记表。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提交如下材料: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申请变更的报告;

2.变更后学校有关情况备案表;

3.填写后的变更登记表。

民办学校类别的变更和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的变更,审批机关应按照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要求进行先评估后审批。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申请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经原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的变更方案;

3.新的举办者申请办学的报告;

4.新的举办者情况登记表;

5.原举办者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书;

6.填写后的变更登记表。

民办学校同时进行举办者、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校长、会计等有关变更的,应按变更举办者的要求办理,其他的变更由新的举办者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校长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提交如下材料: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变更校长的报告;

2.拟任的新校长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填写后的变更登记表。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后,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者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拟任的新法定代表人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的意见;

5.填写后的变更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会计变更,在对原任会计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后,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后的变更登记表;

2.拟任的新会计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任会计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校址变更须由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设立监事会,或者在决策机构内部设立行使监督职责的监事,负责监督决策机构和校长的职责履行、学校依法办学、资产财务管理等。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可由投资者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应在3人以上。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须按照管理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辞,不得误导或欺骗考生,不得诋毁其他学校声誉。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学校招生广告(简章)的真实性负责。民办学校应遵守招生纪律,诚信守约,兑现承诺。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要按时发放教职工工资,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支持教师参加学习进修,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

第五章 民办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在校生100人以下的民办学校可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民办学校中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和财会人员之间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资产必须及时登记入帐。民办学校对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实行专项管理。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和政府的资助、奖励,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作他用或侵占民办学校资产。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生的代办费应按学期收取,并在每学期结束时与学生及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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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 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关于解决代课 人员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制定的《贵港市解决代课人员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贵港市进一步解决代课人员问题

工作实施方案

贵港市教育局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人事局贵港市编制办

(二〇〇八年三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制办关于进一步解决好代课人员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73号)的精神,为妥善解决我市代课人员问题,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快富裕文明和谐贵港的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用代课人员顶岗教学已越来越不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解决好我市代课人员问题,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市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加快我市农村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通过进一步解决好代课人员问题,合理调配教育资源,优化教师队伍,切实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解决的范围和对象

全市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含已被清退的代课人员)。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编制管理,严格控制空编率

1、加大中小学用编清理的力度。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占用、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及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清理力度,近期内要开展一次全面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对各类长期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按规定办理辞职、辞退手续。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工,保持中小学教职工空编率控制在5%以下。

2、加强中小学布局结构的调整。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中小学布局结构的调整。通过调整中小学校布局结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师资使用效率,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有利条件。

3、继续做好支教轮教工作。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解决中小学教师学科及城乡结构性矛盾,加大支教、轮教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支教工作的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分工,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切实把支教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高薄弱学校的教育水平。

4、禁止超编学校再调入或新补充教师,并逐步就近合理调整超编人员,使超编学校早日步入教师正当交流的轨道。

(二)积极做好面向代课人员的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工作

1、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必须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定校、定岗,按岗位招聘的原则。

二是坚持向农村中小学校倾斜的原则。新补充的教师要依据招录工作前已设定的学校教学岗位至少任教5年以上。

三是坚持“考用相关”的原则。考试的科目、内容、方法要符合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

四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避免各种干扰。

五是坚持给予代课人员适当照顾的原则。被清退代课人员可多次(不限次数)参加招聘考试,并享受在岗代课人员同等加分待遇。在招聘工作中,给予获得各种奖励、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教龄长的代课人员一定的加分,并适当拉开加分差距。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在岗和被清退代课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2、坚持实行政策倾斜,对代课人员给予适当的照顾。为了进一步解决好代课人员问题,在今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工作中,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在招考比例、招考条件和加分方面给予代课人员政策倾斜和适当照顾。

(1)代课人员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处级(含处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教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和享受各级政府特殊津贴的教师予以加分,县(处)级加5分,市(厅)级加10分,省(部)级加15分,国家级加20分。如获得多项奖励或同一项内容获得多级奖励的,实行累积计分。

(2)代课人员有独生子女证或者是纯二女结扎户的加5分。

(3)代课人员教龄分四个阶段予以加分。加分办法: 5年教龄以下(含5年)的每满1年加1分,6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教龄的每满1年加1.5分,11年以上 15年以下(含15年)教龄的每满1年加2分,16年以上教龄的每满1年加2.5分。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代课人员清退工作

1、招聘中小学教师要与清退代课人员工作同步进行。各县市区在开展招聘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代课人员清理清退工作,要将违法违纪、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清理出教育系统。

2、要切实做好被清退代课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各县市区对被清退的代课人员,要通过各种方式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理解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

3、给予被清退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考虑到绝大多数代课人员长期在条件艰苦的边远山区从教,工资待遇偏低,各县市区对被清退代课人员从优实施经济补偿,并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等问题。

4、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帮助被清退的代课人员再就业。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为被清退代课人员就业提供便利;要组织对被清退代课人员进行免费劳动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免费提供用工信息,推荐重新就业。

5、要基本解决长期聘请编外人员代课的问题,争取到2008年底全市公办中小学校不再长期聘请编外人员代课。

(四)加强管理,逐步规范用工制度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73号)提出的目标和要求解决代课人员问题。今后,对于边远、贫困山区(主要是教学点)因教学工作需要的临时用教,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并对这类人员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待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聘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也可采取安排教师支教、轮教的办法解决边远、贫困山区所需要的临时用教。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处理代课人员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事件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要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明确分工,完善工作措施。要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并实行代课人员问题信息月报制度,挑选业务熟悉、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信息联络员,定期逐级报告代课人员的信息情况。要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力度,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主题词:教育 教师 方案 通知

第三篇: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全年工作总结

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全年工作总结

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全年工作总结 民管办2010年完成的主要工作如下:

1、完成五所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审批设置工作。上半年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正式设立了四所高中阶段学校,分别是:位于XX县华阳镇的安庆宏艺职业技术学校、位于XX县高河镇的怀宁宜城职业技术学校、位于XX市北部新城的安庆实用信息职业技术学校和位于XX县菖蒲镇的XX县华正高级中学。11月份已经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正式设立的XX县松安职业技术学校进行了评估。

2、组织完成了全市34所民办高中阶段学校2009年检工作,公布了年检结论。根据省厅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修订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年检办法,增加了“一票否决制”的内容。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在年检工作中加大了对办学行为不规范的民办学校的处理力度,对一些存在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如对经群众举报和年检查实的在2009年秋季严重违规招生的XX市龙门高中、XX县三环高中、XX县实验中学和XX县慧德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年检定为不合格,对擅自变更办学地点的XX县大闸中学和学籍管理混乱、套取较大数额的国家中职助学金的XX县华兴职业技术学校也定为不合格,另外XX县科技信息学校、安庆文都科技职业技术学校和安庆中华职业学校也因有关突出问题被定为“基本合格”,对上述学校均下发了限期整改文件。通过年检活动促使相关民办学校进一步增强了规范办学意识。

3、指导民办教育协会开展工作。开展的主要工作有八项:

一是3月16日到XX县皖江职校召开协会2010第一次会长办公会议,总结上工作,研究确定2010年拟开展的工作;

二是于3月25日组织召开以民办学校安全管理为主题的首届XX市民办学校校长论坛,吴功华副局长到会讲话。会议交流了有关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经验,请法规科方俊峰科长作了“学校安全管理及意外事故处理策略”的讲座,受到与会者好评。部分县(区)教育局民管办主任、我市各类民办学校董事长、校长、园长70余人参加了会议。三是于4月11日上午在市外国语学校西校区举办“2010年数学学科高考说明”讲座,聘请安庆一中程乐根老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感动安庆十大教育人物、数学学科带头人)对数学学科高考说明进行解读。前来听讲的有我市民办普通高中、高考补习学校和职业学校(有综合班)高三任课教师、教导主任和分管校长,大家听完讲座感到受益匪浅。

四是组织部分民办职业学校负责人赴XX省XX市和XX省XX市考察学习民办教育发展经验,向局领导提交了考察情况报告,受到肯定。五是于5月22日在XX市人力资源市场组织开展XX市第二届民办学校教师专场招聘活动。市政协常务副主席高开甲,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檀宜宏,我局吴功华副局长亲临现场指导。参加这次招聘会的市区及八县(市)高中阶段民办学校30余所,提供教师岗位近500个。来自省内外十几所师范类院校的毕业生或其家长一千多人参加了招聘会活动。这次招聘会还被作为全省民营企业招聘周XX市招聘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各民办学校也通过大厅内大小电子屏幕和自制的宣传标牌很好地推介了自己,树立了良好的公益形象。

六是开展了XX市民办学校2010优秀幼儿园评选活动,表彰了22所优秀民办幼儿园和22名优秀保育员。

七是组队参加了中陶会民办教育专业委员会10月下旬在XX市XX县举办的全省民办教育论坛,省民办教育处石金明处长作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学习辅导,XX市教育局领导重点介绍了XX市最新出台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有关民办学校的代表围绕民办教育的改革发展问题进行了热烈的交流探讨,与会者还参观了XX县博文中学和萃英园中学等优秀民办学校;

八是11月上旬组织全市部分县(市)区教育局分管领导、民办教育业务科室负责人和16所民办学校(包括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举办者、校长等近30人的民办教育考察团赴XX省民办教育先进市——XX市考察学习该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先进经验,参观了该市湘北女子职校、岳州中学和天伦园幼儿园。该市对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两手都硬的许多做法让考察团成员留下了深刻印象,感到收获很大,不虚此行。

4、加大对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督查,及时处理一些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一是根据群众举报,先后参与调查处理XX县华兴职业技术学校套取国家中职补助金及违规在合肥异地办学行为、XX县宜城职业技术学校与合肥双凤高中违规联合办学招收419名普高学生事件和XX县天柱山学校、三环高中违背高中招生“三限”政策超计划招生事件。给XX县宜城职业学校下达了整改意见,给XX县教育局下文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做好违规招收的学生的分流工作;致函XX市教育局,请求加强对合肥双凤高中违规异地办学行为的处理。另外就宜城职校、天柱山学校和三环高中违规办学招生问题予以通报批评,重申了高中招生的有关政策和纪律,以防止同类学校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二是根据“市民心声”上的投诉,及时核实制止了市洪运学校、XX市外国语学校暑假违规补课行为,纠正了九一六学校在搬迁到新校区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同时也向社会及家长宣城有关民办教育政策,澄清他们的误解和不当认识,从舆论上为民办学校的办学寻求支持。三是根据省教育厅转来的举报信迅速调查了解XX县阳光职校、博雅艺术培训学校在招生、收费以及国家中职助学金发放方面的问题,及时向省教育厅作了专门汇报,并将根据省厅意见进行处理。

5、继续做好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工作。在我局网站、安庆日报和安庆民办教育网等阵地宣传民办教育的政策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措施、民办教育的重要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以及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果,共发布宣传稿件近40篇。

6、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XX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8月份制定XX市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及设立项目公示办法,并在规定时间内送审。11月份又根据反馈意见予以补充完善。

7、积极为民办学校争取有关政策,落实平等待遇。例如,在局里研究今年普高招生的工作会议上争取到把市区民办普通高中的录取批次由第四批合并到第三批,待遇有所提高。又如,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呼吁和局主要负责人的重视下,今年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落实市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享受经费保障待遇,我办积极配合财务科督促有关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据了解,今年对市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保障经费达到85万多元。

8、总结成果,谋划未来,制定了XX市民办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建议稿)。全面梳理总结了我市民办教育在“十一五”期间快速发展的成果和经验,分析了新形势,明确了新的目标任务,制定了XX市民办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建议稿)。经过数易其稿,得到局主要领导的初步认可。

9、认真思考,精心准备,在省级工作会议上积极建言献策。配合分管领导吴功华副局长参加全省民办教育工作务虚会(8月底),受吴局长委托参加省厅12月份召开的办学体制改革座谈会,积极为发展民办教育建言献策。在务虚会上省教育厅领导对XX市较早指导成立民办教育协会并卓有成效地开展相关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座谈会只有部分省厅认为民办教育工作抓得较好的地市参加,安庆教育局是被省教育厅点名参加座谈会的五个地市教育局之一。

10、积极拓展我市民办教育横向交流学习空间。参加全国民办教育城市联盟宣城会议,并成功争取到XX市成为XX省第二个加入“全国民办教育城市联盟”组织的城市。该联盟的成员涉及11个省(直辖市)的18个城市,各会员城市教育主管部门、民办教育协会和部分民办学校的同志们聚集在一起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并聘请专家现场讲座解疑,对于促进会员城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1、广开言路,广察实情,积极谋划民办教育的新发展。采取点面结合、走下去和请上来、书面与口谈相结合的多种形式多角度了解我市民办教育“十一五”发展状况,特别是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如十一月下旬我办和市民办教育协会先后到城区的外国语学校XX区和九一六学校新校区召集学校全体校领导和中层负责人开座谈会,了解学校办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听取他们对促进民办学校发展的意见,并及时整理他们的意见向局领导汇报。十二月中旬又组织召开了县(市)、区教育局长座谈会,收取了另外各县(市)、区教育局的书面材料;组织召开了全市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座谈会,座谈会的代表近20人,分别来自七县一市四区的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涵盖了我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童局长和分管吴局长都出席了座谈会,童局长亲临会场令与会者大受鼓舞,踊跃发言。在认真听取大家的发言后,童局长就下一步民办教育的发展作出了指示,他指出民办教育的良好发展有赖于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和民办学校加快规范办学行为的步子。

12、配合完成了市长专题调研民办教育的任务。一是准备了局主要领导的民办教育专题汇报材料;二是事前事中配合完成了肖超英市长一行考察城区育才中学、XX区艺航幼儿园、外国语学校和九一六学校的联络协调任务。肖市长还在九一六学校召开座谈会,听取我局主要负责人的民办教育专题汇报及上述四所学校负责人汇报办学情况,反映存在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并就做好民办教育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

第四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意见

市教育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师[2002]3号)和《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的指导意见》(教师[2003]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主要任务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是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以实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为主要任务,并具有与教师教育相关的管理、研究、服务和教育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等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实体。

我市符合相关条件的县级教师进修学校负责本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小学校长的继续教育,为中小学校开展教师校本培训提供指导和服务,承担基础教育新课程、教材和教法培训等,成为本地区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研究和服务中心。

县级教师进修学校要配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协调、评价和服务工作,成为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的咨询中心;指导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学习和研究,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成为本地区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中心;要通过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为中小学开展教师教育提供支持与服务,成为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和推广中心;帮助教师掌握现代教育信息技术,指导教师实现现代教育思想与教育教学的整合,实现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和课程教学的整合。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全力抓好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

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是我市教师教育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广大中小学教师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教师提高专业水平和终身学习重要阵地,是为广大中小学教师享受进修或培训的权利、提高业务水平的组织保障。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是我市构建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为全市的教师教育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进入新世纪,面临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挑战,以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为主体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在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全力抓好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要进一步优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资源配置,拓展其服务功能,提高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为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修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推动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以教育部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为契机,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建设,构建区域性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并使之成为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学习支持服务中心。借助现代远程教育手段,打破时空阻隔,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使之成为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工作站或教学点。

三、统筹规划,把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成为现代化的区域性的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

(一)按照“小实体、多功能、大服务”的原则,积极促进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与县级教研室、教科室等相关教育机构的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2004年开始在人口较少的县(市、区)进行整合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市推广,努力构建为上挂高等院校,下连中小学校的新型现代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

(二)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领导班子建设。采取竞争上岗等办法,选拔聘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经过岗位培训的思想政治过硬、业务水平高、具有开拓精神、年富力强的干部担任学校领导,组建结构合理、廉洁高效的领导班子。县级教师进修学校领导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三)按照少而精、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原则,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专职教师的管理纳入中小学教师管理体系,促进教师在基础教育系统内合理流动;加大高素质师资的引进力度,选调部分在任教学科具有较大影响的中小学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到教师进修学校任教;通过选派教师攻读硕士学位、外出进修培训、校本培训、岗位锻炼等多种途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专职教师高级职称比例要达到20%以上,大学本科学历达100%,并有一定比例的教师拥有硕士学位。加强兼职教师队伍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广泛聘请有关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社会各行业专业人才和优秀中小学教师作为兼职教师或顾问,建立专家库,努力建设一支集培训、教学、教研于一体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培训者队伍。

(四)按照先进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校园占地和建筑面积要符合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硬件建设要突出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特点,重点加强卫星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等远程教育必备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要建设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以及能与互联网相连接,并与所辖区域内中小学连通的高效实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加强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普通教室、计算机教室、科学综合实验室、多媒体教室、语言实验室、教育心理实验室、微格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包括电子图书)、音体美教室、学术报告厅等建设,使教师进修学校在本地区逐步达到领先水平。

(五)坚持开放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县级教师培训学校的办学层次。要通过和高校、科研机构或省、市教师培训机构合作或联合办学,提高办学层次;要与中小学校密切联系,构建能为基础教育提供有效服务的教师培训网络系统;要积极探索适合本地需要,行之有效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形式和培训模式;要积极研究能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效的培训机制,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保障体系

(一)切实加强对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教育师资先行的原则,根据规划建设标准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建设,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必要的倾斜政策,加大力度抓实抓好。

(二)要确保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与发展经费的落实。各地每年用于中小学师资、校长培训的经费应不少于当地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3%.学校建设经费以县级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三)各县(市、区)要根据建设标准和自身条件,狠抓落实,力争用3年时间彻底改变教师进修学校面貌。尚未通过省教育厅批准备案的教师进修学校要加大投入,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通过省级备案。条件相对较好的教师进修学校要通过资源整合,加快发展速度,争创成为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

(四)加强对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和办学质量的督导与评估。要把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水平作为教育强县(市、区)创建、复评,以及县级政府基础教育工作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五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扶持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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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锡政办发〔 2011 〕 305 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 无锡市加大企业政策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等 4 部门《无锡市加大企业政策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 十日

-2-

无锡市加大企业政策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市商务局 市政府金融办

(2011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企业政策扶持促进

经济增长的意见》(锡政发〔 2011 〕 171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

引导支持企业发展的力度,促进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市政府

安排加大企业政策扶持资金(以下简称 “ 扶持资金 ”),专项用于支

持企业发展。为加强扶持资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二条 扶持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采取财政预留的方式管

理,不下达到部门。

第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政策导向原则,主要用于

引导企业加大有效投入、开拓市场、增产增收,加强企业信贷支

持和改善企业融资环境等。

第五条 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绩效管理原则,根据绩效

目标和扶持标准确定扶持项目,兑现扶持资金。

第六条 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市、区共

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市政府关于整合设立市重点产业发展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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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资金的意见》(锡政发〔 2010 〕 15 号)执行。

第三章 扶持重点、期限和方式

第七条 扶持资金扶持重点包括:

(一)支持工业企业加大项目投入;

(二)鼓励发展新办工商企业;

(三)鼓励企业增产增收;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五)促进金融机构加大企业信贷支持;

(六)促进担保机构加大工业企业担保支持。第八条 扶持企业和项目 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 升级方向。

第九条 扶持期为 2011 年四季度至 2012 年一季度。相关条

款中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加大工业项目投入

第十条 扶持条件

(一)在市区范围内经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工业企业,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升级方向,经投资主管

部门备案(核准)后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扶持期内新增设备购入价款总额达 1000 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补贴标准

-4- 按照企业在扶持期内项目购臵新增设备价款(以财务支出数

为准)给予 5% 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下同);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

(三)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 备案或核准文件(含设备清单);

(四)扶持期购臵设备汇总表(应与批文设备清单的序号和

设备名 称一致);

(五)设备投入证明。包括设备购臵合同、付款凭证、购臵

设备发票复印件,海关报关单、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交款书等有

效单据凭证复印件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鼓励发展新办工商企业

第十三条 扶持条件

(一)在扶持期内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市区新办工商企业;

(二)新注册企业在扶持期内开工建设(或正式营业);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方向。第十四条 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到位注册资本金的 1%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5-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具有法定

资质机构出具的当期验资报告;

(三)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 批文;

(四)项目 责任单位和项目 落地方主管部门 出 具的开工证 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鼓励企业增产增收

第十六条 扶持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近两年无不 良信用记录;

(二)经市统计局核定,2011 企业现价工业总产值净增

量排名 前 100 位的工业企业,销售净增量排名前 50 位的商贸服

务业企业;经海关统计,出口净增量排名 前 30 位的外贸企业;

经商务部审核认定的离岸外包执行金额总量排名 前 10 位的服务 外包企业。

第十七条 扶持标准

(一)对经市统计局核定的市区排名 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贡献突出的排名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授

予荣誉称号。

第七章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6-

第十八条 扶持条件

(一)在市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近两年无不

良信用记录;

(二)参加市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各类产品展销活动(不含广

交会)或者投保出口 信用保险。

第十九条 扶持标准

(一)对企业参展的摊位费用给予 50% 的补贴;

(二)对企业投保一般贸易出口信用保险按照保费的 30% 给 予补助。第二十条 申报资料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进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级以上

政府参展批文;

(三)展位确认书、摊位费发票、银行支付凭证、保单及其

发票复印件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章 促进金融机构加大企业信贷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扩大信贷总量奖励

(一)奖励条件 .市区范围内注册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用于支持市区企业发展;. 2011 年四季度新增贷款额超过 2 亿元;. 2011 年四季度表外业务超过 2 亿元。

-7- .无违规收费行为。

(二)奖励标准 1 . 2011 年四季度新增贷款按 0.5 至 1 奖励,单户最

高不超过 10 万元; . 2011 年四季度新增表外业务按 0.25 至 0.5 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增贷款明细表; .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表外业务项目明细表;.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鼓励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奖励

(一)债券和票据发行奖励.奖励条件

(1)市区范围内注册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2011 年四季度代理市区各类企业发行债券和票据总额

不低于 5000 万元;(3)无违规收费行为。.奖励标准

2011 年四季度发行总额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的,分别给予 1 万元、2 万元、4 万元奖励。.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8-

(2)代理承销各类债券项目 明细统计表;(3)代理承销各类债券项目 合同和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创投企业投资奖励.奖励条件

(1)境内外创投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注册于市区范围内 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

(2)2011 年四季度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并完成注册变更;(3)符合《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和《无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的相关规定。.奖励标准

2011 年四季度对单个企业投资总额达到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 2 万、4 万、6 万元奖励。.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股权投资协议书;(4)验资报告;

(5)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6)其他相关材料。

(三)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支持奖励和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 险奖励 .奖励条件

(1)2011 年四季度对单户 500 万元以下的市区小型微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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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经营性贷款,增量超过 5000 万元,在市区

范围内注册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2)鼓励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贷

款投保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市区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

认定标准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

联企业〔 2011 〕 300 号)。.奖励标准

(1)2011 年四季度新增贷款按 1 至 2 奖励,单户最高

不超过 10 万元;

(2)2011 年四季度小型微型企业投保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按投保保费的 50% 给予补贴。.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新增贷款明细表、投保保单及保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4)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5)其他相关材料。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奖励.奖励条件

(1)市区范围内注册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银行承兑汇票最高比例不超过贷款总额的 50% ;(3)无违规收费行为;(4)贷款利率实施下浮优惠。.奖励标准

(1)2011 年四季度各银行加权平均利率与三季度持平、比

-10-

三季度降低 10% 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奖励;

(2)2011 年四季度新增贷款平均利率全市最低的 5 家金融

机构,分别给予 5 万元奖励。3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经人民银行确认的各季度新增贷款利率加权统计表;

(3)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章 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

第二十三条 奖励条件

(一)市区范围开业 1 年以上,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以上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2011 年对中小企业担保额达担保总额的 60 %以上;

(三)2011 融资担保额达注册资本金 3 倍以上,收费标

准低于国家规定;

(四)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奖励标准

对 2011 年四季度新增的市区工业企业担保发生额,按担保业

务发生额的 1‰ 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 申报资料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银企合作证明、风险控制制度;

(四)2011 年四季度新增工业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11-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职责分工

(一)市经信委: 牵头负责加大工业项目 投入、鼓励发展新

办工商企业、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奖励(工业企业)、支持中小企

业融资担保补助项目 申报和审核,并负责项目跟踪管理;

(二)市商务局: 牵头负责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奖励资金(外

贸出口、商贸服务业企业、服务外包企业)、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奖励资金项目 的申报和审核,并负责项目 跟踪管理;

(三)市政府金融办: 牵头负责促进金融机构加大企业信贷

支持奖励项目 申报和审核,并负责项目跟踪管理;

(四)市财政局: 负责制订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计划; 会同相

关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和审核; 负责项目审核意见的汇总和报送审

批;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及时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一章 申报和拨付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 应会同财政部门 及时组织项目 申

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根据属地原

则分别向所在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列示

条件,提供可供核实的申报和证明材料,逾期或者不能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第二十八条 各区主管部门 应会同财政部门 及时完成对企

-12-

业申报材料的初审,联合汇总上报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并按

照要求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

第二十九条 市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申报

条件,对报送的项目 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

项审核,提出扶持建议; 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后报送市政府审批后 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扶持项目,及时将

资金拨付至区财政局,由相关区财政局负责拨付至项目 承担单

位,各区承担的配套资金应同时下达。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 跟踪、检查管理制度。市主管部门会同

市财政、审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 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扶持资金

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 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 完

成后的实际效果,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财政资金的最佳 效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

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资金使用用途的;

(三)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终止的;

(四)其它违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各项目的绩效目

-13- 标,按照 “ 安排前确定绩效目 标 ” 和 “ 实施后进行绩效管理 ” 相结合 的管理模式,将绩效管理贯穿扶持资金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单位(企业)须齐备相关可

查证、可核实的资料,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主管部门; 市各主

管部门应将实施情况、实现绩效等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政府; 市

财政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评价,形成绩效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确定的原有各类政策继续执行。本办法

确定的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获得国家、省同类政

策扶持的,不重复支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江阴、宜兴

可参照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 财政 企业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各人 民团体。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检察院,无锡军分区,市2011 年 11 月 11 日印发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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