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济源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8-04 【生效日期】2006-08-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农民工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从市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3.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又要积极促进就近就地转移。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具体办法。
5.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的长效机制,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认真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中标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资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四)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及时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
(六)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严格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特种设备技能培训,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七)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在录用农民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四、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八)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九)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乡镇为重点建立健全劳务输出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建设,搞好与输入地的沟通和对接,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全方位的跟踪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劳务输出、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村劳动力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十)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民工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原则,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落实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做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加强农民外出就业基本知识的传授。做好扶贫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推动贫困地区富余劳动力转移。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培训。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及时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落实农民培训责任。完善并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十二)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大力发展面向农村、面向农民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充分利用城市优质职业技术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城乡之间职业技术院校的合作。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市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鼓励农村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教育课程。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三)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其流动性大的特点,使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四)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作保险范围,促进农民工全员参保。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强力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探索企业灵活缴费方式。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五)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我市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医疗结算服务。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六)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逐步将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可参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农村养老保险。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七)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市政府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八)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输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对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就学进行统筹规划。市政府承担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经费;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学校就读,应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准对农民工子女入学设置不合理限制,禁止收取额外费用。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解决好外出务工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十九)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健康教育,普及健康防病知识,提高自我保健意识。落实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防止传染病传播蔓延。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免疫规划,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保证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连续性,提高免疫接种率。
(二十)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市财政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转变农民工婚育观念。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婚育信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提高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二十一)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鼓励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满5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三)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市逐步推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有稳定住所的农民工可向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迁入户口,其配偶和子女可一并迁入。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地落户。
(二十四)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对在二轮延包中获得承包权的外出务工农民,不得收回承包地,已收回的必须退还;对没有参加二轮承包、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外出务工农民全家落户城镇的,应按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依法流转。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不得落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五)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二十六)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直接予以受理。对群体性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要集中力量、优先办理。健全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调解活动,并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市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援助基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
(二十七)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推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和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市总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开设农民工维权窗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八、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八)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就地转移就业容量。重点支持国家、省认定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的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的生产和加工链条向农村延伸。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促进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促使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
(二十九)进一步做好“东引西进”工作,增加农民就地就业机会。充分利用我市的区位和资源优势,抓住沿海产业向内地转移和西部大开发机遇,积极吸引和承接东部发达地区产业、资本、技术转移,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加强与中西部省区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为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法制教育等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落实。各相关单位也应该抓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二)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广泛深入开展农民工普法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机构,要把农民的法制教育、公德教育和文明意识教育同时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三十三)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管理服务平台,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四)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农民工情况调查,制订、完善农民工定期报表制度,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三十五)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深入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活动,宣传农民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六年八月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府〔2006〕27号
【字体:大 中 小】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方案
解决农民工问题,事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省省情出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必须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要着力完善农民工的政策、管理、服务和维权体系,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要实行“同工同酬”,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加大监控管理力度,对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财政、建设、监察、工商、工会。
(二)清理历年来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认真对历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在200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建设、公安、监察、司法、工商、工会。
(三)执行保证金制度,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建筑领域继续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在加工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交通运输业等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领域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在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和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时,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时为农民工发放拖欠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财政、监察、建设、金融、交通、工商。
(四)依法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要强化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的单位要依法严厉查处,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被列入不诚信名录的建筑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投标,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公安。协助部门:建设、工商、司法、宣传。
二、加强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农民工用工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补签劳动合同;逾期仍未补签的,要依法处理。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司法、监察、公安。
(二)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避免职业病对农民工的危害。对新招用的农民工须告知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进行专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要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开展预防保健、健康体检等活动。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防重大职业安全事故发生。责任部门: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部门:财政、公安、建设、监察、司法。
(三)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禁止使用童工。严禁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严禁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经批准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侵害女工权益和介绍使用童工的行为。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妇联、财政、司法、公安、科技、工会、共青团。
三、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和培训
(一)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要加强服务意识,为农民工就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农民工职业介绍实行“四免”政策,即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财政、农业、扶贫、工会、妇联、共青团。
(二)强化农民工就业培训。各市县要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培训基地、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培训规模、搞好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要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认真抓好以农村新生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劳动力预备制培训、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劳务培训和以已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的农民工技能培训,以及以建筑、制造、交通运输、服务等行业相关岗位为重点,按照用人单位需要和岗位要求开展的订单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外出务工适应能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农民工特点,组织农民工专项职业技能考核项目,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财政、农业、教育、建设、科技、扶贫、工会、妇联。
(三)加强农村职业教育。以提高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为重点内容,以“校企联合、校乡联合”为主要形式,加大投入规模,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各类职业技术院校要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能教育。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实现三年完成30万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职业教育目标。责任部门:教育。协助部门:劳动保障、财政、发展与改革、农业、扶贫。
四、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纳入我省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农民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列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范围,确保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建筑、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高风险行业的农民工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上述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应予办理,不得以捆绑参保为由拒绝其参加工伤保险。对不为农民工缴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农民工跨地区或跨城乡流动的,可以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领取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也可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可参加所在地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医疗、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应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农民工参保缴费。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地税。协助部门:财政、民政、卫生。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一)建立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在编制城市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逐步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清理、废止限制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级政府一律不得出台针对农民工而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责任部门:建设、发展与改革。协助部门:劳动保障、财政、监察、文化广电出版体育。
(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出地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输入地要承担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等方面与城镇学生一视同仁,不得以户籍为由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费用,确保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能够“进得来、读得起、学得好”。要把城镇民办中小学纳入当地教育规划,统一管理,以利于吸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责任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责任部门:教育。协助部门: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发展与改革、审计、监察。
(三)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城镇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覆盖农民工。对有特定传染病的农民工要给予免费治疗。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对农民工子女的疫苗接种工作。责任部门:卫生。协助部门:劳动保障、财政。
(四)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坚持以输入地为主,输入地和输出地共同管理的原则。输入地要将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做到“三同”(即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要组织农民工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确保农民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的知情权;要建立健全农民工人口档案,开展经常性的查验证活动,依法开展计划生育管理;要定期为农民工开展计划生育查环、查孕、查病等生殖健康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按规定免费提供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使农民工享有生育和生殖保健的权利。同时,要完善用人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指导农民工集中的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引导他们在计划生育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输出地要协助输入地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和婚育证办理工作,指导农民工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扶助等政策,要建立与输入地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民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协助部门:财政、劳动保障、公安、司法,工会、妇联、共青团。
(五)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住房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规划。在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集约利用土地,建设设施齐全、环境优美、安全卫生、管理规范的农民工公寓,供企业租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吸纳社会资金,按经济适用房政策,统一规划、建设农民工住宅小区。建设部门要制定农民工购房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工在城市购房。责任部门:建设。协助部门:劳动保障、财政。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确保农民工充分有效地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参加,使农民工能够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让其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责任部门:民政。协助部门:劳动保障、公安、监察。
(二)解决农民工户籍问题。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给予办理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登记,不得收取进城费和其他费用。公安部门要制定农民工户籍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农民工登记和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暂住证工作。责任部门:公安。协助部门:财政、劳动保障、教育、审计、监察。
(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农民工承包的土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可通过委托代耕或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工承包的土地的,要依法、及时给予补偿。责任部门:国土环境资源。协助部门:农业、财政、劳动保障。
(四)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力度。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作用,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为重点,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着力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纠。要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减免收费、简化程序、加快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采取简易程序。对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伤待遇、交通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请各级法院及时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财政、司法、公安、地税。
(五)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民工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提高其对矛盾纠纷的调控能力。要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电话平台的作用,积极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责任部门:司法。协助部门:民政、财政、劳动保障。
(六)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要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企业工会组织的组建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责任部门:工会。协助单位:劳动保障、财政、妇联、共青团。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一)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各市县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形势的需要,发展乡镇企业特别是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扩大当地就业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发展与改革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责任部门:发展与改革。协助部门:财政、农业、扶贫。
(二)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结合农村文明生态村建设,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责任部门:建设。协助部门:财政、农业、扶贫、水务、林业。
(三)加快小城镇建设。要以改善创业和居住环境、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为目标,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要采取优惠政策,搞活农贸经济,鼓励农民工回到小城镇参加农贸活动。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工商部门要免收管理费。责任部门:建设。协助部门:财政、工商、金融、国土环境资源。
八、引导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
要在农民工中开展“八荣八耻”教育,引导他们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要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
方式。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为城市“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责任部门: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协助部门: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司法、交通、科技、卫生。
九、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社会各方面都要具有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关心帮助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全面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工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新闻宣传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同时,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城市社区要积极发挥在农民工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为农民工融入城市、同市民和谐相处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责任部门:文化广电出版体育。责任部门:劳动保障、财政、教育、民政。
十、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一)要深刻认识,统一思想。
农民工问题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各市县、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并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扎扎实实地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解决农民工问题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解决农民工问题工作的领导,县以上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解决农民工问题工作。联席会议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协调解决农民工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解决农民工问题。
(三)创造性地开展解决农民工问题工作。
各市县、各部门要准确把握《若干意见》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从我省省情出发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方向性和渐进性相统一、城乡统筹相协调地解决农民工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在建设和谐海南中的作用。从实际出发,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措施,有条不紊地开展解决农民工问题工作。要密切注意在开展解决农民工问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
第三篇:解决农民工问题
解决农民工问题.txt恨一个人和爱一个人的区别是:一个放在嘴边,一个藏在心里。人生三愿:一是吃得下饭,二是睡得着觉,三是笑得出来。“解决农民工问题”标准表述 “农民工问题”现状:
农民工,主要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独特社会现象,他们是经济建设中的生力军,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其中在加工制造业中占从业人员的68%,在建筑业、采掘业中占到近80%,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占到50%以上。人们很难想象,如果农民工一旦消失,我们的经济该如何发展,我们的城市该怎么运转。农民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
我国现阶段的农民工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的工资长期偏低而且拖欠现象相当普遍。长期以来,有些地区农民工工资几乎就没变过,即使有增加,幅度也很小,赶不上物价的上涨。近年来,尽管各地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拖欠事件依然屡有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农民工工资拖欠仍达到1000亿元,其中建筑企业拖欠工资的比例为72.2%,仅有6%的农民工能按月领取工资。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民工荒”的直接起因,就是企业开出的薪酬过低。
二、农民工工作条件差,技术培训少,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缺乏社会保障。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大多为脏、累、苦、差的职业,工作环境状况堪忧。据统计,我国农民工群体中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占76.4%,再加上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导致农民工伤病较多。目前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更低,分别为2.9%、3.1%和5.6%。农民工一旦出事,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偿,生活往往陷入困境。
三、农民工的子女上学、生活居住、文化需求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长期以来,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的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城市公办中小学一般不接受农民工子女上学,而一些适合普通农民工子女上学、收费低廉的民办简易学校,在一些地方却得不到承认,有的被强行关闭。农民工由于收入微薄,所以居住条件比较差,通常是多人挤在一间小小的出租屋里,卫生、安全等方面均存在着隐患。由于长期远离家乡,业余生活贫乏,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还远远得不到满足。
四、大多数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缺乏系统的就业培训。他们的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也亟待提高,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意义:
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环节。据有关专家测算,农民工每年给城市留下的增加值有近两万亿元,带回家的有5000至6000亿元,农民增收有50%靠外出务工收入。特别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解决农民工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必须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促进工农、城乡协调发展,使城乡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而要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就必须充分调动农民工群体的积极性,实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做好农民工工作,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协调工农关系,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三、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全体社会成员都享
有平等权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必然要求解决好农民工在劳动工资、就业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做好农民工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充满活力、和谐安定的社会局面。
四、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战略任务。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趋势。农民工队伍的出现和壮大,是我国特色的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正确抉择和有效途径。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必将是长期的。我们必须顺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规律,并从我国国情出发,正确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能否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现代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对策:
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则: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一、清理和防止工资拖欠,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依法处罚力度,对重点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各地应实施小时最低工资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
二、制定和推行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推动各类企业同农民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重点抓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采掘、建筑、加工等行业的监督检查。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要告知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同农民工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要明确签订违反法律效力合同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
三、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和单位要限期整改。改善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主要是执法问题。一要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大职业安全卫生投入,扩大职业卫生服务覆盖面。同时,要认真加强劳动监察执法,严厉惩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二要强化企业和行业的责任,认真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对煤炭和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卫生情况和职业病多发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专项检查。三要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和执法监督,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设施必须严格审查验收,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四、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严厉查处损害未成年工权益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我们必须把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摆上重要日程,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要进一步充分发挥各级工青妇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力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有关司法程序,加强对农民工维权工作的舆论监督。有关部门对损害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对损害未成年工权益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
五、推动农民工输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各种基本的就业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在年底前,再一次彻底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不得以解决城市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全面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对女农民工给予更多的关注,加大对歧视女农民工、侵犯她们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惩处力度。
六、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完善对参加培训农民工的补贴办法,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定期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尤其是从事煤炭等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七、加快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采掘、建筑等高风险行业要全面推行。要加大《工伤保险条例》宣传力度,将工伤保险覆盖到企业所有劳动者。首先在煤炭、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全面推行,今年内实现大中型煤矿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加快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继续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障办法。
八、落实城市政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并免除专门加收借读费的政策。输入地政府应当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能专门加收借读费。同时,输出地政府、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给予特殊的关爱。在加快农村寄宿学校建设,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过程中,要特别强调为“留守儿童”在原籍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条件,免除外出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农民工,这一活跃在城镇和乡村中最积极、最能干、最可敬的新生力量,他们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在塑造自己。随着《意见》中各项政策措施逐一落到实处,一定能够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有力地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整个现代化事业的进程。
第四篇:如何解决农民工问题论文
关于如何解决现代农民工的问题的思考
摘 要:农民工的大量涌现,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的出现和发展,是中国国情的产物,并将长期存在于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程中,但在这融入的过程中他们与现代社会的种种矛盾便体现了出来。文章便从观念、体制、法制等方面从根本上来探讨解决农民工出来的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 问题 思考农民工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历史地位、作用及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和乡镇企业就业,在这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这就是我们的农民工大军。农民工的大量涌现,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的出现和发展,是中国国情的产物,并将长期存在于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程中。他们就业流动性强,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有的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和工作,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意识我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据调查如今全国进城务工和乡镇企业的农民工数量已有2亿有余。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国名经济的各个行业,为是国民经济的增长贡献了力量,如果说过去20年没有农民工,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就不会那么迅猛,沿海地区新型产业和开放型经济就不可能有如今的势头。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农民工队伍的出现和壮大,是中国特色的转移农村劳动力的正确抉择和有效途径。面对将长期突出的农民工问题,我们必须顺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规律,比从我国国情出发,正确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有序转移。并保证农民工在农村的利益。
2·1 着力解决农民工收入低和生产、生活条件差得问题
这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问题,也是当前农民工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必须下大力加以解决。一方面,要从体制上杜绝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通过建立工资支付和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做到农民工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工约定执行,切实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同时.要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休假权,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 行国家关于职工休假的规定,对于延长工时和占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要多渠道地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证农民
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标准,通过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
2·2 加强农民工就业的劳动合同管理 关键是要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级政府都要把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不得违反劳动约定,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要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应从严惩处。2.3 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也是各方面都比较关注的问题。抓紧建立符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这既涉及维护农民工权益,也关系稳定农民工队伍。要根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首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
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采掘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锯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4 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
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要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 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当前,子女上学是长期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2.5 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目前,涉及农民工的侵权案件屡屡发生,由于多种原因使得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困难重重,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至关重要。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要依法保障农民工人 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应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2.6 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
这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我国庞大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由之路。也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指导方针。据调查,目前全国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在县域经济范围内吸纳了65%,主要是在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省内就地、就近转移的农村劳动力都达到90%左右。实践证明,这种就业模式和途径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一定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容量。要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不仅可以帮助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收入,也有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 要提高小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特别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这是降低农民工在城市失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2.7 着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 由于农民工已经并将进一步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支劳动大军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素质和竞争力,关系到整个工业化、现代化水平。因此,一定要用极大的努力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素质的教育。
一:加强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 二:提高政治思想和道德水平; 三:接受正规职业技能培训;
四:重视心素质和身体素质的提高;
五:增强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农民工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他们素质的提高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的需要。要摆脱自己廉价的劳动和不平的处境只有亟待提高自身的素质,以更好的姿态融入这个社会集体。在此希望农民工能得到广泛的关注!
第五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doc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
实施意见
豫政 „2006‟2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促进了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解决好农民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农民工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等。还存在着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困难等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尽快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我省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将有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转移出来。要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坚持把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来抓。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省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又要积极促进就近就地转移。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具体办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三、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的长效机制,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地方,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禁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中标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资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在解决历史陈欠的同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及时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工作,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八)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
(九)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严格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十)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在录用农民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五、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十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十二)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县、乡镇为重点建立健全劳务输出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建设,搞好与输入地的沟通和对接,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全方位的跟踪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劳务输出、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村劳动力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十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民工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原则,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落实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做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加强农民外出就业基本知识的传授。做好扶贫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推动贫困地区富余劳动力转移。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培训。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及时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四)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完善并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十五)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大力发展面向农村、面向农民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充分利用城市优质职业技术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城乡之间职业技术院校的合作。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鼓励农村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教育课程。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其流动性大的特点,使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范围,促进农民工全员参保。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强力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探索企业灵活缴费方式。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八)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农村养老保险。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输入地政府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输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对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就学进行统筹规划。输入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学校就读,应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准对农民工子女入学设置不合理限制,禁止收取额外费用。输出地政府要认真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十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普及健康防病知识,提高自我保健意识。落实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防止传染病传播蔓延。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保证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连续性,提高免疫接种率。
(二十三)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转变农民工婚育观念。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提高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二十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鼓励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满5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五)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省逐步推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有稳定住所的农民工可向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迁入户口,其配偶和子女可一并迁入。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地落户。
(二十七)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对在二轮延包中获得承包权的外出务工农民,不得收回承包地,已收回的必须退还;对没有参加二轮延包、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外出务工农民全家落户城镇的,应按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依法流转。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不得撂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八)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二十九)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直接予以受理。对群体性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要集中力量、优先办理。健全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调解活动,并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三十)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推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和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开设农民工维权窗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九、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十一)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就地转移就业容量。重点支持国家、省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省“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的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的生产和加工链条向农村延伸。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促进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落实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
(三十二)进一步做好“东引西进”工作,增加农民就地就业机会。充分利用我省的区位和资源优势,抓住沿海产业向内地转移和西部大开发机遇,积极吸引和承接东部发达地区产业、资本、技术转移,促进我省产业升级;加强与中西部省区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为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十、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三)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法制教育等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四)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各地也应抓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五)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广泛深入开展农民工普法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机构,要把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公德教育和文明意识教育同时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三十六)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管理服务平台,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七)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农民工情况调查,制订、完善农民工定期报表制度,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三十八)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深入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活动,宣传农民工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及我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