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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道路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范文模版)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20-42585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2 21:42: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城镇道路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范文模版)

XX市XX道路建设及XX河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十二五规划的发展需要,对XX市道路进行完善修建扩建,经市政府批准建设XX中心景观大道,以改善城市城市总体交通状况,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缴条例和结合我市道路修建相关政策,现将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公布如下:

一、规划征收范围

XX道路、桥梁建设及XX河景观改造工程建设,XX大街南侧、XX河两侧、XX路至农场之间。(包括所征收廉住房、建设区域内的商服门市、住宅及附属设施)。

二、房屋补偿原则

1、公开公正的原则

2、依法进行的原则

3、实物为主的原则

4、协商约定的原则

三、征收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景观大道修建所征收房屋采取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的采取“拆一还一”原则进行,货币补偿的采取评估作价原则进行。

2、安置补偿:住宅楼房统一按产权调换原址就近安置。商服统一规划 “风情商业街”安置;免收新旧建设费和结构差价,超出新建房屋实际的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计算,多退少补。

3、差价补偿:产权调换的采取按面积统一分类抽签分配。住宅房屋回迁房面积比原征收房面积超出或少于5平方米的,按照成本价格补差价款,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市场价格补交差价款;要求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作价或按照回迁楼建设成本进行补偿。

4、现金补偿:商品门市房征收一次性现金补偿一层5000元/平方米,二层3000元/平方米标准;住宅楼征收一次性现金补偿2000元/平方米,楼层差价50元/平方米(即三四楼2000元/平方米,二五楼1950元/平方米,六楼1900元/平方米)。

四、征收补偿方法

1、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所有人为房屋所有人,产权证照与房屋所有人姓名不符的,必须持有双方买卖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对无产权证照的房屋由有关部门(监察、社区、城管、规划、房产、土地)进行认定,拿出认定结果。

2、历史形成的背包与主房连体的(根据规划部门航拍图),并形成生活起居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主房合计计算,拆一换一;

3、产权证照面积与房屋实际丈量面积不符的(一体房屋无后接)以实际丈量为准;

4、门房持有产权证照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拆一还一;

5、从事商业活动的,以产权证照标明用途为准,有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年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给予“拆一还一”商业用房;

6、经相关部门确认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由城管部门无偿拆除。

五、附属设施补偿

1、砖木门房(背包):无产权证照的适当补偿;一砖墙体100元/平方米;一砖半以上墙体150元/平方米,简易门房80元/平方米。

2、地下室:无照150元/平方米(低于2.2米不予补偿),有照300元/平方米。

3、移机补偿:有线电视移机50元,电话移机110元。

4、搬迁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证照住宅、办公室、库房1400元/每户,商品门市2000元(含二次搬迁);现金补偿房屋无搬迁费。

5、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自拆迁之日起至新建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止,商品门市按每月 10.00 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楼房按每月 5.00 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平房 3.00元 /平方米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6、装修补偿:商品房屋按实际装修金总额的30﹪予以补偿;六个月内新装修房屋和五年以上者不予补偿。(装修发票凭证为准,无发票、证明业户按评估后折价)。

7、经营损失补偿:商品门市房经营业户持企业资质和年度税收证明(连续三个月以上),并按照实际税收缴纳额的3倍给予一年的经营补偿金。

8、附属补偿面积置换:装修补偿和经营损失补偿,依据房产评估价兑换面积(实际面积+附属补偿面积=产权置换面积),进行房屋产权置换,补偿置换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

六、拆迁奖励办法

1、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5000元,2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1000元,30日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对于动迁中特困户申请上报后,经领导办公室主任批准,额外给予3000元--5000元现金补偿。

3、一次性现金补偿者,按规定优先搬迁给予奖励,但无其它任何补偿金。

4、在交付房屋5个工作日内被征收户携带房屋征收协议、相关票据及房主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XX市城镇道路修建、扩建拆迁办公室领取补偿金。

七、房屋分配安置

1、被征收房屋面积,商品门市统一规划“风情商业街”内安置;超出拆迁房屋实际面积,按市场价多退少补找差价。住宅按照上靠户型最小差距面积,多退少补,住宅回迁面积超出拆迁5平方米之内,按回迁楼建设成本价格找差价,成本价1400元/平方米。

2、参照城镇道路修征用的政策,房屋不分结构、质量好坏、采取统一区域安置(多层楼房按原单元原楼层安置,平房进行分组抽签分配)。

3、对要求过高、拒绝抽签的或扰乱阻碍回迁安置进行的被拆迁户,视为弃权,其所分配的回迁房,在剩余房屋中由领导小组制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最终解释权为XX道路建设及住房建设办公室。特此公告。

XX市XX道路建设

XX河改造联合推进办公室 2012年8月16日

第二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样本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

为了认真做好XX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该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性规定



1、房屋征收与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

4、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6、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

二、补偿有关规定

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

4、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其中,将征收地块上建设的高层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

5、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6、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从其搬迁之月起到安置房交付使用的期间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房屋征收部门再按原标准支付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其搬迁后,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费。



7、临时安置费标准:

房屋类型 住宅用房 商业用房 办公用房 工业、仓库用房 临时安置费标准(元/月•平方米)X X X X

其中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费不得低于X元。

8、征收住宅用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搬迁费。搬迁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100平方米以下 1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下 200平方米及以上

搬迁费标准 X元 X元 X元



9、对征收工业厂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

三、征收纠纷有关规定



1、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2、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4、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四、补助和奖励有关规定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前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可享受以下补助和奖励措施:

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可根据市场评估价格再增加10%的奖励予以补偿。



2、XX工程范围内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价为X元/㎡,住宅安置用房优惠价为X元/㎡。

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结算被征收住宅房屋和住宅安置用房的差价。



3、被征收人属征收范围内常住农业户口住房困难家庭的,其被征收合法房屋属原始取得,结构未到三层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增购。在房源许可且房屋征收部门同意给予增购的条件下,原房拆除建筑面积加上增购的建筑面积最

多不得超过原房屋占地建筑面积的三倍。增购价格按住宅安置用房优惠价的50%计算,增购面积部分不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

4、被征收人要求增购的,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经被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每户可申请50㎡以下增购,增购价格按住宅安置用房优惠价计算,增购面积部分不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

5、营业用房征收补偿有关规定:

(1)根据XX工程建设范围内营业房的实际情况,具有营业功能的临街底层营业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原房由房屋征收部门以被征收营业房补偿价X元/㎡的价格作价收购,原房所有人可以当年营业安置房优惠价 X元/㎡55%的价格购买新营业房,超过协议安置面积部分中10%以外面积按实际安置当年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①持有有效的商业营业执照;

②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含视同合法)或公房使用证(调配单);

③商业营业执照负责人必须是私房所有人或公房使用人的房主或其家庭成员并具有当地常住正式户口;单位自管营业房的营业执照负责人须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2)具备(1)项第①②目条件而不具备第③目条件的,原房由被征人以被征收营业房补偿价X元/㎡的价格收购,原房所有人可以当年营业安置房优惠价X元/㎡80%的价格购买新营业房,超过协议安置面积部分中10%以外面积按实际安置当年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

6、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无产权住宅房屋面积以实地丈量面积为准,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有关房屋建设时间的证据,以及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确定被征收无产权住宅房屋建设时间,并进行公示。

(1)凡1986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视同合法建筑处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100%给予补偿。

(2)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当事人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视同合法建筑处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100%给予补偿;当事人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偿。

(3)在1990年4月1日至1994年9月30日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当事人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偿;当事人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65%给予补偿。

(4)在1994年10月1日至1998年11月30日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当事人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55%给予补偿;当事人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

(5)1998年12月1日后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建造于1998年11月30日前符合补偿条件的无产权住宅房屋,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被征收人可按安置用房优惠价向房屋征收部门购买同等建筑面积的住宅安置用房。



7、被征收人安置用房众用分摊面积的结算:

(1)原征收房屋产权证上已注明众用分摊面积的,安置用房(不包括增购)的众用分摊面积与其相同面积部分按差价计算;超过部分按安置用房优惠价的50%计算。

(2)原征收房屋没有众用分摊面积的,新安置用房的众用分摊面积按安置用房优惠价的50%计算。

(3)因套型内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的安置用房而增加的众用分摊面积,按其自身类型的增购价格计算。



8、提前腾空奖励:

合法住宅用房提前腾空奖励期限为20天,奖励最高额度为60元/㎡,最低额度为20元/㎡。在提前腾空奖励期限前腾空的每户再奖励3000元。

合法商业用房提前腾空奖励为3000—5000元/户,在提前腾空奖励期限前腾空的每户再奖励3000元。



五、本征收与补偿方案未详之处,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准。

第三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发展进程,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推进城市建设,需对****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范围:***

第三条征收主体:***

第四条征收实施部门:***

第五条征收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对《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实际测算为准。对用途有异议的,按照房屋产籍登记簿记载的设计用途确定。

第九条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但符合土地、规划相关规定,由土地、规划部门认定后,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条对于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违章和违法建筑,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 1

搬迁。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第二章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对象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附属用房的价值;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相关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征收部门给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每**元。临时安置费按照每户3人以下(含3人)每月**元,每增加一人增加**元的标准执行。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屋的一次性给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一次性给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给付日期以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和商业网点房屋均按本征收区域同期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其它附属房屋、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确认面积以****的比例回迁安置楼房;被征收的商业网点房屋按确认面积以***的比例就近沿街进行调换。其它附属房屋、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对应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的商业网点房屋正在经营,且于**年*月*日之

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一年以上的,其停产停业损失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进行核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八条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安置楼。产权调换的商业网点房屋为****商业区。

第十九条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和商业网点房屋建筑结构同为框架结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户型有:******。住宅房屋基本设施为:单元电子对讲门、入户防盗门、塑钢窗、地热取暖、水电入户;商业网点房屋基本设施为:入户玻璃钢门、地热取暖、水电入户。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以回迁安置楼建筑图纸为准,建筑面积为约定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算为准。

第二十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先后顺序,并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交予征收部门,在安置区内选择安置住宅房屋或商业网点房屋。

第三章征收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完成搬迁,交房验收合格的,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助和奖励政策:

1、如被征收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增加面积,按选择的楼层给予**平方米的优惠面积(三、四楼优惠价为****元/m,二、五楼为****元/m平方米,一、六楼为****元/m)。

2、如被征收人为改善居住、经营条件继续增加面积,按同区域同期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购买。

3、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的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元给予装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商业网22

2点房屋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原商业网点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元给予装修补助费。

4、对于积极配合政府征收,在***年**月**日前完成签订协议、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给予奖励人民币****元。

第二十二条在**年**月**日之后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人民币****的奖励政策。

第四章 房屋补偿款兑付与拆除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由征收部门在指定地点组织兑付。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领取房屋补偿款前,由征收现场工作人员对腾空的房屋进行验收,并填写交房验收合格单。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持本人身份证,并将交房验收合格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交予征收部门后领取房屋补偿款。

第二十六条凡是给予补偿的所有设施,必须保持完整,否则原价扣款。水表、电表等在交房验收前丢失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损失。

第二十七条房屋拆除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选择具有拆除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实施。

第五章救济办法与强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有不服、异议、违约等行为可采取以下救济方法:

1、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也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不再给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条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解除贷款抵押、解决产权纠纷等事宜。征收人不承担因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办理安置房屋权属证照时的营业税、契税由征收人承担,其它有关费用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篇:环体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1

环体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金桂弄15-1号、体育场路2号。(上述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约4户,总计约224.65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住宅约3户,商业约1户。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户,可以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定销商品房。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多数决定、抽签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补偿金额。

1.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2672元; 商业用房每平方米16763元。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计户规则。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4.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苏住建规〔2012〕8号、苏住建规〔2012〕9号文件规定执行。

5.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的条件及处理方法。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入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优先住房保障。

6.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7.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8.搬迁补偿费。(1)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

对于整厂迁移的搬迁补偿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设备、设施搬迁补偿费难以协商的,可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证评估后予以确定。

9.住宅房屋临时安臵补偿费。

(1)住宅房屋临时安臵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臵补偿费;对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定销商品房且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六个月内临时安臵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超过六个月过渡期的,临时安臵补偿费按核定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计算(但不包括被征收人自行增购的定销商品房的面积)。临时安臵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臵时间为止。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临时安臵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臵时间为止。

(2)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入增付临时安臵补偿费:

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臵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臵补偿费。

10.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2)征收非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3)若被征收人不选择上述(1)、(2)标准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折算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计算年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半年。

11.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12.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入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13.搬迁奖励费。

(1)搬迁奖励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20000元奖励。

(2)在奖励期内搬迁的,住宅房屋临时安臵补偿费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延长过渡期的,按规定增付后,每户每月超过1500元的,按实际发放。

(3)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后搬迁并交验房的被征收住宅户,每户再奖励8.4万元。

14.其他各类补助费。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

四、安置用房

(一)产权交换房。

本项目提供吴逸花园等小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约75平方米。

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臵的房屋被征收居民,不再享受定销商品房安臵政策。

(二)定销商品房。

本项目提供的定销商品房为:体育场南地块高层定销商品房,约7套,约500平方米。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8400元(不含层次差)。定销商品房购买办法按《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0号)的规定执行。

就近靠档后仍有居住困难的,可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申请增购定销商品房面积,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每户可按每平方米8400元(不含层次差)增购1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

五、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入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六、搬迁过渡期限

搬迁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验房之日起,至得到安臵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七、拟定的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

八、拟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具体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九、其他

(一)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苏住建规〔2012〕8号、苏住建规〔2012〕9号文及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同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布。

第五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房屋征收搬迁和结算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苏州市政府苏府通〔20〕第号房屋征收决定,对乙

方所有的房屋具体实施征收工作,现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腾房搬迁及补偿资金结算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所在地点:,所有权人:,所有权

证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

住宅房平方米,商业用房平方米,非商业用房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对乙方实行货币补偿,具体结算标准如下:

1、房屋评估价款

2、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款

3、违法建筑残值款

4、提前搬迁奖励费

5、临时安置补偿费

6、搬迁补偿费

7、停产停业补助费

8、其它:

上述金额合计元(大写),该款项在乙方将房屋腾空将交付甲方验收拆除后由甲方一次性予以支付。

三、乙方可购买定销商品房套,套型基准面积为平方

米,房源地点,其中平方米按元/平方米结算,平方米按元/平方米结算,平方米为配送面积(上述价格不包括层次差价)。具体购房手续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和承担。

四、乙方应在年月日前搬迁完毕,将被征收房屋

腾空交付甲方验收后拆除。

五、本协议仅作为乙方腾房搬迁及双方补偿资金结算的约定,乙方

应根据甲方通知凭本协议与房屋征收部门另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六、本协议一式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名后生效,甲方

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经办人(签名):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城镇道路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范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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