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明确并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程序及相关注意事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为公司《考勤制度》的补充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员工休假均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假期申请时间
(一)婚假: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
(二)产假: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
(三)事假、带薪年休假、家长会假: 1.不超过1天(含)的,在事前申请; 2.超过1天,不满5天的,提前3天申请; 3.超过5天(含)的,提前1周申请。
(四)病假:应尽量提前请假,特别是长时间的慢性病病假。
(五)病假、事假、丧假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请假的,可按第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口头报各级领导批准,休完假后补办书面假期审批手续。
第四条 假期审批程序
(一)请假员工详细填写《请休假申请表》。
(二)资格审核:
1.员工请假应附相应证明,休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需于休假前报人力资源部(中心行政部)考勤员审核请假人员休假资格;
2.病假需于事后(前)向人力资源部(中心行政部)考勤员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历,否则人力资源部(中心行政部)将本次休假计为事假。
(三)审批:
1.不超过3天(含)的请假,由直接上级审批;
2.超过3天,不满5天的请假,审批次序为直接上级、跨级上级;
3.超过5天(含)的请假,集团总部员工的审批次序为直接上级、跨级上级、分管副总裁;事业部(中心)员工的审批次序为直接上级、跨级上级、事业部总经理;
4.总监、中心总经理、总部/事业部各部门经理及财务、品管、产品规划与服务等实行集团垂直管理的经理级员工请假,一律报主管副总裁(事业部总经理)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要报公司总裁批准;
5.审批权限中的直接上级需为部门经理级(含主持工作的副经理)。
(四)任何员工请假均须按照审批流程经批准后,按照申请时间将《请休假申请表》交到人力资源部(中心行政部)备案。
第五条 假期限定
(一)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及医疗期
1.员工病假,须向公司提交《请休假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病历。公司对员工提交的病休证明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复查的,公司不予确认病假,应按旷工处理;
2.医疗期内员工应按规定提交病假证明及相关材料; 3.医疗期的期限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
4.员工进入医疗期,人力资源部(中心行政部)应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员工医疗期期限、待遇及相关管理规定等,员工应当签字确认,不签收不影响通知的效力。如有异议,员工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中心行政部)提交书面说明,不提交视为同意;
5.员工医疗期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公司将协助员工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如员工未书面申请或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书面申请的,视为员工不同意履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
6.连续休病假超过3个月提出复工要求时,员工应主动向公司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医嘱,经人力资源部(中心行政部)审核属实后,根据员工的身体状况与公司岗位情况,安排岗位或待岗,待岗有关规定见《员工调动、任免、待岗、离职、退休制度》;
7.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8.在医疗期内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具有营利性质的经营活动或到第三方工作,否则按严重违纪处理;
9.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届满终止。
(三)事假
1.事假最小核算单位为1小时,员工休事假应事先将审批后的《请休假申请表》提交到人力资源部(中心行政部)备案;
2.员工休事假未按规定提前申请或未经批准随意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3.员工休事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
(四)家长会假
员工需参加家长会的,应持家长会通知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前1天履行请假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五)婚假
1.员工申请婚假,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交《请休假申请表》、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登记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休假;
2.婚假须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试用期内领取结婚证的员工应于试用期满后半年内一次性休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3.员工婚前体检及办理登记手续不另给有薪假期;
4.有特殊规定地区,由用人部门结合部门工作安排参照员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六)产假 1.女员工休产假,须提前1个月提交《请休假申请表》、医院出具的预产期证明,经逐级审批后方可休假,产假须一次性休完;
2.女员工须在生产后60天内,向人力资源部(中心行政部)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医学出生证明》;
3.女员工流产,应当向人力资源部(中心行政部)提交医院相关证明。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 42天;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不能享受产假期间包括检查费、生育相关费用等待遇,按照工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5.员工休晚育奖励假,须提前1个月提交《请休假申请表》并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经逐级审批后方可休假,晚育奖励假须一次性休完;晚育奖励假结束后,员工应提供《医学出生证明》;
6.有特殊规定地区,由用人部门结合部门工作安排参照员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七)停工留薪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丧假
1.员工休丧假,途中往返的交通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2.员工申请丧假,须提交《请休假申请表》并附丧假证明复印件。
(九)带薪年休假
1.公司根据员工入职前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入司年限计算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员工自由职业者期间存档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如果员工对公司确认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不通知视为同意;
2.新入职员工,不能提供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年限证明的,入职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已提供相应的工作年限证明的,自试用期满后,方可申请休法定带薪年休假;
3.员工申请带薪年休假应按照请假审批程序提交《请休假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中心行政部)审核、备案后,员工方可休带薪年休假; 4.员工每年的带薪年休假应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休完; 5.带薪年休假可于当年分次使用,员工事假须首先以当年未休带薪年休假抵扣;
6.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及总体部署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员工应当服从;
7.员工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当年带薪年休假的,经公司批准,可延续至下一年度规定期限前休完;但公司带薪年休假仅限当年使用,不得跨年使用;
8.若确因工作需要公司无法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经员工本人同意,并经公司批准,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但公司带薪年休假不再另行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9.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员工离职前需要办理工作交接事宜,公司可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员工离职前决定是否安排或批准其休带薪年休假,员工应当服从;
10.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未休完带薪年休假的,员工应在办理完毕全部离职手续前一次性休完;
11.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应优先使用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篇: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十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规范公司的休假制度,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休假范围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男职工护理假、探亲假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二、休假原则
1、凡本公司员工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休假,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2、本办法所称员工系指公司在编职工(包括: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他试用工及临时中点工均不包括在内。
三、休假手续及审批程序
1、事假。请假人须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4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报总经理审批,审批手续一律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事假必须事前申请,并办理好审批手续,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殊情况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补假)。
2、年休假。休假人需提前向本部门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年末由人力资源部将休假情况汇总备案。
3、病假、工伤假。休假人须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销假时须同时缴验公立医院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置。(住宿城区者须当日请假,外宿员工因病不能到岗,可托人或电话托人代请,可于次日补请病假手续,同时须缴验公立医院证明)。-1-
4、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请假人须提交书面休假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审批手续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副总经理休假或请病事假须报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休假或请病事假一律报分管领导审批,核准后的审批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奖惩规定
1、凡未履行休假或病事假审批手续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不发放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
2、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累计事假5天以上或病假20天以上,当年不得参加任何先进评比,旷工及病事假天数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3、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4、当年未请病事假或旷工的全勤员工,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
5、公务员(含事业编制人员)的奖惩,按照《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及相关政策执行。
五、休假待遇规定
(一)、公共休假日
1、公休日:星期
六、星期日各一天。
2、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
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4、上述各休假日,工资全额计发。
5、以上公共休假,公司可视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工资及加班与公休假同。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未扣工资的;
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确因工作需要跨安排个别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3、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三)、事假
1、职工请事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含5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逾假者以旷工论。
2、一个月内前后事假超过22天(含22天),其中间含有的公休例假日作事假论,一月内前后事假少于21天,其中间含有的公休例假日不计事假,只按实际请假日计算事假天数。
3、事假不满一日者以钟点累计。
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请事假每个月在2个工作日以内的,全额发放工资;超过2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只计发
相应的政策性补贴。试用人员请事假薪资全扣。
5、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
(四)、病假
1、病假假期规定: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病假期间工资支付规定:
公司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需就医治疗时间1个月内工资全额发放;在1-6个月内的,向其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以上者,发全额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公司按月给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具体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
3、病假期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论,不足一日者以钟点计。
(五)、工伤假
1、工伤假的确认:在工作时间内因公负伤或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意外伤害,由医院诊断证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确认,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休假。
2、工伤假假期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六)、探亲假
1、员工探亲假期:
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⑵、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⑶、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休假待遇,员工休探亲假(包括路程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七)、婚假
1、公司员工结婚可休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2、配偶一方居住外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路程假。
3、休假待遇,员工休婚假(包括路程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八)、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丧假三天;
2、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
(九)、女职工产假(含男职工护理假)
1、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公司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公司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2、已婚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配偶符合晚育条件的,给予其护理假10天;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照发。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公司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
3、女职工因节育失败怀孕(引)流产的,公司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假视同出勤,工资照发。但一个内只能享受一次休假的工资待遇,超出次数按事假处理(以上产假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在内)。
六、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工作制度
一、上班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8:00
二、打卡制度
1、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自觉按时打卡,不得迟到、早退。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
2、打卡次数:一日二次,上下班各一次。
3、忘打卡的,需有部门主管签字确认是否上班。
三、免打卡人员
1、因工作性质,无法按时打卡的人员(如出差等),上班后由本人到部门经理审批,报办公室考勤人员备案后,可实行免打卡。
2、免打卡人员仍须报考勤表,请假及其它登记手续仍执行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章各种假期规定
一、病假
1、员工看病须填写“请假条”,经部门经理签字批准。
2、病假休息需持医院证明向部门经理请假,经部门经理批准,到财务处办理登记后方可休息。若因急病(需要医院急症证明)来不及请假的,可委托他人或电话请假,事后补交医院证明书。
3、无医院证明的病假皆算作事假。
二、事假
1、职工因个人事务请假,按事假处理。请事假需事先填写请假条,经部门经理批准,到财务处办理请假登记后方可休假。
2、特殊情况(本人或家人重病住院)来不及事先请假的,事后必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工作期间若有突发的私人事件需临时处理的,事件不超过二个小时的,需填写临时请假条,并经部门经理批准方可前往。如在请假时间内未办理完相关事务要延长请假时间的,需致电部门经理处说明情况,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累计时间在3个小时以上4个小时以下的,算作半天的扣薪事假;超过四个小时的,算作一天的扣薪事假。
4、临时假外出前和回岗后需打卡。
5、无请假条外出的皆算作矿工。
三、员工离职、辞职、停薪留职,均需填写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并到财务室办理离职辞职手续后,方可离去。否则不予发放工资。
八、节假日
1、每周公休日1天。
第三章缺勤管理办法
一、迟到、早退
1、工作时间开始后未上班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结束前下班者为早退。
2、每月累计迟到三次以下,均不扣薪,三次以上者,按每20元/次进行扣薪。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擅离岗位或假满未续假、以旷工处理。
2、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以旷工处理。
3、连续旷工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日者,予以辞退。
第四章 请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一、请假制度
1、员工凡因病、事、婚、丧、产休假等需要请假的,都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员工病、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5天,否则予以劝退(特殊情况,如:经杨总批准除外)。
二、审批权限
员工请假2天以上(含2天)5天以下的经部门经理同意方能休假;5天以上的请假,需由杨总签字批准。部门经理休假无论天数多少,都必须经杨总批准后方能休假。
第五章 考勤及相关报表报送制度
一、员工考勤统计每月3日财务将统计公示,相关人员进行核对,如有错误,需及时提出,10日前未提出异议,按公示表计算发放工资,逾期不予更改。
二、财务部以考勤表为依据核发工资。
三、报送考勤表的同时,还需报送相关确认及证明。
第六章 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长沙联洋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8日星期四
第四篇:休假管理办法(讨论稿)20180730
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讨论稿 2018.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职工请休假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河南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
请休假的种类有: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病假、工伤假、事假等。
第二章 年休假
第四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均按职工人事档案中记载的工作年限计算。
第五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六条
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职工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
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l0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七条
年休假一般不跨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除雪保通等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对确实无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妥善安排、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假等灵活休假方式,但累计休假不能超过本人应休假总天数。
第八条
职工新进入公司且符合年休假规定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三)因企业生产任务需要停工休息,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四)新进入公司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的。第十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内又出现第九条第(一)
(二)(三)款规定情形的,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应根据工作情况,结合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本单位、部门职工当年的休假计划。既要保证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也要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和正常开展。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无法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达到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经职工本人同意,报所在单位或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并在所在单位工会和人事部门备案后,当年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应当在本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集团内调入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二)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职工,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休假计划。
(三)当年退休的职工,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四)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职工,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五)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职工,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休假天数。
(六)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的职工,调出原单位前已享受年休假天数未达到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剩余天数由调入单位将其列入年休假计划。调入单位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无法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达到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由调入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公司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根据国家规定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未休年休 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职工当年已休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四条 已安排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三章 婚
假
第十五条
职工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可休婚假21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天。
第十六条
再婚职工与初婚职工享受同样的婚假待遇;复婚职工不享受婚假待遇。
第十七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婚假的假期。第十八条
职工在婚假期间视为出勤,享受其在岗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加班延时工资、夜班补、有害补、绿色通道验货补助等根据实际出勤计算的工资及福利除外,下同)。
第四章 产假、护理假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所在单位或部室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 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所在单位或部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二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休产假6个月零8天。如果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7天。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30天。如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休哺乳假,要在每个工作日内为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个工作日增加哺乳时间1小时。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职工配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其可休护理假30天。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疗机构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或部室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符合人口与计划生 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的,有义务及时告知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专员,并主动申请按以下天数休假:
(一)采取避孕措施的休假天数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结扎输精管,休息21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二)终止妊娠的休假天数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为独生子女,且父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职工可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护理假、采取避孕措施和终止妊娠休息休假期内。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产假、护理假、采取避孕措施休息、终止妊娠期间视为出勤。其中,职工在产假、终止妊娠期间,按照职工参保所在地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当地社保经办部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并享受其在岗期间的福利待遇;职工在护理假、采取避孕措施休息期间,享受其在岗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五章 丧
假
第二十七条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配偶父母死亡时,可休3天丧假。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上述亲属在外地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1至2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丧假和路途假内。
第三十条
职工在批准的丧假和路途假期间,享受其在岗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六章 病
假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并出具证明,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简称病假,下同):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集团机关或集团所属单位人员,其在部队服役年限、在原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在集团机关或集团所属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入在公司工作年限。
第三十二条
病假假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3个月病假的职工,如果从2017年3月5日起第1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病假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病假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第三十三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病假假期。第三十四条
病假待遇
(一)职工累计请病假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照实际缺勤天数扣除50%日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实际缺勤天数扣除45%日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照实际缺勤天数扣除40%日绩效工资。
(二)职工累计请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自第11个工作日起按照实际缺勤天数扣除全额日绩效工资。生产经营人员按照实际缺勤天数扣除绩效工资,扣除方法为:(实际缺勤天数÷全年261个计薪天数)×绩效工资。
(三)职工全年累计请病假达到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 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20%日基础性工资(企业管理人员,基础性工资为基薪;生产经营人员,基础性工资包含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下同)。
(四)职工请病假期间,实发工资低于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第三十五条
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公司所在统筹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公司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30天后正式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后,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其病假假期,要及时按规定向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七章 工伤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待遇按当地统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当地统筹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
(一)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其在岗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资福利待遇按本办法中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按当地统筹部门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八章 事
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个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可请事假。
第四十条
职工请事假,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值班且尚未安排补休的,职工应先补休,再申请事假。已休事假,后又加班值班的,可冲抵事假。第四十二条
事假与年休假冲抵办法,按照第二章第十二条
(五)款规定执行。其中: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事假天数不超过5天,并冲抵下一年休假天数。
在集团系统内部调动的,原单位应在工资转移介绍信中对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及事假冲抵情况进行说明。因辞职或调出集团系统,且事假天数超过可享受年休假天数的,按超出天数扣发全额日工资。
第四十三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事假假期。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审批权限
(一)公司机关
公司机关及机关二级机构部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人员,下同),请休假5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由所在部室主管领导批准;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公司机关及机关二级机构部室副职、职员,请休假1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由部室负责人批准;1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所在部室主管领导批准;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由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二)所属单位
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人员,下同),请休假5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公司所属单位其他负责人,请休假5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由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公司所属单位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参照公司机关部室主要负责人请休假审批权限执行。
公司所属单位其他人员,参照公司机关部室副职和职员请休假审批权限执行。
第四十五条
请销假程序
请休假时,应事前填写书面申请,由本人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备案(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请假审批表,报公司人事劳动部备案)。
假期结束后,要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告知有关领导和人事部门,办理销假。
第四十六条
有关要求
(一)请休假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不得发信息、留条子、委托他人转告请假。确因事情紧急的,需经审批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事后请休假手续。
(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请休假,不得因请休假影响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进行。
(三)职工在请休假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期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公司若因重大、紧急事件发生,需请休假职工返岗时,职工应积极配合,及时返岗。
第四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要切实做好请 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请休假档案,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严明纪律,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报、瞒报等情况的发生。切实保证请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第四十八条
职工应严守劳动纪律。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履行请休假手续而缺勤的;
(二)逾期不归,且未履行补假手续而缺勤的;
(三)利用不正当手段索取、伪造和涂改各种证明材料,并以此骗取假期的。
旷工期间停发全额日工资;当月有旷工行为的,取消当月文明奖;全年旷工满3个工作日的,停发当年6个月文明奖;全年旷工满5个工作日的,停发当年12个月文明奖和应发放的一次性奖励;全年旷工满10个工作日的,企业生产经营人员取消绩效。
第四十九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请年休假、事假期间,每占用8个小时工作时间,视为请假1个工作日;旷工人员旷工天数,依此类推。
第五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劳动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假期管理暂行规定》(豫高司人﹝2008﹞103号)、《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所属单位领导、机 关中层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豫高司人﹝2014﹞379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大理振兴支行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员工休假管理,参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大理分行》,结合振兴支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振兴支行全体在编员工。
第三条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未安排值班任务的休假无须经过批
准;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已经安排值班任务的休假须经过批准。
第四条 以下休假应当经过批准:
(一)公休假;
(二)病假;
(三)事假;
(四)婚假;
(五)产假;
(六)计划生育假;
(七)丧假;
(八)探亲假;
(九)工伤假;
(十)强制休假; 第五条 带薪年休假
(一)已与我行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公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含)不满20年的,公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假期。
(三)带薪年休假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四)带薪年休假应在内最多分两次休完,不得跨累计。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在一个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员工本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依据《》执行强制休假的可抵消相应年休假。
(七)带薪年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按事假办理。第六条 病假
(一)员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修养的可以申请病假。
(二)病假一次超过2日或者一个月内分次超过3日的,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三)员工住院治疗,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根据病情及相关规定计算病休时间。
(四)病假期间的医药费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事假
(一)员工有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
(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按特殊事假处理(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 2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八条 婚假
(一)员工本人适龄结婚(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后结婚),假期3天。
(二)符合晚婚条件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后结婚),假期??。
(三)婚假超过天数按事假办理。第九条 产假
(一)女员工生育子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根据医院证明属于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根据医院证明属于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二)女员工晚育(满24周岁且生育第一个孩子),享受产假四个月;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六个月。
(三)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复印备案)并经领导批准后,按病假办理。
(五)女员工在哺乳期内(婴儿在一周岁以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一小时(含路程时间);多胞胎生育 3 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六)孕妇产前检查及哺乳时间按出勤对待。
(七)女方晚育的,在产假期间可给予男员工15天护理假。
(八)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产假待遇。第十条
计划生育假
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第十一条 丧假
(一)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去世丧假3天。
(二)员工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去世丧假2天。
(三)丧假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处理。
(四)在外地办丧事时,省内另给2天路程假,省外另给4天路程假。第十二条 探亲假
(一)已与城区联社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城区联社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依照下述规定享受探亲假。
(二)不能利用休息日与亲人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异地父母(含养父母: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由员工供养的养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 4 为20天,一般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有特殊情况提前用假,下次探望时间应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新调入员工,从调入之日开始计算。
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假期为30天,员工结婚后的下一,才能享受探望配偶假。
(四)员工的父母一方与配偶住在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省内探亲另给2天路程假,省外另给4天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探亲假外按事假算,无请假手续按旷工算,所有探亲假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工伤假
(一)员工因公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可休工伤假。
(二)员工工伤根据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据实治疗、休养。第十四条 强制休假
各社部可将带薪年休假与强制休假统筹安排。强制休假的天数含在带薪年休假里。依照第五条
(六)规定不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可在其请假期间进行稽核审查,视同已执行强制休假。第十五条 员工经批准参加培训学习(指各类培训、电大、函大和大中专自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等)为带薪公派学习。全年带薪公派学习满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
第十六条 利用休假期间安排出国的人员,按公安部出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行程安排提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七条 休假审批权限如下:
(一)基层信用社员工请假1日内由分管主任审批,2(含)日以上由主任审批,5(含)日以上由联社人事部门审批,7(含)日以上由联社包片主任审批,请假审批手续须提前3日办妥。
(二)机关员工请假2(含)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含)日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7(含)日以上由联社主任审批。
(三)中层副职请假2(含)日内由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审批,3日以上由联社分管(包片)主任审批,5(含)日以上由联社主任审批,10(含)日以上理事长审批。
(四)中层正职请假1(含)日内由分管主任审批,2(含)日以上由联社主任,3(含)日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五)联社主任、监事长、副主任请假、休假1(含)天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联社理事长请假、休假1(含)天以上报市办审批。
(六)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外出时,执行《xxxxx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外出报告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员工休假审批程序如下:
(一)员工休假时,应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单》(详见附件一),写明休假原因及天数(起止日期);员工如遇急病或急事,要及时电话报告主管领导,与单位取得联 6 系,事后要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二)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
(三)因工作需要办理移交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休假。
(四)假期已满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者,应在假期未满前按上述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九条 假期已满,仍未销假上班者为超假,超假按旷工处理。提前上班者,按实际离开工作岗位的天数计算。
第二十条 有关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要严格按照实际考勤执行。
(一)本办法所称基本工资指每月固定计发部分。
(二)按规定休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休假及强制休假期间按同条件在岗人员各项工资计发。
(三)病假、事假当月请假在15(含)天内,按相应的天数扣发基本工资(计算方法为基本工资÷22天×实际请假天数;网点倒班制人员执行30天工作日的,按30天计算);请事假的绩效工资按出勤比例计发。
(四)病假、事假当月请假在15天以上不满整月的,按相应的天数扣发基本工资(计算方法为基本工资÷22天×实际请假天数;网点倒班制人员执行30天工作日的,按30天计算);绩效工资按出勤比例计发。
(五)病假、事假满整月(不含跨月)的,当月只发850元,同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六)全年病假累计满3个月的,除按以上规定考核外,扣发当年第四季度绩效工资;
(七)全年病假累计满6个月的或事假累计满3个月的,除各个月按相关规定考核外,扣发全绩效工资(已发的扣回)。
第二十一条 遇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管理部门有新规定,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全体干部、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社机关、各下属信用社、分社及储 蓄所、储蓄代办所。各下属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需添加细则的须经联社人力资源部审核签发、备案,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三条 组织程序
(一)联社机关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下属单位由办公室负责,各部门要委派认真、负责、公正无私的人员担任考勤员。
(二)考勤员负责逐日如实记录本部门员工到岗、离岗时间和休假时间,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各种假条核准附后),联社机关各部门经部门经理审核签署后报送人力资源部,下属单位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后递主任审核签署。
(三)人力资源部有权随时对各部门确认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考勤人员有意漏报、谎报、错报的扣发考勤员当月基本工资的100%。
第四条 劳动时间
(一)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因地区差异需调整工作时间的,各社应合理制定,但不得低于以上规定。因季节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联社相关部门另行通知。
营业网点需全天营业的,交接班时间各社合理制定,考勤以所定时间为准。
(二)所有员工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岗,各部门、单位按规定及 时记录考勤,特殊情况指直接前往业务单位的,需经主管领导安排或批准,并通知考勤部门记录,无授权或批准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三)上班时间开始后一小时内到记迟到,提前一小时内下班的记早退;迟到、早退超过一小时的记旷工半日;无故不到超过半日者记旷工一日。
记录考勤要公正严格,已迟到的补假无效,特殊情况由主管领导审批。
(四)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单位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五条 加班及补休
员工加班要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填写《加班申报单》,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并登记备案,事后在当年安排相应时间调休,调休须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由考勤人员登记。
第六条 纪律、考核
(一)员工迟到一小时内罚款50元/次,早退一小时以内罚款100元/次;一小时以上的迟到、早退算旷工,旷工按以下相关规定执行。
员工上班无故未到,基层网点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落实未到原因,并向主管领导及人事部门报告。
(二)员工无故旷工1日,当月只发850元,该月绩效工资不 受影响,给予口头警告。
旷工2日至3日,当月只发850元,并扣当月绩效工资,给予警告处分。
员工全年累计旷工4(含)日以上,每月只发850元(已发的扣回),并扣本绩效工资、给予记过处分。
员工全年累计旷工15(含)日以上,扣除全年全部工资、绩效、福利待遇(已发的扣回),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无改过表现的,予以开除处分。
第七条 员工因公出差(或培训学习),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副主任)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主任)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或培训学习)由主管领导批准,各社主任出差(或培训学习)由联社主任或理事长批准;因工作紧急无法向上级请假时,须在2小时内或者到达出差地后及时与上级领导取得联系。联社机关出差(或培训学习)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于人力资源部备案;下属单位出差(或非统一培训学习,考察)须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的,不得以全勤记考勤,不予报销出差(考察)费用,各社自支无批示的严肃处理,特殊情况须报主任或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联社各部门考勤人员,须将本月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人力资源部。各下属单位当月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报主任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