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2001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关于2001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06年4月19日
关于2001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渝住改办发[2001]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财政局,市级
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5号),配合《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渝府发[1999]11号)的实施,现就2001年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比例及调整时间
从2001年元月1日起,我市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从6%上调至7%。有条件的单位可报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二﹑列支渠道
(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财政负担部分的拨款方式仍按《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渝住改发[1996]3号)执行。
(二)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企业执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企一[2000]123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
企业为职工所缴存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定后计入成本(费用)。三﹑调整范围
所有在渝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不论隶属关系,凡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均应按此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企业职工包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职工住房保障机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经市政府同意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决定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缴存比例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由现行的各5%提高到各8%,并确保到2015年底前缴存比例提高到12%。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职工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区县、各单位要明确相关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抓紧对本辖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梳理。凡未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缴存的单位,要及时调整到位。
(三)加强督促,严格执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对未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执行;对有条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单位,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0日
第三篇:2016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政策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15日下午举行的国新办吹风会上,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相关规范及执行政策目前正在加快制定当中。
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目前正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央行一起制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可减轻企业负担 有利于稳增长
意义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介绍这次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主要考虑三点: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就是降成本的内容之一,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措施。
二是减轻企业负担。当前“五险一金”相当于职工工资的40%左右,其中住房公积金的比重也比较大,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减轻企业负担。
三是稳定经济增长。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有利于增加就业,稳定经济增长。
只是阶段性措施 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
特点
谈及本次政策调整的特点,陆克华表示,这次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阶段性。明确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阶段性的,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所以,这次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采取的阶段性措施,不是长期的制度安排。
二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的幅度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要符合降低成本的实际需求,要考虑职工的利益和承受能力。
三是要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住建部正在制定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这样做是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情况也不同,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可以增强这项政策调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缴少了 拿到手的多了
影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20%,单位和职工可以在这个比例区间进行选择。如果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公积金数额也会相应变化。
举个例子:
单位和个人每月缴存的公积金数额 = 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假如2015年你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月,此前的公积金缴纳比例是15%,那单位和个人每月分别要缴纳5000×15%=750元,你的月公积金等于有1500元。
假设调整后缴纳比例降低到12%,那单位和个人要缴纳5000×12%=600元,月公积金则为1200元,比以前少了300元。但是,到手的工资多了150元。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买房的打算,那么缴存比例低点也挺好,至少每个月到手的钱多点。但一旦准备买房,那公积金总额还是比以前少了一些。当然,这个例子只适用于现在缴存比例高于12%的城市,具体是否产生影响还要看各地如何调整。
第四篇: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报告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能稳定企业员工队伍,进一步提高员工各项福利,经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将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由原来的5%上调至10%。
请以予批准为盼!
珠海市XXXXXX有限公司(盖章)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第五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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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找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9000最低240。
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职工缴存的公积金比例,有严格规定,其实并不算离谱。比如说,一位中部省份的厅局级干部,一个月的公积金是3000元。
3、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每个月存入卡中的公积金有近1000元,加上单位补贴的1000元,一个月有近2000元的公积金。
二、公积金最低缴纳基数是多少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举例】某职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为2978元,则201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2978*7%+2978*7%=208+208=416元。2、201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上、下限。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如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确定,如超过上限或不到下限的只能按上限或下限计算。
201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820元,下限为180元。
【举例】某职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则2012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5000*7%+15000*7%=2100元。由于2100元超过了1820元,因此其2012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820元。
【举例】某职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为800元,则2012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800*7%+800*7%=112元。由于112元不到180元,因此其2012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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