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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危废处理资质条件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0-73799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8 15:29: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办理危废处理资质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篇:如何办理危废经营许可证

如何办理危废经营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与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工作职责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全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污控处具体负责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批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危废中心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具体负责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组织申请单位进行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对持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受理范围

全省范围内,依据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向省环保局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单位的申请。

四、申领条件

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

2、申请单位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3、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场、处置场的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经营的危险废物属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的须符合国家、省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它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如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与场地所有者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危险废物综合性处置设施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专家论证。

4、涉及危险废物运输的,要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对所经营的危险废物有适宜的处置技术和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技

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仍未能利用的废物或残渣最终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五、申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并附证明材料(见第六项)及所在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单位为新建项目的,根据环办函[2005]841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要求,在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在试生产阶段开展相关危险废物经营业务的申请,并附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同意试生产的批复。

(二)受理

1、省环保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接到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或补正合格的材料后,省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省危废中心及有关市环保局对申请单位的证明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评估

省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

1、由省危废中心组织申请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

2、省环保局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四)审批、颁发许可证

1、省环保局成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和《评估报告书》审核结论进行审查。

2、省环保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申请单位,经公示后,对其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对处于试生产阶段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相关验收证明材料报省危废中心备案。

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发现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省环保局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申请单位凭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增项登记注册手续。

六、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材料

申请领取辽宁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具以下证明材料: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提供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2、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提供与所申请经营危险废物的特性、数量相适应的专用运输车清单,并提供相应车辆的行驶证、加盖“道路危险货物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无自备运输工具的,应提供与专业运输单位签定的委托运输合同或者运输工具租赁合同,以及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合同应包括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及承运人抛洒、遗弃、倾倒危险废物的责任条款。

3、有符合国家或辽宁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辽宁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辽宁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有关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试验数据或科学论据。

6、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废物分析计划、安全措施、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意外突发事故应急计划、环境监测措施等。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它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供场地所有权证明;租用场地的,须提供5年以上租赁合同及场地所有权证明。

8、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项目环评报告书(含风险评价章节)、批复和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10、市环保局初审意见。

11、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单。

12、综合利用后执行的产品标准及产品质量检验单。

七、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文本及有效期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5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及主要工艺;

3、危险废物类别;

4、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5、年经营规模;

6、有效期限;

7、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八、变更及注销

1、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如果工商登记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局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按照原申报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搬迁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局提出注销申请,由省环保局组织省危废中心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省环保局提出换证申请。省环保局自接到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环保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换证。

1)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持证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现象的;

2)持证单位在每年1月30日前未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3)持证单位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4)持证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运转不正常的;

5)有效经营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6)有效经营期内,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的工艺技术、污染控制和管理水平没有显著提高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篇:危废工艺处理技术分享

一、危险废物的危害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传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危险废物的污染不象废水、废气那样敏感直观,因此人们对危险废物的危害认识不足,且对其治理水平也远远落后于对废水、废气的治理。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世界各国政府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的非法转移和安全处置越来越严格。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9年3月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并于1992年生效,我国是《巴塞尔公约》最早缔约国之一。

二、产生危险废物应如何处置

危险废物因其会对环境甚至人体造成严重影响,因而必须安全妥善处理处置。根据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须将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工作,待运危险废物要设置专门容器储存,危险废物必须交有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理。

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基本原则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尽可能通过回收利用,减少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和资源化的危险废物应进行安全处置;安全填埋为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手段

四、危险废物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危害特性是指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污染性等。

五、危险废物鉴别方法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5085.1-1996

当pH值大于可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1996

按照《危险废物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对小白鼠(或大白鼠)经口灌胃,经过48h,死亡超过半数者,则该废物是具有急性毒性的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5085.3-1996

浸出毒性是固态的危险废物遇水浸沥,其中有害的物质迁移转化,污染环境,浸出的有害物质的毒性称为浸出毒性。

六、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艺体系概述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与污染预防体系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分类、检测、包装、综合利用、贮存、处理和处置全过程。

七、危险处理、处置的定义

危险废物的处理,是指通过一种或多种物理、化学手段,将危险废物中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物质分解为无害成分,或转化为毒性较小的化学形态的过程。

危险废物的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置于与环境相对隔绝的场所、避免其中的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或污染环境的过程。

第四篇:甘肃省危废许可证办理指南

甘肃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保部公告 2009年第65号)

二、许可内容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许可

三、办理条件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市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单位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4、除以上三类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审批颁发。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综合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2.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甘肃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2.许可条件中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目录)

以上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分别装订成册。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新申请、续证、变更。

1.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2.续证。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的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我厅提出续证申请,我厅自受理续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续证;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续证:

(1)有效经营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2)持证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运转不正常,或者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3)有下列情形,未得到有效整改的:

a、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持证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现象的。

b、持证单位在每年1月10日前未书面向我厅报告上一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c、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制度的或未按照制度执行转移联单的;未执行经营记录簿制度的。

d、有效经营期内,相关的规章制度、措施和新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执行较差的。

3.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法人名称变更、单位注册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变更通知书,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甘肃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重新申请、续证、变更需提供材料参见附件2)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甘肃省环保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考虑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许可证有效期为1-5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但申请单位有以下情况的,许可证有效期将相应缩短:

1.申请单位的主要经营设施、设备使用已到报废期,许可证有效期至设备报废期。

2.申请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短于5年的,或者厂房等主要经营设施租赁使用期短于5年的,许可证有效期至土地使用权或厂房等主要经营设施租赁使用期满。

四、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限

1.受理(5个工作日内)。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对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委托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2.技术审查(20个工作日内)。省固废管理中心组织开展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工作,并确定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人数应不少于3名,并至少包括1名申请单位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构成应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专家组应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现场核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生产现场状况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3.公示与决定。对通过专家组现场核查的申请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环保厅将在甘肃省环保厅网站上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建议和意见。根据公示结果,做出是否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4.颁证与公告。省环保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在甘肃省环保厅网站予以公告。

五、收费情况。

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收费。

六、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 联系方式:0931-4811937 童延文 0931-8790082 刘迎伟 传 真:0931-8418253

第五篇:危废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至关重要,需要严格遵循管理制度。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范本一

1、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回收,交予有资质的厂商处理。

2、现场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分类好,存放在指定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3、现场将危险废物运往危废暂存区时必须使用防滴漏台车,不同种类危险废物一起运输时,必须每种废弃物用单独的胶袋装好。

4、危废暂存区工作人员必须将现场送过来的危险废物,分类装到相应的蝴蝶篓中,由中转站人员用叉车拉走。

5、危废暂存区人员必须将危废分别存放在相应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6、危废暂存区内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与安全防护设备,暂存区人员必须经过应急救援的训练,定期参与应急演练。

7、危险废物回收厂商回收危险废物,必须有相关资质,与公司签订回收合同,且合同报送环保局备案。

8、危险废物厂商进厂必须符合公司门禁与环安规定,且装车时必须穿好防护用具,设定警戒范围,不允许其它人进入。

9、厂商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当场开出本次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且出厂时必须具备环境管理课开出的出厂放行单。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范本二

一、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台账。

危险废物管理人员:万迎春、曾玉华

3、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4、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1、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可高兴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三、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范本三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污水站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1、浸出液及场所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1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园区环保分局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6、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7、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8、产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19、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16、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运送危险废物由当地环保部门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2、公司安环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5、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6、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7、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金海立公司相关制度或依法进行处罚。

办理危废处理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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