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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第一次培训:尽职-免责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20-99878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7 19:13: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本校第一次培训:尽职-免责

尽职·免责

一、简介本次培训情况

二、璧山教育面临的安全问题

昨天在结业典礼上,教委张主任在做点评时说:202_年璧山有7个学生意外死亡,两个死于交通事故,5个死于溺水。而今年才到3月底,已经有3个死于自杀,1个不幸溺水。今年的春天来得晚,但今年的溺水却来得特别早。而且只要一发生事故,必定闹得沸沸扬扬,各个部门都会受到影响。因此,我们一定要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尽量避免发生安全工作。

三、经典案例,启迪心灵

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作为老师应该怎么办呢?是的,我们只有尽到最大的职责,同时也要尽量免除责任。只要把工作做扎实,就能防患于未然。

在短短一周的学习、交流、讨论中,专家们也为我们进行了一次很好的思想洗涤,以及理念的更新,教育方法的引领。尤其是一些经典的案例,令人深思,给人以启迪。

(一)课堂案例:科学课上的臭屁

“希望在人才观、教师观上有所提高。”这是县教委张主任在培训会上提出的几点希望之一。培训中,重庆市人和街小学的张秀老师在《我的教育伊甸园》中讲到了一学生在科学课上放臭屁的故事,故事大概讲述的就是一较顽皮的男生在上科学课时,打开自己精心制作的装有很臭不明物的瓶子,并在打开瓶子的同时配以十分响亮的“噗噗„„”的声音,完全扰乱了课堂秩序。班长立即到办公室向张老师报告„„此时,作为班主任应该怎么处理呢?或许我们会火冒三丈立刻把那个放臭屁的学生叫到办公室批评,或许我们会让他在全班同学面前做检讨,或许给他的家长打电话到学校和老师一起教育,或许„„但张老师没有那么做。你说她不生气吗?不,当然相当的生气。但张老师却采用了另外的方式,她没有立即找那位放臭屁的学生,而是第二天才找那学生,那学生也很聪明,见到张老师就说:“张老师,我错了,我去给科学老师道歉。”张老师微笑着说:“那敢情很好啊!不过,我倒想知道你那臭屁是怎么做成的。”那学生就十分详细地讲述制作臭屁的过程。听那学生讲完以后,张老师发现这个孩子很聪明,动手能力很强。于是就和那学生约定每周四中午到办公室教张老师一件手工,张老师通过向学生学手工的方式和学生交流,并在交流中给学生灌输在课堂上实验自己发明的东西是不对的思想,学生也很容易接受„„后来这位放臭屁的学生还在科技模型比赛上多次获奖。

启迪:川外附中的兰勇老师也说:“教室是出错的地方,要把犯错的机会还给学生和老师。”调皮学生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他们的聪明能干。在其聪明能干未能有机会展现出来的时候,他们则往往以调皮捣蛋的模样展现在人们面前。如果我们能够及时地发掘其聪明能干的潜能,再加以引导,不就可以扬其长而避其短了吗?

(二)工作事故案例:

202_年08月18日,《重庆商报》报道:202_年9月26日玩7时许,长寿区某中学老师张某晚自习课时,要求学生小明擦黑板,但小明不愿意。张某拿起一根竹棍打向小明,后经医院检查,小明右手肘部骨折。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以故意伤害对张某立案侦查。后来,张某与小明父亲达成协议,由张一次性赔偿小明8万元。张某认为:“我让他擦黑板的目的是为了教学。”因此,导致的学生受伤应该由学校负责,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支付他付给学生的赔偿款8万余元。最后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张某两千多元。如果通过法律手段张某是赔偿不了8万元的。

启迪:遇到此类案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不会让家长瞒天要价。

(三)校园伤害案例:

202_年11月8日《重庆晨报》报道,我市某重点中学规定:学生在校园内不得疯打。一天课间,13岁的小江和14岁的小明在教室外走廊上玩耍打闹。小江正蹲下系鞋带,小明突然跳过去骑到小江的颈子上。第二天晚上,小江喊颈子痛,经医院诊断,小江被骑导致颈椎错位,颈部功能部分丧失,属于9级伤残。

对这起伤害事故,谁该承担责任?(学校通过法院解决,最后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启迪: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原因有四:

1、积极开展安全教育;

2、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

3、注意细节,严格管理;

4、出现事故,及时救助。这也是学校预防事故必须做好的“四件事”。

(四)处理事故案例: 发生后我们又该怎么做呢?请看这个案例:按照《民法》规定,处理与未成年人的利害密切相关的事情必须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农村学生刘敏在城里住校读书,一天晚上突发严重阑尾炎且有生命危险,医生要求他的监护人签字才施行手术,班主任在无法联系家长的情况下,能不能代替家长签字?(签。救人)

启迪:作为班主任此时必须及时做好“两点”:

1、及时救助;

2、通知家长(如果电话能联系到学生家长,这时候要把矛盾转移,把电话拿给医生,让医生给学生家长讲学生病情和手术中预计会出现的一些情况,家长同意后代签;如果电话打不通又无其他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当着学生2人以上打电话,并发送信息,让学生做证明人);

如果出现重大事故,比如跳楼,这时必须及时做好“两点”:

1、报告上级(一次死3人及其以上报国务院,2人报市教委);

2、善后处理:①通知校医并打120 ;②通知保卫科、派出所到现场;③通知保卫科到现场搜寻有无证据;④封锁教学楼,清点学生人数,弄清跳楼学生身份,并做好其他学生的心理疏导。

所以,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做好“四项工作”:

1、及时救助;

2、通知家长;

3、报告上级;

4、善后处理。

(五)免责协议能否免责案例

某学校组织学生春游,某学生在登山时违纪脱离队伍单独行动发生摔伤事故。出发一周前学校曾要求所有学生将统一印制的《安全保证书》交家长签字。其中最后一条是“如果我不遵守纪律造成伤害事故,与学校老师无关”。

根据这一条款,能否能免除学校和教师责任?(不能。)启迪:不能用生命、健康写合同、签协议。

因此,教师要学法、懂法,特别是教育法规和未成年保护法,并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对学生进行正面引导与教育。这既是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需要,也是保障我们在工作中依法办事、不违法的需要。

教师保护好自己的最好方法是依法执教。

总之,我们作为教师在工作中既要克尽职守,又要用上恰当的方法,最好在工作之余多读读《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九条禁令、六条规定、减负七条规定等,让我们在尽职奉献的同时,好好保护自己。

第二篇:尽职免责

“尽职免责”?看看新安法怎么说!

今天,有网友给我们投稿,探讨“安监执法人员该如何尽职免责”的问题。这个话题一直被广大安监人员所关注。

为此,小编特意找到比较权威的说法,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以下文章作者为阚珂,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这篇文章节选自作者在202_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视频会议上所作的辅导报告,标题小编所加。

权威解读:有关监管部门“尽职免责”

在调研过程中,要求规定“尽职免责”,是监管部门的同志反映比较多的问题。对此我们研究认为,这个意见有一定道理。

从一般道理上讲,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情。我们几十年都在讲,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生产的前提,不安全不能生产。

说到底,安全生产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般与行政监管人员没有直接关系。

尽管如此,法律还是没有作出“尽职免责”的规定。

这是考虑到:

首先,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行政监管还是非常有效的管理手段,行政部门还必须承担这方面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对监管部门的履职要求有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监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其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仍然是我们面临的十分重要的任务,政府主导着经济工作,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伴随着安全生产问题。还要看到,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对引进的企业做了一些不适当的承诺,对企业安全生产要求不高,在项目审批方面把关不严。

这样,发生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这些地方的政府和监管部门难辞其咎。

再其次,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专门增加了一项内容,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出台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按计划进行。这考虑了“尽职免责”的意见。

在追究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要看其是否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是查明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而不是为了处理几个人。

从总体上说,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法履职,尽职尽责地做了工作,在责任追究上就要考虑这个情况。对确实属于不负责任的,或者有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篇:XX联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新产品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 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

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风险尽职要求

第五条 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 2 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

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7.定期(按季)、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

8.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

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贷款辅助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六条 贷款审查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的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贷款审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提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

2.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系统内部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

3.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4.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准确性责任。

贷款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的贷款;

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3.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4.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

5.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意见。

第三章 贷款风险责任界定

第八条 除“三违”(违法、违规、违程)贷款责任追究另有规定外,对其他每笔贷款风险责任人追究责任时,根据其在信贷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一)贷款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1.贷款主办人对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提出同意发放的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放贷款形成风险,应负主要责任,审查人、审批人 5 负次要责任;

2.贷款主办人在贷款手续上明确签署“不同意发放”字样的,而贷款审查人、审批人同意发放所形成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客户经理无责任。

(二)贷款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继办人,指原贷款主办人因工作变动而对该笔贷款进行接收,并承担管理和催收责任的现客户经理。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继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贷款接管后,因贷款继办人管理和催收不力造成贷款损失或丧失胜诉权的。

2.贷款接管后,继办人对原贷款主办人所移交的贷款风险没有在书面移交中提出异议的贷款形成风险(主办人的三违贷款除外)。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主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冒名贷款。

2.违法、违规、违程办理的贷款。

3.贷款主办人在办理贷款移交时,为逃避责任,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贷款。

4.丧失贷款胜诉权的贷款。

5.在贷款办理移交时,没有按规定办理书面移交、界定手续的。6.移交时贷款已逾期或欠息的。

(三)贷款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审查人明确提出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建议并得到有权人批准,而形成的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应负次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审批人决定同意发放贷款而形成风险的,贷款审查人不负任何责任。

(四)贷款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除贷款主办人签署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后,贷款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所形成的贷款风险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外,其余贷款审批人只要在贷款手续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形成的贷款风险的只负次要责任;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的,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 贷款风险免责条件

第九条 在贷款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贷款发生风险,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追究后剩余部分,根据贷款责任人在自己岗位的尽职情况,可予以贷款责任人全部或部分免责:

(一)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 7 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死亡的;

(二)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者)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

(三)由于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

(四)国家政策性贷款出现贷款风险的;

(五)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质)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臵抵(质)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部分;

(六)落实债务贷款,贷款风险较原来没有增加的;

(七)其他因外部客观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

(八)其它认定免责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不得免责: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地方产业政策的贷款;

(二)超越审批权限或逆程序发放的贷款;

(三)违规发放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的贷款;

(四)借名、冒名的贷款;

(五)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或抵(质)押登记手 8 续不全的贷款;

(六)超规定抵(质)押率的贷款或抵押物评估严重失实明显偏高的贷款;

(七)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贷款条件的贷款;

(八)其他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

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_ 年12 月1 日后发生的小微企业问题授信的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篇: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 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激发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观能动性,促进信贷工作人员勤勉尽责,规范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2_】5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各行社在本辖区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题授信是指授信业务形成不良,或未形成不良但已出现欠贷欠息苗头、存在重大的风险隐患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 各行社对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各行社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负责本级机构为最终审批人的问题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人为本级机构的理(董)事长负责。从事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人员(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授信相关培训,并依据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行社应成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由理(董)长任主任委员,监事长任副主任委员,信贷、财务、风险合规、稽核、人事、纪检、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负责对本级机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人员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

各行社不得以召开社务会、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形式替代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的职能。

第七条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采取票决制。参会委员需超过全部委员的三份之二方可召开会议;一人一票,投票结果超过参会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尽职评价委员会审议调查结果应全程制作会议纪要。第八条 被调查问题授信的原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笔问题授信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章 尽职调查的对象与范围

第九条 各行社对本级机构为最终审批人的授信出现风险后,应当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授信出现风险的基本特征是贷款出现逾期,或虽然未到期,但按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已将其划入次级类以下级次;且在未来90天之内不能收回或转化为正常形态,或问题授信已经呈加速恶化趋势。

第十条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信贷受理、调查人员,各级审查、审批人员,贷后管理人员,问题授信处置、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

(一)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

(二)分析与评价环节;

(三)授信决策环节;

(四)授信实施环节;

(五)授信后管理环节;

(六)问题授信处理环节。

第十二条 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制度收集、整理、补充、保管客户资料,客户资料有无遗失、毁损;

(二)是否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

(三)是否对客户进行现场调查,或客户发生突发事件后是否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现场调查、实地调查工作是否在信贷档案中都有记载。

第十三条 在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的要求,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分析、控制风险;

(二)是否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三)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要求,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四)是否对客户的第二还款来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五)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是否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

第十四条 在授信实施与决策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授信工作人员是否越权审批授信;

(二)授信工作人员是否逆程序办理授信;

(三)是否存在上级行政干预下级授信工作;

(四)是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制度的借款用途进行授信;

(五)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六)有条件授信是否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在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后是否未重新决策,实施授信;

(七)授信实施时,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时是否对借款合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在授信后管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

(二)是否落实风险监控措施;

(三)是否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

(四)是否及时收集、更新客户财务报表、项目进展、经营情况等资料;

(五)重点客户管理是否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或组织落实贷后管理方案;

(六)是否及时发出利息或贷款催收通知;

(七)是否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是否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指出或采取相应措施;

(九)是否严格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在问题授信处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发现存在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是否及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客户出现逃废债务时是否及进采取保全措施;

(三)问题授信是否处理及时,方法是否得当。第十七条 尽职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授信工作人员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未尽职: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或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对问题授信未按制度规定或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资产损失扩大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的。

第十八条 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四章 尽职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授信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本级联社稽核审计部门应当将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的风险授信业务提请理(董)事长指定尽职调查人进行独立尽职调查。

上级管理部门稽核审核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和信贷管理时发现应当进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下级有关行社,有关行社理(董)事长必须指定尽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对严重违规的重大问题授信,上级部门可以直接委派工作人员对下级行社的授信工作展开尽职调查,并可以由上级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直接审议、确认。

第二十条 各行社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尽职调查人员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尽职调查人员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询、复制有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尽职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人员在对存在风险的授信业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六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后应当出具初步调查结论。

初步调查结论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授信的基本情况;

(二)尽职调查的具体过程;

(三)各环节有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四)产生风险的原因分析;

(五)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建议。

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时,应列举主要事实并直接援引问题授信业务发生时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条文。

第二十二条 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论形成后,理(董)事长应当提请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进行评议,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列席会议,陈述初步调查结论,但不得参与表决。有关环节责任人可列席会议,在表决之前,对自己是否尽职进行陈述或申辩。

第二十三条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经过评议,认为有关责任人在授信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职责造成风险,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形成风险的环节、责任人、具体原因和行为发生时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认为各环节责任人已经勤勉尽职的,应当免除对各环节责任人的追究。

第二十四条 会议评价结论应当送达给认定未尽职的具体环节责任人,责任人认为评价结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错误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结论的执行。复议的组织机构、认定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上级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或信贷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授信要求下级行社进行尽职调查的,作出评价结论的行社必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上级管理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认为评价结论错误的,可以撤销评价结论,责令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直接提起尽职调查。

第二十六条 认定未尽职的评价结论出台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评价结论认定的事实,依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处罚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 认定已尽职的评价结论出台后,各行社不再追究以本次尽职调查结果为基础的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行社根据本办法出台符合各自实际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设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八条 办贷网点应及时针对问题授信制订盘活清收预案,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清收盘活,防止信贷资产损失。

各级行社及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办贷网点及时化解、处置问题授信。

第二十九条 在问题授信清收盘活工作中,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尽职结论的,或负有清收盘活责任的人员未尽职导致信贷资产损失扩大的,应再次针对性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一条 各行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并报**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五篇: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指引

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微企业贷款

尽职免责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梅河口市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工作,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质量,根据《*****》(***发„202_‟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件)、《**》(吉农信发„202_‟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称联社)及辖内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基层社)经营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应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以小型微型企业及小微企业主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的贷款。

第四条 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是指达到尽职要求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调查、建档、评级、授信、发放、贷后管理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能够获取责任豁免的制度安排。

第二章 尽职要求

第五条 建档评级尽职要求

(一)县联社及基层社应成立小微企业贷款领导小组。

(二)农户资信档案调查遵循实地调查为主,其它调查为辅的调查方式,调查人员应深入每一户应建档评级企业厂区,了解真实的企业经营状况,深入开展资信调查,准确对客户进行法人客户分类,建立信息档案。调查人员对资信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三)调查人员根据资信调查表采集的企业资信,按照省联社202_年发法人客户分类制度的文件及监管监测意见文件要求合理测算企业评分、授信及分类。

(四)信用社贷审工作小组对客户经理对企业客户分类情况进行评审。

(五)联社业务审查部门在客户经理初审推荐的基础上,对每一户企业的等级及授信金额进行评审。

第六条 柜面放贷尽职要求

(一)在客户提供完整的借款手续后,应按照县联社的规定进行限时办理。

(二)按规定收集真实、完整、有效的信贷资料,并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应按照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借款用途、授信额度合理核定贷款额度,按照联社下发利率表核定贷款利率。

(四)按照相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相应的法律文件,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五)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接受借款人展期申请,并按县联社规定填写相关展期法律文件,同时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六)相关信贷档案应在规定时间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进行交接登记。

第七条 贷后管理尽职要求

(一)贷款管理人员应按照省联社文件要求,原则上贷款到期前每季度检查不低于一次。检查情况填写《贷后检查报告》。

(二)对即将到期的贷款上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并签发到(逾)期通知书。

(三)如出现本息逾期,原则上应在逾期之日起一月内展开现场检查,并送达催收通知书,并收回回执归档管理。

(四)通过贷后检查或其他渠道发现贷款发生风险的,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加强贷后管理力度。

(五)根据贷后监测结果和风险状况提出是否对贷款进行调整,包括展期、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等意见。

第八条 档案管理尽职要求(一)小微企业贷款档案资料包括 1.借款人基础资料

包括:企业证件、股东身份证明、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2.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资料

包括:借款申请书、调查报告、审批表、审批登记簿、责任书、征信查询授权书、征信报告、正式评估报告、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相关材料、借款合同、从合同(抵押、质押、担保)、出账通知书、支付方案相关材料、借据复印件、首次贷后检查报告、季度贷后检查报告。(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接收、登记建档评级资料和信贷业务资料,整理、装订、保管、交接档案,对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三)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督促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信贷档案。

第三章 处罚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县联社应成立尽职评价小组,由联社监事长任组长,稽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中小企业部、稽核审计部、合规风险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第十条 基层社工作人员在整个小微企业贷款过程中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承担责任。

(一)有证据表明信贷人员已勤勉尽责,采取得力措施保全信贷资产,但因不可抗力(如市场风险等)形成信贷资产损失的;

(二)借款人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影响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财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还清的;

(三)借款人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所属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者,贷款确实无法收回的;

(四)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确定债务继承人,且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贷款仍未还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当信贷业务出现以下情况时,尽职评价小组应进行尽职调查

(一)贷款形态进入损失的;

(二)基层信用社要求对某笔或多笔贷款进行尽职调查的;

(三)信贷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的。第十二条 处罚标准以《此文需向稽核部门要》为准 第十三条 情节严重的可采取以下处罚方式

(一)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贷款形成不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三)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

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 建档评级责任认定(一)农户调查建档不完整。

(二)按照***号文件提供的调查表格,调查过程中应填未填的处调查人每户100-500元罚款。

(三)按照***号文件规定,应该收集的影像文件未收集处调查人员每户100-500元罚款。

(四)调查建档不真实。

1.信贷人员未尽职调查,出现调查信息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调查人员每户100-500罚款,并对因调查不实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2.串通贷户提供虚假资料的处调查人员每户300-1000罚款,并对因调查不实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3.影像资料与被调查人真实资料不符的处调查人员每户100-500罚款。

(五)法人客户分类、授信不合规。

4.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而未进行法人客户分类的处信用社主任、管户客户经1000-5000元罚款。

5.擅自修改联社分类授信计算标准的处评级人员处每户300-1000罚款,并对因修改导致贷款分类不能真实反映借款人实际情况形成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6.分类授信结果与资信调查计算真实结果不符的评级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处评级人员100-500元罚款。

7.信用社贷审小组未对客户分类结果进行评审的处评级工作小组负责人员1000-5000元罚款。

8.对未进行资信调查的客户进行评级授信的处评级人员每户300-1000元罚款,并对因修改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9.对不符合评级授信条件的客户进行评级授信的的处评级人员每户300-1000元罚款,并对因此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10.分类人员按照领导授意,违规修改农户资信档案的,分别处评级人员及与授意领导评级人员每户300-1000元罚款,并对因修改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人员责任认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申请的;

(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未满足联社规定,柜面放贷人员对其发放贷款的,处贷款发放人员500-202_元罚款,并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

(三)对没有进行分类授信企业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处柜面放贷人员500-5000元罚款,并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

收责任;

(四)办理贷款的过程中,手续不合规、不合法导致信贷合同、票据等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处贷款发放人员500-202_元罚款,并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

(五)贷款发放人员按照领导授意,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手续的,分别贷款发放人员与授意领导500-202_元罚款,授意领导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

(六)办理还本、付息、或展期手续过程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处柜面放贷人员1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贷后管理责任认定

(一)未按时完成贷后检查的,处贷后检查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处基层社主任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二)贷后检查内容不真实的,处贷后检查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处基层社主任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三)贷后检查要素不完整的处贷后检查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处基层社主任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四)贷款到期未在规定时间内抄送到期通知书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五)贷款本息逾期的未在规定时间送达催收通知书并收回回执存档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六)贷后检查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因素隐瞒不报的;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笔每次300-1000元罚款。

(七)通过贷款监测发现贷款存在问题,未对贷款进行

调整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笔每次300-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责任认定

(一)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信贷资料的,移交人及档案管理人员分别处每户或每笔100-500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对信贷资料进行归档、登记、装订、移交和管理的,档案管理人员及信用社负责人分别处300-1000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问题的,处档案管理人员300-1000元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梅河口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校第一次培训:尽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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