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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0-88135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1 18:12: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会计从业资格证

简介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资格,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门槛。属地管理,在全国通用。

会计从业资格证样本 编辑本段报名考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证图

报名办法: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同底片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到指定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202_年3月起河南实行会计从业无纸化考试,网上报名。

202_年江苏省全省范围内实行无纸化考试,并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

202_年上海也已实行无纸化考试,并实行网上报名。

202_年黑龙江省也已实行无纸化考试,网上报名后现场确认。

202_年天津市也已实行无纸化考试,网上报名后现场确认。

202_年下半年湖南省也已开始实行无纸化考试,网上报名后现场确认。

编辑本段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及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相关课本有《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电算化》,根据最新年份版本。凡在一年内参加三门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考试结束三个月后到原报名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单科目成绩合格的不作保留。

报名与考试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所以每个地方有可能不一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自取证第二年起,必须参加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编辑本段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作用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资格,从事会计行业人员所必须的唯一合法的有效证件。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门槛。属地管理,全国通用。会计从业资格证也是考会计职称的前提条件。

1.只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没有会计师证可以从事会计工作

2会计师证是等级证书,反映的是你会计工作的水平

3.是用来证明个人能力和加薪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积极作用还会体现在它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会计从业资格证是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

证书作用:

1、奠定会计基础;

2、从事会计工作的敲门砖;

3、报考助理会计师

编辑本段报考手续

报考时,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同底片免冠一寸照片二张,到指定报名地点填写相关表格,办理报名手续。有条件的地区,要求考生先在网上注册报名,将报名表打印后贴上照片,再到指定报名地点交表、交费办理报名手续。

编辑本段成绩有效期

上岗证任意一门课合格成绩有效期: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须在一年内考出,成绩两年内有效。个别省、市可保留成绩,也有要求一次性通过的。

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期也为两年。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

财办会[202_]13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综合计划局、武警总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2_年10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202_]10号)(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资格认定流程 提供材料:

1、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2、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4、本人照

认定流程: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及《信息卡》

2、市财政局受理并审核

3、省财政厅审批

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决定是否颁发证书,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证书。

编辑本段考试范围及题型

1、考试范围:依据财政部202_年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进行命题。

2、考试题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全部为客观题,分单选、多选、判断。

编辑本段报考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下面条件外,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超过两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材

考试教材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编写,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一般每年都会有所调整。由于考试大纲是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各省的教材也有一定的通用性。

考试教材一般为一科目一本,通常会附一本“应试指南”或“历年试题汇编”,总计教材费用约在100元以内,订购教材时交付。

考试费用

各地报名考试的费用不同,一般每科目在20-50元左右,总计费用应在100元以内,报名时一次交付。苏州市08、09、10年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费用为:170元,11年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费用为150元。浙江省(含宁波)09年报名费用总计为130元(报名费两科70元,教材60元)黑龙江省考试费用为:140元(报名费15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40元,会计基础科目35元,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50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

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

(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

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

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2_年5月8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2_]5号)、202_年9月13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

(一)》(财会[202_]13号)、202_年7月25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

(二)》(财办会[202_]28号)同时废止。

编辑本段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取得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四条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上海市财政局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

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在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由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在本市其他组织工作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二)与任何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会计从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

第五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六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之一,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年内(含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上海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考试考务规则,组织考试命题,并监督检查考试考风、考纪。各区、县财政局具体实施相关考试考务工作。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第九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年内(含年,下同),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一条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应按第四条规定向相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按要求填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效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四)与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刻制下发。

第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上海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负责印制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编号规则负责编号和颁发。

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

公章。下同),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确认后,给予注册登记,并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个月 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持证人员重新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编辑本段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相关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内容: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三门课程。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时间:每科35分钟.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教材:黑龙江省财政厅指定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教材。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报名地点:哈尔滨市财政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报名时间:每月一次考试;报名时间为每月上旬,考试时间为每月中、下旬。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形式:采用无纸化考试形式。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题型:单选、多选、判断。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报名条件:依据《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免试条件:依据《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合格标准:考生需一次性通过三门课程考试,才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采用网上报名

编辑本段杭州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相关规定: 科目介绍:

①会计电算化:学习中文WIN2000、Excel2000及财政部专用软件。使得学员能够通过财政局的会计电算化统考,获得会计电算化证书。

②会计上岗证:通过对会计基础与实务、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2门课程的学习,能够通过财政局的会计上岗证统考,获得会计上岗证证书。

报名办法:

①电算化考试:

报名需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②会计从业人员考试(考上岗证)报名:

应试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持外省市身份证人员,须同时携带本市工作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本市居住证明),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③可以网上报名,杭州地区网上报名有优惠。

考试安排:

①电算化常设考场,每班结束即可考试。

②会计从业人员考试(考上岗证)每年4月、10月二次市统考,考试科目2门,上半年未取得全科合格的考生可在下半年补考,下半年未取得全科合格的考生第二年2门均需重考。

江苏省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一、报考对象和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考试及报考时间全国各省略有不同,各地报名详情请参见:202_年各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汇总。凡是符合《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报考人员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江苏美成教育网校提醒广大考生根据报名政策进行报考。

(一)基本条件

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全部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证书。

(三)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全部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报名条件补充说明

1.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同的会计专业资格考试。

2.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二、报名时间和办法

2.报名地址:报考人员所在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指定的地址。

3.报名办法:

今年我省南京市、苏州市、常州市进行网上报名试点工作,具体的报名方法和流程稍后由本网站公示。

除南京市、苏州市、常州市外其它地市都通过以下方式报名:

(1)到报名点领取报名表、报名信息卡、报名手册和考试用书预定单。

(2)报名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报名表”上审查盖章后,携带报名表一份,身份证、学历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和近期免冠一寸黑白照片二张,到指定地点报名并准确无误填涂报名信息卡。

(3)中级考生如年度考试有合格科目者,填写报名登记表时必须填涂考试档案号,否则后果自负。

三、考试科目及时间

考试日期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月19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20日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四、证书颁发。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证书

五、考试用书。

考试用书由考生自愿选订由全国会计考办和全国会计资格评价中心重新编著的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六、其它

异地考生到我省报名,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原考区会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和软盘,并出示相关证书的原件。

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编辑本段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令第2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撤销吊销、转入转出、丢失补证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需要重新注册的,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延期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到选定区县财政部门办理延期注册登记。财政部门在办理延期注册的同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注明持证人历年继续教育情况,予以明示。202_年已办理延期注册的有效期到202_年。

持证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注册登记的,在北京会计网上公示并限期办理注册登记;超过限期仍不办理的,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北京会计网上予以公告失效。

第三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用弄虚做假的手段办理转入的,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北京会计网上向社会公告。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北京会计网上注销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各区县之间不用办理调转),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手续。调转依照属地办理原则,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按单位或户口(暂住证)所在地予以管理。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的办理。持证人员应在北京会计网上填写调转申请表并进行打印、提交。

持证人员携带打印好的调转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发证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调入单位接收证明、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或暂住证,于在网上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所属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持证人员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及时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超过90日的不予办理。

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手续时,一旦发现有弄虚做假的立即停止办理,并没收假证。

第六条 对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的办理。持证人员应先在北京会计网上填写调转申请表并进行打印、提交。

持证人员携带打印好的调转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于在网上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所属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丢失补证的,应先在北京会计网上填写“丢失补证”申请表并打印、提交。

持证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于在网上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区县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北京会计网上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月。

公告期满后,持证人员携带申请表、公告材料、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于网上提交申请后的60日内到所选定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 202_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通知

财办会[202_]13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综合计划局、武警总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2_年10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202_]10号)(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免试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免试规定:凡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但必须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合格。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等六个专业。

编辑本段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手续 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调转登记->归档

工作要求:

1、申请。转出:提供调入单位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辖区内);转入:提供调入单位证明原件、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转出地财政部门调转登记表3份。

2、受理(即时)。责任人:业务承办人 转出申请人领取《××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三份,填表;省外转入申请人领取《××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2份,信息卡1份,按办证程序办理新证;省内转入申请人依据调转登记表办理调入手续。

3、审核(即时)。责任人:业务承办人、本处负责人 业务承办人在转出登记表经办人处签字、编号、留电话号码,加盖审核费用章,在全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调转信息。省内转入业务承办人在调转登记表经办人签字、编号、留电话号码,加盖审核专用章;省外转入业务承办在申请表上编档案序号,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审核专用章,在外省调转登记表上先电话咨询调出地财政部门,表上是否有调出地省级财政从业资格证管理部门公章,业务承办人在调入地一栏签字盖公章,写本处电话号码。收外省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在证书上贴对应档案序号。

4、调转登记。责任人:业务承办人 ①省内转出,将调转登记表2份和打印单归还申请人(免费)到调入地办理调转手续,不需换证。②转出省外,申请人需将调转登记表送省厅会计处盖章后到调入地财政部门办理换证手续。③省内转入,业务承办人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作调转登记(免费)。④省外转入,手续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发新证。

5、归档。责任人:业务承办人 由业务承办人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外省会计从业资格证整理归档。

第二篇:会计从业资格证

总结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的构成(1)会计法律(2)会计行政法规(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4)地方性会计法规 《会计法》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原则:

1、保护各种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

2、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相结合

3、经济主体利益与社会主体利益相结合

4、保护公平竞争

二、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P1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三、会计监督P2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记帐人员与经纪业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条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五、1)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不少于24小时。2)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人员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针对性、灵活性、适用性

六、会计工作的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工作

八、会计资料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本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2、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制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土盖瓦布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

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4、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公历制会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九、会计凭证的种类:按填制、程序、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接受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原始凭证的审核P10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十、会计账簿包括:

1、总账

2、明细账

3、日记账

4、其他辅助性账簿

十一、会计账簿的登记

(1)一般应占行高度的“1/2”(2)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3)在不

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4)在三栏式帐户余额栏前,如未记录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5)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用药水消除字迹,更正的方法主要有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三种。

(2)账目的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合账表相符。

(3)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半、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半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半会计报表应至少反映两个或者两个相关期间的比较数据,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4)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5)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6)专人负责监销。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有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政府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P18

(7)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90日内(2)

离岗备案:持证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

(9)两种行政责任的形式:1)行政责任:a、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b、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刑事责任:a、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b、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10)违反《会计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P26——27

违法《会计法》应承担的责任:单位处3000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2)负责人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2_元——2万元以下的罚

第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征管法》的主体:

1、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相关单位

3、有关单位和部门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但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3、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4、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5、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6、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0日内设置帐簿

(1)备案制度: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发票存根保存5年,账簿记帐登记应当保存10年

8、扣税义务人应当自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10日内,按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6、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7、发票保管管理: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

税控管理:《征收法》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设置,或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可以处以202_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2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8、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

9、税款的征收方式:

1、查帐方式

2、查定方式、3、查验方式

4、定期定额的方式

5、委

(2)托代征税款

6、邮寄纳税

7、其他方式(利用网络申报、IC卡纳税等方式)延期申报管理必须是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和准

10、欠税清缴制度:限期缴税时限最长期不得超过15日

11、税务检查的形式:

1、重点检查

2、分类计划检查

3、集中性检查

4、临时性检查

5、专项检查

12、税款的优先: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3、税款的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少缴税款的应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14、税务机关的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1)可处202_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2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P5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补:09年1月1日变化,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下调:工业类企业应税销售额50万万以下商业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以下

09年1月1日变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降低3%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结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恪守信用、覆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贷款;

1、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日常收支)、一般存款账户(借款转存)、临时存款账户(临时需要)专用存款账户(财政拨款)

2、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3、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又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4、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5、银行汇票时出票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最长不超过6个月)

6、银行本票是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7、支票分为现金支票(直接取现金)转账支票(不能转账)普通支票(即可取现又可转账)

8、支票办理要求:出票人签字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帐不符的支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

9、基本存款账户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

一般存款账户范围: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帐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专用存款账户: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0、票据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11、票据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义务: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

1、职业道德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2、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会计子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在于性质不同、作用范围不同、实现形式不同、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3、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包括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有:通过会计学历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会计继续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4、道德的特征:非制度性。非强制度性、内化的规则

职业道德除了具有道德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职业性、实践性、继承性、多样性道德的功能:认识,调节,教育,管理,激励

道德的涵义:调整社会关系行为的规范

5、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就

第三篇:会计从业资格证(定稿)

会计从业资格证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解读

会计是一项非常好的工作,工作稳定,而且越来越吃香。但想要从事会计工作,必须要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因为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门槛。同时,同时只有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后,才有资格报名参加更高级的财快类考试。

二、会计考证时间

1.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采取网络报名。原则上每个季度安排1次报名,即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份安排报名,次月起的一个季度内安排考试。202_首次报名时间初定为3月10-20日,考试时间从4月下旬开始。考生可登录浙江省财政厅会计考试报名网(http://kjbm.zjczt.gov.cn)进行报名、交费、打印准考证。考生报名实行实名报名承诺制度。考生通过报名流程,视同对考试相关公告或协议作出承诺。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填报错误,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和修改申请表,前往当地会计管理机构提交修改申请,申请受理时间为报名当月1-20日的工作时间(首次报名信息修改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10—25日的工作时间),逾期不再受理考生上述信息修改申请。考生应认真填写个人信息并承诺信息真实。因个人信息不实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2.考生原则上应在常年居住地所在的设区市考点参加考试,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他考点参加考试。但是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必须根据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

3.具体考试场次由各市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在系统中设置、分配,考生可根据考场安排自主选择考场以及考试日期,选定后不得修改。因考生个人原因造成缺考的,不退考试费用。

4.在202_内,每个考生最多可以报考2次。

三、学习内容

1.《会计基础》: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账户的分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清查、会计报表、账务处理程序;

2.《财经法规》:会计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会计职业道德;

3.《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概述、会计电算化的工作环境、会计电算化基本要求、会计核算软件的操作要求、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软件简介;

第四篇:会计从业资格证

会计从业资格证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目前我国实行考试制度,凡高中以上学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通过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资格,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门槛。属地管理,全国通用。

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及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相关课本有《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电算化》,根据最新年份版。本凡在一年内参加三门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考试结束三个月后到原报名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单科目成绩合格的不作保留。

报名与考试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所以每个地方有可能不一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自取证第二年起,必须参加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作用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资格,从事会计行业人员所必须的唯一合法的有效证件。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门槛。属地管理,全国通用。会计从业资格证也是考会计职称的前提条件。

1.只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没有会计师证可以从事会计工作

2会计师证是等级证书,反映的是你会计工作的水平

3.是用来证明个人能力和加薪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积极作用还会体现在它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会计从业资格证是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

证书作用:

1、奠定会计基础;

2、从事会计工作的敲门砖;

3、报考助理会计师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考试简介;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级别代码是1。

考试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财务管理》、《经济法》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

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当年年底前。

考场设置;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初级资格考场的,须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上一年的10月中旬到11月底。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的5月第三个星期

六、星期天。(以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为准)

考试用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财政部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2_的考试。

考试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财政部将对考试考务工作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成绩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02_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四)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

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七)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城市规划师、价格鉴证师、国际商务师职(执)业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以上工作年限截止到202_年6月30日。

二、考试时间、科目

202_年6月17日下午2:00—4:30《财务与会计》

202_年6月18日上午9:00—11:30《税法

(一)》

下午2:00—4:30《税法

(二)》

202_年6月19日上午9:00—11:30《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税务代理实务》

三、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者,可免试《税法

(一)》、《税法

(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2_年起,凡在202_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可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

四、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4个科目的,必须在两个考试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2个科目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内全部通过。

五、报名方法

(一)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考生网上报名时,应正确输入报考信息,牢记本人报名序号,上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彩色正面证件照,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二)网上报名时间为202_年1月14日-30日,网址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网的“网上报名”栏目。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期间保存,并打印报名表。

(三)现场确认时间为202_年1月26日-30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现场确认点地址为:

现场确认须对报考条件所规定的专业、学历、工作年限等进行审核,请考生将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表下载打印后,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携带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明和职称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如上点办理确认手续。身份证、学历证明和职称资格证书均须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于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反面。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四)完成报名的人员应于202_年6月2日-9日在准考证发放栏目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五)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六)关于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考《网上报名指南》。如考生网上报名,下载准考证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发现报考信息有误,请及时与相应确认点联系。

(七)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55元。

六、考生须知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考生务必注意:

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

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

3、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作答。

其余四个科目均为客观题,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由考试院向考生提供草稿纸,考后回收。

七、成绩查询及证书领取

(一)考试后两个半月,考生可于本网站 “成绩查询”栏目查询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下载打印。

(二)领证时间为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左右,地点为相应确认点。请考生届时关注本网站通知或联系现场确认点。考试合格者须填写合格人员登记表。

第五篇:会计从业资格证

会计从业资格证

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会计行业的“准入门槛”,因为会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所以《会计法》明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证书的人员,就无法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证由财政部颁发,各省市地方财政局/厅管理实施。

同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是会计人员的“职场生涯起点”,只有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在对应的财政主管部门取得资格证书以后,学员才有资格报名参加其他高级别的财会类考试(例如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会计上岗证和会计电算化两门。学员考出后凭会计上岗证成绩单和会计电算化证书及其他个人材料到对口的财政局会计事务中心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是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转籍。考试形式

《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初级会计电算化》为上机考试。

考试科目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考试教材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编写,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一般每年都会有所调整。由于考试大纲是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各省的教材也有一定的通用性。每年有两次会计证考试机会。一般报名时间分别是:

上半年报名时间:2月至5月

下半年报名时间:9月

尚书考试中心

会计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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