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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20-88098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1 12:32: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湖南湘江新区 http://hnxjxq.gov.cn 时间:202_-04-08

一、审批部门:国土规划局

二、审批处室:国土管理处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长沙大河西先导区规划区域内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长政函〔202_〕93号);

5、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沙大河西先导区规划区域范围内事权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7、《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

8、《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

四、申请条件

1、规划设计条件书及蓝线。核实出让土地的各项指标。

2、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

3、最新地籍调查表上相邻权属单位是否全部盖章:如原已有老地调表的,可将老地调作为附件;如有相邻权属单位均未在新老地调表盖章的,需先做违约指界后方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4、申报主体资格文件,如相关证照已过期的,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5、遗失补办需先登报申明,登报期满一个月后如无争议方可进窗办理。

五、办理材料

1、核心资料:

(1)申请协议出让的报告;(2)土地权属证明资料:

如属于统征地的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单、统征红线图;如属于本单位划拨地补办出让的提供国土证、红线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如属于规划要求整合其他单位划拨地的提供国土证、红线图、原单位申请收回土地的报告、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资料;

属于划拨地不改变条件补办出让的提供原规划报建资料:如规划要点、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已建房屋的提供产权复印件)等; 属于新办理出让的提供规划要点1份、蓝线图原件1份。(4)技术咨询成果资料:

地籍测绘成果、地籍调查表(原件各1份)、上好座标的1:500—1:202_地形图原件3份(用来写红线)、西安80坐标的电子成果一份(用来上传国土资源部获取电子监测监管号)。用于出让合同附件的宗地图复印件3份、规划要点复印件3份、评估报告原件1份;

(5)先导区(湘江新区)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6)其他部门意见资料:属企业改制用地应提供企业改制批文(破产的提供裁定书),企业改制方案,职代会意见,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省属及省属以上的单位应提供省国土资源厅及省财政厅联合批文(原件各1份)。属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地应提供上级机关批准意见;属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用地应提供董事会决议;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用地应提供职代会决议和主管部门意见;属“两安”用地应提供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意见及区人民政府意见。

2、非核心资料: 申报主体资格文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地点:湘江新区政务中心窗口

七、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0731-88995297、0731-88995155

九、办理流程:

第二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土地概况及优惠政策:

1、甲方将位于市区渭河以北,新福路以南,宝成铁路以西,福谭大桥以东范围内面积共523.299亩五宗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该宗地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以宝鸡市规划局市建规规字[202_]80号、34号、35号、36号用地坐标及附图所示为准。(详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界线认定书)

2、甲方依据本协议出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出让范围,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使用年限为70年,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普通住宅和商业服务业建设用地。

3、乙方在本协议受让土地的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经营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4、乙方取得该宗土地开发权后,在开发利用时,可完全享受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北坡地质灾害防治搬迁建设安置优惠政策,即宝政发[202_]23号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一)并向金台区税务机关纳税。

二、土地价格、款项支付及证书办理

1、本协议使用权出让摘牌价为每亩36万元(含宝政发

[202_]23号文件相应的减免费用,含地上附着物,地下埋藏物、高压线、电缆等价款)。

2、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土地款分阶段按用途支付

第一阶段:协议签订生效后一月内乙方予付甲方土地款1000万元。

第二阶段:乙方支付甲方土地款500万元,主要用于甲方办理该宗出让宗地前期手续之用。

第三阶段:付款前,甲方应将第二阶段乙方办理的相关出让土地前期手续复印件等资料提供给乙方,并负责协调乙方圈定位于市热力公司用土以西,新福路以北,北侧自然土坎及城市规划路以南,市旧城改造公司北坡防滑治理搬迁用地以东范围内面积为367.604亩用地,在乙方直接参与下待甲方与该宗用地的农民敲定解决其土地问题的解决方案后,乙方方可付给甲方1000万元以解决甲方对该圈定土地农民问题的承诺。

第四阶段:付款前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圈定用地,圈定那块按每亩13万元付给甲方该圈定土地款,以解决该用地上的农仪问

题。至此,在该项目开工建设之前,乙方不再付给甲方任何款项。等该出让地全部圈定后,甲方负责为乙方出据相关证明文件资料,乙方据此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办理摘牌注册登记手续。

三、甲方的工作、权利和义务

1、协助乙方办理该宗用地的总体规划报批手续。

2、负责宝政发[202_]23号文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见本协议的附件)。

3、协助乙方办理前期报建和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手续。

4、协助乙方处理好地方、林、组及个人与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让的矛盾。

四、乙方的工作、权利及义务

1、负责该宗地的总体规划方案及环境规划方案的设计。

2、全面负责并承担该宗地的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投资建设、管理和销售等工作。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本协议的总价的5%的违约金。

六、争议

双方若发生争执时协商解决,否则,可向宝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甲方按期足额收到乙方第一阶段土地预付金后自行生效,双方间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八、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九、本协议附件作为协议的补充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三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_______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安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____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从_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使用权济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__%滞纳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_____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第一条 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_____日内,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第二条 土地利用要求

2.1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___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____;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________;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________;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________层;

(7)绿化比率_________;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三条 公益工程

3.1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_________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2 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_________。

第四条 设计、施工、竣工

4.1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4.2 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_________平方米。

4.3 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_______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_________日。

4.4 用地者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_____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第五条 建筑维修活动

5.1 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5.2 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5.3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第六条 供水、供电

6.1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6.2 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6.3 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第七条 监督检查

7.1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7.2 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 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 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第四篇: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国土资源部挂牌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1、拟订挂牌出让方案。县国土资源局(地产市场承办)会同规划部门共同拟订拟挂牌出让地块、用途、出让方式、时间、出让底价和其他条件的方案;

2、报批。县国土资源局报县政府批准挂牌出让方案;(地产市场承办)

3、编制挂牌出让文件。包括:挂牌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地产市场承办)

4、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开始前至少20日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4)索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5)挂牌出让时间、地点、竞买方式;(6)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式;(7)竞买保证金;(8)其他事项。

5、申请竞买人索取挂牌出让文件,并提供以下资料:(1)竞买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股份公司董事会关于竞买事宜的决议(附全体董事签字)

及董事会签署的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文件(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6、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 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竞买人资格。(地产市场负责)

7、挂牌出让。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具体程序:(1)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地产交易市场挂牌公布;

(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3)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4)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5)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6)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竞买成交确认书》。注:按下列规定确定成交:①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人竞买的,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者,挂牌成交;②挂牌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的除外;③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报价均低于底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④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可以进行现场竞价。

8、签订出让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内,县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竞得人按出让合同的规定缴纳成交地价款和契税;

10、出让人即县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履行拍卖地块交付手续。(地产市场负责)

10、出让人即县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履行拍卖地块交付手续。(地产市场负责)

11、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地产市场)

12、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竞买成交确认书》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13、土地登记。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金、契税全部支付凭证申请土地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科)

第五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一、招标出让土地程序

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

2、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

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标书方为有效。

6、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填写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2)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以个人身份投标的,须提交身份证影印件;

(6)履约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帐户的证明材料;

(7)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7、发出招标文件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其内容,并应当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8、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召集全体投标人参加,并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的方法以及标底。土地交易机构指派人员,担任开标会秘书工作。

9、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组负责。评标组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推选一名评标组组长。评标组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其成员由监察机关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从专家库人员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在开标人确定前保密。

10、专家库人员应根据拟评标项目情况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对投标人提出要求需要评标组成员回避的,由监察机关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报国土资源局领导确定。评标组成员一经确定,必须参加开标和评标。

11、土地交易的招标开标、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点算标书;

(2)开启标书;

(3)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4)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5)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3)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

(4)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标标书条件的。

无标标书应当在开标是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

13、开标会后,招标人应当于1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告知未中标人。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土地权权出让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依约定时间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1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通知书》无效。招标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5、投标人未中标或在开标会前声明放弃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预交的保证金(不计利息)。投标人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标人在开标后撤标的,或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或失去履约能力与条件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其保证金。

16、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活动,并告知投标人。

二、拍卖出让土地程序

1、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在拍卖开始前20日发布。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规则第 条规定处理,并在拍卖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2、拍卖公告发出后,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4)资信证明;

(5)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6)拍卖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

3、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及有关材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竞买意向人。

4、发出拍卖文件后,拍卖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竞买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合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4)保证金没有到达拍卖人指定帐户的。

6、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购买人有更高应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竞买人现场口头提出加大加价幅度,符合竞价原则的,可以接纳其报价。

7、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招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8、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竞买人出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等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价价位、应价递增的幅度和拍卖规则等事项;

(4)主持人宣布竞买开始;

(5)竞买人应价;

(6)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7)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8)拍卖人与竞得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9、《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拍卖标的;

(3)拍卖在效时间、地点及价款;

(4)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其他需要约主的事项

10、拍卖人可以对拍卖的地块设定底价,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到底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三、挂牌出让土地程序

1、挂牌土地使用权,应当发布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应在挂牌起始日前20日发布。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挂牌起始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2、挂牌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至挂牌交易截止日前,竞买人向挂牌人提出书面报价竞价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影印件;

(4)资信证明;

(5)、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6)挂牌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报价竞价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挂牌交易截止日前挂牌人收到为有效。

3、挂牌人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挂牌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挂牌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报价竞价意向人。

4、发出挂牌文件后,挂牌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报价竞价人应当对报价竞价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合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4)保证金没有到达挂牌人指定帐户的。

6、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挂牌公告确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公布;

(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定报价单报价;

(3)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4)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5)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a、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效;

b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c、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6)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在土地有形市场举行挂牌宗地的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7)挂牌期限截止时,向挂牌人申请领取了统一制作的竞价标志牌,即确认拥有继续报价资格。

(8)挂牌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a、竞价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b、主持人简介地块挂牌交易期内挂牌价格的更新情况,宣布挂牌截止时的报价为起叫价及每一次应价递增的数额。在竞价过程中,主持人有权根据竞价应价情况调整每一次应价数额。

C、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竞买人应价时,手举的竞价标志牌应高出头部。在新开价之前,竞买人不得撤回已竞价的应价。

d、起叫价不等于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竞价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竞价,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

e、竞买人最后一次举牌应价时,经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数目“第一次”、“第二次”而没有人再举牌应价,主持人一槌敲下,该幅土地使用权由最后应价者取得。

f、挂牌人与竞得人签署《挂牌成交确认书》。

7、《挂牌成效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挂牌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挂牌标的;

(3)挂牌成效时间、地点及价款;

(4)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四、协议出让土地程序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出让。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天、公正和诚实依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3、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程序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什么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对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和其他用地五十年。»全文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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