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网球协会反兴奋剂实施细则
附件:
中国网球协会反兴奋剂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反兴奋剂的相关通知精神,保护网球运动员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严肃和规范在网球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结合网球运动的特点,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网球协会所属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各省、市、自治区、解放军、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协会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三条:中国网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使用兴奋剂的违规行为将按照总局和国际网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网联)的相关规定给予严格惩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坚决执行“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第五条:紧紧围绕“教育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反兴奋剂宣教工作,防患于未然。提高网球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和工作人员自觉抵制兴奋剂的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建立防范意识教育制度。根据国际网联和总局发布的有关反兴奋剂通知、条例、禁用清单和最新动态等及时传达到协会所属国家队。国家队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根据总局有关准确报告运动员行踪的要求,国家队指派专人负责,将国家队运动员比赛、训练地点和所在地等信息按时上报总局相关部门备案。当运动员比赛、训练地点和所在地发生变化时,应在第一时间将变更事项报告总局相关部门。
第八条:加强对营养品的管理,避免发生兴奋剂误服、误用问题。
一、根据总局《关于加强对国家队购买和使用营养品管理的通知》要求,国家队在购买和使用营养品中要执行“严格把关、统一购买”的原则,严把采购渠道。严禁在国家队使用自制和购买管理目录以外的任何营养品。
二、在国家队训练和比赛期间,运动员禁止使用各地方队和其它非国家队提供的营养品。
三、国家队应建立营养品采购记录,出库、入库和发放登记制度,对所购营养品的批次编号、发放人员、数量、日期等信息做详细的记录。
四、国家队应对过期和变质的营养品及时销毁和处置。第九条:强化日常就医和药品的管理。
一、国家队运动员在比赛和集训期间需要就医时,需有队医陪同到指定或资质较大的医院就诊,就诊前与医生讲明是运动员身份并保存好诊断书、处方和所做检查、处置的相关就医记录。
二、国家队采购日用药品需到指定医疗单位采购,严禁给运动员使用规定目录以外和成份不明及标有“运动员慎用”标记的药品。
三、在非比赛和集训期间,运动员需要就医时,应尽量选择资质较大医院并事先声明运动员身份。就医后保存好就医记录,在用药前电话征求所在队医同意后方可用药。
四、国家队队医应建立所属运动员的健康和医疗档案,详细记录运动员的伤病、治疗和用药情况。
五、如医疗必须使用一些违禁药物,国家队应及时申报用药豁免。治疗用药豁免分标准程序和简易程序,标准程序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简易程序申请后运动员即可使用。
第十条:加强对运动员饮食管理,严格指定地点饮食,控制零食的食用。
一、国家队运动员在重大比赛前的集训,应在指定地点就餐,禁止外出就餐。
二、国家队建立运动员外出就餐报告制度,在非禁止外出就餐期内,如需外出就餐应向领队报告就餐地点、就餐人员等信息。
三、为了运动员自身的健康,本人应尽量少食用零食,对于不明成份的食品更应自觉禁食。在重大比赛前的集训期间,国家队对运动员所食用的食品应严格控制并予以详细记录和备案。
四、在重大比赛及集训期间,运动员严禁食用他人馈赠和不明来历的任何食品和饮品。
五、运动员应对在日常生活、训练、比赛期间所有进入体内的物质负责,应时刻保持反兴奋剂的意识,严把入口关。对于自己食用的食品和饮品要有详细的记录。
六、入口的食品和饮品在打开包装前应该保持包装完整,打开后应始终在自己视线内,否则不能饮食。第十一条:国家队集训和比赛期间,应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训练、比赛场地、驻地和餐厅等区域。国家队的医务室、仓库和运动员宿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运动员应配合接受兴奋剂检查并明确基本程序及责任和义务。
一、运动员接到兴奋剂检查通知单后,应要求查看检察官的身份证件和兴奋剂检查授权书,在确认无误后在兴奋剂检查通知单上签名。
二、运动员在接到兴奋剂检查通知后,应在一小时内尽快到达检查站并接受检查。运动员需提供带照片的身份证明。
三、运动员选择一套独立密封的尿瓶并按规定留样后,本人封存“A”瓶和“B”瓶且确认封存完好。
四、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应按要求认真、仔细、准确地填写有关表格,特别是最近的用药和营养品的情况。如在国外比赛,运动员或运动员陪同人员对所使用的治疗药物和营养品名称的英文不明确,则应使用准确的汉语拼音或汉语填写其名称。
五、运动员在国外接受兴奋剂检查后,应在第一时间由随队教练或工作人员口头报告国家队领队。保存好检查记录单,回国后上报。国家队负责填写检查报告后上报总局相关部门。
第三章 违规处罚
第十三条:国家队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对运动员本人和所属主管教练的处罚按照总局体科字〔2008〕76号《关于下发〈国家队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家队运动员回所在单位期间,反兴奋剂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严格按本细则执行。如出现兴奋剂违规事件,将追究所在单位责任并给予处罚,处罚办法按总局体科字〔2008〕7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诉和仲裁
第十五条:运动员、相关人员及单位可根据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申诉:
一、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或陪同人员,如对兴奋剂检查的样品收集过程有异议,可以用书面方式在样品收集过程结束前提出申诉,或向在场的兴奋剂检查官员提出申诉。如未提出申诉,则被视为放弃对样品收集过程的申诉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不再受理以不清楚去什么地点接受检查或弄错时间为理由提出的申诉。
二、如对兴奋剂检查结果及其他违禁行为的认定有异议,可向中国网球协会提出书面申诉或要求召开听证会。
三、如当事人对中国网球协会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按照有关体育仲裁的规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对其他处罚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中国网球协会。
第二篇:反兴奋剂保证书
附件3
运动员反兴奋剂保证书
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一号令和中国游泳协会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作为一名参与国际泳联10公里马拉松游泳世界杯赛(淳安千岛湖站)的运动员,要以维护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和国家荣誉为己任,认真履行运动员反兴奋剂的责任和义务,并对因违反反兴奋剂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我庄严承诺:
一、坚决在体育运动中不使用兴奋剂,维护体育运动的纯洁和公正;
二、自觉抵制有关人员(教练员、队医等)组织、强迫、欺骗、和教唆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三、按照运动员行踪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主动报告个人行踪信息;
四、因伤病需要进行治疗,主动向医师说明运动员身份,确需使用含有违禁物质的药品或禁用方法时,按照治疗用药豁免的有关规定,申请后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
五、按规定接受赛内、赛外各类兴奋剂检查,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官的工作;
六、自觉遵守有关反兴奋剂的法规及规定,积极参加反兴奋剂教育活动,提高对兴奋剂危害的认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七、如发生兴奋剂阳性或其他违规行为,愿意接受取消比赛成绩、停赛、罚款或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诚实守信,珍爱健康,远离兴奋剂。
代表队: 运动员签字:
2016年 月 日
附件4
自愿参赛责任书
一、我完全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良好;没有任何身体不适或疾病(包括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心肌炎、其他心脏病、冠状动脉病、严重心律不齐、高血糖或低血糖、以及其它不适合游泳运动的疾病),如隐瞒任何病情,所产生后果自负。因此我郑重声明,可以正常参加2016年国际泳联10公里马拉松游泳世界杯(淳安千岛湖站)比赛。
二、我充分了解本次活动期间的训练、比赛及有关活动中有潜在的危险,以及可能由此而导致的受伤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事故,我会竭尽所能,以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任的态度参加本次活动。
三、我本人愿意遵守本次比赛活动的所有规则规定;如果本人在参赛过程中发现或注意到任何风险和潜在风险,本人将立刻终止参赛或告之赛会官员。
四、我本人以及我的继承人、代理人、个人代表或亲属将放弃追究所有导致伤残、损失或死亡的权利。
五、我同意接受组办方在比赛期间提供的现场急救性质的医务治疗,但在医院救治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负担。
本人已认真阅读全面理解以上内容,且对上述所有内容予以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在没有任何诱导的情况下自愿签署此责任书。
参赛者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期:
第三篇:反兴奋剂保证书
反兴奋剂承诺书
做为一名运动员,我将以维护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为己任,认真履行运动员反兴奋剂的责任和义务,并对因违反反兴奋剂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在此,我郑重承诺:
一、认真学习国家及我省的反兴奋剂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活动;
二、在体育运动中坚决不使用兴奋剂,维护体育运动的纯洁和公正;
三、自觉抵制有关人员(教练员、队医及其他人员)组织、强迫、欺骗和教唆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四、严格按照运动员行踪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报告个人行踪信息;
五、因伤病需要进行治疗时,主动向医生说明运动员身份,确需使用含有违禁物质的药品或禁用方法时,按照治疗用药豁免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批准后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
六、按规定接受赛内、赛外各类兴奋剂检查,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官的工作;
七、严格要求自己,不私自外出就餐,不私自使用任何药品和营养品,避免误服、误食事件的发生。
八、如发生任何兴奋剂阳性或其他违规行为,愿意接受取消比赛成绩、停赛、罚款和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诚实守信,珍爱健康,远离兴奋剂。
运动员签字:日期:
监护人签字:日期:
主管教练签字:日期:
第四篇:反兴奋剂保证书
反兴奋剂保证书
为进一步做好反兴奋剂工作,更好地完成2008年奥运会反兴奋剂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我省、(市)体育局负责-------运动员在省、(市)训练期间的反兴奋剂管理工作,并保证如下:
一、运动员因病、因事请假回省治疗、不能随国家队一起训练以及通过选拔后参加国际比赛的运动员,在回省、市期间的训练和生活以及反兴奋剂工作的管理,由所属省、市体育局负责。
二、加强对国家队选调运动员在回省、市期间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管理,配合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做好兴奋剂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和关于药品、营养品的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三、按照反兴奋剂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跟踪并报告回省、市期间运动员的行踪,并保证运动员可随时接受有关反兴奋剂机构的各项检测。用药应严格按《药品、营养品的管理》规定执行,回队后将病历的原件交队医保管,如因治疗需要,需长期服用含有违禁药物的应事前上报,按国家体育
总局规定正式提出使用药物豁免申请,待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运动员在回省、(市)期间如出现兴奋剂事件,我省、(市)体育局同意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射击协会或中国射箭协会的处罚。
省、市体育局主管领导(签字):
省、市体育局(章):
年月日
第五篇:反兴奋剂工作汇报
篇一: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及北京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解决体育社团在赛事活动中存在的对赛风赛纪掌控不紧、兴奋剂使用把关不严等突出问题,切实加强体育社团的作风建设,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系统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和北京市体育局全市体育系统开展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体育社团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意义和原则
随着后奥运时期社会及市民对体育活动的热爱,市级体育社团主承办的赛事活动越来越多,2010年近400项,参与人数达200多万,加强这些赛事活动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关系到体育社团主承办体育活动的权威性,也关系体育社团的兴衰成败,更是全市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全国体育大会在合肥举办,北京市也将迎来第二届体育大会和北京市第十三届运动会,各社团参与的全国职业联赛及单项体育赛事也非常频繁,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面临严峻考验,特别是足球行业暴露出来的“假、赌、黑”、健身健美行业暴露的兴奋剂等问题,再次表明,赛风赛纪整治和反兴奋剂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要通过专项治理,切实提高对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着力解决体育社团组织领导不得力、教育管理不严格、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整改不落实等问题,推动赛风赛纪整治和反兴奋剂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市体育局专项治理工作的总要求,市体总遵循市体育局提出的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构建赛风赛纪整治和反兴奋剂工作长效体制,促进体育社团的健康发展。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专项治理的范围包括:北京市第十三届运动会、北京市第二届体育大会;由社团主办和承办的综合性比赛及单项赛事;受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体育总会委派组团(队)参加的国际、国内体育事赛及各社团参加的单项锦标赛等。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社团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对参赛运动员资格及年龄审查、裁判员选派及执裁、竞赛规程规则执行等情况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对有关人员处罚不坚决、不落实,反兴奋剂教育不到位问题;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其他赛风赛纪问题。
三、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北京市体育局的总体安排,市体总及各社团的专项治理工作分动员部署、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整改落实、总结讲评等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截止到6月底)
按照市体育局召开的全市体育系统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动员大会精神,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整体部署,市体总和各社团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市体总不再组织专门的会议进行传达部署,各社团要采取召开动员会等切实可行的方法措施,深入进行动员部署,要切实把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个会员特别是参赛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及所属裁判,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推进。
(二)宣传教育阶段(7月底前)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有条件的社团要采取集中学习,辅导授课的方式,不具备集中教育条件的社团可采取发文自学的方式,认真组织学习中央领导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足球行业反腐倡廉教育整顿工作重要指示,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会议、北京市体育局下发的文件(体育局网站下载)等有关会议精神,深入理解、提高认识、抓好落实。要通过足球行业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亡羊补牢、引以为戒。
深入学习《反兴奋剂条例》和有关规定,按照“准入制度”要求,逐一落实学习、考试、宣誓等规定程序,确保反兴奋剂教育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各社团可通过自办的刊物、简报、板报、墙报宣传橱窗等形式,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弘扬正气,打击歪风,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会员的监督作用。宣传教育阶段召开的会议,学习的内容,参与人数均要有原始记录,专人管理以备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的检查。
(三)自查自纠阶段(10月底以前)
围绕专项治理内容,进一步明确分工,各社团要认真组织和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市体总将在社团自查的基础上,开展互查活动,形成文件上报市体育局。社团的自查要彻底,自纠要坚决。自觉查问题、全覆盖,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自觉纠正,认真整改,防止回避矛盾,掩盖问题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自查自纠阶段要召开各种座谈会、恳谈会,认真查摆问题,并由专人作好记录,对查摆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特别容易出现兴奋剂问题的社团对于过去发生的事情,只要能主动讲清情况,说明问题,并对问题有了深刻的认识,可以既往不咎,但必须对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写出保证书和承诺书。非奥项目参与体育大会的队伍,自查自纠工作要深入细致,为今后的参赛创造条件。
(四)整改落实阶段(2011年月1月底)
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措施加以整改并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到措施制定到位,问题处理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要针对北京市第十三届运动会,北京市第二届体育大会,各社团组织或者参加的全国及全市性的单项比赛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做到不留“后遗症”。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积极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专项治理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强化源头治理,加强过程管理,建立和完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长效机制。针对反兴奋剂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和查处惩治力度,不断完善反兴奋剂“准入制度”,使反兴奋剂工作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化。在整改落实阶段每位教练员、运动员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整改措施,要以社团简报、自办刊物的形式予以公示。
(五)总结讲评阶段(2011年7月底)
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期间,通过督查、召开座谈会、阶段性小结等方式,总结讲评专项治理工作。并即时向市体育总会上报工作总结。篇二:反兴奋剂保证书
反兴奋剂保证书
为进一步做好反兴奋剂工作,更好地完成2008年奥运
会反兴奋剂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我省、(市)体育局负责-------运动员在省、(市)训练期间的反兴奋剂管理工作,并保证如下:
一、运动员因病、因事请假回省治疗、不能随国家队一起训练以及通过选拔后参加国际比赛的运动员,在回省、市期间的训练和生活以及反兴奋剂工作的管理,由所属省、市体育局负责。
二、加强对国家队选调运动员在回省、市期间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管理,配合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做好兴奋剂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和关于药品、营养品的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三、按照反兴奋剂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跟踪并报告回省、市期间运动员的行踪,并保证运动员可随时接受有关反兴奋剂机构的各项检测。用药应严格按《药品、营养品的管理》规定执行,回队后将病历的原件交队医保管,如因治疗需要,需长期服用含有违禁药物的应事前上报,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正式提出使用药物豁免申请,待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运动员在回省、(市)期间如出现兴奋剂事件,我省、(市)体育局同意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射击协会或中国射箭协会的处罚。
省、市体育局主管领导(签字):
省、市体育局(章):
年月日篇三:2016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016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治理目标
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全面加强药源性兴奋剂监管,规范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以及药品说明书、标签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青奥会期间我市不发生药源性兴奋剂事件。
二、治理任务
(一)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行为
开展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生产资格、是否按规定渠道销售;批发企业是否取得定点经营资格,以及购销渠道和票、账、物管理等情况,坚决杜绝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和不按规定渠道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凭处方擅自销售兴奋剂药品单方制剂的行为,含兴奋剂药品复方制剂是否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
(二)加强对互联网兴奋剂信息发布和交易行为的监管
开展对互联网发布兴奋剂药品信息和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信息的监测,禁止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发布兴奋剂药品信息。对违规发布兴奋剂信息或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网站,依法严肃处理。
(三)规范含兴奋剂药品标签和说明书
对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凡含兴奋剂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中文字样的,一律不得销售。对含有《2016年兴奋剂目录公告》新列品种(卡西酮,4-甲基甲卡西酮,4-甲氧基甲卡西酮,ɑ-吡咯烷基苯戊酮,曲美他嗪、托伐普坦)的药品,2016年7月1日后生产出厂的必须按规定标注,2016年7月1日前生产出厂未按规定标注的,不得在省内流通使用。
三、治理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6年6月4日前)
结合国家总局要求和省、市局工作安排,认真进行宣传动员和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工作安排,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确保专项行动有力、有序开展。
(二)企业自查自纠(2016年6月4日-6月20日)。
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组织兴奋剂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对照《反兴奋剂条例》及相关规定,重点自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含兴奋剂药品是否加注“运动员慎用”标识等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存在问题。自查要依据《2016年兴奋剂目录公告》,确保所列品种无遗漏。
(三)检查查处(6月21日-7月31日)。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药源性兴奋剂管理情况检查要点(见附表1、2、3)组织对辖区内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确保检查横向到底、纵向到边。重点检查供应青奥会保障医疗机构的药品批发企业,重要区域的零售药店,检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及含兴奋剂药品“运动员慎用”标识标注等情况;充分发挥药品批发和零售药店计算机远程监管的效能,认真排查违规销售行为。
专项治理期间,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药源性兴奋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依照《反兴奋剂条例》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食药监部门,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生产销售未加注“运动员慎用”含兴奋剂药品的,按照《关于公布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6〕85号),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可采取加盖印章或者贴签的形式标注。
开展赛前和赛时的戒备与保障工作,工作中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前期工作中所确定的一些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品种开展针对性的检查,对一些敏感区域和单位进行巡查,确保赛前戒备和赛时保障阶段不发生药源性兴奋剂管理问题。
(五)总结完善(8月29日-9月5日)
青奥会结束后,继续强化监管,认真总结,巩固治理成果,健全兴奋剂药品经营监管长效机制,并于9月5日前将辖区内药源性兴奋剂治理总结及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4)报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充分认识做好药源性兴奋剂治理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药源性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姜正清任组长,肖袁任副组长,朱薇薇、谢姚续、朱新春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药品安全监管科,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信息上报工作。建立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做好药源性兴奋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正确处置。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科室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药品安全监管科负责专项治理的检查工作,稽查科负责相关案件的查处。同时要密切与卫生、体育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治理合力。
(三)统筹安排,全面清查。统筹安排专项治理工作,要结合药品gmp、gsp检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检查中要突出重点,确保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企业不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反兴奋剂条例》和《兴奋剂目录》等法规和业务知识的,确保企业从业人员熟悉管理规定,提高公众对反兴奋剂工作的认识,为保障青奥会顺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要严格遵守新闻纪律,规范药源性兴奋剂相关事件的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