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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生学籍异动办理程序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20-68909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2 04:08: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小学学生学籍异动办理程序

平阴县中小学学生学籍异动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转学

本县学生转往县外

1、家长书面或口头告知班主任转学理由,班主任协助家长到教导处开出“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回执”交给家长。

2、家长持“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回执”到接收学校和主管单位签署“转入学校意见”和“转入学校上级主管单位意见”并盖章。

3、家长凭签字、盖章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回执 ”到转出学校教导处换取“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学校签字、盖章后,将转学证交给家长或由学校到教育科办理转出手续。

外县学生转入本县

1、家长提交原学籍所在地学校和主管单位开出的转学证回执(转学证)及转入有效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再婚证明、房产证、务工证明等)首先到接收学校教导处进行审查,符合转入条件的,学校在回执和转学证上签字、盖章。

2、在规定时间由学籍管理员携带转学证及有效证明复印件统一到教育科办理转入手续。

县内学生转学

1、家长凭有效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再婚证明、房产证等)到转出学校告知班主任,教导处负责审查,符合转出条件的,转出学校电话联系拟接收学校确认后,将转学证和回执同时开出并签字、盖章交给家长。

2、家长将签字、盖章的转学证和回执及有效证件复印件交给拟接收学校教导处,学籍管理员在规定时间携带转学证、回执及有效证明复印件统一到教育科

办理转入手续。

县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毕业年级之间不办理转学。县直学校非毕业年级之间一般不办理转学,确因住址变迁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应提交申请及有效证明,经双方校长同意签字后,报教育科审核、办理。

二、休学(复学)

家长携带休学有效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病例、住院结算清单等)书面或口头告知班主任休学理由,班主任协助家长到教导处开出“山东省普通中小学休学、复学审批表”,家长填写休学申请,学生和家长签名;学校签署审批意见,盖章后,在规定时间由学籍管理员携带休学、复学审批表及有效证明复印件统一到教育科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为一年,休学期满,学校及时到教育科办理复学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休学,确因特殊病情需要休学的,应提交申请及有效证明,经校长同意签字后,报教育科审核、办理。

工作要求:

1、学生书面异动(转出除外)手续,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在每月的1日至2日(逢周末或节假日顺延),统一到教育科办理(转出县外或休学可随时办理)。

2、各类书面异动手续办理完结后,一周之内完成平台异动。

3、转学证、回执,休学、复学审批表无学校审查意见、无责任人签字、无签署日期的,教育科不予办理。

4、书面转入手续办理完结前,学生不得入校。

5、休学期不满一年的,原则上不能返校上课。

6、辍学学生和去向不明学生的学籍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准删除。

第二篇:临沂市中小学学生学籍异动的办理流程及要求

学籍异动的办理流程和要求

一、学籍管理权限

1、省教育厅建立全省统一使用的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系统,对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实行统筹管理。

2、高中学生学籍日常管理以市教育局为主(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以省教育厅为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日常管理以县区教育局为主。

3、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通过学校、县区教育局、市教育局逐级向省教育厅报送学生学籍异动材料和信息。

二、学籍异动要求

1、凡符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中关于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有关规定的学生,无需学生或监护人单独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可由县区或学校统一到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定期集中办理(转往外省的可由学生或监护人单独到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

2、学籍管理规定: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三、学生转学

1、高中学生在本市内跨县区转学:

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持学生本人当地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或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等材料,到转出学校打印转学证由学校和分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再到转入学校盖章,同时由转入学校向平台提交转入申请后,再持转入学校盖章的转学证回执到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向平台提交转出申请。

2、高中学生本省内跨市转学:

学生持本人当地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或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到转出学校打印转学证并由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加盖公章,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加盖公章。转入学校接到盖章的转学证后可向平台提交转入申请。转出学校接到盖章的回执后,向平台提交转出申请。

3、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

A、接收学校同意证明信(必须由学校、所属主管县区教育局签字并加盖公章)和复印件。

B、学生本人本地身份证(或本地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或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C、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

D、转出省(市、区)级或市级(部分)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E、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接收手续。

4、高中学生由我省转学到外省(市、区):

A、转出学校同意转出证明信或转学证原件(必须由学校、所属主管县区教育局签字并加盖公章)和复印件。

B、转入地接收学校、学校主管教育局(必须使用带单位名称的红头文件信签纸)同意接收证明信原件和复印件。

C、转入地当地学生本人身份证(或当地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D、学生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签名确认办理手续:经市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保留复印件,盖章同意办理转出手续,同时代替省厅打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不盖章)。(市教育局每周二、周四受理)

E、由学生监护人持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到山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签名确认办理转出手续(每周三、周五受理)。

F、不转学籍到省外报考的,出具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证明,并由家长提交保留学籍申请,加盖学校盖章,到省里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文化西路与舜耕路交汇处向东100米路北)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大楼一楼西头楼。

乘车路线:①从济南火车站乘18路公交车至省中医医院下车,往前走约100米;②从济南汽车站乘75路或66路公交车至省中医医院下车。

特别提示:学生一旦转出,学籍即刻注销,省、市教育部门不再负责高中毕业证发放、高考报名等一系列事宜。

5、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

A、由学生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B、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学生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

C、学生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到转入地,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D、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四、学生休学、复学和退学

1、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高中学生休学,需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1000元以上药费单据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材料),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2、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3、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4、学校向平台提交休学申请后,学生持休学证明到县区教育局审批,县区审批合格盖章后,方可报请市教育局审批。对申请休学的,可及时上报手续,及时审批。

5、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6、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7、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8、学生主动退学需提交申请,并由学生或家长本人签字确认后,学校才可向平台提交申请。

五、学生升级、跳级与留级

1、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2、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六、学生更名

1、高中新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高中学生注册学籍时,姓名必须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使用的姓名一致,不得随意使用同音字或近音字代替,更不得随意更名。

2、高中学籍一经注册无特殊情况三年内不得更名。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由学校打印带照片的更名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原件(能体现出现用名和曾用名)和复印件(粘贴在更名申请表上),经学生本人、监护人、学校签字盖章后,集中报所属县区教育局审核签字盖 3 章。

3、由市教育局审核签字盖章后,定期集中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七、在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开始,和成绩发布之前,停止办理省、市外转入和市内转学,以及重要信息修改等相关异动。

第三篇:武汉市中小学学籍异动办理有关要求(teniu推荐)

武汉市中小学学籍异动办理有关要求

(征求意见稿)

根据教育信息化要求,本着服务家长服务学生的要求,尽量让信息跑路、减少家长为转学盖章奔波,逐步使学籍管理由纸质化向无纸化(信息化、网络化)过渡,其间,充分尊重各方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需要纸质、需要盖章一律予以配合。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学籍异动常见问题,提出具体操作办法。

一、学籍异动流程及佐证材料

根据管理权限,义务段由区教育局审核办理,高中段由市教育局审核办理。

(一)转学

家长需要向转入学校提供转学佐证材料: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其中,学生基本信息表可由转出学校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面简称“国网”)打印,以证明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

1、市内转学(1)义务段

具体流程如下:

A.由家长向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转学佐证材料。

B.转入学校、转入区教育局、转出学校、转出区教育局审核,在《武汉市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和区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

C.转入学校在国网提交转学申请,上传四方盖章的转学申请表;转入区教育局国网核办。D.转出学校、转出区教育局国网核办。

佐证材料: A.学籍准确信息 学生基本信息表。

B.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

户口(首页+监护人页+学生本人页)、房产证(无房户则提供无房证明或辖区内租房协议);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则提供监护人居住证、务工证等。

其他特殊情况需另附出生证明、离婚证、结婚证或抚养权的判决书等,供双方教育局审核。

(2)高中

具体流程如下:

A.由家长向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转学佐证材料。

B.转入学校、转入区教育局、转出学校、转出区教育局审核,在《武汉市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和区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

C.由区教育局到市教育局办理学籍异动审批表。

D.转入学校提交国网转学申请,上传市教育局异动审批表;市教育局国网核办。

2、市外转入

不需要办理纸质转学申请表,国网线上操作,只需要转入学校在国网扫描上传转学佐证材料的原件。(1)义务段 具体流程如下:

A.由家长向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转学佐证材料。

B.转入学校在国网扫描上传转学佐证材料的原件,转入区教育局国网核办。C.转出学校、转出教育行政部门国网核办。D.跨省转入需转入学校国网调档。

佐证材料: A.学籍准确信息 学生基本信息表。

B.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

户口(首页+监护人页+学生本人页)、房产证(无房户则提供无房证明或辖区内租房协议);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则提供监护人居住证、务工证等。

其他特殊情况需另附出生证明、离婚证、结婚证或抚养权的判决书等,供双方教育局审核。

(2)高中

具体流程如下:

A.由家长向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转学佐证材料。B.由区教育局到市教育局办理学籍异动审批表。

C.转入学校在国网提交异动申请,扫描上传转学佐证材料的原件和市教育局异动审批表;市教育局国网核办。

D.跨省转入需转入学校国网调档。

佐证材料: A.学籍准确信息 学生基本信息表。

B.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

户口(首页+监护人页+学生本人页)、中考档案(或中考成绩单)、高中录取通知书、初中毕业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高中学校类别的证明(如省级示范、市级示范、普通高中、民办高中)。

3、市外转出

转出学校在国网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并加盖公章,转出学校审批时可打印国网异动明细截图做审批依据。

网上异动流程可以打印存档。

如果出现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情况,可根据家长要求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纸质转学手续(具体办法可参照市内网上转学程序),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子学籍档案转接。

(二)休复学 1.休学

具体办理流程和佐证材料如下: A.休学需提供佐证材料:家长申请、原始病历、缴费单据、检查化验报告、病情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出院小结等;

B.休学办理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第二年续办手续资料同上; C.学校在国网扫描上传以上资料、市区教育局审核盖章的休学(复学)申请表或休学审批单,市(区)教育局国网核办。

2.复学

具体办理流程和佐证材料如下:

A.复学需提供佐证材料:家长申请,康复证明(检查结果等)。

B.学校在国网扫描上传市区教育局审核盖章的复学申请表或复学审批单,市(区)教育局国网核办。

(三)出国、出国复学

具体办理流程和佐证材料如下:

1.需提供佐证材料:家长申请、家长公派出国函、家长和学生护照、学生国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等。2.学校在国网扫描上传以上佐证材料和出国(出国复学)审批表,市(区)教育局国网核办。

(四)其他离校

具体办理流程和佐证材料如下:

1.办理对象:新生未到校,且没有到校办理任何手续超过一个月;在籍学生到校就读未满三个月。2.需提供佐证材料:学校报告、学生户口和他校入学通知书或社区证明、老师上门家访记录等。3.学校在国网扫描上传以上佐证材料,市(区)教育局国网核办。

(五)恢复入学资格

具体办理流程和佐证材料如下:

1.需提供佐证材料:学校报告、家长申请、学生离校期间相关证明材料(在其他学校就读情况说明校长签字学校盖章)

2.转入学校需要在国网扫描上传以上佐证材料,市(区)教育局国网核办。

二、学生学籍信息更新的有关要求

学籍信息是维护学生权益的依据。学籍信息更新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的必然要求。《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和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2号)要求各地各校加强宣传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常态工作机制,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学生家长有义务及时将学生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的变动情况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将学生信息的变动情况通知学校学籍管理员,特别是关键字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籍贯等)的变更,必须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供户口簿原件,由学籍管理员扫描原件,在国网完成关键字段变更操作,并上传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在学籍系统内及时更新。

三、毕业后跨省就学核办标准

按教育部文件精神,转入省份应明确外省学生就学和升学的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办理:

1.被我市普通公办高中录取,申请回户籍地原籍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高中学生;

2.被外省民办高中录取,若对方在国网上传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外省考生的招生政策文件,市州级招办出具学生招生录取通知书;

3.若学生回户籍地经过复读九年级后,被户籍地普通高中录取,还需提供户籍地市州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允许接收初中复读生参加中考的招生政策文件。

第四篇:关于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的规定

关于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的规定

根据我院关于学籍管理工作的决定,自2005年10月8日起,凡涉及学生办理有关学籍异动等手续由教务处学籍科办理。现将学籍中心对学生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转专业

(一)程序

1、自考生在被我院录取后,对原专业不满意提出转专业意向的需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系学生管理副主任签字审核后,由本系办发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学生在表中认真填写个人信息及转专业原因,由所在系主任、接收系主任、国考教务处长签字同意后到学籍科换取转专业手续表。学生依据手续表中八项内容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手续。办理完毕后将审批表交学籍科存档,手续表及申请书交新辅导员。

2、自考生经各省(区)补录为统招生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招办大厅按照程序办理相关转身份手续,原则上不再允许办理转专业。

3、统招专科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提出转专业意向的需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系学生管理副主任签字审核后,由本系办发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学生在表中认真填写个人信息及转专业原因,由所在系主任、接收系主任、统招教务处长签字同意后到学籍科换取转专业手续表。学生依据手续表中八项内容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手续。办理完毕后将审批表、手续表原件交学籍科存档,手续表复印件及申请书交新辅导员。

4、对老生提出转专业的,班里、系里要严格控制;对统招本科新生,尤其是统招老生原则上不予办理。

5、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原因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只能办理一次。

(二)时间

办理转专业手续,自考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的前两周可于工作日(周二至周六)上班时间办理,从开学第三周起至第十周之间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固定在每周四,开学十周后学籍科原则上不再办理学生转专业手续;统招生转专业只限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

二、退学 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如因:(1)六门以上考试不及格学校作退学处理;(2)未按时报到注册学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本人可直接到学籍科领取《西安思源学院学生退学离校手续单》办理有关手续。其他情况一律需先到学生处领取《西安思源学院计划内学生退学审批表》或《西安思源学院计划外学生退学审批表》办理退学手续。

三、休学

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一般是由于身体的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参军、出国)不能坚持继续上学的学生,在辅导员了解其真实情况后,由本人申请,辅导员确认,系学生管理主任签字,本人持申请书、证明(医院证明、参军证明、出国证明及家长证明)到学籍科领取休学申请书办理相关手续。

各系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手续,教务处学籍科(行政楼218室),工作电话:82601704。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五日

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和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做到既有利于学生的发展,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安思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西安思源学院自学考试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专业:

(一)报考计划外专业的学生,入学后又经高考所在省区补录为统招生的,办理相关转换身份手续后按照统招生专业学习。

(二)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四)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六)学生根据劳动市场人才需求和本人实际情况,转专业更有利学习或就业,转入的专业与原就读专业类别相同或相近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统招生不允许跨学科(文、理科)转换专业;

(二)毕业班学生不允许转换专业;

(三)计划外高学制不能转入低学制,低学制可以转入高学制;

(四)转专业在入学后(第一学期),以后一般不予办理;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需转专业的,由院招生办公室审批并到教务处备案(计划外专业不需要)。新生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后,需要转专业的,由教务处审批。程序如下:

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系主任批准并由教务办公室填写学习成绩→拟转入系的系主任批准(并确定转入班级)→教务处领导审批→学籍科领取转专业手续表,按照其八项内容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手续。办理完毕后统招生将审批表、手续表原件交学籍科存档,手续表复印件及申请书交新辅导员;计划外学生将审批表交学籍科存档,手续表及申请书交新辅导员。

第五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一周内按如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填写转专业手续表→向辅导员报告获准转专业,辅导员签字确认其已转出该班,核算书费→向原所在系主任报告获准转专业,系主任签字确认其转出该专业→到转入系主任处报到,系主任签字确认其已转入、为其编班→到转入班辅导员处报到,辅导员签字确认其已转入该班并接收学生档案→学生处学生科签署意见→学生处宿管科签署意见→教务处学籍科签署意见→财务处办理缴费(或退费)→学生将转专业手续表交回教务处学籍科存档,学籍科在学籍登记表上记录其专业变动情况。

第六条 学生在转专业前所修读课程,经考试合格,其成绩(学分)在转专业后予以承认;转入专业在此之前已开设的课程,而学生在原就读专业未修读的,应在转专业后一学期内补修完,并参加考核。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补修课程时要交补修费;教材费由原辅导员核算,学生在转入新专业前须补足教材预收款;收行业开考费的专业一经报考即扣除开考费。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计划外(自考、学历文凭)学生、高职专科学生,“3+2”五年高职学生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教务处。

教务处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日 教务处关于学籍服务工作的有关规定

随着学院发展,学生人数逐年增加,教务处面向学生的各项服务也将进一步细化。为了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学生来教务处办理有关学籍手续等相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在校学生办理各类证明。

凡我院在读学生办理各种学籍手续、证明等,应先向本系教务处或辅导员报告,须由教务处办理的,原则上应由教务员或辅导员统一到教务处予以办理。

二、统招生办理退学证明。

1.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按学生处印发的《思源学院计划内学生退学审批表》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完后持审批表到教务处学籍科开具退学证明书,凭退学证明书到学生档案室领取学生档案,到狄寨派出所迁移户口。

2.由于各种原因离校而未转出其户口和档案关系的学生回校办理提档手续的,要求提供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及学生当年离校手续单,如无离校手续单,由辅导员、系主任出具证明,教务处处长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毕业生有关证明的办理。

1.学生工作单位要求出具学习证明的,须出具工作单位来函。

2.毕业生(含统招、计划外)毕业证遗失,经学籍科审查属实后按审批程序给予办理。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可以开具毕业证遗失证明。

四、学生成绩证明的办理。

1.在校学生凭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向所在系主任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办公室提供经过密封的《西安思源学院学生学籍表》原件。

2.已离校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向院档案馆办理调档手续,领取加盖档案馆印章的《西安思源学院学生学籍表》复印件。

3.办理学生成绩单的学生于每周四下午到教务处学籍科提交相关材料,一般于下周四领取。

统招教务处 二○○六年六月十日

西安思源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西思院发[2005]45号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西安思源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过审查符合我院新生录取标准,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学生,方能进入我院学习。

第二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按照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截止前向学院招生办请假。病假须附医院证明;事假须附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健康复查若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在一年内通过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院公防科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立即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任何待遇,并且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医院证明,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公防科审查合格,学院批准,方可随下一届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期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票据(在有缴费要求的情况下)到所在系办公室注册。由系办公室注明到校日期,并加盖注册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注册日期截止前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有医院证明,事假须有家长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系主任审查批准。否则,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有补考课程的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返校参加补考。在未作出学籍处理前暂随原班注册、上课。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 在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及所有教学环节(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实习实训、设计、论文等)的学习和成绩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归入学籍档案;其中一份学生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一份由教务处归送学院档案馆长期保存。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每学期考试课程不超过4门。考试课程成绩评定,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的成绩以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时的考查成绩综合评定。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体育课成绩以早操考勤、课内成绩与课外活动锻炼情况等综合评定。

因身体原因(残疾或慢性病)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院公防科证明,体育部和学生所在系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随班参加体育部指定的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成绩。

第九条 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考核,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事先必须持有关证明向本系办公室申请缓考,经系主任批准,由系办公室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并在考前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缓考与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同时安排。缓考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参加考试,不得缺考。其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届时仍不能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再安排正常补考。

第十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工作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补考日程由教务处制定后,印发有关系(部)和教研室,并在补考前二周公布。

补考成绩在60分及以上的,按“及格”记载,59分及以下的按实际成绩记载,均用红笔注明“补考”字样。补考缺考者,该门课以零分计。旷考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补考不参加者不再安排补考。

最后一学期的毕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及实习报告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辅导员或任课教师提名,报学生所在系同意,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一学期内,缺课达计划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作业、实习、实验报告完成不足本学期总数三分之二者(考核前补齐者除外);

3.一学期内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八学时者(迟到、早退三次为一学时); 4.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第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考试时,考生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进入考场就座,否则不得参加考试,并以旷考论处。

第十三条 严禁考试作弊。在考核中,凡有代考、偷看、夹带、交卷后滞留考场等行为者,均按考试作弊处理,成绩计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 1.补考不及格、缺考、旷考者;

2.取消考试资格后,未构成留级、降级处理者; 3.考试作弊处理后,确有悔改行为者。

第十五条 各课程《学生成绩登记表》由任课教师签字,在考核结束三日内,送交各系。各系将成绩载入《西安思源职业学院学生登记表》,将《学生成绩登记表》复印留底后,原件交教务处。由辅导员将成绩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教务处应及时将不及格成绩登记造册,并做好补考和学籍处理工作。

学生完成学业离校前,各系将《西安思源职业学院学生登记表》交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学生的《西安思源职业学院学生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另一份在学生毕业后,存入院档案馆;学生的《学生成绩登记表》作为学院学籍管理的依据,学生离校后存入院档案馆。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工作失误需要更改时,责任人应在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予以更改。未经批准,私自更改的成绩无效。

评阅后的试卷,交回各系封存,学生不得随意查阅试卷,有特殊原因需要查阅试卷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领导批准后,各系负责查阅。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三、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十九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跳级,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教务处按照跳跃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达到“优秀”成绩,其他课程均为合格,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跳级。

第二十条 学生在一学年经过补考后,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求免修教学计划中的某门课程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免修。免修考试成绩即为本门课程成绩。

学生学有余力,课程安排亦不冲突时,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提前选修高年级的部分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升入高一年级后给予免修。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留级后允许免修。免修学生名单及课程由各系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二条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个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2.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生产实习等不及格时,则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学生留级后,已经重复学习的课程不再累计原不及格门次; 4.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的课程,计入不及格门次。

第二十三条 留级处理由各系提出,报教务处批准。在校期间,留级只允许一次。第二十四条 留级学生必须按通知期限到指定班级上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四、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如转其他院校者,经转出院校批准,经转入院校审核同意,并经省教育厅批准);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或其他高校学习者;

3.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三年制高职专科三年级(含三年级)或两年制高职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者;

2.文科转理工科;

3.艺术、体育类学生转文科、理科类。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或转学,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2.转入其他院校者,须由院长批准,经转入学校复函同意,并呈报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院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要求转入我院的学生,必须经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4.凡是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被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处,并停止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

学生转专业、转学,应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专科为五年,五年一贯制高职为七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疾病须停课治疗,治疗期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因病休学者需交验医院诊断证明及治疗意见。其他原因休学者也须交验必要的证明,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每次休学以一年为限。在学期中途休学者均以一学期计算。因特殊原因不能复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以延长一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不享受贷学金及奖学金; 2.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内,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医院病愈诊断证明,由学院公防科复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也须持有关证明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或发现有伪造证明者,不得复学;

2.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罚处罚或违犯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复学的学生一般应随原专业下一年级班级学习,原专业没有下一年级班级时,可以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六、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留级只允许一次,留级次数超过一次者应予退学;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复查不合格者; 4.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注册者; 5.经学院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8.本人坚决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9.长期拖欠学费又无积极措施偿还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教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退学证书,并送交本人办理离校手续。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无论何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在原籍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通知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有关学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习证明,统一由教务处制发。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或部分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凡因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未参加补考者或考试不及格者,以后不得再申请考试。

凡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一年内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可随开课班级参加补做,及格后换发毕业证,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补做或补做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做。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不按规定报送学籍处理材料的单位,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有权依照本规定,直接对学生进行学籍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5年8月8日

西安思源职业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计划外专业的学生户口不迁入我院。

第二条 计划外专业每学期的考试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执行,一般不超过六门。

第三条 计划外专业学生的院考补考工作在国考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如遇寒假、暑假,则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第四条 计算不及格门数的规定中,如果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计划外专业的学生只按该门课程最后一次的考试成绩(结业考试)是否合格计算。

第五条 外校转入的计划外专业的学生,国考合格课目数至少要50%以上(和转入班已开设课程相比),达不到要求者不予办理;转入的学生已考完的国考成绩(有自考办成绩单)和已修完的院考课程的成绩予以承认(有外校公章的成绩单),所缺课程应补考。

第六条

国考(或省考)成绩可申请作为相同课程院考成绩记载,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等。未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不得作为院考成绩记载。

第七条

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合格者,可作为英语

(一)、英语

(二)、基础英语、综合英语

(一)、综合英语

(二)的院考成绩记载,但必须持四级或六级 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向教务处申请。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由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005年8月7日

教学常规管理规定

1.按时上课、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时不得随意离开教室。无特殊理由,其他人不得将师生叫出教室。

2.上课要专心听讲,保持良好课堂秩序,不得互相交谈,不准看与本课无关的书籍。

3.学生按规定的教室听课,未经批准不得到其它班听课。未下课,任何人不得闯入教室、不得在门口喧哗,影响上课。

4.学生应尊重教师,讲文明礼貌。上课前应由班长叫“起立”、“坐下”;回答教师提问时应起立;未经教师许可,不得擅自发言。

5.教室应保持整洁、肃静。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吸烟,不准乱扔果皮、纸屑,不准随地吐痰。

6.要爱护公共财产,不准破坏门窗、桌椅,不准在墙壁或桌椅上刻、划、涂写。要爱护照明设施和电教器材。不准随意搬走教室桌椅。

7.下课后,最后走的同学要关窗、关门、关灯。8.除本班学生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到教室听课。

9.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学院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考 场 规 则

一、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听从监考老师的指挥,按规定就座,除带任课教师指定的用具外,不准带任何书籍、笔记、数表、草稿纸、文具盒、眼镜盒等物,书包放在监考指定的地方,不得带入座位或放入抽屉内。

二、学生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就座,将学生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开考后迟到30分钟者不准参加考试,作旷考论处;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能离开考场。考场内不得吸烟和随意走动,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和走廊内喧哗。

三、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禁止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如有 作弊或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者,监考老师应立即没收考卷,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作零分计,同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情节,交学院领导处理。

四、有下列行为者,由监考老师在试卷上注明扣除该试卷总分20分的字样。1.违犯本规定

(一)项规定者。

2.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或走廊内喧哗。3.考试已结束,迟迟不交卷者。

关于计划外学生专科升本科的规定

院发[2003]8号

为了满足部分专科生升入本科继续深造的要求,规范专升本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思源学院就读的非计划内专科学生。1.转入本科续读

即将毕业的在校专科生,不办理毕业手续,不申领学院毕业证,可直接转入同年级同专业本科班学习,原入学时收费标准不变;也可跨专业转入同年级本科班学习,原专业学费低于现专业收费标准的,应补齐学费差额,其余收费标准不变。由于专业不同造成所缺课程,由本人自行补习,并通过院考,成绩合格,各方面表现符合毕业生标准,方可领取学院本科毕业证。

2.毕业后插班就读本科

专科生毕业后,在学院已办理毕业手续,且领取学院毕业证后,要求就读本科者属于插班生。插班生除按所插班级收费标准缴费外,还须另缴手续费150元。入学时,持学院毕业证办理相关手续。本科毕业后,学院发给本科毕业证;专科生虽已毕业,且办理了毕业手续,但由于院考成绩不合格或其它各种原因未领到学院毕业证者,愿插入本科班就读的,按所插班级收费标准收费,并且要对原考试未合格的课程进行补考,所学专业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本人表现符合毕业生标准,学院发给本科毕业证。

3.专科生不得转入高于自己所在年级学习

本人自愿转入低于自己所在年级学习的,按转入年级的收费标准收费。新转专业已考过且原专业又没有设置的课程,转入后应主动申请补考,成绩合格,本人表现符合毕业生标准,发学院毕业证。

4.办理手续的程序 由专科转入本科就读的,按转专业手续办理,在5月20日以前办理完毕(节假日不顺延),过期不予办理;办理插班手续的,暑假开学后持学院毕业证在学生管理科办理手续。

2003年3月12日

第五篇:关于学籍异动程序的说明

关于学籍异动程序的说明

为严格教学管理秩序,规范学籍异动程序,现将在校生学籍异动的程序说明如下:

一、休学与复学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院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二)凡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持有关证明,从教务与科研处领取休学申请表,经班主任、系主任签字,报教务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高职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出具军队或当地武装部应征入伍材料,并留存复印件一份,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四)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五)复学与持续休学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外地学生可寄交)可以正常学习,经学

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4、休学学生复学后依据休学期限降级编入同专业,若因教学所限,无相同专业,可编入相近专业。

二、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或作自动退学: 1.累计四门次必修课旷考者;

2.一学年内,专业课考试均不合格且公共课考试三分之二的课程不合格者;

3.已留级学生出现上述“1”或“2”项情况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不按规定时间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7.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8.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学生退学,从教务与科研处领取《退学呈报表》,经班主任、系主任签字,报教务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由学院办公室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三)退学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四)退学学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限期三日内办结离校手续,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

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五)秋季学期退学者,学院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六)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七)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八)因学习成绩原因而已达退学条件的学生,如平时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或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后取得系及以上奖励的,可申请试读一次。

1、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

2、试读生必须留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3、试读期满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1/2,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4、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退学。

教务与科研处 2006年4月21日

中小学学生学籍异动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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