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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0-68960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2 10:34: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附件:

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总体目标和要求,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推动农产品产销对接方面的行业优势,进一步突出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引导带动作用,促进农产品现代生产流通方式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对象和立项条件

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以及部分省份实施的农产品产销对接试点项目(具体试点范围在下达分省分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申报方案时明确)。

(一)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

1.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及流通类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规模化、工厂化种植养殖及加工、流通类项目。

2.扶持重点:继续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用于扶持合作社。2013年扶持重点为:鲜活农产品经营项目;特色及主导产业培育项目。

3.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4.立项条件:

(1)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①2010年6月30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

③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④2010年、2011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⑤供销合作社通过资金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⑦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及获得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通过国家或供销总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的合作社优先扶持。(2)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2010年6月30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②经营业绩良好,2010年、2011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2010年、2011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③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1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④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⑤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

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⑦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认定)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3)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②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③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④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⑤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⑥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⑦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⑧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打造供销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4)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②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直接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③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④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⑤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⑥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⑦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⑧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⑨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⑩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产销对接试点项目。

产销对接试点项目以“龙头企业+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组织(以下简称联合社)+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为组织架构,通过龙头企业或联合社牵头带动多个合作社共同实施产加销组合建设项目,促进产业链有机联结和主体之间利益机制的稳固加强,实现农产品优质生产、高效流通,农民增收、消费者受益的目的。

1.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的龙头企业及其领办的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成员社。其中,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等。

2.立项条件:(1)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2010年6月30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②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0年、2011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③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④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⑤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领办的合作社在龙头企业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⑥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认定)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⑦领办合作社3个以上,与合作社每年签订的订单额西部地区不低于8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2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承担建设任务的合作社应满足前述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⑧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2)联合社应具备的条件。

①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②2011年不亏损;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5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8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③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健全,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④成员社3个以上,入社农户总数500户以上;承担建设任务的成员社需满足前述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⑤成员社在联合社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⑥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与联合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⑦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3)产销对接试点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②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对接的合作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连锁、配送涉及的农副产品8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

③项目须由3个以上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同时承担建设任务,且合作社承建的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市(地区、民族自治州)范围内的农业综合开发县。

④项目为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产品通过有关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

⑤项目能有效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⑥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技术方案先进可行。

⑦土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⑧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⑨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⑩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鼓励、限制和不予扶持的产业和项目

(一)鼓励的项目:鲜活农产品冷链设施建设项目;龙头企业与合作社通过相互入股等方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

(二)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三)不予扶持的项目:以前年度立项扶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已申请2013年其他财政资金的项目;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四、扶持方式及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财政资金,全部采取补助扶持方式。

(一)资金规模。

1.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万元以上(国家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项目控制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2.产销对接试点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为不低于60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总额的60%以上须用于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承建的项目;同时,龙头企业或联合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100-300万元,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50-150万元。

(二)配套比例。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项目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也可少部分用于土地平整。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少量用于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少量用于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5.产销对接试点项目:除可用于以上四类项目相应建设内容外,还可用于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农产品社区网点、农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生产质量追溯系统、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等设施建设。

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项目前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从地方财政资金中列支。

五、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实行自下而上、联合逐级申报方式。其中: 1.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2.产销对接试点项目,由各分项任务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签署申报意见后,经联合社或龙头企业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县级农发机构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初步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2份。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附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和省级初步评估意见表(见附件2)一并上报。

2.地方财政、项目单位配套资金承诺函各2份。其中:产销对接试点项目各分项建设内容所在县的县级农发机构、项目单位,均需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

3.申报合作社项目需报送项目申报书3份,应由项目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申报龙头企业及产销对接试点项目需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参照《<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文本>编写大纲》(见附件3)。

4.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1份。项目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其他事宜

(一)产销对接试点项目相关工作要求。

1.龙头企业或联合社负责统一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申报,统一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负责。

2.项目申报、批复以及立项等环节,必须明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及开支主体。

3.涉及多个县的项目,在申报、管理以及地方财政资金配套等环节,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财政资金由龙头企业或联合社、合作社按事先确定的额度,分别在所在县财政部门报账。

(二)编写格式。

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名称及文本装订等请参照《<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文本>编写格式》(见附件4)。

(三)管理工作责任制。

1.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积极协调同级农发机构把好项目初审关,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2.地方农发机构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按照规定比例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四)上报时间。

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申报,单独申报、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五)下载附件。

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等附件,可到供销总社网站(http://www.teniu.cc)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不明事项请向省级供销合作社、农发机构咨询。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2.省级初步评估意见表

3.《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文本》编写大纲

4.《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文本》编写格式

第二篇: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验收方案

2014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验收方案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供销经字„2010‟28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关于配合做好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综合检查工作的通知》(供销厅经字„2014‟30号)的要求,我们将会同省农发办,对2013年总社批复的18个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进行省级验收,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第一组:

泉州市晋江市蔬菜种植扩建项目

宁德市周宁县油茶丰产种植示范基地新建项目 宁德市蕉城区优质果蔗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扩建项目 霞浦县优质芙蓉李高产栽培示范基地新建项目 漳州市南靖县绞股蓝茶加工扩建项目

龙岩市连城县油茶高产优质种植基地新建项目 龙岩市武平县象洞鸡生态养殖基地新建项目 龙岩市新罗区薏苡新品种推广种植基地新建项目 龙岩市上杭县红肉蜜柚种植示范基地改扩建项目 第二组:

三明市清流县豆腐皮加工扩建项目 三明市永安市甜玉米种植示范基地项目

三明市明溪县温庄贡米基地扩建项目 三明市尤溪万亩高山疏菜示范基地扩建项目 三明市建宁县山茶油加工扩建项目 南平市光泽县真姬菇高产栽培示范项目

南平市建瓯市翠冠梨轻简低碳高效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南平市武夷山市五夫白莲精品种植示范基地项目 南平市延平区鲜活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新建项目

二、时间、行程安排情况

经与省农发办商定,项目验收工作分2组进行,第一组对漳州、泉州、龙岩、宁德等9个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间8月11日至8月22日;第二组对南平、三明等9个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间8月11日至8月22日。

第一组:(泉州—漳州—龙岩—宁德)8月11日至8月22日

8月11日(福州-泉州晋江)上午8:00福州市出发,11:00到晋江市,11:30现场勘察和相关档案查看,15:00反馈,晚住:晋江

8月12日(晋江-南靖)上午8:00晋江出发,11:30到南靖,11:30现场勘察,14:30相关材料查看,17:00反馈,晚住:南靖

8月13日(南靖-龙岩)上午8:00南靖出发,9:30到龙岩市,10:30现场勘察,14:30相关材料查看,17:00反馈,晚住:龙岩市

8月14日(龙岩-上杭)上午8:00龙岩市出发,10:30到上杭,11:30现场勘察,14:30相关材料查看,17:00反馈,晚住:上杭

8月16日(上杭-武平)上午8:00上杭出发,9:00到武平县,10:00现场勘察,14:30相关材料查看,17:00反馈,晚住:武平

8月17日(武平-连城)上午8:00武平县出发,10:00到柘荣县,11:00现场勘察,14:30相关材料查看,17:00反馈。晚住:连城

8月18日返回福州

8月19日(福州-周宁)上午8:00福州出发,12:00到周宁县,11:30现场勘察,14:30相关材料查看,17:00反馈,住周宁

8月20日(周宁-霞浦)上午8:00周宁县出发,10:00到霞浦县,11:00现场勘察,14:30相关材料查看,17:00反馈,住霞浦

8月21日(霞浦-宁德)上午8:30霞浦县出发,10:00到宁德,11:00现场勘察,14:30相关材料查看,17:00反馈,住:宁德

8月22日返回福州 第二组:(三明—南平)8月11日至8月22日

8月11日(福州-尤溪)上午8:00福州市出发,10:30到尤

溪,11:30现场勘察,14:30相关材料查看,17:00反馈,晚住:尤溪

8月12日(尤溪-永安)上午8:00尤溪县出发,10:30到永安,11:30现场勘察,14:30相关材料查看,17:00反馈,晚住:永安

8月14日(永安-清流)上午8:00永安出发,9:30到清流,10:30现场勘察,14:30相关材料查看,17:00反馈,晚住:清流

8月15日(清流-明溪)上午8:00清流出发,9:00到明溪县,10:00现场勘察,14:30相关材料查看,17:00反馈,晚住:明溪

8月16日(明溪-建宁)上午8:00明溪县出发,10:30到建宁,11:00现场勘察,14:30相关材料查看,17:00反馈,晚住:建宁县

8月17日(建宁-光泽)上午8:00建宁出发,10:30到光泽,11:30现场勘察,14:30相关材料查看,17:00反馈,晚住:光泽

8月18日(光泽-武夷山)上午8:00光泽出发,10:00到武夷山,11:30现场勘察,14:30相关材料查看,17:00反馈,晚住:武夷山

8月20日(武夷山-建瓯)上午8:00武夷山出发,10:00到建瓯,10:30现场勘察,14:30相关材料查看,17:00反馈,晚住:建瓯

8月21日(建瓯-南平)上午8:00建瓯出发,9:30到南平,11:30现场勘察,14:30相关材料查看,17:00反馈,晚住:南平

8月22日返回福州

三、验收程序

1.听取申请验收的单位对项目自检情况的汇报; 2.对项目工程技术档案、管理档案等软件材料和财务账目等相关材料进行检查;

3.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和初步设计对项目建设任务和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查看;

4.反馈项目验收情况,通报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任务,限期完成。

四、验收内容

(一)验收应提供的相关文件

1、项目自查自验报告

2、省社和省农发办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及初步设计

3、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4、项目任务和投资情况表、效益完成情况表

5、项目管理档案

6、财务档案

(二)项目验收重点内容

1、项目与当地经济、农业发展规划的结合情况;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

2、项目计划执行和变更情况;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工程建设质量。

3、各类资金到位、拨付和使用情况,集体和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投入比例情况;资金“三专”管理(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和县级报账制的执行情况;前期工作费、技术推广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审计及相关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4、项目管理内部制度建设,以及控制管理机制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示制等落实情况;项目形成资产登记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5、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情况;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就业等情况;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

6.工程后期管护方案的制定情况。

五、验收人员

业务人员:省社经济发展处 4人 审计人员:省社监察审计室 1-2人 省社财务会计处 1人 省财政厅:省农发办 2人

专业人员:1人(有关设区市供销社推荐非项目所在地高级职称专业人员)

第三篇: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

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和对象

为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体现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特色,从2011年开始,供销合作社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桑蚕、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具体扶持由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以及流通类项目;由龙头企业实施的加工及流通设施项目。

扶持重点: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将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鼓励的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规模型特色农产品基地项目;龙头企业通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专业合作社直接组织的,将生产、加工、流通紧密连结,形成集约化产业模式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不予扶持的项目:国家有关部委粮油加工行业发展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不予立项扶持的项目;龙头企业项目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和位于产业链末端的项目。

三、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2.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5.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6.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8.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力争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2.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3.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4.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5.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6.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7.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8.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9.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10.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2007年底前成立,并于2009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3.2008年、2009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

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4.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5.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6.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7.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定代表人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8.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9.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专业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专业合作社。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两年以上。

2.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3.2009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4.2008、2009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5.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

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6.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7.市场影响力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8.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办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企业拥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三)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扶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既有地方项目,又有中央农口部门项目,并采取多元化的扶持方式。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全部采取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单位、同一不得重复申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80万元(含本数)以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上、160万元(含本数)以下。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执行,福建、山东两省按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和山东省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财发[2009]51号)执行。

(二)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投资的3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可达到项目建设投资的50%。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资金也可部分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六、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方式。经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以下简称财政[农发]部门)逐级联合向上申报,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农发)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发办。越级申报概不受理。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3份。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并结合初审情况、项目条件和轻重缓急等因素对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与联合上报文件一并上报。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各3份。3.项目摘要汇总3份。应按照《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摘要》(见附件2)格式编写。

4.每个项目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参照《<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见附件3)要求,并应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摘要的电子版1份。

因提供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影响到项目评审,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负。

七、其他事宜

(一)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名称及编码方式请参照《<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格式》(见附件4)。

(二)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

(三)地方财政(农发)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要按照规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项目摘要等附件,可到供销总社网站(http://www.teniu.cc)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申报项目等不明事项向省级供销合作社咨询。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摘要 3.《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

4.《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格式

第四篇: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1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行业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对象和立项条件

为了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商品流通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体现供销合作社部门项目特色,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除继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项目外,按照向粮食主产区倾斜、适当兼顾其他生产潜力大地区的原则,选择在辽宁、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云南等省份开展“产销对接项目”试点。

(一)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

1.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桑蚕、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以及流通类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加工、流通设施项目。

2.扶持重点:继续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应用于扶持合作社。

3.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

4.鼓励、限制和不予扶持的产业和项目

(1)鼓励的项目:合作社实施的规模化、标准化、有机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切实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

(2)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3)不予扶持的项目:以前立项扶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已申请2012年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5、立项条件

(1)合作社应具备条件。

A.2008年底前成立,并于2010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B.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C.2009年、2010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D.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农民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

E.供销合作社通过资金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F.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示范社的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合作社。

(2)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B.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2009、2010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C.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D.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E.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或农民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F.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3)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B.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4)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可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C.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

D.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E.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F.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G.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H.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能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5)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C.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D.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E.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F.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G.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H.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I.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J.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产销对接项目

产销对接项目是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或龙头企业组织,以“联合社+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或“龙头企业+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为产业化模式,实施的“产、加、销”有效对接的项目。

1.扶持对象:包括联合社和龙头企业两类主体,其中,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批零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连锁配送企业等。

2.立项条件

(1)联合社需具备的条件。

A.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B.2010年不亏损;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5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C.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D.成员社3个以上,入社农户总数500户以上。

E.成员社在联合社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F.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与联合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2)龙头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B.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09、2010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C.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D.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E.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领办的合作社在龙头企业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F.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为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G.领办合作社3个以上,与合作社每年签订的订单额西部地区不低于8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2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

(3)产销对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对接的合作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连锁、配送涉及的农副产品8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

C.项目须由3个以上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同时承担建设任务,且合作社承担的建设任务原则上应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D.项目为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产品通过有关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

E.项目能够有效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F.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技术方案先进可行。

G.土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H.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I.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J.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扶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范围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全部采取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

(一)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产销对接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500万元以上、700万元以下,其中:龙头企业或联合社本级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100-300万元,每个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50-150万元;财政资金总额的60%以上须用于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建设内容。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

(二)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及产销对接项目的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也可少部分用于土地平整。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5.产销对接项目:除可用于以上四类项目相应建设内容外,还可适当用于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农副产品社区网点、农副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生产质量追溯系统、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项目前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实行自下而上、联合逐级申报方式。其中:

1.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2.产销对接项目,由各分项任务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签署申报意见后,经联合社或龙头企业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县级农发机构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2份。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并结合初审情况、项目条件和轻重缓急等因素对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与联合上报文件一并上报。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各2份。其中:产销对接项目各分项建设内容所在县的县级农发机构、具体承担单位,均需出具县级财政配套及自筹资金承诺函。

3.申报合作社项目需报送项目申报书3份,项目申报书参照《<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书>编写大纲》(见附件2)要求,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申报龙头企业及产销对接项目的需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参照《<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见附件3)要求,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4.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1份。

因提供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影响到项目评审,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负。

五、其他事宜

(一)产销对接项目相关工作要求:1.2012年实施试点项目的10个省,通过专家评审后,平均每个省拟安排1个产销对接项目。2.项目应由联合社或龙头企业统一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申报,统一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负责。3.项目申报、批复以及立项等环节,必须明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开支主体等。4.如果项目涉及多个县,在项目申报、管理以及地方财政资金配套等环节,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财政资金由联合社或龙头企业、合作社按事先确定的额度,分别在所在县财政部门报账。

(二)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名称及编码方式请参照《<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格式》(见附件4)。

(三)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积极协调同级农发机构把好项目初审关,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地方农发机构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按照规定比例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五)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供销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

(六)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等附件,可到供销总社网站(http://www.teniu.cc)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申报项目等不明事项向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咨询。

第五篇: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

指南

作者:农发办 来源: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时间:2011-07-18 10:14: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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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行业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对象和立项条件

为了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商品流通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体现供销合作社部门项目特色,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除继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项目外,按照向粮食主产区倾斜、适当兼顾其他生产潜力大地区的原则,选择在辽宁、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云南等省份开展“产销对接项目”试点。

(一)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

1.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桑蚕、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以及流通类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加工、流通设施项目。

2.扶持重点:继续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应用于扶持合作社。

3.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

4.鼓励、限制和不予扶持的产业和项目

(1)鼓励的项目:合作社实施的规模化、标准化、有机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切实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

(2)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3)不予扶持的项目:以前立项扶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已申请2012年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5.立项条件

(1)合作社应具备条件。

A.2008年底前成立,并于2010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B.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C.2009年、2010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D.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农民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

E.供销合作社通过资金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F.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示范社的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合作社。

(2)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B.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2009、2010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C.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D.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E.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或农民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F.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3)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A.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B.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4)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B.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可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C.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

D.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E.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F.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G.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H.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能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5)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B.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C.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D.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E.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F.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G.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H.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I.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J.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产销对接项目

产销对接项目是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或龙头企业组织,以“联合社+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或“龙头企业+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为产业化模式,实施的“产、加、销”有效对接的项目。

1.扶持对象:包括联合社和龙头企业两类主体,其中,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批零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连锁配送企业等。

2.立项条件

(1)联合社需具备的条件。

A.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B.2010年不亏损;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5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C.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D.成员社3个以上,入社农户总数500户以上。

E.成员社在联合社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F.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与联合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2)龙头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B.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09、2010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C.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D.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E.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领办的合作社在龙头企业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F.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为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G.领办合作社3个以上,与合作社每年签订的订单额西部地区不低于8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2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

(3)产销对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B.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对接的合作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连锁、配送涉及的农副产品8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

C.项目须由3个以上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同时承担建设任务,且合作社承担的建设任务原则上应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D.项目为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产品通过有关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

E.项目能够有效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F.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技术方案先进可行。

G.土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H.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I.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J.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扶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范围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全部采取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

(一)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产销对接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500万元以上、700万元以下,其中:龙头企业或联合社本级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100-300万元,每个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50-150万元;财政资金总额的60%以上须用于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建设内容。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

(二)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及产销对接项目的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也可少部分用于土地平整。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5.产销对接项目:除可用于以上四类项目相应建设内容外,还可适当用于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农副产品社区网点、农副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生产质量追溯系统、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项目前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实行自下而上、联合逐级申报方式。其中: 1.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2.产销对接项目,由各分项任务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签署申报意见后,经联合社或龙头企业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县级农发机构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2份。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并结合初审情况、项目条件和轻重缓急等因素对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与联合上报文件一并上报。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各2份。其中:产销对接项目各分项建设内容所在县的县级农发机构、具体承担单位,均需出具县级财政配套及自筹资金承诺函。

3.申报合作社项目需报送项目申报书3份,项目申报书参照《<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书>编写大纲》(见附件2)要求,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申报龙头企业及产销对接项目的需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参照《<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见附件3)要求,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4.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1份。因提供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影响到项目评审,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负。

五、其他事宜

(一)产销对接项目相关工作要求:1.2012年实施试点项目的10个省,通过专家评审后,平均每个省拟安排1个产销对接项目。2.项目应由联合社或龙头企业统一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申报,统一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负责。3.项目申报、批复以及立项等环节,必须明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开支主体等。4.如果项目涉及多个县,在项目申报、管理以及地方财政资金配套等环节,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财政资金由联合社或龙头企业、合作社按事先确定的额度,分别在所在县财政部门报账。

(二)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名称及编码方式请参照《<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格式》(见附件4)。

(三)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积极协调同级农发机构把好项目初审关,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地方农发机构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按照规定比例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五)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供销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

(六)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等附件,可

站(http://www.teniu.cc)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申报项目等不明事项向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咨询。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申报书》编写大纲

3.《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

4.《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格式

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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