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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20-50599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5 03:38: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70号 2002-1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下发后,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尽统一。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经研究,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㈠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在地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㈠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㈢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上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㈠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㈢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㈣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上述外购货特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在地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

如何理解可以视同自产的产品给予退税?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按上述规定,是否可理解为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的产品,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用于与本企业自产的其他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但因是外购经本企业加工或组装了,所以不能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的配套产品,指每件产品都有独立的特性和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价值。如生产企业生产被套、床罩、外购床单、枕套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组合而成床上用品成套产品出口。此行为不需要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第二篇:视同自产产品范围

出口退税申报中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此项限制)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2]152号 【发布日期】2002-12-05 【生效日期】2002-1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152号)

2002-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纳入免、抵、退税管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按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供货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加工视同自产产品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四、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知第一条从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附表三 视同自产产品比例表

视同自产产品比例表海关代码:企业名称:所属期出口产品销售额美元人民币视同自产产品销售收入美元人民币视同自产产品占自产产品出口销售比例%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经办人: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 87

第五篇:出口退税视同自产货物的认定

问题如下:

2014年39号文件中提及的出口退税食堂自产货物的认定中第一条中的第5点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中,相关性如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相关性?

还有第2条中第9点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所示,公司购买原材料直接出口,出口价格中没有附加任何其他费用,是否符合第9点的条件

专家解答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本文由北京中税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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