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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哈政办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20-43097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5 15:37: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哈政办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9〕11号 【发布日期】2009-12-31 【生效日期】2009-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9〕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近年来,由于受原材料、煤、电、人工等各种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磨盘山供水工程的竣工并投入使用,导致我市城区供水成本大幅增加。鉴于磨盘山为国家一类水源,其水质优良,已经达到国家106项指标,可以保证全市居民用上优质水、健康水和放心水,按照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合理收益和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精神,依据《成本监审报告书》,我市通过充分论证、慎重研究,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决定采取政府补贴、企业消化和居民承担的方式积极稳妥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黑价行字〔2009〕37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以磨盘山为水源的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其他水源的供水价格,仍按照哈政办发〔2002〕1号文件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1.80元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采取集中供热的通知(哈政办综〔20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9〕84号 【发布日期】2009-12-09 【生效日期】2009-1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采取集中供热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供热市场管理,提高供热质量,改善大气环境,打造低碳城市,规范发展热用户行为,逐步取缔分散燃煤小锅炉,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采取集中供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集中供热热网辐射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必须按照《哈尔滨市区集中供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接入集中供热热网;对不在集中供热热网辐射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就近接入既有供热热源,待集中供热热网辐射到该区域后,并入集中供热热网。新建建筑优先接入热电联产供热企业热网。

二、锅炉单台容量在7兆瓦以下的小型热源,不允许发展新热用户。

三、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规划》确定的区域发展热用户,不得超范围经营。

四、集中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以热源为中心,由近及远发展热用户,不得有选择性地发展热用户。

五、既有居民用户拆除原有小锅炉实行并网的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实行免收;新建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和既有非居民建筑并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单位,应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缴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

六、对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拆并小锅炉,实施既有居民建筑并入集中供热热网的拆并供热企业,实行每并入1平方米既有居民建筑奖励1元的政策。

七、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将不予批建新热源项目,不批准新建供热管网和发展新建热负荷;将降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取消参加创先评优资格。对情节严重的,在实施供热特许经营制度时,将不予市场准入。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气象协管员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57号)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57号 【发布日期】2008-07-29 【生效日期】2008-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气象协管员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防御气象灾害能力,充分发挥气象为农业生产服务作用,从农民、农村、农业实际需要出发,强化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提高防灾减灾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设立气象协管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地区要在乡镇设立气象协管员,其工作岗位设在乡镇的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由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明确1名同志负责此项工作。气象协管员负责区域内气象预警信息的传递,并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收集、整理和上报气象灾情信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宣传和咨询;协助气象部门教育群众做好区域内各类气象监测设施的维护,并配合气象部门定期巡视、维护设在本区域内的自动气象观测站等探测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向气象部门汇报,及时解决。

各区、县(市)要于2008年7月31日前,将各乡镇气象协管员名单及个人信息报当地气象部门,尽快接受培训上岗。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哈政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8〕13号 【发布日期】2008-11-24 【生效日期】2008-1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8〕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党组(扩大)会议讨论,确定市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如下:

王正邦副秘书长 协助姜明常务副市长、李希荣副市长工作。

宫喜庆副秘书长 协助丛国章、张显友副市长工作。

张基春副秘书长 协助张少良、王维绪副市长工作。

周书明副秘书长 协助王世华、王莉副市长工作。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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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哈政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9〕55号 【发布日期】2009-07-29 【生效日期】2009-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今年以来,我市遭受了严重的旱灾,尤其是进入6月份,极端气候呈突发、多发和并发态势,宾县、尚志市、巴彦县、依兰县、通河县、方正县和呼兰区等区、县(市)先后遭受局地强降雨、冰雹袭击,引发山洪、内涝等灾害发生,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截至7月8日,我市农作物受灾面积516千公顷,其中成灾面积289千公顷、绝收面积29千公顷;倒塌房屋201间,损坏房屋3636间;受灾人口140万人,因灾死亡2人(1人溺水身亡、1人因龙卷风刮倒大树被砸身亡),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592万元,其中农业经济损失44154万元。

针对严重的灾情,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迅速行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群众抗灾自救,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协调配合,指导各地抗灾救灾,努力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呈现良好态势。鉴于目前我市进入主汛期,为进一步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清当前灾情的严峻形势,把抗灾救灾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靠前指挥、加强领导,建立齐抓共管、人人有责的工作机制,逐级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认真落实值班值守制度,一旦发生灾情,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向上级报告,保证信息及时畅通,绝不能因放松值班,造成漏岗、漏报、迟报,延误抗灾抢险时间,切实为做好各项抗灾救灾工作奠定坚实基础,确保灾区群众生活安定、社会和谐稳定。

二、多措并举,积极组织灾区人民开展抗灾自救

各区、县(市)政府要深入动员、广泛组织灾区群众积极进行抗灾自救,引导受灾群众农业损失副业补,鼓励有养殖经验和技术的灾民大力发展畜牧业。要组织引导灾民离土离乡外出打工,鼓励灾民从事商服业。同时,各区、县(市)政府要设法筹集必要的资金,通过适当补助的办法,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特别要抓紧时间开展房屋重建和维修工作,保证受灾群众有住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受灾地区,积极向国家和省报告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努力争取国家和省在下达有关救灾资金和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和支持,为受灾地区开展抗灾自救提供有力保障。

三、广泛动员,大力支持受灾地区灾后重建

市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受灾群众的建房、修房给予适当补助;市建委要结合泥草房改造等专项工作,优先支持灾区灾民房屋重建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措施;市交通部门要结合公路建设有关专项工作,优先支持灾区交通设施建设和维修工作;市水务部门要结合水利设施建设有关专项工作,优先支持灾区水利设施建设和修复工作;各级信贷部门要采取小额低息贷款扶持措施,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全市各对口帮扶部门,要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心系灾区,情系百姓,加大对口支援包扶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为灾区解决实际困难,帮助灾区开展灾后重建和生产生活自救工作。市政府新闻办要组织新闻媒体客观准确地报道灾情,大力宣传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先进事迹,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到抗灾救灾、灾后重建工作中,努力营造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紧急行动,加强抗灾备灾能力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对气象、水文等资料的分析,加强对可能发生灾情的预测预警。各区、县(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抗灾备灾工作,进一步完善抗灾救灾预案,迅速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灾害应急使用;要加强救灾工作装备的配备,配齐、配全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施,为及时检查灾情和进行应急救助提供可靠保障。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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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哈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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