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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问题 集锦 税务 王欣 税务专家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20-24226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9 11:32: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发票 问题 集锦 税务 王欣 税务专家

发票问题大集锦 来源:深圳福田国税

1.增值税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纳税人常用的增值税发票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用到2016年6月30日)等。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是相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而言的,这两者是企业经营中最常见的增值税发票。

2.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从发票开具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其他纳税人如自然人,同样只能通过代开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受票方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给除自然人外的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给所有的受票对象。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认证?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一般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需在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抵扣的概念,所以也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行认证工作。

4.我公司收到运输企业7月份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答:不能作为抵扣凭证,应退还给开票单位,并要求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5.我公司购买服务后要求对方单位开具发票,但对方单位说已开始使用电子发票,仅提供了一个网络地址,让我们自行下载打印,请问这样自行下载打印的发票可以作为记账凭证吗?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6.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认证吗? 答:不是的。根据规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同时,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免税事项、简易征收事项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事项的进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具体有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操作。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不动产使用寿命较长,纳税人在使用过程中,购买初期可能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而以后有可能转为用于应税项目。根据最新税法规定,在转为应税项目时,不动产可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计算抵扣的基础,是购买不动产时已经认证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进项转出的进项税额。

7.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商品质量问题购买方要求全额退货,由于该发票已认证抵扣,购买方按规定填开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但后经协商最终确认为部分退货,请问是否可依旧购买方按全额填开的《信息表》开具小于该《信息表》金额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应要求购买方作废原信息表,并重新按照协商结果填开一张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三)规定,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8.我公司为保险企业,日常业务中经常要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保险代理服务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为更方便得取得扣税凭证,请问是否可由我公司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9.请问保险企业申请汇总代开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保险企业应为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上述个人保险代理人为自然人。10.我公司是商业银行(一般纳税人),新购置了商业用房准备装修后作为营业网点,请问装修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也需要分两年才能抵扣? 答: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需要根据装饰不动产占不动产原值的比例区别对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因此,如果装饰不动产的费用未超过购置不动产原值50%的,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期一次性抵扣。需注意的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也应计算在装饰不动产的费用中。

11.我酒店为一般纳税人,和企业签订了会议服务合同,会议服务价格中包含了参会人员的食宿。请问在开具发票时是否可以将食宿费用作为会议服务的价外费用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分别填写。

12.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四、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13.我公司7月份仍收到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冠名发票,按文件规定,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应只能使用到6月30日,但开票单位说其发票可延用到8月31日,请问是否有这样的情况?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具体使用期限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热线。14.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15.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规定:“

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以下对应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的丢失抵扣联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 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16.企业员工出国考察,由旅行社代为安排相关住宿等,由旅行社开具相关发票,可以凭该发票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7.增值税专票被盗、丢失了咋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即: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18.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百元版)? 答: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19.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纳税人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购买方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20.纳税人取得境外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否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规定:“

一、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

三、稀土企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有关要求:„„(三)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规定:“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石脑油、燃料油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要求„„(三)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汇总开具,每张发票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名称’栏最多填列7行。” 22.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如果消费者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2)纳税人销售旧货的;(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4)税收法规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情形。24.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入账? 答: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发票,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5.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26.原纯地税户,营改增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人,可否选择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不买税控机具? 答:不可以。一般纳税人应当自行开具发票。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7.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开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8.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 答: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向建筑工程发包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分包款。

29.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0.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房产属于2个以上共有人所有,发票上如何开具共有人信息购货方名称一栏可以打印两个共有人名称,但纳税人识别号只能录入一位购买方身份证号,发票如何开具? 答:对于共有人购买房产时,发票购买方名称一栏可以填写两个共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先填写其中一个共有人有效证件号码,在备注栏内填写另一个共有人有效证件号码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31.营改增后,存款利息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营改增后,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32.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33.接到国外的形式发票如何入账?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需要由贵单位提供确认证明。34.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品种较多时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5.物业费及水电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除了购买方属于其他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6.健身场所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体育服务,除了购买方属于其他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7.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住宿费和餐费如何开具发票? 答:由于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如发生住宿费和餐费,可以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两行填列住宿费和餐饮费,或者开具一张住宿费专用发票一张餐费普通发票。提供餐饮服务,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8.提供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抵扣? 答: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以下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餐饮企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免税”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9.物业公司代收代交的水电费、代收的维修基金在地税时虽然开票但交营业税时可以差额扣除,营改增后,怎么开具发票? 答: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收代交的水电费,不属于物业公司的价外费用:(1)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将发票开具给客户;(2)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3)物业公司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实际收取的水电费与客户结算。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40.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41.企业员工出国考察,由旅行社代为安排相关住宿等,由旅行社开具相关发票,可以凭该发票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2.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企业索取发票时应根据以上规定,在取得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篇:税务发票承诺书

X X X X X公司财务部:

我单位本月给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

金额:

税额:

含税总金额:)所附发票销货清单是从税控开票系统里正规开具,无自制清单行为,若有不实,由此发生的任何税务问题(补缴税金及滞纳金等)均由我单位自行承担!特此承诺!

XXX(单位)

X年X月X日

第三篇:税务发票问答

哪些行业应当使用国税部门管理的普通发票?

缴纳增值税业务应与缴纳营业税业务分开计算,否则视为混合销售。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需按3%计提应纳增值税,开具服务行业发票应按5%计提应纳营业税。另外还要按当月应纳的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计提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经费附加费及其他地方附加费。

其他回答 共3条

国税,增值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3*3%。地税,营业税=服务发票金额*5%

服务项目如果属于营业税范围,那么增值税普票按普票每份税额相加交国税。地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合计计算。

哪些行业的普通增值税发票是用国税的发票,哪些用地税的?

国税开票范围:一是销售货物,有货物交易、加工的开增值税发票;二是进口货物,也是开增值税发票;三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受托加工货物、受托对货物修复的也是开增值税发票。

地税开票范围:除国税开票以外,全部由地税开票,范围很广,交通运输、建筑工程、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其中服务业最为广泛,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咨询、沐浴、设计、打字)等等。

哪些费用开国税的发票?哪些开地税的发票?

总的来说国税和地税的分别在于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有交增值税就不交营业税,因此在判别具体业务的时候只要这样分即可。增值税的范围:销售一般货物、进口货物、工业性修理修配。营业税:基本是除了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外的,如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因此加工费、维修费属增值税,代理费属营业税。

请问地税开的是什么发票?国税开的又是哪些发票?比如说:增值税发票是地税开的还是国税开的?

地税管理的业务是服务类的,开具发票有关服务类,涉及税种有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所税等。用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

国税管理的业务是销售、增值、企业所得、消费税、关税等涉及国家庭权益及调控的业务。

增值税是典型的国税业务。以上,仅供参考!

地税发票的种类现在具体是有哪些票种?

目前,地税发票票种共9类22种,具体如下:发票换票证、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地税)、地税局委托代开专用发票、业户营业汇总凭证、运输装卸专用发票、国际海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金融业专用发票、邮电通信业专用发票、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服务业定额发票、服务业专用发票、饮食娱乐业服务定额发票、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发票、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转让(销售)房地产专用发票。

 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10位代码的含义:

第1—4位代表各省;

第5—6位代表制版;

第7位代表印制批次;

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普通发票用“6”表示;

第9位代表几联版,二联版用“2”表示,五联版用“5”表示;

第10位代表金额版本号,“0”表示电脑版。

地税新版普通发票二十问

字体:大 中 小 访问次数: 3027 发布时间: 2010-04-06

来源:

1、什么是发票?

2、哪些行业应当使用地税部门管理的普通发票?

3、为什么要进一步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

4、这次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5、此次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6、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7、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哪些种类?

8、通用手工发票分为哪些种类?

9、通用定额发票分为哪些种类?

10、通用机打发票主要适用范围是什么?

11、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12、通用手工发票主要适用范围是什么?

13、通用定额发票主要适用范围是什么?

14、与旧版普通发票相比,我省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在票种设置方式上有何不同?

15、与旧版普通发票相比,我省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在票面式样设计方面有何不同?

16、与旧版普通发票相比,我省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在防伪措施方面有何不同?

安徽省地税局

17、与旧版普通发票相比,我省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在冠名企业发票管理方面有何不同?

18、新版普通发票中将保留哪些种类的旧版发票?

19、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后,地税系统将继续推广税控收款机和有奖发票吗?

20、我省地税系统何时开始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1、什么是发票?

答: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

2、哪些行业应当使用地税部门管理的普通发票?

答:主要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

3、为什么要进一步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

答:目前普通发票仍然存在种类繁多、规格不一等问题,不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不利于纳税人方便使用、不便于公众辨别真伪。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普通发票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税务机关管理效率,必须进一步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4、这次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科学设置票种,合理设计式样,在对现有票种和式样进行大幅度简并和优化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大力压缩手工发票,建立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5、此次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精简票种,统一式样。通过科学设置票种和设计式样,将现有票种大幅度精简、压缩、合并;根据发票纸张的通用尺寸,合理设计若干标准规格的式样。

(2)强化机打,压缩手工。在票种设置和实施方案方面,积极推广、扩大机打票使用范围(包括税控发票),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3)简化票面,方便适用。简化和统一票面印制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发票的通用性和适用性,满足不同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开具需求。

6、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答: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新版普通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

7、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哪些种类?

答: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其中平推式发票票面为镂空设计,规格分为5种:210mm×297mm;241mm×177.8mm;210mm×139.7mm;190mm×101.6mm;82mm×101.6mm。卷式发票规格:按发票宽度分为4种:44mm、57mm、76mm、82mm;按发票长度分为2种:127mm、152mm。

8、通用手工发票分为哪些种类?

答: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190mm×105mm。

9、通用定额发票分为哪些种类?

答:通用定额发票面额分6种,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和伍拾元。非有奖定额发票规格为175mm×70mm,有奖定额发票规格为213mm×77mm。

10、通用机打发票主要适用范围是什么?

为了适应简并票种和数据采集的需要,地税部门将积极扩大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在充分考虑纳税人软硬件条件的基础上,对经营额较大,或通过计算机实施企业管理的纳税人,积极引导其使用机打发票。

11、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答: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纳税人使用平推式发票的,部分可以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开票软件及本行业收费系统开具发票,对其他纳税人需要的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由省地税局统一组织开发,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纳税人使用卷式发票的,目前基本属于税控卷式发票,通过税控收款机开具。

12、通用手工发票主要适用范围是什么?

地税部门将严格控制手工发票的开具限额和使用范围,手工发票仅设置为百元版和千元版,有条件的市将不设置手工发票。对营业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原则上不供应手工发票,对确需供应手工发票的,只能供应百元版手工发票,并实行缴旧供新的供票方式。地税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逐步缩小手工发票使用范围或取消手工发票。

13、通用定额发票主要适用范围是什么?

通用定额发票的使用对象仅限定为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并且在税控装置和网上开具发票使用范围外,或者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

14、与旧版普通发票相比,我省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在票种设置方式上有何不同?

答:旧版发票按营业税税目分行业设置票种,经营者跨行业经营时需领购多种发票。新版发票的主要票种设置打破行业界限,按开具方式设置为三大类,大幅度减少发票种类,方便经营者使用,有利于税务机关控管。

15、与旧版普通发票相比,我省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在票面式样设计方面有何不同?

答:新版发票的票面内容更加精简统一。通用机打发票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程序控制填开,大大提高了发票通用性和适用性,其中发票印制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打印内容(除少数发票外)由省地税局确定。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6、与旧版普通发票相比,我省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在防伪措施方面有何不同?

答:我省地税部门进一步强化发票防伪措施,启用安徽地税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印制新版普通发票,即:在现有“SW”水印防伪纸的基础上,增加区域防伪标志----“安徽地税”水印图案。另外,通用定额发票(包括有奖定额发票)在上述双重防伪措施基础上,再增加使用版纹防伪技术,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增加各市防伪底纹。

新版普通发票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不再使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全部使用普通红色油墨印制。

17、与旧版普通发票相比,我省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在冠名企业发票管理方面有何不同?

答:在冠名企业发票管理方面,将进一步简化手续。对使用冠名企业发票的单位,如果是使用软件程序控制在发票票面上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可以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按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如果使用冠名企业发票的单位,需在发票上印制单位名称或标识的,需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办理。

18、新版普通发票中将保留哪些种类的旧版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目前有些全国统一使用的票种暂时保留,包括:“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换票证”。通用发票无法涵盖的公园门票、旅游景点门票等各类门票,将继续保留。

19、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后,地税系统将继续推广税控收款机和有奖发票吗?

答:在新版普通发票启用后,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的规格和打印内容不变,地税系统将在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纳税人中继续推广税控收款机,并进一步推广使用有奖发票(包括通用有奖定额发票和税控收款机卷式有奖发票)。

20、我省地税系统何时开始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新版普通发票自2010年9月1日起启用。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即新版、旧版普通发票可以同时使用。2011年1月1日开始,全省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全面推广使用,旧版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地税发票有哪些特征

2010-1-27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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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数字2为地方税务局代码;第2、3、4、5位为区域代码(见附表1);第6、7位为发票印制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印制的发票以04表示);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第9、10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见附表2);第12位为批次代码。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二、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印制位置和规格。

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发票分类代码,第二排发票号码。发票号码采用哥特字体印刷。手工票、定额票、电脑票(平推打印)号码的字体规格为:字高3.34mm,字宽1.86mm,字笔道0.34mm,字间距0.99mm,号码总长21.81mm.分类代码印制规格与发票号码一致;分类代码的印色

与各联次发票印色相同。

三、发票用纸。

手工发票除《新疆定额发票》和《新疆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采用普通发票防伪水印纸外,其余手工发票用纸如下:三联发票第一联为绿色干式复写纸,第二联为绿色干式复写水印纸(对光可见菱形图案内嵌简易税徽,正中位置有“SW”字样),第三联为38克白色打字纸;四联发票中的第一、二、四联与三联发票用纸相同,第三联为蓝色干式复写纸。机用《新疆保险业专用发票》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第一、二联为绿色干式复写纸,第三联为蓝色干式复写纸,第四联为38克白色打字纸;其余机用发票用防伪彩纤无碳复写纸印制,该纸用肉眼能看到纸张内的各种彩色纤维,在荧光灯下有纤维状荧光显现。除机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外、其余机用发票联位置由中联

改为上联,联次、印色等内容不变。

发票防伪:手工发票“存根联”发票金额大写区背面涂有方块状无色荧光防伪油墨,发票填开后复印到发票联金额大写区内,发票联大写金额字体为绿色,在紫光灯下字体的颜色呈桔红色;发票联采用防伪水印纸并以无色荧光防伪油墨加印XD底纹,在紫光灯下XD底纹的字体颜色呈桔红色;发票联上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大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制。机用发票监制章的用墨与手工发票相同;《新疆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的发票号码采用数码喷码技术印制,同时使用底纹、团花、微缩等防伪技术,并定期变换防

伪措施。

第四篇:税务问题

换汇成本=工厂开票金额/1.17*{1+(征税率-退税率)}/报关金额 大于5小于8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真伪查询

我局网站目前有“发票信息网上查询”功能,可以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真伪查询,链接地址:http://www.teniu.cc/wsbs/ptfp/login.jsp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关说明

1.发票样式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2.发票有关内容及含义

“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指表示机动车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价税合计”指含税(含增值税)车价;“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银行”指销货单位所属信息;“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2位小数;“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

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您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今年9月份全款采购一批货物,进项增值税发票现已认证。当初销方承诺有保值款,当初也没开在发票上,但现在保值款才下来,销方问我们要发票才给我们保值款(折扣款),想问一下,我们采购方现需给销方开红字发票吗?如能开,现需我们准备什么资料去国税局申请红字发票?

您好,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购货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通过审核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按照《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支付国外客户的佣金需要交税吗?有没有额度限制?

您好,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如涉及地税部门的代扣代缴等业务,请咨询地税部门。

我公司9月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有一份发票开重复了,对方已认证。现在开具红字发票,是我方开还是对方开? 需要准备什么证明材料吗?

您好,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购货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通过审核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未开票收入是不用做收入处理,只是在纳税申报表附表未开票收入中填入,还是也做收入提销项税。谢谢

您好,未开票收入也要作为销售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纳税申报表中如实填写即可。我公司原在奎文区,因业务需要,现迁到高新区,营业执照和代码证已变更好。请问税务登记如何办理变更?高新区国税局在哪里?

您好,先去奎文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迁出,提交上个月、本月的增值税申报表,所得税季报表,缴销发票等业务,主管税务分局审批后就可以去高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了。高新国税局在北宫东街2333号,位于潍坊学院北门往北700米左右,市内可以乘30路、15路公交车到达。

我销售大桶水4000元,对方需要我开具发票,请问我可以去国税大厅代开发票吗,需要什么资料?税金是多少啊?

您好,对方提供业务证明,说明业务发生的时间、价格、结算方式等信息,再带上您的身份证,就可以去国税大厅办理代开发票业务,税率是3%。如果您一直从事销售业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据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本月预收货款,预缴增值税,怎么做账,填制申报表,2011年12月份不一定开票,明年能抵回来吗?

您好!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未开票收入一栏中。开票时填在销售收入栏中,在未开票收入栏中用负数冲

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第一年是否能当年享受退税? 您好!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第三条规定对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也就是说,新办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第一年不能享受退税。我是一房地产企业,名下一辆公用车辆,现出售个人,我需要到国税代开发票,需要什么手续,带什么资料?

您好!需要带上您的税务登记以及处理二手车的相关手续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您好,刚刚收到回复,还想问一下,我们平时的业务都在地税办理,这样在国税代开了发票,下个月报税的时候,国税这边还要申报吗 不用 财税【2010】69号、财税【2011】30号、财税【2011】45号文件 我公司本月出口一批,本月是否必须申报(出口退税认定尚未批下来),下个月申报可以吗,另出口退税认定审批是县局还是市局审批。谢谢

您所提的问题按国税发[2006]102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认证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可按规定批准退(免)税,凡超过期限的按内销征税。另出口退税认定审批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县、区局)。

我公司为生产型企业,刚购买一辆轻型货车(皮卡)送货用,卖方给我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这辆车我公司能抵扣销项税吗?谢谢!

您好!您公司所购买的“轻型货车(皮卡)送货用”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进行认证后可以抵扣。

进项发票的电话跟银行账号与我们开的销项发票的电话银行账号不一致能抵扣吗,谢谢 您好!您所说的问题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进项发票是汇总开的,但是对方单位只给了我们抵扣联跟发票联,没给我们清单,这样的发票能抵扣吗。就是未付发票清单的发票能不能抵扣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文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你好,我们7月19给购买方开了专用发票,现在人家说由于货物原因不收了,说是货物质量问题,但是不退货,只是先不要发票了(因为合同规定开票付款,所以人家先不要了)这发票人家还没抵扣,也没开错。现在需要办理红字发票相关手续,请问拒收证明应该怎么写?什么原因呢属于?还有就是办理红字发票需要带什么资料过去?? 我问过一次了!你们说不属于红字发票内容!这个情况人家不要票了,怎么处理呢?她们说因产品质量问题,但是不退货。

所表述的以上情况不属于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范围。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电话咨询12366或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请问免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必须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吗?不开票的收入,要补交税款吗?免税程序办理的过程较长,在免税批文批下来之前,公司不能享受免税对吗? 你好!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免税企业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如果你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认定,就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期进行增值税免税收入申报;增值税免税项目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具体业务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我公司是11月1日为一般纳税人,本月收到一张10月8号的进口增值税和进口关税的专用缴款书,请问这张发票能抵扣吗?

这张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所以不能抵扣。我公司是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出口退税业务。我想咨询的是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基础数据采集——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一项反映的是哪一个所属期发生的业务。在平时申报中一直都是次月的1-15日申报上月的税款,进口料件明细录入里一直录入的是上月1-30日发生的进口业务,每月都是正常申报。可在本月11月10号申报时,税务局征管科人员说我10月8日进口的报关单应该在10月份申报9月份税款时录入,而不是在11月份申报10月份税款时录入,按超期申报让我交纳了罚款。还说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里反映的是10月16号到11月15号之间发生的业务(针对本次申报来说,不考虑10月份延期),而10月份申报9月份税款时应该录入9月16号到10月15号发生的进口报关单。否则就是超期申报。我很困惑,咨询了别公司会计都说我做的没错,就是录入申报所属期1-30日的业务,而且他们也没说是属于超期申报让交罚款。希望老师能给明确一下,现在很迷惑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报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五条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针对当月进口料件您可以到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备案,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申报办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主要范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我公司收到一份运输公司去地税代开的运费发票,收货方为我公司的名称和税号,但是发货方那一栏也是我公司的名称和税号,这样的运费发票我公司能用来抵扣吗?纳税人识别号前的“+”是什么意思?还有票面上显示4.8%,但是我们还是按照7%抵扣吧?请给予解答,谢谢!如果不行的话,我们赶紧联系退票重开。

如果运输公司为本单位内部的,收货方、发货方一栏可开具您公司的名称和税号,如果运输公司不属于您单位内部的,发货方一栏不可开具您公司的名称和税号。

2、纳税人识别号前的“+”是代开发票。

3、按照7%抵扣。

请教税官:我公司属外商独资企业,出口退税11/7日刚办理完毕。但公司在10月已出口货物一批,出口退税率为0。请问税官如下问题:

1、货物出口日期较出口退税办理完毕日期早,税务方面有无违法。2、10月的出口业务,在11/15之前报税时,除了【增值税申报系统中表一】在开具普通发票栏中填入出口金额、税额,我还需要在哪些系统中报哪些表?

我们当地税务局主管科室懂得那人出差了,有个下属在哪儿一问三不知呀。请税官多多赐教,非常非常感谢。

您好!

1、货物出口日期较出口退税办理完毕日期早,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是同内销予以征税。

2、根据您说的业务了解到,10月出口货物退税率为0,只需要将出口销售额、税额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第一栏“销售额”、第十一栏“销项税额”中体现即可。请问:

1、关于工会经费调增问题:

2007年末余额30万元,2008年支出10万元(其中取得工会专用收据3万元)、计提30万元,余额55万元。请问2008年应调增额为多少? 2009年支出20万元(其中取得工会专用收据11万元),计提50万元,余额为85万元.请问2009应调增额为多少?

2、关于教育经费调增问题:

2007年末余额60万元,2008年支出15万元、计提40万元,余额85万元。请问2008年应调增额为多少? 2009年支出50万元,计提60万元,余额为95万元.请问2009应调增额为多少? 谢谢!!

您好!关于工会经费调增问题:

1、没有说明工资总额为多少,工资应按比例进行列支;

2、没有工会收据的不能列支;

3、工会经费在内按实际拨缴额在税前扣除,限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关于教育经费调增问题:

1、没有说明工资总额为多少,工资应按比例进行列支;

2、企业发生教育经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据实扣除。

我公司为购货方,销货方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我公司司机转给财务,结果司机在途中将发票丢失,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是要销货方记账联复印件及对方税务局出具的已抄报税证明么?这样的话,我公司记账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存档的抵扣联均使用此复印件就可行么?谢谢老师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取得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后怎样抵扣,流程怎样?必须在申报期申报吗,可以在11月15日后申报吗,算11月还是12月抵扣。我11月份别无进项只有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想本月开票,应该11月申报还是12月申报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急!头一次接触进口发票!盼详解,谢!首先您应该通过电子申报到当地税务机关,如果您的企业在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您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总局信息比对相符后,可以进行抵扣;如果您的企业出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可以先进行抵扣后进行数据比对,如比对不符的要追回已抵扣税款。申报必须在申报期内进行。11月取得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应在12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我想问一下,就是我们3个月之前给对方开具的销项发票因为银行账户的关系,对方给退回来了,我想问一下我要如何进行处理呢? 关于你提出的开具红字发票问题,首先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书》,然后到当地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经税务局同意后可开具红字发票。

10月份有一笔出口业务,在11月份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7栏忘了填写,数据已发送,修改不成了,请问应如何处理?谢谢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忘记填写数据不能修改后,会在当月免抵退税汇总表中“出口货物销售额(2C栏)”中出现差额,可在次月进行调整。替别人咨询:个人未注册公司,只是临时有时卖给一些公司花生,不固定、不经常,偶尔卖几次,可能几个月卖一次,也可能一年卖三四次,去税务代开发票,咨询有些地方说每人一年只能开一次,是否有这个规定。那他应该怎么办? 因为首次代开发票时会把纳税人的身份证信息读入“纳税人身份识别系统”在系统中形成临商记录。系统一年清理一次临商记录(可能会存在延迟),只能在临商记录被清除后才能再次代开发票。若系统未作临商记录清理,导致无法交税,无法代开发票。

由于10月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出现留抵税额,为了匹配收入和成本的对应关系,缴纳增值税,那么多余的已经认证的进项税额填入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4栏次可以吗.等待回复,谢谢!您上述的做法是可以的。

根据财税【1995】52号文件规定,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不论进口还是国产均按13%税率。税官,您好:

我公司已税务登记一年多,税务登记时税务局核定的交营业税,但一年来我公司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也未交营业税。

我公司经营范围有“销售照明产品”字样近几个月来,我公司向商场销售节能灯具,并提供线路改造、安装、清理服务,签订的是《工程改造承包合同》。

客户(商场)要求我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我公司能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向税务局申请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请问:

1、我公司还能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先前核定的交营业税对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有影响吗?

2、如果能,需要做哪些工作呢?

3、如果不能,我公司能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向税务局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对您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不祥,只就提问回答1.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您先前核定的营业税属地税局管理,销售货物增值税属于国税局管理,应以主营业务为主核定;2.单位提出申请到属地主管国税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填报有关表格;3.缴上税后能开,只能开普通发票,与商场要的发票不一致。税官,您好:

这是您今天的答复:

“您好:昨天已答复过您,经营范围有销售照明产品的,要到属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可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普通发票” 我还是有两个问题:

1、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普通发票”,到底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因我公司与供货方签订的是<工程改造承包合同>,但内容实质是销售照明产品,只不过我公司给购货方更换就是了,这对开具专用发票有影响吗?

回答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2种,前者是开给生产企业和商品经营者,后者是开给消费者。

2、有影响,代开发票,指销售货物。你表述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设计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条例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您对对号。

电子信息查找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

如果货物报关出口后30日仍无海关出口报关单001信息,首先排除企业报关单电子信息未提交(企业应在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模块-综合查询模块查找具体的报送日期和18位的报关单标识码)。确实已提交,但仍无信息的,可通过电话:010-65195656-人工进行咨询。最后,再向昆明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反映解决,联系电话:4123966、4122769。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30日仍无认证信息,首先排除企业专用发票未认证(企业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将上月认证通过的所有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打印出来),再向昆明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反映解决,联系电话:4123966、4122769。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60日仍无稽核信息,首先排除企业专用发票未认证(企业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将上月认证通过的所有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打印出来),再向昆明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反映解决,联系电话:4123966、4122769。

(四)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

如果外汇核销完毕30日仍无核销单信息,首先排除企业未在外汇管理局正常核销(企业应在外汇管理局查询出具体外管核销日期及上传文件名),再向昆明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反映解决,联系电话:4123966、4122769。

第五篇:开税务发票

工程发票需要材料

1、需要工程合同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正副本(带原件备查,交复印件)

4、单位外出施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5、还有经办人身份证

6、法人身份证有时也要求带

7、当然还有要开票的税款(一般是合计4.33%)

8、最好把你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也带着,这样开好后就可以直接盖章交给业主了

每个地方的要求不一样,你最好打电话问下子,资料带全了最好

发票 问题 集锦 税务 王欣 税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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