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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证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0-71534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6 03:35: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肥料登记证

肥料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行政事项名称:肥料登记审批

二、申请条件: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四、省级肥料登记审批产品

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现使用通用名称分别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水稻苗床调理剂。

五、肥料登记类型

1.正式登记―― 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按照“一品一证”原则,根据配合式直接申请正式登记。2.续展登记――生产者应当在有效满,提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续展登记。

3.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六、申请肥料登记的要求

复混肥料(包括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苗土调酸剂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复混肥料(包括掺混肥料)产品按照“一品一证”原则,根据配合式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申请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的,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七、正式登记审批程序(一)申请

申请者向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提交以下7项资料各1份: 1.《肥料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产品包装标识(正、反面),并加盖企业公章;

4.生产许可证(包括附件)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有机肥料除外);

5.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的合法文件),此项为非强制性;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通过计量认定、有资质和具备检测肥料产品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全项检验报告原件。(二)受理

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收到相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或修改。(三)企业考核

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组织或委托盟市土肥站对初次申请登记、新肥料种类申请登记、原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进行生产企业考核。(四)评审

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组织相关专家或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请登记肥料企业的合法性,肥料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系统评价和评审,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于评审未通过的产品,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五)审批

评审通过产品,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在7个工作日审批肥料登记证。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期限内。(六)发证

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负责发证。

八、正式登记证续展登记审批程序(一)申请

申请者向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提交以下4项材料各1份: 1.《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原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4.通过计量认定、有资质和具备检测肥料产品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全项检验报告原件。(二)受理、审批、发证 正式登记审批。

九、变更登记审批程序

申请者向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提交以下5项材料各1份: 1.《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原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4.变更后的产品产品包装标识(正、反面)和使用说明书(加盖企业公章);

5.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应附表提供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工商变更材料等),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受理 正式登记审批。(三)企业考核

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组织对变更生产 地址的企业进行生产企业考核。(四)审批、发证 正式登记审批。

http://tfz.nmagri.gov.cn/fldjjba/fldjxx/599841.shtml

土肥网

第二篇:肥料登记证办理程序和提交材料

肥料登记证办理程序和提交材料

一、肥料登记程序

1.向企业所在地的省土肥站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由所在地的省土肥站安排后,市级土肥站出具近三年内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范试验报告(一般16000元/作物);

2.向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疾病控制中心)提出毒性试验报告(1000元); 3.向所在地的省土肥站提出企业是否符合生产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规定(无费用);

4.抽检产品交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检验(一般4000元左右而定);

5.如田间试验报告增产在5%以上,样品符合规定的指标,主指标要达标,重金属不超标;

6.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要参加产品评审,由专家委员会说了算; 7.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直接发放登记证。

综上所述,一般的产品登记费用明的费用在20000元左右,暗的就是差旅费,招待费,视各地情况实际而定,就不好说了。

二、肥料登记提交材料 1.备案登记 A.备案登记申请表 B.推荐信

C.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红掌 2.续展登记 A.续展登记申请书 B.原登记 3.新登记产品 A.肥料登记申请书 B.产品检验报告 C.产品标签样式 D.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

E.田间肥效试验报告(申请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的,需提交)

第三篇:掺混肥料肥料登记证考核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

山东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整改报告

XX市土肥站:

2014年4月13日,市土肥站考核组一行3人,对我公司掺混肥料生产条件进行考核。考核组成员严格遵守工作守则,按照《肥料登记生产企业考核表》的要求,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抽取反映企业实际的样本,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三位审查员有较强的审核技巧、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在审查过程中,指出了企业存在的问题,也显示出热情为企业服务的良好作风。

对考核组提出的4项轻微不符合项,我公司非常重视,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落实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1.流程图与实际不符。(不符合条款7.1)。由于近期,实际生产设备中添加了筛分设备,但未及时更新车间墙上生产工艺流程图版面,未添加“筛分”、“检验”两步生产流程。现已按实际生产情况修订了现行的工艺流程图版面,并上墙。(见附件一)

2.操作规程不符合要求,未上墙。(不符合条款7.2)。由于编写操作规程中,编写人员疏漏,操作规程中一少部分达不到相关要求,也未及时上墙。现已更新操作规程,并上墙。(见附件二)

3.标准溶液配制记录不符合要求。(不符合条款17.1)。由于未设计符合要求的标准溶液配制记录表格,而是在普通的记录本上随手记录,格式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现已按照相关规定制作了符合要求的标准溶液配制记录表,并将原先的原始数据重新誊写在记录表上。(见

附件三)

4.原始记录有涂改。(不符合条款17.2)。由于我们对质量管理文件中《原始记录管理规定》条款4.3(记录的管理)中的要求贯彻不够深刻,原料磷酸二铵检验原始记录(2014.04.07),原料硫酸钾检验原始记录(2014.03.23)出现笔误时,在原处涂改。现已按《原始记录管理规定》条款4.3的规定采用单杠划去原数据,在其上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加盖更改人的印章及日期。(见附件四)

山东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章)

2014年4月14日

第四篇:水溶肥料登记证办理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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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肥料登记证办理程序和要求都有哪些?

一、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类别

(1)境内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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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及港、澳、台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登记资料具体要求

(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2)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水溶肥生产工艺交流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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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限固体产品)等。

(4)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5)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6)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7)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8)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应分别注明主要养分技术指标(含养分种类)、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登记证号(申请临时登记应预留登记证号位置)。

(9)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

(10)肥效小区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近三年内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11)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填写抽样单。样品量:三个批次,每个批次200 g(ml),混匀后统一包装,总计600g(ml)。

(12)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考核表或考核不通过不予受理。

(13)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意见表或不予推荐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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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材料: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尽量简明扼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3、基本程序

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内企业)中的临时登记部分。

(1)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材料不齐备发出预受理通知书,材料齐备发出受理通知书。预受理通知中的欠缺项须尽快补齐;受理回执请务必确认盖章后寄回中心。

(2)有关费用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样品检验。费用未交的,不予检验。

(3)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新产品自评审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临时登记证。

4、样品检验

(1)检验周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2)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须经整改后,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抽样后交我中心检验,并提交整改报告。

(3)检验结果合格如否的判定依据为企业申报的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必检项目(参见临时登记提交的材料3)。

(4)不属于我中心检验范围的指标,须提交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计量认证CMA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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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式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肥效示范试验报告、检验样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原登记证复印件

2、资料有关要求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注意事项同临时登记的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

肥效示范试验报告:由农业部认定单位出具的至少2省、市、区的规范示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填写抽样单。样品量:600g(ml)。

3、基本过程

请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内企业)中的正式登记部分。

请在临时证到期前6个月提交申请;

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通过的产品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正式登记证,评审建议继续临时登记的上报农业部审批临时登记证续展登记,评审认为不宜继续登记的将不再予以续展、变更、正式登记。

4、样品检验

同临时登记样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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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续展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临时证续展登记

(1)登记资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

(2)登记要求。临时证续展请在临时证到期前2个月提出申请。如逾期申请,请同时提交逾期原因说明。临时证可以续展2次(临时证有效期累计为3年)。第二次续展登记有效期满前6个月,须提交正式登记申请。材料齐备后,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

2、正式证续展登记

(1)登记资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检验样品。

(2)登记要求。正式证续展请在正式证到期前6个月提出申请。如逾期申请,请同时提交逾期原因说明。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

(3)样品检验。样品检验同临时登记样品检验。

四、变更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包括:作物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变更

1、登记资料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作物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的变更均应提交此表),其他相应的材料。

2、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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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商品名称,应当同时提交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变更企业名称,应当同时提交发证工商局出具的同一企业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企业地址,应当同时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进行抽样交中心检验。

临时登记证变更作物范围,应当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

正式登记证变更作物范围,应当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和大田肥效示范报告;临时登记证上已有的作物只提交大田肥效示范报告。

变更技术指标,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登记。

其他变更不必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其中:变更法人请同时提交说明函和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变更(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等)提交说明函即可。

五、其他登记类型资料要求和程序

1、技术转让

通过受让已登记产品(正式或临时登记)技术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只能先申请临时登记,可以免交小区试验报告和毒性试验报告。

提交合法的技术转让证明文件。其他同临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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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如果有变化的须重新提供)、毒性报告,其他同临时登记。

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相同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其他同临时登记。

不同类型产品的登记: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其他同临时登记。

六、登记管理和资料受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发证和公告工作。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同,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查、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事务。受理及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四 9:00-16:00 ;周五: 9:00-12:00。

七、注意事项

请表、来函等请法人签字、盖章;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有关试验报告、毒理报告、企业标准、证明材料等一般要求提交原件;所有提交材料,如不特殊要求,提交一份即可;登记证和各种通知,中心以挂号方式邮寄给企业。请及时校核通知、回执中的联系方式,以确保准确及时保持联系;申请登记的各种材料、样品等,均可以邮寄方式寄送中心。

第五篇:“钻地龙”系列产品被指冒用肥料登记证号

“钻地龙”系列产品被指冒用肥料登记证号

2012年4月,山东正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洪庆领到了农业部颁发的两种肥料的正式登记证。不到两年,这家位于山东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的老板发现:这两个登记证号被150多公里外的济南钻地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印在了产品包装上,“钻地龙”品牌系列产品公然在市场上销售。

“钻地龙”肥料的登记证

“钻地龙这个品牌的肥料,我之前从来没有听过。”王洪庆看到印有“农肥(2011)准字(2005)”、“农肥(2011)准字(2015)”登记证号的肥料包装袋时,他才发现肥料登记证号被人冒用了,而市面上出现的产品涉及“钻地龙”品牌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免深耕松土剂等,均标明由山东正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

据济南钻地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姓的市场负责人描述,该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免深耕系列肥料,部分原料是通过以色列进口,到公司进行分装,有以色列方面的授权,“产品的登记证都有,手续都齐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此外,根据肥料产品登记号“一品一证”的要求,在正常情况下,一种肥料的登记证号必须与其外包装上所标注的肥料含量一致,同时,一个登记证号只能是一种肥料。目前,山东正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两个肥料登记证号,分别涉及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和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提及肥料包装袋上标注的授权企业――山东正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经理说:“我们跟山东正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一家公司,总公司委托分公司进行生产。”

山东正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洪庆说,他根本不知道有“钻地龙”这个肥料品牌,更加不清楚这家企业,更别提授权了。

2014年4月,山东正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示未授权“济南钻地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证明。

肥料登记证企业向“代工”转变

对企业的肥料登记证号的整个申请过程,王洪庆记得十分清楚。2007年,山东正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申请肥料登记证的申请,经过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的综合评审,获得了肥料临时登记证。2010年,王洪庆使用该证三年期满,“经过企业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不断提升,2012年4月,肥料正式登记证终于下来了,有效期5年。”

为了科学、有效地引导肥料市场向有序化转变,2000年农业部出台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除办法中规定的免于登记的产品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的肥料产品,都应当登记。新型肥料的登记必须经过农业部指定单位检验和正规田间试验,充分证明其效益、无毒、无害。

针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或假冒、伪造登记证和登记证号的企业,该办法也做了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这一政策,无疑是“从源头上”严把肥料市场准入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农民及生产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然而,在这个行业摸爬滚打好几年的王洪庆,多少听说过一些这个行业的“内幕”,他坦言,“虽然国家严令禁止不允许这样的现象发生,但对地方上的执行层面来说,‘代工’‘贴牌’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但他也感受到行业的这几年的一些变化,“过去像济南钻地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这样使用别家登记证号的现象,在农资市场上比较常见。”王洪庆说,市场上没有登记证号的产品就无法销售,不办又不行。现在一些企业办登记证还有一些难度,要有生产线、化验室,化验室也要有省里给的资质,加上每年的专家组考核。

王洪庆说,过去,不少企业之间采用“合作”的方式,生产后就直接将证号打印在了外包装上。现在,国家加大了监管力度,没有合格证的产品根本进不了市场。大部分企业就以代理产品销售为主,主要是授权经销。但也存在少部分企业使用“贴牌”生产,有登记证的企业进行生产,在包装袋上打上被授权公司的LOGO。

肥料登记管理争议

不能成为制假借口

事实上,至今十几年时间里,肥料登记管理这项旨在规范行业、服务“三农”的制度,一直在化肥行业尤其是复混肥行业里饱受争议。

在《肥料登记办理办法》发布开始,现任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名誉理事长的武希彦当时就曾反对过此办法的实施。武希彦说:“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企业都有营业执照,二是有肥料标准,三是有生产许可证,再加上工商局和质监局,完全可以保证肥料的产品质量。”

2013年11月,河北省发布根据《冀政办2013年17号文》,取消了肥料登记制度。然而,这一政策刚实施,就不得不面临了一个严重问题――河北省内企业产品销往外省如何与外省在肥料登记证方面就会不协调。比如,在别的省市市场上销售的肥料,必须看原产地的肥料登记证,而出产自河北的肥料已经取消了这类证件,这就不得不与肥料的实际生产销售形成冲突。

尽管如此,这些都不能作为企业冒用肥料登记证号、造假制假的理由。武希彦说:“在现行的登记办法里,企业登记的标准、程序和收费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最初是统一由上海化工研究院统一进行组织,后来到省级质监局和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上海均有)可以进行具体办理,这就是很明显的变化。”

肥料是农民最常用的生产资料之一,它在增产增效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的开放,农资市场上的肥料名目繁多,鱼龙混杂,质量参差不齐,正规厂家生产的货真价实的肥料虽然是主流,但处于非主流范围内的不法厂家还是横行霸道。

针对肥料登记证的核实问题,中国质量万里行提醒消费者,如果是属于农业部肥料登记的肥料产品,如大量元素、微量元素等水溶肥料,可到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网站查询;微生物肥料到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中心网站查询;属于省级农业行政部门登记的肥料产品,如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就到本省农业行政部门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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