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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莲雾凝露 识别码:20-56485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7 21:36: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县政府关于印发《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政发„2003‟94号

高良涧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行、社、公司,且直各企事业单位:

《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二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面貌,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苏价工„2000‟379号)和《淮安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2‟22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垃圾清扫收集、垃圾中转运输、垃圾处置费用等,由所有受益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三条 城区垃圾的清运处理由县城管局统一规划管理,并委托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组织实施。第二章 收费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按照“谁产生、谁负担”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其征收范围和对象如下:

一、城区范围内所有常住居民、暂住人口;

二、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省市属驻单位、集贸市场;

三、个体工商户及便民摊点;

四、停车场、车站、宾馆、旅社、招待所、歌舞厅、桑拿、饭店、商场、影剧院、浴室等营业服务单位。

第三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城区居民按每户每月4元标准收取。

二、单位负担部分为上年度未实际在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聘用工)每人每月4元标准收取。

第六条 经营性垃圾处理费

一、宾馆、旅社、招待所、桑拿按实有床位的40%,医院按实有床位的80%,按每张床位每月5元标准征收。

二、商场(超市)、经营门市、商店、普通浴室、照相馆、美容美发、小吃部、小饭店、餐馆、酒店等行业按使用面积计算。

500—1000平方米的中型综合商场(酒店)等,每月每平方米0.2元;

50—500平方米的一般商店(酒店)等,每月每平方米0.3元; 50平方米以下的小门市,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50平方米以下的小饭店,每月每平方米0.60元;

上述一、二两项按床位以及按使用面积计算缴纳的单位,不再交纳单位负担部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车站、停车场、影剧院、歌舞厅、咖啡厅、修理场(门市)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三、马路市场、水果市场、临时占道摊点等按每天1元征收。第七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费

一、凡新建楼房以及其它因建设而产生渣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或个人,须将产生的渣土、建筑垃圾运至县建设局批准设置的处置场地(临时存放点),并按每吨5元的标准缴纳处理费。

二、开门、开窗、改建、维修、装饰产生的渣土等建筑(装璜)垃圾,按每吨5元的标准缴纳。

第八条 生产垃圾处理费

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渣、废料等生产性垃圾处理费,按每吨2元的标准收取。

第四章 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 代扫保洁费 城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业部门、个体工商户和服务性行业的门前、院内、除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外,如委托代扫保洁并将垃圾运至中转站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50元收取代扫保洁费。

第十条 生活及经营性垃圾代运费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市场、宾馆、饭店、商业网点以及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等产生的垃圾,如委托环卫站代运垃圾的,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每吨收费15元,10公里以上每增加1公里,增收每吨代运费1元。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代运费

建筑垃圾代运费由装饰费、吨位费、每公里运费(含实车运费、空驶费、基建运输段加成)三项构成,标准为5公里以内(含5公里)每吨6元,5—10公里(含10公里)每吨为8元,10公里以上每吨12元,稀淤泥、流砂土质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乘以1.1系数。

第十二条 代保洁厕所费

一、单位内部的厕所由各单位自已精扫。如需委托县环卫站代保洁的,按蹲位计划,每月每个蹲位缴纳代保洁费15元。

二、城区所有单位、住宅小区内部的化粪池,每年应当清掏两次。如需委托县环卫站代为清坑、疏通、清运、处理消毒的,按每坑每次200—400元收取。

第五章 收费办法

第十三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县政府组织征收。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部队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代征;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垃圾处理费由地税局代征。

二、省市属驻洪单位、居民户、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环卫站组织人员上门征收。

三、沿街门市、宾馆、车站、歌舞厅、桑拿、普通浴室、小吃部、小饭店、酒店及临时占道便民摊点经营性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环卫站组织人员上门征收。

第六章 减免对象

第十四条 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民经相关收费部门核准后,免交个人承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发放职工最低工资的企业,由单位申请,经相关收费部门审批后,可免交当年由单位负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免交垃圾处理费。第七章 收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对擅自设立与城市垃圾处理有关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十六篥 城镇垃圾处理费属政府预外资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月上缴财政,不得拖欠、截留,并实行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城镇街道、巷道、居住区垃圾清扫、清运、处理以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各有关收费单位和接受委托的收费单位要加大收费力度,以确保此项费用收足、收到位。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由城管部门提出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城管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对拒不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卫生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按照“保洁全天候、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总体要求。道路(包括街道、巷道)、场地清扫,每天“一扫一保”,做到“四无一化”。“四无”即:路面、场地无垃圾、无瓜果皮壳、无淤泥积水、窨井口无杂物,“一化”即:卫生保洁正常化。

第十九条 厕所每天保洁2次,做到“五无一定”,“五无”,即无蝇蛆、无粪斑、无尿臭、无尿液、无积粪;“一定”即定专人管理,保证粪池不满溢。

第二十条 垃圾、粪水代排、代运有专人负责,做到日产日清。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我县以前下发的与垃圾处理相关的收费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篇:黟城区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

黟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的通知》、《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人。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费由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县财政、住建、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卫生、交通、规划、房管、交警、农机等部门在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协同做好代收工作。

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代收责任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计收:

(一)城市居民(含城市暂住人口)按户按月收取;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财政供给单位按在职人数按年收取;

(三)商业经营场所(包括餐饮摊点)以营业面积为计算位按季收取;

(四)劳动车辆等交通工具以核定的载重吨位或者座位为计算单位按年收取;

(五)建设项目及其他未尽事项以垃圾吨位为计算单位按次收取。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财政供给单位按上末在职人数由县财政部门代收。

第九条

使用自来水居民(含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自来水公司代收,实行“两费一票”。

第十条

交通营运车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交通运管和农机监理部门在车辆运行证件年检时代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业主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县规划部门代收。

第十二条

以下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

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收取:

部队、铁路、金融、保险、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中央、省、市驻黟单位以及医疗机构;

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浴室、洗车点等商业服务网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民营学校和民营医院等单位;

企业、专业市场;

未使用自来水的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个体经营者; 第十三条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持有县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国家规定的票据和县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

第十五条

未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县市容主管部门批准,生活困难的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持当年有效证件,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及残疾人减免政策,可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中小学在校学生、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对征收单位作出的缴款及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持有收费许可证、国家规定的票据和收费工作证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四)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

什邡市环境卫生管理所

关于实施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为提高我市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规范现有环卫服务收费项目,结合我市垃圾处理收费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特种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垃圾营运管理是指城市垃圾的处理(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什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并承担单位、社区、小区、居民住宅及街道等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四条 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而非行政事业性收费。

15.00元。

第十一条 宾馆餐厅、饭店、火锅店为每桌每月8.00元(使用蜂窝煤作为燃料者每桌每月10.00元)。

第十二条 茶馆、理发店、美容店为每座每月3.00元。第十三条 宾馆、旅游、招待所为每床每月1.50元。第十四条 临时摊点、三轮车、手推车以及提、挑带火炉经营、小吃摊点,甘蔗、水果、水产、蔬菜、腌制品、广告和彩票售卖点等为每摊每日2.50元。

第十五条 其他临时摊点、小百货、服装、干制果品、自行车修理、烟摊、电子游戏、饮料、书画照相等为每摊每日1.00元。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固定商店(如修理服务、文化娱乐和网吧等)按经营面积0.80元/m/月;建筑(含装饰、装修)拆迁施工工地的建筑渣土(工期按10个月计取)为0.30元/m/月;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专用场地处理费为6.00元/m;场地(指农贸市场、停车场)代扫为0.05元/m/日;各洗车场、站为50.00元/道/月;粪便代抽、运处理不足15公里的按15公里计,超过15公里和5吨以上(车价另计)的为40.00元/m;食堂、锅炉煤渣为10.00元/m;化粪池清掏代运由委托单位提供水电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凡不足5m的按5m计,超过10m按实际容积协商收取,5m的为110.00元/座/m,6—10m的为180.00元/m。

第十七条 营业性汽车的垃圾代运处理费:出租车、允-3

征收方式 费额。

第五章 征收优惠与减免

第二十五条 个体经营者、工商户等凭再就业优惠证、明白卡享受减半征收。

第二十六条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城市“低保”人员凭相关证明享受减半征收。

第二十七条 接受民政救济人员按相关政策可凭相应证明享受全免。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人、在校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在读儿童)可凭军人证、学生证享受全免。

第六章 滞交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门店和个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加以处罚。

第一款 上门送达《什邡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催缴通知书》。

第二款 停止滞纳户的垃圾收集和清运。

第三款 上门送达《什邡市城市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四款 申请法院对滞纳户实施强制收取。

第四篇: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1]1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 1 0年1 1月26日市政府第3 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步伐,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 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 57号令)、《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企业(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徐单位、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城市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以下简称“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财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或一次性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住户按户计价定额征收,按每户每月4元的标准收取,由住户负担。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户,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并将生活垃圾集中运至辖区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市有关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运送的垃圾量,实行计量补偿。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收取的补偿款,对现行物业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或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其用途)。在条件成熟的居民小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化试点,对成效比较明显的,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上,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予以奖励。

(二)单位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由单位负担;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收取,由单位负担。

(三)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由个体工商户负担。

(四)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四收取,由建筑施工单位负担。

(五)部分行业收费标准:

1.宾馆、招待所行业,根据其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按6元收取,其中餐饮、桑拿、娱乐部分按相应标准另收,由经营者负担。

2.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由经营者负担。3.农贸市场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专业市场、长途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40元收取,由主办或经营管理单位负担。

4.家庭装潢和修缮房屋产生的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由住户负担。

第六条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具体为:

(一)使用自来水的住户由城市供水企业在住户缴纳水费时代收。

(二)属市、区财政拨款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市、区财政部门征收,其余单位由市地税局在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代征。

(三)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地税局在其申报税或办理减免税时代征。

(四)建筑施工单位由市城乡建设局在其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代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城区管委会代征。对未办理(或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单位,由市地税局在其开具营业税发票时代征。

(五)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部分行业、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和未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由辖 区政府征收。

(六)其他未包含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代征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4%的手续费。

第八条 对总工会、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持有大学生创业证的大学生创业的企业,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年。对用水量累计未达到5吨的住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向市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同时与其委托的代征代收单位签定委托书。代征代收单位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随意减免收费。

(二)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对实际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部分用于支付垃圾焚烧、填埋等处置费用,另一部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各区送往垃圾处理厂的垃圾量比例,定期拨付各区市容环卫部门,用于弥补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费用。

(四)市财政、审计、监察、物价、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要 依法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随意减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担的有偿服务,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适当盈利的原则核定。

第十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住户和个体工商户等,未按本办法并在催缴后仍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可由征收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经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办法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 1 1年4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前下发的涉及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篇: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03月21日 17时23分 241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财税审计

“生活垃圾”

“处理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步伐,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企业(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徐单位、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城市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以下简称“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财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或一次性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住户按户计价定额征收,按每户每月4元的标准收取,由住户负担。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户,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并将生活垃圾集中运至辖区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市有关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运送的垃圾量,实行计量补偿。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收取的补偿款,对现行物业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或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其用途)。在条件成熟的居民小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化试点,对成效比较明显的,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上,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予以奖励。

(二)单位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由单位负担;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收取,由单位负担。

(三)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由个体工商户负担。

(四)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四收取,由建筑施工单位负担。

(五)部分行业收费标准:

1.宾馆、招待所行业,根据其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按6元收取,其中餐饮、桑拿、娱乐部分按相应标准另收,由经营者负担。

2.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由经营者负担。

3.农贸市场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专业市场、长途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40元收取,由主办或经营管理单位负担。

4.家庭装潢和修缮房屋产生的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由住户负担。

第六条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具体为:

(一)使用自来水的住户由城市供水企业在住户缴纳水费时代收。

(二)属市、区财政拨款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市、区财政部门征收,其余单位由市地税局在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代征。

(三)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地税局在其申报税或办理减免税时代征。

(四)建筑施工单位由市城乡建设局在其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代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城区管委会代征。对未办理(或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单位,由市地税局在其开具营业税发票时代征。

(五)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部分行业、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和未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由辖区政府征收。

(六)其他未包含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代征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4%的手续费。

第八条 对总工会、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持有大学生创业证的大学生创业的企业,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年。对用水量累计未达到5吨的住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向市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同时与其委托的代征代收单位签定委托书。代征代收单位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随意减免收费。

(二)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对实际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部分用于支付垃圾焚烧、填埋等处置费用,另一部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各区送往垃圾处理厂的垃圾量比例,定期拨付各区市容环卫部门,用于弥补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费用。

(四)市财政、审计、监察、物价、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随意减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担的有偿服务,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适当盈利的原则核定。

第十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住户和个体工商户等,未按本办法并在催缴后仍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可由征收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经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办法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前下发的涉及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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