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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编辑:落梅无痕 识别码:20-111013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0 01:45: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东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广东“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一、全省统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这标志着大家期待已久的‚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实施。

我们将按照‚城乡一体、一步到位‛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不分户籍、不分地域、不限年龄,稳妥扎实有序地统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从3月27日开始,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

我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部署,是适应我省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将有利于我省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 1

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有利于我省逐步实现国家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我省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仍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当前,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省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在‚单独两孩‛政策启动实施的同时,我们会要求各地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不变;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要给予奖励扶助,对违法生育的,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

四、独生子女身份界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2_”1号)的规定,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五、计划生育管理政策衔接问题

1、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妇,可在202_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后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应严格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对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妇,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条例》的规定处理。

3、‚单独‛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适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省份的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

对于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并在我省提出按‚单独‛申请再生育的,应以我省规定的标准予以确认。

4、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可申请再生育一胎。批准再生育时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5、按《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2_”106号)规定领取奖励的‚单独‛夫妇,如符合再生育条件,可申请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自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六、‚单独两孩‛再生育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按照《条例》的规定,生育第二胎的法定程序是先向女方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怀孕。因此,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如果要再生育一胎,应先提出再生育申请。基本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1、‚单独‛夫妇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2、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有工作单位的,应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交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3、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后加具意见,并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

4、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查批准后,报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七、方便办证的有关措施

1、设立‚绿色通道‛。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前已经怀孕‚单独‛夫妇,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开辟补办再生育审批的‚绿色通道‛,做到快接、快审、快批,有效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

2、在严格按照《条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2_”20号)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执行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便民维权制度。

3、在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过程中,对核查独生子女身份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2_”54号)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办理。

4、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2_”54号)的规定,将再生育审批后的公示时间由30日缩短为15日。

热点关注

近日,‚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实施,引起广大民众的广泛热议。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就各媒体普遍关心的政策实施细则问题进行了解答,热点问题整理如下。

1.已怀两孩单独家庭需在6月30日前补办手续,逾期按相关规定处理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符合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2.兄弟姐妹已夭折的也算独生子女

广东‚单独两孩‛政策对独生子女定义以国家相关定义为准。政策明确:‚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3.怀孕八、九个月的怎么算?——政策实施前出生的算超生

对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在政策落地前怀孕的妇

女,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省会为这些人制定人性化的过渡政策,不算违法生育。但在国家政策出台之后、广东的政策实施之前这段时间出生的,比如说今年1月、2月就出生的,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广东政策实施前生育的都是违法的,将依法处理。‛ 4.‚单独两孩‛不设间隔期

‚‘双独两孩’广东已取消间隔期,‘单独两孩’我们给省人大的建议中,也没有设置间隔期‛,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生完二胎后会建议首选进行上环或结扎,但没有强行规定,这在之前省人口计生条例都已有规定,本次也没有进行新的修改。

5.符合条件的,想生都需要进行申报和审批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广东从202_年开始,育龄夫妇登记结婚后会领到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随后系列内容都通过该证申报,‚生育一孩时,要向卫生计生部门登记,而符合‘单独两孩’的,也要做这方面的登记,同时进行审批‛,有关负责人表示,‚单独两孩‛的办理流程和‚双独两孩‛一样,生二胎都属于照顾生育,需审批才可以。6.单独两孩政策不适用于再婚家庭

再婚家庭涉及以前已有的生育行为,其适用‚单独政策‛ 7

相对复杂,对此,拟明确对再婚夫妻,一方或两方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的二、三、四项执行,不得重复。即一方在再婚前已有一孩的,再婚后夫妻只能生一胎。

第二篇:单独生育两孩政策解读范文

“单独”生育两孩政策解读

目前,社会上各种关于“全面放开二孩”、撤销计生机构甚至“废除计划生育”的传闻四起,特别是202_年全国“两会”期间,计划生育政策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的重要议题,允许全面生育二胎的话题也在持续升温,更成为群众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这实际上是对“单独” 生育二孩政策的误解,是现就大家普通关心的几个问题解读如下:

一、“单独” 生育二孩政策出台始末

202_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于11月15日公布,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2_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决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二、如何正确理解“单独” 生育二孩政策

一方面,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地位没有动摇。四十多年来,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计划生育取得了巨大成就,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了资源环境压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人口众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必须认真贯彻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中央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就是在审时度势、统筹兼顾的情况下做出的正确决定。

第三篇: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解读

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解读

崇仁县人口计生委

一、关于江西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情况

(一)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情况 1月1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条例‣作了以下4点修改:

1.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3目。

2.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3.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合并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

关于原“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的规定,修改为:“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这项修改主要是基于以下 1 考虑: 一是“革命烈士”民政部门更改统称为“烈士”。

二是为使烈士生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继续享受单独两孩政策,烈士的唯一子女不受其配偶再婚后生育子女的影响。虽有一些重复,但体现了对烈士的尊重和关怀。

(二)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按照国卫指导发„202_‟1号文件精神,江西省单独两孩(含双独)政策的独生子女界定标准为有下述6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独生子女”: 1.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有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3.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5.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的;6.依法从福利院收养一个弃婴、残疾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体现减轻社会负担合法收养弃婴、照顾残疾儿童)。认定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情况,以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

烈士生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不受是否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影响,即烈士配偶再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影响烈士唯一子女享受单独两孩政策。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可按上述6种情形之一,受理单独夫妇(含双独夫妇)要求再生育一胎的申请。

(三)关于政策衔接问题

1.中央•决定‣通过前(决定通过时间是202_年11月12日),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因生育第二个孩子被处理的问题

(1)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

(2)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3)对末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中央•决定‣通过前未发现其生育且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参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在操作上可从轻处理。

2.中央•决定‣通过后,我省人大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符合“单独两孩”条件怀孕或生育的问题

(1)中央•决定‣通过后、我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符合“单独两孩”条件怀孕的,不再动员其落实补救措施,可在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后补办•再生一胎生育证‣。

(2)在中央•决定‣通过后、我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前,已经生育两孩的,可在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后补办•再生一胎生育证‣。

3.我省公布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问题

(1)“单独两孩”已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并进入鉴定程序的,不需继续鉴定。

(2)已鉴定为不符合病残儿标准的,可以在省决定实施“单独 3 两孩”政策之后申请再生育。

4.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的问题

按照国卫指导发„202_‟ 1号文件“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优待,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的规定,我省明确: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从本人申请•再生育一胎生育证‣之日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此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不再退还。

(四)关于单独两孩政策办证问题 1.背景

(1)根据省•条例‣第八条规定:“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对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一胎,需经审批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

(2)202_年4月,原省人口计生委制订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的发放及管理办法‣,对•再生育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条件和程序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双独两孩”政策的办证实践,也积累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

2.单独夫妇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第一,常规材料(即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必备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江西省独生子女再生育一胎申请审批表‣。

第二,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户籍地出具的独生子女书面证明材料。独生子女书面证明材料内容主要包括:父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现住址,结婚和生育(含收养)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办人、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填写出具日期。分以下几种情形:(1)父母属体制内单位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驻赣企业),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体制内单位由县级人口计生委确定)

(2)父母属体制外单位的,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需有经办人签字和村居委用印),经乡级计生办审核属实后,由乡级计生办负责人在村(居)委会书面证明上签字和乡级用印。

(3)父母一方属体制内的,另一方属体制外的,按以上各自属性出具证明材料。

(4)父母是再婚的,还需出具父母离婚判决(协议)书和再婚后生育情况证明。死亡的,由原单位或生前户籍地出具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单独夫妇申请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唯一依据,而需要提供父母单位(或所在地)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提交•光荣证‣原件,批准再生育后,予以收回注销;对未办•光荣证‣或遗失的,可不提供。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双独夫妇办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只需提供一方父母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提供哪一方的证明材料,由双独夫妇自主选择。

3.关于跨省开具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独生子女户籍所在省依法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即可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我省也有户籍在江西、独生子女本人在外省工作或务工的,包括省际婚姻,各地都将会有跨省开具独生子女身份证明的情况。

在全国还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为准确开具证明,也为方便在外省工作而户籍在本省的独生子女获得有效证明,先做如下规定: 1.单独夫妇独生子女的个人申请书。

2.父母所在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经乡级审核属实后报县级人口计生委。村居和乡(镇)证明需有负责人签字和单位印章。

3.县级收到申请和单位(村居)证明及乡级审核证明,对审核情况属实的,再由县级人口计生委统一出具“独生子女情况证明”材料,并予以登记、存档(个人申请书、单位或村居证明及乡级证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等原件)。

二、我县贯彻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情况

1月20日全省人口计生委主任会部署全省启动单独两孩政策后,我县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稳妥扎实有序开展此项工作。迄今,已受理15例单独二孩再生育申请,已办结1例。

(一)深入学习,掌握政策实质。1月21日县人口计生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并召开了委班子成员会和全体干部职工会,专题学习了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印发了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和办证要求方案及宣传提纲; 1月23日召开了全县人口计生办主任会,组织全委干部职工、15个乡镇计生服务站 6 站长、各村及社区计生干部等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题学习,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同时对我县贯彻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要求把落实单独生育二孩政策的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计生工作的重要任务,并正式启动了我县的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工作。

(二)加强宣传,解释政策到位。县人口计生委印制了•崇仁县贯彻实施江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宣传提纲‣1万份,分三个工作组送发至每个县直单位和每个乡镇;每个乡镇也结合实际及时召开了全体干部和村组计生干部会,并结合计生经常性工作进村入户宣传单独两孩政策;1月24日结合流动人口春节家乡行活动,在县行政中心广场进行了单独两孩政策宣传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同时,通过电视、广播、LED电子滚动屏、专题宣传单等途径进行宣传,认真做好单独生育二孩政策实施细则的解释工作。

(三)及时落实,全面展开工作。省条例修改后,我县严格按照条例的新规定,落实相关人员安排,切实做好落实政策的各项具体衔接工作,及时拿出了我县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的相关通知,积极做好单独家庭生育二孩人员的生育服务工作。具体工作中,结合本县实际就单独两孩再生育办证问题作了如下规范:

一是明确了办证要求。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独生子女夫妻再生育受理和审批发证手续前,对符合独生子夫妻再生育条件的,仍然按202_年4月原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制订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的发放及管理办法‣受理和审批发证。

二是明确了发证机构。独生子女夫妻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的,统一由县人口计生委受理和审批发证。

三是明确了办证流程。1.领表:申请再生育一胎的独生子女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人口计生办领取•崇仁县独生子女再生育一胎申请审批表‣。2.填表:申请再生育一胎的独生子女的夫妻如实填写•崇仁县独生子女再生育一胎申请审批表‣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夫妻双方姓名并按手印,贴一张夫妻双方1寸免冠照片。3.初审:申请再生育一胎的独生子女的夫妻将•崇仁县独生子女再生育一胎申请审批表‣送夫妻双方户籍地村(居)委会初审;有工作单位的,同时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复审。4.公示:申请再生育一胎的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户籍地村(居)委会及工作单位,结合初审、复审情况,分别对夫妻双方的婚姻、生育、收养子女、避孕节育及环孕检情况进行张榜公示7天,形成书面公示情况证明,并在核实和张榜公布无异议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乡(镇)人口计生办经办人、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填写日期。5.审核: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人口计生办结合村(居)委会及单位初审、复审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并审核。对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的,由经办人、乡(镇)人口计生办主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乡(镇)人口计生办公章和填写日期。6.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的夫妻,经户籍地村(居)委会、单位及乡(镇)人口计生办初审、复审、审核后,夫妻双方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7.审批发证:申请再生育一胎的独生子女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及乡(镇)人口计生办签字盖章的•崇仁县独生子女再生育一胎申请审批表‣、8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统一到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发证。

四是明确了办证材料。独生子女夫妻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需提供以下要求的常规材料和书面的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第一,常规材料(即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必备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崇仁县独生子女再生育一胎申请审批表‣、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夫妻双方免冠1寸照片3张、女方1寸免冠照片5张。

第二,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户籍地出具的独生子女书面证明材料。独生子女书面证明材料内容主要包括:父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现住址,结婚和生育(含收养)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办人、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填写出具日期。分以下几种情形:(1)父母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崇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驻崇企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由单位经办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父母属社区或农村居民的,先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由村(居)委会的计生专干、分管领导、主任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再由乡(镇)人口计生办对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进行审核属实后,由乡(镇)人口计生办经办人、乡(镇)人口计生办主任、乡(镇)分管领导 9 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上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乡(镇)人口计生办公章。

(3)父母一方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崇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驻崇企业的,另一方属社区或农村居委会的,按以上各自属性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4)父母是再婚的,还需出具父母离婚判决(协议)书和再婚后生育情况证明。死亡的,由原单位或生前户籍地出具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单独夫妇申请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唯一依据,而需要提供父母单位(或所在地)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提交•光荣证‣原件,批准再生育后,予以收回注销;对未办•光荣证‣或遗失的,可不提供。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双独夫妇办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只需提供一方父母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提供哪一方的证明材料,由双独夫妇自主选择。关于跨省开具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严格按省规定执行。

第四篇:广东单独二孩政策

广东单独二孩政策:

抢怀者须6月30日前补办手续

时间: 202_-03-28来源: 广州日报(A1版)作者: 何雪华

“单独二孩”需申请并加具单位意见 昨日零时后出生的为合法

文/记者何雪华 通讯员粤卫信

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自公告之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广东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正式落地实施。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陈义平通报,自202_年3月27日起实施的广东“单独二孩”政策,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这就意味着,昨日零时以后出生的“单独二孩”,都属于合法生育。

而独生子女的界定,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昨日,广东、湖北、辽宁三省同日都宣布实施“单独二孩”政策。至此,全国已经有14个省份符合条件的民众可以生“二孩”。

实施 审批限时办结 公示缩短为15日

陈义平介绍,政策实施后,“单独”夫妇一方为广东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适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省份的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户籍从外省迁入广东并在广东提出按“单独”申请再生育的,应以广东省规定的标准予以确认。

与一孩生育只是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上登记的做法不同,“单独二孩”生育要经过申请、审批、公示等手续。陈义平表示,“单独二孩”属于再生育,因此与其他再生育情况一样,都需要申请、审批,并证明“单独”情况属实,也就需要工作单位加具意见了。

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过程中,对核查独生子女身份确有困难的,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办理。此外,再生育审批执行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便民制度,而“单独二孩”审批后的公示时间也由30日缩短为15日。

衔接 抢怀未补办手续征2%社会抚养费

对于在政策正式实施前就已“抢生”、“抢怀”的家庭,省卫计委表示,落地政策只适用于公告实施后的生育行为,因此,在3月27日前“抢生”的,不算合法的再生育;而“抢怀”未生的,须于6月30日前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

在政策正式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妇,可在202_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当地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计算基数,征收2%的社会抚养费。

陈义平表示,昨日已印发通知,对全省卫生计生机构作部署要求,在基层为“抢怀”者设立补办再生育审批的绿色通道,快接、快审、快批。

省卫计委强调,实施“单独二孩”,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

预测 “单独二孩”5年为广东增32万人

广东是全国人口第一大省,正式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后,会否新造生育高峰?

对此,省卫计委表示,预计“单独二孩”实施5年会为广东多增32万人口,明后年可能会 1

迎来多生8万~9万人的生育小高峰,不过与广东常年100多万人口出生的总数相比,对人口总规模的影响微乎其微。

202_年的数据显示,目前,广东独生子女的总数为732.25万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的家庭有24.35万户,其中单独家庭还未生的有5.1万户,单独生育一孩的有14.59万户,生育二孩的有3.41万户,生育三孩的有1.25万户,符合政策的“库存”不超过15万个家庭。今年政策新增人口有个慢慢增加的过程,明后年会有个小的生育高峰,以后新增量会慢慢降下来,到202_年后,将降到年新增5万人以内。

陈义平称,根据调研,广东“单独”父母中约有七成表示想生第二个孩子,不过由于不孕不育等原因,估计六成人可达成愿意。

申请流程

“单独二孩”要先申请 符合政策马上办

今后,广东“单独二孩”生育都应先申请,经审批再怀孕。审批时符合政策并手续齐全的,马上办;手续不齐全的,接办单位要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办理流程如下:

1.“单独”夫妇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2.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有工作单位的,应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交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3.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后加具意见,并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

4.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查批准后,报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细问必答

1.全省政策统一 各地市不能差别化实施

问:有报道称某地市对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目前已生育的夫妇,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及暂缓行政处理,政策是否允许?各地市可自行制定更多细则吗?

答:这不符合政策,政策是全省城乡一体、一步到位实施,因此贯彻依法生育原则,全省范围统一依法实施政策,各地市没有差别。

2.境外超生或再婚家庭有二孩都不能再生

问:有家庭在内地生一孩,到境外又生育一孩,能算“单独二孩”再生吗?

答:不能。社会关注的所谓“境外超生”,还有再婚家庭共有二孩或以上的,都不能算独生子女。其实,兄弟姐妹夭亡了也算独生子女,已经是政策的最新放宽,因为之前“见过一面”才夭亡的,都不算。

3.获批后停发独生子女费 已发费用不需退

问:领了独生子女证,还能再生吗?

答:可以。批准再生育时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问:农村“单独”夫妇结扎了,想再生二胎,怎么办?

答:按《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规定领取奖励的“单独”夫妇,如符合再生育条件,可申请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自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第五篇:政策解读单独二孩政策

政策解读:河南“单独二孩”通过审议 最快4天能申请

202_年05月30日 06:19

来源:河南商报作者:齐亚琼 郑筱倩

新闻通气会现场。河南商报记者邓万里/摄

“单独”生二孩最快四天内能申请

我省“单独二孩”政策通过审议,省卫计委新闻通气会上透露新修《条例》四天内有望发布、实施

谁能享受“单独二孩”政策如何领取二孩生育证遇到困难该咋办商报记者一一为你梳理

谁有资格享受“单独二孩”政策?单独家庭抢生二孩用不用交社会抚养费?再生一个,以前领的独生子女费还用不用交回去„„

昨日下午,就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卫计委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一一解答。

啥时能领证,需要啥手续,河南商报也一一为你梳理。

谁能享受“单独二孩”政策

谁能享受“单独二孩”政策,就要看河南如何界定独生子女。

省卫计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绍杰说,依据有关规定和上级精神,我省明确,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同时,以下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如何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

刘绍杰说,二孩生育证是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重要法律凭证,也是行政许可的证照形式。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依法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我省“双独二孩”政策放开后,一些双独家庭反映申请二孩生育证时程序繁琐。原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王立英说,此次我省进一步简化了申请流程。

材料准备齐后,需提交到女方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证。

“按照要求,前一个审核期最长15天,县级审核期最长为30天。”王立英说,也就说最长需要45天就可以领到二孩生育证,如果材料齐全,也可能当场就能办结。

何时才能申领二孩生育证

王立英说,如今新修订的《条例》只是通过了审议,尚未正式发布。

“四天内有望发布并实施,到时单独家庭即可提出二孩申请。”王立英说。

按照“双独二孩”的规定,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一是在河南人口网下载后填写,二是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居、社区)委会领取后填写。

但申领二孩生育证必须到女方户籍地。

“双独二孩”政策已经发布两年多,但仍有读者反映申办二孩生育证时遇到障碍。王立英说,有问题都可以拨打阳光计生服务热线12356举报。

另外,虽然原省卫生厅和计生委已经组建省卫计委,但市县未完成合并的,仍先到计生部门申领。

为什么取消生育间隔

取消生育间隔,是这次《条例》修改的亮点之一。

刘绍杰说,原《条例》规定了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应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简称“

4、28间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计生形势的变化,这次修改决定取消此项规定,意味着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就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

就河南来说,按女方27岁生育第二个子女推算,当前产生的生育堆积为35万对,如果这些单独夫妻都在政策启动后集中在一两年内生育,可能短期内对人口出生影响较大,给卫生、教育、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一定的压力。因此建议单独夫妻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这有利于妇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抢生抢孕是否要处罚

刘绍杰说,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王立英具体解释说,按照规定,在《条例》公布之前生孩子的单独家庭,都算政策外生育,都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于《条例》公布之时已经怀孕但并未生育的单独家庭,可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因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500元以上202_元以下罚款。

根据我省规定,以郑州市区为例,去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615元,提前生二孩要付出近8万元的代价。

生了二孩,独生子女奖励咋办

很多人关心如果再生一个,以前领的独生子女费还用不用退还?

刘绍杰说,《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但是,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政策内容比较复杂,在执行中不能“一刀切”。

“《条例》实施后,我们将根据各种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与相关部门一起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刘绍杰说。

以郑州市为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

失独家庭救助有何变化

刘绍杰说,此次《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

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有关规定,自202_年起,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

也就是说,自202_年起,我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据悉,目前,我省各省辖市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的供养标准不一。以郑州市为例,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的供养标准相同:如果是集中供养,每人每月为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即430元的2倍,也就是每人每月860元;如果是分散供养,即城乡低保的1.2倍,为516元。

刘绍杰说,三大保障措施是新《条例》的最大亮点,三种政策可以叠加,这样,郑州失独父母每月最少可领2392元。

以郑州市为例,如果父母失去了独生子女,从今以后,他们俩每个月可以领取1360元的特别扶助金;如果他们俩居住在自己家,每个月还可以领取1032元的供养费用。这样算下来,他们俩每个月至少可以领取2392元。

二孩生育证申领程序

①填写表格。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②单位核实。“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签署核实意见。

③提供材料。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5张。

④审批及发证。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证。

广东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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