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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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公积金需连续交满6个月以上方可用(补交不算连续,补交只能增加帐户余额),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注:连续的意思是指一个接一个,中间没断过。如:1~6个月已交满,到第7个月时为连续,若只交了1~5个月,到第6个月时停交,第7个月再重交的话,不算连续。须由开始交的第1个月起再重新连续交6个月;
2.若有共同申请人(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申请人也需达到同样的条件,分两种情况:a:主申请人为深户的,共同申请人需连续交满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b:主申请人为非深户的,共同申请人需连续交满6个月以上公积金且连续交满1年社保方可,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3.非深户买房需交满1年社保方可贷款。
公积金贷款额度及相关比例、基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5% 相关比例、基数:
月还款额不能超过缴存基数的二分之一(缴存基数不能低于1808元,缴存基数不能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即26091)。
以最低工资1808基数为例:单位5%,90元,个人5%,90元。合:180元/月。
a:缴费额=缴存基数X缴费比率 ;
b:缴存基数是指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缴费额X缴费比率 ;
c:缴费比率:是指公司与个人各承担50%(全部进入个人帐户);
1.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缴存比例 高于缴存基数的20%。
5%~20%由企业自己定,同一单位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个人最低缴费额为180元,最高缴费额为10436元。最低缴费额:1600X10%【即2(公司+个人)X5%最低缴存基数】=160元 最高缴费额:26091X40%【即2(公司+个人)X20%最高缴存基数】=10436元 2.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26091)。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贷款额度高额度为90万元。
补交公积金方式:先封存,再调入,然后起封,补交完成后再封存。
第二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问答
住房公积金问答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能不缴纳吗?
答:住房公积金是公司及员工个人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不能,所有在职员工都需缴纳,深户和非深户都需要缴纳,退休返聘人员不需缴纳。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公司与个人的缴存比例相同,均为5%,即公司交5%,个人交5%。
3、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比例如何计算?
答: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用以下公式计算: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每月缴存额举例说明:(1100元*5%)+(1100元*5%)=110元(单位与员工个人的缴存比例要求一致)。
非深户:(1100元*5%)+(1100元*5%)=110元,其中公司缴55元/月,个人缴55元/月
深户:(2236元*5%)+(2336元*5%)=233.6元,其中公司缴116.8元/月,个人缴116.8元/月
4.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补缴?如何补缴?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需从2010年12月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新员工在缴纳社保的当月购买住房公积金,所以咱们公司2010年12月及之前的购买社保的人员,住房公积金需从2010年12月开始补缴到2011年3月,将会在3月份在个人工资里扣去个人账户中需缴的4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费用。
2011年1月开始购买社保的人员,将会在3月份的个人工资里扣去个人账户中需缴的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费用。
2011年2月开始购买社保的人员,将会在3月份的个人工资里扣去个人账户中需缴的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费用。
2011年3月15日购买社保的人员,将会在3月的个人工资里扣去个人账户中需缴的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费用。
5.如何查询个人账户?
答:联名卡激活:直接在深圳住房公积金网站的办事大厅输入联名卡号和密码,修改密码后就可以激活了。网址是:http:///
联名卡的初始密码是身份证的后六位(如果身份证最后一位数字是字母,直接把字母改成0)公司员工的个人联名卡正在申办中,大概还要20天左右才能领取
个人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网上办事大厅的右上角有余额查询,输入个人社保电脑号或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和身份证号可以查询到自己的余额。
6.住房公积金可否市内转移?
个人账户市内转移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市范围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个人账户市内转移由转入单位或职工本人办理。
答:可以。办理方法:网上办事大厅或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
所需材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市内转移申请清册》一份;
(2)企业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及公积金联名卡(专办员办理);
(3)转移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公积金联名卡(职工本人办理)。
7.住房公积金可否异地转入?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入是指将职工在外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深圳市公积金业务系统。
答:可以。
办理方法:
方式一:网上申报,柜台办结(专办员办理);
方式二:柜台办结(职工本人或专办员办理)。
所需材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入申请表》一式两份;
(2)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我市证明(可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入申请表》替代,须加盖转出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公章);
(3)须办理转移业务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公积金联名卡(专办员办理的不须提供此项材料);
(4)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及公积金联名卡(职工本人办理的不须提供此项材料)。
备注:转入单位须先为转入职工在深圳市公积金业务系统设立个人账户;职工到异地办理账户转移业务时,请提醒转出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务必将职工在深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个人公积金号填入汇款单备注栏中。
8、缴存的住房公积全部归个人所有吗?
答: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公司为员工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属于员工个人所有,在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存储。
9、公积金的用途—提取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仅限本市范围内)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仅限本市范围内)
(3).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仅限本市范围内)
(4).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是住房消费提取,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四)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
住房租金。
二.是非住房消费提取,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
年的;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死亡
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三.销户提取:
(一)非深圳户籍员工离开深圳;
(二)深圳户籍员工将户口转出深圳;
四.销户提取流程:
(一)社保转移凭证原件/复印件;
(二)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需激活);
第四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解答
一、提取情形和要求
1、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依据是什么?
答: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
2、提取规定发布之后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9月1日开始实施。
3、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报的信息虚假,如何处理?
答: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4、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答:既可以按照《提取规定》中的住房消费和其他情形进行提取,也可以按照《提取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进行提取。购房的,提交房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5、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情形包括哪些?
答:住房消费情形包括购房,租房,还房贷,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其他住房消费(如付物业费、装修费等)。
6、除了住房消费情形,还有没有其他提取情形?
答:其他提取情形包括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户籍迁出本市、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7、同一时间段,发生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发生多套住房的,如何提取?
答: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例如:同时发生租房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情形,仅能选择其中一项;若同时租了两套房,只能选其中一套申请提取。
8、异地购房可以提取吗?
答:异地购房可以提取。
9、还贷、租房、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的,住房有地域限制吗?
答:住房需要在本市范围内。
10、购房(建造、翻建、大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有何要求?答: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
11、租房、还贷、其他住房消费,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有何要求?
答:该住房消费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12、非本市户籍职工怎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答:发生购房、租房、还贷、等住房消费情形时都可以申请提取。此外,离开深圳时也可以申请销户提取(需要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非深户且属于农业户口的职工,在户籍所在地宅基地建房的,也可以提取,具体规定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13、异地还贷可以提取吗?
答:还贷提取情形只限于本市范围内房产,可以选择其他住房消费情形提取。
14、购买自住住房,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首付?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是要求发生住房消费,所以要求职工提供相应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先有支出,再来申请报销。职工购房后,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5、职工本人购房,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吗?
答:经配偶同意,可以一并提取。
16、没有发生购房行为,但家庭生活困难,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的;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上述三种情形,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7、非户籍人员离开深圳时,只办理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还没有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能否先申请提取呢?
答:可以先申请提取,职工没有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达到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将核准职工提取,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本息余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
二、有关概念
18、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是指什么?
答:《提取规定》中的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19、《提取规定》中所指的重大疾病病种范围?
答: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20、住房消费情形中的其他住房消费是指什么?
答: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住房消费情形。
21、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是指什么?
答:是指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还贷数据逐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种还贷方式。
三、提取额度
22、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答:退休;死亡或宣告死亡;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户籍迁出本市;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23、还贷提取的,按月提取一次还是按提取一次?
答:有两种方式:一是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每月提取一次;二是非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24、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提取额度和提取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每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并且不超过当期实际还贷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25、租房提取的,提取额度和提取时间有什么要求?是否可累计提取?
答: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且不超过月实际支付的租金,每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累计提取。
26、家庭成员合计二套房及以上的,购房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27、家庭成员合计二套房及以上的,还贷如何提取?
答: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28、住房消费提取留存额度是多少?
答:申请提取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四、提取材料
29、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提取地点在哪里?
答:目前,全市有近200家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可以办理提取业务,请在公积金中心网站查询网点具体地址及网点具体可办理的业务,职工可以就近选择网点办理。
30、住房公积金提取表格怎样领取?
答: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31、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有办事指南吗?
答:办事指南在公积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公布。
32、购买商品住房提取的,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33、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提取的,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34、异地购房提取的,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应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
35、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什么资料?答:应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
36、建造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应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37、翻建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应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38、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应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39、退休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退休证;不能提交退休证的,男性年龄应满6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满55周岁。
4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什么材料?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
41、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的,能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不能仅凭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就提取住房公积金,其应当处于失业状态,且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才可以提取。提取时,提交本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42、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什么材料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43、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什么材料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44、户籍不在本市的,离开深圳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缴纳基本养老或基本医疗保险的,须申请基本养老或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转出和接续手续;已申请转出未能接续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自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停缴已达三个月;
未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且职工工伤保险自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停缴达三个月或以上;其中劳动关系终止证明不能提供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已办理封存手续;
4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46、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什么材料?答:可以由监护人申请提取。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五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应按本暂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将其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第四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六条 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专办员
第七条 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
第八条 专办员承办以下事项:
(一)负责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
(二)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
(三)审查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
(五)承办单位或者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第九条 专办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十条 专办员本人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信息变更申请表》、专办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专办员身份证明文件;
(六)单位证明材料。《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成立的单位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证明材料,由单位根据单位自身性质分别提交下列有效的材料:
(一)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二)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
(三)企业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社会团体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单位名称、性质分类、经济类型、资格类型等信息变更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托收账户开户银行、托收账户银行账号、托收账户名称更改的,提交和公积金中心重新签订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
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合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单位分立、被合并的,提交单位分立、合并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且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内未有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申请办理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的,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职工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信息变更的,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户口簿;
(二)户籍情况变更的,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变更的,提交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第四章 账户设立、封存、转移
第十六条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
前款规定中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原则上应当选定一家受委托银行(归集专户银行,下同)办理。单位选定受委托银行后,应当在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新录用职工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
第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清册》。
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清册》。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管理:
(一)职工调出原单位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清册》;
(二)职工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批文证明材料。
职工本人办理前款规定业务的,除提交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所在新单位应当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市内转移清册》: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
(三)集中封存户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市外转入本市,职工所在本市新单位专办员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入申请表》。职工本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业务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明文件。
第五章 汇缴、缓缴和补缴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时间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汇缴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专办员应当在缴存日前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或者缴存比例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或者《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单位因连续亏损2年及以上申请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或者工会决议书;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前款规定中的降低缴存比例是指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之下设置缴存比例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自受理缴存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届满,将自动恢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再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
单位需要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状态的,应当在缴存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提前终止申请表》。第二十六条 因单位原因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可以申请补缴在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降低比例部分。
第二十七条 单位以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单位以前款规定方式补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第二十八条
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并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选择现金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二)单位选择支票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填制与汇缴或者补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单位以前款规定方式补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二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后,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银行应当按规定为其免费制作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且免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制作完成后,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银行应当通知专办员领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三十条 专办员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职工本人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第三十一条 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应当及时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更改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
第三十二条 职工办理下列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当使用或者提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一)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二)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三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由本人使用,因保管不善或者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遗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的,职工应当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和重新设置密码,并按规定提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明文件。
遗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密码的,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和重新设置密码,第三十五条 遗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补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更换手续。
第七章 网上业务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专办员可以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密码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三十七条 专办员可以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办结下列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四)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五)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市内转移;
(六)本单位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状态的;
(七)单位和个人部分信息变更;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八条
专办员可以使用密码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完成网上申报和预约后,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三十九条 职工可以使用密码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完成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网上申报和预约后,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
第四十条 专办员或者职工使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中按照编制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指公积金中心与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银行共同发行,以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目的,以信息网络为技术基础的银行卡,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身份证明文件是指身份证(护照),非深圳户籍的需另行提交居住证。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2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