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程序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程序】
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
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
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则上不考虑经营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业局审核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1、审核内容:驯养的种类、场所、资金、技术、饲料来源等。
2、审核依据:林业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3、审核程序:当地林业部门对外办公室受理→林政科核查、林业局加具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省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审核发证。
4、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书;(2)申请表(一式两份);(3)兽医技术证明(兽医身份证、技术证书影印件);(4)可行性报告(包括技术、种源、场地、饲料等)。
5、审核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2、为配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我国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主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林业部关于加强鸵鸟养殖业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等。3、1、办理证需要提供:场地证明(房屋、土地所有权或者租赁证明)、种源来源证明或者购销合同(必须是由另一家具有驯养繁殖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体户提供的种源)、个人照片两张;
2、承诺办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只收工本费。
3、获得驯养繁殖证后再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先证后照
第二篇:申请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程序
申请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程序
审批依据: :《广东省野物动物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内容:收购、出售、运输、携带、加工、利用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地点、时间、经营方式等。
申请条件:
(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具有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加工,制造野生动物产品的企还、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条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进出口权,其所主营业务应与所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相关联;
(3)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
(4)主要业务人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
(5)申请收购、出售、加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原渠道。
需提交材料:
(1)申请者的申请报告;
(2)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广东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准许申请表。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
(2)如需报上一级审批的,申报资料送达受理窗口,开具收条交申请人备查;
(3)承办人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承办人将承办意见送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加工、利用、经营的,发给经营准许证。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该项审批时限为20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财政厅文件(粤价{2002}190号),关于发布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按通知第四点第二小点要求,对批准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2%向供货方收费;对批准收购、出售、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1%向供货方收费。
办理窗口:江海区农业局林业股
经办人:梁日经
联系电话:3861879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区政府大院3号楼4楼。
附填写广东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准许申请表。
第三篇: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水生野生动物酒店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江西省农业厅: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荷塘小院农庄主要提供餐饮、会议、垂钓、棋牌和蔬菜、瓜果采摘等娱乐项目,荷塘小院经营地位于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富大有路,经营面积80亩,荷塘小院经营各类特色菜肴,甄选食材要求严格,蔬菜、肉类、水产等全部由专业人员建立台账,做到食品溯源可查。餐厅装饰简洁大方,富有较强的审美情趣,所以自开业以来得到了媒体及食客的追捧,创造了客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了迎合客户的需求,荷塘小院拟增加仿原生环境养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大鲵作为食材,推出大鲵类菜品,并与婺源县华宝珍稀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供货合同,该企业是养殖大鲵专业机构,采取仿野生环境养殖,每只大鲵都采用仿生态环境驯养,该企业提供大鲵的运输中转及送货,并提供专业指导,保证了大鲵的品质。
大鲵有着丰富的营养价值,荷塘小院经过研究决定推出大鲵为原料的菜品,供食客食用,经市场调查总体效益是非常好的。荷塘小院与婺源县华宝珍稀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严格执行合同约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绝对不进其他货源,并建立销售台账,对每一只大鲵的信息进行登记备案。接受各级渔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由于大鲵为国家级保护动物,对大鲵的经营利用不做任何形式的广告,避免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影响和对外经济交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杜绝非养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非法行为,避免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的破坏,做到来源清楚、档案完整,绝对不做危害野生动物繁衍生息违法行为!荷塘小院资金实力雄厚,科学管理,有着一套非常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为了更好的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特向江西省农业厅提出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酒店经营利用许可证》。相信在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大鲵的经营利用一定会更合法有序并承诺此次申请所提供的一切信息、陈述和申请材料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特此申请!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荷塘小院农庄
2014年4月1日
申请人:
第四篇:《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符合我区新增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新增总量和分布;
2、有单位名称和章程;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4、注册资金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
5、经营规模应达到上架经营音像制品品种5000种以上;
6、具有开展音像制品经营业务所需要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人员(包括行政管理、营销、财务和电脑操作等方面专业人员);
7、实行经营电脑化管理;
8、具有合法的规范的进货渠道(经营单位必须在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进货);
9、审批规划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符合要求的开办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申办人或负责人简历、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学历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原件及复印件;
6、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学历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
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四、办理时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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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申报程序
事项编号: 0027C009 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环保局行政受理大厅 办公地址: 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乘车路线: 乘公交车27路、320路、701路、717路、727路、748路、921路、118路四道口站 联系电话: 68466300 监督电话: 68717192 相关网址: http://www.teniu.cc 发证范围: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各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备注: 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区县环境保护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颁发。
办事程序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具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须一式六份并附电子文本,材料中所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关于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2)技术人员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3)相关专业包括:化工、冶金等。
4、关于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3)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经道路运输机关审验合格证明。
(4)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还应提供转运车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的详细证明材料。
5、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包装工具照片、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照片、图纸及文字说明;
(3)贮存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6、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
(2)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论证其能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特别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的科学和工程技术证明材料。
(3)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各项证明材料。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各项证明材料。
(4)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经营安全生成评估报告证明。
(5)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应提供试运行计划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现有设施应提供工程竣工的环保验收意见以及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7、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类型、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2)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处置、利用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上述预处理和处置工业的有关试验数据和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工艺相比,处置效果和安全性、经济性比较。
(3)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提供
a、所采用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评估报告; 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产品的认定文件;
c、经营期内的发展规划(包括确保利用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计划)。
8、关于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包括: a、废物入场确认; b、取样方法; c、测试分析方法; d、重复测试频率; e、接收标准;
f、不予接收的退运措施。(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a、危险废物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b、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 c、对应急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 d、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 e、对设施运转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措施。(3)污染防治措施。包括:
a、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措施;
b、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发生其他突发事故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保证措施;
c、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质量的监测制度以及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
(4)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 a、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的类型分析; b、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况;
c、发生意外突发事故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其职责的确定; d、应对意外突发事故的撤离疏散计划。(5)从业人员经环保部门培训计划。
9、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对厂址不在规划工业区、无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须征询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环保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3、乘车路线:乘公交车27路、320路、701路、717路、727路、748路、921路、无轨电车114路、118路四道口站下车(首体南路、路口西南角)
4、联系电话:68466300
5、监督电话:6871719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http://www.teniu.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