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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精选5篇)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20-31082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4 19:31: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1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5年12月24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1997年11月1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汛和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条 在苏州市区和县级市、镇的建成区内使用和维护、管理市政设施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苏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市政设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政设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环保、邮电、供电、交通、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市政设施的专业规划;

(三)负责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受理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

(四)制定市政设施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制定、实施有关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组织社会集资,接受海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以及利用外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由损坏者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工程定额和实际损坏情况核定。对维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八条 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公共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道路规划红线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筑线为准。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必须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交付单位将工程设施、有关技术基础资料及时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交付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交付单位应当履行国家规定,按照合同内容,实行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巡视查勘,及时养护维修,保障其功能完好。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行人、行车安全。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发现道路窨、边井盖及路名牌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安全措施。

城市道路(含其它市政设施)维修作业车,使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统一标志,维修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十一条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和建设单位自建的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监督。无养护维修能力的,可委托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养护维修,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专用道路和建设单位自建的道路,与社会共用的,产权已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于飞扬的物品及垃圾等废弃物;

(二)封闭、占用道路、广场和市政留用空地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损毁窨、边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开设车行坡道或开辟进出单位道口;

(六)在路面埋设地锚,进行焊接、切割、破碎金属、抛卸重物等作业;

(七)其他损坏、污染、侵占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设施。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双方批准文件和收费凭据核发《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设置防护设施,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期满,应当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损坏的应当修复赔偿,并向发证部门申请查验后注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需要在城市道路上破路立杆、设亭、安置交通设施、设置垃圾箱、移建公交站台和社会车辆候车站的,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要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非开挖不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加收一至三倍的路面修复费。

第十七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开掘道路许可证》。

第十八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挖掘现场悬挂《开掘道路许可证》,按证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二)挖掘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夜间设置安全警示灯;

(三)横穿主干道的挖掘施工,必须在夜间进行,挖掘单位应当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

(四)挖掘施工与地下相邻管线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五)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报告其主管机关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填没;

(六)挖掘路面所产生的渣土,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运干净。

第十九条 电力、电讯、煤气、给排水等地下管线突然发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抢修的,可先行施工,但必须及时向市政设施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安排路面挖掘工程的修复与验收,注销《开掘道路许可证》。道路修复必须在三在内完成。纵向挖掘道路超过三百米的应当分段施工,七日内修复。

第二十一条 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商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涵洞、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管理包括桥涵前后及河道上下游各三十至六十米范围内的设施和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的变化情况,及时维修,保障通行安全。桥涵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即设立危桥(涵)标志牌;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封桥(涵)措施,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发布封桥(涵)通告,组织危桥(涵)抢修。如需断航,应当向港航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发布断航通告。

对各类古桥的维修与改建,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持风貌、原样修复的原则。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其维修方案应当报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设有限载、限高、限宽、限速标志的,应当按标志规定行驶;

(二)装载超重、超高大件或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辆过桥涵时,应当事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或消防)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指定时间、方式通过;

(三)船只在桥梁下通过时应当谨慎行驶,不得碰撞桥梁设施。损坏桥梁设施,肇事者应当主动、及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及时维修;

(四)除摩托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在石板桥上通行。第二十五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桥面上停车(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除外)、试刹车;

(二)利用桥梁设施设置广告和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

(三)在重要桥梁设施上架设压力在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四)刺划、砍击桥涵和拆毁、移动桥涵标志牌、铭志牌;

(五)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桥梁引道、边坡挖坑取土,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七)擅自在桥涵构件上钻孔打眼、铺设管线;

(八)擅自在桥下停泊船只、装卸货物。

第二十六条 需要依附桥涵铺设管线和临时占用非交通桥孔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停泊船只的,必须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排水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机电设备运转安全正常。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通维修。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使用排水设施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接受城市排水许可管理。

第三十条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条件有下列情况需要变更时,排水者必须提前十五天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

(一)日排水量增加20%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

(三)主要污染物种类变化或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必须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并交纳排水设施维护保证金。临时排水不得超过规定期限,需要延期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必须将临时接管设施拆除,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管道,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暂不具备分流条件的,应当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雨污分流。

第三十三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排放标准。市政设施排水监测部门应当实施对排放水质的检测与监督,禁止含有下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一)易燃易爆、腐蚀性、挥发性、放射性的废水;

(二)与酸、碱类物质作用后能反应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

(三)能在管道内形成胶凝体、凝固体、沉积物等的废水;

(四)其他有危害居民及工作人员健康的各种有机、无机废水。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有损于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排水;

(二)在污水倒虹管两侧各五米内抛锚、停泊船只;

(三)向排水沟渠、窨(边)井、出水口投放火种,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品;

(四)掩盖、阻塞和占压、移动排水设施及其标志;

(五)在排水管线上种植(草坪、地被、浅根性树种除外)、堆料、挖砂、取土、搭建建筑物;

(六)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城市防汛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防汛设施包括防汛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洪道、节制闸、排涝泵站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防汛设施的正常运转。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防汛设施范围内设置任何障碍物。新建、改建、扩建防汛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和防洪要求,并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区防汛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 在防汛排水期间,来往船只应当听从泵闸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不得强行通过。水闸、泵站两端各五十米内不得停留、依靠船只。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园和公共场地等处的照明设施。第四十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持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亮灯率不低于95%。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非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并已投入使用的道路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经营者负责维修管理。无维修管理能力的,可委托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和管理的,必须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有损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路灯杆线上设置灯箱、标牌、横幅等广告;

(三)擅自接用路灯电源或接装其他电器设备;

(四)擅自扩延照明范围和变更照明设施;

(五)在路灯设施周围挖坑取土,违法建筑,堆放物料;

(六)其他有损于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和其他原因需要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的,必须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接用路灯电源和占用路灯线杆的,必须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其第一项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承担清除的费用,赔偿修复费,并可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情节一般,或造成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或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承担清除的费用,赔偿修复费,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占用和挖掘城市交通干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对超过部分加收一至二倍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三)超面积、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对超过部分加收一至二倍的修复费;

(四)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加收二至三倍的修复费。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补办手续或限期清除,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补办手续,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阻碍市政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谩骂、殴打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市政设施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如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苏州工业园区和各开发区、度假区、保税区适用本条例。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市政设施办法

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为提高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公共事业监督管 理体系,落实长效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舒适的环境,特制定考 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区市政设施养管

二、考核范围

市区范围指定区域内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排水管道、窨井井盖、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及管理等。

三、考核方式

1维修工程需由养管单位以流转单的形式上报市政处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

2、市政处针对养管单位合同执行情况每月实施四次以上不定期 考核,考核扣分累加计算月考核分。

3、月考核分与月实结月养管经费挂钩。月考核分95分(含)以 上的全额支付;月考核低于95分高于85分(含),每少于95分0.1分扣除月度养管经费0.1%;月考核低于85分高于75分(含),每少于95分0.1分扣除月度养管经费0.2%;考核分数75以上的该月养管经费不予支付。

4、充分利用数字城管信息平台,12319”城建热线服务中心下

达任务,及时处理、反馈问题。及时处理、答复被新闻媒体曝光、被 投诉、被上级领导发现或批示件。加强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日及各项 创建活动的巡查、督查工作。

5、对养管单位日常养管的质量、安全和巡查工作及资料台帐进行每月考核以及不定期的抽查。

6、对养管单位维修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质量问 题要求养管单位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养管单位负责。

四、考核内容

(一)、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排水管道、窨井井盖、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巡查

(1)、区域内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排水管道、窨井井

盖、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及管理。及时发现车行道、人 行道、人行道侧石、排水管道、窨井井盖、桥涵等市政设施的损坏情 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第一时间做好安全措施,及时上报市政处审 核后予以修复;

对区域内市政管理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及时发现,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和处理; 对无法处理的,与执法部门联系并及时上 报市政处。

(2)、区域内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市政窨井井盖的日

常巡查、养护维修及管理工作,确保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窨井井盖、桥涵等市政设施无破损、无缺失。

(3)、区域内市政排水设施日常检查、疏通以及清淤工作,确保 排水畅通,积淤不超过管道截面的 1/3。

(4)、区域内“数字城管”派遣案卷的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对派 遣案卷进行现场勘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好案卷的处置、延期以及 反馈工作。

(5)、区域内台风、暴雨期间防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以及

市政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应按照市政处要求认真及时完成。

(6)、系统掌握区域内市政设施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管 理和养护台帐制度,认真做好台帐的整理和归档工作,按时报送相关

周报、月报、养护计划、养护工作报表、道路技术状况评定表。

(7)、养管单位应加强承包区域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巡查,每个标

段必须固定 10 人以上的巡查人员,做到所有路段每天巡查 1 次以上,重点路段适当增加巡查频率,做好巡查台帐记录。

(二)市政设施的维修

(1)、养管单位针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道路破损、坑洞、沉降、积水,人行道板缺失、松动等市政设施损坏情况,应及时制定养护维 修方案并上报市政处审核,经审核后按照市政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养护维修工作。

(2)、养管单位应对区域内市政排水设施实行动态管理,系统的

掌握排水设施现状,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对堵塞、积淤市政排水 设施,及时做好疏通、清淤。

(3)、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现场工作人员和过往车辆、群众的安

全,采取有效措施,使工程的实施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 采到威胁。

(4)、养管单位在养护及维修作业过程中,应保持现场整洁。业 完毕后应及时清场,恢复道路原状。

第三篇: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模版)

区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和推动发展区市政设施,加强区市政设施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现针对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区所有市政设施。

第三条######公司管理区内的市政设施。建设、规划、环保、电信、电力、邮政、自来 水、燃气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设施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施工、物种多样、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区内的市政设施道路路面清扫、保洁,绿化管护(草坪、花坛、绿篱)由####公司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区内的市政设施性质或者破坏绿化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或植被。

第七条、区内的市政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确需在区内的市政设施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如:管线安装、挖坑取土、引水埋管道等凡会造成区内市政设施范围内设施受损

(道沿、路面、井盖、植被等)或其他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都必须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监管、配套建设、加强养护的原则,按照以下环节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区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监察大队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定交付一定押金,押金由城建监察大队代收。

(四)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保质保量恢复原有市政设施,由城建监察大队监督,如不符合要求押金不予退还并将押金转交给###公司用于实施恢复市政设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行。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第四篇: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苏容政发〔2017〕1号

文件 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2016年

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吴中区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容市政和历史街区景区管理局、工业园区综合执法局,局所属基层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2016年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望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1月18日 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2016年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计划

一、2016年工作总结

2016年,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依据《苏州市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第十三个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初工作计划,以创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为抓手,以城市管理和服务为重点,深入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升市容环境面貌水平,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一)抓整治提升,争创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一是创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4月14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暨创建优秀管理城市动员大会。5月31日,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110号),成立苏州市创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工作指挥部,由曲福田市长任总指挥,李京生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市政局。开展“尊重民意抓创建、服务民生优环境”创建省优秀管理城市百日行动,9月成立10个督察组(包括6个区域组和4个专业组),对各区整改情况进行督查。二是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931”接续行动。2015年12月31日,出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小组成员的通知》(苏府办〔2015〕230号),明确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市政管理局。1月7日,出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接续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4号)。2016年,全市完成“九整治”项目124个,“三规范”项目649个和拓展项目746个。三是圆满完成“城市环境大家管、市容秩序大提升”五项治理工作。该工作被纳入2016市政府实事项目。环境卫生治理方面,推进“以桶代房”工作,拆除垃圾房516座、新建垃圾收集亭586座,姑苏区机械化作业清扫率达88.04%。建筑工地治理方面,开展扬尘防控教育培训 197场次,培训59348人次, 检查建筑工程在建项目4787个。街面市容秩序治理方面,集中整治干将路、三香路等39条道路,完成双塔、金狮等6个农贸市场周边市容秩序整治,创新“户籍式”管理356个便民摊点。停车秩序治理方面,协调东北街、汽车南站2处实行错时停车,古城区10条主干道路1002个停车泊位实行级差式计时收费,完成8个地块119100平米闲置土地改造利用,提供3358个临时车位。全年,市区共查处违法停车1357780起,其中严管路段违停173960起。城区再生资源回收治理方面,古城核心区查处关闭5户无照废品收购站和6户无照铝合金加工点,其他区域内取缔或关闭12户废品收购站和18户铝合金加工点、要求规范办照2户废品收购站和3户铝合金加工点;新建废旧商品社区服务点14个。四是持续推进市容管理达标创优和创建红旗街道活动。临顿路通过省级城市管理示范路创建,4条道路、5个社区通过市级城市管理示范路和示范社区创建。开展4次红旗街道考核评比,全年共评选红旗街道52个次。

(二)抓体制改革,提升依法治理能力水平。一是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情况,前期进行大量调研,起草《苏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化建设。配合市人大做好《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起草。出台《市政府关于加强对过境垃圾联防联控的意见》,杜绝上海垃圾偷倒等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出台《苏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办法》《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市长令137号),《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草案)已报市政府,对《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完成《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等立法调研准备。审核各类行政处罚案件26起,移送违法建设、破坏绿化等案件106件,申请擅自搭建规划认定18件。开展行政权力清单标准化推进工作,着力构建与权力清单相配套的部门职责体系,完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逐条清理。开展“视频大讲堂”执法业务培训2次,组织法制培训2次共200多人。处理1起行政(民事)诉讼、1起行政复议、2起行政调解案件。组织全市1986名城管执法人员参加在线法律知识考核。三是依法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全年,市区(不含吴江区)共纠处各类违章602163起,立案查处123791起,罚没款总额1257.754万元。其中,拆除各类违法建筑3159处75962.5平方米,查处各类工程渣土违法行为1258起,罚款404.25万元,查处违章停车105325起,罚款526.625万元,圆满完成中东欧国家16+1最高法院院长、卫生部长会议等重大活动市容环境保障37次。加强市区城管执法队伍网格化管理工作,市级监督网格巡查道路15506条次,发现各类问题16452处,上报各类PDA信息4753条,累计核查、跟踪督办案件1848件。组织执法队伍负责人、中队长、队员、市容管理员及新招录人员共5期8批次685人培训工作。四是开展各类市容秩序治理工作。推进违法建设专项治理,8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明确加快开展违法建设立法工作,草拟《苏州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推进绿化及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草拟绿化及环境专项整治方案,重点加强违章建筑、环境卫生及广告牌整治。加强环古城河健身步道市容秩序管理,日常巡查共发现各类市容秩序管理问题801件,向各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151份。持续治理乱涂乱贴,市场化运作共清理市区乱涂乱贴230万余张(处),建议电讯部门停机42部,重新漆划非机动车停车线50000米,复线机动车泊位2121个。

(三)抓垃圾减量,打造洁净优美卫生环境。一是强力推进市区生活垃圾处置“6+2”工程。与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签订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标改造项目框架和特许权协议。巩固拓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市区共有试点小区437个,启动3个市级、16个区级厨余垃圾试点小区(单位)与1座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分类试点与就地处理工作。推动垃圾分类与物资回收“两网融合”,市区(不含吴江区)70个分拣中心收集可回收物78.03万吨,可回收率为27.63%。组织开展有害垃圾专项收集活动7次,回收灯管类16.6万根、电池类3.2吨、药品类1.3吨、其他类0.2吨。启动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泥塘改造,就七子山部队靶场搬迁置换方案拟签订协议,完善生态环保公园、沿七子山生活垃圾运输车专用通道项目设计方案。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进展顺利,工业园区项目完成独立选址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高新区项目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相城区项目处于立项过程;江苏洁净提标改造项目启动环境治理与运营管理专项改造。推动生活垃圾集运中心建设,完成白洋湾、双桥、杏秀桥项目设计方案评标。3月,出台《苏州市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暂行办法》,确定50元/吨的环境补偿单价。二是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就地处置工作成效显著。全年,共完成100个行政村(含重点村、特色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综合利用试点工作,累计投入8070万元,建设资源化处理站80个,启动100个行政村505个自然村46930户垃圾分类,下发二维码垃圾桶数21000个。制定《苏州市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处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开发苏州市城乡垃圾分类监管平台,落实完善各区财政补助机制,发放宣传单、宣传册各3000余份、工作指导手册1500余份、宣传品4000余件。出台《苏州市村庄环境长效管理考核办法(2016年修订版)》,将村庄环境长效管理纳入全市城乡一体化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全年开展月度随机抽查8次、季度督查3次、年终考评检查1次,累计抽查乡镇(涉农街道)96个、近480个村庄,编发检查通报12篇,督促各地加强村庄环境管理常态化。三是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规范管理。复核调整《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目录》,共有39家企业1066辆渣土运输车纳入目录管理。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4050张,延期办理170张,涵括市区116个建筑项目工地、58个处置点。启用相城区黄埭镇鹤泾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归集点,年内接纳建筑垃圾3.1万吨。完善建筑垃圾智能监管信息平台,形成“产收运处”全过程及“企车人路”全要素覆盖式信息监管模式。年内消纳并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140万吨。四是完成市区公共卫生间建设项目。出台《苏州市厕所革命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投入856万元在市区范围新改建7座公共卫生间,大修8座、更换1座污水处理设备。完成环古城河区域公共卫生间3座新建、3座翻建、11座整新。其中,古胥门公共卫生间被中环协授予“最美公厕综合奖”称号、码头驿站公共卫生间被中环协授予“最美公厕创意奖”。

(四)抓精品市政,完善市政设施服务功能。一是完成人民路综合整治提升工程,入选2016年苏州十大民心工程之一。年内实现主体施工基本完成、道路全面开放,完成货币工程量4亿元。其中,快、慢车道施工78600平方米,平侧石46600米,人行道25800平方米,铺设各类管道13637米;集中整治130幢建筑主体立面、广告店招,累计完成外墙涂料156000平方米,空调罩6500平方米,各类墙面装饰板1900平方米,店招店牌8500平方米,清理拆除违章电子屏、违章店招、违章建筑70余处。完成双挑灯349套、补角灯85套、庭院灯325套,各类景观灯具约25000盏。绿化景观栽种已完成80%以上工作量,25个公交站台、全线道路隔离栏、信号灯、监控全部完成并启用。二是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及管线管理。统筹协调地下综合管廊国家试点项目建设管理,完成桑田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北路、太湖新城启动区、澄阳路、太湖新城二期综合管廊正积极推进中,已建成管廊廊体9.64公里,占总里程28.3%,累计完成投资12.53亿元;2016年实际完成投资6.17亿元,占总投资15.6%,占计划投资62.3%。受理管线建设(挖掘)申请323件,发送燃气安全告知单241件,道路巡视里程约9700公里,查处7起管线违章开挖,下发整改通知单36处。运行“苏州市地下管线综合协同监管系统”一期项目,提高地下管线信息化管理水平。三是开展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完成货币工程量约2000万元,对东环路(园区交警大队—东兴路北)、通关坊、嘉馀坊庆元坊、东中市等4条道路进行专项大修。配合做好轨道交通2号线延伸线、4号线及支线站点最终恢复工程以及轨道交通3号线、5号线交通疏解工程共约60个,完成货币工作量约3.5亿元。完成西园路、箓葭巷、山塘街西段、大成坊、青阳路零星整治,开展嘉馀坊、庆元坊、通关坊、白塔东路、中街路街景立面提升整治工程。四是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养护。全年,完成沥青维修38.43万平方米、人行道维修4.68万平方米、平侧石更换1.12万米,桥梁维修597座次,高架伸缩缝清理2838米,声屏障安装及维修9983平方米,泄水井疏通5813座,落水管维修及疏通4831米,沟槽修复面积1.1万平方米。市政设施完好优良率达93.6%,创市级优质养护片9个,三香路获得全国“城镇市政养护示范设施奖”。五是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持续做好新建、养护各类照明设施,完成货币工作量2.94亿元,新建照明工程83项,路灯更新改造34个项目,年均明灯率99.84%,设施完好率95.65%。构建绿色生态照明环境,推进照明节能改造,完成23项节能改造项目,改造路灯4478套,年节电率达3.3%。持续打造“萤火虫”服务品牌,推进城乡照明一体化管理工作,将高铁新城、太平镇路灯养护纳入管养范围。加快研发智慧灯杆,在高铁新城实现试装,该智慧灯杆具备基础照明、无线上网、视频监控、实时广播、信息推送、一键报警等功能。

(五)抓科技信息,提高服务民生工作能力。一是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出台《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6-2030)》《苏州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导则》。组织4场户外广告设施经营使用权专场拍卖会,成交总价3478.92万元。加大户外广告整治力度,清理各类指示牌广告1941块、大型楼顶广告设施46处、高炮设施14座、看板广告设施42处、破旧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3714处。保障市区公益性广告宣传工作,统筹安排28场次公益宣传活动,全力配合文明城市迎检宣传工作。二是加快“数字城管”到“智慧城管”转型升级。完成苏州“微城管”一期项目建设,建立应用中心、数据中心、管理中心3大公共服务中心,构建手机客户端APP、微信公众服务号、支付宝城市服务、微信城市服务等四位一体门户渠道,推出城事大家管、找公厕、帮停车、公共自行车、积分管理、违停查询、掌上办事、城市照明等功能。优化升级数字城管系统,实现与各区平台、12345热线平台双向对接。建设完成信用管理、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市区执法数据综合管理等平台。三是强化城管委办及数字城管作用。全年,市区两级数字城管平台共办理各类事部件问题615762件,办结602326件,办结率为97.82%。其中,市级数字城管平台办理各类事部件问题134922件,办结132939件,办结率为98.53%。其中,有效回访工单54653件,群众满意率98.84%。印发《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管理志愿服务的工作意见》等文件,专题研判城市管理突出问题19件,实现“城事大家管”APP与“苏州志愿者”平台对接,提高市民主动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四是加强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水平。全年,共受理各类行政许可申请1584件,其中网上申请265件,连续六年获“十佳窗口”称号。加快简政放权,实现提速增效,4个行政许可事项承诺时限缩短10个工作日,2项行政审批共精简6份申请材料。下放店招店牌、短期户外广告及临时经营性占道2个行政审批事项至姑苏区局,落实行政审批信用信息对外公示工作。五是加强市区道路停车管理。新增庭园路停车泊位55个,公开拍卖凤凰街南、观巷、旧学前等4个标段154个机动车泊位公共服务权,推广级差式计时停车收费模式,环古城河范围内已有超80%共48条道路2172个停车泊位实行级差式计时收费。实施城市P+R停车换乘设施建设,共完成24处10790个停车换乘泊位建设任务,该工作被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入选2016年苏州十大民心工程。审议通过《苏州市P+R停车场“十三五”规划》,制定《苏州市轨道交通(P+R)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苏州市区P+R停车设施标准化建设导则》等文件,出台相关停车换乘优惠政策。加强公共自行车管理水平,制定《苏州市区公共自行车租用卡办理细则》《苏州市区公共自行车管理情况考核办法》等文件,统一市区公共自行车办卡政策、考核及服务标准。完成姑苏区70个公共自行车站点建设,投放公共自行车2000辆。

(六)抓党的建设,激发干好城管事业的内生动力。一是加强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微信短文、演讲比赛、赴瑞金井冈山体验学习等活动。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推进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法治型、服务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定期召开机关及基层党组织书记例会。全年,共提拔干部12名,安置军转干部1名,办理辞职8人;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60人;安排处级干部参加学习培训23人次;按时接转组织关系37人次,发展党员9名,党员转正11名。加强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定期组织看望离退休老干部。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两个责任”落实。局党委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会议4次,与基层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开展5次专题廉政教育活动,以廉文荐读、微信提醒等形式进行廉政“微教育”。全年,共处理信访件7件,谈话函询 23人次。其中,诫勉谈话1人、任前谈话11人次,提醒谈话8人次,党政纪立案 2件,给予党纪处分1 人,移送司法机关2 人。三是开展各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与主流媒体合作,刊发宣传报道610篇次,组织媒体采访60次,新闻发布6场次,开展“创建优秀管理城市”主题宣传活动30余次,组织全省首次城管执法直播“清尘突击”执法行动。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和综治工作。全年,开展安全生产检查1251次,发现整改隐患521处;开展综治检查、隐患排查445次,发现整改隐患32处;组织3次80余人安全综治应急工作教育培训;制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物资器材,有效应对雨雪冰冻、防汛排涝、台风防范、极端降温等灾害性天气。五是加强队伍建设。持续做好档案、保密管理等工作,认真开展政务公开,“中国苏州”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201篇次,领导信箱公开194封,信息报送114篇,未受理依申请公开。加强爱国卫生和健康城市建设工作,创建省级优秀“健康单位”。开展“建功十三

五、争当排头兵”等劳动竞赛、技能比武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5个班组获市工人先锋号,4人获“苏州市五一劳动奖章”称号,实现为姑苏区5000名环卫工人提供免费早餐。开展以“城管文化年”为主题的队列会操、法律法规现场知识竞赛和双十佳评选等10多项系列活动,展示队伍风采形象,庆祝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成立15周年。认真做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办建议提案73件(主办32件、协办33件、联办6件、闭会期间2件)。其中,办理人大建议18件,政协提案55件,重点督办件3件,均实现见面率、答复率、办结率、满意率达100%。组织申报《苏州背街小巷LED道路照明技术研发与应用》《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科技示范》2个科研项目,上报省、市调研论文8篇。完成《中国共产党苏州历史》(城市管理工作和创建爱国卫生城市专题)编写和资料报送工作。开展“三联系、三服务、三密切”团干部大走访活动,访谈联系团员青年23人,1人获省青年岗位能手称号、1人评为省级优秀共青团员。

二、2017年工作计划 以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七个更”的民生重点指示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李强书记提出的“创新四问”要求,以“干净、有序”为目标,抓住城市管理和服务这个重点,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努力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营造更加优美和谐的环境,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城管事业新跨越。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大力深化城市治理体制改革,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改革,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素养,提升执法效能,推动重点领域的联合执法工作,协调健全多部门保障执法机制,推进城管队伍建设日趋规范化、标准化,城市行政执法迈向精细化、长效化,努力实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新跃升。按照中央、省、市相关工作安排,依据《苏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到2017年底实现各县(市)、区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按照李克强总理在1月1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推动建设一支管理精细化、执法规范化、服务人性化的城管队伍, 逐步实现“多帽合一”,提升管理和服务效能。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区负总责、街道主抓、社区自治、群众参与”的原则,积极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体的一级执法。建立健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体系,科学划分管理网格单元,将市容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做到人员到网格、责任到网格、监管到网格、奖罚到网格。推进城市管理立法工作,拟报送《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为立法建议项目,继续开展对《苏州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立法必要性及内容调研,做好疑难案件、重难点问题法制指导,开展案卷评查活动,举办各类法制培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推动“七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职工法制教育、法律顾问等制度,制定《苏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不断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执法人员多形式分级分类培训,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好各级执法人员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建设一支法制化、专业化、正规化城管执法队伍。

(二)深入开展各类综合整治行动,实现长效管理新跨越。持续开展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931”行动),集中解决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小区、背街小巷等城市环境薄弱地区脏乱差问题,落实城市管理常态长效管理。巩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创建成果,切实回应市民群众关心的重难点问题,着力推进农贸市场周边、拆迁工地周边和景区周边城市容貌、市容秩序优化提升,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市容环境精细化管理,探索引进第三方人员参与城市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工作要求,以《苏州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为标准,按照依法治违、群众参与、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从2016年至2019年,每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分别不低于10%、50%、70%和90%,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对新增违法建设,以“零容忍”态度保证“零增长”。针对违章建筑、环境卫生、广告牌整治,认真推进市域内铁路、高速公路和内河主航道沿线绿化及环境专项整治。落实苏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加强检查督促,及时纠处兜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市容环境秩序良好。抓好环古城河健身步道市容秩序管理,对环卫、照明等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新增2座高标准厕所公共卫生间,采用节能环保照明光源,部分节点安装智慧灯杆,实现景观照明分时段分路段精准控制,精心设计灯光小品演绎,更好地体现环古城河夜间景观效果及特色,提升健身步道整体亮化、净化、美化效果。推进古城市容环境管理创新项目,进一步完善“天堂杯”城市管理达标创优竞赛活动的评分标准,指导昆山开展优秀管理城市申报和验收工作,扎实开展红旗街道竞赛,促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马路摊点、时令瓜果临时疏导点监管治理,抓好乱涂乱贴市场化清理。

(三)盯住解决垃圾减量工作,实现城市环境新跨越。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围绕《“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大力开展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到2020年,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全量焚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各县级市达到80%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按照《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置“6+2”工程实施进度表》要求,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提标改造项目、生活垃圾填埋场改造提升项目、部队靶场搬迁置换工作、七子山静脉产业园整合、七子山静脉产业园其它企业提标改造项目等5项工作为重点,加快推进工程进度。完成焚烧发电厂内部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2017年7月完成总投资1.2亿元的污泥塘改造项目;优化七子山生态环保公园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生活垃圾运输专用通道建设;开展工业园区、高新区、相城区新建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与江苏洁净提标改造项目;推进白洋湾、杏秀桥、双桥3个生活垃圾集运中心建设。优化完善市区两级生活垃圾分类考核管理机制,研究市区居民大件(木质)垃圾收运及资源化利用,指导各区拓展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就地处置试点,加强垃圾分类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推进厨余垃圾分类小区(单位、学校)试点。巩固完善建筑垃圾收运体系,探索装修类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建立,全面推行渣土运输诚信管理,加强扬尘污染监察管理,强化渣土管理城警联动体系运行。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双百”工程。持续扩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2017年全市完成100个行政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新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100个,含学校20个、机关企事业单位30个、试点小区45个、农贸市场5个,主要在试点小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农贸市场增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及其指示标识,并配备分类收集车辆,分类收集。开展“公厕革命”,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组织实施280座景区厕所及1046座环卫厕所的新建和升级改造工作,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2017年,完成市区(不含吴江区)166座公共卫生间和41座景区公共卫生间升级改造。启动新一轮城镇环境长效管理督查考核,提升村庄环境长效管理水平。完成新改建姑苏区5座小型转运站和525座“房改亭”工作。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双百”工程和“公厕革命”,均列入2017市政府实事项目。

(四)盯住解决民生热点工作,实现城市形象新跨越。完成人民路综合整治提升工程收尾工作,2017年4月份随轨道4号线通车运营实现工程全面竣工。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于2017年底建成城北路、澄阳路、太湖新城启动区等地下综合管廊,并逐步进行管线入廊和投入运营,共建设24.35公里、总投资约24.51亿元。适时开展项目后评价,为下一步推广打下坚实基础。出台苏州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制定综合管廊运维监督管理办法和监管考核指标。拟安排5000万元对迎春路、憩桥巷、莫邪路、景德路、太湖西路、金门路进行市政道路专项大修,安排5000万元用于中张家巷整治提升工程,安排1500万元对实施市政专项大修的部分道路进行街景立面整治。持续做好照明设施更新改造,稳步提升城区照明品质,推广应用智慧多功能灯杆,持续打造苏州照明“萤火虫”服务品牌。持续做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工作,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做好指导、协调、跟踪、监督和考评工作,完善市容市政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提高网上办事大厅覆盖广度深度,方便市民群众办理审批工作。修订《苏州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组织4-5场大型户外广告经营使用权专场拍卖会,完善市区户外广告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各市区户外广告监督检查考核,及时查处整改违规户外广告,提高户外广告依法管理能力。稳步推进停车信息化建设,探索适合苏州实际的道路停车电子收费模式,完成公园路、民治路、景德路等12条道路1296个到期泊位的拍卖工作,做好《苏州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立法前期的调研、起草、评估等相关工作,加强轨道交通与公共交通相衔接,持续推进完善P+R停车换乘设施和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市区公共自行车站点建设网络,做好公共自行车日常监督考核工作,进一步提高市区公共自行车服务水平。

(五)加快信息平台互联整合,实现智慧城管新跨越。充分挖掘现有数字城管信息平台潜力,进一步做好市、区、街道数字城管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降低城市管理成本,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深入研究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环境卫生、道路停车、地下管线、城市照明、市政设施等城市管理领域的数字化技术和手段运用,增强网格化专项数据和信用管理在执法取证、考核评比等工作中的作用,建设苏州市容市政系统数据中心,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大力推广一体化“智慧城管”公共服务应用平台,打造“苏州微城管”品牌。不断完善“苏州微城管”APP客户端、微信公共号、微信城市服务和支付宝城市服务等功能,为市民提供公共厕所查找、公共自行车扫码租车、帮停车等便民服务,方便市民及时获取城管相关资讯信息和办理业务。注重数据分析研判,提升城市创新管理能力,坚持做好每周分析研判、每月通报和每季考核工作,加强数据运用能力,推进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新机制。全力做好突出问题跟踪督办,持续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网格化、精细化、长效化。加强日常监督考核,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效能。修改完善《苏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采取不定期随机暗查形式,强化第三方评价方式进行测评,引导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评价,考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奖惩力度,考核结果与业务经费挂钩,对市民长期反映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督查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作为考评问责重要依据。

(六)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实现队伍凝聚力战斗力新跨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主要内容,抓好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推进机关及基层党建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工作制度,完善基层党建阵地建设。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经常性教育为主体,细化学习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党员干部优良传统教育。围绕“法治型、服务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目标,项目化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双结对”“在职党员进社区”“三访三促”“帮扶经济薄弱村”活动,提升党建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原则,规范选人用人,努力营造风正气顺的环境氛围。强化人才引进和培养,认真做好事业单位招录大学生工作,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做好老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落实好离退休老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深入开展“创新四问”活动,按照已制定的《关于深入开展“创新四问”活动的实施方案》,主动对标找差、积极建言献策,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创新发展。开展“青春圆梦”等青年素质提升工程,加强各级共青团组织沟通联系,打造系列青年工作品牌,实现共青团品牌扩张延伸。贯彻落实习近平中纪委七次全会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持续开展“清风行动”,纠正“四风”问题,盯紧重点项目、重要岗位、关键环节展开重点督查,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持续做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确保完成率、满意率、办成率。创新宣传工作思路,不断丰富宣传内容,提高宣传工作质量,加大政务内网、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宣传力度,加强与主流媒体协作,全面动员建言献策,进行专题宣传策划,打造市容市政工作品牌,提高舆情应对能力,强化社会舆论引导,夯实宣传队伍建设。加强保密办公要求,坚持政务公开,完善档案管理,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维护职工权益,通过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岗位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职工技术技能水平,发挥工会人才保障、扶贫帮困、普惠服务职能。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和健康城市建设工作,扎实推进“健康单位”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管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各类安全生产自查督查活动,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做好防汛、防台、防雷、防火、防暑降温和防范雨雪灾害天气“六防”工作,重点做好七子山填埋场、北环隧道、道路宫灯、户外广告等安全度汛工作,做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防恐反恐等工作。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2017年1月18日印发

第五篇: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申报材料

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申报材料

一、工程项目概况

苏州福星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位于苏州市沧浪区福运路以西、京杭大运河东侧,原福星污水处理厂以北,占地面积约5公顷,水厂设计处理能力为18万m3/日,该工程包含的主要单体构筑物有提升泵房、高效沉淀池、气水反冲洗滤池、污泥脱水机房、加药间、加氯间、反冲洗废液池、出水仪表间、储泥池、紫外线消毒池等。该工程由苏州清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设计,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

二、创优实施计划

根据合同要求,本工程质量目标为创江苏省优质工程。为了使项目创优工作开展得井然有序,将责任落实到人,开工伊始项目部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创优领导小组,小组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创优规划,文明施工,临建设施,质量控制,办公设施、现场图牌等进行规划并实施全面负责,行成了创“苏州市安全文明工地”、“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江苏省优质工程”逐步走的战略路线,同时加强项目全体成员的质量意识灌输与创优目标计划的制定,并将质量目标进行细化与分解,落实到质量控制流程的各个岗位。

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本着“以人为本,创优质工程,追求卓越,让用户满意”的原则,施工质量控制精益求精。单位工程一次验收达合格率100%,优良率95%以上,并于2010年实现无隐患交付。

三、工程施工重点与难点

1、深基坑围护施工

本工程中反冲洗废液池、提升泵房等构筑物的深基坑工程均临近京杭大运河和九曲港,且基坑深度在7-8米,地下水含量较为丰富,基坑边坡的稳定性较差,深基坑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方案进行土方开挖与基坑护坡,同时加强基坑的稳定性监测尤为重要。

2、超长直形薄壁混凝土的施工

本工程中气水反冲洗滤池墙壁厚度为0.3~0.4m,长度为65m,施工高度大于4m,属超长薄壁混凝土施工。由于本工程的属水工构筑物,不但要求超长薄壁混凝土墙壁的平整度,同时要求达到构筑物的功能性要求,气水反冲洗滤池65m外墙的混凝土平整度要求控制在5mm以内,是施工中的难点。

3、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

本工程中气水反冲洗滤池、高效沉淀池等单体中,单块混凝土浇筑面积均

大于20×20m,属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在施工中合理控制混凝土配合比的科学合理性、混凝土浇筑的连续性、合理的浇筑顺序和最佳的外加剂的施工,在满足设计强度与设计使用功能的同时,并满足本工程耐久年限为50年的要求。

4、工艺管线与设备安装调试

污水厂工程为一个系统工程,各构筑物单体之间采用各类工艺管道进行连接,工艺管道施工质量与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情况对污水处理工艺过程的实现显得至关重要。本工程包括DN1800-DN 1400的大口径工艺管道,刮泥机、脱水机、鼓风机、水泵以及紫外线消毒等各类设备,管道及设备的安装质量直接影响到设备运行与污水工艺处理的效果。

四、优化管理流程,加强过程控制

1、项目部成立专项质量控制小组,我们在对外协队伍的选择前,对外协队伍进行严格的考核,择优选用。

2、施工中选择最佳的施工方案,合理调整施工工艺,优化施工工序。并于每周五定期召开质量专项会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的整改。

3、在材料上我们严把质量关,所有进场的原材料我们严格验收,并在现场见证抽样送至苏州市方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使用。对未经过认证和技术鉴定的材料、设备,一律不得使用在本工程中。

4、钢筋加工前,技术人员制订出详细的下料表,钢筋工按下料表分类制作,挂牌标号。绑扎前进行弹线布距,严格按设计及规范要求,确保钢筋的规格、位置正确。

5、隐蔽工程工序中间交接时,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交接意见,每个班组,各工序都应严格执行“三工序制度”,即检查上道工序,做好本工序,服务下道工序。所有隐蔽工程必须在获得监理工程师的签证后才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签证的工序不得违章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五、主抓亮点工程,争创省优工程

1、基坑围护质量控制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本工程反冲洗废液池、提升泵房、提升泵井三个单体的基坑基坑深度较深,基坑边坡开挖时容易发生位移、流砂甚至塌方的可能性,严重危及现场施工人员及工程实施的安全,需要采取一定的围护措施。综合考虑安全性、经济性及合理性,结合我公司以往施工经验,同时邀请深基坑评审委员会专家对深基坑支护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最后确定采用的围护方案是:二级放坡土钉墙配合轻型井点降水的支护形式,从而达到基坑稳定性的要求。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批准的方案执行,确保基坑施工的安全与顺利。

2、超长薄壁混凝土壁板质量控制

(1)模板施工

因池壁均为直形壁,且池壁清水混凝土墙,要求池壁表面光滑。采用规格为1830mm×915mm×18mm高强度抛光面模板,立楞采用100*50木枋,净间距不大于80cm, 对拉螺栓固定,对拉螺栓间距为450mm×450mm。在超长直形墙壁模板的施工过程中采用经纬仪,将池体外的轴线等引进池体内,在距离底板吊模墙壁向内50cm处做好控制线,随时随地控制壁板模板的垂直度和平整度,保证池壁始终沿轴线方向,确保池壁的平整度。

(2)混凝土施工

混凝土施工控制的关键点也是表面平整度、光洁度,施工中应合理分层,保证接茬时间。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确定混凝土浇筑厚度不超过1m,在振捣上一层时,应插入下一层中5cm左右,以消除两层间接缝,同时振捣时间以砼不再显著下沉,不出现气泡并开始泛浆为准,后徐徐提出,不留空洞。

3、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

(1)精选材料,优先采用水化热低、含碱量少的硅酸盐水泥,在保证混凝土强度等级的前提下,使用适当的缓凝剂、减水剂,减少水泥用量,延缓水泥水化放热速率,以减少水化热。掺加粉煤灰等活性材料替代部分水泥,能在保证混凝土强度等级的前提下,有效的减少水化放热量。在本工程中,通过大量的配合比试验和现场实施情况的比较,在混凝土拌合过程中掺入60kg粉煤灰,有效的减少了裂缝的产生。

(2)控制混凝土的出灌和入模温度,控制混凝土的温升值,使混凝土在浇注入模温度的基础上不大于28℃。

(3)控制浇注层厚度和进度,以利散热。

(4)控制混凝土的降温速度,降温速度不大于1.5-2.0℃/d,在高温季节施工后,立即覆盖降温麻片。

(5)控制混凝土里外温差不大于25℃。

(6)混凝土掺加防渗抗裂的外加剂HEA,更好地防止混凝土表面开裂。

六、安全文明施工方面

项目开工时,项目部严格按苏州市建筑工程标化工地要求进行现场布置,工地大门设置“七图二牌”,严格做到施工区、办公区分开;施工过程中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并加强现场施工安全文明管理与检查考核工作,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本工程已于2010年11月16日取得“苏州市安全文明工地”的称号。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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