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第二章 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备
第三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七条规定的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执行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的专业能力,正确判断鉴证材料的正确与错误。不承揽不能胜任的鉴证业务,避免鉴证风险。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避免控制缺陷造成的管理风险。
(三)汇算清缴鉴证业务证据未经鉴证,不得对客户的鉴证事项发表意见;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而造成鉴证风险。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追加鉴证程序或终止鉴证业务。
第四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税法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范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度的影响。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五)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基本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企业基本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六)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七)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八)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五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九条的规定,鉴证人应参考本指南所附的《汇算清 缴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按有关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被鉴证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六条 根据《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五条和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总体鉴证计划和具体鉴证安排,应编制鉴证计划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三章 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实施
第一节 收入类项目鉴证
第七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收入类项目,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一)营业收入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和其他。
2.金融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券业务收入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1)银行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银行业利息收入、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保险业务收入,具体包括:已赚保费和其他业务收入;
(3)证券业务收入,具体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净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4)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具体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4.鉴证营业收入应特殊关注:
(1)应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分别确认被鉴证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范围;(2)未开具发票经营业务收入的入账情况;
(3)获取营业收入的明细资料,复核总账、明细账、报表发生额是否相符;
(4)检查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会计政策规定,前后期是否一致;
(5)将鉴证年度营业收入与上年度的进行比较,分析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6)获取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有无价格异常或转移收入情况;(7)抽查经济业务合同、原始凭证,并追查至记账凭证及明细账;(8)检查以外币结算的营业收入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9)审核收入确认时间是否正确;
(10)审核销售折扣折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1)审核企业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12)调查向关联方交易销售的情况,审查其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5.营业收入的鉴证应填制《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以下简称“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鉴证表》、《其他业务收入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收入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收入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
(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鉴证
1.鉴证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特殊关注:
(1)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被鉴证人,涉及本鉴证项目;(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3)重点关注公允价值变动收入的发生情况和入账金额。
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鉴证表》。
(三)投资收益鉴证鉴证 1.鉴证投资收益应特殊关注:
(1)投资收益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2)金融企业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3)营业收入错误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2.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投资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投资收益鉴证表(执行会计制度纳税人填报)》或《投资收益鉴证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的投资收益项目。
(四)营业外收入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臵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金融企业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外收入包括其他收入。
2.鉴证营业外收入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
(2)盘盈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接受捐赠等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3)营业收入错误计入营业外收入,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营业外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外收入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外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的其他收入项目。
第八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一)视同销售收入鉴证 1.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3.鉴证视同销售收入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鉴证表;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3)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4)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5)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4.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视同销售收入鉴证表》。
(二)接受捐赠收入鉴证
1.接受捐赠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接受捐赠收入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涉及本鉴证项目;(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资本公积,应进行纳税调整;
(3)会计上对接受捐赠收入未确认营业外收入或资本公积的,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3.鉴证接受捐赠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接受捐赠收入鉴证表》。
(三)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鉴证
1.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特殊关注:
(1)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搜集销售折扣、折让有关的协议、会计凭证、计算资料等证据;
(6)鉴证人作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鉴证结论的说明,如事实依据、税法依据、鉴证过程。
3.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鉴证表》。
(四)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鉴证
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特殊关注:
(1)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3)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流转税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4)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补贴收入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中进行纳税调整。
4.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鉴证表》。
(五)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鉴证
1.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 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新发生的长期股权初始投资,且该项初始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按权益法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3)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规定,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3.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鉴证表》。
(六)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鉴证
1.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且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会计上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税收上对该项投资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鉴证表》。
(七)特殊重组鉴证
1.特殊重组应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及补充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特殊重组应特殊关注:
(1)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2)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量情况;(3)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有关文件资料。
3.鉴证特殊重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特殊重组鉴证表》。
(八)一般重组鉴证
1.一般重组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及补充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一般重组应特殊关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3.鉴证一般重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一般重组鉴证表》。
(九)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鉴证
1.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进行鉴证。
2.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3.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税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4.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鉴证
1.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被鉴证人,对政府补助会计上分期确认收入,税收上当年全额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取得的流转税返还、补贴收入,应在附表三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鉴证表》。
(十一)境外应税所得鉴证
1.境外应税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特殊关注:
(1)核实并入利润总额的成本费用、境外收入或境外投资损益的账载金额;
(2)取得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等证据资料;
(3)取得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等证据资料;
(4)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税所得鉴证表》。
(十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鉴证
1.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特殊关注:
(1)核实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损失的账载金额;
(2)取得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等证据资料;
(3)取得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等证据资料;
(4)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鉴证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鉴证表》。
(十三)不征税收入鉴证 1.不征税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3.鉴证不征税收入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其他被鉴证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在附表三第19行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中进行调整;
(2)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不征税收入,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4.鉴证不征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总额鉴证表》。
(十四)免税收入鉴证
1.免税收入对应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和其他。3.鉴证免税收入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免税收入;(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免税收入。
(3)国债利息收入是指被鉴证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企业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根据附表十一第8列“免税收入”的金额确认;
(6)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本鉴证项目的确认内容;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鉴证免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五)减计收入鉴证
1.减计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减计收入包括: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
3.鉴证减计收入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减计收入;(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减计收入。
(4)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减计收入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被鉴证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
4.鉴证减计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十六)减、免税项目所得鉴证
1.减、免税项目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和《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减免税项目所得包括:免税所得、减税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和其他。
3.鉴证减、免税项目所得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根据税法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不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审批、备案文件资料,确认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 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4.鉴证减、免税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十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鉴证
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和《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3.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十八)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中,除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以外的持有收益差异事项属于本鉴证项目。
3.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二节 扣除类项目鉴证
第九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等扣除类项目,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一)营业成本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1)主营业务成本,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和建造合同成本;
(2)其他业务成本,具体包括: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和其他。
2.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包括银行业务成本、保险业务支出、证券业务支出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
(1)银行业务成本,具体包括:银行利息支出、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和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
(2)保险业务支出,具体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
(3)证券业务支出,具体包括:证券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业务成本;(4)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具体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成本包括: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4.鉴证营业成本应特殊关注:
(1)应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分别确认被鉴证人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范围;(2)抽查采购合同、账款结算文件、验收文件、采购有关的运输文件、发票取得情况;(3)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在营业成本中填报;(4)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是否合理;
(5)获取成本明细表,分别列示各项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
(6)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7)审核调查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情况,审查其成本列支是否独立交易原则。5.鉴证营业成本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主营业务成本鉴证表》、《其他业务成本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成本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成本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鉴证表》。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
1.鉴证营业税金及附加应特殊关注:
(1)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原准则使用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更名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
(2)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确认范围和确认时间;
(3)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通常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2.鉴证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表》。
(三)销售费用鉴证
1.鉴证销售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销售费用项目的鉴证;(2)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原准则的“营业费用”科目更名为“销售费用”科目;
(3)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销售费用科目中核算;
(4)金融企业销售费用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中核算;
(5)获取营业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6)检查营业费用明细项目的设臵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7)将鉴证年度营业费用与上年度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分析重大差异的原因;
(8)将鉴证年度各个月份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如有盈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应抽验合同,与实际业务活动进行分析比对;
(9)复核与累计折旧、应付工资、预提费用等项目的勾稽关系;
(10)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营业费用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2.鉴证销售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销售(营业)费用鉴证表》。
(四)管理费用鉴证
1.鉴证管理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管理费用项目的鉴证;(2)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管理费用范围和确认条件,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
(3)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在营业成本中填报;
(4)商品流通企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可不单独设臵“管理费用”科目;
(5)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6)获取管理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7)检查明细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8)将鉴证年度管理费用与上年度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鉴证年度各个月份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分析其合理性;
(9)选择管理费用项目中数额大的或与上期相比变动异常的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权限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0)将其中工资、福利费、折旧及各种摊销、减值准备等项目与有关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进行交叉复核,并作出相应记录;
(11)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2.鉴证管理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管理费用鉴证表》。
(五)财务费用鉴证
1.鉴证财务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财务费用项目的鉴证;(2)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3)获取财务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4)将本年度财务费用与上年度的财务费用及本年度各个月份的财务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
(5)审查利息支出明细账,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计算的准确性。复核借款利息支出应计数,注意审查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查汇兑损益明细账,检查汇兑损益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所用汇率是否正确;(7)审核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2.鉴证财务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财务费用鉴证表》。
(六)资产减值损失鉴证
1.鉴证资产减值损失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科目中进行核算,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被鉴证人,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3)重点关注资产减值损失的发生情况和入账金额。
2.鉴证资产减值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减值损失鉴证表》。
(七)营业外支出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臵固定资产净收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捐赠支出、其他;金融企业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臵固定资产净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其他支出。2.鉴证营业外支出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成本费用明细表;
(2)盘盈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等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3)获取营业外支出明细资料,核对与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3.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营业外支出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外支出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外支出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鉴证表》中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 情况。
(一)视同销售成本鉴证
1.视同销售成本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3.鉴证视同销售成本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鉴证表;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3)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4)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5)根据处臵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臵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
4.鉴证视同销售成本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视同销售成本鉴证表》。
(二)工资薪金支出鉴证
1.工资薪金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工资薪金支出应特殊关注:
(1)取得工资薪金制度、行业及地区平均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限定标准、工资调整情况等证据资料,按税法规定评价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确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金额;
(2)取得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确认工资薪金支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3)发生、发放工资薪金,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4)按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
3.鉴证工资薪金制度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中的工资薪金项目。
(三)职工福利费支出鉴证
1.职工福利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评价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
(2)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福利费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3)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内容或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应归集有关资料,作为纳税调整的证据;
(4)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收金额;(5)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3.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
(四)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鉴证
1.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 调整;
(2)对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于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3)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4)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
(5)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
3.鉴证职工教育经费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项目。
(五)工会经费支出鉴证
1.工会经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工会经费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会计上计提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3)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4)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3.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工会经费支出项目。
(六)业务招待费支出鉴证
1.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业务招待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2)审核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
(3)对在业务招待费项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费,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4)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鉴证确认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
3.鉴证业务招待费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业务招待费鉴证表》。
(七)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鉴证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件)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不同行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3)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4)按照税收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和扣除比例,确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收金额。
3.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鉴证表》。
(八)捐赠支出鉴证
1.捐赠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捐赠支出应特殊关注:
(1)对于限比例的捐赠支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扣除比例和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2)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3)对于可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应按税法规定的受赠单位范围和捐赠支出情况,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4)本鉴证项目仅针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包括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3.鉴证捐赠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捐赠支出鉴证表》。
(九)利息支出鉴证
1.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利息支出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被鉴证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2)取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关的证据资料,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购臵、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对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3.鉴证利息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利息支出鉴证表》。
(十)住房公积金鉴证
1.住房公积金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住房公积金应特殊关注:
(1)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2)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3)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3.鉴证住房公积金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的住房公积金项目。
(十一)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鉴证
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特殊关注:
(1)被鉴证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2)取得罚没机关开具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有效凭证;
(3)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填制《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中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项目。
(十二)税收滞纳金鉴证
1.税收滞纳金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税收滞纳金应特殊关注:(1)取得税收滞纳金缴款书;
(2)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税收滞纳金,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税收滞纳金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的税收滞纳金项目。
(十三)赞助支出鉴证
1.赞助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有 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赞助支出应特殊关注:
(1)公益性捐赠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28行“捐赠支出”中进行纳税调整;(2)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中进行纳税调整;
(3)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和广告性赞助支出以外的赞助支出,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赞助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中的赞助支出项目。
(十四)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鉴证
1.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35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中进行纳税调整;
(3)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30行“住房公积金”中进行纳税调整;(4)取得社会保障部门为缴存职工发放的缴存各项社会保障性缴款的有效凭证;
(5)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税收金额;
(6)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计算基数。
3.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中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项目。
(十五)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鉴证
1.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特殊关注:
(1)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2)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3)取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的文件、年度预算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文件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文件;
(4)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金额。
3.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项目。(十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鉴证
1.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特殊关注:(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鉴证表》。(十七)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
1.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特殊关注:
(1)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上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3.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的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项目。(十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鉴证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09]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其他被鉴证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不征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鉴证表》。
(十九)加计扣除鉴证
1.加计扣除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关于安臵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加计扣除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臵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国家鼓励安臵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和其他。3.鉴证加计扣除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加计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2)是否属于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3)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会计核算要求;(4)是否符合加计扣除的限定条件。
4.鉴证加计扣除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加计扣除鉴证表》和《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二十)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1)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属于本鉴证项目;
(2)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属于本鉴证项目。3.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十一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鉴证弥补亏损类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评价被鉴证人是否符合税前弥补亏损的法定条件;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亏损年度以前发生的盈利额、亏损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3)根据税法规定确认鉴证年度可弥补的所得额,计算鉴证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4)鉴证“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时,应考虑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影响因素;(5)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鉴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鉴证表》。
第三节 资产类项目鉴证
第十二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一)资产损失鉴证
1.资产损失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和《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资产损失应特殊关注:
(1)鉴证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文件确认资产损失的扣除金额。
(2)鉴证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收集、整理资产账面原值、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清理费用和税金的证据资料,确认资产损失账载金额;
(3)鉴证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根据税法规定收集、整理以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应转回的减值准备、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可回收金额的证据资料,确认产损失税收金额;
(4)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3.鉴证资产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损失鉴证表》。
(二)固定资产折旧鉴证
1.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固定资产折旧资产折旧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额;
(2)根据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认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鉴证固定资产折旧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鉴证表》。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鉴证
1.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 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年限、本期折旧额;
(2)确认资产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的税收金额;
(5)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金额。
3.鉴证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鉴证表》。
(四)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
1.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摊销年限、本期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摊销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摊销额;
(5)确认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鉴证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表》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五)无形资产摊销鉴证
1.无形资产摊销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无形资产摊销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摊销年限、本期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摊销额的无形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摊销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摊销额;
(5)确认无形资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鉴证无形资产摊销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表》的无形资产项目。
(六)投资转让、处臵所得鉴证
1.投资转让、处臵所得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投资转让、处臵所得应特殊关注:
(1)投资转让净收入,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臵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臵股权投资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3)审核投资转让净收入和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的会计核算合法性,对不符合会计核算要求的应作为会计差错进行处理;(4)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臵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5)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作为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
3.鉴证投资转让、处臵所得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处臵所得(损失)鉴证表》。
(七)油气勘探投资鉴证
1.油气勘探投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油气勘探投资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鉴证油气勘探投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鉴证表》的油气勘探投资项目。
(八)油气开发投资鉴证
1.油气开发投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油气开发投资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
(2)根据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认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鉴证油气开发投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鉴证表》的油气开发投资项目。
(九)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应特殊关注:
(1)财产损失、资产折旧摊销和投资转让处臵所得等以外的其他资产,被证人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资产类项目金额,属于本鉴证项目;(2)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收集、整理资产账面原值、已提的减值准备、清理费用和税金的证据资料,确认其他资产类调整项目的账载金额;
(3)根据税法规定收集、整理以前年度调增的应转回的减值准备、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可回收金额的证据资料,确认其他资产类调整项目的税收金额。
3.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四节 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鉴证
第十三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鉴证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的 具体要求是:
1.准备金调整项目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鉴证。
2.资产减值准备金的类别包括:坏(呆)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矿区权益减值准备及其他。3.鉴证准备金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 确认各项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计提额、期末余额的账载金额;
(2)根据税收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认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3)确认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金额;
(4)保险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等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应纳税调减的金额,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中进行纳税调整。
4.鉴证准备金调整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执行会计制度纳税人填报)》和《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执行会计准则纳税人填报)》。
第五节 特别纳税调整项目鉴证
第十四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1.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审核与特别纳税调整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2)根据合法的特别纳税调整的文件资料,确认鉴证年度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3.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鉴证表》。第六节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
第十五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一)境外应税所得鉴证
境外应税所得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境外应税所得”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鉴证
1.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特殊关注:
(1)境外所得弥补境内本年度亏损后,还有余额,再弥补境内结转以前年度的亏损;(2)境内、境外本年度都有所得时,存在以前年度亏损,先用境外的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境内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当期亏损或以前年度亏损,境内不可以弥补境外亏损;(4)境外损失只有依法处臵、股权转让产生的损失,五年内境外所得不足弥补,五年以后可以用境内的所得弥补。
3.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的可弥补境内亏损项目。
(三)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鉴证
1.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1)取得附表六第2列“境外所得”、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5列“免税所得”、第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等项目的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相关项目的金额;
(2)按附表六表内逻辑关系计算第6列“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金额。
3.鉴证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
(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1.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鉴证境外所得税直接抵免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以前年度境外亏损、免税境外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4)根据被鉴证人境外缴纳税款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
(5)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和鉴证年度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计算鉴证年度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和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6)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3.鉴证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3)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4)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和鉴证年度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计算鉴证年度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4.鉴证定率抵免应特殊关注:
(1)鉴证被鉴证人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实行定率抵免条件;
(2)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
(3)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5)计算鉴证年度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
5.鉴证直接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和《直接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鉴证表》。鉴证间接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和《间接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鉴证表》。鉴证定率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
第七节 税收优惠项目鉴证
第十六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鉴证税收优惠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一)免税收入鉴证
免税收入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免税收入”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二)减计收入鉴证
减计收入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减计收入”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三)加计扣除鉴证 加计扣除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四条“扣除类调整项目-加计扣除”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四)减免所得额鉴证
减免所得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减、免税项目所得”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五)减免所得税额鉴证
1.减免所得税额对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财税[2009]69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文件)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减免所得税额包括: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过渡期税收优惠和其他。3.鉴证减免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事项,应根据减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减免税额;(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事项,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减免税额。
(3)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税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4)取得有关减免税的证据资料。
4.鉴证减免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鉴证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七)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1.抵免所得税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文件)、《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文件)和《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抵免所得税额包括:企业购臵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企业购臵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企业购臵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和其他。
3.鉴证抵免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取得购臵专用设备享受抵免所得税额税收优惠资格的有关证件资料;(2)取得专用设备购臵和实际使用情况的有关证据资料;(3)按规定比例计算当年抵免所得税额;
(4)确认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抵免所得税额;(5)确认本年度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抵免所得税额。
4.鉴证抵免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第八节 应纳所得税额项目鉴证
第十七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鉴证应纳所得税额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一)减免所得税额鉴证
减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税收优惠项目-减免所得税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二)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税收优惠项目-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三)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鉴证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六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中说明。
(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六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中说明。
(五)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鉴证
1.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根据《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文件)和《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2.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等项目。3.鉴证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根据财预[2008]10号文件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计算确认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等汇总纳税情况;
(2)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企业,应根据有关审批文件确认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4.鉴证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鉴证表》。
第四章 汇算清缴鉴证业务证据
第十八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对收集的鉴证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审查判断所收集鉴证材料与鉴证事项的客观联系,审查的内容包括:鉴证材料的来源、内容、各材料之间的相互联系。
(一)对个别鉴证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应鉴别其真伪,去伪存真,它是解决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问题,应审查其与鉴证事项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系,确定与鉴证事项的关联性和实际的证明作用;
(二)对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全部鉴证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应分析研究、推理判断各材料之间、鉴证材料与鉴证事项事实之间的联系,确实所收集的证据是确实、充分,所证明的鉴证事项是否协调一致,对事实能否作出唯
一、正确的结论。
第十九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有关的鉴证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单位设立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单位设立时和以后变更登记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7.单位关联企业名单;
8.以前年度鉴证报告复印件。
(二)主要会计政策有关的鉴证材料: 1.会计政策调查表; 2.企业具体会计政策说明;
3.单位现在执行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鉴证材料: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或外部评价报告; 2.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控制度。
(四)重大交易事项的鉴证材料:
1.企业重组的主管当局批准文件、协议、其他重组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
2.对外投资相关文件、合同、章程、验资报告、款项划拨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 3.重要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合同和其他交易资料复印件。
第二十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抽查会计核算资料的复印件;
(二)科目余额表;
(三)鉴证年度的会计报表: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事业单位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
(四)被鉴证人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的书面声明;
(五)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会计账户的明细资料;
(六)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七)经营业务发生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纳税调整项目有关会计账户的核算资料;
(二)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三)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税收数据确认资料,如税法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汇编、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回执等;
(四)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纳税调整数据确认资料;
(五)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事实方面的的鉴证材料,如合同、企业管理当局批件或者决议、外部批文、备案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境外企业设立及变更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境外所得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
(三)境外所得项目的税收资料;
(四)境外所得项目的本年度纳税申报资料。
(五)被鉴证人境外投资、境外交易、境外收益分配的法律文件;
(六)企业管理当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临时决策资料;
(七)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
(八)外国(地区)政府、税务机关就境外被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文书及我国政府与该国(地区)的税收协定或者安排;
(九)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
(十)前任注册税务师对境外亏损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的鉴证意见。第二十三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资产损失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自行计算扣除损失资产的存在、所有、发生情况资料;
(二)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的管理当局批准文件;
(四)自行计算扣除损失资产的会计核算资料;
(五)确认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金额的计算资料;
(六)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批准文件;
(七)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新增固定资产购臵发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证人应当编制、保存和使用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可以分为:综合类、利润总额计算类、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类、应纳税额计算类、鉴证结果类、备查类。在工作底稿整理和报告阶段应搜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资产类项目有关的鉴证材料: 1.资产有关会计账户的核算资料;
2.资产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3.资产的税收数据确认资料; 4.资产的纳税调整数据确认资料。
(二)税收优惠项目有关的鉴证材料:
1.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存在或发生证据; 2.税收优惠项目的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文件;
3.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会计核算资料; 4.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税收确认资料; 5.税收优惠项目的纳税申报资料。
(二)弥补亏损有关的鉴证材料:
1.被鉴证单位符合税前弥补亏损的证明资料; 2.以前年度亏损额在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资料; 3.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的纳税申报资料; 4.本年度可弥补的所得额的计算资料; 5.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亏损额的计算资料。
(三)税款计算与缴纳有关的鉴证材料: 1.本年度应缴纳所得税的计算资料;
2.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的证明资料; 3.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计算资料;
4.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的证明资料; 5.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的证明资料;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各期预缴所得税完税凭证和未经审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
第五章 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编制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如果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产生影响的事项,注册税务师不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应选择发表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
(一)证据不符合充分性、适当性的要求;
(二)数据审验结果与申报结果不符;
(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四)对被鉴证人编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
(五)审核范围受到限制难以对鉴证年度纳税申报发表意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事务所内部三级复核应填制三级复核工作底稿。第二十七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五条及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报告(范本)》所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报告说明》的要求,出具鉴证报告时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报告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南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7日中国注册税务协会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中税协发[2007]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
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
业务约定书备案号:
甲方(委托方):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受托方):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三)完成时间: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2)符合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3)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委托费用的,应按约定金额____%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
2、乙方应当制定合理计划和实施能够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审核程序,为甲方的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3、乙方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3)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所实施的调查、听证、复议等程序。
3、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属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约定事项的收费
(一)按照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委托事项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 元整(¥)。
(二)上述费用自本约定书生效之日起___日内预付业务费用总额的____%;其余费用按 方式支付。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款第(一)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
(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鉴证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业务准则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鉴证报告一式 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审核鉴证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核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约定事项的终止
(一)本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付出的劳动收取合理的费用。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均可选择如下一种解决方式:
1、提交 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盖章)(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所长:(签名或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电话: 联系人: 28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日发布《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两个基本准则”的发布为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提供了准则体系的基础依据。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执业行为,中税协协助总局起草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会签稿)》,目前已进入总局会签程序,待核准后由总局发布实施。同时,为指导注册税务师理解该业务准则,帮助执业者运用准则中的鉴证程序和操作方法,中税协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发给你们,请阅提意见。
鉴于指南及工作底稿文件容量大,不便印发邮寄,请各地税协登录中税协网站www.teniu.cc
联系人:小 李 010-68413988转8603
小 卫 010-68413988转8605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第二章 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备
第三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七条规定的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执行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的专业能力,正确判断鉴证材料的正确与错误。不承揽不能胜任的鉴证业务,避免鉴证风险。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避免控制缺陷造成的管理风险。
(三)汇算清缴鉴证业务证据未经鉴证,不得对客户的鉴证事项发表意见;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而造成鉴证风险。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追加鉴证程序或终止鉴证业务。
第四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税法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范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度的影响。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五)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基本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企业基本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六)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七)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八)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五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九条的规定,鉴证人应参考本指南所附的《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按有关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被鉴证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条 根据《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五条和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总体鉴证计划和具体鉴证安排,应编制鉴证计划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三章 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实施
第一节 收入类项目鉴证
第七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收入类项目,重点鉴证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一)营业收入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和其他。
2.金融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券业务收入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1)银行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银行业利息收入、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保险业务收入,具体包括:已赚保费和其他业务收入;
(3)证券业务收入,具体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净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4)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具体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
4.鉴证营业收入应特殊关注:
(1)应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分别确认被鉴证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范围;
(2)未开具发票经营业务收入的入账情况;
(3)获取营业收入的明细资料,复核总账、明细账、报表发生额是否相符;
(4)检查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会计政策规定,前后期是否一致;
(5)将鉴证营业收入与上的进行比较,分析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6)获取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有无价格异常或转移收入情况;
(7)抽查经济业务合同、原始凭证,并追查至记账凭证及明细账;
(8)检查以外币结算的营业收入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9)审核收入确认时间是否正确;
(10)审核销售折扣折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1)审核企业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12)调查向关联方交易销售的情况,审查其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5.营业收入的鉴证应填制《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以下简称“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鉴证表》、《其他业务收入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收入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收入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
(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鉴证
1.鉴证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特殊关注:
(1)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被鉴证人,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重点关注公允价值变动收入的发生情况和入账金额。
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鉴证表》。
(三)投资收益鉴证
1.鉴证投资收益应特殊关注:
(1)投资收益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2)金融企业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
(3)营业收入错误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2.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投资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投资收益鉴证表(执行会计制度纳税人填报)》或《投资收益鉴证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的投资收益项目。
(四)营业外收入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金融企业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外收入包括其他收入。
2.鉴证营业外收入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
(2)盘盈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接受捐赠等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3)营业收入错误计入营业外收入,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营业外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外收入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外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的其他收入项目。
第八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一)视同销售收入鉴证
1.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3.鉴证视同销售收入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鉴证表;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3)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4)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5)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4.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视同销售收入鉴证表》。
(二)接受捐赠收入鉴证
1.接受捐赠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接受捐赠收入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资本公积,应进行纳税调整;
(3)会计上对接受捐赠收入未确认营业外收入或资本公积的,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3.鉴证接受捐赠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接受捐赠收入鉴证表》。
(三)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鉴证
1.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特殊关注:
(1)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搜集销售折扣、折让有关的协议、会计凭证、计算资料等证据;
(6)鉴证人作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鉴证结论的说明,如事实依据、税法依据、鉴证过程。
3.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鉴证表》。
(四)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鉴证
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特殊关注:
(1)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3)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流转税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4)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补贴收入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中进行纳税调整。
4.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鉴证表》。
(五)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鉴证
1.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新发生的长期股权初始投资,且该项初始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按权益法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3)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规定,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鉴证表》。
(六)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鉴证
1.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且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会计上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税收上对该项投资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鉴证表》。
(七)特殊重组鉴证
1.特殊重组应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及补充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特殊重组应特殊关注:
(1)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2)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量情况;
(3)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有关文件资料。
3.鉴证特殊重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特殊重组鉴证表》。
(八)一般重组鉴证
1.一般重组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及补充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一般重组应特殊关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3.鉴证一般重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一般重组鉴证表》。
(九)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鉴证
1.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3.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税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4.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鉴证
1.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被鉴证人,对政府补助会计上分期确认收入,税收上当年全额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取得的流转税返还、补贴收入,应在附表三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鉴证表》。
(十一)境外应税所得鉴证
1.境外应税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特殊关注:
(1)核实并入利润总额的成本费用、境外收入或境外投资损益的账载金额;
(2)取得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等证据资料;
(3)取得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等证据资料;
(4)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税所得鉴证表》。
(十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鉴证
1.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特殊关注:
(1)核实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损失的账载金额;
(2)取得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等证据资料;
(3)取得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等证据资料;
(4)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鉴证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鉴证表》。
(十三)不征税收入鉴证
1.不征税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
3.鉴证不征税收入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其他被鉴证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在附表三第19行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中进行调整;
(2)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不征税收入,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4.鉴证不征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总额鉴证表》。
(十四)免税收入鉴证
1.免税收入对应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和其他。
3.鉴证免税收入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免税收入;
(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免税收入。
(3)国债利息收入是指被鉴证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企业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根据附表十一第8列“免税收入”的金额确认;
(6)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本鉴证项目的确认内容;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鉴证免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五)减计收入鉴证
1.减计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减计收入包括: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
3.鉴证减计收入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减计收入;
(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减计收入。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减计收入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被鉴证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
4.鉴证减计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六)减、免税项目所得鉴证
1.减、免税项目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和《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减免税项目所得包括:免税所得、减税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和其他。
3.鉴证减、免税项目所得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根据税法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不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的审批、备案文件资料,确认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4.鉴证减、免税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鉴证
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和《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3.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八)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中,除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以外的持有收益差异事项属于本鉴证项目。
3.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二节 扣除类项目鉴证
第九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等扣除类项目,重点鉴证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一)营业成本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1)主营业务成本,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和建造合同成本;
(2)其他业务成本,具体包括: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和其他。
2.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包括银行业务成本、保险业务支出、证券业务支出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
(1)银行业务成本,具体包括:银行利息支出、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和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
(2)保险业务支出,具体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
(3)证券业务支出,具体包括:证券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业务成本;
(4)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具体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成本包括: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
4.鉴证营业成本应特殊关注:
(1)应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分别确认被鉴证人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范围;
(2)抽查采购合同、账款结算文件、验收文件、采购有关的运输文件、发票取得情况;
(3)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在营业成本中填报;
(4)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是否合理;
(5)获取成本明细表,分别列示各项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
(6)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7)审核调查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情况,审查其成本列支是否独立交易原则。
5.鉴证营业成本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主营业务成本鉴证表》、《其他业务成本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成本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成本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鉴证表》。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
1.鉴证营业税金及附加应特殊关注:
(1)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原准则使用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更名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
(2)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确认范围和确认时间;
(3)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通常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2.鉴证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表》。
(三)销售费用鉴证
1.鉴证销售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销售费用项目的鉴证;
(2)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原准则的“营业费用”科目更名为“销售费用”科目;
(3)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销售费用科目中核算;
(4)金融企业销售费用在业务及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5)获取营业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6)检查营业费用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7)将鉴证营业费用与上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分析重大差异的原因;
(8)将鉴证各个月份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应抽验合同,与实际业务活动进行分析比对;
(9)复核与累计折旧、应付工资、预提费用等项目的勾稽关系;
(10)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营业费用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鉴证销售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销售(营业)费用鉴证表》。
(四)管理费用鉴证
1.鉴证管理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管理费用项目的鉴证;
(2)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管理费用范围和确认条件,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
(3)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用在营业成本中填报;
(4)商品流通企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可不单独设置“管理费用”科目;
(5)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6)获取管理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7)检查明细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8)将鉴证管理费用与上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鉴证各个月份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分析其合理性;
(9)选择管理费用项目中数额大的或与上期相比变动异常的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权限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0)将其中工资、福利费、折旧及各种摊销、减值准备等项目与有关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进行交叉复核,并作出相应记录;
(11)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
2.鉴证管理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管理费用鉴证表》。
(五)财务费用鉴证
1.鉴证财务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财务费用项目的鉴证;
(2)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3)获取财务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4)将本财务费用与上的财务费用及本各个月份的财务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
(5)审查利息支出明细账,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计算的准确性。复核借款利息支出应计数,注意审查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查汇兑损益明细账,检查汇兑损益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所用汇率是否正确;
(7)审核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2.鉴证财务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财务费用鉴证表》。
(六)资产减值损失鉴证
1.鉴证资产减值损失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科目中进行核算,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被鉴证人,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3)重点关注资产减值损失的发生情况和入账金额。
2.鉴证资产减值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减值损失鉴证表》。
(七)营业外支出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捐赠支出、其他;金融企业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其他支出。
2.鉴证营业外支出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成本费用明细表;
(2)盘盈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等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3)获取营业外支出明细资料,核对与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3.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营业外支出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外支出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外支出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鉴证表》中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
情况。
(一)视同销售成本鉴证
1.视同销售成本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3.鉴证视同销售成本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鉴证表;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3)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4)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5)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计提减值准备。
4.鉴证视同销售成本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视同销售成本鉴证表》。
(二)工资薪金支出鉴证
1.工资薪金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工资薪金支出应特殊关注:
(1)取得工资薪金制度、行业及地区平均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限定标准、工资调整情况等证据资料,按税法规定评价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确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金额;
(2)取得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确认工资薪金支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3)发生、发放工资薪金,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4)按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
3.鉴证工资薪金制度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中的工资薪金项目。
(三)职工福利费支出鉴证
1.职工福利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评价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
(2)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福利费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3)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内容或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应归集有关资料,作为纳税调整的证据;
(4)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收金额;
(5)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3.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
(四)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鉴证
1.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对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于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3)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以前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扣除额;
(4)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
(5)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
3.鉴证职工教育经费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项目。
(五)工会经费支出鉴证
1.工会经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工会经费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扣除;
(2)会计上计提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3)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4)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3.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工会经费支出项目。
(六)业务招待费支出鉴证
1.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业务招待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审核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
(3)对在业务招待费项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费,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4)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鉴证确认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
3.鉴证业务招待费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业务招待费鉴证表》。
(七)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鉴证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不同行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3)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本年扣除的以前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扣除额;
(4)按照税收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和扣除比例,确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收金额。
3.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鉴证表》。
(八)捐赠支出鉴证
1.捐赠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捐赠支出应特殊关注:
(1)对于限比例的捐赠支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扣除比例和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2)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3)对于可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应按税法规定的受赠单位范围和捐赠支出情况,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4)本鉴证项目仅针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包括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3.鉴证捐赠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捐赠支出鉴证表》。
(九)利息支出鉴证
1.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利息支出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被鉴证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2)取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关的证据资料,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对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3.鉴证利息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利息支出鉴证表》。
(十)住房公积金鉴证
1.住房公积金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住房公积金应特殊关注:
(1)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2)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
(3)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3.鉴证住房公积金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的住房公积金项目。
(十一)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鉴证
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特殊关注:
(1)被鉴证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2)取得罚没机关开具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有效凭证;
(3)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填制《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中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项目。
(十二)税收滞纳金鉴证
1.税收滞纳金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税收滞纳金应特殊关注:
(1)取得税收滞纳金缴款书;
(2)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税收滞纳金,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税收滞纳金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的税收滞纳金项目。
(十三)赞助支出鉴证
1.赞助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赞助支出应特殊关注:
(1)公益性捐赠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28行“捐赠支出”中进行纳税调整;
(2)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中进行纳税调整;
(3)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和广告性赞助支出以外的赞助支出,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赞助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中的赞助支出项目。
(十四)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鉴证
1.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35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中进行纳税调整;
(3)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30行“住房公积金”中进行纳税调整;
(4)取得社会保障部门为缴存职工发放的缴存各项社会保障性缴款的有效凭证;
(5)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税收金额;
(6)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计算基数。
3.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中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项目。
(十五)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鉴证
1.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特殊关注:
(1)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
(2)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3)取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的文件、预算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文件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文件;
(4)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金额。
3.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十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鉴证
1.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鉴证表》。
(十七)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
1.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特殊关注:
(1)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上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3.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的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项目。
(十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鉴证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09]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其他被鉴证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不征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鉴证表》。
(十九)加计扣除鉴证
1.加计扣除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加计扣除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和其他。
3.鉴证加计扣除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鉴证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加计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2)是否属于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
(3)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会计核算要求;
(4)是否符合加计扣除的限定条件。
4.鉴证加计扣除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加计扣除鉴证表》和《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二十)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属于本鉴证项目;
(2)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属于本鉴证项目。
3.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十一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鉴证弥补亏损类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1.弥补以前亏损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弥补以前亏损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评价被鉴证人是否符合税前弥补亏损的法定条件;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亏损以前发生的盈利额、亏损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和以前亏损弥补额;
(3)根据税法规定确认鉴证可弥补的所得额,计算鉴证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
(4)鉴证“以前亏损弥补额”时,应考虑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影响因素;
(5)企业资产损失发生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鉴证弥补以前亏损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鉴证表》。
第三节 资产类项目鉴证
第十二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一)资产损失鉴证
1.资产损失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和《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资产损失应特殊关注:
(1)鉴证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文件确认资产损失的扣除金额。
(2)鉴证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收集、整理资产账面原值、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清理费用和税金的证据资料,确认资产损失账载金额;
(3)鉴证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根据税法规定收集、整理以前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应转回的减值准备、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可回收金额的证据资料,确认资产损失税收金额;
(4)企业因以前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递延抵缴。
3.鉴证资产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损失鉴证表》。
(二)固定资产折旧鉴证
1.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固定资产折旧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额;
(2)根据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认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鉴证固定资产折旧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鉴证表》。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鉴证
1.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年限、本期折旧额;
(2)确认资产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可税前扣除的折旧的税收金额;
(5)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金额。
3.鉴证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鉴证表》。
(四)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
1.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摊销年限、本期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摊销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可税前扣除的摊销额;
(5)确认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鉴证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表》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五)无形资产摊销鉴证
1.无形资产摊销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无形资产摊销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摊销年限、本期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摊销额的无形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摊销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可税前扣除的摊销额;
(5)确认无形资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鉴证无形资产摊销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表》的无形资产项目。
(六)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鉴证
1.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应特殊关注:
(1)投资转让净收入,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3)审核投资转让净收入和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的会计核算合法性,对不符合会计核算要求的应作为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4)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5)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作为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
3.鉴证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所得(损失)鉴证表》。
(七)油气勘探投资鉴证
1.油气勘探投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油气勘探投资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鉴证油气勘探投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鉴证表》的油气勘探投资项目。
(八)油气开发投资鉴证
1.油气开发投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油气开发投资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
(2)根据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认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鉴证油气开发投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鉴证表》的油气开发投资项目。
(九)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应特殊关注:
(1)财产损失、资产折旧摊销和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等以外的其他资产,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资产类项目金额,属于本鉴证项目;
(2)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收集、整理资产账面原值、已提的减值准备、清理费用和税金的证据资料,确认其他资产类调整项目的账载金额;
(3)根据税法规定收集、整理以前调增的应转回的减值准备、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可回收金额的证据资料,确认其他资产类调整项目的税收金额。
3.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四节 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鉴证
第十三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鉴证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1.准备金调整项目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鉴证。
2.资产减值准备金的类别包括:坏(呆)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矿区权益减值准备及其他。
3.鉴证准备金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 确认各项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计提额、期末余额的账载金额;
(2)根据税收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认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
(3)确认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金额;
(4)保险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等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应纳税调减的金额,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中进行纳税调整。
4.鉴证准备金调整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执行会计制度纳税人填报)》和《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执行会计准则纳税人填报)》。
第五节 特别纳税调整项目鉴证
第十四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1.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审核与特别纳税调整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2)根据合法的特别纳税调整的文件资料,确认鉴证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3.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鉴证表》。
第六节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
第十五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一)境外应税所得鉴证
境外应税所得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境外应税所得”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鉴证
1.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特殊关注:
(1)境外所得弥补境内本亏损后,还有余额,再弥补境内结转以前的亏损;
(2)境内、境外本都有所得时,存在以前亏损,先用境外的所得弥补境内以前亏损,再用境内所得弥补以前亏损;
(3)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当期亏损或以前亏损,境内不可以弥补境外亏损;
(4)境外损失只有依法处置、股权转让产生的损失,五年内境外所得不足弥补,五年以后可以用境内的所得弥补。
3.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的可弥补境内亏损项目。
(三)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鉴证
1.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取得附表六第2列“境外所得”、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第4列“弥补以前亏损”、第5列“免税所得”、第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等项目的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相关项目的金额;
(2)按附表六表内逻辑关系计算第6列“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金额。
3.鉴证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
(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1.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境外所得税直接抵免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以前境外亏损、免税境外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4)根据被鉴证人境外缴纳税款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
(5)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和鉴证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计算鉴证可抵免以前所得税额和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
(6)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
3.鉴证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4)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和鉴证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计算鉴证可抵免以前所得税额。
4.鉴证定率抵免应特殊关注:
(1)鉴证被鉴证人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实行定率抵免条件;
(2)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
(3)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以前亏损、免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5)计算鉴证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
5.鉴证直接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和《直接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鉴证表》。鉴证间接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和《间接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鉴证表》。鉴证定率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
第七节 税收优惠项目鉴证
第十六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鉴证税收优惠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一)免税收入鉴证
免税收入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免税收入”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二)减计收入鉴证
减计收入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减计收入”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三)加计扣除鉴证
加计扣除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四条“扣除类调整项目-加计扣除”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四)减免所得额鉴证
减免所得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减、免税项目所得”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五)减免所得税额鉴证
1.减免所得税额对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财税[2009]69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文件)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减免所得税额包括: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过渡期税收优惠和其他。
3.鉴证减免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事项,应根据减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减免税额;
(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事项,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减免税额。
(3)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税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4)取得有关减免税的证据资料。
4.鉴证减免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鉴证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七)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1.抵免所得税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文件)、《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文件)和《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抵免所得税额包括: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和其他。
3.鉴证抵免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取得购置专用设备享受抵免所得税额税收优惠资格的有关证件资料;
(2)取得专用设备购置和实际使用情况的有关证据资料;
(3)按规定比例计算当年抵免所得税额;
(4)确认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的抵免所得税额;
(5)确认本抵免以前结转的抵免所得税额。
4.鉴证抵免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第八节 应纳所得税额项目鉴证
第十七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鉴证应纳所得税额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一)减免所得税额鉴证
减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税收优惠项目-减免所得税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二)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税收优惠项目-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三)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鉴证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六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中说明。
(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六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中说明。
(五)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鉴证
1.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根据《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文件)和《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等项目。
3.鉴证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根据财预[2008]10号文件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计算确认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等汇总纳税情况;
(2)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企业,应根据有关审批文件确认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4.鉴证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鉴证表》。
第四章 汇算清缴鉴证业务证据
第十八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对收集的鉴证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审查判断所收集鉴证材料与鉴证事项的客观联系,审查的内容包括:鉴证材料的来源、内容、各材料之间的相互联系。
(一)对个别鉴证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应鉴别其真伪,去伪存真,它是解决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问题,应审查其与鉴证事项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系,确定与鉴证事项的关联性和实际的证明作用;
(二)对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全部鉴证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应分析研究、推理判断各材料之间、鉴证材料与鉴证事项事实之间的联系,确认所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所证明的鉴证事项是否协调一致,对事实能否作出唯
一、正确的结论。
第十九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有关的鉴证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单位设立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单位设立时和以后变更登记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7.单位关联企业名单;
8.以前鉴证报告复印件。
(二)主要会计政策有关的鉴证材料:
1.会计政策调查表;
2.企业具体会计政策说明;
3.单位现在执行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鉴证材料: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或外部评价报告;
2.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控制度。
(四)重大交易事项的鉴证材料:
1.企业重组的主管当局批准文件、协议、其他重组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
2.对外投资相关文件、合同、章程、验资报告、款项划拨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
3.重要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合同和其他交易资料复印件。
第二十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抽查会计核算资料的复印件;
(二)科目余额表;
(三)鉴证的会计报表: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事业单位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
(四)被鉴证人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的书面声明;
(五)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会计账户的明细资料;
(六)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七)经营业务发生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纳税调整项目有关会计账户的核算资料;
(二)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三)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税收数据确认资料,如税法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汇编、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回执等;
(四)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纳税调整数据确认资料;
(五)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事实方面的鉴证材料,如合同、企业管理当局批件或者决议、外部批文、备案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境外企业设立及变更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境外所得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
(三)境外所得项目的税收资料;
(四)境外所得项目的本纳税申报资料。
(五)被鉴证人境外投资、境外交易、境外收益分配的法律文件;
(六)企业管理当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临时决策资料;
(七)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
(八)外国(地区)政府、税务机关就境外被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文书及我国政府与该国(地区)的税收协定或者安排;
(九)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
(十)前任注册税务师对境外亏损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的鉴证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资产损失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自行计算扣除损失资产的存在、所有、发生情况资料;
(二)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的管理当局批准文件;
(四)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的会计核算资料;
(五)确认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金额的计算资料;
(六)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批准文件;
(七)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新增固定资产购置发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证人应当编制、保存和使用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可以分为:综合类、利润总额计算类、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类、应纳税额计算类、鉴证结果类、备查类。
在工作底稿整理和报告阶段应搜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资产类项目有关的鉴证材料: 1.资产有关会计账户的核算资料;
2.资产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3.资产的税收数据确认资料; 4.资产的纳税调整数据确认资料。(二)税收优惠项目有关的鉴证材料:
1.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存在或发生证据; 2.税收优惠项目的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文件;
3.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会计核算资料; 4.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税收确认资料; 5.税收优惠项目的纳税申报资料。
(二)弥补亏损有关的鉴证材料:
1.被鉴证单位符合税前弥补亏损的证明资料;
2.以前亏损额在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资料;
3.以前亏损弥补额的纳税申报资料;
4.本可弥补的所得额的计算资料;
5.可结转下一弥补亏损额的计算资料。
(三)税款计算与缴纳有关的鉴证材料:
1.本应缴纳所得税的计算资料;
2.本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的证明资料;
3.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计算资料;
4.以前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的证明资料;
5.上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的证明资料;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各期预缴所得税完税凭证和未经审核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第五章 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编制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如果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产生影响的事项,注册税务师不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应选择发表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
(一)证据不符合充分性、适当性的要求;
(二)数据审验结果与申报结果不符;
(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四)对被鉴证人编报的纳税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
(五)审核范围受到限制难以对鉴证纳税申报发表意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事务所内部三级复核应填制三级复核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五条及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报告(范本)》所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报告说明》的要求,出具鉴证报告时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报告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指南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南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7日中国注册税务协会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中税协发[2007]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下载: doc 文件
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下载: rar 文件
第三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鉴字[××]××号
(委托人名称):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编制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及时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与该项审核相关的证据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现场勘察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收入总额××元,应纳税所得额××元,应纳所得税额××元;已申报缴纳所得税额××元;本的减免所得税××元,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审);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调整汇总表;
4、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5、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
贵公司××自行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元,经我们审核,××的应纳所得税额××元。具体审核情况如下(分项说明有关调整事项):
(一)销售(营业)收入
(二)销售(营业)成本
(三)其他扣除项目
(四)期间费用
(五)投资所得(损失)
(六)纳税调增项目
(七)纳税调减项目
(八)税前弥补亏损
(九)免税所得
(十)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十一)加计扣除额
(十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十三)减免所得税额
(十四)税务机关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二OXX
XX税鉴字[20XX]第XX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XX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意见
经对贵公司______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我们发现,下列事项可能对确认应纳所得税额产生重大影响,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我们对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无法表明意见。贵公司不可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一)XX事项的审核情况。
(详细说明该审核事项对确认应纳所得税额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并阐述对该事项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下同。)
(二)XX事项的审核情况。
(三)XX事项的审核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报告附件: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事项说明
(二)资产负债表(注明是否经审计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利润表(注明是否经审计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现金流量表(注明是否经审计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企业未编制该报表,应作出说明。)
(五)经审核确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1.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2.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3.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4.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5.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6.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7.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8.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纳税调整表 9.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10.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11.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附表 1.附表一 :××公司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表 2.附表二 :未完工项目预计毛利额审核表 3.附表三 :完工项目总可售面积及已售面积审核表 4.附表四:完工项目实际销售收入审核表 5.附表五 :开发总成本审核表
6.附表六 :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实际销售成本)审核表 7.附表七:期间费用及税金审核表 8.附表八:销售收入审查表
9.附表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审核表 10.附表十 :前期工程费审核表 11.附表十一:建筑安装工程费审核表 12.附表十二:基础设施配套费审核表 13.附表十三:公共设施配套费审核表 14.附表十四:开发间接费用审核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八)中介机构营业执照
(九)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
(十)其他附报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开工证;
3.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质量竣工核定证书; 4.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成果; 5.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9.相关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10.有关房屋产权证书及票据;
11.缴纳各种税金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不含个人所得税); 12.企业领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 13.销售合同和销售台账复印件; 14.相关合作开发协议;
15.成本项目清单(包括已完工成本清单、在建工程成本清单); 16.重要的施工合同; 17.上缴土地转让金收据复印件; 18.利息清单; 19.贷款合同; 20.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指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
时间:2010-12-17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作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阅读次数: 14060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目的和依据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准则》)“
一、总则”
(一)中明确了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的目的和依据。具体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汇算清缴准则》制定目的
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对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汇算清缴准则》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鉴证规范;
(二)企业财产损失的税收扣除项目鉴证,不适用《汇算清缴准则》;
(三)注册税务师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鉴证,应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三、《汇算清缴准则》制定依据
制定《汇算清缴准则》,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
(四)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的文件。第二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及含义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总则”
(二)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明确了鉴证目的。具体规定是:“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二、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及含义
对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定义,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的鉴证业务,财产损失鉴证属于所得税汇算鉴证的专项鉴证业务;
(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三)应实施必要的程序,运用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
(四)目的是:为证实所得税汇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三、所得税汇算鉴证与代理申报业务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所得税汇算鉴证的主体,是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执行鉴证业务、发表鉴证意见、出具鉴证报告。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主体,是作为委托方的纳税义务人。代理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进行纳税申报。
(二)权限不同。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鉴证的范围是法定的,不存在委托人授权的条件限制。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是在委托方授权的范围内办理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事宜。
(三)业务性质不同。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是提供证据的鉴证活动。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是提供劳务的代理活动。第三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目标
根据《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所得税汇算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汇算清缴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一、真实性
《汇算清缴准则》的真实性,强调的是法律的真实性。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就应确认所鉴证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对于收入事项,真实性是指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就应当予以确认,除会计已经确认收入的事项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收入事项。对税前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外,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任何不是实际发生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二、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确认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程序。不管税前扣除项目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任何成本费用的,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三、合理性
注册税务师鉴证业务准则强调的是形式的合理性,符合征收纳税的程序和税务会计惯例。合理性原则是对涉税事项计算和分配方法所提出的要求,主要是指形式合理性。根据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对以会计资料为信息来源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会计核算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会计核算证据;对于根据纳税调整后数据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纳税调整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纳税调整证据。
第四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范围
根据《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所得税汇算鉴证范围,有两层含义,一是证据的范围,包括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二是企业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一、证据的范围
鉴证对象信息的范围,或称鉴证证据的范围,汇算清缴证据的鉴证范围,重点是纳税调整证据,会计核算证据主要是作为数据来源。
二、主体的范围
汇算鉴证主体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一)委托方企业 1.内资企业。
《汇算清缴准则》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如果外资企业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也可参照本《汇算清缴准则》执行业务。2.查账征收企业。
注册税务师对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时,执行《汇算清缴准则》。3.解散、破产、撤销的清算企业。
注册税务师对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时,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二)受托方企业
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受托方企业,应是有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
第五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承接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了解业务环境”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
(三)中规定了对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的业务环境作出规定。具体是:“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
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二、了解业务环境的鉴证实务
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初步了解鉴证业务的下列业务环境:
(一)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将鉴证、鉴证事项、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作为特殊事项,作出专项约定;
(二)注册税务师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鉴证对象的特征,如:时限、核准或备案程序、形成的原因等内容。
(三)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应充分了解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如:申报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证据等内容。
(四)注册税务师实施鉴证业务、发表鉴证结论,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税收法规,为审核鉴证的主要评价标准。
(五)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为主要目的,被鉴证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是报告的预期使用者。
三、《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承接条件”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
(四)中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是:“承接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
(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四、承接条件的鉴证实务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
“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这个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属于法定的汇算清缴事项,二是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必须办理的汇算清缴事项。
(二)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这个条件是对鉴证对象、鉴证过程和鉴证结论提出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不执行鉴证不发表意见。注册税务师未经鉴证有关所得税汇算鉴证证据,不得对客户的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2.鉴证过程必须搜集和取得证据。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鉴证准则的要求,认真搜集和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保证工作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3.鉴证结论必须依据证据。注册税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三)鉴证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鉴证要求相适应。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并且根据鉴证情况,以无保留意见、持有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等发表鉴证结论。
(四)计划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如果鉴证的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仍执意恶性承揽,这表明受托方的目的不合理。如果委托方是为了利用鉴证报告应付税务机关的鉴证要求,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这就表明委托人的目的不合理。
(五)与委托方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签定业务约定书是鉴证准备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鉴证业务约定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据以确定鉴证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鉴证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鉴证业务约定书需要约定的事项都应经双方协商,但有些事项是已经在有关规定中确定下来的,属于格式性条款,则无商量的余地。对于格式性条款以外的任意性条款,应与委托方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鉴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费用、出具鉴证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鉴证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双方签订,即成为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具有法定约束力。鉴证业务约定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可以增进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了解,尤其是使被鉴证单位了解鉴证人员的鉴证责任和需要提供的合作。
2.可作为被鉴证单位鉴证业务完成情况及税务师事务所检查被鉴证单位约定义务履行情况的依据。
3.如果出现法律诉讼,鉴证业务约定书是确定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应负责任的重要依据。
(六)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这是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重要职业道德规范。实际操作当中,注册税务师还应注意遵守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不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对客户责任、对同行责任和职业形象责任等职业道德规范。下面将《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1.独立性。独立性原则的要求有两层含义,即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税务师在鉴证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独立的精神态度和意志。只有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意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又称面貌上的独立,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税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同客户之间不应存在直接或一些重大的间接财务利益关系。形式上做到独立是保证实质独立的前提。
2.专业胜任能力。注册税务师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执业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业务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的分
析、判断和表达能力。分析、判断是注册税务师应有的一种重要技能,它贯穿于鉴证过程的始终。分析、判断能力的强弱是注册税务师素质的综合反映。注册税务师必须就鉴证结果出具报告,因此必须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说明能力。
3.技术规范。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一定的技术规范,有责任、有义务遵守各项准则、规范等职业规范,并合理运用会计准则、税务会计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4.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某一执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执业行为标准。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鉴证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总称。
职业品德是指注册税务师所应具备的职业品格和道德行为,它是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部分,其基本要求是独立、客观和公正。
职业纪律是指约束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法纪和戒律,尤指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循的执业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
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其专业职责的能力。职业责任是指职业税务师对客户、同行及社会公众所应履行的责任。
5.职业谨慎。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履行专业职责时除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之外,还应当有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职业谨慎可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理解。前者是指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不得怠工,不得有过失和欺诈行为;后者是指注册税务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去理解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完成鉴证任务。
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注意评价自己的能力是否可以胜任所承担的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应考虑向专家咨询或拒绝接受该项业务。第六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对象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鉴证对象”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
(五)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具体是:“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二、鉴证对象
鉴证对象或称鉴证对象的内容,是指汇算清缴的状况。与汇算清缴有关的鉴证对象如:本年经营成果、以前尚未弥补亏损的状况、免税状况、技术开发费发生状况、购置国产设备状况等内容。也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所涉及的内容。根据《汇算清缴准则》规定,鉴证对象包括:收入总额、成本费用、资产及负债、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等内容。
《汇算清缴准则》所规定的都属于涉税鉴证对象,而且仅限于涉税鉴证对象。
《汇算清缴准则》的鉴证对象是依据税法设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设立涉税鉴证对象。
三、鉴证对象信息
所得税汇算鉴证对象信息或称鉴证对象的形式,是指与汇算清缴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如:企业相关会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关汇算清缴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对象信息,是指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的资料等法定内容。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鉴证对象信息主要是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以纳税申报表为基本形式。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鉴证对象信息,税法强调法定原则,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规定的申报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企业职业判断的事项很少。第七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评价标准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评价标准”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
(六)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评价标准。具体是:“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二、鉴证评价标准的分类
(一)正式标准和非正式标准。
所得税汇算鉴证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所得税汇算鉴证对象的法定确认条件和计量方法。按照法律效力级别来说,鉴证标准可以分为正式标准和非正式标准。正式标准是指国家法定标准和行业自律标准;非正式标准是指企业单位内部制定的标准。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评价标准,以正式标准为主,以非正式标准为辅助标准。
(二)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定性标准又称为正式标准,实际使用的定性标准是有关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文件的规定。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定量标准主要是基本标准,以历史标准和外部标准为辅助标准。
三、评价标准特征的内容和适用要求
对于按照会计数据填报的事项,应以会计准则为主要评价标准。比如收入项目的填报,根据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三个会计科目提供的信息资料,对这三个收入项目的鉴证,应以会计准则为主要评价标准。
对于按照税法要求纳税调整后填报的事项,应以有关的税收法规文件为主要评价标准,其他的法规文件为辅助评价标准。比如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事项,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对这两个收入项目的鉴证,应以税收法规文件为主要评价标准。
四、法定鉴证标准与其他鉴证标准的选择次序
注册税务师在运用适当的评价标准时,应坚持税收法定性原则,税法已做规定的事项,应以税法规定为评价标准,避免滥用会计规范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原则。相关性的特征不仅指与报
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还应包括鉴证事项经济性质上的因果关系。
在评价证据有效性时,应对鉴证事项有关证据的合法性保持警觉,鉴证的主要依据是税收法规。在处理方法上,主要运用税务会计。第八条 所得税汇算证据的鉴证要求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要求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七)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要求。具体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二、应保持的职业怀疑态度
《汇算清缴准则》要求注册税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识别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违反税法或错误申报的情况。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经济鉴证主体在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对客户及其所提供信息均保持必要质疑的思想状态。
三、鉴证证据与鉴证对象信息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证据,亦是指鉴证对象信息,两者的内涵相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证据,有固定的法定内容,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应提交的申报表及其资料。
四、重要性原则
所得税汇算鉴证重要性,是指被鉴证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汇算清缴证据、资料,对确认和计量汇算清缴影响的严重程度。它在正常纳税环境下,可能会影响汇算清缴计量结果的确认。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所得税汇算鉴证事项相关;
(二)影响确认和计量汇算清缴的严重程度;
(三)所得税汇算鉴证重要性的判断受法定条件影响,而不受企业环境影响;
(四)所得税汇算鉴证应考虑可能出现的误差。对于以下原因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不属于错误的鉴证结论:
1.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不同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2.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是由于鉴证的证据发生了变化,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3.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税务检查的结论与鉴证结论不一致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 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五、法定性原则
税法强调法定性原则,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务处理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
六、证据的取得与分析评价
(一)鉴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汇算清缴准则》要求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执行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时,对所获取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价,应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税法规定要求提交的证据是否提交齐全,这是充分性的要求;
2.是否按符合该类所得税汇算鉴证事项的鉴证需要和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渠道获取证据,这是适当性的要求。
(二)鉴证证据的来源。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文件规定,获取一般所得税汇算鉴证证据的渠道有三个: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 2.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3.被鉴证单位。
(三)证据的可靠性。
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注册税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证据的可靠性: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更可靠; 3.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证据更可靠;
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证据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靠; 5.从原件获取的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四)实施阶段的鉴证程序。
审核鉴证实施阶段或称为审核鉴证外勤阶段,是鉴证人员根据鉴证计划对各项鉴证项目进行详细审查,收集鉴证证据并进行评价,借以形成鉴证结论,实现鉴证目标的过程。鉴证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是鉴证测试,包括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两大类,鉴证人员要通过鉴证测试,取得鉴证证据,形成工作底稿。鉴证实施阶段有以下三个步骤: 1.内部控制的调查与初步评价。
在对纳税申报表审核鉴证过程中,了解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是必须执行的程序,鉴证人员主要应了解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然后初步评价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如
果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能够预防各类错弊,就视为可信赖,据此设计符合性测试;如果内部控制不存在,或虽然存在但未能有效地运行,就不需要进行符合性测试,而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2.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
符合性测试,是指为证实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而实施的鉴证程序。符合性测试有以下特点:
(1)测试范围是决定信赖的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不是对所有的内部控制都进行测试,只有那些经过初步评价、决定信赖的内部控制才进行测试。
(2)测试方法是对关键控制项目进行抽查。测试时只对其关键控制项目抽取若干样本进行审查。
(3)符合性测试一般选择在期中进行,不安排在期末进行。
符合性测试程序,无论是会计报表审计,还是对经济鉴证,都不是必经程序。因为,确定信赖内部控制是实施符合性测试的前提条件,如果鉴证人员不准备信赖内部控制,便可不实施符合性测试。3.实质性测试。
实质性测试,是指对账户余额进行检查和评价而实施的鉴证程序。实质性测试包括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三类。
经济业务实质测试,是为了审定某类或某项经济业务认定的恰当性; 余额实质测试,是为了审定某账户余额认定的适当性;
分析性测试,也称分析性复核,鉴证人员运用分析性测试可为证实会计报表数据有关关系是否合理提供证据。
4.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程序选择。
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证据,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填报数据来源,可以划分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等两类。
对于收集和评价会计核算证据,一般情况下,注册税务师在进行涉税鉴证时,不履行报表审计程序,不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仅对会计数据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如果需要对会计核算证据进行延伸审计,可以参照审计鉴证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业务,实施内部控制的调查与初步评价、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等三个步骤。
对于收集和评价纳税调整证据,可以省略内部控制的调查和初步评价这一步骤。由于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鉴证人员对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应持职业怀疑态度,一般情况下都应省略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而直接进入实质性测试。5.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1)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是指将要执行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的种类及其有效性。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实质性测试,包括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
(2)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所得税汇算鉴证中实质性测试的时间,应选择在每个终了后至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申报终止日,为实质性测试的执行业务期间。
(3)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所得税汇算鉴证实质性测试范围,包括收集、评价税法规定应提交的证据和鉴证中需要补充的证据。
(五)鉴证证据的收集。
在鉴证的实施阶段进行的实质性测试中,鉴证人员需要运用鉴证分析方法获取所得税汇算鉴证事项及有关数据是否合理的证据;运用抽样法和查询法、观察法、核对法、验算法等技术方法,直接审核汇算清缴项目金额,获取汇算清缴项目金额是否正确、真实和完整的证据等。鉴证证据,是指鉴证人员对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表明意见,并做出鉴证结论的依据。
鉴证证据,根据填报数据来源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会计核算证据,它是根据与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事项有关会计科目,取得的信息资料; 2.纳税调整证据,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会计核算证据的收集。
收集会计核算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鉴证人员根据下列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对下列资料中,比较重要的文件资料、原始凭证等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
1.与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事项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2.与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事项有关的文件、收付款收据、银行入账出账的票据单证。
(七)纳税调整证据的收集。
收集纳税调整证据,一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和涉及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及成本等两类交易事项的文件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及成本等两类交易事项的文件资料,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如合同、会计账证、结算单证、收据发票、会议记录、交易方案、交易记录等等书证资料。
(八)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会计核算证据执行鉴证业务时,仅对会计数据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履行注册会计师的报表鉴证程序。
在审核时发现的未按会计准则核算造成的应计未计会计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的有关会计事项,属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调整报告次年的汇算清缴事项。
(九)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对于纳税调整证据的分析评价,首先应根据有关证据所反映的交易事项性质差异,将纳税调整证据分为时间性差异证据和永久性差异证据,然后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章 收入鉴证实务
第九条 《汇算清缴准则》“收入的审核”规定的基本方法及各项具体收入的审核 《汇算清缴准则》 “
二、收入的审核”部分规定了收入审核的具体内容。
一、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收入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一)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中,对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评价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取得或编制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
3.了解纳税人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其业务项目的合理性和经常性。4.初步评价与计算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各个税种税目、税率选用的准确性。5.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与税收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二)收入审核基本方法。
《汇算清缴准则》对收入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共有5项,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规定,二是属于实质性测试内容的第2、3、4、5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收集和评价与收入有关的会计核算证据,应适当实施符合性程序;收集和评价与收入有关的纳税调整证据,可以省略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而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三)收入的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收入的审核部分,是按两个层次展开的,第一个层次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收入总额的五个明细项目组成;第二个层次由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五个收入项目和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两个收入项目等共七个项目组成。
收入项目的填报,一是根据会计准则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三个会计科目提供的信息资料,这属于会计核算证据;二是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事项,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这类按税法规定取得的信息资料,属于纳税调整证据。对于收入的审核,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评价与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评价,在程序上是有区别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主营业务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中,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收入的确认依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确认:(1)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委托单位是否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发票账单和提货单是否已交付购货单位。应注意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者虚开发票、虚列购货单位,虚记收入,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2)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预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转为下期收入等情形。(3)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发货,托收手续是否办妥,托收承付结算回单是否正确,是否在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月作收入处理。
(4)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劳务的,应结合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审核是否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并按税法规定作收入处理。
(5)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不入账、少入账、缓入账的情形。
(6)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应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收入的计算、确认方法是否合乎规定,并核对应计收入与实计收入是否一致。注意查明有无随意确认收入、虚增或虚减本期收入的情形。
(7)采用委托外贸代理出口方式的,应于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有无代办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单,是否存在不按发运凭证或银行交款凭证确认收入的情形。
(8)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商品房的,应于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并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对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按揭方式销售的,审核是否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即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9)对于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用,如有线电视入网费、城市供热供水接网费、管道燃气入网费,审核是否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
(10)对于企业取得的会员制会籍收入,审核入会者在入会后是否接受企业其他商品或服务而确定会籍收入,是否全额或分期计入收入。
2.验证应税收入在不同税目之间、应税与减免税项目之间是否准确划分,是否存在高税率的收入记入低税率的收入情况。
3.截止性测试:审核决算日前后若干日的出库单(或销售发票、账簿记录),观察截至决算日止销售收入记录是否有跨的情形。
4.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5.审核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让和销售折扣而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形。
(二)主营业务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主营业务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5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按照实质性测试的类型,从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审核的要求。一是第1、3、4项,是主营业务收入的余额实质性测试要求;二是第2项,是主营业务收入纳税情况的经济业务实质性测试;三是第5项,是具体销售业务收入的分析性测试。
在执行主营业务收入的鉴证业务时,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时间。
《汇算清缴准则》中有关收入确认时间的内容,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根据被鉴证单位执行的会计准则有选择的使用。
对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按照《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收入实现;对于执行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不能完全按照《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收入实现。
2.截止性测试技术的使用。
为防止销售记录截止的错误,审核时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记录的销售业务与销售发票和发运凭证进行核对,这就是销售截止测试,其目的是为了确定被鉴证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会计记录的归属期是否正确,是否有将主营业务收入提前至本期或推迟至下期记账的情况。审核人员在鉴证中,应该关注三个与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有着密切关系的日期:一是开具发票日期或者收款日期;二是记帐日期;三是发货日期。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测试的关键就是检查三者是否归属于同一会计期间。
3、主营业务收入价格
鉴证人员应当获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合理,并关注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销售价格。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其他业务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中,对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其他业务收入依销售方式按以下情况确认:
(1)材料销售的收入,应于货款已收到,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应于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代销清单的开出日期、商品的数量及金额的正确性。
(3)包装物出租收入,应于企业收到租金或取得收取租金的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发票账单和包装物发货单是否已交付租赁包装物单位,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4)审核包装物押金收入,有无逾期未返还买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形。2.抽查大额其他业务收入的真实性。
3.对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部门的记录中审核其完整性。
4.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计价的合理性,查明有无明显转利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入;跟踪了解市场价格及同行业同期水平,判断计价是否合理。
5.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涉及的相关各个税种是否及时申报足额纳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其他业务收入审核规定有5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选择实质性测试的类型和鉴证审核目标等两个角度,从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审核的要求。一是第1、5项,是其他业务收入的余额实质性测试要求;二是第2、3项,从实质性测试和鉴证审核目标两个角度,是其他业务收入的分析性测试,评价是否符合真实性、完整性的认定要求;三是第4项,是其他业务收入的分析性测试。在执行其他业务收入的鉴证业务时,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真实性的认定。
真实性或称有效性,是指所列的余额是真实的。真实性的认定实际上是指其他业务收入是否存在或发生,要证明鉴证内损益表所列的其他业务收入是否确实发生。2.完整性的认定。
完整性,是指发生的金额均已包括。完整性的认定,是指会计报表中应该列示的所有其他业务收入的项目和金额是否均以列入。3.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时间。
《汇算清缴准则》中有关其他收入确认时间的内容,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根据被鉴证单位执行的会计准则有选择的使用。
对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按照《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实现;对于执行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不能完全按照《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实现。
四、补贴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补贴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四)补贴收入的审核”中,对补贴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审核按销量或工作量及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取得的补贴收入、销量或工作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是否符合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3.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4.审核企业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二)补贴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补贴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4项,其中第3项是应该删除的事项,因为它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鉴证内容,不属于补贴收入鉴证内容。其余3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五、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视同销售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五)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中,对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采用还本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以物易物的双方是否都作购销处理。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
6.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返点及进场费、上架费等,是否按规定冲减成本及进项税金或确认收入和缴纳税金。
7.审核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8.审核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9.审核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10.审核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二)视同销售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视同销售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10项,其中第2、3、4、5、6、10项属于流转税的视同销售内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同销售的鉴证事项。其余4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在执行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业务时,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的计算。
收到补价方“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的金额,按所处置非货币资产的总应收款金额(公允价值)减去应收补价款金额后的余额,确认计算。
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支付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属于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不作为视同销售的非货币性交易。2.注意不同税种的应税收入确认范围有区别。
在审核鉴证中应该注意,流转税的销售商品应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销售商品应税收入内容是不同的,一是有些价外费用只是作为计算流转税的依据,而并不是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内容;二是视同销售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一样,在实务操作当中,不能将流转税的应税销售商品收入额直接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基本业务收入。3.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
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六、投资收益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投资收益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六)投资收益的审核”中,对投资收益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2.根据“长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明细账及有关凭证,评估确认资产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收益。
3.根据“长期投资”明细账,审核企业发生的债券溢价或折价是否在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及摊销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摊销调整当期收益的情形。
4.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核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5.审核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所取得价款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投资收益,有无挪作他用的情形。
6.审核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7.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记账,收回的投资收益是否入账,确认对外投资收益金
额的准确性。
(二)投资收益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投资收益审核的规定共有7项,其中第2、6项不属于投资收益的审核鉴证内容,第2、6项是初始投资评估增值所得属于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事项。第1、3、4、5、7项属于投资收益的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根据税法规定的投资收益申报程序,对有关事项进行鉴证。
七、营业外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营业外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七)营业外收入的审核”中,对营业外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结合固定资产科目,审核固定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
2.结合存货、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情况。
3.审核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转让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4.审核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情况。
5.审核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收到补价一方所确认的损益的正确性。
6.审核罚款净收入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纳税人是否将内部罚款与外部罚款区别,是否将行政处罚与违法处罚区别。
(二)营业外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营业外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6项,都属于营业外收入的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在执行营业外收入的鉴证业务时,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只有收到补价方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反映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这类收益只发生在有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这项收益只有收到补价方,才确认该项收益;支付补价方,不可能发生这项收益。
2.营业外收入中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仅包括转让所有权。
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除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中“让渡资产使用权”核算的内容。
3.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应于特许权已经转让,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技术转让收入可借鉴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方法处理。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中,对该类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第1、2、3、4、5条引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略。2.略。3.略。4.略。5.略。
6.审核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是否发生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形。
7.审核企业取得的保险无赔款优待,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确认为收入。8.审核其他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
(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8项,都属于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实质性测试的内容。该项规定,基本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说明了收入的主要内容。第十条 主表收入总额的鉴证实务
一、鉴证主表收入总额应取得的证据
(一)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二)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三)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
(四)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五)填报上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六)取得补贴收入的有关文件、收款收据、银行入帐的票据单证;
(七)补贴收入的会计核算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的四项收入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主表”)进行鉴证,分析评价其中依据附表填报的“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其他收入”等四个收入事项时,仅就“主表”与十三张附表(以下简称“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附表”时执行。
三、补贴收入的鉴证
(一)补贴收入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补贴收入的会计核算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
序。
(二)补贴收入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永久性差异。会计上对税法规定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免征所得税部分,作为补贴收入,增加了利润;按税法规定年末纳税申报时将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时间性差异。会计上对企业以销售量或工作量等为基数,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收到的定额补贴,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补贴收入。税法上对补贴收入的确认是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到确认补贴收入,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调增实际收到应纳税所得额。
(三)不在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事项的鉴证。
审核下列两项不属于“补贴收入”科目核算内容,是否按下列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对账务处理不规范且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方法,应按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第十一条 《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鉴证
对销售商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证据,执行鉴证业务,主要是对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的会计事项进行分析评价。
(一)确认范围的差异事项鉴证。
对销售商品确认范围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1.行为不同。会计上商品销售仅包括直接有偿方式的销售行为,而对投资、捐赠、自用不作为销售处理;而税制商品销售既包括直接有偿方式的销售,又包括视同销售。既包括货币性交易,也包括非货币性交易。
2.对象不同。会计上属于商品的交易对象仅包括用于销售的存货,不包括转让、处置、出售的其他资产;税制上商品的交易对象,既包括会计上的商品,又包括转让、处置、出售的其他资产。如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固定资产征收营业税,销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
3.内容不同。会计收入的内容仅限于销售商品的价款收入,而不包括价外费用;税务上的收入在内容上既包括销售商品价款,也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
(二)确认时间的差异事项鉴证。
对销售商品确认时间的鉴证,应关注会计确认条件与税法确认条件的差异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三)现金折扣销售差异事项鉴证。
现金折扣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集中体现在作为财务费用的现金折扣进入会计成本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不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所得税的征管上,如果在折扣环节没有证据证明购货方未将享受的现金折扣计入成本,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做调整增加处理。
(四)商业折扣业务差异事项鉴证。
对商业折扣,税法是形式为主的原则,强调返还款必须在同一张销货发票上列明,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会计上是实质为主的原则,强调收入可靠计量,将折扣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五)销售折让业务差异事项鉴证。
在购销双方就销售折让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销售方也未采取任何弥补措施的情况下,关于销售折让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核心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运用问题。
会计上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实质性条件不具备只有形式条件,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税法强调的是法律形式,只要具备了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不具备,也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六)预收款销售差异事项鉴证。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一次预收销售是在交货时货款作收入处理。分期预收款销售,在商品交付前预收的货款应作为销售方的一项负债处理,待货物实际交付后货款作销售收入处理。企业所得税对分期预收款销售的处理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在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作销售收入处理。
预收款销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对于预收款的销售会计上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适用收付实现制原则。
(七)售后回购差异事项鉴证。
会计与税法关于售后回购的差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定性不同。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不确认为销售商品,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税法则不同,它强调的是法律形式,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处理。
2.对收入的处理不同。会计将收取商品价款不作为收入处理,流转税、所得税均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在纳税申报时计入纳税申报表。
(八)销售退回差异事项鉴证。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的纳税调整。企业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的纳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准则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先汇算后决算情况下,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纳税申报表中没有调减报告销售收入,会计决算报表中已经调减报告销售收入,造成报告的会计报告销售收入小于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对于先汇算后决算所产生的,同一报告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决算计算结果小于纳税申报计算结果,所形成的差额,应在下一报告作为纳税申报调整减少项目。
(九)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差异事项鉴证。
对于附有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业务,一是原则上的差异,会计处理上强调谨慎性原则,考虑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风险;而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不考虑纳税人经营上的潜在风险。二是处理方式的差异,会计准则允许会计人员根据经验进行职业判断;税法要求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规定,按法定的税务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业务处理。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鉴证
对提供劳务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确认原则不同。会计上对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交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税法坚持法定原则,不承认谨慎性原则。
(二)计量条件不同。会计上对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交易,按成本补偿情况计量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在税务处理上,所得税对于成本不能得到补偿的应按财产损失处理,财产损失未经批准不得扣除。
(三)配比原则的使用不同。会计上对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交易,按照成本补偿的情况确认收入。在配比原则的运用上数量界限是确认的收入只能等于或小于成本,不能大于成本。对于这类交易情况现行所得税税制正常经营性损益事项,可以不进行纳税调整。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鉴证
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企业范围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利息收入是针对金融企业来说的,银行贷款收入属于其让渡金融资产使用权的收入;使用费收入包括企业出租资产的租金、企业债权投资的利息、股权投资的现金股利。
税收制度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
(二)利息收入的内容不同。会计准则规定的利息主要指金融业务利息收入;税法规定,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贷款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会,除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之外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均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平时账务处理时,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国债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年末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国债利息收入作纳税调减,即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确认时间不同。会计准则对于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比较原则,在把握上是看什么时候具备两个确认条件,什么时间具备就什么时候确认,给会计人员较大的判断性选择;税法规定了明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在以后会计上确认收入时,因为已经提前完税,在该会计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四、建造合同收入的鉴证
对建造合同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税法对计量和确认方法的选择更灵活。税法规定,企业能够可靠预计收入和配比费用的按照完工进度或完工百分比法;不能可靠预计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按上年的实际、计划数或其他方法)先预缴所得税款,到工程完成后再汇算清缴。会计上对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根据合同成本的收回情况确认收入和费用。
(二)税法对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条件与会计不同。会计对建造合同的完成结果区分可靠估计和不可靠估计两种情况,分别处理。税法对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没有这个条件限定,对于会计有关合同完工情况的专业判断,并不全部认可,主要是依据建造合同的进度,确认收入。对于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还规定了许多的限定条件。
五、其他业务收入的鉴证
对其他业务收入确认时间的鉴证,应关注会计确认条件与税法确认条件的差异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六、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
对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计价标准不同。会计对于视同销售行为,是按成本价转出存货,并确认相关项目的成本。税法则按同类商品的市场价确认转出存货的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前提条件不同。会计准则按照连续经营的假设,对于非日常活动性的交易收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视同销售从会计角度来看属于偶发性的边缘性的业务,不属于日常活动性质的交易行为。税法认定视同销售作为应税收入,是按照经营性、非经营性来划分的,不是按照日常活动的标准,只要是经营性的无论是日常性还是偶发性的全部应作为经营收入。
(三)划分标准不同。会计准则强调流入标准,以是否导致权益增加作为确认收入的条件,视同销售不增加权益,只是资产的转换,会计准则就不做销售处理。税法强调流转环节标准,不以是否导致权益增加作为确认应税收入的条件,而是以交易环节作为确认条件,有些视同销售业务尽管没有改变财产的权属,但是在流转环节上发生了移动,就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
七、非货币性交易的鉴证
“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的视同销售金额,收到补价方,按所处置非货币资产的总应收款金额(公允价值)减去应收补价款金额后的金额,确认计价。
非货币性交易中,需要划分视同销售金额和营业外收入金额的情况,发生在收到补价的企业。这项内容是收到补价方,填报按会计准则确认的在“营业外收入”账户中的补价应确认的净收益金额。
八、营业外收入的鉴证
对于营业外收入的鉴证,重点是审核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核算范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按会计准则核算造成的应计未计收入,按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九、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注意把握“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所包含事项。税收
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不仅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所列举的事项,还包括主营业务当中的差异调整金额、计量差异调整金额和前面列举的具体交易纳税调整金额。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金融企业收入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
基本业务收入的审核,一是内容审核;二是确认时间审核;三是计量审核;四是会计处理。审核的关键是对上述四个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对于未按会计核算的收入,所造成的差错,对收入总额有影响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对金融企业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一)应收利息时间的确认标准差异。税法与会计是期限相同,时点不同。
(二)计量基础不同。会计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税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国债利息的差异。会计上计入利润,税法给予免税优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事业单位收入总额的鉴证实务
一、事业单位收入总额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收入总额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鉴证业务应分步进行:第一步,对收入项目征免税的划分,划分出被鉴证单位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第二步,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调整的收入事项。
二、免税收入的有关证据的鉴证
(一)证据的取得。
1.直接划拨经费。对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经费,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款单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
2.间接转拨经费。事业单位之间转拨的财政经费,以取得的转拨单和汇款单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
3.证据提交。转拨单必须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再由所属事业单位转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4.课题经费。对事业单位取得不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而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课题)经费,以上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该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作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5.课题设立文件。
(二)免税收入的鉴证。
对事业单位免税收入的证据分析评价,一是要验证项目情况;二是查证拨款单证、合同等证
据取得情况;三是经费划拨情况;四是属于财政资金设立的课题项目,应对该项目的立项依据做出评价。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收入总额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确认收入总额。
二、纳税调整事项鉴证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填表的要求是使用事业单位的收入项目明细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上的信息与收入项目明细表的信息不对应,在没有使用新的收入项目明细表之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这张表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注册税务师对该表执行鉴证业务也应执行下列程序: 第一步是将会计核算信息资料按照收入项目明细表的要求,进行重新分类;
第二步是对交换交易收入中,会计上不作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作收入的项目,和经营收入中时间性差异事项和永久性差异事项,做收入纳税调整处理;
第三步是确认免税所得,确认免税收入,不仅要关注是否有文件依据,更要注意鉴证实际交易性质是否有证据证明,属于免税收入事项。
第十五条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投资收益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所得(损失)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投资收益的鉴证
(一)持有投资收益的鉴证。1.短期投资收益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对短期投资收益进行鉴证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会计制度冲成本,新准则确认投资收益,税法计所得。(2)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股利,会计制度不作账务处理,新准则确认投资收益,税法按股票面值作为股利性所得处理,并增加计税成本。
(3)权益投资确认时间,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税法规定必须严格区分股息性所得与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息性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时,不是完全的收付实现制。2.长期债权投资损益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对长期投资收益进行鉴证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长期债权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的处理方法,新旧会计准则与税法是一致的。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可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
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1)成本法下的股息性所得分配来源不同。(2)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差异。(3)亏损的处理方法不同。(4)股票股利所得处理方法不同。
(二)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在被投资方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投资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对不补税的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不再计算其被投资方的已纳所得税额。
(三)投资转让或所得(处置收益)的计算。1.投资转让净收入的计算。
投资转让净收入,按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算确认。
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投资转让净收入的有关数据,是根据会计资料的有关数据计算取得,审核时重点是有关业务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2.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投资转让净收入-投资转让成本”,如为正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如为负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四)投资转让或所得(处置收益)的差异调整。
对于“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鉴证,第一步是按上述要求计算,第二步是进行纳税调整。注册税务师对投资转让或所得(处置收益)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1.短期投资处置所得
税收制度对按会计核算计提的跌价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对取得的持有收益确认当期所得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由于税收制度坚持历史成本原则,这就造成了税收制度的短期投资计税成本一般情况下大于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不同,处置所得必然不同。2.长期债权投资处置损益的确认
税收制度对按会计核算计提的跌价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由于税收制度坚持历史成本原则,这就造成了税收制度的长期债权投资计税成本一般情况下大于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不同,处置所得必然不同。3.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的确认
(1)投资损失扣除时间不同;
(2)股权投资处置收益确认时间的程序要求;(3)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处理方法不同;(4)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的纳税调整金额。4.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1)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不同;(2)股权投资差额摊销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收益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收益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
(一)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不同;
(二)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处理方法不同;
(三)亏损的处理方法不同;
(四)股票股利所得处理方法相同;
(五)投资损失扣除时间不同;
(六)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不同。
第三章 扣除项目鉴证实务
第十六条 《汇算清缴准则》“成本费用的审核”规定的基本方法和各项成本费用的审核
一、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成本费用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一)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中,对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评价有关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有关的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申报表等核对。
3.审核成本费用各明细子目内容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
4.对大额业务抽查其收支的配比性,审核有无少计或多计业务支出。
5.审核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注意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定间在成本费用确认上的差异。”
(二)成本费用鉴证的基本方法。
《汇算清缴准则》对成本费用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共有5项,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二是属于实质性测试内容的第2、3、4、5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收集和评价与成本费用有关的会计核算证据,应适当实施符
合性程序;收集和评价与成本费用有关的纳税调整证据,可以省略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而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三)成本费用鉴证的评价标准。
成本费用的鉴证评价标准,是指鉴证评价的法律依据。在执行业务时,要区分三种情况选择评价标准。一是可据实税前扣除项目,主要标准是会计准则,因为税法在这方面没有特殊的要求,鉴证的主要目的是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限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和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主要标准是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计准则是次要标准,鉴证的主要目的是按税法规定标准进行纳税调整。三是税前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只能依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评价,会计上无论是作为成本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均不能税前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主营业务成本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以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为例,对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明细账与总账、报表(在产品项目)是否相符;审核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及其有关原始凭证,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2.获取生产成本分析表,分别列示各项主要费用及各产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3.采购成本的审核。
(1)审核由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构成的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2)审核购买、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各项应缴税款是否完税并计入存货成本。
(3)审核直接归于存货实际成本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采购费用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材料费用的审核。
(1)审核直接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
——审核“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有关内容、数据,与对应的“材料”类账户贷方内容、数据核对,并追查至领料单、退料单和材料费用分配表等凭证资料。
——实施截止性测试。抽查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领料单、生产记录、成本计算单,结合材料单耗和投入产出比率等资料,审核领用的材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耗用的相一致,是否将不属于本期负担的材料费用计入本期生产成本,特别应注意期末大宗领用材料。(2)确认材料计价是否正确。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了解计价方法,抽查材料费用分配表、领料单等凭证验算发出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抽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及有关的领料单等凭证,验证材料成本
差异率及差异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确认材料费用分配是否合理。核实材料费用的分配对象是否真实,分配方法是否恰当。5.辅助生产费用的审核。
(1)抽查有关凭证,审核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2)审核辅助生产费用是否在各部门之间正确分配,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计算该费用的列支金额。6.制造费用的审核。
(1)审核制造费用中的重大数额项目、例外项目是否合理。
(2)审核当部分月份的制造费用明细账,是否存在异常会计事项。(3)必要时,应对制造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4)审核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是否合理。必要时,应重新测算制造费用分配率,并调整年末在产品与产成品成本。
(5)获取制造费用汇总表,并与生产成本账户进行核对,确认全年制造费用总额。7.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并与领料单相核对,以确认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是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用于连续生产的外购消费品的价款数及委托加工收回材料的相应税款数是否正确。
8.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借方红字或非转入产成品的支出项目,并追查至有关的凭证,确认是否将加工修理修配收入、销售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等的其他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未计收入。9.在产品成本的审核。
(1)采用存货步骤,审核在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2)审核在产品计价方法是否适应生产工艺特点,是否坚持一贯性原则。——约当产量法下,审核完工率和投料率及约当产量的计量是否正确;
——定额法下,审核在产品负担的料工费定额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并将定额成本与实际相比较,差异较大时应予调整;
——材料成本法下,审核原材料费用是否在成本中占较大比重;
——固定成本法下,审核各月在产品数量是否均衡,年终是否对产品实地盘点并重新计算调整;
——定额比例法下,审核各项定额是否合理,定额管理基础工作是否健全。10.完工产品成本的审核。
(1)审核成本计算对象的选择和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恰当,且体现一贯性原则。(2)审核成本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各项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是否体现受益性原则。(3)确认完工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4)分析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及构成项目有无异常变动,结合在产品的计价方法,确认完工产品计价是否正确。
11.审核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成本,应参照相关会计准则,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主营业务成本审核的规定共有11项,第1项属于符合性测试,第2~10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按照实质性测试的类型,从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两个方面,提出了审核的要求。一是第3~10项,是主营业务成本的余额实质性测试要求;二是第2项,是主营业务成本的分析性测试。
《汇算清缴准则》以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为例,对主营业务成本的测试方法做了案说性的介绍。本指南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在鉴证实务部分,根据申报表的要求,对主营业务成本的鉴证事项,做出了具体的补充规定。
三、其他业务支出的审核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其他业务支出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三)其他业务支出审核”中,对其他业务支出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等其他业务支出的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并与有关会计账表核对。
2.审核其他业务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并作出相应处理。
(二)其他业务支出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其他业务支出审核的规定共有两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其他业务支出的差异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差异是一样的,都属于生产经营性差异。具体处理方法请参照主营业务成本的程序,执行鉴证业务。
四、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视同销售成本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四)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中,对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视同销售成本是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视同销售收入数据的口径一致。
2.审核企业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是否按税法规定作为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3.审核企业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法规定将实际取得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4.审核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销售成本。
(二)视同销售成本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成本审核的规定共有4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这几项规定,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况,分别提出了具体的鉴证方法。主要要求是,每一笔被确认
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应确认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五、营业外支出的审核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营业外支出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五)营业外支出的审核”中,对营业外支出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税收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重点审核:(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2)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的有赔偿部分;(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5)各项赞助支出;
(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7)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所担保贷款的本息;
(8)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2.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1)审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非正常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是否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偿后的余额是否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2)审核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3)审核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经过税务机关认定审批。
(4)审核捐赠是否通过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数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限额。
(5)审核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是否扣除了已经赔偿的部分。3.审核大额营业外支出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要求。4.抽查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支出项目,验证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金额。
5.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缴纳相关税金。
(二)营业外支出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对营业外支出审核的规定共有5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这几项规定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第1项属于营业外支出鉴证的应关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二是第2项中规定的5个小项中的(4),属于公益性捐赠鉴证事项;三是第2项中规定的其他(1)、(2)、(3)、(5)等四个小项,属于财产损失的鉴证事项。
对于上述营业外支出的事项,审核鉴证时应注意,在这部分内容中,不要考虑纳税调整事项,需要做的只是评价营业外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政策。对于财产损失的鉴证,不执
行《汇算清缴准则》,而应执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六、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六)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中,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资产评估减值等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2.审核其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事项。
(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审核的规定共有2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审核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与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之间,不存在对应的配比关系。
2.资产评估减值属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税前扣除的项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项目不得税前扣除,审核的关键证据是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3.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还包括纳税人本发生的调整以前损失的事项。
七、期间费用的审核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期间费用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七)销售(营业)费用的审核、(八)管理费用的审核、(九)财务费用的审核”中,对期间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七)销售(营业)费用的审核
1.分析各月销售(营业)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及趋势是否合理,对异常变动的情形,应追踪查明原因。
2.审核明细表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销售(营业)费用的范围及其有关规定。3.审核企业发生的计入销售(营业)费用的佣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审核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企业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按税法规定计入营业费用后,是否再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5.审核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企业发生的营业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后,是否再计入营业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6.审核销售(营业)费用明细账,确认是否剔除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外地运杂费、向购货方收回的代垫费用等。
7.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出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八)管理费用的审核
1.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
2.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列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并确认计算该项支出金额的准确性。
3.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剔除了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4.审核计入管理费的总部经费(公司经费)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5.审核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凭证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6.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九)财务费用的审核
1.利息支出的审核参见纳税调整审核中利息支出的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利息支出审核表中。2.审核利息收入项目。
(1)获取利息收入分析表,初步评价计息项目的完整性。
(2)抽查各银行账户或应收票据的利息通知单,审核其是否将实现的利息收入入账。期前已计提利息,实际收到时,是否冲转应收账款。
(3)复核会计期间截止日应计利息计算表,审核其是否正确将应计利息收入列入本期损益。3.审核汇兑损益项目。
(1)审核记账汇率的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抽样审核日常外汇业务,审核折合记账本位币事项的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3)抽查期末(月、季或年)汇兑损益计算书,结合对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对外结算的外币债权债务项目,审核计算汇兑损益项目的完整性、折算汇率的正确性、汇兑损益额计算的准确性、汇兑损益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4.抽查金额较大的手续费或其他筹资费用项目相关的原始凭证,判断该项费用的合理性。”
(二)期间费用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对期间费用审核的有关规定,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在执行鉴证业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期间费用是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填报的,对期间费用的鉴证,主要是审核是否按会计准则进行帐务处理。对于限标准税前扣除的、经批准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不作为执行期间费用鉴证业务这个环节的工作内容,而应在纳税调整事项中做专项鉴证处理。
2.重点关注事项,是期间费用中的会计差错是否全部更正。3.采集数据时,不要发生抄录错误。
4.注意记录期间费用中所存在的差异事项,为纳税调整做好取证工作。第十七条 主表扣除项目的鉴证实务
一、证据的取得
(一)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二)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三)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四)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五)填报上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六)支付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缴款凭证;
(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会计核算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的四项扣除项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鉴证,分析评价其中依据附表填报的“销售(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其他扣除项目”和“投资转让成本”等四个扣除项目时,仅就“主表”与十三张附表(以下简称“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附表”时执行。
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关注以下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一)税金确认时间。
税金的确认时间,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二是税前扣除时间的确认。税金税前扣除的时间是缴纳时间,而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金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原则以收付实现制为主,而不是以权责发生制为主。对于按照纳税义务时间预提的税金,超过了纳税申报期仍长期挂账的,不得税前扣除。
(二)税金确认的范围。
税金确认范围有两方面内容,一是纳税义务的选择;二是计税依据的范围。
(三)税金的计量。
税金的计量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税率选择,二是税额计算,三是已缴税额计算。第十八条 《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成本费用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进行鉴证时,执行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程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计算口径的差异;
(二)确认方法不同;
(三)销售税金及附加;
(四)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二、视同销售成本的鉴证
对视同销售成本进行鉴证时,执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程序。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参照主营业务成本计量的方法,计算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三、营业外支出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营业外支出进行鉴证时,执行成本费用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程序。
四、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进行鉴证时,执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程序。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参照主营业务成本计量的方法,计算确认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
五、期间费用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于期费用进行鉴证时,执行成本费用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程序。
期间费用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鉴证事项,应在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进行鉴证时,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金融企业成本费用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事业单位支出项目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支出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事业单位支出项目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第二十二条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投资成本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所得(损失)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对投资收益的鉴证,应按下列方法对有关事项进行处理。执行鉴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验算
初始投资成本,按纳税人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息)。
对于初始投资成本的鉴证审核,第一步是鉴证取得的会计数据是否可靠,第二步鉴证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注册税务师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
(一)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未领取的股利股息,会计与税收均确认为成本。
(二)大额长期债权投资相关费用,会计资本化税收不资本化。
(三)取得投资,会计上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确认投资成本,税法要求将相关税费计入投资成本。
(四)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会计调整投资成本,税法强调历史成本。
二、计税成本调整的计算
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对追加股权投资、减少股权投资、发生根据税法规定应作为投资成本收回的投资分配等三项业务的差异事项,做为计税成本的纳税调整事项。对被鉴证单位按权益法调整后的投资成本和收到属于投资前累积盈余的分配额,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三、投资转让成本的计算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成本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按税法规定计算投资转让成本。
第四章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鉴证实务
第二十三条《汇算清缴准则》“资产及负债的审核”规定的鉴证实务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资产及负债的审核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四、资产及负债的审核”中,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审核的基本方法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一)货币资产的审核。
1.评价有关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审核货币资金日记账,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余额是否相符。
3.获取截止日银行存款对账单及决算日银行存款调节表,复核并分析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核。4.函证银行存款户(含其他存款户,如外币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的年末余额(含零余额)。5.审核银行存款对账单。对金额较大的收支业务,应审核其原始凭证和银行存款日记账。6.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存库存现金,获取库存现金盘点表和现金证明书。
7.审核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记账汇率的确认及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8.进行货币资金收支的截止性测试,以确定是否存在跨期事项。
9.获取货币资金收支明细表,与有关的收入、费用、资产项目的金额勾稽核对。必要时,应抽查相关凭证,以佐证货币资金的金额是否正确,与相关记录是否一致。10.抽查银行存款日记账部分记录和往来账、费用账、收入明细账等。(二)存货的审核。
1.评价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确认存货的总体合理性,对于重大或异常的变动予以关注,应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根据存货盘点表中各存货大类的合计数,与相应的总分类账户余额核对。4.确认存货决算日结存数量。(1)对企业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查。
(2)获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永续盘存记录核对。
(3)获取并审核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评价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重大盈亏盘点事项是否已获得必要解释。——盈亏盘点事项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批准。
——盈亏盘点事项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
——选择重要的存货项目,适当时日进行实地盘点,并进行倒轧调节测试;测试时,应获取有关存货项目决算日与盘点日之间增减变动的全部会计记录。5.购发货实行截止性测试。
(1)在存货明细账中选择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收发记录,审核购货发票与存货验收报告、销货发票与存货发出报告、记账凭证所列存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是否一致;收发货日期与入账日期是否一致。
(2)调整重大跨存货项目及其金额。6.存货计价的审核。
(1)选择重大存货项目进行计价测试,对于发现的计价错误应予以调整。(2)原材料及外购商品计价的审核。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及购货发票核对。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存货成本差异明细账及购货发票核对,并审核成本差异的正确性及差异分摊的合理性。(3)在产品与产成品计价的审核。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核对。——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存货成本差异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核对,并审核成本差异计算的准确性及差异分摊的合理性。7.在途材料计价的审核。
(1)核对材料采购总账与明细账余额的合计数。
(2)抽查组成材料采购明细账余额的若干在途材料项目,追查至相关购货合同、购货发票并审核采购成本的正确性。
(3)对货已到并应入库但发票未到的材料,审核其暂估价格金额的合理性,并审核是否错误估计抵扣进项减少当期应纳税额。
8.审核委托加工材料账户余额的正确性。
(1)获取金额较大的委托加工业务合同及客户有关委托加工业务政策的资料。(2)核对委托加工材料总账与明细账余额的合计数。
(3)从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中抽查若干材料项目,追查至有关加工合同、发料凭证、加工费、运输费结算凭证、收料凭证等,并核对加工材料品名、数量及实际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4)对加工中金额较大的材料项目,应通过函证或赴现场实地审核。
9.应通过函证,审核存放于企业外的存货数量与价格,或赴现场实地抽查,并获取该类存货的原始凭证,复核其计价的正确性。
10.确认存货资产是否被充作担保,并获取相关的证明资料。
11.与有关账户勾稽核对,并追查至有关资料、凭证,确认是否符合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1)审核存货类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营业外支出”、“长期投资”、“应付股利”、“往来账款”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2)审核“产成品”、“半成品”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在建工程”、“经营成本”、“经营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3)审核外购存货类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经营成本”、“经营费用”、“在建工程”、“免税产品的成本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制造费用-原材料损失”、“其他应收款——原材料损失”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4)审核自制消费品的“产成品”、“半成品”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奖励福利基金”、“长期投资”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5)结合“原材料”、“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材料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加工收入”、“生产成本”明细账,审核材料的去向和加工收入的来源,确认其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6)审核存货类明细账的贷方业务内容并追查至“往来账款”、“原材料”、“销售收入”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确认以物易物、抵偿债务的存货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7)审核存货类借方红字或贷方非领用的业务内容,确认购进货物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8)审核应税消费品的“材料采购”(或在途材料)、“原材料”等材料类明细账借方的内容并追查至有关的原始凭证,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9)审核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并结合加工合同及原始凭证,确认相关项
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三)短期投资的审核。
1.评价有关短期投资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有价证券明细表,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类进行加计验算,并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3.审核企业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正确。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3)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4)以非货币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4.审核企业短期投资在期末是否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计算投资金额。5.审核企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四)长期投资的审核。
1.评价有关长期投资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长期投资明细表,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类进行加计验算。3.将长期投资明细表与长期投资明细账、总账核对,并对库存的股票和债券进行盘点。4.结合有关的文件及凭证,审核投资资产的所有权是否确属企业。
5.对股票投资,审核认购股票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对应收的股利是否已单独记账。6.对债券投资,审核认购债券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应计利息是否已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7.对其他投资审核下列事项:
(1)审核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确认会计记录中的财务数据与法律性文件及董事会纪要的授权批准是否相符。
(2)投资作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递延投资损益)的处理是否正确。
(3)审核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和货物以及自产应税消费品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8.审核长期投资的核算是否按规定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是否已按税法规定对会计上已按权益法计入的收益或损失进行纳税调整。
9.审核本内长期投资增减变动的原始凭证,并追查其变动的原因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正确核算收益或损失。
10.对长期投资年末余额进行函证,或审核联营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11.获取联营公司当已审会计报表,审核其利润分配比例与投资比例是否一致。12.审核已收到长期投资收益的原始凭证,计算复核其金额及入账的正确性。
13.审核长期投资合同及报表日后事项,以确认约定资本支出的存在及影响。
14.审核投资于其他企业的投资收益计入(或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因投资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是否也同样减少(或不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15.审核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五)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审核。
1.评价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获取应收及预付款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3.将应收账款发生额与收入账、货币资金账进行对比分析,核对收入入账数的金额是否正确,与相关记录是否一致。
4.必要时,向债务人函证应收、预付账款并分析函证结果。
5.抽查对应账户,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分析对应账户异常的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6.审核应收账款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六)应收票据的审核。
1.评价应收票据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采取下列审核步骤,确认应收账款及收入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获取决算日应收票据明细表,追查至应收票据明细账和票据并与有关文件核对。(2)实地检视库存票据,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3)向票据持有人函证,确认审核日由他人保管的票据。(4)选择部分票据样本向出票人函证。
(5)审核对应账户是否异常,分析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3.验明票据的利息收入和应计利息是否正确入账。4.审核票据贴现的处理及贴现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七)其他应收款的审核。
1.评价其他应收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获取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相符。
3.选择金额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抽查其原始凭证,必要时进行函证,以确认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4.审核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并追查至“货币资金”账户,核实其是否已收回或转销,对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应进一步分析其合理性。
5.审核明细账内容,并适当抽查原始凭证,以确认该账户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范围。6.审核明细账,确认账务处理是否异常,若存在非同一客户往来科目的对冲或对应类、费用类科目,应进一步与相关账户核对,并调查有关的资料凭证,分析相关项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7.与相关账户核对,审核价外费用是否合并申报应缴纳的各项税收。8.查询、函证企业间的借款利息的处理是否正确。
9.审核下期初的收款事项,确认有无未及时入账的情况。(八)待摊费用的审核。
1.获取待摊费用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
2.对本年发生额较大的项目,应审核其合同、协议、原始单据并判断其合理性。3.审核是否有不属于待摊费用性质的项目已列入本账户中。4.验证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及各期摊销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合理。(九)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的审核。
1.获取应付账款/预收货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2.初步确认所列客户的合同、订单及其支付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收。3.审核借方发生额与相关的资产或费用科目。
4.审核合同、订货单、验收单、购货发票、客户对账单等有关附件及凭证,核对应付金额是否正确。
5.审核结算日后应付账款的现金和银行支出会计记录,核实其支付或清算情况。(1)对于长期挂账的金额,应重点审核企业资产和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发生的呆账收益是否已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2)审核非付款的借方发生额,确认是否存在以货物或劳务等方式抵债,而未计收入的情形。6.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函证应付账款/预收货款。7.实施应付账款截止性审核。
(1)审核企业在结算日未处理的不相符的购货发票及有材料入库凭证但未收到的购货发票,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2)审核结算日后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相应凭证,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3)审核结算日后收到的购货发票,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4)审核结算日后的大额支付业务和负债借方发生额所减少的债务的正确归属时间。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对于长期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8.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未转销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9.审核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货款账户的记账汇率及汇兑损益计算的正确性。10.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支付项目及金额与代扣代缴中报表进行核对,确认其是否正确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11.对应付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审核3年以上无法付出的应付账款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十)应付票据的审核。
1.获取应付票据及利息明细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主要核对:(1)应付票据的期初余额;(2)本期增发与偿还票据金额;
(3)应付票据的期末余额;(4)票据到期日;
(5)利息约定(利息率、期限、金额)。2.审核有关附件及凭证,并核对会计记录。
(1)审核企业现存的所有票据的副本,确认其内容与会计记录是否相符。(2)审核应付票据中所存在的抵押或担保契约,并在审核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3)审核发行票据所收入现款的现金收据、汇款通知、送款簿和银行对账单。
3.函证应付票据。对于应付债权人的重要票据,可对债权人发函予以证实。函证的内容包括:出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额、未付金额、已付息期间、利息率以及票据抵押担保品等。4.复核应付利息是否足额计提,以及支付利息时账务处理的正确性。5.查明逾期应付未付票据的原因。(十一)应付债券的审核。
1.了解并评价有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获取应付债券明细表,并同有关的明细账、总账相核对。3.审核有关债券交易的原始凭证。
(1)审核现有债券副本,确定其各项内容是否同相关的会计记录相一致。
(2)审核发行债券所收入现金的依据、汇款通知单、送款登记簿及相关的银行对账单。(3)审核偿还债券的支票存根,并复核利息费用计算的正确性。
(4)审核已偿还债券数额同应付债券借方发生额是否相符,如果发行债券时已作抵押或担保,还应审核相关契约履行情况。
4.审核应计利息,债券折(溢)价摊销及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5.必要时,直接向债权人及债券的承销人或包销人函证应付债券账户期末余额。(十二)预提费用的审核。
1.获取预提费用明细表,复核其加计的正确性,并与明细账、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2.抽查大额预提费用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确认其预提额及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3.抽查大额预提费用转销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确认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4.审核有无利用预提费用账户截留利润情况。
5.审核预提费用是否存在异常,并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十三)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的审核。
1.获取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一致。2.对本年内增加的借款/长期应付项目,应审核借款合同、协议、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引进设备合同或董事会会议纪要,以确认其真实性,确认各项目借款、长期应付款是否为经营活动所需,进而确认其相应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3.必要时,对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通过函证以进一步验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4.审核短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汇率使用是否正确,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正确。
5.审核关联企业之间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十四)其他流动负债的审核。
1.其他流动负债审核的范围包括: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应付股利等科目。2.其他应付款的审核。
(1)获取决算日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2)判断选择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审核其原始凭证并函证或追查至下一的明细账,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存在。
(3)审核下初(若干天)的付款事项,确定有无未入账的负债。
(4)审核明细账及对应账户并追查至原始凭证,确认该账户核算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范围,是否对相关项目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对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3.应付福利费的审核。
(1)根据明细账,获取应付福利费变动表并与总账、报表核对。
(2)按税法规定核实工资总额,确认税前扣除的福利费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4.应付工资的审核。
(1)结合工资薪金费用的审核,确认应付工资金额的准确性。
(2)核实月后支付情况和是否存在期末余额冲回的情况,确认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5.应付股利的审核。
(1)获取应付股利明细账,与总账、报表相核对。
(2)审核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方案,结合有关账户、报表,确定股利的提取是否正确。(3)审核股利的列支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十五)实收资本的审核。
1.获取实收资本明细表,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确认实收资本期初余额、增减变动、期末余额。
2.审核实收资本的形成与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各项目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相应作出税务处理。(十六)资本公积金的审核。
1.获取资本公积金明细表,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确认各类公积金的期初余额、增减变动、期末余额。
2.审核资本公积金的形式与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各项目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相应作出税务处理。
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鉴证
对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和成本、纳税调增、调减项目等执行鉴证
业务时,应选择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四、资产及负债的审核”中规定的鉴证程序。在整理工作底稿时,有关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证据资料,应作为本指南制定的工作底稿范本的补充资料。
本指南中的有关鉴证实务,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鉴证对象,已经对涉及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鉴证事项,应选择具体程序做出了规定。
第五章 纳税调整事项鉴证实务
第二十四条 《汇算清缴准则》“纳税调整的审核” 规定的鉴证实务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纳税调整的审核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五、纳税调整的审核”中,对纳税调整审核的基本方法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一)纳税调增项目的审核。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范围包括:基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核实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所列的员工是否与本单位签订了用工协议或劳务合同。(3)获取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并与相关的明细账和总账核对。
(4)将直接人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账户中的工薪费用入账数或工资分配表进行核对,并审核工薪费用分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审核按税法规定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并对下列已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的进行纳税调整。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6)企业工资薪金的支出按税法的特殊规定进行处理的,其工资薪金的审核涉及下列事项: ①审核是否符合有关税法规定适用范围和条件,并获取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②审核企业适用该项税收规定的正确性,并确认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
(7)审核中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时,审核出的问题应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2.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本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列支的金额是否正确,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2)审核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是否取得专用收据。3.利息支出的审核。
(1)评价利息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获取利息支出分析表,并与明细账核对。
(3)审核所有付息项目,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计算的准确性。
(4)分析比较企业计算利息支出的利率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差异,确认利息支出计价的合理性。应特别关注:
①涉及关联公司之间融资所支付的利率是否超过没有关联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②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否高于金融机构同类业务利率; ③境内贷款利率是否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
(5)分析所有利息支出项目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审核各项利息支出是否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4.业务招待费的审核。
(1)评价业务招待费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业务招待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结合其他费用项目的审核,核实是否将业务招待费性质的项目,列入其他费用科目。(4)结合收入项目审核,核实业务招待费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验证列支限额计算的准确性。
(5)审核企业申报扣除业务招待费提供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及有关要求。5.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
(1)评价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核对期初余额并验算计提折旧的计算是否正确。
(3)审核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依据、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逐项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6.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的审核。
(l)获取无形资产明细表,与有关账户、报表相核对,审核年初余额与上期末余额是否
相符。
(2)审核各项资产的应计摊销额是否符合合同、协议和税法有关规定的年限,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上年一致,改变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
(3)审核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转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因有效期、受益期提前结束而需转销的情况。
(4)审核企业无形资产成本计价及摊销的依据、范围、方法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计价及摊销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该项目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7.广告费支出的审核。
(1)评价广告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广告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审核企业列支的广告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算的准确性。8.业务宣传费的审核。
(1)评价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业务宣传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审核企业列支的宣传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算的准确性。9.销售佣金的审核。
(1)审核企业发生的佣金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2)审核支付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3)审核支付的佣金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验证税前列支的销售佣金计算的准确性。
10.投资转让净损失的审核。
审核企业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11.坏账损失、坏账准备金的审核。
(1)根据备抵法和直接摊销法的不同特点确定审核重点,注意企业坏账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2)采用提取坏账准备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审核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及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②复核坏账准备金计算书,验证补提基数是否与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期末余额相一致,提取率适用是否正确,当期坏账准备计算是否准确。③结合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
支,少于上一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计入本应纳税所得额。
④结合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采用直接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结合应收账款项目,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计算金额的准确性。分析坏账发生的合理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②属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发生的坏账,应特别关注所获得财产或遗产清偿是否冲转管理费用。
③结合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按规定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4)结合应收账款审核中的账龄分析,审核决算日后仍未收到货款的长期未清应收账款,判断坏账损失的合理性。
(5)必要时,向债务人或有关部门函证坏账发生的原因,进一步验证坏账损失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2.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审核。
(1)获取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2)查明损溢原因,审核转销的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批财产损失。(3)注意残料回收是否冲减相关损失,有无记入其他账户减少应税所得的情况。
(4)审核是否存在应予处理而未处理、长期挂账的待处理资产损溢,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13.上缴管理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各类文件、证明材料、凭证是否有效、齐全,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支付的比例和限额,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3)审核企业是否存在提取上缴管理费后不上交的情况。14.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审核。
(1)获取投保财产及保险费分析表,并与有关固定资产及保险费明细账核对。
(2)查阅保险合同清单,审核投保项目的原始凭证,并追查至银行存款账,确认保险费支出的金额。
(3)审核所投保财产的使用情况,确认保险支出在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的恰当性。(4)审核企业所有投保项目的范围、标准和金额,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15.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核。
(1)审核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标准、方法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提各
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16.罚款、罚金或滞纳金的审核。
审核企业发生的罚款、罚金或滞纳金,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17.租金支出的审核。
(1)评价租金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获取租金支出分析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核对。
(3)审核租赁合同清册,核实租赁资产的存在、所有权和用途。
(4)抽查重大租赁项目,追查合同及其他原始凭证,计提或付款记录,确认租金支出计价的准确性,以及在资本性支出、成本支出、期间费用分配的恰当性。(5)审核关联公司项目,审核其租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18.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审核。
(1)获取捐赠支出明细表,与明细账、总账核对是否一致。
(2)审核各捐赠项目的捐赠书或捐赠协议,并与款项结算情况核对,确认支出已经发生。(3)审核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的比例、标准和具体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19.增提各项准备金的审核。
审核企业当年增提的准备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20.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结合成本费用与资产及负债相关项目,审核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剔除了下列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并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5)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以外的捐赠及各种赞助支出。(6)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担保本息。(7)各种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9)其他不准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二)纳税调减项目的审核。
1.审核企业以前结转在本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广告费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审核企业以前结转在本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审核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并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审核企业以前进行了纳税调增、本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呆账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和其他准备,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审核企业其他纳税调减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三)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1.获取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2.结合企业利润表和有关账表,审核并确认企业本纳税申报前5个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可以弥补亏损的所得额和在亏损以后已弥补过的亏损额以及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
4.审核并确认本可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和可结转下一弥补的亏损额。5.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在税前弥补亏损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四)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的审核。
1.获取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2.逐笔审核明细表所列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正确,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五)技术开发费和加计扣除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所需报送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管理的有关要求。
3.审核技术开发费的归集和计算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规定的范围、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以前结转未抵扣的国产设备投资余额是否准确,是否按照有关税收规定报批,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审核本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抵免额计算是否准确。(七)境外所得税抵扣的审核。
1.获取境外所得税抵扣和计算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账表核对一致。2.审核企业境外收入总额是否按照税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的境外所得、境外免税所得及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和抵扣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二、纳税调整事项的鉴证
对纳税调增项目、纳税调减项目、税前弥补亏损、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技术开发费和加计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抵扣等执行鉴证业务时,应选择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五、纳税调整的审核”中规定的鉴证程序。
本指南中的有关鉴证实务,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鉴证对象,已经对《汇算清缴准则》“
五、纳税调整的审核”中的“纳税调整”鉴证事项,应选择的具体程序做出了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一、依据附表填报事项证据
1.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2.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3.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4.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5.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 6.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 7.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8.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3行; 9.填报上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计算事项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进行鉴证,分析评价其中依据附表填报的十一个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时,仅就本表与有关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有关“附表”时执行。
三、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进行鉴证时,应关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并依据政策进行纳税调整。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纳税调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税法限定条件税前扣除的事业单位支出,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直接计入相关项目当中,税务处理对超过标准计入事业单位支出的项目,不仅调整支出总额,而且还要对资产成本有关核算科目调整。在调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