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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退休金条例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20-22939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08:40: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劳工退休金条例

【法规名称】 劳工退休金条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6-30 【正

文】

劳工退休金条例

第 1 条

为增进劳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强劳雇关系,促进社会及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劳工退休金事项,优先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

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 3 条

本条例所称劳工、雇主、事业单位、劳动契约、工资及平均工资之定义,依劳动基准法第二条规定。

第 4 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劳工退休基金之审议、监督、考核以及有关本条例年金保险之实施,应组成劳工退休基金监理委员会(以下称监理会)。

监理会应独立行使职权,其组织、会议及其他相关事项,另以法律定之。

监理会成立后,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工退休基金管理业务,归入监理会统筹办理。

第 5 条

劳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滞纳金之加征、罚锾处分及其强制执行等业务,由中央主管机关委任劳工保险局(以下称劳保局)办理之。

第 6 条

雇主应为适用本条例之劳工,按月提缴退休金,储存于劳保局设立之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订之劳工退休金办法,取代前项规定之劳工退休金制度。

第 7 条

本条例之适用对象为适用劳动基准法之本国籍劳工。但依私立学校法之规定提拨退休准备金者,不适用之。

实际从事劳动之雇主及经雇主同意为其提缴退休金之不适用劳动基准法本国籍工作者或委任经理人,得自愿提缴,并依本条例之规定提缴及请领退休金。

第 8 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适用劳动基准法之劳工,于本条例施行后仍服务于同一事业单位者,得选择继续适用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规定。但于离职后再受雇时,应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

公营事业于本条例施行后移转民营,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者继续留用,得选择适用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规定或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

第 9 条

雇主应自本条例公布后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间内,就本条例之劳工退休金制度及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规定,以书面征询劳工之选择;劳工届期未选择者,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继续适用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规定。

劳工选择继续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适用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规定者,于五年内仍得选择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

雇主应为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劳工,依下列规定向劳保局办理提缴手续:

一、依第一项规定选择适用者,应于本条例施行后十五日内申报。

二、依第二项规定选择适用者,应于选择适用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

三、本条例施行后新成立之事业单位,应于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

第 10 条

劳工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后,不得再变更选择适用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规定。

第 11 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适用劳动基准法之劳工,于本条例施行后,仍服务于同一事业单位而选择适用

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适用本条例前之工作年资,应予保留。

前项保留之工作年资,于劳动契约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但书、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或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终止时,雇主应依各法规定,以契约终止时之平均工资,计给该保留年资之资遣费或退休金,并于终止劳动契约后三十日内发给。

第一项保留之工作年资,于劳动契约存续期间,劳雇双方约定以不低于劳动基准法第五十五条及第八十四条之二规定之给与标准结清者,从其约定。

公营事业之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者,于民营化之日,其移转民营前年资,依民营化前原适用之退休相关法令领取退休金。但留用人员应停止其领受月退休金及相关权利,至离职时恢复。

第 12 条

劳工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适用本条例后之工作年资,于劳动契约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但书、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或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终止时,其资遣费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资,每满一年发给二分之一个月之平均工资,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最高以发给六个月平均工资为限,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依前项规定计算之资遣费,应于终止劳动契约后三十日内发给。

选择继续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金规定之劳工,其资遣费依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发给。

第 13 条

为保障劳工之退休金,雇主应依选择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制度与保留适用本条例前工作年资之劳工人数、工资、工作年资、流动率等因素精算其劳工退休准备金之提拨率,继续依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按月于五年内足额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以作为支付退休金之用。

劳雇双方依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约定结清之退休金,得自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之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支应。

依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应发给劳工之退休金,应依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 14 条

雇主每月负担之劳工退休金提缴率,不得低于劳工每月工资百分之六。

前项规定月提缴工资分级表,由中央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劳工得在其每月工资百分之六范围内,自愿另行提缴退休金。劳工自愿提缴部分,得自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全数扣除。

依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自愿提缴退休金者,依前三项之规定办理。

第 15 条

于同一雇主或依第七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三项自愿提缴者,一年内调整劳工退休金之提缴率,以二次为限。调整时,雇主应于当月底前,填具提缴率调整表通知劳保局,并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劳工之工资如在当年二月至七月调整时,其雇主或所属单位应于当年八月底前,将调整后之月提缴工资通知劳保局;如在当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调整时,应于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劳保局,其调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项之提缴率,计算至百分率小数点第一位为限。

第 16 条

劳工退休金自劳工到职之日起提缴至离职当日止。但选择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缴自选择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之日起至离职当日止。

第 17 条

依第七条第二项自愿提缴退休金者,由雇主或所属单位于其自愿提缴或停止提缴之日,向劳保局办理开始或停止提缴手续,并按月扣、收缴提缴数额。

前项自愿提缴退休金者,其退休金之提缴,自申报自愿提缴之日起至申报停止提缴之当日止。

第 18 条

雇主应于劳工到职、离职、复职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内,列表通知劳保局,办理开始或停止提缴手续。

第 19 条

雇主应提缴及收取之退休金数额,由劳保局缮具缴款单于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业单位,雇主应于再次月底前缴纳。

劳工自愿提缴退休金者,应由雇主向其收取后,连同雇主负担部分,一并向劳保局缴纳。其退休金之提缴,自自愿提缴之日起至离职当日止。

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额不足时,劳保局应限期通知其缴纳。

第 20 条

劳工留职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职或被羁押未经法院判决确定前,雇主应于发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向劳保局申报停止提缴其退休金。劳工复职时,雇主应以书面向劳保局申报开始提缴退休金。

因案停职或被羁押劳工复职后,应由雇主补发停职期间之工资者,雇主应于复职当月之再次月底前补提缴退休金。

第 21 条

雇主提缴之金额,应每月以书面通知劳工。

雇主应置备雇用劳工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劳工到职、离职、出勤工作纪录、工资、每月提缴纪录及相关资料。

第 22 条

事业单位不得以其他自订之劳工退休金制度,取代本条例规定之劳工退休金制度。

第 23 条

退休金之领取及计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劳工个人之退休金专户本金及累积收益,依据年金生命表,以平均余命及利率等基础计算所得之金额,作为定期发给之退休金。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领取劳工个人退休金专户之本金及累积收益。

依本条例提缴之劳工退休金运用收益,不得低于当地银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国库补足之。

第一项第一款所称年金生命表、平均余命、利率及金额之计算,由劳保局拟订,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第 24 条

劳工年满六十岁,工作年资满十五年以上者,得请领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资未满十五年者,应请领一次退休金。

前项工作年资采计,以实际提缴退休金之年资为准。年资中断者,其前后提缴年资合并计算。

劳工不适用劳动基准法时,于有第一项规定情形者,始得请领。

第 25 条

劳工开始请领月退休金时,应一次提缴一定金额,投保年金保险,作为超过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定平均余命后之年金给付之用。

前项规定提缴金额、提缴程序及承保之保险人资格,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26 条

劳工于请领退休金前死亡者,应由其遗属或指定请领人请领一次退休金。

已领取月退休金劳工于未届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定平均余命前死亡者,停止给付月退休金。其个人退休金专户结算剩余金额,由其遗属或指定请领人领回。

第 27 条

依前条规定请领退休金遗属之顺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项遗属同一顺位有数人时,应共同具领,如有未具名之遗属者,由具领之遗属负责分配之;如有死亡或抛弃或因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时,由其余遗属请领之。但生前预立遗嘱指定请领人者,从其遗嘱。

劳工死亡后无第一项之遗属或指定请领人者,其退休金专户之本金及累积收益,应归入劳工退休基金。

第 28 条

劳工或其遗属或指定请领人请领退休金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相关文件向劳保局请领;相关文件之内容及请领程序,由劳保局定之。

请领手续完备,经审查应予发给月退休金者,应自收到申请书次月起按季发给;其为请领一次退休金者,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给。

劳工或其遗属或指定请领人请领之退休金结算基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退休金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 29 条

劳工之退休金及请领劳工退休金之权利,不得让与、扣押、抵销或供担保。

第 30 条

雇主应为劳工提缴之金额,不得因劳工离职,扣留劳工工资作为赔偿或要求劳工缴回。约定离职时应赔偿或缴回者,其约定无效。

第 31 条

雇主未依本条例之规定按月提缴或足额提缴劳工退休金,致劳工受有损害者,劳工得向雇主请求损害赔偿。

前项请求权,自劳工离职时起,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 32 条

劳工退休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劳工个人专户之退休金。

二、基金运用之收益。

三、收缴之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 33 条

劳工退休基金除作为给付劳工退休金及投资运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担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运用及盈亏分配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劳工退休金之经营及运用,监理会得委讬金融机构办理。委讬经营规定、范围及经费,由监理会拟订,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 34 条

劳保局对于劳工退休金及劳工退休基金之财务收支,应分户立帐,并与其办理之其他业务分开

处理;其相关之会计报告及年度决算,应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并提监理会审核。

劳工退休基金之收支、运用及其积存金额,应按月提监理会审议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中央主管机关应按年公告之。

第 35 条

雇用劳工人数二百人以上之事业单位经工会同意,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二分之一以上劳工同意后,投保符合保险法规定之年金保险,得不依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提缴劳工退休金。但选择参加年金保险之劳工人数未达全体劳工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者,仍不得实施。

前项所定年金保险之收支、核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事业单位采行前项规定之年金保险者,应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

第一项年金保险之平均收益率不得低于第二十三条之标准。

第 36 条

雇主每月负担年金保险费之提缴率,不得低于劳工每月工资百分之六。

雇主应于每月月底前提缴保险费,保险费之收缴情形,保险人应于次月七日前通知劳保局。

第 37 条

年金保险之契约应由雇主担任要保人,劳工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事业单位以向一保险人投保为限。保险人之资格,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该保险业务之主管机关定之。

第 38 条

劳工离职后再就业,所属年金保险契约应由新雇主担任要保人,继续提缴保险费。新旧雇主开办或参加之年金保险提缴率不同时,其差额应由劳工自行负担。但新雇主自愿负担者,不在此限。

前项劳工之新雇主未办理年金保险者,应依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提缴退休金。除劳雇双方另有约定外,所属年金保险契约之保险费由劳工全额自行负担;劳工无法提缴时,年金保险契约之存续,依保险法及各该保险契约办理。

第一项劳工离职再就业时,得选择由雇主依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提缴退休金。

第 39 条

本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于本条所定年金保险准用之。

第 40 条

为确保劳工权益,主管机关、劳动检查机构或劳保局必要时得查对事业单位劳工名册及相关资料。

劳工发现雇主违反本条例规定时,得向雇主、劳保局、劳动检查机构或主管机关提出申诉,雇主不得因劳工提出申诉,对其做出任何不利之处分。

第 41 条

受委讬运用劳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机构,发现有意图干涉、操纵、指示其运用或其他有损劳工利益之情事者,应通知监理会。监理会认有处置必要者,应即通知中央主管机关采取必要措施。

第 42 条

主管机关、监理会、劳保局、受委讬之金融机构及其相关机关、团体所属人员,除不得对外公布业务处理上之秘密或谋取非法利益,并应善尽管理人忠诚义务,为劳工及雇主谋取最大之经济利益。

第 43 条

监理会及劳保局筹办及办理本条例规定行政所须之费用,由中央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

第 44 条

劳保局办理本条例规定业务之一切帐册、单据及业务收支,均免课税捐。

第 45 条

受委讬运用劳工退休基金之机构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将劳工退休基金用于非指定之投资运用项目者,处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锾,中央主管机关并应限期令其附加利息归还。

第 46 条

保险人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于期限内通知劳保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月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

第 47 条

雇主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付标准及期限者,处新台币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 48 条

事业单位违反第四十条规定,拒绝提供资料或对提出申诉劳工为不利处分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 49 条

雇主违反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或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提缴、停缴手续或置备名册,经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月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

第 50 条

雇主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继续按月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应按月连续处罚。劳动基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罚锾规定,不再适用。

主管机关对于前项应执行而未执行时,应以公务员考绩法令相关处罚规定办理。

第一项收缴之罚锾,归入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劳工退休基金。

第 51 条

雇主违反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九条规定,扣留劳工工资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 52 条

雇主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三十九条申报、通知规定者,处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第 53 条

雇主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或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时提缴或缴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完缴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征其应提缴金额百分之三之滞纳金至应提缴金额之一倍为止,仍不缴足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征应提缴金额二倍之滞纳金至缴足为止;其按月加征之滞纳金,未满一个月部分,按比例计算。

雇主违反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时缴纳或缴足保险费者,处其应负担金额同额之罚锾,并按日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

第 54 条

依本条例加征之滞纳金及所处之罚锾,受处分人应于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届期未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所定年金保险之罚锾处分及强制执行业务,委任劳保局办理之。

第 55 条

法人之代表人或其他从业人员、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因执行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除依本章规定处罚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并应处以各该条所定之罚锾。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对于违反之发生,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纵容为违反之行为者,以行为人论。

第 56 条

事业单位因分割、合并或转让而消灭者,其积欠劳工之退休金,应由受让之事业单位当然承受。

第 57 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58 条

本条例自公布后一年施行。

第二篇:劳工移民

 美国EB3申请流程 美国EB3移民申请条件

方法/步骤

1.1 美国职业类移民的种类分类: 第一优先类--杰出才能;第二优先类--专业人才及特殊才能人士;第三优先类--专业人士丶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第四优先类--特殊移民;第五优先类--创造就业机会投资签证。

接下来我们主要谈下第三优先类--专业人士丶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职业移民的第三优先类给所有能在美国找到雇主的外国人提供了移民美国的机会。通过受雇获得绿卡须符合如下三个基本条件:

1丶你须有一位美国的雇主为你提供工作,并愿意担保你,为你申请劳工许可证;2丶你须有合适的教育和工作经验为背景来从事为你提供的这份工作;3丶没有合适的美国公民愿意或能够从事此项工作。

2.2 移民美国的申请资格 1丶年龄:任何一个国家吸收新的移民都要把申请人的年龄列为考虑是否吸收您为新移民的因素之一。但是美国移民根据您的职位不同把年龄也适当的放宽到50岁左右。

2丶工作经验:像澳大利亚,新西兰这样的移民国家一般都需要至少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美国移民对工作经验的要求也比较宽松。只要您受过两年以上的专业培训就可以申请。

3丶语言:现在的移民国家中都需要英语成绩,如果没有英语成绩,移民申请很难进行,但美国这类移民对语言基本没什么要求。这点对于中国人来讲,是很占优势的。

4丶学历:虽然任何一个国家的移民都有学历的要求,但美国的EB3移民对学历的最低要求是高中或同等学历即可。这样对于那些有技术,但苦于没有高学历的人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办理周期:平均24--36个月。

3.3 如何申请美国EB3移民 1丶获得美国雇主的雇用

作为第一优先职业类第一小类的具充筛别能力者和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类免。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即需雇主确认该项雇用。如果申请人已在美国境内,支持其申请职业移民的雇主可以是已经为之工作的雇主,也可以是其他雇主。

2丶向美国劳工部申请劳工证

劳工证的全称是“外国人工作证明”,是劳工部给移民部门的一种证明,证实如果该申请人在美国永久性工作并不会因此夺走美国工人的工作机会。

劳工证又分为临时劳工证和永久性劳工证。一般所说劳工证是指永久性劳工证。其他和劳工证相似的有“健康机构证明”和“劳工情况申请表”,这几种均是雇主向劳工部的申请或报告。永久性劳工证。通称劳工证,是雇主打算支持其雇员申请职业移民而事先向劳工部提出的一种申请。

临时劳工证。是雇主在向移民部门提出雇用持H-2B非移民签证的临时性技术或非技术工人时,按规定须事先向劳工部申请的临时劳工证。这种临时劳工证的申请只同非移民签证有关,和职业移民申请无关。

健康机构证明。又通称“劳工缺乏证明”,仅仅指健康机构,如医院丶诊所等,向移民部门提出雇用持H-1A注册护士非移民工作签证时,必须首先向劳工部申报的一个程序,涉及的也只是非移民签证。

劳工情况申请表。是雇主在向移民部门提出雇用持H-1B专业人员非移民工作签证时,向劳工部申请的一个程序,涉及的也只是非移民签证,和职业移民申请无关。

3丶正式向移民部门提出移民申请

如果劳工证获得批准,雇主则可向移民部门提出职业移民的申请。移民局批准与否是最终决定,比劳工证的获准更重要,但从实践上看,劳工证的获准可能超过移民局的批准,因为在通常,请况下,移民局对已获劳工部批准的中请案都予以批准。

如果申请人属于职业移民类别中免除劳工证申请,或者是劳工部规定的劳工证豁免职业,雇主即无须申请劳工证,直接向移民部门申请。申请应直接向移民部门的地区服务中心提出。当申请寄出后,如果被受理,雇主会收到连同收据的受理通知。

4、境外申请签证或境内调整身份

当雇主的职业移民申请获准后,申请人即可申请签证或申请调整身份,但无论是申请职业移民签证,还是申请调整身份,申请人都须核实自己所属类别的配额有无名额,如果尚无名额,则需等到有名额时方可申请签证或调整身份,不过职业移民的大多数类别一般都有现成名额,或者截期不用等候很久。移民签证申请或调整身份,是职业移民的最后一步,.也即把职业移民从申请变为现实的一步,如果说劳工证和雇主的申请,重点是审核工作提供及雇主和申请人的资格,那最后一个程序即是对申请人的资格及背景的确认,如果一切符合要求,移民签证或移民身份即会获得批准。

4.4 美国职业技术移民所需文件

1、申请表格;

2、普通类别的证明材料;

3、特殊类别的证明材料。(一)申请表格

(1)I-140表,即“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表”;

(2)ETA-750表,即“外国人工作证明申请表”(如果属于劳工部划分的A类职业中的申请人需填写此表),也就是说,只有职业移民类别中的第一优先职业类(优先工作人员)无须向移民部门填报此表,其余均需填报此表。(3)申请费。

(二)普通类别的证明材料

普通类别指需要首先申请劳工证的所有类别。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获得劳工部批准的劳工证。向移民部门申请时,需要提交该表(即劳工证)的正本。

学历证明。必须提交在劳工申请表中所述之申请人的证明。这些材料包括毕业证书,成绩单、学位证书等。如果申请人在美国以外所受的教育,则最好能够提交经过文凭评估的证明。工作经历证明,雇主应提交在劳工证申请表中所述之申请人的工作经历或经验证明。这些村料主要包括:申请人原雇主的信函或经公证的证明丶或提交其原有的工资税单或同事工友等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本人或其他人出具的丶证明申请入具有某种必需的专业知识或技术的叙述性证明。申请人获得雇用的证明。证明包括雇用合同,其中应阐明申请人的工作职务丶职责丶报酬等。如果雇用已经发生,则应提交个人工资税单等。但第一优先职业类中的第一小类及第二优先类别中“国家利益豁免”类可免除事先获雇用的要求。

雇主支付薪资能力的证明。不少被移民局拒绝的申请,其主要原因之一即在于提出申请的雇主公司太小,被认为没有足够的收入来支付规定的薪资,为证明支付薪资能力,雇主需提交最近两年的公司税单,包括利润,工资税等等,还有资产平衡表丶损益表丶银行对帐单丶银行存款证明等,以说明雇主的财务状况。如果是新公司,则不必要求两年的税单。没有税单的公益性公司则需提交报表,当然,证明付资能力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讲,公司越小,要求提供的证明则越多;公司越大,要求提供的证明则越少;如果是国际着名的大公司,则根本无需提交任何证明。

部门

5.5 美国职业移民申请流程 1丶获得美国雇主的雇用;2丶向美国劳工部申请劳工证;3丶正式向移民部门提出移民申请;4丶向大使馆提出签证申请;5丶获得移民签证。

第三篇:劳工合同

劳工合同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工人):

甲乙双双经友好协商并遵循中俄两国相关法律法规达成雇佣协议:

一. 甲方权利

1.对在工作中恶意违规,不服从基本安全生产规定或惯例条例,并屡教不改者可与劳务信息提供方协商之后解除用工合同。

2.甲方有权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地点和时间,合理带薪延长工作时间。

3.甲方有权在工作过程中按照规章制度对工人进行严格管理。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按量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关服务。

二. 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为所招之工人提供两年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工作性质:瓦工钢筋工

工作时间:每天10个小时早8:00-8:30 早餐1:00-2:00午饭6:30晚饭每周保证1天休息时间加班时间按工资的比例结算

伙食标准:人均每天每人伙食标准是4美金

住宿条件:8人/每间:简易房工地房和半成品房提供当地所需基本设施

(有暖气洗浴)

服装:配备2套换季工作服及无限量供应防寒手套每人配备安全帽和安全带

工资待遇:每年工资最低5500--6000美金每三个月-半年浮动工资一次根据表现另付奖金月结工资(每月3号或5号支付)可以国内/国外2种支付方式

管理条件 : 全封闭式跟踪管理每工地配备翻译

2.甲方须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对待员工,不得进行打骂,污辱等虐待之行为.3.甲方须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量发放工人工资,不得拖欠。

4.合同期限内甲方保证乙方的生命安全,并义务签定意外事故保险合同。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根据(乙方)其技术水平支付相应薪水。

2.乙方有权利向甲方要求定时外出购物。

3.乙方有权利向信息提供方,投诉甲方待遇不公之行为并有权利要求得到合理的妥善处理。乙方义务

1.乙方保证其自身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相应标准的工作种类,不得有欺骗行为,若有隐瞒之行为后果自负。

2.合同期限内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作操作程序,不得醺酒滋事。

3.听从工作安排,服从工作需要。

第四篇:退休金算法

2018煤矿退休年龄是多少岁,煤矿工人们来了解一下吧,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18煤矿退休年龄,欢迎大家阅读!

目前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煤矿十大特殊工种:(可提前退休)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

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特殊工种退休金计算方法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1997年12月 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1、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被保险人,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综合性补贴、过渡性养老金四部分组成:(1)、基础养老金: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3)、综合性补贴:125元;(4)、过渡性养老金:

a=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b=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 c=职工97年底前缴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a×b×c×1% 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的计算方公式: n=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m=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92n/92m+93n/93m+94n/94m+……………+退休上一年n/退休上一年m)/企业和职工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煤矿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政策及办理流程(参考):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的条件)

(一)工种必须按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同行业之间的特殊工种不能互相比照。

(二)必须是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三)职工档案内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有原始记录。

(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料的认定

(一)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以职工档案为审批资料,以职工档案的原始记载审核认定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岗位、从事工种等。

(二)职工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记载资料不全,或达不到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职工档案中没有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通过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

(四)对于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其他行业相同的工种,如果原行业主管部、委下发文件时,经国家原劳动部同意,已明确规定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可比照执行;否则,不得比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

(五)对从事特殊工种基层干部的界定,仅限于工作条件与职工相同且跟班作业的班组长。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

(一)凡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每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名称、具体从业期限及能证明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

(二)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工种岗位、具体从业期限及原始资料结合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并对要求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年龄、工种、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

(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于每月20前将当月公示无异议的提前退休的名册及个人档案、个人补充的辅助材料报送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四)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每月审批一次,从审批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县人社局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市局审批的次月10日前将个人档案退还给原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并简要说明不符合的理由。

(六)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应在十日内将审批情况及不符合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延伸阅读:

关于煤矿工人是否延迟退休,目前网上流传很多版本,但是目前人社部还没给出具体方案,所以暂时还是按照目前国家规定的来。

现在网传《人社部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时间表》是假的,不要信谣传!

相信国家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的时候,一定会考虑煤矿工人提前退休的问题,如果你有什么担心的,可以在页面底部留言,给煤矿工人退休是否延迟给个建议。

第五篇:教师退休金

教师的收入 教师收入由:基本工资、教龄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等构成。1.基本工资:教师按照教师资格定:小学教师2000元,初中教师2300元,高中教师2500元,大专教师2800元,大学教师3000元。(随国民经济增长)2.教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教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教师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教的思想,有利于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师队伍的稳定。

3.课时工资:课时补贴按照实际上课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教师多代课,特别是年轻教师精力充沛,他们多代课,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学期和学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学期学年评,不终身制。每个老师积极努力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代课,更要激励上好课。5.特优津贴:全体教师公认的特别优秀教师,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主要是对那些在教育教学工作在有特殊研究成果,并得到很好的推广,对一所学校或一个地区的教育有一定的影响作用的教育及教学方法,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确定等级,或者说是以国家及省级、地市、县确定不同的标准,使那些有才华的教师得到应有的报酬,真正起到激励作用。

6.山区补贴: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教师,另外给与补贴,应该是工资30%。正如国家干部下乡补贴,越偏僻地区,补贴越高,不终身制,离开就没有。另据悉,关于退休金,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论企事业,还是公务员,退休金一律平等。此规定三年内完成。

2014年将全面施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知行客繁星

| 2013-12-27 中小学, 人才, 头条, 教师, 知行, 职称制度改革 24摘要:12月26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表示,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鼓励高学历高素质人才进入中小学教育领域,人社部在2014年将全面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正式施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届时中小学教师在职称等级上将分为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五个等级,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此外还辅以相对应的评价标准和办法。

12月26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表示,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鼓励高学历高素质人才进入中小学教育领域,人社部在2014年将全面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正式施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届时中小学教师在职称等级上将分为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五个等级,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此外还辅以相对应的评价标准和办法。改革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明年人社部将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在26日的工作会议上,尹蔚民表示,2014年将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启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据了解,我国从2009年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2011年起试点范围开始扩大。这项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在职称等级上,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评价标准和办法。鼓励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指出,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举措。

“预计2013年全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将达到13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1%左右。”尹蔚民说:“我们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首位,全力推动落实国务院新出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基本实现了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的目标。”

2013年,全国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了创纪录的699万人。尹蔚民说,除了上述措施,人社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服务。“初步确定,明年城镇新增就业要达到10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尹蔚民说,2014年,将制定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当然,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出台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解决“双轨制”“待遇差”

“在社会保障方面,我们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双轨制”"待遇差”问题。”尹蔚民说。

具体来说,人社部门将继续深化养老保险(放心保)顶层设计研究,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同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推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

“2014年,我们将整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尹蔚民说:“制定实施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促进参保人员在城乡之间顺畅转移。”他透露,截至目前,已有15个省份先行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达到81元。

人社部已制定了参保人员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衔接的办法,并已征求社会意见,人社部正在根据征求到的意见修改和完善这个办法,将尽快发布实施。据悉,目前15省份先行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工资人事制度

“2014年,我们将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优化工资结构,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尹蔚民说:“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评价和调整机制。”

他透露,2013年人社部门进行了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试调查。各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兑现到位,绩效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研究拟定了中央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开展了中央义务教育学校和中央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

同时,全国共有27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7%;有17个地区制定了工资指导线,基准线普遍在14%左右。此外,企业薪酬试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2014年,我们还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建立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尹蔚民说:“在县以下机关全面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解决基层公务员待遇偏低、晋升空间有限的问题。”

改善农村教师待遇等方面下大力气

十八大新闻中心举办网络访谈活动,主题为“中国的教育公平”,邀请教育部部长、党组书记袁贵仁,山东大学党委书记李守信,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希望小学校长周标亮,甘肃省嘉峪关酒钢三中教师闫桂珍与网友交流。十八大新闻中心网站、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进行现场直播。

有网友表示,目前优秀教师的短缺是制约农村教育发展的瓶颈,他们关心如何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对此,周标亮说,这是我目前碰到的最大的难题。我想应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加大投入,提高农村教师的待遇,改善住房、教学环境。待遇除比城镇老师高外,在职称的聘任上也可倾斜一些,让农村教师感到有自豪感和作为农村教师的价值。

二、加强对农村教师的培训。我们县这方面做得有实效。通过“城乡”学校结对子,互帮互助,共同提高。每一学期都在县城展示结对子学校骨干教师教学活动。天长日久,潜移默化的作用,无形中农村教师的整体素质都会有所提高。

三、制定相关的激励制度,让优秀的农村教师得到一定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补充说,我国有1205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其中农村教师占80%。针对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薄弱点,我们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进展顺利、成效显著。

一是完善补充机制,让农村教师下得去。在部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共招收6.3万名学生,毕业生中的92%到中西部中小学任教。实施了特岗计划,招聘30万名毕业生,其中80%留在当地从教,给农村教育带来了新的活力。

二是改善地位待遇,让农村教师留得住。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向农村地区倾斜。实施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改善农村教师居住条件。最近,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施工资倾斜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加大表彰奖励力度。

三是提高业务水平,让农村教师教得好。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帮助350万名农村教师提升素质。各省也都面向农村教师开展大规模培训。把好“入口关”,积极推进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落实向农村学校倾斜的政策,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职业发展通道。

今后,将在改善农村教师待遇、加强培养培训、推动城乡教师流动等方面下大力气,努力把农村教师素质和农村教育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劳工退休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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