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残疾军人证件的换发、补发和变更
残疾军人证件的换发、补发和变更
残疾军人证件的换发、补发和变更
一、残疾证件的换发、补发
申请条件:残疾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的,其中遗失的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6个月后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①个人书面申请,说明换发、补发证件原因(残疾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②因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和损毁换证的,证件一并上交。因证件遗失补发证件的,同时提供发表遗失声明的报纸;③原残疾档案;④户口簿及身份证;⑤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换发、补发残疾证件的书面申请;证件遗失的,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原证件作废,6个月后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②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变更)报批表》,连同4张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登报声明、原残疾档案,上报市级民政部门。③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变更)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④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符合条件的,为申请人重新办理证件,并逐级发还申请人。
二、残疾证件的变更
申请条件:残疾性质、残疾等级、残疾人员证书编号发生变化。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个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证件原因,证件一并上交;②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变更残疾证件的书面申请。②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变更)报批表》,连同残疾证件及残疾档案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残疾证件中其他栏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在残疾证件变更栏内填写需变更内容,并加盖印章。③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变更)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④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证件变更栏内填写需变更内容,加盖印章,并逐级发给申请人。
个人申请
第二篇:护照延期换发补发变更申请表
条码
护照延期换发补发变更申请表
接待员签名受理日期年月日
说明:
(1)此表请用蓝黑色或碳素墨水填写,字迹要求工整;
(2)办理此表时请交照片(一张两寸浅蓝色彩背景的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3)护照加注、护照换发、变更签注的需要相应的证明;
(4)护照延期的在护照到期前六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提前办理延期的需要提供证明;
(5)证件丢失补办的需要提交:
A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C申明遗失作废的报纸B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原件 D境外丢失的需要相关证明及旅行证
第三篇:因私出国护照申请,换发,补发和变更相关事项)
(一)须出示单位意见人员
下列人员办理护照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加注须出示单位意见:
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办理护照首次、换发、补发、加注的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二)护照首次申请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签发五年期护照,十六周岁以上(含)的签发十年期护照。
您准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要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请您携带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供户口卡,户口簿需复印首页和本人资料页,有变更项目的需复印变更页)、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市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或分(县)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户口簿与身份证项目不一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迁京落户的人员须提供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定居国外人员需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国外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
1、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或淡蓝色背景)一张;
2、北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在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需出示军官证和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出国(境)任务审查批件及复印件。
6、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及复印件,并提交能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7、被收养儿童办理护照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核原件、收复印件;(2)被收养儿童的户口簿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收养者的护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4)《弃婴公证书》、《领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
按照《证件申请回执单》上的取证日期,携带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和取证回执单,交付200元证件费即可领取护照。
(三)护照换发申请
依据《护照法》规定,202_年1月1日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202_年1月1日后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换发新护照:(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2、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迁入北京前,已在外地办理过护照的人员,护照尚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户口迁入北京后,符合护照换发条件的,可以换发北京签发的护照。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经与原签发地公安机关核查有关情况后方可签发新护照。
4、持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护照的人员,护照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如需换发,户籍在本市的申请人,除按照本市居民首次申领护照所提交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的,申请人须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6、普通护照失效,按护照失效重新申领办理,同时需在新护照上加注曾持照信息。
7、换发护照申请受理后,原护照当即剪角作废退还本人。
(四)护照补发申请
因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补发护照。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应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2、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应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应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由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普通护照申请补发的,须与原签发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核查情况后方可办理。
(五)护照变更加注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1、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2、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3、需在新护照上加注曾持照信息。
办理护照变更加注的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第四篇:因私出国护照申请,换发,补发和变更相关事项)
(一)须出示单位意见人员
下列人员办理护照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加注须出示单位意见:
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办理护照首次、换发、补发、加注的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二)护照首次申请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签发五年期护照,十六周岁以上(含)的签发十年期护照。
您准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要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请您携带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供户口卡,户口簿需复印首页和本人资料页,有变更项目的需复印变更页)、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市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或分(县)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户口簿与身份证项目不一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迁京落户的人员须提供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定居国外人员需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国外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
1、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或淡蓝色背景)一张;
2、北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在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需出示军官证和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出国(境)任务审查批件及复印件。
6、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及复印件,并提交能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7、被收养儿童办理护照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被收养儿童的户口簿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收养者的护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弃婴公证书》、《领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
按照《证件申请回执单》上的取证日期,携带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和取证回执单,交付200元证件费即可领取护照。
(三)护照换发申请
依据《护照法》规定,202_年1月1日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可以
继续使用。202_年1月1日后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换发新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
明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2、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
件及复印件。
3、户口迁入北京前,已在外地办理过护照的人员,护照尚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户口迁入北京后,符合护照换发条件的,可以换发北京
签发的护照。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要提交
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经与原签发地公安机关核查有关情况后方可
签发新护照。
4、持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护照的人员,护照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
用。如需换发,户籍在本市的申请人,除按照本市居民首次申领护照
所提交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的,申请人须提交原普
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
件。
6、普通护照失效,按护照失效重新申领办理,同时需在新护照上加注
曾持照信息。
7、换发护照申请受理后,原护照当即剪角作废退还本人。
(四)护照补发申请
因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补发护照。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应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2、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应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应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由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普通护照申请补发的,须与原签发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核查情况后方可办理。
(五)护照变更加注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1、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2、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3、需在新护照上加注曾持照信息。
办理护照变更加注的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第五篇:港澳同胞回乡证换发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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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同胞回乡证换发和补发
1、原持港澳同胞回乡证的港澳居民,凭港澳同胞回乡证、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向受理机关申请换发新的通行证。领取新的通行证时,交回原持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
2、通行证失效后,持证人凭失效的通行证、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向受理机关申请换发新的通行证。领取新的通行证时,交回原失效的通行证。
3、通行证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持证人凭损坏的通行证、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向受理机关申请换发新的通行证。领取新的通行证时,交回原持用的通行证。
4、在内地遗失通行证的,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凭报失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赴港澳证件。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后,给通行证遗失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通行证遗失人持该入出境通行证回港澳地区后,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件遗失登记表》(以下称遗失登记表)和申请表,凭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向通行证受理机关申请补发新的通行证。
5、在港澳地区遗失通行证的,向通行证受理机关报失,填写遗失登记表和申请表,凭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向通行证受理机关申请补发新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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