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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安全驾驶管理规定
编辑:夜色温柔 识别码:20-85608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1 12:26: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厂内机动车安全驾驶管理规定

广州捷士多铝合金有限公司

厂内机动车 安全驾驶管理规定

号:GAST-ES-21 版

本:1.0版

受 控 号:______ 编

制:______ 审

核:______ 批

准:______ 生效日期:______ GAST-ES-21 厂内机动车安全驾驶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减少因车辆管理、操作与维护保养不善而引起的 伤亡事故,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厂内机动车驾驶、维护、保养 3定义:

厂内机动车(以下简称机动车)是指限于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作业及行驶的 机动车辆,包括(叉车、装载车、牵引车)4职责:

4.1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驾驶员考取或定期审核机动车驾驶证、以及车辆驾驶特种补贴发放。

4.2制造、选料课系负责机动车的使用调度和点检及驾驶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和上岗证资格认定。

4.3技术课负责机动车的维修、保养,指定保全员负责监督委外维修过程,提供安全合格的设备和工具。

4.4驾驶员按公司、政府相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后负责机动车安全驾驶和日常点检。

5管理要求: 5.1资质要求

5.1.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国家规定的驾驶资格证后方能上岗,必须按车辆驾驶要求规范操作,对违者按情节严重程度做出相应惩罚。

5.1.2不准在公司内开展对无证人员的机动车辆教学活动(指定培训机构除外),违者双方按违纪处理。5.2 驾驶员驾驶前检查要求

5.2.1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倒后镜是否完好;叉车的叉子是否弯曲、损坏及是否有裂纹。

5.2.2检查燃料系统所有管道、接头是否有泄漏,检查燃料油、发动机油、齿轮油、波箱油、液压油及水箱水位、电池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或标准线添加后方可使用。

5.3 驾驶规定

5.3.1凡使用机动车,一定要用机动车专用锁匙,启动后不允许拨出车匙,更不能用其它非本机动车锁匙启动车辆,避免损坏车锁。GAST-ES-21 厂内机动车安全驾驶管理规定

5.3.2启动机动车时,每次启动不得超过5秒钟,再次启动应隔10~15秒以上,若连续三次启动不成功时应及时通知保全维修。

5.3.3机动车需按规定方向行驶,出入门口应减速并停车左右指呼确认。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5.3.4机动车启动时,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其它车辆、行人或障碍物;转弯时要看倒后镜及观察左右侧的情况,要亮指示灯,不可急转弯和斜坡转弯;倒车时应先看倒后镜及回头观察情况。

5.3.5车辆与道路边缘应保持一定距离,以保安全。叉车载有物料,在下斜坡时,应倒车行驶并控制好车速。上下斜坡时应慢速行驶,下斜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5.3.6遵守公司车间内≤5km/h、厂区道路≤8km/h限速规定。

5.3.7驾驶机动车,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故障时需及时报修。

5.3.8运输途中停车时,一定要把手刹拉起并挂空档熄火后才能下车离开。

5.3.9行车时,不能用来搭人,或进行其它与机动车作业无关的工作。5.3.10不得在危险品区域内擅自接驳蓄电池电路,以免产生火花。5.4叉车作业特殊规定

5.4.1装运的货物超1.5米高度时需后退行驶,铝锭不能双层搬运。

5.4.2行驶时货叉应距地面20-30cm,在行进中不允许升高或降低货物,搬运货物货叉需叉到位。

5.4.3出入门口或装卸货物时应注意构筑物的高度和宽度,不得盲目驶入或驶出。

5.4.4叉起货物时,货叉要先仰后提升,下降时,应先下降后倾斜。

5.4.5利用叉车升空工作时,一定要站稳在深度超1米的空箱内方可工作,不准直接站立在货叉上作业。上升高度超2米需佩带安全带。

5.4.6不能运送松散的货物以免翻倒,运送前应将其固定牢固。

5.4.7不准用货叉直接搬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5.4.8停车时,不要将货叉悬空。禁止叉物悬空时司机离开叉车。

5.4.9无论有无装货,货叉下方禁止有人通行和停留。

5.4.10卸下的货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指定地点,货物或叉车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5.5牵引车作业特殊规定

5.5.1 牵引货物不能超过四箱,不能超长超载行驶。5.5.2不能在斜坡停车,不能倒车行驶牵引货物。5.5.3及时充电,充电时需打开电池盖,及时补充电解液。5.6装载机作业特殊规定 GAST-ES-21 厂内机动车安全驾驶管理规定

5.6.1及时清理轮胎缝隙中的杂物,作业时保持地面干净,防止行驶途中轮胎压铝块飞溅伤人。

5.6.2装卸材料时作业区域内严禁有人作业。

5.7停放要求

5.7.1作业完毕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叉车货叉和装载料斗平放地面,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整理清洁;

5.7.2停放后将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刹。5.7.3取下车钥匙,放置在指定位置。

5.8保养规定

5.8.1注意保养工作,驾车前检查遇有刹车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时通知保全维修处理。

5.8.2在正常工作中,如发现机动车有异常声音或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保全进行检修,驾驶员不得私自拆修。

5.8.3每周最少清洗1次,保持前档玻璃干净整洁,并将空气滤清器芯吹干净。各部位所需的油、水、电池补充液加足。每月打1次黄油。

6驾驶员积分管理: 6.1考核方式

6.1.1公司对每位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实行上岗证管理,由部门组织并需有安委会成员参与的上岗证资格认定。

6.1.2每个上岗证以12积分为总分,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次年1月1日重新计算。

6.1.3安委会成员拥有对驾驶员扣分资格,全体员工均可以监督举报和提供证据。6.1.4安全主任/副主任对驾驶员积分账目管理和扣分具体操作。

6.1.5扣分需通知到当事人,并填写《驾驶员扣分通知书》,记录人和当事人签名后提交安全主任保管。6.2扣分标准

6.2.1饮酒驾驶扣12分; 6.2.2造成人员伤亡扣12分;

6.2.3因个人原因造成事故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扣3分,3000∽8000元扣6分,8000以上扣12分;

6.2.4发生事故隐瞒不及时汇报扣12分;

6.2.5因驾驶原因造成重大隐患扣6分,一般隐患扣3分; 6.2.6一般超速(≤30%)扣1分,严重超速(≥30%)扣3分; GAST-ES-21 厂内机动车安全驾驶管理规定

6.2.7路口无停车确认扣2分; 6.2.8下车不熄火,不拔钥匙扣1分; 6.2.9倒退行驶不确认后方扣1分;

6.2.10叉车超高货物不倒退行驶,装载货物下坡不倒退行驶扣1分; 6.2.11机动车表面油漆刮花≤4cm²扣1分,≥4cm²扣3分

6.2.11违反其它(叉车、牵引车、装载机)作业要领书规定每项扣1分,违反多项累计扣分; 6.3惩罚标准

6.3.1被扣分者拒绝在《驾驶员扣分通知书》签名,经部长以上确认事实后再扣分并追加记书面警告1次。

6.3.2在记分周期内被扣12分,停发特种作业补贴,取消厂内机动车驾驶证,交由安委会组织进行理论和实操考核合格后方可重发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恢复特种作业补贴发放。

附表: 3驾驶员扣分通知书

第二篇:厂内机动车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管理规定3篇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含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职责

2.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2.2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固定资产管理。

2.3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的厂内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对厂内机动车辆的要求

3.1.1

各类机动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1.2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3.1.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1.4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3.1.5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3.1.6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3.1.7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3.1.8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使中不得出现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使,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1.9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3.1.10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3.1.11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上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3.1.12

车辆与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3.1.13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3.1.14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1.15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3.1.16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3.1.17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1.18

车辆的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1.19

车辆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灵敏、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3.1.20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3.1.21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3.1.22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的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3.1.23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3.1.24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3.1.25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3.1.26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3.1.27

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3.1.28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3.1.29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刷水器。

3.1.30

燃油箱及燃袖管路应坚固,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31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警示标志。

3.1.32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1.33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1.34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3.2

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3.2.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3.2.2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维修,以保证其正常的技术状态。

3.2.3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2.4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a)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b)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c)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d)车辆事故记录。

3.2.5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建立车辆档案。经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3.2.6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3.2.7

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2.8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3.2.9

各有关部门在外包厂内运输过程时,应通过签定合同、协议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对供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安全技术检验

3.3.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3.2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3.3

受检部门如对车辆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3.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厂内机动车辆各项管理规定的现象时,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形成文件和记录

4.1

《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4.2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3

《车辆事故记录》

4.4

《使用维护修理记录》

厂内机动车管理规定2

一、目的为加强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防止厂内机动车辆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施工作业及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

本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指定,本规定适用于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

三、术语

3.1、厂内机动车辆(企业内机动车辆)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含施工现场)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

3.2、厂内机动车辆范围:汽车、叉车、电瓶牵引车、装载车、小翻斗、拖拉机等车辆。

四、厂内机动车辆的本质安全要求

4.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4.2、常亮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4.3、车辆均匀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4.4、车辆驾是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

4.5、未经制造厂批准,不得进行任何设计上的修改,也不的附加任何物体,以免影响车辆的能力和作业安全。

五、管理职责

5.1、拥有厂内机动车辆的部门

1)

负责各部门的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事宜。

2)

按照“人机匹配”原则,合理配备驾驶人员。

3)

对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教育,并对作业情况进行检查;

5.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含外单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

1)

合法取得操作证、持证上岗、以备检查。

2)

及时填写车辆运行记录;

3)

发生事故,保护现场,立即报告。

4)

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的培训、复审;

六、处罚

公司各部门及外单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遵守所驾驶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对于违章者,依照公司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安全部

____-8-29

厂内机动车管理规定3

一、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二、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等。

四、自觉接受各级质监部门对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五、在用、新增或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及时到所在地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检验机构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六、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质检总局统一设计、监制。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设区质监安全监察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七、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质监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八、每年对在用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定期检验。

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自行检查,如有异常,应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使用。

九、厂内机动车辆司机应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制定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经常深入现场,查看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状况。

6、组织厂内机动车辆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组织做好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厂内机动车辆技术档案。

8、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1、认真执行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速、超长、超高、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3、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5、认真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同时保证车辆完好。

6、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位、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7、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才能上岗。

第三篇: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

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

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___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___%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___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___%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___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___%;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___%。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___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

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___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___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___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___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___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___年。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___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___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___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___%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___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___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___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___%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

具体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

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___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___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篇:厂内机动车驾驶安全技术要求

厂内机动车驾驶安全技术要求

(1)机动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其他道路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实际工作中控制在30公里/小时。

(2)机动车辆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限速规定见下表。

限速地点、路段及情况

最高行驶速度(公里/小时)15公里

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没有警告标志处、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暴等危险货物时10公里.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道口;恶劣天气能见度30米内时5公里.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磅、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3公里.(3)恶劣天气能见度在五米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米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4)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

(5)机动车辆行驶平交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提前减速。

②通过铁路道口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遇道口发出停车信号时,应停车在距钢轨五米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③通过铁路道口时,如机动车辆驾驶员在距道口10米处能看到100米以外的火车,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如不能看到100米以外的火车,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④机车、车辆占用一部分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⑤货车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并尽量避免通过铁路道口,如必须铁路道口时,在通行前应派人作好监护。

⑥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铁路道口时,乘车人员、驾驶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采取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尽快离开道口。

⑦在一定时间内,机动车辆频繁通过铁路道口时,应由用车单位派人看守。

(6)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两米以内行驶。

(7)机动车同向行驶时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状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8)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不得逆向停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9)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

①加油站、公司行政楼外场地和消防栓20米以内的地段。

②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转弯处、危险地段、地磅和厂房、仓

库、以内的地段。

③纵坡大于5%的路段。

④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20米以内。

(10)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驾驶一侧指挥。

(11)机动车在平交道口、危险地段不准倒车或调头。

(12)机动车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冰雪路上行驶时,轮胎上应装有防滑链。

②缓慢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③同向行驶车辆,两车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0米以上。(13)翻斗车在各处卸料后,必须先把车厢放下后,才可以行驶。

车辆进入各工点,必须注意周边的障碍物、及上方的线、管道、进入车间特别注意和行车的安全有效距离。(14)严禁各车辆严重超载,要适可而止。

(15)

在用起重设备装卸车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在时检查修理车辆.(16)

严禁洒后上岗.

第五篇:厂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

江阴长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厂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叉车

1)叉车要由取得驾驶叉车许可证的人员驾驶,作业时要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要遵守交通规则。

2)开车前,检查叉车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装卸系统、前后大灯、方向指示器、警报装置、车轮等有无异常。出现异常,必须排除后方可作业;

3)进行检查维修时,在司机座上挂标志牌;

4)禁止非司机搭乘,禁止有人进入叉车载运货物的下方;

5)作业时,在货物前停车,确认货物及货盘位置,装货后,将货叉升至距地面5cm~10cm的高度,确认装载的货物无异常。

6)松散的货物事先用带子等固定好,当货物松散、不正或不稳,需要调整时,必须停车调整。

7)对超过允许载重、货物不稳和偏心载荷等问题的纠正,要将货物降至地面后进行;

8)堆货太高影响视线时,应倒行。

9)遵守厂内的限速规定,倒车时要降速,转弯时注意外侧方向。

10)卸货时,边确认卸货位置,边缓慢卸货,直到货叉安全地从货盘上抽出。

11)司机确认在驾驶台能看到指挥人员,司机要按指挥人员的信号操作;因检修而需货叉下降时,为防止货叉突然落下,应使用安全支柱。

12)不用时,车应停在安全平地,货叉落地,立柱前倾,关发动机、刹车等。

(二)电动叉车

1)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电动叉车和机动叉车司机均属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允许驾驶,严禁无证开车;

3)出车前检查各部机件是否正常,特别是操纵系统、音响信号、灯光、刹车机构一定要完好可靠;

4)厂区和生活区的行驶速度不准超过10km/h,下坡要减速,厂房内部,出入大门和倒车速度不准超过3km/h;

5)严禁超负荷使用。装运货物必须安全可靠,其高度不准超过离地面2m以上,宽度不得超过车厢两侧外廓各200mm,伸出车后的长度不得超过500mm,严禁工件拖拉在地行驶;

6)有下列情况叉车严禁搭人:

a)进入厂房内;

b)装易燃易爆品和有毒有害物品;

c)满载货物的重车;

d)货物高度超过车底1m以上时;

e)无可靠扶手。

7)下列场所叉车不得驶入:

a)离机床、管道或其他设备的距离小于0.5m处;

b)不能保证安全的场所;

c)易燃易爆场所;

d)道路恶劣和照明不足之处。

8)运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时,应严格遵守机动车辆通用安全规程的要求。

9)有可靠扶手的最多搭人不超过二人(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搭人)。

10)严禁开离厂区和生活区。私自开离者,一旦在外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11)行驶中必须精力集中,做到礼貌行车,坚持中速行车,坚决反对开英雄车、斗气车。

12)电动叉车每天用完后,要及时充电,充电严格按照有关操作程序进行。

厂内机动车安全驾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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