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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推荐五篇]
编辑:独影花开 识别码:20-74113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0 09:28: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

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计划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取得 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利用 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六章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制度,确保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和按需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承租或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机构为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采取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原则)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统一管理、统一规划。

(二)有序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等,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三)满足真实需求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真实需求,科学合理地选址,确保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要。

(四)前瞻性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着眼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长远发展,在满足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的同时,适度开展中远期保障性住房土地的储备。

(五)统筹协调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纳入全市土地储备计划,与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统筹协调一致。凡纯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地块,由市住房保障办负责储备;既有保障性又有经营性用途2 的地块,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储备。

第五条(储备范围)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闲置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当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单位提供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且目前已经空闲或处于低效利用的工矿、仓储、住宅等用地,参与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具体鼓励措施和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另行制定。

第六条(职责分工)

市住房保障办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专门机构,是本市政府储备保障性住房土地的主体,负责统一开展本市市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可委托市道路扩建办或各区土地开发中心等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征收、收回、收购和部分前期开发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住房保障办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开展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开发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国土房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各负 3 其责,互相配合,依法加快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保证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计划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的管理)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储备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全市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依据全市土地储备的统一计划,由市住房保障办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储备计划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根据本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等,定期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汇总至全市土地储备规划,经市国土资源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期限分为近期(近三年,含三年)和远期(三年以后)两个阶段,其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规模、功能结构、空间分布、实施时序等。

第九条(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以及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汇总至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资源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年度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规模、前期开发规模、供应规模、4 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规模等内容,确定年度新增储备保障性住房项目名单,制定实施计划的具体步骤和措施。

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计划中所列项目视为完成项目立项,不需再单独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条(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程序)

市住房保障办应于每年下半年启动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调研、编制工作。具体编制程序如下:

(一)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尚未成立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负责,下同)应当按照市住房保障办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拟定本区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市住房保障办;

(二)市住房保障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全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状况,对各区上报的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模和具体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三)市住房保障办拟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征求市国土房管、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汇总至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联席会议审议,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调整)

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要,确需补充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调整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市住房保障办应当于每年年中拟定调整方案,汇总至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取得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储备项目的提出)

市住房保障办及区住房保障办可根据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的需要,提出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的项目和范围。

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前期手续)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按照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依法分别向市国土房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用地选址、用地预审、地质灾害评估、确定规划条件、用地报批等审批手续。

具体项目用地属于利用已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市住房保障办可直接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在申请领取规划条件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纳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中的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征收的,由市住房保障办提出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办依法组织实施补偿安置,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

根据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住房保障办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在办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第十五条(行使优先购买权)

市住房保障办可以代表政府在土地市场上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根据土地交易情况日常监控,对于协议转让案件中凡是协议价格低于市场评估价30%以上的交易个案,向市住房保障办发出优先购买建议;

(二)市住房保障办根据交易标的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将意见回复市、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三)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市住房保障办支付交易费用和税费,在办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将交易标的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

(四)市住房保障办将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的有关情况向市国土房管、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

纳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中的项目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市住房保障办依法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等手续,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

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登记)

纳入储备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市住房保障办可以依法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政府征收、收回、收购国有土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进行补偿的,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可以采取货币、实物、社保和留地等多种补偿方式和安置途径,以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

实物补偿安置是指将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商业等配套物业,按市场价折合具体的物业面积补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条(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

对纳入储备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市住房保障办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以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主要包括土地平整、排水、供电、供水、通讯(含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煤气(或天然气)、热力、市政设施、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和环卫设施的建设等。

第二十一条(前期开发的具体组织)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需要进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的,由市住房保障办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单位实施。

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市住房保障办可将部分前期开发任务作为开发具体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招标条件,由地块中标方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前期开发完成后的处理)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和管理。

根据实际需要,市住房保障办可以委托各区土地开发中心、街道办事处及社会企业等单位负责具体保护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

对于符合开发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抓紧实施开发建设。但对于一些纳入中、远储备,待条件成熟后才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储备用地,在土地未供应前,市住房保障办可将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土地临时利用所得收益全部归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纳入财政管理。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确需延长临时使用期限的,须依法办理延期手续,且不得影响保障性住房土地的供应。

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土地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

为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市住房保障办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规划、土地报批、拆迁、前期开发建设、资金等审批手续的依据。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优先保证落实农转用指标和占用耕地指标。

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供应)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划拨供应给市住房保障办;属于引入社会力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市住房保障办组织项目法人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建设,土地划拨供应给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市住房保障办可以附带征地拆迁遗留问题进行项目法人招标,中标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善地块相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后,再办理土地划拨使用手续,实施开发建设。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加强对中标单位在征地拆迁过程的监管,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章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住房保障办根据国家规定用于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征收保障性住房土地以及前期开发整理和保护管理等所需要的资金,即储备土地的综合开发费用。

第二十七条(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的计划管理)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计划,经市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住房保障办在不突破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可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状况和项目进展情况统筹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八条(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计划的调整)

市住房保障办需对当年保障性住房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根据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投资的实施情况拟定调整储备规划方案和调整年度储备计划方案,报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由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和商业银行贷款方式解决。其中:廉租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垫支或市住房保障办直接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方式解决。

第三十条(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属于财政资金的,由市财政根据批准后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拨付市住房保障办;属于商业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直接拨付市住房保障办。

第三十一条(资金的用途)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下列用途:

(一)用于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涉及补偿、收购等费用(含支付补偿费用和相关税费);

(二)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前期开发费用;

(三)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的临时利用、管理等其他费用;

(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的还贷)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财政垫支或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储备土地的综合开发费用,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的构成之一,按以下方式进行归垫或还贷:

(一)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住房销售后,将储备土地综合开发费用的部分用于归垫财政和银行还贷。

(二)属于引入社会力量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办理土地划拨使用手续前,向开发企业收取储备土地综合开发费用,用于归垫财政和银行还贷。

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决算)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开发建设资金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结束后,市住房保障办应当编制项目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对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罚则)

任何单位及个人擅自侵占或破坏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及其地上附属设施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追究相关赔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县级市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

从化、增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篇:关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

关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计划完成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合理调配土地资源,保证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长效供应,市住房保障办草拟了〘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字〔2007〕2号,简称“惠民66条”)提出了加快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到2010年基本解决全市9200户双特困户和8.46万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工作要求。2008年8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字〔2008〕9号,简称“惠民补充17条”)进一步明确,2008年至2012年新开工建设不少于建筑面积463万平方米的政府保障性住房,在2012年底前基本解决2008年全市登记在册的77177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11月28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2008〕47号)再次提出,要加快政府 1

保障性住房建设,两年内建设政府保障性住房约408万平方米,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我市必须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才能进一步加大我市保障性住房土地的供应,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

二、《办法》的特点和优点

〘办法〙的特点是把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与其他土地的储备分离出来,突出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的重要性,明确市住房保障办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专门机构,是市政府储备保障性住房土地的主体,负责统一开展本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工作。其主要优点如下:

(一)有利于强化责任,明确分工。

今后,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从计划、立项、选址到征地拆迁等一系列工作,全部由市住房保障办统筹负责,从而减少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过程中的协调环节,增强工作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

(二)有利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的开展。

2008年10月12日,党的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的要求,通过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来缩小强制

2征地的范围,是今后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也就是说,今后公益性的用地可以继续由国家征收,而经营性的用地,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尚未对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但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用地归类为公益性建设用地已有明确的共识,我市顺应国家新的土地征收政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将保障性住房用地与经营性用地的储备工作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分别负责,将有利于公益性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征地工作的推进。

(三)有利于按需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市住房保障办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工作,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需求,现通过创新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合理科学选址,在储备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和按需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最大限度满足低收入家庭对居住区域的需要,符合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加快落实和完善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的精神。

(四)有利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长效供应。

为完成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任务,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保障性住房建设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根据中央、省、市的工作要求,今后将进一步扩大

3住房保障的范围,从而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需求会越来越大。由市住房保障办专职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储备,通过完善土地储备和供应机制,可确保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长效供应。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与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相衔接的问题。

〘办法〙提出了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与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统筹协调一致的工作原则,明确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储备计划和投资计划纳入全市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管理,使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与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相衔接。

(二)关于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主体的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的规定,市住房保障办符合作为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机构的条件。

(三)关于多渠道储备保障性住房土地的问题。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法〙明确可以采取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储备保障性住房土地。其中,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这一特点,〘办法〙提出,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4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提供历史上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目前已经空闲或处于低效利用的工矿、仓储、住宅等用地,参与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拓宽了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的渠道,符合国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先储备闲臵、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土地管理政策。

(四)关于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的问题。

为尽可能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计划中所列项目即完成项目立项,不需再单独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为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并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市住房保障办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规划、土地报批、拆迁、前期开发建设、资金等审批手续的依据。

四、《办法》的法律定位

〘广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目前仍在编制中,尚未正式出台,鉴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与〘广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没有原则上的冲突,并且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刻不容缓,建议先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

第三篇: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

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日常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的居住行为,提升小区服务水平,创造文明、卫生、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内住户的居住安全、环境卫生和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包括在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小区内居住的住户。

第三条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小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服务中心依规对小区住户的具体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也可以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承担调查取证工作,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在小区内出现以下违规

行为时,依照本办法进行扣分:

(一)轻微违规行为,共12项,每项每次扣3分 1.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2.在公众地方随地吐痰、便溺。

3.携带的动物及禽畜随处便溺,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4.制造噪音滋扰,影响他人生活作息。

5.未经允许,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6在公共场所焚烧纸钱、元宝、柴火或燃点香烛、鞭炮。7.未经允许,占用小区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8.擅自接用公共消防水源。

9.在天台、平台搭棚种花、种菜,围蔽占用公共地方。10.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11.占用梯间平台、天台等公共地方堆放垃圾、杂物、废旧物品等。

12.乱摆、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单车、残疾车等车辆,阻碍消防通道。

(二)较严重违规行为,共6项,每项每次扣5分 1.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2.未经允许,擅自在房屋周围搭建防盗网。

3.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4.存放、铺设超房屋负荷物品。

5.损坏污水管导致污水渗漏,影响他人生活或公共环境卫生。

6.聚众赌博。

(三)严重违规行为,共5项,每项每次扣7分 1.不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及房屋维修工作。

2.故意损坏或盗窃小区内公、私财物。

3.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以及经济租赁住房租户无正当理由欠缴房屋租金3个月以下的。

4.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以及经济租赁住房租户无正当理由空置房屋3个月以下的。

5.高空抛掷可造成危险或人身伤害的物件。

(四)非常严重违规行为,共6项,每项每次扣20分,1.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2.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租住住房3个月以上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经济适用住房6个月以上的。

6.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功能及使用性质的。

第六条 轻微违规行为项目为预先警告才扣分的项目,较严重、严重及非常严重违规行为项目为即时扣分项目。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首次出现轻微违规行为,经调查取证核实后,小区管理服务中心向违规住户发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劝告书》,劝导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不即时扣分。如住户拒不改正或再次违规的,将依照本办法扣分。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出现较严重、严重或非常严重违规行为,经调查取证核实后,小区管理服务中心将即时记录在案,即时扣分。

小区管理服务中心向因违规而被扣分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及其成年家庭成员发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通知书》,告知并督促其他家庭成员协助违规成员纠正不良行为,培养良好的保障性住房小区行为规范。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如在两年内累计被扣分数达到20分,承租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以及经济租赁住房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依原租赁合同终止与租户的房屋租赁关系;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依原购买合同约定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收回房屋。住户须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交出房屋。要求住户

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退回房价款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第八条 对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在2年内被扣满20分而被收回房屋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家庭,1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因违反非常严重违规行为而被收回房屋的,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被收回房屋的家庭,如有需要,可向市住房保障办申请租住临时中转房屋,在临时中转房屋住满1年后,按规定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再行申请。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依照本办法被扣的分数,由发生违规行为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所扣分数不因住户家庭成员变化、户主变更等情况而注销。有效期内,住户因故调整房屋的,其记录在原租住房屋的分数将同时转移到调整后的房屋。有效期满后,住户家庭所扣分数未达到20分的,所扣分数自动核销。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同时出现多项违规行为时,对其中分数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并责令立即纠正其违规行为,如不纠正,对不纠正的项目进行追加扣分。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所扣分数累计达15分或有效期内累计扣分达到3次,小区管理服务中心向该住户家庭发出警告信,列出该户家庭及其成员的违规行为及所扣分数,并严厉提醒该住户家庭累计更多分数带来的后果。

第十二条 小区管理服务中心每季度定期在小区广告

栏或咨询中心公布小区内各住户的扣分情况及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应当积极配合小区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人员或受委托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取证和处理工作。违规住户违抗或不配合取证和处理等工作的,情节轻微的,加倍扣分;侮辱、殴打调查取证人员,或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挠调查取证工作,情节严重的,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退回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交还房屋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可根据房屋合同约定条款要求收回房屋;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坚持拒绝交还房屋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清退。

第十五条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实施本办法取得良好成效的小区、集体以及家庭(个人)分别给予奖励:

(一)每两年评选一次保障性住房文明小区,由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给予5000元奖励,专款用于举办小区文体、公益活动等。

(二)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向两年内未被扣分的楼宇住户集体颁发奖状,并给予该楼宇住户集体1000元奖励。

(三)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向两年内未被扣分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颁发保障性住房小区文明居住荣誉证书,并在小区内张榜公告。

(四)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主动协助小区管理服务中心维护小区文明、卫生、安全,协助开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积极投诉和举报违规行为且投诉、举报事项属实的个人或家庭,给予50~200元不等的奖励。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对小区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的处理如有不满,可以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诉。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核实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所作的扣分处理,仅代表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违规行为的处理,不代替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对违规行为相关责任的追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四篇:保障性住房

同志们:

刚才,爱国副市长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责任状,并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我完全同意。下面,就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全面或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住房保障工作任务,我再强调四点意见:

一、要切实增强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安居才能乐业。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奋力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多次强调要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2011年要“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抓紧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运营、退出等管理制度,提高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保证符合条件的家庭受益”。今年,中央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安排建设资金552 亿元,比去年增加了152个亿,全省安排38万套,无论是建设规模、资金投入还是考核问责,都体现出中央和省前所未有的力度和决心。对我市来讲,当前的形势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就是时间紧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为什么说时间紧迫。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是国家在民生方面的一个重要战略举措,已不仅仅是一项经济任务,更是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对做好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作出重要指示。3月2日,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状,并要求在4月15日前,所有项目完成土地手续和前期准备工作,8月底前全部开工。今天,市政府明确了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和市保障性住房安居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定决心,全力以赴,确保全面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

为什么说任务艰巨。住房是民生之要。近年来,虽然我们通过发展保障性住房、改造棚户区,在“十一五”期间解决了3.2万多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但是全市目前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距离省政府的要求、距离老百姓的期盼还相差很远,很多困难群众还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好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既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也是政府职责所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这项顺民意、解民忧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实抓好。

为什么说责任重大。中央特别强调要把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十二五”时期的一项标志性工程和约束性指标。省委、省政府也把居住条件上水平,作为城镇面貌三年上水平的主要目标之一,对各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年初下达的责任目标纳入对各市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实行住房保障工作“一票否决”,对完不成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的地方进行责任追究,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给予奖励。对此,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勇于担当,毫不懈怠,全力推进,确保向省委、省政府和全市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答卷。

二、要确保全面或超额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按照中央要求,“十二五”末,我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要达到20%以上。省政府下达我市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任务总计是26443户,同时提出“力争超额20%完成”的工作目标,今天,我们已将目标任务分解到了县区和部门,应该说,工作目标已经非常明确,下一步关键是抓落实。

一是要以严格的时限要求抢抓工程进度。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对保障房项目一律实行绿色通道、限时办结。要按照时限要求,抢抓进度,力争提前,绝不能拖全省后腿。要围绕责任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项目到位,建设用地到位,建设资金到位。二是要以创建省级示范工程为标准保证建设质量。要着力打造占地不多配套全、面积不大质量优、租金不贵服务好的高品质保障性住房。一方面,要提升规划设计水平,优化项目设计,科学谋划项目布局,控制套型面积,确保户型合理、功能全、配套齐;另一方面,要强化项目管理。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实行全程质量监管。要严格竣工验收,重点把好配套建设和工程质量关,努力创建省级的示范工程。

三是要以规范化运行确保分配公平。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研究,做好顶层设计,从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方面制定一整套政策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要切实把廉租房、公租房、棚改房等公共资源分配好、管理好,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以机制规范行为,以制度堵塞漏洞,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三、要用创新的办法有效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关键问题

今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较去年有大幅度的增长,意味着完成今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我们必须要拿出更大的决心,更加富有成效的举措,努力破解制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瓶颈问题。

一是要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保障机制。要严格土地供应时序,优先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要强制执行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今后所有的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保障房的配建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廉租房、公租房各5%),必须在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要加强使用监管,严禁改变保障房用地的土地用途,以划拨方式取地的,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土地变性,并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从严处理;要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在每年第四季度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尽早落实到具体地块,争取提前开工。

二是要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办法。要用足用好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对中央的专项资金和省政府专项奖励和省级示范工程奖励资金,市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要通力配合,项目建设单位要抓紧完善项目建设手续,确保争取到位。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以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资本金注入、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提高保障房项目吸引力,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要合理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目前按不低于市场租金的70%掌握,以缩短开发企业资金回笼周期。保障房项目一律实行绿色通道,限时办结。

三是要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管理和运行方式。要做好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特别是要针对集中建设的小区,认真做好房屋和公用设施的保养及维护,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让群众住得舒心、安心。要结合实际,科学预测我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总量,统筹安排未来几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产业发展规划、城镇化进程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同步、良性互动。

四、要努力形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强大合力

第一,要坚持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要完善组织机构建设,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分工、协调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要坚持督查制度,跟踪问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市安居办要发挥协调、指导、督导检查作用,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旬报告、月通报、季调度、半年小结、年底验收的工作制度,要抓紧完善考核办法,完善督导约谈制度。年末对各县区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行考核。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区,取消其各类评先资格,有关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第三,要坚持舆论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要求,增强各方面推进工作的自觉性。及时宣传好的典型、好的做法,及时分析社情,加强舆论引导,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志们,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希望大家要以时不我待的干劲、事争一流的标准、真抓实干的作风,出色地完成中央和省交给我们的建设任务,为推进城镇面貌三年上水平、加快国际旅游城市建设、让更多的群众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五篇:保障性住房

保障房,安广厦

――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综述

(中国经济导报网转载)

保障房建设作为当前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数据显示,截至10月底,全国开工建设保障房超过1000万套,比原计划提前1个月完成目标任务。

硬任务完成,欢喜之余,既要“抬头拉车”,又要“低头看路”。“十二五”开局之年将尽,在此时点,再次梳理保障房建设的意义,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很有必要。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在解决温饱之后如何进一步实现百姓安居,已成为当政者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民生课题。保障房建设不仅能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满足“衣食住行”的基本需求,而且还肩负着缓解房地产市场供求矛盾、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重要使命,对于调节收入分配、遏制投机性财富转移,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经济平稳运行发挥重要作用。

多方融资,破解土地难题

在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过程中,资金和土地始终是难点所在,也是各地工作的着力之处。一个“钱”,一个“地”,值得深入分析。

9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

财政部的消息显示,今年以来,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1030亿元,加上执行中追加395亿元以及通过使用以前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280亿元,大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前已全部下达。从中长期看,“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需求将维持在较高水平。

按照住建部的估算,今年建设1000万套保障房共需资金规模接近1.4万亿元。官方数据显示,今年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要投入的4000多亿元资金中,已有90%到位,好于历年的水平。但金融机构、公司等社会机构的投入仍然不足,并可能成为制约保障房建设的最大“短板”。

与此同时,房地产调控带来的土地财政缩水也将给地方政府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因此,创新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是加快保障房建设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的当务之急。

为解决公租房投融资难题,上海采取多种渠道,拓宽资金渠道。一是由政府财政出资,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提供资本金和贷款贴息;二是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三是利用保险资金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提供融资。太平洋保险公司会同其他保险机构,以十年期债权投资计划的方式,向上海市地产集团提供融资40亿元,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利率按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下浮约12%执行,按年调整。

河北安排38.7亿元资金提高省级资金补助标准,以各地开工套数为基数,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分配。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和地区加大土地政策支持,提高审批效率,坚持民生优先,把宝贵的资源用在刀刃上,优先用在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上。

国土资源部门积极配合保障房建设,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指标,优先供应并及时下达。各地通过采取强化配建制度、计划单列并优先安排等积极措施,提高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时效。

上海、广西、陕西等地明确了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广州市建立了“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住房保障土地储备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充分发挥区县政

府在土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江苏、安徽、海南等省建立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

1000万套的目标虽已基本实现,但有不少的保障房项目却仅仅是“挖坑待建”,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存在着保障房建设资金被挪用、被侵占等违规乱象。表面上看,是保障房工程仍难以从资金缺口大和建设用地紧的“泥潭”中自拔,实则保障房的“被挖坑”折射出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消极应付的态度。

从地方列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清单可见,真正需要地方财政“贴钱”的项目仅占1/3左右,而棚户区改造住房、经适房等带有商业开发性质的项目占了大头。另外,各大中城市的城区规模急速膨胀,年均城建用地动辄数千亩,地方政府坐地收钱,而保障房建设用地却一再捉襟见肘。

究其根源,在于保障房建设的顶层制度设计中,缺乏一套针对地方政府行之有效的考核监督与激励机制,而地方政府现仍被“唯GDP”的短视政绩观所左右。

紧抓质量,确保公平分配

一方面要如期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另一方面要确保分配公平、运营顺畅,解决这个问题,有关地区和部门想出不少好办法,但仍面临一些难题。

提升进度与数量的同时,如何保障质量?住建部副部长郭允冲就指出,目前住建系统质量安全水平总体受控,但质量安全形势仍比较严峻。

最近几年,屡有问题保障房被曝光:海口海甸溪北岸最大的回迁安置小区之一的水岸听涛小区,93户住宅出现渗水;内蒙古包头市最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民馨家园”500多户住宅遭遇墙皮鼓包脱落;北京大兴区明悦湾保障房项目被查出结构混凝土未达到设计要求,6栋楼被勒令拆除重建„„

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房短期内利润回报不显著,有的开发商为短期利润便在建设中偷工减料、压低成本,直接导致保障房出现质量问题。“问题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对保障房质量的认识高度和重视程度。”一位地方官员直言不讳。

因此,推进保障房“加速快跑”,当务之急是要从政绩考核、财税体制改革和发展方式转变等入手,建立和实施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还需切实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分配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把确保质量和公平分配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生命线,建设质量优良、分配阳光的工程,使之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调查发现,各地在保障房分配准入、公示、管理、退出等四大环节都面临难题,分配机制建设步伐缓慢。公正、公平地切分“蛋糕”,不仅关系千家万户“住有所居”梦想的实现,更考验政府的公信力及社会管理能力。

由此,坚持增加投入与创新机制并重,从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方面制定一整套制度,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分配公平公正,方能使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真正受益。

科学规划,引导合理布局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未来5年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完成,将使我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20%左右。不过,也有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文件出的不少,但有些零敲碎打。”“3600万套建设目标是否可以调整?”„„如何通过编制好“十二

五”住房保障规划,回应上述问题?

2010年6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做好“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

此前,《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文件密集出台,而各地“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则与上述文件密不可分。

通知中明确提出,“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重点和基本目标是: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努力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技术支撑体系。

与“十一五”住房规划强调总量调控、鼓励梯级消费相比,“十二五”住房规划纲要全力围绕提高住房保障水平进行,并提出“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加快完善符合国情的住房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逐步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

在此基础上,各地“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纷纷出炉,以期未来城镇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能得到进一步的改善,保障房政策进一步惠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安徽省的城镇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该省将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173.55万套(户),公租房的建设任务量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中,仅次于棚户区改造房,成为“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点建设内容。

天津市编制了2008~2012年住房保障五年发展规划、“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空间布局、土地供应、建设要求等。规划期内,天津将新建保障性住房5205万平方米,达各类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半。“科学规划布局”是天津市住房规划编制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

有专家指出,在实践中,保障房的运营管理、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尚不完善,对建成后的公有住房管理,在制度、原则、程序、人员、资金保障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制度安排。另外,保障房建设任务区域分配结构不合理,也值得关注。目前,保障房建设西部地区约占44%,东部地区占30%,中部占25.7%。西部地区保障面大、保障任务重,但是其财力偿还能力弱。即便中央政府给西部的倾斜相对比较大,也远远不够。

调控不松,优化住房体系

应该看到,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背后,是我国住房体系的优化进程。如何构建符合国情的住房政策,形成保障房、商品房多层次的住房供应模式,针对不同的收入群体提供多渠道、多层次的选择,是需要长久思考的问题。

今年以来,在持续发力的调控政策下,我国房地产市场发生了新的变化:交易量萎缩,土地流拍增多,居高不下的房价开始松动。总体来看,目前房地产调控已取得积极成效,正朝着预期方向发展。

在房地产调控成效初显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调控正处在关键时期,成果仍不稳固。12月9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这体现了中央的坚定决心,意味着此轮房地产调控政策一定要达到预期、明显的效果。”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王晋斌说。

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一方面要继续坚持调控挤压泡沫,通过调控改善住房市场的供求关系,从而进一步促使房价调整到合理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快保障房建设。这次会议还强调,要扎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已表示,明年新开工的保障房项目虽然不会有今年1000万套这么多,但也要比去年的590万套有大幅度的增长。值得思考的是,事实上,房地产调控不是最终目的。在坚持房地产调控的同时,还应着手建立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的长效机制,建立商品房和保障房双轨制度,以多元的供给满足多元的需求。人们有理由期待,“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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