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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20-85610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1 12:32: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辽宁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辽宁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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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1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2_]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3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2_]88号),进一步做好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规范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与学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辽宁省境内凡经正式批准设立的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各类大中专院校、民办教育机构、企业培训单位、科技培训中心、农村职教中心(上述单位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后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第三条

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惠办”)是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宏观管理部门。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是经省、市普惠办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资质认定,承担普惠制就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普惠制就业培训是公益事业,是国家职业教育的重要组织部分。第四条

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技能型人才。坚持为社会效益第一、培训质量第一的原则,自觉接受各级普惠办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省普惠办负责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普惠办负责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宏观管理工作,包括本地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布局调整、培训专业(工种)设置、对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普惠制就业培训、接受学员的培训申请和鉴定申请。

第六条 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要组织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七条 举办实施普惠制就业培训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由市普惠办负责资质认定,并报省普惠办备案。

第八条 申请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合法程序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

3、具有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它与普惠制就业培训相关知识教育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

4、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培训机构所在地区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学员学习的需要。

5、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

6、具有一定的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较高。第九条 申请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学校法人、主管部门(私人举办的、没有挂靠主管部门的,注明为私人;私人举办的、有挂靠主管部门的,注明为私人挂靠,并写明挂靠的主管部门全称;股份制学校应注明所有股东名称)、总体概况、办学指导思想和目的、培养目标、开设专业(工种)、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内部管理体制等;

2、职业培训机构的法人、联系方式;

3、职业培训机构成立时审批原件的复印件;

4、所开设专业的师资情况;

5、教学、生产实习场地和设备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联合办学协议的复印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培训合同等;

7、填报《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资质认定表》

第十条 资质认定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其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决定。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机关对已认定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职业培训机构,发给统一印制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资质证书》和牌匾,并登录辽宁就业培训网。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省级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在市普惠办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市普惠办以书面材料形式统一申报,省普惠办进行资质认定。除所需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市普惠办的报告、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上一年度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情况等。第十三条 省普惠办组建由14个市68所技工学校组成的冶金行业、焊接专业、数控机床操作、金杯、模具专业、机械加工专业、电工电子专业、仪器仪表专业、交通运输工程、煤炭行业等10个技工培训集团;以15所高级技工学校70所高等职业院校为依托,建设85个省级高等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 以75所技工学校、120所中等职业学校和54所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为依托,建设249所省级中等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

第十四条 省普惠办对已认定为技工培训集团和省级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职业学校予以挂牌。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大中专院校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组织所属培训中心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第三章 招生 第十六条

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招生实行市场运作和行政推动的工作模式。鼓励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积极与劳动力市场保持密切联系,鼓励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合同,实行“定单式”培训。市普惠办应当组织有培训需求的人员到开设相应专业(工种)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特别是组织有二产业专业培训需求的人员到技工培训集团参加培训。

需要跨市进行培训的,由省普惠办负责协调。

第十七条 普惠制就业培训招生对象是:辽宁省城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后进城务工农民。

第十八条 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在所在市普惠办的组织下积极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招投标工作。按照所在市的普惠制就业培训计划,根据省、市普惠办认定的专业(工种)拟定培训计划,参与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竞标。

第十九条 普惠制就业培训招投标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普惠办要给中标单位发放年度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书,并签订普惠制就业培训协议。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承担协议中的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时,对受培训人员实行免费培训。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要根据所在市的统一要求,提出本单位招生计划,包括培训专业(工种)、招生对象及对招生对象的素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普惠制就业培训计划和中标培训单位的招生计划要在新闻媒体、辽宁就业培训网、各级劳动力市场、社区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省级以上示范学校和省级以上重点学校,每校每年应完成普惠制就业培训1000人以上。

第二十三条 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开设的培训专业(工种)要本着实际、实效的原则,以城市用工量较大的餐饮、保健、建筑、机械制造、家政服务等行业的岗位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要以培养初级工为重点,适当培养中级工和高级工。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普惠制就业培训教学管理工作是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普惠办要大力加强普惠制就业培训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学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行政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学计划管理是以培训期为单位制定的教学工作总体规划,包括理论教学和生产实习教学两部分。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要严格执行省、市普惠办所制订的相关专业(工种)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省、市普惠办没有制订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的相关专业(工种),由开展培训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制订,报市普惠办审核后执行。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要根据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制订以班为单位的教学进程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和大纲进行授课,并突出授课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针对接受普惠制就业培训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授课方式。要严格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并统一使用省普惠办认定的职业培训教材。严格普惠制就业培训相关专业(工种)的培训时间,按照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普惠制就业培训课时标准的通知》(辽劳社发[202_]95号)规定,保证相关专业(工种)、等级的培训时间。

第二十七条 教学行政管理是具体实施教学计划的管理,对各项教学活动进行合理的组织、指挥和调度。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要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分工、清晰责任,实施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质量检查、考核制度、教学日志管理制度、教学档案管理制度、生产实习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完善理论教学过程管理和生产实习教学过程管理。理论教学过程要认真遵循备课、授课、成绩考核与评定等环节;生产实习教学过程管理要认真遵循组织教学、讲课、操作示范、巡回指导、结束指导等环节,认真填写生产实习教学日志,按照教学计划保证生产实习教学课时。加强校外生产实习教学管理,要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轮换实习岗位。加强生产实习教学安全制度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度,防止出现事故。

第二十九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要对教学过程中的备课、授课、生产实习、考核受培训人员成绩等环节要制定明确的质量标准,重点对教案、课堂教学质量和生产实习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十条 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要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要热心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兼)职教师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条件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理论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所授课专业(工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鼓励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加强既能理论授课、又能进行生产实习教学的“一体化”教师的建设,扩大“一体化”教师所占比例。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应制订师资培训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第三十一条 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要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员花名册》、《学员个人情况表》、学籍、教务、考务等业务档案。严格执行学员的考勤制度,并认真填写学员考勤表,保证学员出勤率应不低于90%。

第三十二条 学员结业考试(考核)试题由市普惠办确定,由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结业证书》。要求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鉴定,通过相应专业(工种)鉴定考试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应积极参加各种教研和竞赛活动,自觉接受省、市、县(区)普惠办的教学质量检查。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开办期间,普惠办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培训情况。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2_]539号)规定管理普惠制就业培训经费。

第三十五条 普惠制就业培训的合格率须达到90%,培训后再就业率须达到60%,创业培训成功率须达到50%。

第三十六条 申请普惠制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程序:

1、培训合格率达到90%(含90%)以上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应向市、县普惠办提交普惠制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附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书、招生计划执行情况说明、《学员花名册》、《学员个人情况表》、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市、县普惠办接到申请后,应按照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书要求,对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实际培训人数、补贴标准、培训合格率等进行认真审核认定后,按补贴标准的70%核定培训补贴(内含教材费)。培训就业率达到60%(含60%)以上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同时要提供受培训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复印件(自谋职业的可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单,向市、县普惠办申请按补贴标准30%计算的奖励补贴,由市、县普惠办按规定予以核定。市财政部门对普惠办核定的补贴情况审核认定后,按规定足额及时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

2、对经市普惠办审定的普惠制培训计划的重点培训项目,可实行培训补贴预拨制。各级财政部门可于培训前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30%预拨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再按前款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所在地级市普惠办负责管理。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应自觉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学员的监督。第三十八条 省普惠办制订《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评估标准》,制订后另行颁布。第三十九条 市普惠办要对与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签订的培训协议内容执行情况、培训质量、就业率等进行严格的评估、审核。

第四十条 市普惠办每年要组织人员按照省普惠办制订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评估标准》对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进行检查,对当年未开展或不按规定开展培训工作、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培训后就业率低于60%、创业培训成功率低于50%的,取消其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资质。

第四十一条 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应每月按照市普惠办的要求填写统计报表,按照要求上报培训情况。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改变培训专业(工种)、级别,应报原资质认定机关批准。

第四十二条 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如不能及时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应由原资质认定机关取消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资质。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在培训中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劳动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四条 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违反财经纪律,未按规定使用普惠制就业培训补助资金,挪用普惠制就业培训补助资金的,将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撤消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资质,追缴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篇: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总结

普惠制就业培训按期完成上半年工作目标

年初以来,我市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在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认真总结三年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经验教训,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_]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_]6号)的精神,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调整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有效地开展了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截至6月末全市共组织普惠制就业培训25522人,完成省下达任务指标的55.48%。其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15976人,完成省下达任务目标的57.06%;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9546人,完成省下达任务目标的53.03%。对促进就业和提高就业的稳定性起到了推进作用。

主要采取的工作措施:

一是改进管理手段,提高培训质量。为进一步做好新一轮的培训工作,今年在普惠制就业培训管理手段上实现以下几点突破:一是在招投标方式上实现突破。改变过去集中宣讲的评审方式为评审人员依据竞标标准到培训机构实地考查,由外聘评委独立打分,增强透明度和社会监督力度,确保公开公正,促进培训学校在办学能力方面的不断提高。二是在指标分配上实现突破,改变过去按培训机构下达培训任务的做法为按专业需求情况下达培训指标,实行同一工种横向比较,增加竞争度。三是在机构选择上实现突破。实行先资格认定后末位淘汰的办法,对不取得资格的不允许参加竞标,对评比差的单位不下发指标。四是在市场化运作方面实现突破。重点鼓励订单培训,对取得订单的培训机构优先安排培训项目,对考核和评比过程中的先进培训机构优先安排培训项目。五是在支持我市重大项目发展方面实现突破。在指标分配上不受限制,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可随时调整和安排。

二是改进培训方法,实现重点项目与培训对接。“举全省之力支持本溪做强做大医药产业,把本溪建成全国领先、世界先进的医药产业基地”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为支持全市生物医药企业发展,我市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业企业与培训项目对接活动,目的就是通过技能培训为药业企业输送合格的技能人员,支持企业发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药业产业人才培训规划。根据企业需要指导我市的培训机构及时调整专业设置,以产业定专业,并召开了全市药业企业和培训机构的技能培训对接会,开展“订单式、委培式”培训。充分利用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开展药业企业免费的岗前短期培训,并打破指标限制,为药业企业定向培养技术人才。到目前已开展药业培训1000人。同时,根据桓仁两高两铁重大项目建设的需要,今年我们及时增设筑路和公路养护等新的培训项目,开展筑路和公路养护、混凝土搅拌等专业技能培训,全力配合和支持产业集群的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

三是改进培训思路,提升培训层次。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培训工作面临着挑战和机遇并存的形势,做好就业培训工作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要创新工作思路,具体地说,就是做好三个转变,一是由过去的简单技能培训向中高级技能培训转变,二是由普遍的面上的培训向为企业发展和产业集群服务的定向培训转变,三是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培训向返乡农民的培训转变。在今年的培训工作中,我们将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结业考核的重点,让劳动者熟练掌握一门技能,这既是求职者的要求也是用工者的需求,这样的一个转变是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的。同时,围绕我市药业基地建设,今年和以后一定时期内培训重点将向培养药业急需和紧缺人员倾斜。同时,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的培训力度,重点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在县、区开展了春季1000名农工培训行动,抓住农闲时机,对农民工开展种植、养殖、林业管护、选矿、矿山开采等方面的技能培训,上半年已组织培训6000余人,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工的就地安置工作,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全社会的就业压力。

四是改进培训模式,多种形式开展校企合作。上半年针对培训学校实训设备不足的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培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校企合作模式。一是倡导培训机构聘任公共实训基地中的优秀技师、工程师或者企业中高级技师为实训教师,让名师进课堂,指导学员实习,或者快速掌握一些绝技绝活,使广大劳动者快速成长为企业所需的技能人才;二是积极推广名师带徒。我们现在已建立全省首家技师工作站,一项重要的职能就是名师带徒,切实让一些高级技能能够流传下来;三是倡导学校教师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逐步培养双师型教师。通过学员进企业、技师进课堂和培养双师型教师等方式推进校企实质性合作。五是加强日常检查力度,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为保证培训质量,在日常工作中,市普惠办继续采取“五个到位”的方式,强化对全市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日常管理,严格监督检查。一是审批开班到位,严格按规定进行材料审核。二是日常检查到位,建立普惠制就业培训长效监督机制,把开班当天检查、日常跟踪巡查、电话随机抽查、多个部门联查等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三是结业考核到位,我市将普惠制就业培训结业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二考合一,严格监控培训合格率。四是就业审核到位,严格核查学员就业去向登记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名册、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名单等就业证明,同时结合实地考查、电话抽查等方式,核准查实就业率,为培训费拨付提供可靠依据。五是检查回访到位。建立半年和全年大检查制度,提出了“以自查为基础、以审查为重点、以抽查为依托、以复查为保证”的工作思路。检查采取了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培训效果有明显提高,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扣减培训补贴,对问题严重的培训机构取消培训资格。

存在问题:

一是基础工作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1、开班审批材料不符合要求,有的人员身份证不符,有的电话不对,有的教师不合格,有的培训时间安排不合理等;

2、联系电话问题严重,从全市回访的情况看,总的合格率刚刚达到60%,有12个单位培训合格率不足60%,有10余个单位未培训率达到1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30%,有一半以上的单位未接电话和错号到达30%以上,这直接影响培训机构乃至全市培训工作效果,同时也影响资金发放。

二是日常教学问题较多。从今年的日常检查情况看,问题仍然较多,1、个别单位仍然出现关门现象,在这里重申一下,以后通知检查推诿扯皮的一率按没人处理;

2、人员出勤率偏低,大多数培训机构的日常出勤率不足60%,个别单位开班人数不足90%;

3、教师教学不严肃,个别单位上课照本宣科,连教案都没有,有的单位教案是几年前的,导致教学质量严重低下,很多单位的结业考试合格率不足60%。

三是实习管理问题严重。很多培训机构以与企业联合办学为由,理论课结束后就马放南山,根本就没有组织实习,没有组织机构,没有指导教师,没有实习计划,今后实习教学组织不利的,一律停课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培训资格。

下步工作打算:

一要加快培训进度。下半年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要加快培训进度,培训审批时间确定为8月末,预期未完成报批的取消培训任务指标。原则要求全市培训在10月末结束。二要确保培训质量。下半年普惠制培训工作要狠抓培训日常管理,市普惠办要加大检查密度,县普惠办要切实负起日常管理的责任,各培训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同时鉴定中心也要加强考务工作的准备,对不具备考试条件的,要取消该场次考试,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停止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三要提高培训的有效性。坚持培训服务于就业的宗旨,加大订单培训力度,防止盲目培训,坚决取缔弄虚作假的挂名培训,真正使学员能学到一技之长,提高就业本领,促进就业工作。

第三篇:普惠制

普惠制(G.S.P)全称为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普遍的,即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所有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进口关税优惠待遇;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和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优惠。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是普惠制的三项原则。实施普惠制的目的,是通过给惠国对受惠国产品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待遇,使发展中的受惠国增加出口收益,促进工业化,加速国民经济增长。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决定,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以十年为一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71年7月到1981年6月,第二个阶段从1981年到1991年。每个阶段结束时,联合国贸发会议都要对普惠制进行全面审议,以确定下一阶段的实施方案。目前,普惠制正处于第三个阶段。

至今,世界上有31个给惠国实施17个给惠方案。它们是:欧盟十五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卢森堡、希腊、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芬兰、奥地利),它们实施一个统一的给惠方案。挪威、瑞士、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萨克斯坦、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和美国,计16个国家,分别实施各自的普惠制方案。

自普惠制实施以来,受惠国积极利用普惠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其中,亚洲的新加坡、香港、韩国和台湾利用得最好。这四个国家(地区)的经济都是在七十年代得到飞速发展的,而它们的经济起飞,与普惠制有密切的关系。它们在充分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加速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二、普惠制的给惠方案

普惠制给惠方案(GSP SCHEME),是各给惠国政府或国家集团为实施普惠制所制定的具体执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公布。各给惠方案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均包含六个基本要素,即: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家(或地区)名单和有效期。

⒈给惠产品范围(PRODUCT COVERAGE)

各给惠方案都列有给惠产品清单或排除产品清单。

对HS1-24章中的农产品,因各给惠国采取保护本国农产品的政策,给惠产品较少,往往列出给惠产品清单(也称肯定清单)。对HS25-97章的工业产品,因排除产品占少数,往往列出排除产品清单(也称否定清单)。

⒉关税削减幅度(TARIFF CUT DEPTH)

普惠制关税的减免,系指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再进行减免。普惠制关税削减幅度又称普惠制优惠幅度,是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的差额。大多数给惠国对进口的农产品实行减税,对工业产品实行免税或减税。欧盟 1995-1998普惠制方案规定,对进口的工业产品将逐步取消免税待遇。

⒊保护措施(PROTECTION MEASURES)

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者的利益,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都制定了保护措施。这些措施是实现普惠制的原则与目标的重大障碍。

⒋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见第三部分)

⒌受惠国家或地区名单(LIST OF BENEFICIARIES)

全世界的受惠国家和地区有160多个,如77国集团的成员国,中国,亚洲和美洲的绝大多数国家,非洲国家和东欧的一些国家,其中又区分出最不发达国家。各给惠国按其自身的政治态度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态选择受惠国。有些国家,例如白俄罗斯和保加利亚,它们既是给惠国,又是受惠国。

⒍有效期(DURATION)

各国的给惠方案的有效期一般为十年,期满时进行全面审议,再确定新的方案。此外,在十年有效期中,给惠国政府常以法令形式加以修改。有些给惠国的给惠方案有效期为一年或数年。

三、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对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备条件的规定,它是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好处,只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从发展中国家运出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定了详细的原产地规则。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如果仅在受惠国进行轻微的加工,或经受惠国转运,一般是没有资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

原产地规则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书面证明。

⒈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是各给惠国分别为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一是完全原产品,即全部使用本国的原材料、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二是含有进口成份的原产品,即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材料、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变的程度。此时,这种含进口成份的产品,应视为该受惠国的原产品。“实质性改变”是进口成份的产品取得原产品资格的必要条件。衡量“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加工标准,一个是百分比标准。

⑴加工标准(PROCESS CRITERION)

根据制成品中进口成份HS品目号的变化来确定进口成份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的标准,称为加工标准。一般地说,如果进口成份与其制成品的HS品目号不同,即认为进口成份的品目号发生了变化,进口成份达到了实质性改变;如果进口成份的品目号与制成品的品目号相同,则进口成份没有达到实质性改变。所谓品目号变化,是指HS四位数品目号中任何一位数字的变化。但是,品目号的改变,并不能完全准确反映出进口成份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因此,采用加工标准的国家又规定了某些附加的加工条件,作为这一普遍规则的例外,并汇编成《加工工序清单》,附于给惠方案之后。

加工清单由三个栏目(欧盟为四个栏目)组成:第一栏是HS章号或四位数品目号;第二栏是前述品目号相应的品名;第三栏(欧盟加工清单得第三何第四栏)是赋予前述产品原产地资格的加工条件。也就是说,加工清单第三栏列出的加工条件,是该产品取得原产品资格所必须符合的条件。没有列入加工清单产品,按品目号改变的标准衡量。

加工清单第三栏中有关加工条件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五种:

① 规定必须使用何种起始原料;

② 规定某种起始原料必须原产于出口受惠国;

③规定可使用或不可使用某品目号项下的原料;

④ 规定某些加工工序必须在出口受惠国内完成;

⑤ 规定补充的百分比要求。

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有1个,它们是:欧盟15个成员国、挪威、瑞士、日本。

⑵百分比标准(PERCENTAGE CRITERION)

根据进口成份(或本国成份)的价值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确定进口成份是否达到实质性改变的标准,称为百分比标准。采用百分比标准的国家有13个,它们是: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哈萨克斯坦、保加利亚和美国。这些国家的百分比规定各不相同。

加拿大规定:进口成份的价值不得超过包装完毕待运加拿大的产品出厂价的40%。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规定:产品的最后加工工序必须在该受惠国内进行;本国成份的价值不得小于产品出厂成本的50%。

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萨克斯坦、匈牙利、保加利亚规定:进口成份价值不得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美国规定:本国成份价值不得低于产品出厂价的35%。

⑶原产地累计(ORIGIN CUMULATION)

原产地累计的基本概念是:在确定受惠国产品原产地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生产、加工产品时所得的增值,可以视为受惠国的本国成份加以累计。原产地累计,可分为全球性原产地累计和区域性原产地累计。全球性原产地累计是指在实

施原产地累计时,把世界上所有的受惠国(地区)视为一个整体,产品中所含的任何一个受惠国(地区)的原材料或劳务的价值,都可视为出口受惠国的本国成份加以累计。区域性原产地累计,则是把若干个受惠国(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它们之间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可互相累计。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实行全球性原产地累计,这对我国产品享受这些国家的普惠制待遇十分有利,我们从其它受惠国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产品,向这些给惠国出口时,仍可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的待遇。其它给惠国实行区域性原产地累计,对我国不适用。

⑷给惠国成份(DONOR CONTENT)

一些给惠国规定,受惠国从该给惠国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产品后再出口到该给惠国时,这些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称为给惠国成份。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资格时,给惠国成份不作为进口成份,而作为该受惠国的本国成份计算。

实行给惠国成份的国家有:欧盟15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斯、捷克、斯洛伐克等。

在利用给惠国成份时,大多数给惠国不要求受惠国签证机关提供其它证明。但日本规定,当使用了从日本进口的成份时,签证机关还需要签发一份《从日本进口原料证书》,作为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的附件。另外,日本还规定,对部分皮革、人造革、玻璃纤维、鞋料、纺织品、旅行用品等,给惠国成份不适用(具体规定见日本给惠方案)。欧盟规定,当受惠商品采用给惠国成份时,FORM A证书第四栏应加注“EU CUMULATION”字样。在签发FORM A证书时,应参照欧盟成员国海关签发的欧洲一号流动证书(MOVEMENT CERTIFICATE EUR.1)。

⒉直接运输规则(DIRECT CONSIGNMENT)

直接运输规则的基本概念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但是,由于地理的原因或运输的需要,也允许货物经过产品原产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的领土,不管是否在过境地转换运输工具或暂存于仓库,其条件是:①货物一直处于过境地海关的监督之下;②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③除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必要处理外,未经任何再加工。

直运规则与产品原产地并无直接联系,但它是一个必要的技术手段,以确保运至进口给惠国的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产品,避免在运输途中可能进行的再加工或被调包。

加拿大政府于1982年4月正式通过一项对中国放松直运规则的享受普惠制待遇,但必须符合两项条件:①产品必须是中国原产,并持有中国签发的FORM A证书及海关发票,这些单证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②产品应从香港直接运至加拿大港口,送加方收货人。

经中国政府与欧盟委员会协商,中国出口至欧盟成员国的货物在香港转运时,香港中间商应持已签发的中国FORM A证书,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但已持有中国境内签发的提单的,可不受此约束。这一规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其它给惠国对中国出口经过香港转运或转口的商品,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从而使我国出口商品经港转运这一做法一直未获得可靠的法律依据。

⒊书面证明(DOCUMENTARY EVIDENCE)

受惠国凡是要求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都必须持有能证明其原产资格和符合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证明原产资格的文件就是原产地证明书。目前,绝大多数给惠国都接受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GSP FORM A)。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现已不要求提供FORM A证书。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的全称是:《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与证明联合)格式A》,英文为: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FORM A,它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产品享受普惠制关税减免待遇时必备的凭证。格式A证书相当于一种有价证券,因而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规定,仅证书的正本有效。证书正本必须印有绿色纽索底纹,以便于识别任何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的涂改或伪造,其规格为 297x210mm,与国际通用规格A4的文件相同。证书只能使用英文或法文填制。

格式A证书由受惠国的出口商填制并申报,受惠国签证机构审核、证明及签发。签证机构还负责对已签证书的事后查询工作,答复给惠国对已签证书的查询。签证机构必须是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其名称、地址、印模都要在给惠国注册登记,向联合国贸发会议秘书处备案。在我国,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是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唯一机构。

符合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则有在出口受惠国签发的直运提单、联运提单和过境地海关签发的证明,证明货物名称、卸货及装货日期、船名、启航日期及在过境地停留的情况。自1996年4月1日起实行的、由香港中检公司对经香港转运的中国出口货物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就是直运规则要求的证明之一。

第四篇:金州新区普惠制幼儿园管理办法(精选)

金州新区普惠制幼儿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公办幼儿园资源,推进幼儿园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居民提供更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制幼儿园”是指新建、回收回购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新区管委会投资新建的街道幼儿园。普惠制幼儿园实行统一标准、政府监管、财政补贴、社会化运营的管理运营模式,通过公开招标产生运营机构。新区管委会为幼儿园提供园舍,拨付运行补助。普惠制幼儿园支出通过托保费收入和运行补助解决。

第三条 新建和回收回购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相关事宜按《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意见》(大政办发【202_】144号)执行。

第四条 设立金州新区普惠制幼儿园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服务普惠制幼儿园的运营。

第二章 责任、权利、义务

第五条 新区教育文体局和发展中心作为普惠制幼儿 园的管理部门,新区教育文体局负责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加强资质管理,明确办园要求。发展中心负责普惠制幼儿园运营,对幼儿园全部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

第六条 新区财政局作为普惠制幼儿园资金保障监督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是按公办幼儿园同等标准编制运行补助等资金预算,经审核达标后给予生均运行补助20%的奖补;二是负责运行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三是国有资产办公室登记幼儿园园舍房屋产权。新区财政投资购买的设备产权归属发展中心,使用权归运营机构。

第七条 运营机构作为普惠制幼儿园的经营部门,其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是运营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拥有经营自主权;二是运营机构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及有关教育政策法规,达到与公办幼儿园同等标准的保教质量,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安全防护等相关制度;三是投资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包括教玩具、室外活动器材、桌椅、床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设备);四是对幼儿园园舍及设备进行维护维修,不得擅自处理幼儿园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或融资贷款;五是普惠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在教师培训、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教龄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政策一致,工资、福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等按合同约定执行;普惠制 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运行补助、贫困家庭补助等方面享受同等政策。

第三章 准入和退出

第八条 建立准入机制。按准入条件公开招标产生运营机构,与发展中心签订委托运营合同。运营机构第一个经营期(三年)审核完全达标并有意延长运营期者,可顺延一个经营期(三年)。

第九条 新区教育文体局对运营机构审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颁发《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

第十条 建立退出机制。运营机构退出,须提前三个月向发展中心提出申请,并由新区教育、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其亏营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后,依法依规解除合同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正常解除委托运营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运营方无力经营提出解除合同;

(三)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运营。

第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新区教育文体局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收回《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

(一)未经新区教育文体局审批,运营机构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擅自将幼儿园转租、转托给第三方运营的;

(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租借、转让、扩建、改建、损毁园舍或改变园舍用途的;

(四)无法保障园舍、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影响正常运转的;

(五)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

(六)无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八)年检不合格的;

(九)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碍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的;

(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的;

(十一)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第十三条 运营方退出运营并经新区教育文体局组织审计与清算后,剩余自购设备设施可自行处理;对不可移动设备设施、装修等财政均不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运营方退出时,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损毁、拆除园舍内设备设施。

第四章 幼儿园管理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园舍的维护保养、设备更新,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严格普惠制幼儿园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条件,实行持证上岗,合同管理。幼儿园依法自主招聘教职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普惠制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托保费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经新区物价部门核定后,报新区教育文体局备案。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新区发改、物价、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管办分离”幼儿园的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八条 普惠制幼儿园的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对以任何名义挪用幼儿园保教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新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制幼儿园的财务监督和指导,保证各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其他保育教育、卫生健康、安全等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条 新区教育体育局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普惠制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园务管理、安全卫生、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和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导。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食品卫生责任事故的,除解除合同、收回《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外,要及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普惠制原产地证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我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签证管理工作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负责;证书的签发和对出口产品申请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

对需要在香港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经给惠国确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香港负责办理签署工作。

第三条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给惠国法令公布并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受惠商品必须符合给惠国原产地规则。

第四条 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保证申请和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

授权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做到加强管理,认真签证,及时准确,维护信誉。

第二章申请、注册和考核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三)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四)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五)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

(六)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及拍卖等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

第六条 凡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五条

(六)项所列单位可酌情处理。

第七条 注册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取《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注册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将填制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FORM A)注册登记表》,呈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按规定提交审批机关的批件和营业执照。“三来一补”企业还应提交协议副本。申请单位使用的中英文对照的签证印章和手签人员姓名及手签笔迹都必须在注册时进行登记备案。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表格和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派员深入调查、经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对注册登记实行每两年复查一次。第八条为确保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注册登记过程中,应着重调查和考核下列内容:

(一)生产加工单位的性质、经营管理和设备等状况;

(二)生产出口商品的能力和加工工序情况;

(三)所用原料、零部件以及包装物料的来源及所占比例;

(四)完成检验和最后包装的情况;

(五)出口产品的包装,商标及唛头情况。

经过认真调查,应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管理情况、出口商品的受惠资格、申请单位是否能注册,做出结论。

第九条 已经注册的企业、工厂必须建立完整的进料记录、生产记录和出货记录。其中,出货记录必须记载出口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标记唛头、出厂价格、出运日期和进口国别等内容。上述记录和资料应保存两年以上,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给惠国海关复查。

第三章申请签证和制证

第十条 申请单位的证书手签人员应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原则上,每个单位可有三名以内手签人员,并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能在证书上签字。手签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申请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

(三)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申请单位使用的发票需盖章或手签.发票不得手写,并应注明包装、数量、毛重或另附装箱单和重量单。

(四)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五)对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方式生产的出口商品,还应提交有关的进料凭证。必要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信用证、合同、提单及报关单.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原则上向产品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可向异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

(一)货物由当地运到异地口岸出口;

(二)在异地组织货源并直接出口。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办理异地签证时,应向异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申请异地签证的商品,凡含有进口成份的,还应提交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

第十四条 对使用外国商标的商品,凡符合原产地规则的,申请单位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但是,该商品及其包装上不得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及中国以外的产地制造的字样。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于货物出运前五天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货物出运前未能及时申请,亦可事后申请签证。办理“后发证书”,申请单位应提交报关单或提单或运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证书第四栏加盖“后发”印章(ISSUED ETROSPECTIVELY)。第十六条 如果已签发证书的正本被盗、遣失或损毁,申请单位请求重新签发证书时,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一)提交由法人签字的书面检查;

(二)在市级以上的报纸上声明原发证书作废。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同意重发证书时,应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证书的第四栏加盖“复本”印章(DUPLICATE),并加上文字批注:“此证为XXXX年XX月XX日所发第XXXXX号证书的复本,原证书作废”,英文为: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0 DATED.WHICH IS CANCELED。

第十七条 如果申请单位要求更改已签发证书的内容时,必须申述合理的原因和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同时应退回原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经核实并收回原发证书后,可签发新证书。原证无法追回的,将按第十六条有关遗失证书处理,同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新证书的第四栏注明“XXXX年XX月XX日签发的第XXXXXX号证书作废”(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N0 DATED IS CANCELLED)。

第十八条 经给惠国确认,货物经香港转运时,需在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上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有关申请人可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重发证书或更改证书内容,申请单位均须重新履行申请手续,并提交《重发或更改FORM A证书申请单》。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费用。凡申请重发证书和更改证书的,均应重新缴纳签证费。第二十一条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由申请单位填制。

第二十二条 FORMA证书是国际上通用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申请单位所需证书原则上由我国统一印制,但也可以使用其它国家按联合国贸发会规定格式印制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FORM A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填制,应进口商要求,也可使用法文。特殊情况下,第二栏可以使用给惠国的文种。唛头标记不受文种限制,可据实填制。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的手签人员应熟悉各给惠国普惠制实施方案,给惠商品名称和编码,熟悉所经营的出口商品,尤其是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的原材料构成情况及加工工序情况,自觉执行《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所填制的证书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证书各栏目内容均用打字机填制,证面必须保持清洁,不得涂改和污损。FORM A证书的填制方法,详见本实施细则的附件。

第四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证

第二十六条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签证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试合格,并向给惠国主管当局注册备案;

(二)熟悉各给惠国的普惠制实施方案,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格式内容及其填制方法;

(三)了解国际贸易惯例和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

(四)熟悉本地区出口商品,尤其是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的原料构成和加工工序情况;

(五)正确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六)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胜任签证工作。

第二十七 条签发FORM A证书的步骤如下:

(一)接受申请:应查看单证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文字是否清晰;印章、签字有无错漏。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接受。

(二)审核签发:必须审查证书与申请书、发票是否一致,各栏内容是否真实,商品归类和文字缮打是否准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核查成本明细单等资料,必要时,对产品进行实地调查。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异地商品签证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或者产生疑问,应及时与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联系。符合要求的证书,由授权的官员在证书正本的第十一栏签名并加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签证章。

第二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接受申请后,一般用两个工作日完成证书的签发工作。特殊情况,可以签发急件。需要到申请单位或工厂进行调查的,不受两个工作日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每套证书只签发一份正本,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副本上签字、盖章。第三十条 留底的证书副本、申请书、发票副本和其它有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档案资料应存放在专柜内,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一条为防止伪造、假冒证书,避免盲目签证,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签证信誉,在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及拍卖等活动中需要办理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派官员随团(组)到境外签证。

第五章 调查

第三十二条 在审核签证过程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调查的重点是含进口成份的商品。除审阅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调查证书项下商品的原材料情况,进口成份的比例及加工工序情况,据此判断该商品是否符合有关给惠国的原产地标准。

第三十三条 对生产出口商品的工厂,尤其是生产含进口成份的商品的工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对生产“完全原产”产品的工厂,每年抽查数不少于5%,对生产含进口成份产品的工厂,每年抽查数不少于10%。检查结果应填写《FORM A证书签证后的抽查或查询调查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查核。

第六章 处理退证查询

第三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收到给惠国主管普惠制的有关当局的退证查询后,应及时地、认真地进行核实调查:先将退证与存档的有关资料逐一核对;再会同有关人员到出口单位和生产厂调查核实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成本明细情况及加工工序。对专题查询,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

第三十五条 根据调查结果,通过分析对方意图,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有的放矢地拟出复函用语。

处理退证查询,应本着实事求是,统一对外的原则,既要符合给惠国普惠制方案的规定,又要有利于扩大我国出口,维护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维护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信誉。

第三十六条 答复处理查询函,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凡给惠国主管当局对我提出的退证查询(包括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转给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由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包括下属处级机构)负责对外答复。对例行查询的答复函件,一般由主管处领导负责核签,对专题查询的答复函件,应由局领导核签。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将国外对方来函、退证复印本、答复函件及附件抄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有关单位备案。如有重大问题,还要抄报我驻有关给惠国大使馆商务处。

第三十七条 给惠国主管当局同时向几个签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同一种商品进行查询,或经调查认为本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有把握答复的函件,各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在两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对方来函及有关附件的复印本、答复函稿等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然后决定由谁对外答复。如指定签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答复的,其处理办法同前所述,如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答复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答复函抄给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如被查询的产品非属签证机构所在地区生产的,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将查询函复印给生产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后者应根据来函提出的问题协助调查核实。在两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函告有关签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由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外答复。答复函应抄送协助调查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处理退证查询的时限,从收到查询函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如在给惠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做出答复的,应向对方说明原因,取得谅解,不得无故拖延或置之不理。

第三十九条 对给惠国主管当局的退证查询,应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在上述调查工作中,被调查和监督检查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料和证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章 惩处

第四十条 下列行为属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一)伪造、变造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二)擅自涂改、加添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证书的内容;

(三)填报不真实的内容,隐瞒进口成份;

(四)提供假单据;

(五)转借、转让或冒领证书或《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

(六)货物经香港转运,对申请签署了“未再加工证明”项下的商品进行除为了使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再加工。

第四十一条 凡属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所列行为之一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撤销注册,取消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资格;情节轻微的,给予罚款或通报处理。

当事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货物运抵香港后,对申请办理了“未再加工证明”项下的商品进行了再加工;或者伪造“未再加工证明”的,一经发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授权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今后停止对有关申请单位签署“未再加工证明”,收回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并通知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停止有关出口商的出口商品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第四十三条 凡签证人员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惩处。

第四十四条 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关于办理“异地申请”的规定者;第一次处以警告处分,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则取消签发证书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授权签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以前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报下列材料:

(一)普惠制签证管理工作总结;

(二)退证查询情况报表;

(三)应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规定及时上报微机统计软盘。

第四十六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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