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办证须知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办理须知
一、申请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35平方米以上)、仓储、经营运输设施、食品、卫生、消防防火条件(取得卫生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有熟悉并能自觉执行酒类商品法规、政策及专业知识的营销人员(取得酒类营销人员资格培训结业证书)。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二、申请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一)、申请办理单位(经营户)应提交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卫生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3、法人代表或店主身份证;
4、书面申请书;
5、酒类经销人员资格培训结业证书;
6、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7、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以上资料复印件各二份加盖本单位(经营户)印章);
8、法人代表或店主一寸免冠(证件彩色)照片四张;
9、经营场所、仓库五寸以上彩色照片各二张;
10、联系电话。
(二)、提交生产厂方资料:
1、生产厂方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必须加盖厂方印章)联系电话;
2、生产厂方委托书或经营购销合同,内容必须填写经营单位名称(姓名)、所经营各种品牌、委托(合同)时限、经营区域等事项(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生产厂方开具的酒类《酒类流通随附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各品牌的有效质检报告或当地有效质检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二份、复印件必须加盖质检机构印章)。
(四)、提交所申请批发经营备案酒样,并附防伪标识或标记的详细书面材料,商标、标识号,包装变更时须急时补送备案。
(五)、以上资料如提交复印件,须同时提交原件进行审查核对确认,并由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的单位(经营户),在复印件资料上面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时间、签名加盖印章后退回原件。
三、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程序:
1、在申请单位(经营户)申请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提交的资料,经营场所、资金、仓储、卫生、从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
2、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市酒类商品管理局经审批,颁发给酒类批发许可证;
3、经资格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通知不批准的理由,退回提交的有关资料。
华亭县酒类商品管理局
第二篇: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经营酒类等特殊商品的贸易公司,需要申请办理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以批发为主的,需办理批发许可证,以零售经营为主的,须办理零售许可证,以下为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申办条件和申办所需材料总结:
1、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2)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4)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住所证明;
(4)《食品流通许可证》;
(5)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6)仓储面积,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7)产销双方法定协议书或授权书();
(8)生产厂家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9)代理企业产品的质量标准;
(10)产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酒)。市级酒类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之日起,于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许可证。
第三篇: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
前言
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指导酒类批发经营者改进经营管理,保证酒类商品在批发交易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批发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北鹰、曲英、王延才、刘普合、孔令羽、魏晓英、王耀荣。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批发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商品的批发经营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
GBl0343食用酒精
GBl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17204饮料酒分类(GB/T17204—1998,eqv OIV:1996)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酒类商品alcohol commodities
作为商品流通的饮料酒、其他含酒精饮品和食用酒精。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蒸馏酒(白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等)、配制酒(露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用品。
3.2
酒类商品批发alcohol commodities wholesale以向再销售者转售酒类商品为目的的交易活动方式。
4经营技术条件
4.1经营资质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酒类批发许可等其他证明。
4.2经营场地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保持经营场地的使用功能,不断改善经营场地环境。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4.2.1选址
应符合本地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和酒类商品特性要求。
4.2.2交易场所
4.2.2.1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善的、符合批发贸易所必需的照明和空气调节条件。
4.2。2.2应满足商品展示、交易洽谈、信息公示、资金结算等活动的要求,具备相对独立的功能空间,并有明显的标识。
4.2.3仓储设施
4.2.3.1应相对固定,与交易场所分离。
4.2.3.2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
4.2.3.3应设于建筑物内,干燥、通风,地面平整、清洁。
4.2.3.4应能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方面的储藏要求。
4.3经营设备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具备满足商品陈列、储运、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系统,并保持设备功能正常。
4.3.1商品陈列设备
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设备,有良好的照明条件,能全面、安全地展示商品。
4.3.2商品仓储设备
应有相对固定的商品仓储设备,确保商品安全有效地储存、搬运和装卸。
4.3.3资金结算设备
应有完整的资金结算设备,包括支票打印和发票打印设备。设备应选用国家许可的产品。
4.3.4经营服务设施
应具备满足自身使用和客户使用的通讯、货物运输等经营服务设施,保持经营服务设施功能正常,并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
4.4专业人员
应拥有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人员。
5经营管理技术要求
5.1采购管理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是合法的经营主体,采购的商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5.1.1供应商的选择
5.1.1.1应选择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审核其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5.1.1.2对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应商。
5.1.2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
在采购商品时应实施质量控制,具备鉴别酒类质量的控制流程,执行GB 2757、GB 2758、GB 10343、GB/T 17204等相关条文,根据需要可与有资质的酒类商品质量检测机构建立委托检验业务关系,执行GB10344相关条文,应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批次、标识、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
5.1.3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
5.1.3.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1.3.2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述信息:
——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等);
——采购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产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定货日期、、到货期限等)
--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
--“索证索票”状况信息;
--采购商品入库保管的相关信息。
5.2批发销售管理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批发销售的下游客户具备合法的酒类经营主体资质条件,所批发销售的商品质量与销售合同所标明的商品质量要求相符,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5.2.1客户的管理
5.2.1.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下游客户具备合法的酒类经营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验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索证。
5.2.1.2对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下游客户。
5.2.2批发销售的商品质量管理
5.2.2.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向下游客户提供的商品与销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在酒类批发过程中不得混入其他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
5.2.2.2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向下游客户提供发货票或供货凭证,并注明酒类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及产品批号。
5.2.2.3酒类商品不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等混放。
5.2.3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
5.2.3.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建立向下游客户销售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销售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2.3.2销售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列信息:
--下游客户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等);
--销售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产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出货日期、到货期限等);
--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
--“索证”状况信息;
--所供应商品在库保管的相关信息。
5.3人员管理
5.3.1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5.3.2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5.4财务管理
应符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要求。
5.5广告管理
酒类商品的宣传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篇: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资料
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资料
办理事项须提供下列资料:
1、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有示范文本);
2、书面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口的,需提供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
5、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经营范围需注明:批发定型包装食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6、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复印件,新设立公司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的需提供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7、仓储用地、经营场所房产证或已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8、产销双方的协议书或授权书(原件);
9、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酒类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或提供该材料的经销商印章,如与酒类产品的经销商签订协议的,还需提供经销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经销商印章);
10、代理产品的质量标准;
11、代理国产酒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12、代理进口酒的,需提供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13、其他必要材料。
注:以上资料必须用A4纸复印,一式二份。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
第五篇: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办证指南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办 证 指 南
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批发业务的企业申办此证。
一、办理机关
1、申请领取卷烟、雪茄烟跨省批发企业许可证,申办企业向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2、跨省经营卷烟、雪茄烟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
3、申请领取卷烟、雪茄烟、烟丝省内批发企业许可证,申办企业向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4、省内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
二、办证条件
申办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烟草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1、办证程序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申办企业可以到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领取申请表格填写,也可登录烟草许可证网站,直接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格并打印。
2、向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的申请表格及有关材料。
3、省级烟草专卖局或地市接收并审查申请材料,网上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
4、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在网上发布“受理公告”;不予受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请企业。
5、对已受理的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办理申请事项、网上发布公告并将许可证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办企业;审批不同意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将《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