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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0-70175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8 21:59: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类)

发布时间2008-08-13 13:23:07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时限:筹备成立审批60个工作日,成立登记审批30个工作日,变更登记审批20个工作日,注销登记审批20个工作日。

一、筹备成立

(一)受理

申请人须提交如下材料:(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

受理标准:发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2、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

3、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签收。

(二)初审 标准:

(1)可以达到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5)宗旨、业务范围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6)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7)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没有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发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告知书》,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4、必要时举行听证;

5、召开座谈会,听取会员单位意见。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批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及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审核程序。时限:4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转入审定程序。

不符合标准,同受理负责人沟通情况,签署不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及理由,转入审定程序。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本岗位责任人员: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批准的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办理。不同意审核意见,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转受理人员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制作文书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工作标准: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5个工作日。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送达申请人。

2、没有通过的,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请人,5日内送达申请人。

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时限:5个工作日。

二、成立登记

(一)受理 申请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3)社会团体秘书长基本情况表(4)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5)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6)单位会员备案表(7)个人会员备案表(8)章程(一式三份)(9)社会团体安全责任制度

材料标准:发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

2、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签收。

(二)初审 标准:

1、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固定的住所;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7、宗旨、业务范围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

8、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9、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没有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会员;

10、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1、没有弄虚作假行为;

1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批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及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审核程序。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转入审定程序。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及理由,转入审定程序。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本岗位责任人员: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签署同意批准的审定意见,转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办理。不同意审核意见,应同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按原渠道退回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制作文书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工作标准: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送达申请人。

2.没有通过的,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请人,5日内送达申请人。

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时限:5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一)受理:

1、名称、业务范围、主管单位变更: 需要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社团章程(一式三份)

(3)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附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意见(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2、法定代表人变更 需要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3)财务审计报告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3、住所变更 需要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表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4、活动资金变更 需要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表(3)验资报告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岗位责任人员: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

2、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签收。

(二)初审 初审标准:

1.名称、业务范围、主管单位变更

(1)会员、业务范围等发生轻微变化带来名称变化;

(2)名称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3)业务范围须符合社团宗旨的要求,在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4)业务范围不得有经营性质;

(5)业务主管单位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资格,能够承担领导职责。2.法定代表人变更

法定代表人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选举过程符合民主、公开、公正原则。3.住所变更

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有效使用期在一年以上。4.活动资金变更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表》规范、合法、有效,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批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及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审核程序。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转入审定程序。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及理由,转入审定程序。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本岗位责任人: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转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办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时限:5个工作日。

(四)制作文书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工作标准: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送达申请人。

2.没有通过的,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时限:5个工作日。

四、注销登记

(一)受理: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3)清算报告书;

(4)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5)社会团体法人印章。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岗位责任人员: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

2.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签收。

(二)初审 初审标准: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长期没有活动没有存在必要

(2)具备独立社会团体法人条件拟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3)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

(4)分立、合并后不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条件和标准 2.按照章程规定的注销程序办理清算手续 3.财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4.收缴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齐全 初审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批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及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审核程序。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转入审定程序。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及理由,转入审定程序。时限:5个工作日。

(七)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本岗位责任人: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转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办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时限:5个工作日。

(四)制作文书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工作标准: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时限:5个工作日。

(九)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送达申请人。

2.没有通过的,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通州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通州区陈列馆路537号民政局218室 69544425 周一至周五 9:00—11:30;13:30—17:00

第二篇: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申请书(以筹备组名义写书面申请,由拟任负责人签署意见)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要求是带文号的红头文件,需注明:该组织是否已经具备成立省级社团的资格,是否同意做其业务主管单位)

3、资信证明(要求具备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

4、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由产权单位出具)

5、发起人(秘书长)和拟任负责人(会长)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说明有无政治问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并加盖公章)、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章程草案(要求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不得随意超出文本范围)

7、拟任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需注明拟任负责人的出生年月、拟任职务、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号码。涉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在申请成立登记时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会员(包括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名单。(要求单位会员30个以上或个人会员50个以上,两种会员混合组成的不少于50 个,党政机关不得担任单位会员)

9、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15号)

10、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2、章程草案并附软盘(Word格式)

3、社团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需注明负责人的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号码。涉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需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出的批准文件)

4、社会团体常务理事名单、理事名单。(需注明工作单位及职务)

5、社会团体会员名单

6、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该社团已建立社团日常办事机构及党组织情况的证明。(社团日常办事机构名称一般称办公室或秘书处,要求有3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并至少有3名党员,在此基础上建立党组织)

7、成立登记有关表格6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01号)、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04号)、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12号)、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09号)、社会团体银行帐户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05号)

8、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换届前需提交:

1、变更登记申请书(说明事项、理由、具体情况,法定代表人签字)

2、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3、拟任负责人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换届大会议程。换届后提交:

1、社团变更登记申请书(说明事项、理由、具体情况,法定代表人签字)。

(需履行变更手续的变更事项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社团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办公地址、业务范围、章程修改等。)

2、社团章程草案(已经会员大会通过的)

3、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需载明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电话)

4、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载明社团变更登记事项及履行的民主程序,法定代表人签字)

5、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登记的意见

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03号)(一事填一表)

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04号)、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12号)

8、有关部门同意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的兼职批文(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9、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10、审计报告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必备)

11、变更地址的还需提交新地址场所使用证明(由产权单位出具)。

四、社团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社团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意见(需说明资产清算情况及剩余资产处理意见)

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社团盖章、法人签字)

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02号)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所有公章。

第三篇: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时间:2009-03-26 09:36:08 作者: 来源: 阅读:41

许可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许可事项编码 HBXK08-02-0 省直管理部门 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

2、《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17 号)受理条件

一、成立

1、筹备及成立社团的条件

(1)拟筹备成立的社团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发起人在拟成立社团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4)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计算的,总数不得少于50个;

(5)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住所;

(7)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8)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9)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或名称相同相似的同类组织;

(10)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成立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4)经社团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变更

1、社团及分支(代表)机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

2、社团及分支(代表)机构所变更的登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社团及分支(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经理事会民主讨论通过;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注销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一、成立

1、申请。发起人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政策咨询并获得名称预核准后,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拟成立社团的,准备筹备登记材料,筹备经批准后,按要求完成筹备活动后,再申请成立登记;拟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准备成立登记材

料;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发起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的,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定的不

予受理;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发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并对有关申请事项和申办条件进行核实;

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作出是否准予成立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通知发起人;

5、发证、公告。对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社团或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二、变更

1、社团及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办公地址、业务主管

单位需变更的,应在其变更事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社团名称和业务

范围拟变更的,应先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政策咨询后再将变更事项提交理事会讨论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社团及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的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等程序与成立登记相同;

3、社团需注销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业务主管单位应组成清算

组织对拟注销的社团进行财产清算。社团分支(代表)机构需注销的,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社团及社团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受理、审查、核准、发文(即注销证明文件)、公告等程序与成立登记相同;

4、社团章程变更的,应将章程草案送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表”,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注销

1、社团及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办公地址、业务主管

单位需变更的,应在其变更事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社团名称和业务

范围拟变更的,应先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政策咨询后再将变更事项提交理事会讨论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社团及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的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等程序与成立登记相同;

3、社团需注销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业务主管单位应组成清算

组织对拟注销的社团进行财产清算。社团分支(代表)机构需注销的,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社团及社团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受理、审查、核准、发文(即注销证明文件)、公告等程序与成立登记相同;

4、社团章程变更的,应将章程草案送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表”,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一、成立

1、社团成立登记办理时限

筹备阶段: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包括发起单位,下同)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办结,作出是否批准筹备的决

定;

成立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社团筹备机构提交的成立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是否

准予登记的决定。

2、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变更

社团(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30日内办理完毕,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三、注销

社团注销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组成清算组对社团财产进行清算。拟注销的社团应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由社团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收费依据

计价费[1996]1602号; 发改价格[2003]851号; 鄂价费字[2000]9号; 鄂价费字[1993]99号。收费标准(元)申请费 10元; 登记费 90元; 变更费 40元;

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 40元; 会费收据工本费 3.5元; 专用收款收据领证工本费 3元。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成立

一、社团筹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3个以上发起单位或5个以上发起人签字(或盖章)的筹备申请书(一式两份);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筹备的文件;

3、发起人和拟任社团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本人工作简历、职务职称、在其他社团兼职情况、奖惩情况以及身份 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应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予以确认;

4、单位发起的,应提供发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注册资金(企业)、业务范围、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联

系人、联系电话等;

5、《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6、筹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内容;

7、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8、拟发展的会员名单(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总数不少于30个)。单位会员须具有法人资格。单位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法定

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9、社团的宗旨、性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以及活动方式的书面说明。

二、社团成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以筹备机构名义提交的社团成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成立的文件;

3、经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的社团章程(一式三份);

4、会员名单(个人会员不少于50个,单位会员不少于30个,混合计算总数不少于50个),单位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5、不少于3万元的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6、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湖北省社会团体办公用房证明》,非行业协会性质的社团

如有副处以上现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还需填报《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

领导职务审批表》;

8、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社团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3、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内容须载明:经审议,同意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拟成立的分支

(代表)机构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等;

4、办公场所使用权的证明,须载明办公场所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面积等。属于自有产权的,要提供产权证明;属于

租赁的,要提供合法有效的使用权证明,并注明使用期限;

5、拟任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填写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还须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职

表》(行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除外);

6、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分支(代表)机构设在异地的,还须有设在地民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变更

1、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离任法人代表或秘书长任期内财务审计报告;

3、记录该变更事项“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情况”的会议纪要(须加盖会章);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填写);或《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变更秘书长的填写);

5、非行业协会及参照行业协会管理的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拟由现任党政领导干部(省直机关副处级以上,省以下副科级 以上,下同)兼职的,须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6、新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

二、副会长变更

1、《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社会团体变更备案表》;

3、非行业协会及参照行业协会管理的社团的副会长如由现任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须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 务审批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4、新任副会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5、记录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情况的会议纪要(须加盖会章)。

三、社团名称变更

1、加盖会章的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中须说明变更的理由和政策依据,还须载明原名称社团的债权债务处置情形;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3、记录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该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须加盖会章);

4、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7、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原社团名称的印章。

四、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记录理事会通过该变更事项情况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3、原任、继任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4、《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社团办公住所变更

1、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记录理事会审议通过该变更事项情况的会议纪要(加盖会章);

3、《社会团体办公用房证明表》,租赁办公用房的还须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

1、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

(1)理事会审议通过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的会议纪要(加盖会章);(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3)原《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4)原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印章。

2、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

理事会审议通过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盖会章);

(1)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4)非行业协会及参照行业协会管理的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应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 务审批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5)新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办公地址变更

(1)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变更备案表》;(2)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办公用房证明;

(3)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分支(代表)机构变更地址的会议纪要(盖社团公章);

(4)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证书(正、副本);

(5)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办公地址设在异地须变更的,还须提交分支(代表)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意见。注销

一、社团注销登记

1、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清算报告书;

5、《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6、社团公章、财务章、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

7、财务凭证;

8、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社团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1、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理事会审议通过社团分支(代表)机构注销事项的会议纪要(盖会章);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5、被注销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代表)正副本;

6、被注销的分支(代表)机构印章及财务凭证。

第四篇: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及注意事项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日期:2012-04-09

(一)社会团体登记

1.社会团体筹备核准

按照名称核准→筹备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下达同意筹备批复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组织;③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非全省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山东”、“山东省”、“鲁”、“齐鲁”等字样;④拟任负责人(秘书长及以上职务)在业务上具有代表性、权威性;⑤有固定的住所;⑥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须3万元以上;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及可行性报告。②发起人身份证明。发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发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等。③发起人在本行业、产业、专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相关资料。包括发起人的生产规模情况、市场占有率情况、研究成果、相关著作等。

名称核准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②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筹备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筹备申请书。主要包括成立的理由,宗旨和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住所、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章程草案等情况,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等。该申请书由发起人签署。发起人为单位的,由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发起人一般为3-7个。②业务主管单位关于筹备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审查意见。主要包括对该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住所等的审查意见及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③章程草案。参照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④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产权人无偿提供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并注明期限;租用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⑤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情况。分别说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简历等身份情况。⑥验资报告。发起人确定开户银行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社会团体开设银行账户证明书”开设临时银行账户,注入注册资金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⑦《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申请筹备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筹备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现场勘查;③承办人初审;④部门负责人审核;⑤机关负责人审批;⑥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准予筹备的,向发起人下达批复;不予批准筹备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发起人收到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筹备成立的批复后,应成立筹备机构(筹委会、筹备组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若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为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省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审批手续由业务主管单位报省委组织部办理。在召开成立大会30日前,须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社会团体换届(成立)选举事先报批表》,拟任负责人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一并提交批准兼职的文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筹备工作符合要求;②章程内容完备合法;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⑤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会员在区域分布上具有广泛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⑥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⑦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⑨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包括筹备过程和召开成立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等情况;②成立大会通过的章程;③成立大会及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纪要;④选举的负责人名单;⑤《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⑥《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⑦《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⑧《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成立登记的,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证书有效期限自登记之日起,至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截止之日;不予成立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名称。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修改后的章程(草案);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⑤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提交通过的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2)变更住所。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产权为社会团体所有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无偿提供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并注明期限;租用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3)变更法定代表人。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原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⑤《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分为换届变更和届中变更,若新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均须提交批准兼职的文件。

(4)变更业务范围。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员或代表大会)等情况;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③修改后的章程;④《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5)变更注册资金。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验资报告;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④修改后的章程(草案);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提交通过的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住所变更的,可进行现场勘查;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变更登记的,收回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制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不予变更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颁发注销证明文件的流程办理。受理申请的条件:①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被撤销登记等其他原因终止的;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③完成清算。

社会团体清算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①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终止的内部程序。一般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②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成员应由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等构成。③清算组织行使职权进行清算,包括清理社会团体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公告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④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⑤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书。⑥清算活动结束后,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相关意见。⑦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包括注销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②决定注销的会议决议或纪要;③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④清算报告书;⑤清算审计报告;⑥《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注销登记的,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印章及财务凭证;不予注销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按照名称核准→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办理机关:该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有规范的名称;②有固定的住所;③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④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⑤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无相同或者相似;⑥非地域性分支机构。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及可行性报告。

名称核准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②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①设立申请书。包括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人、住所、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③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产权人无偿提供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并注明期限;租用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④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申请表》;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须提交批准兼职的文件;⑦社会团体在住所以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须提交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同意设立的意见。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申请设立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现场勘查;③承办人初审;④部门负责人审核;⑤机关负责人审批;⑥准予设立登记的,制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不予设立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办理机关:该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

受理申请的条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需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②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的,须提交新负责人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若新任负责人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须提交批准兼职的文件;住所变更的,须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变更登记的,制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不予变更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7.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颁发注销证明文件的流程办理。办理机关:该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社会团体决定注销该分支(代表)机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注销登记申请书。包括注销的理由及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③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注销登记的,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印章;不予注销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8.社会团体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审查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的流程办理。

办理机关: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

受理申请的条件:社会团体申请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设立申请书;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的复印件;③《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④分支机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初审;③审核;④审批;⑤受理后3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的意见。同意设立的,出具同意设立的函;不同意设立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9.社会团体换届审批

按照召开理事会→提交换届事先报批材料→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社会团体应依照章程规定组织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社会团体换届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①召开理事会研究换届事宜;②会议召开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批;③会议召开7日前,社会团体将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④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审议并通过上一届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并通过修改后的章程、会费标准,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及指导下进行;⑤办理变更登记、报备事宜。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社会团体换届(成立)选举事先报批表》。拟任负责人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须提交批准兼职的文件;②理事会会议纪要;③财务审计报告;④章程修改草案。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予以批准的,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①章程的修订及核准。社会团体对章程进行修改的,应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②组织机构的设置。理事的总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常务理事的总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③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原则为“一届一备、变更必备”。④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社会团体负责人不得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超龄任职或延长任期的均须在换届选举前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未经审批不得由现职公务员担任。⑤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⑥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通过的会费标准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按照申请→受理→审批→核准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将章程草案事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②社会团体依规定的程序通过修改后的章程;③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④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审批。予以核准的,归档;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1.社会团体备案事项

(1)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的备案 按照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依照法律规定,社会团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②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备案申请;③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社会团体备案申请书,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内容;②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审批;③准予备案,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其他备案事项

按照申请→受理→备案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办事机构、会费标准及负责人等备案事项;②在法定备案期限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印章备案提交《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②银行账户备案提交《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备案表》;③办事机构备案提交《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④会费标准备案提交《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⑤负责人备案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②备案。

12.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补办、印章补刻按照发布遗失声明→受理→审批→补发登记证书或出具《社会团体刻制印章证明书》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印章遗失;②在公开发行的、覆盖社会团体活动地域的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③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会团体印章,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②遗失声明。登记证书遗失声明应当注明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审批;③补发证书或出具《社会团体刻制印章证明书》。

第五篇: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类)

----丰台区民政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类)----审批项目编号:FTXSAMZ002-1-2002

----审批项目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社团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120个工作日----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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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登记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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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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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二)受理程序:----

1、筹备阶段审批:----(1)需提交的材料----①筹备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2)受理

----丰台区民政局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3)告知:

----区民政局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4)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5)审批时间:60个工作日----

2、成立阶段审批:----(1)成立申请的条件

----①自丰台区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②完成筹备期间的各项任务,即: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丰台区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③筹备期间没有以独立的社会团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2)需提交的材料----①成立登记申请书;

----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⑤其他应提交的文件。(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条)。----(3)受理: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各种有效材料之日起,丰台区民政局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对于不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4)告知:

----区民政局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对民政局决定不服的,发起人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5)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6)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3、成立后期: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完成提出刻章申请,刻制印章;办理代码证;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到丰台区民政局备案;民政局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并及时在计算机网络和报刊上发布成立公告。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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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谎报、虚报;----

2、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写;----

3、所有填写表格不得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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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写表格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用圆珠笔。----(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本岗位负责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社团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及时受理、严格审批,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时限:30个工作日。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条件、程序及申报材料说明

一、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1、社团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程序及申报材料:社会团体登记分筹备申请和登记申请两个阶段。

筹备阶段: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申请筹备时,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发起人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筹备申请书。题名可为《关于筹建——会的申请》,载明成立该社团的宗旨、任务及筹备工作计划等。(申报3份)(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题名可为《关于同意筹建——会的批复》。(申报3份)(3)验资报告。申请筹备时,应先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将筹集到的资金汇入帐户,并由审计部门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待社团成立后将临时帐户的资金划入社团帐户)。(申请1份)(4)场所使用权证明。应提交社团办公地址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要注明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办公面积、电话号码。(申报1份)(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发起人和拟任社团副秘书长以上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党派、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在社团中拟担任职务、简历等。发起人可根据上述内容自行设计表格填写。(申报1份)(6)章程草案。要求详见章程示范文本。(申报1份)登记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到发起人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在批复即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题目可为《关于——会的登记申请》。申请书应说明开展了哪些筹备活动,筹备活动是否结束,是否召开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否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了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通过了章程,申请登记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等。申请书以社团筹备组织名义申报,并由社团负责人签署后方为有效。(申请1份)(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审查文件。题名可为《关于对——会的审查意见》。主要对社团筹备工作的合法性、会员的代表性、负责人任职资格等提出审查意见。(申报1份)(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申报1份)(4)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学历、党派、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等。(申报1份)(5)理事会成员名单。内容同常务理事会。(申报1份)(6)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名单应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称)等。单位会员应提交单位名称。(申报1份)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后,发给登记表格,自社团交回登记表格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违犯条例有关规定,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自此,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工作完成。

三、注意事项:

1、社团所报材料均应以16开纸打印成文,表格应以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

2、不要复印件。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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