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20-102898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9 18:37: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根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下称“持卡人”)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本行”)签订如下合约:

●名词解释

1、持卡人:是指经本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人,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每一个附属卡持卡人(视上下文而定)。

2、信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单币种账户(人民币),持卡人可在本行开立多个信用卡账户。

3、信用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不论是否为持卡人所知或经过持卡人的授权),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4、共用额度:是指持卡人同时拥有本行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情况下,多个信用卡账户同时共用同一个授信限额,交易使用时,共用授信限额的信用卡账户的可用额度相互占用,而非独立的授信额度。信用卡账户中的授信额度是否属于共用额度由本行确定或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持卡人知晓并同意。

5、可用额度:是指持卡人在某一特定时点账户可使用的额度,该额度由本行依照持卡人的总授信额度、账户授信额度、授信限额、共用额度、已使用或占用的账户额度等相关规定计算确定。若同一持卡人持有本行多个信用卡账户,则每个信用卡账户的交易均受本行计算确定的可用额度的限制。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提供的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微信平台等渠道查询账户的可用额度。

●申领

1、信用卡申请人及持卡人保证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并保证配合本行向有关方面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他有关情况。本行有权为业务或管理需要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本行对于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作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有关资料均不退还。

2、本行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并确定账户授信额度及种类、共用额度和可用额度。本行对同一持卡人的多个信用卡账户实行归户合并管理,设定授信限额。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的普通信用额度为共享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所持有的同一账户下的多张主卡的普通信用额度为共享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所持有本行所有的信用卡账户下(包括不限于标准系列信用卡、公务卡、联名卡、VISA卡)的普通信用额度都为共用额度。大额分期额度、专用额度为独立额度,不受共用额度限制。但本行在相关协议中对某类卡产品中的普通信用额度、大额分期额度、专用额度是否为共用额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行经持卡人同意后可为其核发本行其他种类的信用卡。

3、本合约下的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为普通信用额度,此额度可循环使用,持卡人已完全知晓。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均对本合约下全部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下的全部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都是共同的和连带的,任一持卡人的违约行为都将被视为全体持卡人的违约行为,任一持卡人的同意、接受或知悉都将被视为全体持卡人的同意、接受和知悉。

4、附属卡申请人应为主卡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子女。附属卡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名。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之时已知悉及同意章程和本合约。

●使用

1、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仅授权持卡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持卡人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账户授信额度仅供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本行可根据情况调整账户授信额度,故账户授信额度不应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也不应被视为持卡人的存款、对本行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2、当持卡人收到卡片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签署样式应与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一致。需要持卡人进行信用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预借现金或开通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的持卡人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3、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任何时点的信用卡交易额度均不能超过持卡人该时点的可用额度。

4、信用卡交易只能用于持卡人的日常消费,不能用于生产经营性、投资套利等用途;监管规定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如申请人申领带有电子现金功能的可用于脱机消费的IC信用卡,IC卡包括两个账户,一个是主账户,另一个是电子现金账户,本行向申请人核准的账户授信额度在主账户级,开卡时默认开通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余额初始为零。持卡人增加卡片电子现金余额(以下称为“圈存”),将电子现金账户中的全部资金转入主账户(以下称为“圈提”)。持卡人可在本行允许的条件下进行圈存、圈提交易。

6、本行提供给持卡人信用卡项下的服务便利主要包括:

(1)可以通过本行服务热线、营业网点或本行信用卡网站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2)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持卡人可通过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本行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持卡人本人所为。

(3)持卡人可以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银行柜台或ATM预借现金。

7、持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和/或通过其它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持卡人仅可将信用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等银行卡组织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本行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8、持卡人持中国银联标识的信用卡在境内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均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持卡人持VISA等国际银行卡组织标识的信用卡在境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由VISA等国际银行卡组织提供外币清算服务。

●利息、费用及还款

1、信用卡核发后,应按本行的收费标准支付年费。持卡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减免或退还已记账年费。

2、除章程和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对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限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的利息。IC卡从预先与电子现金账户绑定的贷记主账户圈存的交易视作非现金交易,按一般消费交易进行账务处理,圈存交易金额计入当期账单,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本行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3、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本行审核同意的,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本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4、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在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提取现金的信用卡交易。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持卡人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

5、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待遇,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同时还应支付滞纳金。持卡人进行预借现金交易或者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事宜,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透支利率、手续费、滞纳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的最新费率表执行,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6、持卡人存入信用卡内的资金及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付存款利息,电子现金余额圈提入主账户视作存款入账。若欲领回扣减欠款后剩余的资金(称为“溢缴款”)可在自助银行或本行柜台提取。

7、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的账户自扣还款的,本行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前一日或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其他方式还款,差额部分不再另行补扣。

8、持卡人未能及时足额偿还的,持卡人不可撤消授权本行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或处置本行保管或持有的持卡人资产并以处置所得受偿,或将本行对持卡人负有的债务进行抵销,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催收措施及行使调整额度、收回卡片等权利;由于本行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还款的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年费、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催收费用等)和其他应付款项、分期摊销本金、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本行有权视情况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

●对账单

1、本行依照持卡人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持卡人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短信为由拒绝还款。

2、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最近12个月的对账单,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若在交易发生后三个月内或收到对账单后三十天内(以两者中较晚的为准)持卡人未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该项交易。持卡人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本行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持卡人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本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持卡人需支付手续费(VISA环球白金卡除外)。

●有效期

1、本行对信用卡卡片设置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本行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若持卡人到期不愿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本行服务热线或我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2、电子现金有效期与卡片有效期一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IC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IC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电子现金有效期结束后持卡人可持卡片至本行指定渠道办理圈提业务。●重要安全事项

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信用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本行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持卡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行;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本行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2、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信用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如卡片遗失、被窃、信息外泄或被冒用,持卡人应立即致电本行服务热线或到本行营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支付手续费(VISA环球白金卡除外),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持卡人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1)持卡人未能协助本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2)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3)持卡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IC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4、电子现金余额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监管限额和卡片电子现金账户最高限额(现为人民币1000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权根据监管规定不时调整该限额,亦有权在监管限额之下对特定IC卡或持卡人的电子现金账户另行设定电子现金余额上限。电子现金不记名、不可挂失、不可取现和转账、不可注销、不可关闭、不可止付。本合约中所述的取现、透支、冻结、挂失、暂时停止信用卡等条款仅适用于IC卡主账户交易,不适用于电子现金交易。

5、持卡人遗忘查询密码,可致电本行服务热线或到本行营业网点重新设置查询密码。持卡人遗忘交易密码,可到本行营业网点申请重置交易密码。

●重要提示

对未能履行本章程或领用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依法采取冻结其账户、停止用卡(电子现金除外)要求提前偿还透支金额或分期金额等相关措施,并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除上述约定外,本行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江渝信用卡(电子现金除外)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或者更换或收回卡片,但须及时通过短信、电话或账单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己发生欠款的义务,且持卡人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本行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其他

1、持卡人同意本行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贷后管理或其它与本合约有关的其它关联业务,在本行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本行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2、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在信用卡审批时,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称“人行数据库”)查询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在申请被核准后,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将持卡人由于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个人信用记录发送给人行数据库。本行有权在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查询及使用上述个人信用报告。

3、本合约的解释权属于本行。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章程修改由本行提前45天(含)以上向客户公布(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等任一方式公布,下同)后实施。本行对本合约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及/或费率标准的,由本行提前45天(含)以上向客户公布后实施。本行公布的,在持卡人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本行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5、持卡人与本行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持卡人为境内居民的,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持卡人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籍人士,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提请西南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以中文进行。如有异议,双方可另行约定。

6、本合约经持卡人确认并签署申请表后生效。

第二篇: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

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

《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的主要条款简述如下,敬请关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招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招商银行集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银行境内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招商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甲方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2、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同一信用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均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信用额度是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美元账户的共用额度。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给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将信用额度调整的信息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信用额度使用情况,甲方有权对其核发或调整为相应等级的信用卡。

4、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其他卡种的信用卡。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即预借现金密码和刷卡消费密码),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2、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时均以美元结算,如乙方能够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提供信用卡项下交易账单信息,并经甲方核实后,按照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要求,允许乙方用外币现钞和/或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乙方使用信用卡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乙方办理购汇手续。乙方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其中外汇兑换手续费按照交易金额的1.5%收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进行的消费和取现并以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的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

4、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而消灭。乙方同意信用卡到期后甲方可直接核发新卡或招商银行标准信用卡(以下简称“标准卡”)给乙方。若甲方直接核发标准卡给乙方,则乙方无需另行填写申请表格,乙方知悉并自觉遵守《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与本合约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为准。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或标准卡,应于卡

片的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或标准卡,并为乙方更换新卡或标准卡和收取年费。

5、乙方同意部分信用卡(包括但不限于VISA奥运卡等)过期后直接核发甲方指定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给乙方。

6、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7、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因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故意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信用卡或甲方授权机构/商户没收信用卡之日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10、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第三条 对账和缴款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未收到对帐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一经开通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即可通过ATM机、网点柜面、电话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为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从事非法活动。

5、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若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资金,须致电甲方,经甲方确认后,以汇款方式将溢缴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乙方应承担汇款手续费,汇款手续费币种以甲方实际汇出款项的币种为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在ATM机、网点柜面、电话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领现金或转账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并按本合约规定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利息。

6、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7、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二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第四条、其他

1、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发卡行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在本行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处分其它抵质押物用来清偿, 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利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3、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

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5、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本合约及所依据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

自动还款备注

1.您填写的自动还款资料,即表示同意授权本行代为从您的一卡通人民币活期账户及美元活期现钞或活期现

汇账户中扣缴信用卡款。美元还款账户可以且仅可以从您的一卡通美元活期现钞账户或者美元活期现汇账户中任选其一,但不可以同时勾选,如果同时勾选或都没有勾选,则默认设定为美元活期现钞账户。

2.如果您此前已经申请过自动还款功能,在填写上述自动还款资料后,系统将会以您最新的申请资料更新您的自动还款设置。

3.我行每月于到期还款日扣款一次,请勿另行还款,以免重复。请于当天保持扣款的一卡通账户有足够余额,如余额不足时,则会将账户余额扣至“0”元,其余部分不再另行补扣。请您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自动购汇还款备注

1.购汇申请设置成功后,您存入信用卡的人民币款项将首先用于偿还最低还款额中的逾期部分,剩余款项方

可用于购汇。直到满足您设定的购汇金额。

2.如您同时设置了购汇还款功能和美元账户的自动还款功能,则购汇还款功能将优先于美元账户的自动还款

功能,您的人民币缴款会优先购汇偿还信用卡美元账单,您预设的美元自动还款金额与约定购汇金额的差额部分再从您的美元自动还款账户中扣除。

3.购汇金额不得高于当期美元账单金额。

4.如您有其他购汇需要,请致电我行客服中心另行约定。

第三篇: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A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更多提额技术以及技巧、请加Q4754166、空间有大量

信用卡使用技巧,一起探讨)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章程”内容详见民生信用卡网站http://creditcard.cmbc.com.cn),民生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申领人(下称“持卡人”)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代表其自身并代表附属卡持卡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下称“本行”)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名词定义

第一条 持卡人是指经本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人,无其它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每一个附属卡持卡人(视上下文而定)。

第二条 信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和外币)或单币种账户(人民币)。

第三条 信用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不论是否为持卡人所知或经过持卡人的授权),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第四条 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在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透支提取现金的信用卡交

易。

第五条 信用额度分客户级信用额度和账户级信用额度。客户级信用额度是总授信额度,即本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

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上限,是持卡人名下所有激活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用额

度。客户级信用额度将由本行定期进行调整,但持卡人可主动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申请调整客户级信用额度。此外,持卡人因合理消

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调高临时客户级信用额度。持卡人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本行确定的方式计算。账

户级信用额度是指本行针对持卡人不同的信用卡账户,将分别设定信用额度,各账户间的信用额度相互独立,不能相互调整。

第六条 记账日是指本行在卡片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日期。第七条 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第二条 申领

第八条 信用卡申请人及持卡人保证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并保证配合本行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其财产、资信

及其它有关情况。本行有权为业务或管理需要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本行对于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

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有关资料均不退还。

第九条 本行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并确定信用额度。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所 持有的多张卡片也共享信用额度,包括本卡、联名卡和认同卡等。本行经持卡人同意后可为其核发本行其他种类的信用卡。

第十条 本行按持卡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

失、被盗用的风险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主卡持卡人须对其与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下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附属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主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 主卡持卡人为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申请附属卡时可以代替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若为其他人申请附属卡时,主卡持卡人应

确保附属卡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主卡持卡人保证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之时已知悉及同意章程和本合约。

第三条 使用

第十三条 通常本行以邮寄方式将卡片寄送至主卡持卡人指定地址。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仅授权持卡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

用,持卡人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仅供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

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本行有权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持卡人的存款、对本行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第十四条 当持卡人收到卡片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签署样式应与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一致。需要持卡人进行信用

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预借现金或开通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的持卡人在适用区域

内刷卡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随信用卡本行提供给持卡人的服务便利主要包括:

(一)可以通过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信用卡网站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二)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持卡人可通过离线

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本行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

可验证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持卡人本人所为。

(三)持卡人可以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预借现金。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相应的信用卡清算币种账户。持卡人仅可将信用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

MasterCard/JCB等国际信用卡组织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本行怀疑涉

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收单机构或/及信用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 不负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第十八条 持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和/或通过其它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第十九条 信用卡激活后,持卡人应支付首年年费。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首个账单期的应缴款内。持卡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减免或退还

已记账年费。

第二十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持卡人的非预借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

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的利息。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本行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

范围内确定。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按

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本行审核同意的,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的100%+超限部分100%+分期分摊资金100%+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款及预借现金的10%+其他全部应付款项的100%)的款项偿还本

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持卡人如同时持有本

行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第二十二条 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持卡人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预借现金款项仅能用于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

费,但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预借现金的持卡人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我行卡中心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此外,持卡人还应承

担其他违约责任。持卡人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透支利率、手

续费、滞纳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并不时修订的费率表执行,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本行有权依法向持卡人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且本行有权要求持

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等)。持卡人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作退还。本

行因向持卡人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

的其它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该种货币与清算币种之间的清算汇率依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MasterCard/JCB等国际组织规定办理。持卡人的外币债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行要求的币种偿还;如允许且以人民币

在本行购汇偿还,则按本行确定的汇价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存入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若欲领回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可在银行柜台或自助银行设备提取或者

要求本行以汇款方式付至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并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本行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

收不足的部分持卡人应及时清偿。持卡人未能及时足额偿还的,本行有权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自行扣收,或处置本行保管或持有的持卡人资产并以处置所得受偿,或将本行对持卡人负有的债务进行抵销,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催收措施及

行使调整额度、收回卡片等权利;由于本行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

期应还款项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

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五条 对账单

第二十八条 本行依照持卡人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

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持卡人均不得以未收到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纸质账单免费,前十二个月内的纸质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费,索取其

他时期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持卡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

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本行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

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有权在上述异议期

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本行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持卡人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本行要求的

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持卡人需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 有效期

第三十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三至五年,以持卡人收到的信用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

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本行并交还卡片,否则视为申

请到期更换新卡。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三十一条 对未能履行本章程或领用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

采取冻结其账户、停止用卡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除上述约定 外,本行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民生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

卡人的额度或者更换或收回卡片。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且持卡人未偿还的未

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本行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第七条 重要安全事项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信用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本行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

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持卡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

本行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

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本行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

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信用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持卡

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

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持卡人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一)持卡人未能协助本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二)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三)持卡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遗忘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可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必须对其卡片在互联网上使用时由于非本行原因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

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贷后管理或其它与本合约有关的其它关

联业务,在本行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本行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

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在信用卡审批时,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称“人行数据库”)查询申请人个人

信用报告。在申请被核准后,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将持卡人由于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个人信用记录发送给人行数据库。本行有

权在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查询及使用上述个人信用报告。第三十八条 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本行对本合约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

内容、方式、收费项目及/或费率标准的,自本行公布之日起45个自然日后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合约的变

更内容。持卡人如对本合约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

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本行公布的,在持卡人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领用合约之

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行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等任一方式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持

卡人同意接收本行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电话等方式向本人发送民生信用卡及中国民生银行其他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

章程、本行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与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起诉讼的,由本合约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本合约经持卡人签署申请表并经本行同意向持卡人发卡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自愿遵守《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积分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积分仅限持卡人本人申请及使用,持卡人不得对积分或

以积分兑换的任何商品或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如持卡人违反上述的约定,本行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持卡人返还积

分兑换的商品或服务。第四十四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有关于信用卡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生信用卡用卡指南》等)

是本领用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安全用卡指南

为保证您信用卡账户资金安全,在使用信用卡时请特别注意:

1、收到卡片后请在卡片背面签名。建议将卡片、密码函和身份证件分开放置,以免被盗造成损失。

2、如您的卡片丢失或被盗,请立即联系我行服务热线:400-66-95568进行挂失。

3、请妥善保管卡片,切勿将卡片借予他人使用。

4、请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卡号、密码等重要个人账户资料。如收到可疑手机短信或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询问卡号、密码等资料时,应提高

警惕、谨慎确认,并联系我行服务热线400-66-95568进行查询。

5、刷卡时,请勿让卡片远离您的视线,以避免卡片被误用或盗刷。

6、使用ATM办理业务时,请留意ATM上是否存在可疑装置;业务办理完毕,请立即将卡片取出,避免卡片留在ATM机内。若ATM出现吞卡等故障

时,切勿听信陌生人的言语,应在原地立即拨打我行服务热线400-66-95568进行挂失求助。

7、请您确保在安全的网络环境进行网上交易,切勿点击不明或不信任链接;对要求您提供卡号及密码的电子邮件或网站应提高警惕。

8、在您消费时,请核对签账单上的金额,切勿在未填妥金额的签账单上签名;在您结账时,请确认特约商户归还的卡片是您本人的信用卡。

9、建议您使用我行提供的交易信息短信通知服务,以保证卡片使用安全。

10、请务必亲自办理个人信息、账单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等手续,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11、非法使用信用卡将涉嫌触犯《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更多提额技术以及技巧、请加Q4754166、空间有大量信用卡使用技巧,一起探讨)

第四篇:信用卡领用合约

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VISA奥运卡、VISA Mini卡、三星信用卡为套卡形式,套卡每套共两张卡片。乙方申请套卡,经本行核发后,乙方将收到一套两张卡片;一张为标准尺寸的卡片(以下简称“大卡”),一张为较大卡尺寸约小43%的卡片(以下简称“小卡”),三星信用卡两张卡片均为大卡。两张卡卡号不同,但系同一账户进行结算,使用同一信用额度且持卡人姓名均相同。乙方申请套卡即视为同时申请两张卡,不得单独申请一张卡。

2、小卡由于尺寸较小及无卡片号凸字的特性,不能在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CDS)及插卡式终端机使用,也不能在需要以手工压单方式完成信用卡交易的商户处使用。持卡人如遇上述情形,请使用大卡或其持有的其他招商银行信用卡进行交易。因持卡人使用小卡不当造成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CDS)及插卡式终端机故障或损坏的,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条 申请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如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合作方以及相关资信机构。

2、甲方将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发放附属卡。

3、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同一信用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均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信用额度是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美元账户的共用额度。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给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将信用额度调整的信息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信用额度使用情况,甲方有权对其核发或调整为相应等级的信用卡。

5、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其他卡种的信用卡。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即预借现金密码和刷卡消费密码)。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开通密码刷卡消费功能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确认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

第三条 使用和收费

1、在甲方核准发给信用卡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金卡每卡(套)每年300元人民币,金卡附属卡(套)每年150元人民币;标准卡、普通卡每卡(套)每年100元人民币,标准卡附属卡、普通卡附属卡每卡(套)每年50元人民币;VISA Mini卡套卡每套每年150元人民币,VISA Mini卡套卡附属卡每套每年75元人民币;NBA卡主卡仅收取首年200元人民币,附属卡免收。信用卡一经核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在甲方列明年费金额的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缴纳年费,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2、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时,须承担按每笔预借现金金额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手续费,最低收费额为每笔30元人民币或3美元。通过中国银联发生的交易按人民币收取,通过维萨、万事达卡或其他卡组织发生的交易按美元收取。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记账日为此笔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甲方按月计收复利。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时均以美元结算,如乙方能够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提供信用卡项下交易账单信息,并经甲方核实后,按照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要求,允许乙方用外币现钞和/或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乙方使用信用卡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乙方办理购汇手续。乙方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在境外以人民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其中外汇兑换手续费按照交易金额的1.5%收取。

6、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若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资金,须致电甲方,经甲方确认后,以汇款方式将溢缴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乙方应承担汇款手续费,汇款手续费按每笔汇款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最低收费额为每笔5元人民币或1美元,汇款手续费币种以甲方实际汇出款项的币种为准。乙方以信用卡在ATM机、网点柜面提领现金或转账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并按本合约规定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利息。

7、乙方超过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额度用款部分自甲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

8、信用卡损坏时,乙方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申请补发新卡,乙方应承担损坏换卡手续费每张15元人民币;VISA Mini卡损坏换卡手续费为每套15元人民币,甲方将对大卡、小卡一同补发新卡。

9、如乙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甲方有权代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柜面通缴款手续费)。

10、乙方如需快递服务,则需另外支付20元人民币的快递费。

第四条 对账和缴款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付账款如于当期账单日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提供当期对账单。

3、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以上的对账单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每次每月5元人民币。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4、乙方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乙方需支付调阅签账单手续费,国内副本为20元人民币,国外副本为5美元。

5、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6、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 信用卡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所有费用指: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手续费、滞纳金、调阅签账单手续费、损坏换卡手续费等费用。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二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7、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最低为10元人民币或1美元。

8、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在本行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处分其它抵质押物用来清偿, 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9、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有效期

1、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而消灭。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为乙方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乙方同意部分信用卡(包括但不限于VISA奥运卡等)过期后可直接核发甲方指定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给乙方,无需另行填写申请表格。

2、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3、若乙方无不良还款记录且单卡注销半年内、整户注销三个月内可向甲方申请恢复卡片使用。

4、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信用卡或甲方授权机构/商户没收信用卡之日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第六条 其它

1、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信用卡正式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将卡片寄送给乙方,挂失手续费为每卡60元人民币。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VISA Mini卡套卡持卡人可以单独注销小卡,大卡依然有效使用,但如注销大卡,小卡必须一同注销。

3、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因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故意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的,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信用卡网站免费办理重置密码手续;也可申请补制密码,并承担补制密码函手续费每封15元人民币。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5、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6、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7、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

第七条 本合约及所依据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完全知悉并了解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本合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第五篇:国际信用卡(商务卡)领用合约

_________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信用卡(商务卡)申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领用_________国际信用卡(商务卡)(以下简称国际商务卡)达成如下合约:

一、为保证甲、乙双方合法经济权益,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合法的用卡环境,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持卡人遵守《_________国际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国际卡章程),履行本合约。

二、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自愿支付并为其持卡人承担使用国际商务卡的各种费用。

四、乙方持卡人领取国际商务卡时,应立即在国际商务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该姓名须与申请表上的签名相符,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商务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国际商务卡账户,乙方对该账户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一)甲方所存一切有关国际商务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绝对的约束力。甲方每月向乙方寄发月结单。如乙方自月结单寄出日起20天内,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未提出异议,即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二)乙方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还款到期日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月息24‰支付从透支之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三)乙方持卡人支取现金(每卡每天最高取现额为_________元或_________元)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国际商务卡在中国境内不得取现),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从取现交易日起至还款日的贷款利息(取现交易日和还款日均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如经多次催收乙方仍未还款,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止付和收回乙方的国际商务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及其持卡人应承担因违反本合约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其他一切费用。

八、乙方持卡人因转借、转让国际商务卡或违反国际卡章程及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及其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国际商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更换新卡,应在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前4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新制卡及收取相应的费用。

十一、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商务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书面或电话挂失,电话挂失应在30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持卡人的国际商务卡遗失或被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当日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二)乙方持卡人与他人合谋共同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或其持卡人拒绝的。

十三、如遇乙方的国际商务卡单据有误和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持卡人对其发生的交易有疑问,要求银行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须承担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有关查询费用。

十四、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十五、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天内须继续承担该被注销卡所发生的所有交易。

十六、若甲方要求乙方缴存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国际商务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乙方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经甲方多次催收仍未偿清国际商务卡的欠款时,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国际商务卡保证金存款一次性转入其国际商务卡账户,以归还其欠款。

十七、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国际商务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

十八、本合约自乙方在国际商务卡申请表上签字并领取国际商务卡后即告生效。乙方领用国际商务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在国际商务卡的一切债务清偿完毕,并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本合约方可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乙方国际商务卡期满换领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九、甲方的国际卡章程和本领用合约一经修改、公布,无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国际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十、乙方领用国际商务卡后,即被认为乙方及其持卡人已全部仔细阅读和了解了国际卡章程和本合约。

二十一、乙方使用国际商务卡时,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