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 促进杭州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11〕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商标战略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效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省、市贯彻国家知识产权纲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实施商标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完善商标注册、健全运用与保护、管理体系和营造良好的商标发展与保护的法制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为重点,加快形成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社会支持的商标发展机制,为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战略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经过5-10年的努力,到2020年,力争我市商标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具体目标。
1.第一阶段(到2015年):商标战略取得实质性突破。一是商标战略组织领导工作进一步加强,积极推动、引导、规范商标行业发展,力争各项指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二是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媒体支持、公众参与的商标战略宣传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强化商标品牌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三是商标培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完善商标扶持政策,加大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申报的扶持力度;四是商标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完善和强化部门间、地区间的商标执法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商标假冒侵权行为的长效机制,有效维护企业、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是商标品牌的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建立起以商标品牌主导经济增长的品牌经济发展模式,使之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
到2015年,全市商标注册总数达到10万件以上,其中服务商标注册达到2万件,农产品商标注册达到2.5万件,商标国际注册达到0.8万件,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突破55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达到500件,杭州市著名商标达到1000件。
2.第二阶段(2015年-2020年): 根据区域、行业发展情况,实施分类指导、综合平衡,全面实现各项商标战略目标。一是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商标注册、使用,以及品牌培育、发展、保护的工作机制;二是商标意识深入人心,市场主体创造、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提升,并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品品牌、产业品牌、区域品牌和国际知名品牌;三是商标法制环境进一步完善,企业创新成果和商标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四是商标战略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加强商标战略组织领导
(一)建立杭州市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各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经委、发改委、科技局、农办、财政局、贸易局、国资委、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商标发展规划和创立驰(著)名商标规划,研究推动商标注册、培育商标品牌、督促指导区(县、市)实施商标战略等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也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
(二)加大商标品牌发展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对驰(著)名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及省级商标品牌基地的奖励政策以及对农产品商标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的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新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商标品牌建设基地的管理组织,给予5万元奖励。对外向型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的,给予商标注册费用50%的补贴。
各区、县(市)财政应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奖励、补贴政策。
(三)加强商标战略宣传推广资金保障。每年落实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本市商标战略宣传、推广等工作开展,各区、县(市)财政也应根据需要落实专项资金,以保障商标宣传、推广等工作的开展。
(四)将商标战略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各区、县(市)及乡镇、街道商标战略实施情况进行目标考核,促进商标战略的实施。大力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的设立工作,深入基层,贴近企业、农户,填补商标品牌建设工作空白。
四、把握商标发展重点,夯实商标发展基础
(一)做大做强制造业品牌。支持本市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率先发展,引导大企业、大集团及规模以上重点工业企业将商标战略与杭州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战略相结合。优先扶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产业、信息产业、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业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商标注册和保护,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品牌进行重点扶持和培育,对具有传统优势的轻工产品制造产业进行改造升级,使商标在传统产业的优化组合和规模扩张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扶持拓展农产品品牌。加强对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开展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发挥商标在农业现代化、产业化中的作用,推动农副产品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加快地理标志注册工作,积极引导具有区域特色的农副产品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发挥地理标志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的作用,促进农业特色产业和农村区域经济发展。
(三)发展壮大服务业品牌。加大对服务业商标注册的宣传力度,增强服务行业商标注册和品牌培育意识。大力推动新兴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企业开展商标注册和管理,提高现代服务业商标的比重。鼓励并支持传统老字号、商贸服务业企业注册商标,通过商标连锁运作扩大市场、提高企业效益。着力培育网络经济服务业品牌,提升网络经济相关服务企业商标运用的效益,重点推动服务业商标争创驰(著)名商标。
(四)大力推进品牌国际化建设。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大力宣传、普及商标国际注册知识,引导和支持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自主商标、到主要出品国或地区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创建国际知名品牌,提高自主商标商品出口比例。建立企业海外商标维权投诉协调和信息联络机制,鼓励、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海外商标纠纷,保护我市企业在国外的合法商标权益。
(五)培育打造区域品牌。依托地方区域块状经济,发掘特色和优势,打造产业集群的区域品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龙头企业开展协作,以区域整体力量打造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充分发挥品牌基地孵化器作用,凸现品牌集群效应,打造企业个性化品牌,丰富品牌内涵。
五、扩大品牌竞争优势,优化商标运用环境
(一)加强驰(著)名商标培育。进一步健全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杭州市著名商标的梯度培育体系,优化服务、加强指导,做好培育、扶持工作。大力扶持驰(著)名商标企业通过优化组合、联合经营、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途径进行商标品牌重组,促进商标品牌做大、做优、做强,提高其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加强商标战略宣传。建立长效、立体的商标宣传体系。以面向企业的宣传为重点,加大对社会各界的商标普法教育、商标战略宣传力度;以政府职能部门主导的商标政策法规宣传为主,同时鼓励企业自主开展品牌宣传;以传统媒体宣传为基础,注重利用网络技术、展会、高层论坛等新兴传媒技术和传播手段丰富宣传模式,提升宣传成效。
(三)加强商标战略研究和对外合作。充分利用各级教育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加强对国内外商标发展动态、政策和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商标战略的跟踪研究,为商标战略的实施提供理论基础。加强长三角地区在商标行政执法、人才培养、中介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商标相关工作的交流与合作,聘请国内外专家为我市实施商标战略提供咨询建议,为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鼓励支持企业创设、保护、管理和运用商标无形资产。指导企业制定品牌规划、搞好品牌策划,树立以商标整合管理、营销的理念,改进竞争模式,在经济活动中积极使用自主商标和注册商标。鼓励企业注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商标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商标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维权、防范风险和应对商标纠纷的能力。引导企业加强品牌文化建设,积淀商标的历史文化价值,丰富商标内涵,提升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的凝聚力和美誉度。
(五)加强行业组织及商标中介服务组织的引导和管理。支持商标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各行业协会发挥优势,促进商标工作发展。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和代理人的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商标代理服务执业行为,取缔非法代理。引导商标代理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代理,促进其做大做强、提高专业知识和能力、拓展商标专业服务范围。支持商标代理、交易、咨询、评估、法律服务等服务机构发展,发挥商标代理服务在促进企业商标运用和管理中的作用。
六、加强协调协作,加大商标权益保护
(一)加强商标案件执法协作。建立工商部门与科技、文广、海关、质监等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配合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情况交流和案件通报制度,形成统一协调的商标行政保护体制。加强商标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严格执行涉嫌刑事犯罪假冒商标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制度,有效遏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加强与高知名度商标企业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充分运用知名品牌保护联络平台促进联合打假工作。建立 “长三角”地区及省内兄弟城市商标主管部门区域联合执法与协作网络,开展跨区域商标维权。
(二)加强对驰(著)名商标的保护。建立健全驰(著)名商标信息数据库。积极探索商标专用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重点商标维权网络,加大对侵犯驰(著)名商标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引导企业高度重视“商号、域名、商标”一体化注册工作,充分利用“商号、域名、商标”资源,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建立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与驰(著)名商标企业的联合打假机制,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侵犯驰(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保护驰(著)名商标企业合法权益。
(三)加大对商标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深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商标保护专项行动,将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集中打击严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等商标侵权行为。加强商标印制企业管理,落实商标印制管理责任制,规范商标印制行为。建立会展商标保护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与沟通,切实做好国内外大型会展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探索在网络等新兴市场建立有效的商标维权保护制度。
七、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杭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杭州市著名商标培育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贸易、农业、经济综合、发展改革、对外经贸、旅游、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培育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产经营者提高商品的质量和自身的信誉,提高注册商标知名度,创立杭州市著名商标。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二)商标实际连续使用满3年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2年,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1年。市政府对现代服务业、农业等行业的注册商标使用年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近3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四)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近3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该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满意率高;
(六)注册商标所有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制定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采用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的方式。
集中认定由申请人在每年规定期限内向住所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个案认定由申请人在涉及该注册商标的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向处理纠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商标注册证书;
(四)该商标近3年使用、管理、宣传和保护情况的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证明材料;
(六)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排序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该商标商品的消费者满意率调查材料;
(八)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中受理期限截止之日起或者个案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对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签署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报送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申请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复核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60日内组建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
第十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相关行业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专家库,实施杭州市著名商标专家评审机制。评审专家库的具体组成办法和评审具体工作规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每次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注册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评审专家库中确定不少于7人的单数组成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杭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审杭州市著名商标,由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的注册商标成为拟予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对未获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的注册商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拟予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5日。
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根据异议对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五条 发生有三个以上(含三个)主体对同一个拟予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提出异议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情形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有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听证主持人安排下,向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询问。
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进行复审表决。
第十六条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复审异议不成立的注册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发布认定公告,并颁发认定证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国家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认定证书应当明确该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类别,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第十七条 有驰名商标认定记录或者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其所有人住所地在本市的,经所有人申请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视为杭州市著名商标。
第十八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相关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有效期为五年,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第五年的集中认定申请期限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未提出申请的,原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延续申请,应当确认延续,并予以公告。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字样,但不得超越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字样。
第二十一条 自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他人申请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同行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但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情形的除外。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公告发布前,他人经核准登记已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文字作为同行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的,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是否予以撤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予以奖励。鼓励和支持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对商标进行提升、应用、宣传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管理,监督检查杭州市著名商标的使用情况,查处侵权行为,并为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提供必要的行政指导和服务,引导其申请浙江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提高产品知名度。
第二十四条 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商品,属于知名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予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不断提高商品质量,维护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声誉,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被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原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自转让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 被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原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
(一)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取得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商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生产经营者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情节严重的;
(三)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字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四)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被撤销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予以公告。对被撤销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的注册商标,其所有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侵害杭州市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擅自使用或者超越核定使用范围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字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可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当年申请延续。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浅析企业如何实施商标战略
浅析企业如何实施商标战略
【摘 要】商标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法宝之一。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要发展壮大,必须进一步提高商标意识,及时注册商标,加大商标的广告宣传力度及商标管理工作,积极实施商标战略。
【关键词】商标意识 商标选择及注册 商标宣传 商标管理
我国企业在加强商标保护,推动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我国自主商标的发展仍很薄弱,与我国的贸易地位很不相称。表现为商标少,尤其是驰名商标少,对经济的贡献度低。二是一些企业的商标意识不强,缺乏保护意识,一部分知名商标和老字号商标在海外遭恶意抢注。三是国内商标假冒侵权现象仍然存在。四是企业商标管理机制不完善。本文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过程中有关商标意识、商标选择、商标宣传、商标使用管理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进一步提高商标意识,为企业实施商标战略营造良好的氛围
商标意识是人们对商标知识的了解和认识。1.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独特的标记。这种标记通常由文字、图形、符号、数字构成或由其组合而成。2.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商标经过注册登记后即具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知名度主要来源于消费者对其商标的认知程度,而商标的知名度也直接反映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占的份额,体现了企业的竞争实力,最终表现为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声誉。从市场角度看,一个商标,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意味着具有一定质量水准的商品,人们认牌购货,从而提高名牌商标市场占有率;而对于生产经营者来说,商标则代表着企业的声誉与形象,预示着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4.名牌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利用“名气”这个聚宝盆为企业带来滚滚财源。
二、精心设计选择商标,加强商标注册管理
商标体现着企业形象,是企业进入市场的名片,消费者认识一个企业,往往是从商标开始;因此,选择和设计一个好商标是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第一步。以中国体操王子李宁的名字命
名的“李宁”牌商标,寄寓了企业要以李宁的拼搏精神改变中国体育系列用品落后的现状,追求世界一流产品的企业精神。“李宁”牌商标成为着名商标,企业迅速发展壮大。
1.精心设计选择商标
一般来说,企业选择商标有三种途径:一是自己设计商标;二是委托相关策划公司设计和筛选;三是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在选择商标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商标的合法性,即商标设计所采用的文字、符号及图形等必须符合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商标的独创性和新颖性,是指所设计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类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要求商标设计要创意新颖、独具匠心。(3)要尊重民俗,回避忌讳。商标选择要充分考虑风俗习惯。有些词汇和图案在本地或本国为人们所喜爱,但在少数民族地区或国外恰恰为人们所反感。(4)商标名称要简洁、显着、便于识别、便于进行广告宣传。例如使用在牙膏商品上的“芳草”商标,白色底子上有一株嫩绿的小草,白绿相映,图形简练,干净利落,观之舒畅。暗示了该商品有“洁齿”和“保健”作用;表达了该企业献给消费者的“洁、白、纯、真”的意愿,容易令人接受。加强商标注册管理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确认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企业只有将设计使用的商标依法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在商标注册管理工作中应做到:(1)商标选定后要及时注册。依法注册是企业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基础,做到“市场未入商标先行”,企业选择一个好商标不容易,要创出品牌更不容易,如果不及时注册,被他人抢先注册,将会给企业带来诉讼麻烦及经济损失。(2)选用“防御商标”,防止“搭便车”。选用防御商标是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若干相同商标,为防御他人的侵权而注册;另一方面就是将与自己商标近似的商标尽可能都注册了,防止他人“搭便车”。(3)重视商标的国际注册,当今世界经济日趋全球化,正走向国际市场的我国企业,应具有国际战略眼光,根据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有计划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商标;利用国际条约在世界范围内保护自己商标专用权。(4)及时续展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到期前六个月内应申请续展商标,在此期间内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限未申请续展注册的,即丧失商标专用权。
三、强化商标的广告宣传工作,争创驰名商标
企业商标战略的最高目标是创立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拥有良好声誉、商品或服务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的独占权,不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专用权,它不但在国内得到保护,而且超越本国范围,在世界各国(至少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都得到保护。企业拥有了驰名商标,不仅拥有了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而且还拥有了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有力武器。在我国《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中,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是必备条件。因而,企业在使用商标时,要加大广告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企业商标的知名度,为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企业在广告宣传时要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1.把商标作为企业广告宣传的重点,成功的广告,都是围绕企业商标进行宣传,才能效果显着,使企业的形象、产品定位深入人心。2.广告创意要新颖,独具特色,这样才能把本企业的广告宣传与其它企业同类产品的广告区别开来,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3.商标广告宣传要与企业文化及经营理念相结合,让消费者看了广告后能产生联想。4.广告宣传应长期不断,绝不是一蹴而就之事,要维护商标的知名度,必须不断投入资金,坚持不懈地进行商标宣传。特别是知名商标,如果长时间媒体上没有广告出现,人们就会怀疑这个品牌的企业是否出了问题,时间一长消费者就会把目光投向其它品牌的产品,本企业商标就会逐渐被人们淡忘。因而,像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日本松下公司的商标,虽然已经是驰名商标,但他们每年仍投入巨资用于商标宣传,维持其驰名商标声誉,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建立健全企业商标管理机制
企业商标管理是商标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保障。强化企业商标管理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如下工作:(1)成立商标管理机构或专人管理商标,对商标申请、使用、印制、出入库及废次商标的处理等方面,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如商标档案制度、商标印制制度、商标保护制度等。(2)积极主动维权,为创立名牌商标保驾护航。企业取得商标专用权只是第一步,关键必须做好商标权的维护,商标维权管理主要是对商标公告的监测和市场调查。通过公告检测发现新的商标申请与自己注册商标近似应及时提出异议,阻止对方商标注册成功,保护自己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进行市场调查,如发现市场上有生产经营者侵权,及时利用法律手段维权,确保企业良好的声誉不受损害。维护商标权不被侵害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企业可以聘请商标顾问,利用专业机构协助企业打假维权。
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有长远规划,又要做好各方面工作,才能保证企业顺利实施商标战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商标与城市经济.上海三联出版社.蒋焱兰.企业品牌管理法律实务.群众出版社.王远明.湖南省商标战略实施初探.湖湘论坛,2007.1.文章来源:,考试吧
第三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明确商标战略任务,充分发挥商标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商标战略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行政监管与促进发展、服务大局、维护权益、依法行政相统一。积极服务市场主体,提高企业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提高全社会商标意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二、商标战略目标
到2020年,把我省的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提高到国内先进水平。商标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商标意识深入人心,市场主体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商标的能力显著增强。企业创新成果和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商标战略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具体目标是:
(一)商标法治环境更加完善。健全商标执法管理体制,加强商标保护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监管执法环境。商标专用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商标使用行为更加规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显著减少。商标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企业自主商标拥有量进一步增加。企业国内和国际商标注册数量稳步增长。国内注册商标总量与我省总体经济规模相适应,市场主体拥有注册商标数量进一步增加;国际注册商标数量与我省的对外贸易地位相适应,拥有自主商标的出口产品和服务所占对外贸易份额大幅提升。
(三)企业管理和运用商标的能力明显增强。企业商标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对维护商标权益的投入大幅度增加,运用商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提升。商标成为更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培育、发展一大批在国内外市场占有率高的驰名、著名商标。
(四)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普遍提高。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商标工作,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逐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商标文化基本建立。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自觉抵制假货的健康消费理念进一步增强。商标知识日益普及,各类商标专业人才队伍得到不断发展壮大,尊重和保护商标的社会环境、文化环境日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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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标数量显著提升。从2010年到2020年,全省中国驰名商标拥有量由19件增加到100件,力争在中国驰名商标总量中的比重由1.2%提高到3%;陕西省著名商标由781件增加到3500件,在全省商标注册总量中的比重由2.5%提高到5%;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10件增加到50件,在全国地理标志注册总量中的比重由1.7%提高到3%;商标有效注册总量由31384件增加到70000件,在全国商标注册总量中的比重由1.3%提高到3%。
三、商标战略任务
(一)大力推进构建全方位商标政策体系。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商标战略实施为抓手推动地方、行业经济发展,制定和实施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针对不同地区、行业发展特点,完善商标扶持政策,培育地区特色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积极做好商标战略和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的有效衔接。
(二)分类指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实施商标战略。引导和推动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鼓励和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商标价值评估、统计、对外合作管理、信息检索制度和重大事项预警机制,提高自我维权的意识和应对商标纠纷的能力。推进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以商标为凝聚点整合企业的技术、管理、营销等优势,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引导企业改进竞争模式,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支持企业以商标专用权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开发利用商标专用权的市场价值。大力宣传、普及商标国际注册知识,引导企业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逐步提高自主商标商品出口比例。
(三)加大对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严厉打击假冒商标等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中国驰名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完善商标侵权投诉渠道,规范立案标准和程序,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配合机制,有效打击和遏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建立企业海外商标维权投诉协调机制,保护企业在国外的合法商标权益。
(四)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深入开展“一所一标”等商标富农工作,加强对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的商标法规宣传,积极引导农产品商标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切实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督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人认真履行管理义务,维护地理标志产品市场信誉,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五)加强商标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积极推动工商信息平台商标监管软件应用,开发商标监管信息化系统,建立陕西商标资料库,开展商标信息采集、处理和分析,为政府决策和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提供重要支撑。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商标信息化建设,满足不同层次商标信息需求。鼓励企业参与商标信息增值性开发利用,支持建设规范的网上商标交易平台。
(六)规范发展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和代理人的行政监督管理,建立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人信用记录、信用等级评价和失信惩戒等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商标代理行业自律制度,制订商标代理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商标代理人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
高代理人素质。支持开展商标代理行业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商标代理人办理涉外商标申请和处理涉外商标纠纷能力。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商标工作,维护行业和组织成员的合法商标权益。规范商标价值评估工作,研究制订商标价值评估指导意见,提高评估公信度。
(七)加大商标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政府主导、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媒体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商标宣传工作体系,加强商标宣传,提高全社会商标意识。大力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积极倡导消费者树立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意识。加大商标普法教育和对外宣传力度,树立我省有力保护商标的良好形象。广泛开展商标普及教育,支持高等院校有关专业开设商标课程,在中小学开展树立商标意识的宣传活动。
(八)大力培养各类商标专业人才。制订培训规划,将商标法律知识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的培训内容。推动建立商标人才培养基地,积极利用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教学力量,加强商标人才的培养和商标管理人员以及各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在职培训。加快建设商标人才库和专业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大力推进商标领域专业人才交流。
四、实施商标战略的有关扶持政策
(一)对商标注册予以扶持。引导和推动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注册和使用商标,指导出口型企业及时到境外注册商标。凡省内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由省商务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资助。扶持培育一批名、优、新、特涉农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凡申请涉农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由省农业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具体办法由省工商局分别商省商务厅、省农业厅制订。
(二)对驰名、著名商标进行奖励。从2010年起,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省内企业商标,省政府对每件商标的所有人奖励100万元。凡被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的,由市级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和方式由各市自行确定。鼓励企业内部建立奖励制度,对所属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
(三)开展商标战略实施试点工作,推行商标权质押贷款工作。选择我省部分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作为首批商标战略实施试点单位,建立试点追踪调查机制,全程评测试点企业商标战略实施情况。推行商标授权经营试点、示范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市和综合性商场作为首批示范单位,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充分发挥商标无形资产的作用,积极推行商标权质押贷款工作,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具体办法由省工商局会同省金融办制订。
五、加强对推进商标战略的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政府要把推进商标战略作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商标战略实施工作。要研究制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商标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第四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
(洛政〔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商标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市场、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规范完善商标管理制度,积极服务市场主体,提高企业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商标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培育一批驰(著)名商标,切实提升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实现“福民强市”总体目标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注册商标总量突破10000件,其中中国驰名商标数达到15件,河南省著名商标数达到200件;商标产业布局更加合理,传统优势行业通过驰名商标的带动形成著名商标群,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商标注册率明显提高;商标保护的法治环境不断完善,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和企业自我保护相结合的商标保护体系基本形成;商标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促进商标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资金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健全。
三、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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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发挥优势,拓展商标战略推进领域。要依托洛阳老工业基地,开展“商标兴企”工作,培养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制造业产品品牌,逐步实现从制造业优势向品牌优势转变。要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深入开展“商标富农”工作,大力推广“公司+农户(基地)+商标”的经营模式,积极引导农产品商标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要按照新型工业化和产业国际化的要求,鼓励和引导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新兴工业企业,争创国际知名品牌。要围绕打造国际文化旅游名城,不断提高文化、餐饮、旅游、房地产和现代商贸、物流以及金融等服务业商标注册量,促进我市服务业从传统经营向现代品牌经营转变。
(二)分类指导,加快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创建步伐。要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做好驰(著)名商标品牌的扶持工作。要对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产业和有潜力企业,进行梳理排队,建立起衔接紧、后劲足、实力强的驰(著)名商标创建梯队。要加大对地理标志商标的指导帮扶力度,形成地方特色和产业优势。
(三)辐射带动,促进商标品牌集群发展。充分发挥驰(著)名商标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引导驰(著)名商标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信誉,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驰(著)名商标企业在产业链中发挥引领作用,形成以驰(著)名商标企业为核心,相关中小企业分工合作的相关产业链,推动产业集聚,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要依托产业集聚区平台,开展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培育创建工作,真正使产业集聚区成为品牌基地、成为品牌企业成长的摇篮,推进区域产业的升级换代。
(四)加强保护,优化推进商标战略的法制环境。建立工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机制,加强情况交流和案件通报,形成统一协调的商标行政保护体制。加强工商部门与公安、司法等机关之间的协作,严格执行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假冒商标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程序,有效遏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特别要加大对驰(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奖励扶持政策
(一)对经国家工商总局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承担6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给企业、10万元奖励参与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承担40万元,其中35万元奖励给企业、5万元奖励参与工作的县(市、区)或管
委会有关部门。
(二)对新认定的“河南省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每件奖励10万元,其中8万元奖励给企业,2万元奖励参与工作的有关部门。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各承担5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洛阳市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委,市工商局、公安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质监局、商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法制办、国税局、地税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机构,统筹做好本辖区商标战略的推进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市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总结商标战略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商标战略推进工作的督查指导。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政府每年召开全市实施商标战略工作表彰大会,对推进商标战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强化商标法律意识,自觉运用商标战略参与市场竞争。有关行业协会、商标代理中介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和完善推进商标战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商标战略的宣传,开辟专栏,定期宣传商标法律知识和实施商标战略的成效,形成全社会关注商标、爱护商标、发展商标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第五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意见
淄政发〔2012〕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行政监管与促进发展、服务大局、维护权益、依法行政相统一,积极服务市场主体,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商标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增强综合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培育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优势明显、综合实力强、知名度高的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带动全市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产品质量档次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努力促进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我市基本建立起体系完善、运行顺畅的商标培育、管理、运用和保护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注册及时、运用规范、保护得力、服务到位的商标发展环境,建立完善商标培育、保护和政策保障体系。打造一批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服务)品牌或区域品牌,使品牌经济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
(一)注册商标总量持续增长。市场主体拥有注册商标数量不断
—1— 增加,有效注册商标总量与我市总体经济规模相适应。到2015年,全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超过2.6万件(年平均注册量2000件以上),地理标志商标超过25件。
(二)高知名度商标数量逐年增加。企业管理和运用商标的能力明显增强,在国内外市场占有率高的知名商标大幅度增加,运用商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提升。到2015年,全市中国驰名商标总量超过60件(平均每年增加3件以上),山东省著名商标总量超过200件(平均每年新认定20件以上)。
(三)商标产业布局更加合理。到2015年,全市传统优势行业形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群。高新技术、金融、服务、文化等产业注册商标率明显提高。涉外商标、涉农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量逐年递增。培育和扶持支柱产业、服务行业、大型企业积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山东省著名商标,提高全市商标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四)商标保护的法治环境不断完善。商标管理和行政执法体系不断完善,商标侵权案件当年结案率达到97%以上;商标投诉和举报的回复率达到100%。行政执法与刑事追究衔接顺畅,重大假冒侵权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企业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商标保护机制初步建立;市场主体、社团组织和公民的商标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和企业自我保护相结合的商标保护体系基本形成。
(五)商标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商标法律宣传的普及面不断拓宽,全社会商标意识和商标认知程度普遍提高,全民商标知识日益普及,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商标文化逐步形成,市场主体的商标拥有量不断增加,尊重和保护商标的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促进商标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工作任务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建立政府主导、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媒体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商标法律法规宣
—2— 传工作体系。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普及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原则,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以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为目的,通过讲座、论坛、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企业利用商标拓展市场的经营意识、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战略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引导高新技术、金融、物流及文化等支柱产业及时将自主创新成果、文化创意成果进行商标注册。加大商标国际注册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自主商标,鼓励企业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帮助企业进行海外维权。
(二)结合产业政策,全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将商标战略实施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优先扶持高新技术等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商标发展,充分发挥商标在优势传统产业中的作用,深入开展“商标兴农”工作,大力扶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企业发展。
1.积极扶持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商标发展。以产业政策为导向,以高新技术等支柱产业为重点,加强对新材料、精细化工、新医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装备、汽车及机电装备等六大新兴产业的引导,鼓励企业注册商标,创立自主品牌,帮助企业完善商标管理制度。对具有潜力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和培育,建立完善驰(著)名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培育机制。支持、帮助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服务业申报驰(著)名商标。指导企业综合运用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对自主创新成果、文化创意成果进行全方位保护。
2.充分发挥商标在传统优势产业中的作用。在医药、化工、机械、建材、纺织、医疗器械等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内涵发展过程中,加大对传统优势产业龙头企业、产业集群和产业链中相关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整合品牌资源,强化品牌运作,不断提升商标品牌在商品中的附加值和企业市场营销中的核心竞争力,使商标品牌在传统产业的优化重组和规模扩张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深入开展“商标兴农”工作。结合我市实施蔬菜、畜牧、果业、苗
—3— 木花卉四大产业振兴计划,充分挖掘独具地方特色,承载淄博人文、自然、工艺传统的农业产品,鼓励和指导相关组织积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力争一个产业形成一个主打品牌,巩固提高特色优势和品牌优势。大力推行“公司+商标(地理标志)+基地(农户、合作社、协会)”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进一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商标在农业现代化、产业化中的作用,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价值最大化,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推进新农村建设。
4.积极支持驰(著)名商标企业发展。加强对驰(著)名商标企业的法律知识和商标战略培训,提高企业使用商标和保护商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驰(著)名商标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途径进行商标品牌重组,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品牌聚集,促进商标品牌做大做强。
(三)强化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商标服务体系。
1.加快建设商标监管服务平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步调的要求,建设高标准商标数据库和监管服务系统。打造集商标注册信息、商标预警、商标巡查、商标印制、商标培育、商标监管和指导服务功能于一体的高效商标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商标档案数据化、行政指导常态化和商标管理规范化,实现商标管理系统信息平台、行政指导平台和商标监管平台的有机统一。
2.积极创建商标战略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积极创建国家级商标战略示范城市、示范企业,扎实开展省级商标战略示范区(县)、示范镇、示范企业、特色示范专业村工作。推动各区县、各企业不断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提升商标价值,拓展商标内涵,更好地发挥商标在促进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3.提升企业管理和保护商标能力。引导和推动企业建立以确权、—4— 用权、维权为核心的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保护机制,提高商标运用和应对竞争的能力。指导企业制定商标战略,完善企业在商标注册、使用、许可、转让、质押、投资、市场调查、侵权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商标印制管理制度,防范商标侵权。推动和指导企业办理海关自主知识产权备案手续,加强商标海关保护。
4.指导企业做好商标国际注册。大力宣传普及商标国际注册知识,积极引导企业利用马德里体系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鼓励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自主商标,提高自主商标商品出口比例;帮助定牌加工企业完善加工委托协议,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建立企业海外商标维权机制,为企业海外维权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对发展自主品牌的加工企业在商标服务、维权及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推荐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5.发挥行业协会和商标代理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商标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进企业品牌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在商标信息交流、维护会员商标权益、海外商标申请和培育、申请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监督管理,引导并推动商标代理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代理。规范商标代理服务执业行为,取缔非法代理。支持商标代理、交易、咨询、评估、法律服务等服务机构发展,发挥商标代理服务在企业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中的促进作用。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建立健全商标行政执法机制,将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坚持严厉打击与规范治理并举,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致力于长效机制的建立,积极保护商标专用权。
1.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职能优势。进一步理顺工商执法机构的事权划分,完善商标行政执法体系。认真做好商标侵权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加强与商标权利人的沟通,扩大案件线索,追查假冒侵权源头。对成规模的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实施重点监管,着力从制度上解决
—5— 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问题。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依法保护涉外商标。
2.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工商部门与知识产权、质量技术监督、海关等部门的联系配合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情况交流和案件通报,形成统一协调的商标行政保护体制。加强工商部门与公安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严格执行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假冒商标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程序,有效遏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
3.加大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保护力度。健全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数据库,与企业名称信息系统同时运行,严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关,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注册为同行业新设立的企业名称字号的行为;依法制止跨类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对跨类使用著名商标和其他知名商标的行为要根据商标权利人投诉立案调查,并报请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严厉查处侵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加强展会知识产权和特殊标志保护。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做好“中国(淄博)国际陶瓷博览会”、“中国(周村)旱码头文化节”、“山东古典红木家具暨家居艺术品博览会”等各类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世博会标志、亚运会标志、全运会标志以及其他特殊标志专用权的查处力度,维护国家形象。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商标发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商标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将商标发展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定期对注册商标申请量、驰(著)名商标培育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商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工商局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市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淄博海关等部门要密切
—6— 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商标工作。
(二)建立品牌指导站,指导商标品牌发展。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服务商标发展工作的督导,积极探索并创建符合基层实际的区域性、行业性商标品牌工作指导站。要结合县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建立两个以上区域或行业商标品牌工作指导站,进一步完善指导站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发展商标品牌,不断促进我市商标战略工作深入实施。
(三)突出重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积极搞好商标战略与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商标促进支柱产业振兴、传统优势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示范镇、特色示范专业村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示范单位建设,促进商标战略实施。各区县政府要针对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制定和实施地区和行业商标战略,完善商标扶持政策,推进自主创新和自主商标培育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四)完善商标发展激励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山东省知识产权条例》和《淄博市企业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政办发〔2007〕41号)的有关规定,充分运用财政、税收、信贷等多种手段,在市场主体准入、投融资、技术创新、项目审批、进出口管理等领域,积极探索有利于商标战略实施的政策措施,并制定完善相应的激励政策,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商标宣传、商标战略实施和商标专用权保护。鼓励企业以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办企业。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注册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对商标信息开发利用、商标服务的投入力度。对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予以优先采购。帮助企业解决在商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集中力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商标品牌产
—7— 品和产业集群,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五)加强商标人才建设。对商标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轮训,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意识。对企业注册登记人员进行商标培训,减少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选派商标业务骨干参加上级举办的业务培训,参与香港、日本、欧洲、美国等地的知识产权合作交流项目。保持商标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商标中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商标代理人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代理人的服务水平。对我市主要行业协会的骨干企业开展商标法律知识普及和培训,在企业中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形成企业、社会和政府相互促进、齐抓共管的商标保护和激励机制。
本《意见》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