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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20-53346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9 21:40: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培养造就一批国家层次的优秀学术带头人,吸引、鼓励国内外优秀青年科技专家到我省工作,加速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特设立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以下简称“省杰出青年基金”)。

第二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在我省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学有成就、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公平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作为承担国家重大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计划人才孵化器,其主要培养目标是,获资助者能够成长为承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863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成为国家“长江学者”、省“泰山学者”、优秀学科带头人等,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尽快步入国家级人才培养计划的行列。

第五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工作要符合我省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培养学术带头人的工作要与之协调配合,获资助者所在单位,要为其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环境与条件。第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杰出青年基金的审批与实施,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在省基金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3周岁;

(三)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有在省内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基金资助的研究工作;

(五)在我省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聘期覆盖该项基金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省内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六)近5年内取得重要科技创新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1项国家“863”计划;作为子课题以上主要负责人承担国家“97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2)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自然》、《科学》等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或被SCI等国际四大检索机构收录20篇以上论文。(3)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首位完成人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2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并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 申请者在指定网站下载统一申报软件,撰写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提交有关附件材料。省杰出青年基金实行全年申报,一次性评审。

第三章 审批

第九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的审批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议、专家委员会答辩、省基金委审定、异议期公示。第十条 省基金委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报信息是否准确,申报资格是否真实以及是否符合资助范围等,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合格后,由省基金委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每位申请者的《申请书》至少有5位专家的有效评议。根据评议意见,省基金委办公室提出综合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省基金委办公室邀请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就综合推荐意见为优者进行评审,评审采取答辩方式进行。专家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的为省杰出青年基金获资助者候选人,上报省基金委。第十三条 省基金委听取专家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报,根据当年资助重点和不同学科布局进行无记名投票,获省基金委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审定为省杰出青年基金拟资助者。

第十四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拟资助者名单将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自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内为异议期。省基金委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五条 省基金委办公室对公示结果进行汇总后,确定省杰出青年基金获资助者,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每年资助不超过20位杰出青年科技人员,每位给予50万元资金资助,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十七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或挪用。如获得者调离到省内其它科研单位,经本人申请、省基金委办公室审核同意,项目及研究经费可转到新工作单位,由获得者继续负责承担。

第十八条 因调离省外、调离科研岗位、患病、灾祸等,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依托单位应及时向省基金委提出中止资助报告。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获资助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基金委办公室审核;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退回,未拨经费终止拨款。第十九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的次年开始,应认真撰写年度进展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省基金委办公室。

第二十条 在资助期内,由省基金委办公室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评估。评估邀请专家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同行专家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及业绩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支持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并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时间,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由于个人原因未取得研究结果或不按时报送结题材料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自应结题年起2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五章 基金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经费来源主要为省财政拨款,由省自然科学基金中安排,同时也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和联合资助。第二十五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视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拨款的办法下达。资助经费拨至获资助者所在单位,由项目组支配使用,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获资助者所在单位,要按照不低于1:1比例给予获资助者科研经费匹配。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单位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和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可采用会议、通讯等方式,以会议形式进行专家咨询的,咨询费最多不能超过600元/人天;以通讯形式进行专家咨询的,咨询费最多不能超过80元/人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开支比例按照项目资助经费与单位匹配经费的5%核定,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直接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均不得再提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编报资助项目决算表,送所在单位审计部门审计。所余经费留在项目组,作为自选课题研究经费。

第六章 结题

第二十八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结题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省基金委办公室。

获资助者结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20篇以上文章或有10篇文章被SCI等国际四大检索机构收录,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到与资助课题相关的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三)作为首席科学家获得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863等国家级科技计划。

(四)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二篇: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培养造就一批国家层次的优秀学术带头人,吸引、鼓励国内外优秀青年科技专家到我省工作,加速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特设立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以下简称“省杰出青年基金”)。

第二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在我省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学有成就、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公平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作为承担国家重大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计划人才孵化器,其主要培养目标是,获资助者能够成长为承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863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成为国家“长江学者”等优秀学科带头人等,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尽快步入国家级人才培养计划的行列。第五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工作要符合我省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培养学术带头人的工作要与之协调配合,获资助者所在单位,要为其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环境与条件。

第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杰出青年基金的审批与实施,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在省基金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1周岁;

(三)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有在省内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基金资助的研究工作;

(五)在我省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聘期覆盖该项基金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省内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六)近5年内取得重要科技创新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1项国家“863”计划;作为子课题以上主要负责人承担国家“97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2)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自然》、《科学》等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或被SCI等国际四大检索机构收录20篇以上论文。

(3)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首位完成人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4)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2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并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 本基金不资助以下人员:

(一)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二)长江学者

(三)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的获得者

第九条 申请者在指定网站下载统一申报软件,撰写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提交有关附件材料。省杰出青年基金实行全年申报,一次性评审。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的审批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议、专家委员会答辩、省基金委审定、异议期公示。

第十一条 省基金委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报信息是否准确,申报资格是否真实以及是否符合资助范围等,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合格后,由省基金委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每位申请者的《申请书》至少有5位专家的有效评议。根据评议意见,省基金委办公室提出综合推荐意见。第十三条 省基金委办公室邀请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就综合推荐意见为优者进行评审,评审采取答辩方式进行。专家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的为省杰出青年基金获资助者候选人,上报省基金委。

第十四条 省基金委听取专家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报,根据当年资助重点和不同学科布局进行无记名投票,获省基金委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审定为省杰出青年基金拟资助者。第十五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拟资助者名单将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自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内为异议期。省基金委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六条 省基金委办公室对公示结果进行汇总后,确定省杰出青年基金获资助者,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每年资助不超过20位杰出青年科技人员,每位给予50万元资金资助,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十八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或挪用。如获得者调离到省内其它科研单位,经本人申请、省基金委办公室审核同意,项目及研究经费可转到新工作单位,由获得者继续负责承担。

第十九条 因调离省外、调离科研岗位、患病、灾祸等,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依托单位应及时向省基金委提出中止资助报告。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获资助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基金委办公室审核;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退回,未拨经费终止拨款。

第二十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的次年开始,应认真撰写进展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省基金委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在资助期内,由省基金委办公室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评估。评估邀请专家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同行专家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及业绩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支持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资助项目”字样。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进展报告,并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时间,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由于个人原因未取得研究结果或不按时报送结题材料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自应结题年起2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五章 基金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经费来源主要为省财政拨款,由省自然科学基金中安排,同时也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和联合资助。第二十五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视项目实施情况分拨款的办法下达。资助经费拨至获资助者所在单位,由项目组支配使用,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获资助者所在单位,要按照不低于1:1比例给予获资助者科研经费匹配。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按照《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结 题

第二十七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结题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省基金委办公室。获资助者结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到与资助课题相关的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二)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20篇以上文章或有10篇文章被SCI等国际四大检索机构收录,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并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作为首席科学家获得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863等国家级科技计划。

(四)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基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篇: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规范管理学校自然科学科研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经费拨入学校指定帐户的除地质调查项目之外的民口科研项目的管理以及全校科研项目的归口统计工作,地质调查项目的管理由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经费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国防科研项目的管理。学校产业管理部门和大学科技园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学校在岗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备案和统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拨入学校指定帐户的科研项目的管理。其中,国防科研项目具体组织和申报、实施、结题和归档的管理遵照《吉林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管理细则》,其它需在学校产业管理部门和大学科技园管理部门备案的科研项目可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按项目性质,学校将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管理。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学校牵头承担的列入国家、地方政府科技发展计划并由政府财政直接拨付资助经费的项目;学校与企业合作承担的列入国家、地方政府科技发展计划并由企业转拨政府财政资助经费的项目;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相关科技计划资助的科研项目;校内立项的科研项目。其中:国防纵向科研项目是指解放军四总部及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局及其下属各军工集团、教育部及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国防科研计划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外企业或国内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其中,国防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内企事业单位为完成其承担的相关国防军工任务而委托学校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五条 按立项来源和项目资助强度,学校将科研项目分为A、B、C、D、E五类认定。

第六条 A类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的下列科研项目:

(一)项目负责人(含校内子项负责人,下同)承担的可支配经费15万元及以上的国家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和国防科研基金类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60万元及以上的横纵向科研项目。

可支配经费是指项目负责人有权审批使用的下列经费:(下同)

(一)相关科技发展计划资助的经费;

(二)本项目其它已拨入学校指定帐户的校外经费。

第七条 B类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的下列项目:

(一)第六条

(一)款所涉项目之外的其它国家自然基金资助的研究类和国防科研基金项目。

(二)省部科研发展计划资助的重大、重点项目。

(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资助计划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

(四)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横纵向科研项目。

第八条 C类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的下列项目:

(一)省部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科研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10万元及以上的横纵向科研项目。

第九条 D类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承担的、项目负责人有可支配经费的非A、B、C类科研项目。

第十条 E类科研项目,是指A、B、C、D类之外的其它科研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与申报

第十一条学校科技人员可按照纵向科研项目的立项要求提出项目申请或项目建议,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查后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非学校牵头申报的科研项目,在申报前项目牵头单位与学校必须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须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查。

第十二条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应充分发挥学校的学科优势,认真组织跨单位、跨学科的联合攻关,积极承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学院等中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人员可独立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需跨单位联合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其它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洽谈成功后,一般应按照规范格式的技术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性质商学校科学技术处后选择。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查采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校科学技术处两级审查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主要审查合同中的相关技术内容,并就合同签订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学校科学技术处根据中层单位意见,就合同签订的有效性和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评估。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校内单位不得私自签订科研合同。否则,相应的合同责任由本单位承担,并追究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对于学校承担的每个科研项目,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应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的约定确认一名项目负责人。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批准立项或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按照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的要求组织实施,全面履约。校内相关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其使用按照学校关于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的第一批经费到位前将正式有效的任务书(合同、协议)一份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备案、登记。

无关人员不得借阅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文本。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任务书(合同、协议)内容不得任意变更。如因履行条件发生变化,造成不能履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商定解决办法。

因不可抗力或失去研究价值等因素确需终止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联系并按规定办理手续。纵向科研项目应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终止。横向科研项目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办理。

因责任事故未能完成研究,或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拖期的,项目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因合同违约需赔偿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应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并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通过科研项目实施取得的科研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成果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研究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确因工作需要须调整研究人员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批。

在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规定的完成日期前六个月内,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将不再受理此类申请。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科研项目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报告,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查同意后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征得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离学校的,不得影响科研项目在学校的正常实施。

第二十四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可以分成若干有相对独立研究内容的子项目。每个子项目设负责人一名。

每设立一个子项目,总项目负责人的可支配经费相应扣减不少于20万元的额度。扣减额由总项目负责人与子项目负责人具体约定,并认定为子项目负责人的可支配经费。

子项目的设立,须由总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批。

第二十五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可以设第二负责人。

设立项目第二负责人后,项目总负责人的可支配经费相应扣减不少于10万元的额度。扣减额由项目总负责人与第二负责人具体约定,并认定为项目第二负责人的可支配经费。

项目第二负责人的设立,须由项目总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科研项目信息的统计及运用,以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的备案登记数据为准。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性质或合同约定,科研项目可以采取验收或鉴定等形式结题。

采取验收形式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委托方出具的有效验收报告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备案登记后即视为结题。

采取鉴定形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按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在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催告后一个月内,应结题而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仍未提出合理书面说明的,该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任务书(合同、协议)、结题文件等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九条 已结题科研项目的项目组研究人员以项目结题文件所载名单为准。

结题文件所载研究人员名单,应与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最后一次备案登记的名单一致。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继续组织做好合同约定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并及时催办结清项目委托方未付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应对拖期科研项目进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开展的有关工作中不得将其作为科研项目认定。

拖期科研项目是指未能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的约定如期完成,并且在顺延的三个月内还未结题的科研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公布实施的《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山东省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

(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

(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

(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五条技术改造应坚持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供应建设项目用地。

第六条各级经贸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工作。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审核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

第七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八条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国内投资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内资技改项目),除明确规定由国家核准的以外,其余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核准。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技改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和中央、省属企业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技改项目由市经贸部门备案。

济南市需核准管理的企业技改项目,凡国家未明确由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济南市经贸部门核准。济南市企业技改项目备案管理权限与其它市相同。

第九条外商投资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外资技改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一律实行核准管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改委商省经贸委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企业所在市经贸部门核准。

济南市企业外资技改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济南市经贸部门核准。

中央和省属企业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均由省经贸委核准。

第三章项目申报材料及编制

第十条项目申请核准,企业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与相关附件报项目核准部门。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内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由企业委托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企业委托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由企业委托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清单;

(四)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五)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六)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七)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企业报送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外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以及其来源;

(四)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

(五)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购置国产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

第十三条企业报送外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四)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六)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项目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填报的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

(二)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和采用国产设备清单;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项目核准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技改项目办理核准或备案,应经企业所在市、县经贸部门(中央、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或公司)初审提出意见并盖章同意。

第十六条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在审查项目时,如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核准项目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备案项目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要求企业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企业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应正式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内资技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地区布局合理;

(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五)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外资技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审查:

(一)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

(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第二十条办理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项目申请后,如认为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特别重大项目外,备案项目一般不进行委托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省、市经贸部门在作出核准、备案决定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办理核准的项目,各级经贸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经贸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查意见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省、市经贸部门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办理备案的项目,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受理《备案表》后,一般项目1个工作日、重大项目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或上报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省、市经贸部门按权限向企业出具项目核准通知书或备案回执;对不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备案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备案的理由。通知书、回执和决定书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所在市经贸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

第二十五条企业依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未经核准、备案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管理、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省、市经贸部门的核准、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各级经贸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

第五章项目延期及调整

第二十八条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应按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备案机关报告。原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内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

(五)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或备案投资额1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用汇额1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外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用汇额1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项目免税及抵税确认

第三十条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内资技改项目和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资技改项目,引进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的设备,可享受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购置国产设备可享受抵免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技改项目办理引进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需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需申请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现有外资企业技改项目办理引进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需申请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办理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需申请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第三十二条免税、抵税确认书或证明按项目投资额大小分别由国家发改委或省经贸委出具。

内资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经贸委出具,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出具。

外资技改项目总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由省经贸委出具,1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出具。

第三十三条内资技改项目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二)进口设备或国产设备清单;

(三)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六)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外资技改项目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

(二)进口设备或国产设备清单;

(三)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外商企业证明;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向省经贸委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或证明,由项目单位逐级报市级经贸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经初审并在申请免税的设备清单上加盖公章后,报省经贸委。向国家申请办理的项目确认书或证明,由项目单位逐级正式行文报省经贸委,经省经贸委审核后,正式行文报国家发改委。

第三十六条免税确认书采取一次确认清单方式,不得分批办理,并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第三十七条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需由经贸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逐级报文提出申请,并提供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原件、调整事项前后对比表及其它有关说明材料,原发文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

第七章统计管理

第三十八条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施工技改项目,建设单位须依法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报送数据须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报、迟报、瞒报和伪造数据。

第三十九条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基层填报单位,即一个项目填写一张基层表,50至500万元的项目,可以按照统计部门的规定合并填报。

第四十条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企业须填报重大项目表,不得将小项目合并作为重大项目填报。

第四十一条各级经贸部门应加强技改统计培训学习,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同级统计部门对属地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进行统计调查;

(二)协助同级统计部门对属地企业报表进行检查督促,核实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投资数据;

(三)对统计部门提供的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归档管理;

(四)对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向统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项目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备案事项,不得拖延核准、备案时限。

第四十三条项目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办理免税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确认书的,项目管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确认文件。

第四十六条对于未经核准、备案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免税确认书的,有关部门要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追缴免税税金,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企业技改报表出现的拒报、迟报、瞒报和伪造现象,由统计部门依照《统计法》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发布的有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免税确认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篇:教育助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达那普乡教育助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教育助学基金管理,促进教育助学基金健康发展,确保教育助学基金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立目的为鼓励**自治区**县达那普乡学生接受更好的高等教育,帮助解决当地贫困大学生就学问题,并为其创造更好的就业条件,特创立达那普乡教育助学基金。

二、创立背景

**自治区**县达那普乡是**银监局“十一五”、“十二五”定点扶贫乡,属于**自治区级贫困乡镇。

达那普乡位于雅鲁藏布江支流-塘河流域的上游,平均海拔在4200米以上,属高原温带半干旱季风气候区。该乡是典型的半农半牧乡镇,全乡一半以上人口处在贫困线上,到2009年才通公路。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等原因,群众文化教育水平较为落后,平均每年考上大专院校的学生不到2人。

三、基金发起

教育助学基金由**银监局和福建银监局共同发起设立。福建银监局筹集了初始启动资金40000元,分别由徐金玲、吕泽民、游林,李艳,何杰,潘青松,夏俊蓉等7位同志捐助。

**银监局和福建银监局常年组织有意愿的捐赠人向基金注入助学资金。助学资金实行自愿捐助、公平发放和审慎管理的原则。

四、受益对象

达那普乡每年新入学大学生及在校大学生。

申请教育助学基金的大学生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及复印件;

(四)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

(五)联系方式。

五、资金使用

(一)对每年考上大学的新生奖励2000元;

(二)每学期对在校大学生实行生活补助1000元;

(三)对特困大学生单独实行补贴。特困的标准由达那普乡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并报**银监局核定。

六、监督管理

福建银监局委托**银监局对教育助学基金进行日常管理。

**银监局负责教育助学基金的保管和支付,对教育助学基金的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对在校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进行跟踪了解。**银监局定期向福建银监局书面反馈基金的支付使用情况和受赠大学生的近况。

七、违约责任

受赠大学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助学资金。对学习主观能动性差、严重违反校规被处分或被注销学生资格的学生,**银监局有权决定停止向其发放助学资金。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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