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及上报材料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及上报材料 受理申请条件:
①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②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③ 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④ 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⑤ 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一、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可行性报告(两份,出资人签字/出资单位盖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出资人身份证及出资单位的法人执照复印件。
二、成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包括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举办者名称或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等情况;
2、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或执业证书。
3、章程草案。参照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需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出资人签字及出资单位盖章。
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个人简历等;
5、验资报告。
6、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租赁期在1年以上;住所为借用的或无偿使用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和同意借用或无偿使用的证明,并明确借用或无偿使用的期限;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12、《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13、《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14、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
15、其他必要的资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关于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的可行性报告
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背景:
至少包括成立的必要性、意义、国内省内同类社会组织成立的情况,与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发展的关联性及作用等方面。
二、拟用名称及名称说明。
三、发起人的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不低于 3 个单位或 3 人)。要求简述发起人在该领域内的业绩和资质,并对发起人在全市该领域中的影响力、引领性和位次作一个总体评价。
四、对拟发起人成立的社会组织进行情况阐述。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宗旨,性质,主要的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及其来源、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数量、总体发展规划、作用发挥等。
五、声明:以上情况属实,如弄虚作假,发起人愿承担相应责任。
发起人分别签名(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范文模版]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备案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市民政局登记一般3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3、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的行(事)业(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9)法律服务业;(10)其他。
4、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程序
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成立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在3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登记或不批准登记的决定。批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证书后,应在公安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在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不准登记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由主要发起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表格下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doc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编写,一式3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表格下载表.doc,一式3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表格下载人)登记申请表.doc,一式3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
4、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自制文件,一式3份)。
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一年以上的租房合同;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的文件(表格下载文本.doc,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具有资执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格下载定代表人登记表.doc,一式3份);
8、民办非企业章程(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编写,一式3份);后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式3份;
9、《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12、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一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
11、业务主管单位成立批文示范号:09).doc(表格下载,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10、《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表格下载机构备案表.doc,每个内设机构都填一式3份);
11拟任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或者监事成员名单及在民办非企业中的职务(自制文件,一式3份);
12、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备案
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登记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1、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备案的事项:
8、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1)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提交复印件);(2)办事机构设立、注销;(3)负责人。
2、办事机构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事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设立的承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事务的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财务部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3份):(1)成立办事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备案表》,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经审查同意后,可以刻制印章。
(2)注销办事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印章,领取同意注销备案文件。
3、负责人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3份):(1)《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u 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增负责人应履行负责人备案手续。
u 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应履行新一届所有负责人的备案手续(按照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后所有负责人均需重新备案,为减轻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量,可以只报送新增负责人的纸质材料,连任的负责人需要在简历最后一栏写明上一届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的时间和职务)。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表格下载一式3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表格下载表.doc,一式3份)。
9、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
10、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doc,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的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须先在理事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
(2)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依据。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3份):(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2)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第三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书
成立申请书
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为了促进云南心理学应用研究的发展,致力于大众心理素质的教育和提高,促进优势和美德的培养及发挥,提升民众幸福指数,我们发起设立云南东慧应用心理学研究所。该组织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是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我们已筹备七个多月,发起人包括常年从事应用心理学研究的高校老师,从事应用心理学领域的相关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已经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相应的办公设备,并开展了前期的调研准备工作,成立后我们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应用心理学研究,通过心理科学领域的教育、培训、咨询、普及和推广,帮助大众突破精神、心灵的限制,发现自我,释放潜能,提高生命品质,提升幸福指数,让家庭、组织、社会更健康、和谐幸福。
成立后将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
一、应用心理学的研究和推广;
二、心理科学领域的教育、培训、咨询、普及和推广;
三、整合、构筑心灵成长服务体系;
四、为个人,家庭,组织提供科学有效,高品质的心灵成长课程与服务;
我们的前期工作是:研究整合推广积极心理学,其应用的领域和内容包括:帮助个人发现和培养积极优势与积极品质;帮助组织建立 1 积极幸福的团体:包括营造能够最大限度促进孩子成长的家庭环境,创造能够发挥学生潜质并能快乐成长的学校氛围,建立高效率和高幸福指数的企业组织,构建全民积极参与的和谐社区;普及积极心理学教育,包括学前、小学、中学、大学;推动积极心理学社会传播,包括政府、企业、学校、医院及媒体;研究整合推广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训练课程以及学生素质拓展训练课程;以及将在云南引进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培训指导技术中心的青少年抗挫力培训课程,企业沟通训练师培训课程,以及EAP实务技能培训等心理学应用课程,我们坚信,通过我们的努力,我们定会成为值得社会信赖、对社会和谐产生深远影响的研究机构。
特此申请。
发起人:(签名)
第四篇: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提交材料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所需材料
咨询通过。打印签字盖章,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3、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许可证类的需提供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4、章程
5、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验资报告原件
7、申请书
8、安全责任制度
9、理(董)事会决议
10、法定代表人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为符合京组发2014-6号条件人员,请按要求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上一级组织部门出具,加盖党组织公章的同意在本社会组织任职书面材料。
11、其他材料:社会组织服务管理承诺书、海淀区社会组织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海淀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海淀区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表、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表、真实性--承诺书。
第五篇: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属直接登记范围的可直接申请,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其名称前应当冠以陕西;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 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 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的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类
按责任形式分为三类。由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此外,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均属法人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需要举办者了解和掌握的政策(相关具体内容可自行上网下载,也可登录陕西社会组织信息网www.teniu.cc查询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3〕152号)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2000〕5号)
《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0〕253号)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民发〔2001〕297号)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民发[2001]306号)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0〕145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法人/合伙/个体)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陕民办发[2013]24号)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名称核准。申请者按条例要求写好成立登记申请书,提交审核,名称要求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施行。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核名申请有效文件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核名的决定。同意的,受理机关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并告知成立登记所需提交的资料;不通过核名的,发给《不予通过核名通知书》,并告知不予通过的理由。
受理。经办人收到申请者提交的全部有效材料后,视为受理。并且发给申办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若不予受理,则发给申办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决定。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者所报材料进行审查,民办学校在5日内完成准予登记的决定,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日内完成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举办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举办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如果审查决定需要延期的,发给举办者《行政许可决定 延期通知书》,并在延期内完成审查决定。
发证。对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公告。对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布公告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在陕西省印章制作服务中心(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19号)刻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之后由省民政厅颁发法人登记证书,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要有电子版jpg格式)
(1)成立登记申请书(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直接登记单位不需要提交);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资金来源证明(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6)拟任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2101);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2104);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2110);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八、直接登记的范围
(1)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2)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3)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