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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小微企业创业券发放实施方案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20-68622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0 15:29: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甘州区小微企业创业券发放实施方案

甘州区小微企业创业券发放实施方案

为加强政府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革支持小微企业方式,进一步落实《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扶持办法》对初创型小微企业免规费政策,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提升小微企业创业便利化服务水平,鼓励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券管理暂行办法》(张政办发[2016]66号),以发放创业券方式,对入驻我区的小微企业缴纳各项政府性规费和购买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费用给予减免。为做好我区小微企业创业券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业券简介

根据《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券管理暂行办法》(张政办发〔2016〕66号),创业券是用财政资金补助小微企业缴纳各项政府性规费和购买签约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凭证。即符合创业券享受条件的小微企业缴纳各项政府性规费和购买经签约认定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包括证照代办服务、财税代理服务、法律服务、技术研发服务、仪器设备租赁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等6项服务时,可用创业券支付;政府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经签约认定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凭收取的创业券、服务合同及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收费凭证到区工信局申请兑现。

二、创业券享受对象

检查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调查企业满意度、组织抽查,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记录,作为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及补贴结算的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一旦发现服务合同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将立即取消创业券的发放与签约服务机构的服务资格,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已发放创业券的,则该券作废。

六、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基地

张掖市万盛中小企业服务公司、张掖电子商务创业园、张掖市泰鑫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东部建材市场创业孵化园、甘肃西运联程创客孵化园、张掖市优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甘肃省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张掖市恒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张掖市立帮创富中小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张掖绿洲现代物流园区等省、市确认的创业创新基地和孵化器。

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一)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从省、市工信委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里面招标确认。

(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选拔条件

1.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证照代办服务、财税代理服务、法律服务、技术研发

营管理牵头部门严格审核后,汇总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并将申请资料一式三份报区工信局;基地运营管理牵头部门与小微企业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区工信局审核企业申请资料后,向区财政局、区双创办分别报送符合条件小微企业花名册及各企业申请资料各一份;

4.区财政局审核企业花名册及各企业申请资料后在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券管理使用平台网站为企业开户并授予电子创业券交易额度;区双创办负责在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券管理使用平台网站录入维护企业信息。

5.区财政局将各签约服务机构补贴资料(通过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券管理使用平台网站获取)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在其.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知服务机构到区工信局办理结算、补贴手续;

6.签约服务机构凭收取的创业券、服务合同及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收费凭证,于每季度向.区工信局申请补贴,数额较大时,也可每月申请结算一次;工信局将结果报甘州区财政局、区双创办备案;

7.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双创办对创业券使用、补贴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监督举报电话:0936-5997982。

附件:1.小微企业申请创业券提供资料清单

2.甘州区小微企业创业券申请表

第二篇: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

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

一、管理制度、办法

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降低小微企业服务成本,增强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实力,根据《武汉市实施<中小企业法促进法>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77号)及《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项目竞争性分配办法》(武经信中小[2014]64号)文件精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经研究决定,以服务券补贴方式,对我市小微企业购买中小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是政府部门补助本市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从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委托武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承担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的印制、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等具体工作及签约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第三条 武汉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签约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服务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备案管理,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服务补贴券补贴对象及服务内容

第五条 补贴对象: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创办三年以内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六条 补贴服务内容

(一)财税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咨询、会计顾问、账务代理、税务咨询及代理、财务审计、企业验资、工商代理、资产评估等服务。

(二)信用评级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评级服务,确定被评对象的信用等级。

(三)法律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四)电子商务服务:为企业利用互联网开拓市场提供网站建设、网络营销推广、在线交易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

(五)管理诊断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评测、管理顾问、管理诊断、编撰商业计划书等服务。

第三章 服务补贴券补贴额度、项目与标准

第七条 从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发放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服务补贴券票面额度分3000元、1000元、500元三种券面。单个企业领取总额不超过3000元,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每个项目可使用的服务补贴券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与签约服务机构签约服务合同金额的60%。

第八条 根据实际,服务补贴以服务为补贴计算单位或以单个服务项目为补贴计算单位。

第四章 签约服务机构资格的申请和认定

第九条 申请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受到企业好评;

(二)在我市注册和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注册资本一般要求30万(含)以上;依法经营两年(含)以上,运行机制良好;

(三)具备以下专业实力及服务能力:

1、财税代理类机构需拥有专职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或者税务师10名(含)以上;曾服务过100家(含)以上有财税代理需求的小微企业(专门从事代帐的机构曾服务过200家(含)以上的小微企业);

2、法律顾问类机构需拥有专职律师10名(含)以上,曾服务过50家(含)以上有法律顾问需求的小微企业;

3、电子商务类机构曾服务过200家(含)以上有电子商务服务需求的小微企业;

4、管理诊断类机构曾服务50家(含)以上管理诊断服务需求的小微企业;

5、信用评级类机构应拥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并经人民银行备案许可。

第十条 申请成为签约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武汉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二)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曾经服务过的客户证明材料;

(四)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第十一条 签约服务机构申请和认定流程

(一)符合标准的专业服务机构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签约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1、续签机构评审:对往期签约机构进行合格性考察。结合历服务补贴券完成情况,对签约机构续签资格进行专家合议,根据合议结果确定机构续签资格。

2、新签机构评审:依据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查评分、专家合议等环节综合评定,推荐相应类别服务机构作为武汉市小微企业新签约服务机构。

(四)服务中心将服务机构专家评审结果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认定后在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签约服务机构资格每三年认定一次。

第五章 服务补贴券申领流程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申报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通知,明确当年服务补贴券重点支持的小微企业服务类别、申报条件以及补贴企业数量、补贴额度等。

第十四条 申领流程

(一)有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直接登录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teniu.cc)在线填写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请表。

2、服务中心对小微企业在线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要求的小微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并推荐相应的签约服务机构供小微企业自主选择。

3、企业与签订服务机构(一家或多家)洽谈成功后,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签定的服务合同,到武汉中小企业服务大厅(青年路560号,市博物馆斜对面)总服务台或相关区(具体领券时间及地点网上申请流程状态中可见)领取小企业服务补贴券。

(二)申领时间

服务补贴券的申领工作将于2014年7月10日正式启动,2014年内申领、至发完为止。

第三篇: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以下简称“两创示范”),不断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90号)和《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甬两创办„2017‟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合法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券是指用于补助小微企业购买入驻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网上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券平台)的专业服务机构所提供服务的电子化支付凭证。服务券的资金来源为我市“两创示范”专项资金。在我市两创示范期内,共安排不少于1亿元资金用于服务券。服务券不得转让、买卖和质

— 1 — 押。

第四条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创办)是服务券的主管部门。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服务券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服务券的发放、兑付、检查及使用结构调控等管理工作。市两创办以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服务券平台的建设运营单位。建设运营单位承担服务券平台的设计开发、技术维护,并协助做好服务券日常运营工作。

第五条 服务券平台与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服务协同。

第二章 服务券使用对象、范围和额度

第六条 服务券使用对象仅限小微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且独立核算的企业; 2.正常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3.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第七条 服务券使用范围应属以下领域:

1.人力资源服务。重点支持人力资源培训和引进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

2.技术创新服务。重点支持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工业设计等技术创新服务,以及工业大数据分析、智能制造技术咨询等智能制造服务。

3.财务指导。重点支持税务筹划咨询、资产评估、代理记账、— 2 — 汇算清缴、财务审计、征信服务等财务指导服务。

4.法律服务。重点支持法律咨询、法律诉讼、法律顾问、法律文书代理、公证等法律维权服务。

5.市场拓展。重点支持电子商务、政府(国有)投资项目采购、外贸代理等市场拓展服务。

6.管理咨询。重点支持企业经营诊断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安全管理等管理咨询服务;能源评价、环境评价、安全评价和安全社会化管理等服务。

7.检验检测认证。重点支持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卫生与安全体系等认证服务;环境监测服务;国内外产品认证服务。

8.知识产权服务。重点支持专利代理、专利维权、商标代理、知识产权贯标等知识产权服务。

9.创业服务。重点支持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商事代理、场地出租、承办创业活动等创业服务。

10.信息化服务。重点支持企业提升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开展企业智能管理和智能服务,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服务和信息安全服务。

11.市两创办认可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服务券使用额度。每家小微企业使用服务券额度不高于5000元,且每笔服务交易的服务券抵用额不高于实际发生额的50%。对列入我市“小升规”培育库、且运行监测数据

— 3 — 报送有效的小微企业,使用额度增加至1万元。对采购智能管理、智能服务的小微企业,使用额度增加至2万元。

第九条 服务券的使用遵循“先用先得、用完为止、期满作废”原则,当年小微企业未使用的服务券额度结余,在服务券有效期届满或该服务券资金总额不足时自动作废。

第三章 服务券注册、使用和兑付

第十条 服务券注册是指小微企业在服务券平台申请成为服务券使用对象的过程,包括: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服务券平台提出注册申请,需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上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人数证明材料。2.服务券平台对注册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形式预审,经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确认资格,核定企业服务券使用额度。

3.服务券平台对已确认资格的小微企业及时做好小微企业账号启用、开通通知等使用初始化工作。

第十一条 服务券使用

1.小微企业通过服务券平台自行选择服务机构发布的服务产品(项目)、签订服务电子合同、生成服务订单;

2.服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通过服务券平台提交小微企业进行满意度评价;

— 4 — 3.小微企业对服务机构作出满意度评价后,可通过服务券平台申请服务券额度抵扣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服务券兑付

1.服务机构通过服务券平台提出服务券兑付申请。服务券兑付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上传开具给小微企业的除服务券抵扣金额外剩余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图片;

(2)提供开具给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的服务券抵扣服务项目金额的汇总增值税发票原件及汇总服务项目清单。

(3)服务券平台对服务机构提供的资料、服务评价进行有效性形式预审,汇总服务券兑付金额,报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

(4)经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并在市“两创示范”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两创办同意,由市财政局下达服务券兑付资金拨付文件。

(5)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办理服务券兑付资金的拨付。第十三条 服务券原则上每季度兑付一次。

第十四条 服务券平台做好服务券资金的流向监控。

第四章 服务机构入驻管理

第十五条 入驻服务券平台的服务机构条件

1.宁波市域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不少

— 5 — 于1年的企事业服务机构;

2.提供的主要服务产品符合服务券使用范围,且具有开展相应业务的服务资质;

3.服务对象应以小微企业为主,上服务我市小微企业的成功案例不少于20家次;

4.接受市两创办对服务券有关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入驻是指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申请入驻服务券平台的过程,包括:

1.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向服务券平台提出入驻申请,需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2)从事相应服务领域的资质证明;

(3)上服务我市小微企业的成功案例记录清单;(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服务券平台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形式预审,报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3.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等形式,确定入驻的服务机构,经公示后,报请市两创办审定、公布;

4.服务券平台根据市两创办公布的机构名单,及时做好服务机构的账号启用、服务产品(项目)发布、开通通知等使用初始化工作。

— 6 — 第十七条 已入驻的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经服务券平台报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市两创办核定后,即予公告清退:

1.虚假交易、串通套现的;

2.经核实确认,累计不满意评价率达20%及以上的; 3.经营情况已不能满足基本条件的; 4.不配合监督和检查的。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市两创办对服务券的使用加强监督,对服务券的使用和兑付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小微企业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发放的补助资金,并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两创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2日起施行,执行期为财政部等五部委确定的两创示范期。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印发 — 8 —

第四篇:南通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办法

南通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强化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引导小微企业提升技术创新的层次和水平,决定试行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补助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创新资源缺乏、能力不足的小微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向高校、科研院所等知识服务类机构购买研发、设计和科技成果等创新服务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

用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为全市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区科技局负责市创新券管理的日常事务,会同区财政局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和兑现工作。第三章 用途与形式

第五条 创新券用于本市市区企业进行自主科技创新研发,以及向高校、科研院所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购买研发、设计、咨询、检测等科技服务费用、知识产

权保护费用等。

第六条 创新券面额为1万元,有效期为2年,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实名发放,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逾期不可兑现。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七条 企业按照市科技创新券申请的通知要求,填写创新券申请表,向所在区科技局提出申请。每家企业每申请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市区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二)企业有明确的科技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升级的计划或方案;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近三年无在研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区科技局、财政局审核确定创新券发放单位与金额,报市科技局、财

政局备案。

第五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可以在创新券有效期限内申请兑现。

第十一条 兑现额度。

创新券兑现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项目自行研发经费(不含研发人员工资)以及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研发、设计、咨询、检测等科技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总额的1/3。

第十二条

创新券兑现需提供材料包括:

(一)科技创新券兑现项目基本信息表;

(二)项目支出决算表及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支付凭证及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原件区科技局、财政局核实后返还);

(三)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等)或权威机

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创新券兑现单位银行账号;

(五)其它相关辅证材料。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聘请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成立创新券专家审核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

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方案,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追回套取资金,记入科技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再给予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创新券的审核、发放、兑现、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市、区二级财政各按50%分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革支持小微企业的方式,降低小微企业服务成本,增强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建[2009]649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经研究决定,以服务券补贴方式,对我市小微企业购买中小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是政府部门补助本市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从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委托武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承担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的印制、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等具体工作及签约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第三条 武汉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签约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服务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备案管理,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服务补贴券补贴对象及服务内容

第五条 补贴对象: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创办三年以内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六条 补贴服务内容

(一)财税代理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咨询、会计顾问、账务代理、税务咨询及代理、财务审计、企业验资、工商代理等服务。

(二)融资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因融资需求开展的经营风险评估、融资方案设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服务。

(三)法律顾问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四)电子商务服务:为企业利用互联网开拓市场提供网站建设、网络营销推广、在线交易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

第三章 服务补贴券补贴额度、项目与标准

第七条 从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800万元额度用于发放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服务补贴券票面额度分1000元、500元两种券面。单个企业领取总额不超过3000元,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每个项目可使用的服务补贴券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与签约服务机构签约服务合同金额的60%。

第八条 根据实际,服务补贴以服务为补贴计算单位或以单个服务项目为补贴计算单位。

第四章 签约服务机构资格的申请和认定

第九条 申请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受到企业好评;

(二)在我市注册和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注册资本一般要求30万(含)以上;依法经营两年(含)以上,运行机制良好;

(三)拥有专职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或者税务师10名(含)以上;曾服务过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50家(含)以上、有法律顾问需求的小微30家(含)以上或者有财务代理需求的小微企业50家(含)以上、有电子商务服务需求的小微企业200家(含)以上。

第十条 申请成为签约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武汉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二)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曾经服务过的客户证明材料;

(四)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签约服务机构申请和认定流程

(一)符合标准的专业服务机构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选择推荐相应融资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财税代理机构、电子商务服务机构作为武汉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备选机构;

(四)服务中心将初选拟推荐的服务机构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认定后在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签约服务机构资格实行每两年认定一次,由服务中心具体组织认定。

第五章 服务补贴券申领流程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申报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通知,明确当年服务补贴券重点支持的小微企业服务类别、申报条件以及补贴企业数量、补贴额度等。第十四条 申领流程

(一)有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直接登录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teniu.cc)在线填写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请。

(二)服务中心对小微企业在线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要求的小微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并推荐相应的签约服务机构供小微企业自主选择。

(三)小微企业与签约服务机构(一家或多家)洽谈成功后,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签定的服务合同,到武汉中小企业服务超市(汉口青年路560号)总服务台领取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

(四)各区经信局、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小微企业申领。

第十五条 使用管理

(一)服务中心负责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包括:调查企业满意度、组织抽查,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记录,作为资质认定及补贴结算的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

(二)每家小微企业每只能领取一次服务补贴券,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至当期服务补贴券发完为止;已经申报但没有领到服务补贴券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备案,发放下一期服务补贴券时优先考虑。服务补贴券按面值抵扣等额合同款。

(三)小微企业领取服务补贴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对已申报备案尚未领取服务补贴券的小微企业按登记备案顺序发放新的服务补贴券。已经领取过服务补贴券的小微企业无论使用与否当年不得再次领取。

(四)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服务合同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服务中心有权即刻取消服务补贴券的发放与签约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格,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如已发放服务补贴券的,则该券作废。

第六章 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 签约服务机构凭收取的服务补贴券、服务合同及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收费凭证(扣除服务补贴券部分)到服务中心申请结算。服务中心收到各签约服务机构的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依据服务中心核实的全年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实际发放、结算及使用效果情况进行资金结算和拨付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武汉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甘州区小微企业创业券发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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