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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抢救预案
编辑:风吟鸟唱 识别码:20-83127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0 12:28: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母婴保健抢救预案

抢救应急预案

为确保及时、迅速、有序地抢救危患者,提高其应急抢救能力,有效控制患者死亡,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在本辖区范围内因各种妊娠合并症、妊娠并发症或其它因素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的危重孕妇的抢救。

二、组织机构

(一)协调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院范围的孕妇抢救工作。人员组成:林黎任组长,徐晓丽任副组长。

(二)危孕妇会诊抢救技术指导小组。负责联系危重孕妇抢救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抢救情况评估,确定定向联系制度。

(三)危重孕妇抢救专家库。承担全院重度高危孕妇的会诊、参与危重孕妇抢救。专家库成员由各科室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四)成立院内抢救小组。负责院内危重孕妇抢救应急预案的组织落实,保障急救抢救资源的配置、储备和正常运行,及时上报危重孕妇抢救个案,负责院内孕妇的抢救评估和报告。

三、级应急响应:孕妇待住院期间患有各种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或处于危重状态或重要脏器功能不全的,应立即启动市级危重孕妇抢救应急响应。

四、启动及抢救、转诊程序

(一)应急响应启动:符合危重孕妇抢救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首诊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启动院内抢救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院内孕妇抢救小组成员接到启动响应电话,应在最短时间内作出响应,及时了解病情,根据病人具体情况做好人员、物资调配工作。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及时报告相应危重孕妇抢救小组和当地妇幼保健所(院),危急解除时也应及时报告当地妇幼保健所(院)。

(三)院内抢救:接诊危重孕妇后,医院必须积极进行院内抢救,视医院条件和病情需要确定就地抢救或转诊,必要时请上级专家电话或现场会诊。病人确需转院的,应做好转院途中的人员、物资保障。

上级会诊专家到达之前,做好输血、手术或转诊的各项准备。专家到达之后,双方积极配合进行抢救。

(四)上级专家会诊:在院内抢救时如需要会诊,首先呼叫市级危重孕妇抢救专家库相关专家进行电话会诊。如病情需要,可请求市级专家到现场参与抢救。

(五)转诊治疗:危重孕妇抢救原则上实行就地就近抢救和“先动专家,再动病人”原则。如医疗设备或技术条件确实不能承担进一步救治要求,且孕妇基本情况较好适宜短距离转运的,并应先征得市级危重孕妇抢救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转诊,以避免盲目转诊而延误最佳抢救时机。接诊与转诊要求:

1、实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单位接诊危重孕妇时,应及时诊治。在孕妇不宜搬运时,首诊单位应负责在上级专家指导下继续救治。

2、建立绿色通道。对危重孕妇实行无条件抢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停药。

3、转出单位在转诊时应同时递交危重孕妇转诊记录,内容包括:病人姓名、年龄、主要诊断、主要治疗经过、主要辅助检查记录,经治医生姓名、电话等。

4、转诊途中,转出单位要配备较强的医疗救护力量,尽力确保孕妇在转诊途中的生命安全。

五、报告制度

(一)报告流程:

接诊医生 接诊科室负责人 总值班和医务科

市妇幼保健院、市卫生局

实行首诊报告制,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危重孕妇首诊接诊科室负责人为责任报告人,首诊医生为重症高危孕妇的责任登记人,抢救首诊科室做好《危重孕妇抢救个案》的填报,统一报送当地妇幼保健所(院)。

(二)报告内容:孕妇姓名、年龄、住址、户藉地、孕产次、孕周、目前病情、抢救经过、急需协助解决的事宜等。

(三)报告时限: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凡发现符合本预案规定的急危重症高危孕妇,应于接诊后2小时内通过各种方式报告当地妇幼保健所(院)。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成立孕妇抢救小组,所有抢救组织成员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随叫随到。遇紧急情况,可请求市危重孕妇抢救协调小组调用抢救需要的相关人员,参与紧急抢救。

(二)技术保障。加强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诊疗水平。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保证抢救的及时性。

(三)物资保障。不断完善抢救设施,做好各种抢救药品的储备,抢救设施完好率要求100%。保证提供患者抢救用血。

(四)经费保障。急危重贫困患者抢救费、专家现场会诊费、救护车费等,病人有经济能力的由病人支付,病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先实行抢救,后支付。

七、责任追究

各级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危重孕妇抢救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危重孕妇应急抢救能力,有效控制孕妇死亡。对因管理失误和医疗责任造成孕妇死亡的:

(一)取消责任单位年度先进评选资格,并责成责任单位对责任人给予年度评定不合格、扣除奖金、延迟职称晋升或高职低聘、直至解聘等处分;

(二)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助产服务造成孕产妇死亡及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造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篇:福建省母婴保健

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及配套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列入本办法管理的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条例》规定的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的技术服务。

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卫生技术人员应答复服务对象询问的有关医学问题,并提出医学指导意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章 技术服务项目

第六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项目 ㈠婚前医学检查;

㈡医学需要的结扎、终止妊娠; ㈢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㈣妇科常见疾病筛查

㈤新生儿疾病筛查,目前确定的病种为先天性甲状腺机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及听力障碍;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 ㈥助产技术; ㈦家庭接生。

第七条 计划生育专项技术服务主要项目 ㈠输卵管绝育; ㈡输精管绝育;

㈢放、取宫内节育器; ㈣人工流产; ㈤中妊引产; ㈥药物流产; ㈦输卵管吻合; ㈧输精管吻合。

第三章 执业审批

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原则。

第九条 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待发);开展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的,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准入标准》。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和注明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查批准权限如下:

㈠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及新生儿听力检测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居住在国外中国公民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㈡开展国内居民的婚前医学检查和医学需要的结扎、终止妊娠等服务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㈢开展助产技术、妇科常见疾病筛查、计划生育技术和家庭接生服务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

㈠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所)或三级综合性医院可申报开展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中国公民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每个设区的市设1~2所、省会城市设2~3所。㈡一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所)或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可申报开展国内居民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每县(市、区)设1~2所;在交通不便地区,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开展定期巡回服务或长期定点服务。

㈢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所)或三级综合性医院可申报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服务,每个设区的市设1~2所。

㈣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可申报开展医学上需要的结扎、终止妊娠服务,每县(市、区)设1~2所。

㈤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服务,按每800万人口左右的区域审查批准1所设区的市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设有产科床位的一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为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采血机构。

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所)或三级综合性医院可申报开展听力检测(诊断)服务,每个设区的市设1~2所;一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和设有产科床位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为新生儿听力初筛机构。

㈥一级以上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申报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区或县城临近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不开展助产技术;一般卫生院不开展剖宫产手术。

㈦开展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按《福建省妇科常见疾病筛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㈧开展家庭接生服务,按《福建省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㈨计划生育技术:

⒈乡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可申报开展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人工流产和输卵(精)管绝育手术服务;

⒉县级及以上设有产科床位、并有输液、输血和剖宫产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申报开展中妊引产术、钳刮术和药物流产手术服务;

⒊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可申报开展输卵(精)管吻合术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㈢从事相关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㈣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可行性报告、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天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文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进行审查和核实。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技术的还应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核合格后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注明获准开展的具体服务项目。

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审核不合格的,应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五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注明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在有效期内,审批机关每年组织检查、校验一次。第十六条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及个体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和注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在醒目处。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变更或停止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应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四章 技术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必须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同时具备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规定的相关技术服务人员的要求以及符合《从事产前诊断技术卫生专业人员的基本准入标准》,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后,方可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权限如下:

㈠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及新生儿听力检测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居住在国外中国公民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审批,并取得《合格证》。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及新生儿听力初筛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专项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㈡从事国内居民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发给《结业证书》,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结业证书》和准入标准核发《合格证》。

㈢从事医学上需要的结扎、终止妊娠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

㈣从事中妊引产术、钳刮术、药物流产术和输卵(精)管吻合手术的卫生技术人员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发给《结业证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结业证书》和准入标准核发《合格证》。

㈤从事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人工流产术、输卵(精)管绝育术、助产技术、妇科病普查和家庭接生的技术人员,必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第二十条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应注明获准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能开展获准项目以外的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至少校验一次,校验机关为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二条 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在未取得相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未经审批开展相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及买卖。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原发证机构,并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㈠负责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审查、批准,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和《合格证》。

㈡定期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及其他事项进行管理监督、定期检查。㈢做好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表和资料的分析、利用和反馈工作。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由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泌尿外科、检验科、小儿科(新生儿科)、妇幼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婚前保健科等相关专业人员5~7人组成的考核组,负责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应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管理。主要职责:

⒈负责组织本辖区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人员的系统培训;

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批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机构的考核; ⒊负责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 ⒋负责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⒌负责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技术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加强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 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病例追踪观察制度。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㈠未经批准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㈡擅自录用不具备相关执业资格人员,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㈢经检查评估质量不合格的;

㈣违反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技术常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㈤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实施假手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登记号编制说明

第三篇:母婴保健自查报告

xx县《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

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xx县卫生局

2014年10月24日

根据市卫生局、市计生局联合下发的(盐卫疾监“2014”32号)文件精神,我局于9月下旬进行了安排部署,组织局职能科室、县卫生监督所、县妇幼保健所对全县各医疗单位《母婴保健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以促进《母婴保健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保障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现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成效

1.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全县各医疗单位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和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服务。同时,县妇幼保健所对全县妇幼保健医生及妇产科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使全体人员提高了‚三基‛水平。今年以来,县妇幼保健所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妇幼保健人员例会,先后举办了‚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妇幼保健医务人员‘三基’训练‛等培训班,先后组织妇产科、儿科和基层儿保人员参加了‚全市产后康复培训班‛、‚全省儿童营养和心理行为发育进展-1-

学习班‛等继续教育项目,参训达160余人次。县妇保所还

先后深入到黄圩等镇区卫生院,举办村级妇幼卫生人员培训

班,不断提高了基层妇幼保健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加强基层妇幼卫生工作的督导。县卫生局制定下发了

《2014年全县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工作要点》、《xx县2014

年妇幼保健工作目标及考核评分标准》,明确了县、镇、村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职责,并进一步量化考核指标和评

分标准、奖惩办法,为妇幼卫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县妇保所认真履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职能,不断

强化对基层妇幼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基层妇幼保健工

作的顺利开展。8名基层分工人员能够按照要求,每月定期

深入到各基层医疗单位进行督导,对基层妇幼保健工作实行

每季度考核,通报考核结果,不断提高了全县妇幼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3.严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许可和监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婴保健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

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母婴保健专项

技术的准入制度,准确把握准入标准,卫生局每年组织对爱

婴医院、助产技术进行评审,凡人员不符合、不能开展相关

服务的,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取消其称号及资格,收回相关

许可证,近几年,我县通过评审,取消了6个镇区的爱婴医

院称号和助产技术资格,对其资源进行了重组。

4.加强“两非”管理。县卫生局与各医疗单位,各医疗

单位与妇产科及B超室,科室与具体工作人员签定了《‚两

非‛工作责任书》;各单位在妇产科、B超室等醒目位置悬挂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警示及相关禁止规定文

件,在妇产科、B超室门前安装摄像头,加强对重点科室的监管,向社会公示‚两非‛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推进

相关人员严格守法。至目前,全县未发生‚两非‛案件。

5.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县妇保所举办了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培训班。学习了卫生部社妇司《出生

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相关内容,对《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换发、补发以及办证资料的核查、归档等内容进行了

重点培训。每季度组织对全县各助产单位《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加强和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

作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二、主要存在问题

1.妇幼保健专职人员编制不足,卫技人员结构不合理,严

重制约了妇幼保健工作的发展;

2.剖宫产率高,自然分娩率下降。

三、下一步打算

1.组织开展第二轮爱婴医院创建,进一步提升爱婴医院

服务水平;

2.加大《母婴保健法》执法力度,进一步推进各爱婴单

位依法执业。

第四篇:母婴保健自查报告

xx县《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xx县卫生局 2014年10月24日

根据市卫生局、市计生局联合下发的(盐卫疾监“2014”32号)文件精神,我局于9月下旬进行了安排部署,组织局职能科室、县卫生监督所、县妇幼保健所对全县各医疗单位《母婴保健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以促进《母婴保健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保障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现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成效

1.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全县各医疗单位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和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服务。同时,县妇幼保健所对全县妇幼保健医生及妇产科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使全体人员提高了‚三基‛水平。今年以来,县妇幼保健所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妇幼保健人员例会,先后举办了‚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妇幼保健医务人员‘三基’训练‛等培训班,先后组织妇产科、儿科和基层儿保人员参加了‚全市产后康复培训班‛、‚全省儿童营养和心理行为发育进展

单位与妇产科及B超室,科室与具体工作人员签定了《‚两非‛工作责任书》;各单位在妇产科、B超室等醒目位置悬挂‚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警示及相关禁止规定文件,在妇产科、B超室门前安装摄像头,加强对重点科室的监管,向社会公示‚两非‛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推进相关人员严格守法。至目前,全县未发生‚两非‛案件。

5.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县妇保所举办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培训班。学习了卫生部社妇司《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相关内容,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换发、补发以及办证资料的核查、归档等内容进行了重点培训。每季度组织对全县各助产单位《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加强和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二、主要存在问题

1.妇幼保健专职人员编制不足,卫技人员结构不合理,严重制约了妇幼保健工作的发展;

2.剖宫产率高,自然分娩率下降。

三、下一步打算

1.组织开展第二轮爱婴医院创建,进一步提升爱婴医院服务水平;

2.加大《母婴保健法》执法力度,进一步推进各爱婴单位依法执业。

第五篇: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

单选题

1妇女保健工作的基本内容是(E)A、五期保健 B、妇女病普查普治 C、劳动保护 D、计划生育指导 E、以上都是

2、妊娠期发现哪种情形者。不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D)A、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 B、胎儿有严重缺陷 C、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D、胎位不正

3、早期妊娠是指(C)A、妊娠 4 周 B、妊娠 8 周 C、妊娠 12 周 D、妊娠 16 周4、下列哪个时期小儿的死亡率最高(B)A,胎儿期 B,围生期 C,幼儿期 D,学龄前期 E,学龄期

5、小儿生长发育最快的时期为(C)A,幼儿期 B,新生儿期 C,婴儿期 D,学龄前期 E,青春期

6、前囟闭合的最迟时间为(C)A,0.5 岁 B,1 岁 C,1-1.5 岁 D,2 岁 E,2-2.5 岁

7、小儿前囟饱满提示(A)A,颅内压增高 B,肥胖 C,营养不良 D,微量元素缺乏 E,发育不良

8、下列哪种乳汁中蛋白质含量最高(A)A,初乳 B,过渡乳 C,成熟乳 D,晚乳 E,以上都是9、2 个月婴儿已接种过的疫苗不包括(C)A,卡介菌 B,乙肝疫苗 C,百白破疫苗 D,脊髓灰质炎疫苗 E,以上都不是

10、引起佝偻病最常见的病因是(E)A,生长发育过速 B,摄入不足 C,慢性腹泻 D,母乳摄入少 E,日光照射不足

11、抢救新生儿窒息的首要措施是(C)A,人工呼吸 B,给氧 C,清理呼吸道 D,肌注呼吸中枢兴奋剂 E,心脏按压

12、末次月经的第一天是公历 2003 年 5 月 20 日,预产期应为(B)A,2004 年 1 月 27 日 B,2004 年 2 月 27 日 C,2004 年 3 月 27 日 D,2004 年 4 月 2 日 E,2004 年 2 月 13 日

13、围产期(A)A、从妊娠 28 周至产后一周 B、从妊娠 24 周至产后一周 C、从妊娠 28 周至产后 28 天 D、从妊娠 24 周至产后 28 天

14、妊高首选药物是什么?(C)A、硫酸钠 B、硫酸钙 C、硫酸镁 D、硫酸钾

15、婚前卫生咨询的内容是(B)A 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 B 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 C 对双方可能犯的疾病的检查 D 病史调查

16、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和(A)A,预防接种 B,产后治疗 C,婴儿保健 D,婴儿接种

17、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下列哪一类关系可不回避(D)A,父母 B,岳父母 C,兄妹 D,同学

18、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B)鉴定.A,月份 B,性别 C,发育情况 D,胎位

19、婚前医学检查实行(D)制度.A,公示 B,逐级复查 C,逐级检查 D,逐级转诊 20、下列哪一类不是《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严重缺陷(B)A,脑积水 B,体形较小 C,脊柱裂 D,四肢短小

是非题

1、苯丙酮尿症的患儿刚出生外表无异常,以后会出现逐渐加重的智力发育落后(呆、傻),甚至抽风,患儿头发黄,皮肤白,尿的难闻的臭味(鼠尿味)。生后及时治疗,可避免 脑损害的发生,治疗越晚,对患儿的智能损害程度越大。本病的主要治疗手段是饮食治疗。(√)

2、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俗称呆小病,是由于甲状腺激素合成不足,引起患儿生 长迟缓,智力落后。刚出生时无明显况状,或者有黄疸延迟,便秘,腹涨等,常不引起家长 甚至医生的注意而延误治疗,影响脑发育,出现智能低下(呆、傻、聋、哑)身材矮小。如 果在新生儿期早发现,早期治疗,可避免患体格和智力障碍的发生。本病的治疗以口服甲状 腺素为主,坚持规律服药,患儿一般都能正常发育。(√)

3、产后二周恶露血性有臭味,应考虑胎盘残留或宫内感染。(√)

4、有病的妇女在治疗期间不宜怀孕一定要待病情稳定后再怀孕。(√)

5、孕妇在妊娠 6 周左右出现头晕,倦怠,择食,食欲不振,轻度恶心呕吐等症状称为早孕 反应.(√)

6、水肿、高血压、蛋白尿三种现象称为先兆子痫。(×)

7、研究认为宫内节育器的抗生育作用,主要是子宫内膜长期受异物刺激引起一种无菌性 炎性反应.(√)

8、《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申报户口的依据.(√)

9、哺乳可推迟月经复潮,有利于计划生育;但增加母亲乳腺癌和卵巢癌的发生.(×)

10、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行政处罚.(√)

母婴保健抢救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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