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员工伙食费管理办法
员工伙食费管理办法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为改善员工生活,提高福利待遇,规范伙食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公司员工食堂。
伙食费标准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伙食费标准为20元/人/天。
二、伙食费的发放 由餐厅负责人每月分三次到办公室领取一旬伙食费,办公室管理人员每月底做出伙食费领取表到公司申请领取下月伙食费。
三、伙食费的管理
1、伙食费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设立两个伙食费账薄,分别由伙食费管理员和餐厅负责人登记,餐厅负责人登记每天物品的采购情况,并列清明细展示公布。伙食管理员每半月向员工公布伙食费的收、支及结余情况,每月结一次账。账薄不得撕毁,记录错误可以留有痕迹涂改。
2、餐厅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日常食品采购办法及流程,做到过程、费用可控。
3、公司办公室每月不少于三次抽查员工伙食费使用情况及食品、物品的采购情况,向员工了解伙食质量等,并做好记录。
4、伙食管理员每月十日前必须把上月伙食费开支台帐交财务中心审核。
5、接待餐厅费用另行报销。
五、其他 此办法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员工伙食费补贴管理办法(一)
员工伙食费补贴管理办法
(一)一、目的:提高员工福利,吸引老员工回厂及新员工加盟,减少员工流失。
二、适用范围:
1、适用人员:现在已享受200元/月伙食费补贴的人员以外的公司其它的新老 员工(临时工、暑期工除外)。
2、适用时间:2013年8月份-2014年7月份。
三、补贴规定:
1、未按规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无伙食费补贴。
2、每张卡每月在食堂消费满46餐以上的,补贴200元,低于46餐的无补贴。
3、新进员工从第二个月开始补贴。每月15日以前(含)正式上班的,从次月开始补贴;每月15日以后正式上班的,从第三个月份开始补贴(如8.20上班的,从10月份开始补贴)。
4、已享受出差伙食费补贴的、工伤住院伙食补贴的、工伤赔偿等情况的,不再享受本伙食费补贴。以上三种情况未满月的,按实际上班天数和在食堂消费的餐数计算伙食费补贴金额。
5、伙食费补贴发放前不管以何种方式离职的,均不享受。
6、伙食费补贴一个周期发放一次,在2014年8月5日前发放。
四、食堂经营方式:
1、餐式:每餐有10个左右菜式,提供以下3种快餐组合方式以供选择:1大荤+1素,2小荤+1素,1小荤+3素。
2、伙食费:(1)以上3种快餐组合形式采取固定消费方式,每餐5.5元,每月286元(就餐26天/月),就餐超过26天的,每天加付餐费11元。(2)员工在食堂就餐超过46餐,但未满52餐的,按实际消费餐数支付餐费。(3)以上3种菜式组
合之外,员工另行选购的菜式由员工另行付费,但每餐不得超过5元。(4)员工餐费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由公司与食堂结算。(5)春节放假或其它情况公司统一放假,月实际上班天数低于26天的,按实际上班天数和在食堂就餐数比例计算伙食费补贴。
3、食堂经营监督:
(1)成立主要由各车间员工组成的8人食堂监督委员会(可轮换),对食堂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
(2)监督内容:A、米、油、调料、肉、鱼、蔬菜等食材的质量和鲜活程度。B、食材份量。C、每周菜谱的审查、标准菜及每周菜式的监督。D、菜的份量。E、食物卫生、餐具卫生、环境卫生、人员卫生等。
(3)监督方式:A、米、油、调料、肉、鱼等定点采购,标准封样,每天采购回来后按封样检查是否改变(必要时跟车采购);蔬菜是否新鲜等。B、对肉块、鱼块、整鱼、鸡鸭腿等大荤的斤两、长度、大小按标准样或规定检查。对半荤的肉丝与蔬菜的斤两配比按规定检查。C、每周六制定下周的菜谱,上交审查,制作标准菜,由监督委员会成员试吃后拍照封样、签字留存,每餐按样菜检查(如因买不到食材需改变菜式的,按以上流程进行)。D、打菜的份量由监督委员会与食堂测算后确定、检查。E、卫生监督以每天检查的形式进行。
4、所需的器具、人员由食堂承包人自行添置和聘请,费用自行负责。
5、每餐吃饭分批进行,由公司协助进行维护秩序。
五、餐卡只能本人使用,发现将餐卡借与他人使用的当年的伙食费补贴取消。
六、食堂责任:
1、卫生等不符合要求的,每次处罚50-100元,出现食物中毒的按原合同规定处理。
2、食物或食材差于标准样的,当场处罚200-1000元/次,立即更换食材或进行其它整改。
七、本管理办法为甲乙双方在2012年签订的原食堂租赁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以浙江风行鞋业行政中心的解释为准。
第三篇:泰州市区幼儿园伙食费管理办法
泰州市区幼儿园伙食费管理办法(2013)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幼儿园伙食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幼儿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2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号)和《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泰价规[201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区范围内所有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及普惠制幼儿园)伙食费管理。
第三条
幼儿园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幼儿园食堂坚持服务幼儿为宗旨,坚持幼儿(家长)自愿就餐、保本经营和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幼儿园必须单独核算食堂运行成本,保证食堂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切实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幼儿园伙食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市区公办幼儿园伙食费基准标准另行下达。
第六条
幼儿园伙食费定价要根据幼儿的供餐数量、质量、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充分考虑大多数幼儿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
幼儿园伙食费标准调整前,幼儿园应在一定范围内举办有幼儿家长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收取。具体备案手续按《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泰价规[201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幼儿园伙食费支出成本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伙食费成本支出项目包括:
(一)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气费及其他原料成本。幼儿园食堂消耗的水、电、气等如在幼儿园账户统一支付的,由幼儿园按食堂实际耗用数定期进行结算,纳入伙食费成本支出。
(二)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鉴于幼儿用餐需有教师进行看护,其少量劳务补贴可列入人工成本,原则上可按每班就餐列支2名教师就餐费用。
(三)设备折旧成本。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
(四)公用支出。包括食堂设备维修养护费用、食堂零星用具的采购支出、食堂人员卫生体检费用、食堂办公费等日常支出。
(五)其他支出。除以上支出外,幼儿园食堂发生的其他合理支出费用。
第八条
幼儿园伙食费必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每月结算一次,并公示收支情况。预收伙食费时,幼儿园须向幼儿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天数;每月(学期)以幼儿实际就餐天数和本月(学期)计划就餐天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幼儿家长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幼儿和家长公布,伙食费结算必须由幼儿家长签名确认。
第九条
幼儿园食堂的水、电、气要与办公、教学、宿舍等区域分表计算,未单独计量的应合理分摊。幼儿园用于教育教学的及其他水、电、气费用不得在伙食费中列支。
第十条
幼儿园要加强食堂原材料的采购管理,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降低进货成本,大宗原料的采购要逐步实行招标采购、团购配送的方式。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保证饭菜的数量和质量,努力做到荤素合理搭配,品种丰富多样,满足幼儿的营养需要。
第十一条
幼儿园收取伙食费时,应统一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据”。开具票据时,应填明项目和标准。
第十二条
幼儿园伙食费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要在幼儿园的醒目位置公示每周食谱、伙食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三条
幼儿园伙食费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学伙食费总额的3%以内。盈余在3%以内的,可以结转到下一用于改善幼儿伙食;盈余超过3%的,必须全额退还给幼儿家长。
第十四条
要切实加强对幼儿园伙食的质量、价格及收支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于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等行为的要限期整改;对挪用、转移食堂资金、违规列支乱发钱物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收费项目有: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和托管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寄宿制幼儿园向自愿住宿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下同)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于办园条件、课程设置特殊,难以适用现行幼儿园等级分类标准的,可以申请单独定价,其保教费须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对于已经单独审批的幼儿园,其保教费仍按经批准同意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三)公办幼儿园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集中代购生活用品的实际购进价计定,报当地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幼儿园划分为省优质园、市优质园、合格园三个等级,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同一等级的幼儿园由于区域位置、财政补助经费、生源状况等情况不同,可以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最高浮动幅度不超过10%;无财政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幼儿园保教费申请浮动时,须如实填写《泰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上浮申报表》(见附件1),经所在地教育、财政行政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建议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交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文书,主要说明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二)提供反映幼儿园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包括法人登记证、办园许可证、幼儿园等级证书及财务报告等;
(三)提供成本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
(四)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并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且在备案后2年内不得调整。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及其证明(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等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情况: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
(三)上幼儿园审计报告或成本监审(认证)报告;
(四)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并填写《泰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3);
(五)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提交收费标准备案材料,由提请收费备案的幼儿园盖章,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申请或调整收费标准备案,春学期起实施的应在上一年11月底前提交;秋学期起实施的须在当年5月底前提交。
第十条
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民办幼儿园提交的有关材料。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时限提供相关备案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的;
(三)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没有单独设帐、独立核算、按实计收或结余未及时退款的;
(五)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且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合并收取。
第十二条 幼儿园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核算的成本、征求幼儿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意见后确定并予以公示。公办幼儿园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和核算办法参照《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号)有关规定执行。幼儿园应按月对食堂收支进行结算,向幼儿家长公布,学期末(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幼儿家长。
第十三条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均在春、秋季开学时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幼儿家长经济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不得强制跨学期预收。托管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伙食费每月初按22天预收,学期结束按实际用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第十四条 幼儿园利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保教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具体上浮幅度报所在地价格部门备案(备案表式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为未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全日制托儿班)服务的,收费标准可在本园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具体上浮标准报所在地价格部门备案(备案表式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第十七条 各幼儿园因等级调整、保教费上浮或重新核定后,保教费标准提高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统一调整除外。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托管费、伙食费、代收费等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第十九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用品、图书设备购置、房屋修缮、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幼儿园退费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持《特困职工证》的子女保教费予以全免。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凭相关证件,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其保教费按照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50%予以减免。
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第二十二条 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再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到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每年接受年审。申领《收费许可证》应当填报《收费许可证申请表》,附报《法人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和收费标准的批复或备案文件等材料。收费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格式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明确本地区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保证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第二十八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06年8月10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泰价费[2006]140号、泰教计[2006] 22号、泰财综[2006]21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伙食费管理制度
伙食费管理制度
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现对伙食费制定以下制度:
一、新入职员工或者请假归队员工须第一时间到办公室报到,如发现已就餐未报到的,按当月自然天数扣除伙食费。
二、请假或者离职员工在离开项目部前到办公室备案,如未备案,请假期间伙食费照算。
三、工人应该根据个人情况盛饭,杜绝浪费。
四、工人不得私自到厨房乱拿蔬菜食品等,如发现一次,处罚20元。
以上规定请工人自觉遵守,对屡教不改者,不予就餐。
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察哈素项目部
第五篇:A区域总部职工食堂伙食费管理办法(试行)
A区域总部职工食堂伙食费管理办法(试行)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A区域管理总部(以下简称区域总部)的伙食费管理,优化财务管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员工食堂管理规定》,并根据区域总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总部机关、分中心及各站所等各级食堂伙食费的管理。3 职责
伙食委员会对区域总部各级食堂的伙食费管理负综合管理责任。各站所站长应对各自饭堂伙食费的管理负首要责任。
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各级食堂拨付伙食费的汇总统计与报销手续。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级食堂拨付伙食费的标准研究与统筹协调。财务资金部负责对各级食堂拨付伙食费的款项安排与财务检查。4 管理规定 4.1 原则
4.1.1 区域总部下属各级食堂属职工内部食堂,为提供职工工作餐福利而设,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对外经营。
4.1.2 区域总部对下属各级食堂的伙食费采取定标准核人数,先拨付后列支的方式进行内部管理。
区域总部下属各级食堂应按拨付款来控制伙食支出,做好收支核算。原则上伙食费收支应做到盈亏平衡,略有盈余。
伙食费标准原则上由人力资源部牵头调研、复核,视需要每半年可调整一次,报伙食委员会批准通过后执行。已确定的伙食费标准各站所须遵照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4.1.3 各级食堂应指派(报备伙食委员会)专人负责各单位伙食费的收支核算,并负责开具拨款收据,4.1.4 各级食堂应另派专人(报备伙食委员会)负责伙食费的资金管理。
4.2 伙食费的款项拨付
4.2.1 每月度终了后3天内,各站所应整理统计出上月末在岗人员名单表及临时就餐申请单,再按表格将上月末在岗人数、上月临时工作餐次数计算准确。
4.2.2 每月5日前,各站所应将上述资料交综合管理部伙食管理员汇总,并审核临时就餐相关信息。综合部伙食管理员审核通过后统计、填写职工食堂伙食费拨付汇总单。
4.2.3 综合部伙食管理员将填妥的汇总单经综合管理部经理确认后交人力资源部,由其对就餐标准与人数审核。
4.2.4 人力部审核完成后交财务资金部对数据、金额、手续、收款信息等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财务部应及时通知伙食管理员向各站所收集本次拨付款项的收款收据,资料完备后由财务部参照费用报销流程进行会计处理。
4.2.5 会计处理完成后,由财务部负责依次找财务总监、总经理完成当月伙食费拨付的签批手续。
4.2.6 待总经理签批完成后,财务部按程序安排付款。4.3 伙食费的资金管理
4.3.1 各站所食堂收支应尽量使用银行转账,避免现金。4.3.2 各站所食堂伙食费的收款账户信息或人员变动应按在站长监督下办妥交接手续,并及时报备财务资金部。
4.3.3 各站所应在标准范围内开支伙食费,量入为出。原则上,财务资金部不对各站所食堂另行借支伙食备用金。
4.3.4 每月终了后,各站所伙食资金管理人员与收支核算人员应在站长的监督下定期与收支账目进行核对,并及时查明差异原因。
4.3.5 伙食费的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4.3.6 伙食费的资金使用不得以收抵支,不得坐支。
4.3.7 各级食堂伙食费的资金管理由伙食委员会定期检查,财务资金部不定期抽查。4.4 伙食费的核算管理
4.4.1 财务资金部应按相关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将伙食费计入职工福利费。综合管理部应按本办法要求收集、汇总、整理伙食费相关基础资料。
4.4.2 各站所应以日为单位按序登记当日的采买细目单,列明采购内容、规格、数(重)量、单价、总价等信息,经采购、仓储、验收人员每日签字确认,每日一结。按本办法要求做好各级食堂的每周、每月的收支明细汇总。每日采买细目单、对财务资金部开具的收据记账联、临时就餐申请单等均应妥善保管,粘贴附于每月收支明细汇总单的背后。
4.4.3 伙食费实际列支时,原则上应以对方提供的合法合规发票及明细清单作采买附件。确有困难时可以对方开出的收据,但必须做好验收、入库手续。4.5 伙食费的档案管理
4.5.1 各级食堂伙食费核算人员应向财务资金部申领区域总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并按财务要求按序号依次填写、盖章、使用并妥善保管。
4.5.2 各级食堂伙食费核算人员应以周为单位在合适区域向就餐人员公示本周伙食费开支的具体明细。每月初还应将上月食堂伙食费整体收支与结余情况向员工公示至少一周。
4.5.3 各站所站长及综合管理部应设立伙食费违规开支的投诉举报方式,接受监督。
4.5.4 月度伙食费公示结束后,各级伙食费核算人员应将月度收支明细等原始资料按要求整理妥善保管。每半年将上述原始资料交至财务资金部查验,作为财务会计基础资料归档保存。5 记录
《A区域总部职工食堂伙食费拨付款汇总单》 6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