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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与工程转包的区别
编辑:浅唱梦痕 识别码:20-43798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9 09:40: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程分包与工程转包的区别

工程分包与工程转包是在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经营方式,两者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本质不同,实践中容易混淆,有必要对二者及其效力予以澄清。

1、工程分包的效力工程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总包人或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

2、工程转包的效力工程转包是指在承包建筑工程以后,承包人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不对转让的工程建设任务承担任何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行为。在合同理论上,工程转包属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一经转让,转让人退出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由受让人对原合同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转让人对受让人的一切法律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是建筑市场内经常出现的违法现象,也是引起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承包人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不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企业不能参与投标,不能承包工程,为此,一些不具备承包资格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从承包人手中转包工程来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另一方面,有相当部分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以后,纯为“牟利”目的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从中收取高额的“管理费”,更有甚者层层转包、层层“扒皮”,致使直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承包人不得不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这是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筑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工程在出现质量事故后,都会发现有类似的情况。针对建设市场存在的这些问题,为防止承包人通过转包渔利又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已明令禁止工程转包行为。

工程转包和工程分包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承包工程的部分工作。但在工程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工程转包中,转让人与受让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工程分包是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法律所允许,而转包为法律所禁止。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一)建设工程专业分包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工程以后,根据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在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将专业工程交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行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工程以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在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将部分专业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2)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和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分包的部分工程不得涉及主体工程;(4)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三)建设工程转包的概念和特征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以赢利为目的,不行使承包人的管理职能,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手给其他单位承包,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法律责任的行为。工程转包的形式通常包三种情形: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还有一种是挂靠行为,所谓挂靠,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管理费”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转包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在转承包人和原发包人之间形成新的事实合同关系;(2)转包人与分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所有的转包合同均违法。

(二)工程专业分包和转包的区别第一,发包的内容不同。工程专业分包是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发包给分承包人;转包则是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将全部工程或者将工程肢解后发包给分承包人。第

二,在工程作业中的地位不同。在工程专业分包的情形下,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要独立完成主体工程,并对分包的工程进行协调上的管理;在工程转包的情形下,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分承包人后,对其承包后如何施工不进行管理,通常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第三,法律对两者的限制不同。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专业工程分包是合法的。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可知这种限制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工程专业分包需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不能是主体工程;(3)分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而根据《建筑法》第28条可知,工程转包行为一律被法律禁止,均属违法。

(三)工程劳务分包和转包的区别第一,指向的对象不同。劳务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工程中的劳务;工程转包的对象是工程。第二,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劳务分包合同双方责任的承担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划分,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67条的规定,转包双方要就工程的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问题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法律对两者的限制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可知,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不属于工程转包;根据《建筑法》第28条可知,工程转包行为一律被法律禁止,均属违法。

(三)工程转包存在的风险及防范

根据《建筑法》第28条的规定和结合施工实践,工程转包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种情形:(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挂靠行为,所谓挂靠,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管理费”的行为。针对前两种情况,根据《建筑法》第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可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法院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转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第三种情况,根据《建筑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可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总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称为总包合同,总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为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的标的是总包合同的一部分,分包人与总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转包是指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即转承包人)。转让后,转让人即承包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即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分包与转包的区别为:转包中,原承包人即转让人将其承包的工程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而转让人即原承包人不履行原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转包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分包中,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一部转让给其他人,总包人仍然就总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一般有二种:

一、分别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然后,各承包人又将其承包的工程的一部转让给其他分承包人。各分承包人与其各承包人分别连带地向发包人负责,分别分包的总包人和分保人与其它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不发生法律关系。

第二篇:工程转包与分包规定

关于“转包”与“违法分包”,国家及部委都有哪些规定?

作者:佚名 政策法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58 更新时间:2011-6-21

2011年,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专业)考试用书新增了关于“转包”与“违法分包”方面的内容,详见“1A431025 掌握建筑工程严禁转包的有关规定”和“1A431026 掌握建筑工程严禁违法分包的有关规定”。考试用书中主要围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分包和转包相关知识进行了阐述。

原建设部于2003年11月8日讨论通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6年4月30日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废止。在新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管理办法将分包的范围增加了劳务分包,同时增加对劳务分包的管理: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对于“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原则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一致,办法中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解释:

分包的原则: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违法分包的界定: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1)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2)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由此可见,专业分包必须在建设单位认可、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劳务分包则不一定。对分包合同备案的要求: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的要求: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分包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划分: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篇:工程转包分包合同范本

订立合同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了工程转包分包合同范本,希望能帮到你!

工程转包分包合同范本(1)

总包方:xx总承包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xxx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省建总公司6#、7#住宅楼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四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补充条款:

一、乙方承诺 确保xx年xx月xx日工程竣工验收(不含室外工程),承诺保证按承包合同第十五条办理。

二、工程质量等级 xx市优良样板工程,7#住宅楼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工程竣工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后达到以上标准,甲方支付乙方承包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一,达不到以上标准,乙方同意按承包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处以罚款。

三、经甲方考核,同意由xx同志担任该工程项目经理,对该工程实施全过程负有乙方驻现场全权代表全部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调换其他人员或名誉管理,如有发生视为违约。

四、工程结算方式

1、土建工程按议标确认的合同价款(不含税)结算,双方同意除设计变更以外其他内容(含工程报价中的错误、漏算部分)均不再作调整。

2、铝合金门窗及商品混凝土按实际发生调整价格。

3、水电安装工程按甲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进行结算,取费标准参照土建工程取费水平执行。

4、本工程价款不含包干费内容,如有发生按实签认。全部工程价款增减调整及定额外发生内容均按土建工程议标合同费用标准结算。

五、工程进度款 以甲方审定的工程月度报表按月支付,支付额度为审定完成量的95%。进度支付至全部承包总价90%时停止,待工程审计完毕后,预留保修金及承诺罚款额按规定办理尾款结算手续,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展,甲方应积极筹备资金,按合同约定方式予以付款,若开工第一个月或中途甲方资金短缺(不超过20天)不能到位,乙方将继续施工,保证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六、本工程主要、大宗型材料 乙方必须提供有相应生产资质的正规厂家合格

产品,建筑用钢材甲方指定采用产品。铝合金材及水电主材(包括管材、线材、洁具、开关、插座等),由甲乙双方共同选厂选型定货。

七、文明施工

1、乙方应严格遵守武汉市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现场保洁等管理规定,如因乙方原因违规而发生的损失或罚款由乙方承担。

2、乙方进场前三天向甲方办公室送交有关施工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经甲方审查办理出入证,所有人员挂牌上岗,乙方应对所属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教育,所属人员不得在居民区内逗留,注意协调施工区周边住户关系,尽量减少施工对住户的影响。

3、为确保该工程施工的安全文明,住宅楼采用架子封席全封闭施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乙方承诺该工程确保创99武汉地区文明施工现场,如达不到承诺对乙方处以2000元罚款。

八、乙方进场前,甲方配合提供部分车库、空余库房给乙方无偿使用,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退场时按原貌退还,现场施工、生活用水电由乙方安装水、电表,按发生计费。

九、工程保修

1、本工程保修金双方同意按工程总价的5%计算,保修金在乙方工程尾款中预留。

2、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

3、保修期间,乙方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非乙方原因的支出,由甲方承担。

十、本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十一、本工程合同价款为元,其中水电暂定30万元。

十二、本协议条款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同工程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条款及分包合同在集团有限公司、省建五公司内部执行,对外无效。

总包方:分包方:

负责人:负责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工程转包分包合同范本(2)

依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任何工程项目都不得转包。工程建设项目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分包。根据《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对分包主要介绍如下:

⑴分包的定义

水利工程分包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水利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但仍需履行并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⑵分包的范围

①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非主体工程经业主确认可进行分包。

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

②承揽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必须具有与所分包承建的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③工程分包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劳务作业分包由承包人与分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

⑶分包的条件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①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③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人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

⑷分包应履行的职责

①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技术、经济条款。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发包人备案。

②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要对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③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

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④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对分包项目所进行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的监督和管理。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⑤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工程进行分包。

11、几点注意

⑴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规范进行。当前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机制十分健全,要求我们必须规范操作。除严格按程序实施外,还要尽可能与当地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协调配合。

⑵完善评标标准。除按各个专业各自特点采用不同的评标标准外,还要尽可能细化标准,争取有所突破。

⑶准确把握转包与劳务分包界限。按原建设部有关规定,主要区别在于承包人在项目管理上职责是否到位。

工程转包分包合同范本(3)

1.定义

1.1在合同中下列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发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将工程项目委托给承包人完成的当事人。

(2)承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接受发包人委托并完成工程项目的当事人。

(3)协议书: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通用条款所做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4)规范: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政府强制性标准、规范,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其它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5)图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发包人负责设计时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时向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

(6)工程师:由发包人指定并根据其授权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的人员。

(7)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的全部施工内容之总称。

(8)区段: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节点工期或约定先行验收、移交的工程任何特定部分。

(9)验收:对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结果进行评价,以判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10)竣工:承包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全部义务(质量保修义务除外)并经验收合格。

(11)完工:承包人完成协议书特别约定的任何区段的施工并经验收合格。

(12)开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绝对或相对日期,协议书中约定由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确定开工时间的,则为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上指定的日期。

(13)竣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工程竣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4)完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完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5)节点工期: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从其开工日期起至该区段完工日期止的时间。

(16)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

(17)进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将人员、机械、材料组织进入现场。

(18)材料:将构成工程组成部分的,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切设备、制品、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建筑原料等各种主辅材料。

(19)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委托发包人负责供应并委托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

(20)技术资料:协议书中约定的,为保障设备的正常运作与有效维护,承包人应随同设备一起提供的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技术参数、线路图及其它相关资料。

(21)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由承包人所承担的设备安装、调试、质量保修及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义务。

(22)样板: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材料、施工方法及施工效果的验收标准。

(23)竣工验收资料:法律法规规定或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整理与提交的竣工图、施工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材料试验与检测报告、工程结算书等工程施工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开工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小结、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技术交底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竣工图。

(24)合同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所应支付的款项。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合同通用条款》;

(4)图纸;

(5)规范、标准;

(6)招标文件;

(7)投标文件或工程报价单。

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3.1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单方变更合同及3.4款规定情况外,对合同的任何其它变更,除非清楚地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字盖章,否则不发生合同变更之效力。

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1)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违法的;

(2)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解除合同条件的。

3.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4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0)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组织民工向发包人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3.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超过30天,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连续停止施工超过30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6一方依据3.2、3.3、3.4、3.5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27条的约定处理。

3.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迁离工地。

3.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9除3.2、3.3、3.4、3.5款情况外,发包人与承包人任何一方欲解除合同时,均须事先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

4.合同转让与分包

4.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与承包人均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4.3发包人任何有关分包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承包人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4.4承包人应保证其选择的分包商具备法律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质,如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人有权撤销承包人的分包决定。如因分包商不具备资质从而使发包人因此蒙受损失,承包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4.5当分包商就其所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承包人保证的质量保修责任期限超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时,承包人应在与发包人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将其对分包商的该项权利无偿转让给发包人。

5.工程师的权力

5.1工程师既可为发包人委托的独立监理公司人员也可为发包人之员工,具体人员名单与分工由现场管理代表在协议书或向承包人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现场管理代表可随时单方对前述授权进行变更或解除,此种变更或解除自通知到达承包人后即时生效。

5.2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

(1)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2)巡视和监管现场;

(3)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

(4)判定检验报批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5)隐蔽验收;

(6)各区段完工后的施工质量验收;

(7)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进行拆除、整改;

(8)指令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等进行整改;

(9)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行相关方案与计划;

(10)指令承包人制定或执行相关的赶工措施;

(11)验收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并批准或拒绝其进场使用;

(12)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予以更换;

(13)组织召开合同履行相关会议并指定承包人参加人员;

(14)指令承包人向在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条件;

(15)指令承包人完成与承包人合同义务相关的各项零星工作。

5.3除5.2款中所明确的权力外,工程师还可行使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工程师就下述事项所做出的决定或签署之意见,如未经发包人现场管理代表的书面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1)签发开工令、停工令与复工令;

(2)审核与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

(3)工程进度与结算付款审核;

(4)指令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或班组;

(5)竣工验收;

(6)免除、减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

第四篇: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转包

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转包

工程建设实践中,承包商为了控制成本、转移风险,往往将属于简单劳动的劳务进行分包。但是,因为对劳务分包不甚明了或者其他原因,实践中的劳务分包产生了不少问题,比如,有的直接将工程分包合同的名称改为劳务分包而合同的内容不做改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因此被认为是非法分包、转包工程,可能受到上级单位、行政机关的处罚;有的与没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包工头、施工队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当发生纠纷后,一方往往以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为非法分包、转包工程,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为了避免这些问题,防范法律风险,有必要了解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以及其与专业工程分包、转包的区别。

一、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及法律特征

201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劳务分包做出了规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是: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

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

1、劳务分包是在存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派生,没有总承包等施工合同就没有劳务合同。

2、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发包人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劳务分包的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

3、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

4、按现行《建筑法》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而劳务的发包方发包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的工程,劳务分包方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不需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二、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的区别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都是合法的分包行为。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的区别:

1、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工程分包人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共有地基与基础工程等60种;劳务分包人持有的是劳务作业企业资质,共有木工作业等13种。

2、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 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清工。

3、分包条件的限制不同。总承包人对工程分包有一系列的限制,并且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事先经发包人同意;而总承包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人的劳务分包无须事先获得发包人同意。

4、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专业工程分包条件下,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的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人或工程分包人负责,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三、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及肢解发包的区别

1、对应主体不同。转包发生在总包人和转承包人之间;肢解发包发生在发包人和不同的承包人时间;而劳务分包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2、对象指向不同。转包和肢解发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是整个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

3、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和肢解发包均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

4、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肢解发包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和肢解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总承包人并不承担责任;而劳务

分包双方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签订劳务分包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方必须具备劳务分包资质。要注意劳务分包只有木工、砌筑、抹灰等13种(详见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因此,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内容须涵盖在这13种劳务分包范围之内。另外,对方派往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2、合同内容指向的对象只能是施工劳务。切不可为图省事仅仅将施工合同改改名称,或者为其他目的而签订内容不仅为劳务的合同。需要说明,包工包辅料的也应归入劳务分包的范围。

3、使用《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003年8月13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可参考使用。

相关法条: 《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 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已废止)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 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五篇:工程分包、转包、劳务分包认定

工程分包、转包、劳务分包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专业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由其他施工单位来完成的行为。工程转包的形式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这两种转包只有形式上的不同,并无实质上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转包合同一律认定无效。转包表现为将承接的工程不负任何责任的分包/转让出去的行为;肢解分包,在法律上视为转包。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将工程转包定性为非法行为,对工程转包国家是明令禁止的。对于实施工程转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时,可以同时依法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如果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项目,从施工合同主体的相对性角度来看,承包人就构成对施工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发包人当然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可以依法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的非法转包工程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及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还可以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工程的,出借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则建设单位对该转包行为也有过错,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当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工程款就算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工程款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别转包与分包的基本原则是:(1)承包人是否将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发包给第三人。如果是,则可认定是一种转包行为。如果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仅是将次要工程或工程的少部分发包给第三人,并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则是合法分包。(2)承包人在将工程发包后是否对工程进行管理。在转包中总承包人通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便把工程全部转交给第三人,对于其承包后如何施工不再管理,而分包中的总包单位则需要独立完成工程的主体结构建设,并对分包的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劳务分包,按照建设部颁布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首先,劳务分包主体必须持有劳务作业企业资质,不同资质条件共有木工作业、砌筑专业、抹灰专业、石制作、油漆作业等13种。其次,劳务分包的标的主要为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不包料。最后,总包人包括工程分包人的劳务分包无须事先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在劳务分包中,施工劳务分包的劳务成果报酬不仅仅是劳动力的价值,还包含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 年建设部令第87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 年建设部令第124 号)的规定,只有业已承接该工程建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可做施工劳务发包人,只有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可做此承揽人。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分包人不能将建设工程二次分包,但可以将劳务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劳务分包亦不能将其作业内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承包人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劳务分包作业向劳务分包的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向总承包人及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与建设工程分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工程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即劳动力要和承包人的机具设备、原材料结合,承包单位提供技术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设工程。

3、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需经过业主的同意;承包单位进行劳务分包不需要业主同意。

4、工程分包要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管理是协调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包人的内部事务,承包人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费;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是工程承包人建设内容的一部分,属于工程承包人的内部劳动,工程承包人要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力进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费。

5、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程价款;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费,是按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结算的。

工程分包与工程转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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