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药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为把好农药产品购进质量关,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农药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其法定资质、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二、采购农药时,应签订采购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质量条款。购进的农药产品,应向供货方索取其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业部核准的备案标签复印件,并按照农药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检验报告或质量合格证明。
三、购进农药时,应详细检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情况。如怀疑产品有质量、标签问题而又难以核定时,应向当地农药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对所购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和标签核查。
四、购进农药时,应索取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农药有效期一年,最少不得低于两年(自购进日期起)。
五、购进农药产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货台帐。详细记录所购进的农药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内容。
第二篇:农药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1、采购农药时,应选择合法供货方,对其法定资质、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建立合法供货方档案。
2、采购农药时,应签订采购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质量条款,购进的农药产品,应向供货方索取其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业部核准的备案标签复印件,并按照农药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检验报告或质量合格证明。
3、购进农药时,应详细检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情况,如怀疑产品有质量、标签问题而又难以核定时,应向当地农药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对所购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和标签核查。
4、购进农药时,应索取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农药有效期一年,自购进日期起至少不得低于两年。
5、购进农产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货台账,详细记录所购进的农药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内容。
第三篇:农药经营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进货查验制度
一、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二、购进农药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不购进包装、标签不合法的农药产品。
三、购进的农药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四、核对购进农药的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购进无生产许可证、无农药登记证及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产品。
五、严格检查农药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与农登记公告核对无误后,方可购进。
六、购进农药后,及时建立农药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我、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台账记录制度
一、熟练使用电脑,及时准确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
二、购进农药后,及时建立农药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销售农药后,及时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四、农采购、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五、必要时建立纸质农药采购、销售台账。
六、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一、农药绿营人员应熟练掌握所绿营农药的危险特性、正确使用方法和急救方法。
二、农药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农药安全防护器材。
三、销售或搬运农药时,应按照使用说明或注意事项戴用防护器具。
四、定期检查安全防护器材,保证器材始终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五、农经营、仓储场所严禁烟火,发生农药破漏及时清除干净。
六、农药经营人员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应迅速报警,及时扑救,防止事故扩大。
农药经营应急处置制度
一、发生农药中毒事故,农药经营者应当及时与卫生部门联系,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开展抢救工作。
二、发生农药药害事故,农药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农业主客部门,查明药害原因,及时指导补救。
三、发现农药对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购买人,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四、发现农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应停止销售,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采取补救措施。
五、发生农药火灾时,农药经营者应第一时间报告消防部门,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六、发生农药破漏时,应及时清除干净,集中存放。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农药经营人员应熟练掌握所经营农药的危险特性。
二、农药进货时应入库验收,农药包装规范、合法的方可进库,按不同种类合理储存。
三、经营场所应定期安全检查,保持良好的通风、防潮、整洁。
四、销售农药时,需直接接触农药时,应戴用防护器具,向使用者正确说明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五、过期及失效农经及时清移出营业场所,堆放到仓库相应区域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集中处理。
六、不向未成年人销售农药,发生农药安全事故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农药经营仓储管理制度
一、农药库房必须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
二、农经库房要有专人管理,配备与所经营农药相应的防护设施。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对存储的农药产品定期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处理。
四、农药仓储库房要配备消防、防盗和良好的通风设施。
五、农药库房要配置明示牌,要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一、空的农药包装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类放置,统一进行处理。
二、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
三、定期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农药提供商统一进行回收处理。
四、保留相关记录(弃置农药药液处理记录表;废弃农药包装箱器具处理记录表)。
农药经营使用指导制度
一、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指导农药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二、不推荐使用假劣农药、禁用农药以及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三、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四、指导农药使用者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五、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农药经营岗位操作规程
一、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
二、农药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并做到持证上岗。
三、不得混淆产品或卖借、拿错产品。
四、农药摆放规范,销售要有详细的登记台账。五、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篇:农药经营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进货查验制度
1、农药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当认真查验农药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保质期及相关证明文件,查验者对所购进农药的质量负责。
2、不得采购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证明文件,包装和说明书破损的农药产品。
3、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业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4、采购农药时应索取进货发票,做到以票做账,杜绝无票进货。
5、及时填写进货台帐,如实登记农药的名称、批号、购进日期、购进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人姓名、联系方式、进货经手人等详细内容。
6、进货台账、查验材料及发票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7、负责进货查验的人员,必须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农药真伪查验相关工作经验和业务知识,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农药进货查验工作。相关查验资料和进货台账在负责查验人员签字后必须提交经营门市法人签字复核,经营门市法人应对农药质量负总责。
8、发生农药质量安全纠纷时,负责查验的人员应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并向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或工作人员提供查验材料及相关台账记录。
第五篇: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索取并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商交易前,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专卖(直销、专营等)授权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进货。
二、索取并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机构的检验、检疫、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进货。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对需要进行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就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发货单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二、记录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方式。1.电子记录。使用宁夏流通环节食品电子监管网络平台系统录入进货查验记录,或利用自行开发的信息化系统录入进货查验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进货查验信息。
3.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形成食品进货记录。
三、定期查阅进货记录,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在销售中向消费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销毁,并将处理情况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
二、保持店容店貌整洁,食品与其它商品、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分开陈列,摆放整齐有序。
三、认真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建立进货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四、实行食品售前检查制度,食品上柜销售前要检查质量和食品外观,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五、实行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
六、经销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食品;不经销假冒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劣充优食品;不经销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食品;不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七、对食品自检中发现和工商机关监测或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架退市,并向消费者公告,召回已售食品、减少社会危害。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凡顾客购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可凭购货证依法给予退换或赔偿。
九、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为规范食品进货渠道,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粮食、食用油、蔬菜、水产品、畜禽肉等大宗食品,选择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供货商(生产企业或基地)签订购销协议,实行协议准入,确保渠道稳定,质量可靠。
二、协议签署前,应当索取查验、供货商的生产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和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质量承诺等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备查。
三、协议应当体现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购进食品的特点,约定食品质量保证责任和义务。明确不合格食品退市条款和购销双方权利、义务。
四、协议签订后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定期考察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五、对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拒绝签订购销协议的,不予进货。
六、购销协议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
一、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
市场开办者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食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理的,应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二、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档记载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三、大型商场、超市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台(室),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食品质量检测需要。
四、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索证、索票和下架退市、销毁制度。
五、不采购和销售未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品
六、不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七、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安全、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八、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清洁。
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一、为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
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而主动召回的食品
2.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布的不合格食品;
3.因科学技术发展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要求紧急退市的食品;
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5.消费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并经权威检测机构证实的食品;
6.国家法律法规定应当退市的其他食品。
二、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上市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登记造册;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召回。
三、经营者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销毁,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经营者销毁不合格食品,应当确保该不合格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销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运输
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食品贮存
1.食品入库前必须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对发现有发霉、变质、腐烂、不洁的食品和原料,不得入库。
2.食品入库后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食品不得与非食品混放。
3.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低温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4.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防止食品过期、变质、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登记造册。
5.食品仓库应设置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设施,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6.加强入库人员管理。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食品仓库。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当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生重新上岗。
五、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食品加工、销售工作区内。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加强个人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问题食品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1.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登记造册封存;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召回。
2.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3.食品经营者应当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4.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