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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执法制度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20-37844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1 03:55: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xx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执法制度

xx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市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七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八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市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尽快组织实施。

第十 条 实施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保障制度

第十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执法前组织集合过程中以及执法过程中出现泄密、不积极配合、相互推诿扯皮等情况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城东区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城东区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西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协调机构,具体承担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商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事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各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六条 区社会发展局履行综合监督职能,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第七条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由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各职能部门抽调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熟悉业务。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服从指挥、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

(二)西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申请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第十条 实行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家处理”的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进行行政处理时,可由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商后加以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和迴避。

第十三条 对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执法单位应将执法处理情况报告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执法部门或执法参与单位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并报告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安排,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救护等其他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推诿、阻拦和奉行地方保护主义,应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遵守联合执法制度。

城东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第三篇: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市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委省政府2010年承诺十件实事责任单位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市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商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综合、联合执法事件,组织综合、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 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各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职责。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综合监督职能,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综合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综合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综合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综合联合执法活动。

第九条 综合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十条 综合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的综合联合执法行动;

(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综合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综合联合执法的事项。第十一条 综合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综合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综合联合执法行动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综合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综合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行动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尽快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实施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 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 综合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综合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奉行地方保护主义,应保证综合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综合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遵守综合联合执法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食品安全 工作制度 通知

第四篇:消防联合执法制度

XX镇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工作资源优势,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有力维护火灾形势稳定,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实现信息互通,部门联动,全面净化我镇消防安全环境,实现全镇消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遵循原则

1、遵循法律原则。以国家法律为准绳,各项工作应在依法的前提下开展,绝不能在联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密切协作原则。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密切联系,互相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火灾隐患整治排查工作。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有效配合”原则。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是相对分开绝对合作的有机整体,各单位必须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本部门负责的工作应及时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主管单位应按法定程序办理,配合单位应在法定范围积极主动及时予以协助。

二、工作制度

1、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和完善各类场所安全监管制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条件、执法程序和监管责任,利用消防联席会议制度议事平台,定期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2、消防中队对全镇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工作,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加大监督查处力度,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参加政府统一指挥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

3、凡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和无照经营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4、凡是属于违法违章搭建“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国土、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拆除。

5、供电、供水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全力保障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对需要中断供电、供水等突发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对措施,严防因中断供电、供水引发的各类问题和为灭火救援工作带来的不便。

6、宣传、广播等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化消防宣传力度,通过免费播发消防公益广告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

7、安监中队要按规定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8、城建办要配合公安消防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消防规划;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9、宣传办要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培训,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10、工商所要加强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把查处结果通报质监和公安消防部门。

11、质监工作站要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把消防产品纳入质量监督计划,定期组织抽查,并把查处结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特种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12、温泉交警中队要参与大型灭火救灾演练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3、各相关部门每季度召开碰头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明确一名信息互通员,加强联络,及时交流,互通意见。

14、加强信息互通工作,在多部门联合检查,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下,要及时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会议,商讨解决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协调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15、每半年召开联席会议,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报请召集人决定。特殊情况下,联席会议可由召集人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召开,也可应成员单位的要求适时召开。

16、联席会议成员或办公室可因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而请求召开相关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有关专题和协调事项,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席或列席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并参与研究协调有关议题。

XX镇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第五篇:联合执法制度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黑政办综„2010‟26号)精神,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成立由省政府副省长为组长,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为副组长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公安消防总队、公安交警总队、黑龙江煤监局、黑龙江海事局、东北电监局黑龙江电监办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在各成员单位抽调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稽查队,在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相对固定办公。

第三条 联合执法范围和内容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特种设备、建筑施工、交通(含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等行业领域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二)非法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三)对于一个部门或一个地区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四)群众举报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五)省政府交办或省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的安全生产 打非治违执法任务。

第四条 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实施具体联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安全监管部门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由有关单位向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由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联合执法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提请联合执法领导小组会议商定,并向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拒绝。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九条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各系统要积极支持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各系统要根据本地、本系统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制度,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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