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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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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号:皖政[1999]31号 发布日期:1999-7-30 执行日期:1999-7-30

第一条 为加强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是国家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国民实施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规

范自律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坚持与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模效益、师资队伍建设等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中小学根据学校规模、任务,确定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规模在18个班以上、17-12个班、11个班以下的高中,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1-2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2名。

(二)规模在24个班以上、23-12个班、11个班以下的初中,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1-2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2名。

(三)规模在18个班以上、17-8个班的小学,分别设置内设机构2个、1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7个班以下小学不设管理机构,配校长1名、教导主任1名。

(四)中小学基层党群组织按有关章程建立。12个班以上的高中、初中,可配专职团干部1名。12个班以上的小学,可配专职少先队辅导员1名。

(五)中小学内设机构一般包括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其职责按教育教学任务和

内设机构数量确定。

(六)职业中学内设机构数、校领导职数,比照普通高中和普通初中规模、条件审定。县级以上的重点职业高中,可增设生产实习处。

本条所称的班,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的标准班。

第六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职工工作量、每班学生人数确定。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第七条 中小学基本编制标准:

(一)重点和普通高中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比例为4∶50、3.8∶50,专职教师编制占

教职工总编制分别不少于77%、76%。

(二)城镇初中和农村初中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比例分别为3.5∶50、3.3∶45,专职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分别不少于77%、80%。

(三)城镇小学和农村小学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不含学前班)比例分别为2∶45、1.4∶30-35,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分别不少于80%、90%。

(四)城镇和农村职业中学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比例分别为4.1∶40、3.8∶40,专职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不少于76%、74%。

(五)盲聋哑学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按在校学生12至15人配2.2名教师、0.5名职工

核定。

(六)各类学校工勤人员编制控制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的8%以内。

第八条 中小学附加编制:

(一)建有图书馆、微机室、实验室、语言室、电化教育室的中小学,可按实际工作需

要,增配编制1-3名。

(二)1200人以下规模的学校,配卫生人员(或保健教师)1名;12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配卫生人员(或保健教师)1-2名。

(三)承担全乡(镇)小学业务指导工作的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可根据指导任务大

小,配教育指导人员1-2名。

(四)有寄宿学生的学校,按每300名寄宿学生配管理人员1名。

(五)为教学和后勤服务的校办产业单位,列入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管理序列,其人员编

制按学校编制总额的1-3%另行核定。

(六)承担示范、实验任务的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其教职工编制在本编制标准基础上视情况适当增加,但增编不得超过基本编制的10%。

第九条 中小学教职工机构编制以校为单位(农村小学以中心小学为单位)核定。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计算,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计

算。

第十条 市、县(市、区)可针对学生自然入学高峰或低谷等情况,按标准班人数折算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动态管理,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本地教职工基本编制与附加编制之和的5%。编制浮动幅度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编制浮动部分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掌握使用。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指学校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指学校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辅人员:指学校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教、计算机、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标准工作量按周标准授课时数计算。以语文、数学课为基准,高中教师10-12节、初中教师12-14节,小学教师16-18节。担任其他课和承担教学指导、跨课任教以及班主任等工作应折合相应工作量,折合标准由市、地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中小学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学校,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选聘、招聘制度,教辅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用工合同聘任制度。

第十五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总量控制,县级以上机构编制主管

部门分级管理。

中小学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经费预算形式,原则上每三年重新核定一次。其中省属单位的中小学由其主管部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属中小学由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抄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乡(镇)属中小学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县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抄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不得超限额设置内设机构、增加编制,不得超编进人。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预中小学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不含企业举办)的中小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省机构

编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号:皖政[1999]31号 发布日期:1999-7-30 执行日期:1999-7-30

第二篇:镇原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镇办发„2011‟ 号

中共镇原县委办公室 镇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原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

《镇原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镇原县委办公室 镇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

镇原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88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机编发„2010‟6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而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实时监督、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载体,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为平台,以编制使用核准为主要手段,以部门配合制约机制为必要条件,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照规定审批的机构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

的重要标志,编制证分“在编”编制证和“非在编”编制证两种形式。编内人员使用“在编”编制证,编外人员使用“非在编”编制证。持证人员自然减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注销或重新核发编制证。临时人员一律不核发编制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提供信息共享平台;核发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证》,并及时作出变更记录;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指标;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手续;对《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年检,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组织人社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用编进人指标,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录用(聘用)、调配、安置人员;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入编记录,确定相关人员工资待遇,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入编、出编记录和组织人社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

管理证》建立本部门、本单位“在编人员信息库”和“非在编人员信息库”,县机构编制部门建立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

第十六条 经批准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完成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动或职务发生变动时,所在单位凭任职文件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及时变更“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和《机构编制管理证》相关信息和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工作人员调出、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减员情况,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在“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和《机构编制管理证》中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出、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后,所在单位或本人应在30日内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注销或重新核发编制证。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出现空缺时,优先从本单位非在编人员中按规定程序递补列入。非在编人员通过递补、离退休、提前离岗、调配调整、自然减员

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扩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充分发挥“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严格把关,认真督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机构编制工作 实名制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 送: 县人大、政协、武装部办公室。

中共镇原县委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100份

第三篇: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2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4-07 【生效日期】1987-04-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4月7日财事字〔1987〕第136号)

第一条 第一条 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列资金:

(一)周转金。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第五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使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不得挪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项目完成后,结余的专项资金要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

(三)专项资金审批后,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积压该项资金半年以上,使用专项资金购进的设备或建设的设施闲置一年以上的,财政部门有权追回资金或无偿调拨有关设备、设施。

(四)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应于资金使用前,分别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测算表,预测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确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责任者和项目完成时间。

(五)用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如实地向批准拨款的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用款单位报送的资料,及时提出审理意见。

(六)跨的项目,用款单位当年不能报告资金使用效果的,应及时报告进度情况。

第六条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分配后,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季或每半年检查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有不按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必要时可采取经济制裁措施,直至收回资金。

第七条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安徽省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农村公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交通基础设施,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适应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村公路特指乡道和村道。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镇)与乡(镇)之间及乡(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主要为行政村区辖内经济、文化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行政村之间及行政村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要求是,乡道基本达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的技术标准、村道以机动车行驶通畅为标准。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乡道的建设和养护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村道的建设和养护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乡规民约由有关部门负责。

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县、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的发展规划;

(二)培训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村公路学术研究,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护坡等重要构造物建设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四)加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做好重大路政案件的查处;

(五)督促乡(镇)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六)督促“一事一议”政策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

(七)做好农村公路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八)以适当补助形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措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国、省、县道及其他方式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当地扶贫开发,山、水、林、田综合治理,小城镇建设及资源利用等相结合。

第七条 乡道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的规划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协调下,由村委会编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的乡道和村道的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遵循发展规划,坚持标准,突出重点,保证质量。具备条件的乡(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由投 2 资主体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并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实行监督。

第十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农村公路新、改建任务,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逐步形成等级结构配置合理、桥涵和交通附属设施完善的农村公路网。

第十一条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公路的效益。农村公路的养护要求达到路面平整坚实,路拱适度,行车顺畅,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等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志齐全,绿化达标,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状况、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采取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

第十三条 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养护模式。

(一)分段招标养护;

(二)分户承包养护;

(三)发动群众集中养护;

(四)以行道树的收益,承包养护;

(五)固定人员、专业养护;

(六)其他养护模式。

第十四条 因积雪、水毁或其它自然灾害造成农村公路交通受阻或损坏严重时,由所在县、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力量抢修,保证公路尽快畅通。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绿化工作,由县、乡(镇)政府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的,应按有关规定向产权单位报批并完成更新补种。

第十六条 强化路政管理工作,建立乡规民约,保护路产路权,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因特殊原因需占用、挖掘、搭接、穿跨越农村公路,属于乡道的应报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属于村道的按乡规民约办理。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可依照有关法规,采取必要工程措施,严禁超限运输车辆在三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三级(含三级)以上农村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报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乡道两侧边沟外缘5-10m为建筑控制区,村道建筑控制区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

禁止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条 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发展农村公路,建立国家扶持引导、地方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集体制。

(一)乡道建养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以及交通部门的适当补助和沿线群众投工投劳共同筹集;

(二)村道建养资金,由乡财政和村集体经济、“一事一议”政策,群众投工投劳和社会各界及群众捐款共同筹集。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厅对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每公里500元。

(一)县(市)中60%的行政村实行了“一事一议”政策;

(二)每人每年不少于6元钱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或养护;

(三)小机养路费的使用符合《安徽省县乡公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四)乡村道养护机制已经健全。

省交通厅补助经费将直接下达市交通主管部门,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以上四条标准考核。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省交通厅将扣减下该市有关经费,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对所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市交通主管部门也要对全市农村公路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达到要求或工作中出现问题的,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元月1日起施行。

石牌镇2012年乡、村公路管理养护

实 施 计 划

2011 2012

67.82km,

第五篇: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调研思考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调研思考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调研思考2010-06-29 18:43:20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调研思考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调研思考(2)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三中全会关于“发展农村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决定精神,全面准确掌握全市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布局、办学规模、师资结构、教职工配备等情况, 以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为重点,推动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结构,提高质量,减轻财政负担。我办于今年11月份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学机构编制

基本调查的通知》(泉委编办〔2008〕134号),组织开展了对全市中小学机构编制基本情况及机构编制管理专题调查研究,并深入到基层和中小学校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基层学校对中小学核编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全市中小学机构编制 基本情况

(一)全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现状。截止2008年11月底,全市共有中小学1617所,其中中学328所、小学1289所、教学点76个。共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57516名,其中高中部教职工编制12269名,初中部编制19852名,小学编制255名。

(二)全市中小学在校生情况。截止2008年9月底,全市中小学在校生共980568人,其中:高中部在校生150320人、初中部在校生312534人、小学在校生517714人。

(三)执行编制标准情况。自2002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

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2]121号)文件下发后,各级编办高度重视中小学教职工核编问题,每学年开学后牵头组织教育、财政等部门,深入到各中小学校,详细核查在校生数、班级设置、师资队伍结构及学校教职工配备等情况,认真了解基层学校在核编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准确、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几年认真、细致的核编工作,全市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数根据在校生逐年减少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核定,编制数由2001年底的70170名,降至2007年底的61654名,共精简编制8516名,有效地减轻了各级财政负担。

(四)全市中小学校撤并情况。根据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闽编办[2001]61号)精神:“教育事业单位要继续做好结构和布局调整,适当撤并大中

专学校和中小学。”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因地制宜调整学校布局,结合事业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积极稳妥做好撤点并校工作。几年来全市共撤并中小学573所(2008年全市共撤并中小学71所),其中:中学17所、小学556所。

二、中小学校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从调研和分析中小学机构编制的变化情况上看,全市中小学校在校生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且地区分布不均,而现有中小学校教职工超编现象仍然居高不下,学科缺额仍按各校需求继续补充,造成了超编人员难以调整分流、教职工队伍仍呈上升的态势。究其原因,除在校生数减少和定编标准由原以班生数定编调整为以学生数定编的客观原因外,在管理上缺乏总体布局、规范管理,其主要表现在:

(一)中小学教职工管理不规范。从政策层面上来讲,尽管对中小学机构

设置、教师编制核定与管理等机构编制有专项的政策规定,但对中小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有效调动教师积极性、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及教职工补充、转岗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造成了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管理工作无章可循。一方面中小学校超编,另一方面学科缺额又继续补充增加,已经超编的教师没有及时的调整分流安置,造成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仍然自聘雇用临时人员。

(二)中小学落实核编制度不到位。市委编办早在1999年就已出台《关于教育系统全面实施核编制度的通知》(泉编办[1999]18号),从调研的情况看出,我市部分县(市、区)目前仍停留在“编办只管数字增减”的方式上。编办对中小学撤并、教职工调配等实际运转情况难以及时掌握,有的县(市、区)并未按照规定的核编程序执行,缺编学校继续对外招录,超编学校人员难以调整分流,中小学校整体用编计划缺乏统筹规划、合理流动调剂的办法措施,把“先办理核编手续、后办理招考调配手续”执行为“先补充录用、后补办核编”。造成了对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不够到位,超编人数逐年累积上升。

(三)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全市中小学整体超编问题严重,但超编部分大都集中在基础学科的专任教师,音、体、美、信息技术、英语等专业教师却比较紧缺,且由于教师知识更新步伐较慢、部分在早期由民办转公办的教师学历层次、专业知识较为单一,无法有效进行转岗,造成了一方面大量超编,一方面个别专业的教师却严重缺乏的结构性缺编现象。同时,由于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滞后,造成中小学后勤工作实现社

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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