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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56864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9 22:01: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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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中央在京企业、市属各局(总公司)、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分金库、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食品工贸集团、供销社畜牧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94)财商字第278号“关于印发《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情况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退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预明电字第3号“关于对商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的蔬菜和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目前只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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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的现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为保证“菜蓝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对增加的这部分增值税,在一定期限内由财政返还给企业。

其他企业的退税以财政部下达的文件为准。

二、“退税”的申报和审批

(一)企业申请“退税”需填写“一般消费税或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并付书面申请和已纳税缴款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中央在京企业在备齐上述资料后直接到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局中央企业驻厂员处(以下简称中企处)办理退税手续。市属企业要先报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盖章、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局主管处室,审查、签署意见,然后转由中企处办理退税。

区、县属企业报区、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盖章、汇总后报区、县财政局主管科、审查、签署意见,报中企处办理退税手续。

三、几个需明确的问题

(一)“退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凡1994年1至3月批发、零售、退税商品和非退税商品分不清的暂不退税。从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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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1日开始,各单位对退税产品的批发业务,单独记帐、核算。

(二)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实行按月“退税”。中企处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答复。

(三)建立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税月报制度,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退税金额,按预算级次填写,分别报送:中央在京企业报中企处一份,市属各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分别报中企处和有关处各一份,以便及时与金库核对(表式附后)。

(四)“退税”工作是一项既严肃,又复杂、细致的工作,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各单位一定要加强对“退税”经办人员的管理,对玩忽职守,骗取“退税”,徇私舞弊,导致财政收入流失,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财政部门有权对退税单位随时进行检查,一经但发现有骗取“退税”行为的,将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由中企处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中企处办公地址:宣武区(虎坊桥)福州馆街4号,邮编100052,电话3035144、3010830,联系人:牛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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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财政部印发《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的通知((94)财商字第27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为切实做好一般企业消费税、增值税的退付工作,我部制定了《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现印发执行。

附: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规范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以下简称“退税”)申报和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税”以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三条 “退税”的申报和审查核批必须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申请“退税”须向财政部驻纳税地中央企业财政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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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员处(组)书面申请,提出申请退税的依据,附报退税申请书(表式见附表一至四),并提供已纳税款的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退税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下简称省中企处)统一印制。

第五条 未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市(地),由各省中企处委托该市(地)财政局受理当地企业“退税”申请。企业距市(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或财政局较远,办理“退税”不方便的,可由市(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或上述财政局委托企业所在县(市)财政局代理有关工作,报省中企处备案。

受委托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在退税业务工作上应接受省中企处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企业“退税”申请,应在解缴税款并收到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回的缴款书(收据联)3月后提出;企业两次报送“退税”申请书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5天。

第七条 各市(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含第五条中所指的市(地)财政局和县(市)财政局,以下统称“退税申请受理单位”)接到企业的退税申请后,必须就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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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送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2.申请退税的依据是否充分;

3.申请退付的税款金额是否正确;

4.申请退付的税款是否已经入库(按不少于申报金额10%的比例或对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缴款书与税务部门、金库核对)。

第八条 对经初审后符合“退税”条件的,“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在企业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和“退税申请书”上分别签署意见,连同企业报送的缴款书复印件一并报送省中企处。

第九条 对企业报送的申请“退税”的资料不全、依据不充分、数据不准确或税款尚未入库的,“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应将情况通知该企业。

第十条 各“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必须及时办理企业“退税”申请。

向省中企处报送审查意见或通知企业本办法第 九条有关事项的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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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一般应在收到企业“退税”申请的6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省中企处收到“退税申请受理单位”报送的对企业“退税”申请的核实意见和有关附件后,应进行认真核实,并根据审核结果正式行文对“退税申请受理单位”下达准予退付或不予退付的批复,并将企业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和退税申请书第一、二联及缴款书复印件同时退给“退税申请受理单位”。

省中企处对“退税”申请的批复,抄送该企业所在地国库、税务、财政机关各一份。

省中企处对企业“退税”申请作出的批复,从“退税申请受理单位”收到该申请之日算起,不得超过10天(不含“退税申请受理单位”邮件在途时间)。

第十二条 “退税申请受理单位”收到省中企处“退税”的批复文件后,对准予退付的税款,开具“收入退还书”(由省级中企处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所附格式十一印制)。

“收入退还书”按以下要求填写:

1.收款单位方,“全称栏”填写退付对象的名称:“帐号栏”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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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退付对象在开户银行的帐号;“开户银行栏”填写上述开户银行名称。

2.退款单位方,“机关全称栏”填写财政部、××省财政厅(局):“预算级次栏”的填写视所退税种而定,如所退税款是增值税,则填写中央级75%,省(市、县)级25%(根据当地财政体制确定),如所退税款是消费税,则填写中央级;退款国库栏填写中央国库××分库(或中央国库××支库,中央国库××中心支库)、××地方国库(与预算级次栏衔接)。

3.“预算科目栏”按规定的科目填写。

4.“金额栏”按省中企处准予退付的金额填写。

5.“退税原因栏”填写退税的文件依据和省中企处批复文件的名称及文号。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加盖印章后,连同省中企处的批复文件,送当地国库办理税款退付事宜。收到国库办理退付并盖章退回的“收入退还书”后,将缴款书原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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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已退付”专用章,连同“退税申请书”第一联退还企业。

第十四条 各省中企处未批准的“退税”申请,由“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在接到该批复后及时通知企业,并按省中企处要求办理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和当地国库应按月核对“退税”金额,并报告退库情况。

(一)每月终了后2日内,国库将“退付一般增值税”和“退付一般消费税”的金额及“预算级次”通知“退税申请受理单位”。

(二)“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将本机构同期记录的“退税”数额与国库的通知数额进行核对(如有问题应签明原因,会同国库进行纠正),并填制“一般消费税、一般增值税退付月报”(表式见附表五),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省中企处。

(三)省级中企处对“退税申请受理单位”报送的“一般消费税、一般增值税退付月报”及时进行审查、汇总,编写文字说明后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省中企处和市(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应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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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机构,配置专门人员负责“退税”的审查和核批等事宜,代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退税”审查职能的市(地)、县(市)财政局应指定专门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并将所定人员的名单报委托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省中企处和“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必须设置有关帐册,对企业“退税”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的受理、审查、呈报或退还,及“退税”申请的批复,“收入退还书”的填制与送达国库,“退税”数额的对帐等各个环节实行严密细致的登记,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帐册、资料。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和有关市(地)县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骗取“退税”的行为,由省中企处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并随时向财政部报告。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省中企处应加强对“退税”审查核批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对“退税”经办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财政收入损失,或办事推诿、敲诈勒索,造成恶劣影响的,随时向财政部报告情况,严加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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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关企业对省中企处“退税”工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财政部受理;对“退税受理单位”“退税”工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省中企处受理。

第二十一条 省中企处要对“退税”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部作专题汇报。

附表一:

编号: 一般消费税退付申请书(表式)

金额单位:元(保留到分)

申请企业名称(公

填制日期: 送(寄)出日

于 年 月 日收到省中企处的批复文件和返回的本申请书,于 年 月 日将“收入退还书”送达___库,该国9库已于 年 月 日应退税款________元划到你单位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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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送(寄)出日期:

(制表尽寸11公分×17.5公分)

说明:1.本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退税申请受理单位”退申报退税企业,第二联由“退税申请受理单留存,第三联由省中企处留存。

3.省中企处在本申请书上的意见,不能取代正式的批复文件。

4.省中企处意见栏“退付”之样之前的空栏填写“准予”或“不予”。

附表二:

《一般消费税退付申请书》

二、三联用途、颜色及下栏书写内容于 年 月 日收到省中企处的批复文件和返回的本申请书,“收入退还书”送达____库,该国库于 年 月 日将应经手人 第一联送(寄)的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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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附表三:

编号: 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表式)

金额单位:元(保留到分)

申请企业名称(公

填制日期: 送(寄)出日

于 年 月 日收到省中企处的批复文件和返回的本申请书,于 年 月 日将“收入退还书”送达___库,该国9库已于 年 月 日应退税款________元划到你单位帐户。

经办人:

送(寄)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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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尺寸11公分×17.5公分)

说明:1.本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退税申请受理单位”退申报退税企业,第二联由“退税申请受理单留存,第三联由省中企处留存。

3.省中企处在本申请书上的意见,不能取代正式的批复文件。

4.省中企处意见栏“退付”之样之前的空栏填写“准予”或“不予”。

附表四:《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二、三联用途、颜色及下栏书写内容

于 年 月 日收到省中企处的批复文件和返回的

请书,于 年 月 日将“收入退还书”送达___

____库,该国库于 年 月 日应退税款划

单位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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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蓝

(空

附表五:一般消费税、一般增值税退付月报

制表单位:

单位:万元

制表日期:

说明:1.辽宁、山东、沂江、四川、福建报送月报时,应将大连、青岛、重庆、厦门的数字单报一份(全省的月报中不剔除单列市)

2.12月份的月报代替年报,并附全年情况的分析报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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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附件1:

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已经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申请退付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

三、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四、退税申报资料

(一)纳税人在2009年、2010年第一次申请退税时,应向初审财政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1、向省专员办事处提出退税书面申请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一份)。要求逐票(笔)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加盖申报人印章;

3、增值税缴款书原件(留初审财政机关查验,待销后退回)及复印件。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当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9、纳税人经营的再生资源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需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的应提供证明材料;

10、纳税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生产经营用地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用于初审财政机关查验)和复印件,经营用地为租用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用于初审财政机关查验)和复印件。

11、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的书面材料。

12、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即承诺函)。

13、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在当年第一次退税以后再申请退税时,只需向初审财政机关提交1、2、3、4、5、11、12、13等资料。

五、退税审批程序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业务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核制度,申请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纳税人按增值税收入属地原则管理,收入归属地在县(市)的,初审机关为各县(市)财政局,收入归属地在各设区市(含区)的,初审机关为各设区市财政局,各初审机关应当指定具体科(股)负责初审工作;省财政厅为复审机关;省专员办为终审机关。

六、退税申请和办理时限

(一)退税申请时限: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日期为季末次月15日内,纳税人申请金额较大的也可按月申请退税,具体金额视我省情况另定。

(二)退税业务办理时限:

1、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核,完成初审,并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向负责复审的省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相关附表及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2、负责复审的省财政厅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省专员办提交复审意见、相关附表及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

3、负责终审的省专员办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七、退税工作要求

(一)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要对辖区内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建立退税台账,一户一账,建立健全退税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必须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并认真核对与其申请材料是否相符,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

(二)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县级以上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初审财政机关把关不严的,应当退回重审,并定期开展复查、指导工作,各初审、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

(四)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对再生资源企业退税出具审批意见,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据以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对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加盖核销章,销后退回,相关国库根据省专员办的批复文件和《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五)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与当地国库做好退税资金的对账工作。

八、监督和检查

(一)终审、复审财政机关适当安排对审批退税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不定期的抽查各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退税,督导地方财政部门提高初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二)终审、复审财政机关对申报人享受退税是否确实符合条件等事项进行抽查,对于经查实与申报不符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享受退税的资格,并追缴其自享受退税优惠之日起已退的税款。

(三)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终审财政机关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九、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一)纳税人应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退税之前必须履行备案手续,未完成备案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二)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是以退税当期的销售额为单位计算。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但在核实时需要提供纳税人的销售收入账页复印件,以及纳税人销售货款开户银行提供的证明文件(证实收款账户中收到货款的金额)。

(三)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依法查补的增值税款均不得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对初审机关在执行退税审核程序中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复审、终审财政机关反映,对复审、终审财政机关在执行退税审批程序中有不同意见,可依法向财政部和有关部门提请行政复议和诉讼。

(五)上述企业所需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六)初审财政机关在每终了后20日内,向省专员办、省财政厅报送退税工作总结。总结应反映退税审查工作情况、基本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十、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五、汇总申报申请审批(增值税)

五、汇总申报申请审批(增值税)

(一)业务概述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38号令)2.《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要求

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属县(区)级税务机关终审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属市级税务机关终审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属省级税务机关终审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业务流程

1.总机构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汇总申报增值税申请。

2.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写完毕的表格及有关证件、资料受理后,当场进行审核:

①审核报送资料的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有关印章是否齐全,有关复印件是否均已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章;

②对于提供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相应表格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将资料当场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或重新填报;

③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文书受理信息,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后,将制作《业务事项内部通知单》连同相关资料传递税务分局(科、所);

3.税务分局(科、所)接到资料后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资料传递政策法规科。

4.政策法规科(各级流转税部门)接到逐级转来的相关资料后,审核资料、签署初审意见,并转交主管局长审批,各级主管局长接到逐级转来的相关资料后,在审批权限内做出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待批准后将审批结果逐级反馈办税服务厅。

5.办税服务厅将审批结果反馈纳税人,根据审批结果在综合征管软件【发放销号】模块进行文书销号,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六)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步骤

1.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按【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的顺序录入文书受理信息,文书大类选择“汇总类”,文书种类选择“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文书受理信息保存成功后,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文书申请信息录入界面。

2.申请录入,如图所示。

(七)综合征管软件操作要点 1.《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只能由汇总企业提出申请,被汇总分支企业只涉及已经在系统中进行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的纳税人,系统外的被汇总分支纳税人不在本申请表中填列。

被汇总分支企业只要在系统内有登记信息,不受当前操作员权限税务机构限制,以便实现跨地市汇总。

2.汇总申报审批以后,若增加被汇总分支成员企业,可以通过本文书,直接由汇总企业提出申请即可。

汇总申报审批以后,在原汇总信息未被取消的情况下,仍可再次通过《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批,且新“汇总有效期起”不受原“汇总有效期起”的限制。

3.应特别注意,对于上期应做汇总而未汇总的,被汇总分支机构将出现在本期应申报清册中。此时,若进行汇总申报,“汇总有效期起”应为本月初;若为以前月份,则被汇总分支机构不能单独申报,将造成逾期未申报。建议应做汇总申报的,在每月的月末进行。

(八)关联业务

1.文书审批通过后,该汇总企业的税种登记中的申报模式修改为“汇总申报”;被汇总分支企业申报模式修改为“被汇总申报”。

文书审批通过后,系统自动进行税种变更,将“汇总有效期起”作为税种当前记录的有效期起日期。

2.应申报统计中不包括申报模式为“被汇总申报”的纳税人。“被汇总申报”、“外汇总”的纳税人不能单独进行纳税申报。

3.汇总申报企业在申报成功后,若形成应征信息,系统弹出对话框,点击[确定]按钮以后,系统自动按照税款划分比例对申报信息在汇总企业与被汇总分支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划分,并按比例形成各自的应征信息。划分税款只限定增值税;划分比例为0时,不形成应征信息。

4.被汇总申报的纳税人注销时,应该先取消已审批的被汇总申报信息,然后进行注销。否则将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汇总申报纳税人申报后的税款划分比例中仍存在该纳税人。二是在取消已审批的汇总申报时,则系统找不到税种登记信息而无法取消。三是重新汇总时,因系统找不到税种登记信息而报错。

5.已实行汇总申报的税种仍可以进行税种变更,应重新走汇总申报文书。

(九)表证单书 1.《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 2.《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 3.《税务事项通知书》; 4.《不予批准通知书》。

第四篇: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附件:

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规定,为切实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退税范围及退税比例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已向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2009年按70%、2010 1 年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二、操作流程

(一)退税申请办理时限

1.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对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经批准也可实行按月退税。月度申报退税企业名单,由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商相关部门确定后下发。企业办理退税时限一旦确定,原则上内不予变动,特殊情况经审核批准后再作调整。

2.申请退税的企业可在季(月)后的次月15日(国定假日、双休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申请退税的企业其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应不低于80%。对申请企业自申请起,至申请的当季(月)累计未达到80%条件的,属于月度退税的企业,可顺延直至满足条件后的月份申请退税;属于季度退税的企业,可顺延直至满足条件后的季度再申请退税,但仍需以季度为申请办理时限。

(二)退税申报资料

1.企业办理退税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先征后退”退税申请报告》(详见附1);(2)《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核表》(详见附2);(3)《企业纳税清单明细表》(详见附3);(4)《企业分月销售明细表》(详见附4);

(5)《银行结算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详见附5)及相对应月份的银行对账单(需银行盖章);

2(6)月度或季度会计报表;

(7)月度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纳税凭证及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账页复印件;(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填列上述申报退税资料和数据时,必须严格划分再生资源类销售额与其他类销售额,提供分类核算资料。企业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并对上述报表、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企业第一次办理退税申请时,还需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2)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3)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其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退税审核时间

企业可在季(月)度的次月且增值税税款已缴纳入库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予以受理,一般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增值税先征后退分户汇总表》(详见附8)送区县财政局。

区县财政局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移送的资料,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在收到区县财税部门的初审意见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将资料汇总报送专员办。

专员办一般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办理退税手续。

三、审核要求

(一)初审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做好企业退税申请受理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对申请企业销售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及增值税入库税金的审核和与企业申请退税金额的核对,并配合区县财政局做好场地等相关前置条件审核。

各区县财政局应重点做好申请企业前置条件审核工作,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在初审意见中应列明以下意见:

1.申请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2.申请企业是否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是否已提供了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申请企业第一次申请退税时,由区县财政局负责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到企业现场对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情况进行审核,并做好《再生资源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详见附7)。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应及时通知专员办和市财政局。

3.申请企业至申请日止累计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高于80%。重点核对《银行结算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与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核对《企业分月销售明细表》与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账是否一致。

4.申请企业是否已作出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申明。各区县财政局还应在每年四月份,将申请企业上作出的退税申明内容,通过《协助调查函》(详见附6)向同级工商、公安、商务、环保和人民银行进行函证核实。对经查实与申明不符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专员办 4 和市财政局,由专员办根据相关规定取消申请企业退税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复审部门

市财政局应做好全市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部门协调工作。提出复审意见,并编制全市增值税先征后退汇总表。复审重点为:

1.对区县财政局和税务局出具的初审意见是否准确进行审核。2.对经初审后的申报资料中数据勾稽关系的准确性进行复核性审核。

(三)终审部门

专员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市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组织、布置落实工作。负责确认企业办理退税的时限。根据复审意见,提出终审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退库手续。终审重点为:

1.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退税的资格条件作最终审定。

2.对经初审及复审后的申报表、审核表和各类明细表等申报资料作核对审定。

四、监督管理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工作,加强监管,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区县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退税工作的审核,按现行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税务、商务、工商、公安、环保、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办理退税审核工作。

(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要求,切实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 5 题,要及时向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反映。对经查实,企业提供的书面申明与事实不符的问题要给予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申请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资格。

(三)负责初审、复审和终审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上海专员办、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和规范退税工作管理。同时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发现初审、复审和终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

本操作办法自2009年起执行。解释权归上海专员办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所有。

执行期间如与财政部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财政部的政策规定执行。附:1.《增值税先征后退退税申请报告》(略)

2.《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核表》(略)3.《企业纳税清单明细表》(略)4.《企业分月销售明细表》(略)

5.《银行结算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略)6.《协助调查函》(略)

7.《再生资源企业实地核查记录》(略)8.《增值税先征后退分户汇总表》(略)

第五篇:大连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办法(小编推荐)

大连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办法

为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以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核审批权限及时间

(一)大连市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初审工作,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

(二)大连市财政局负责复审工作,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

(三)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终审工作,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初审、复审、终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但审核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疑点需要核实的除外。

第二条 退税范围

(一)适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已经向有关部门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符合条件的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第三条 资格认定

凡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单位,在首次办理退税时,需填写《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表》(见附表1)一式四份,向负责初审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提交资格认定资料,经审核(包括书面材料和现场审核)认定后,由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加盖财政机关公章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退税。

办理资格认定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国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

(六)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见附表2)。

(七)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格认定资料。

上述资格认定资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须加盖印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申请退税单位。通过审核的《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表》连同资格认定资料由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留存一份,并分别报送负责复审、终审的财政机关各一份。退税申请单位《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表》留存一份。

为保证税款及时退付,申请退税单位《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表》中退税开户行、退税账号、经办国库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办理变更。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将变更情况上报负责复审、终审的财政机关。

第四条 申报期限

原则上,申请退税单位应按季申请退税,于季度结束后次月内申报退税。

第五条 申报受理

申请退税单位应向所在地负责初审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申请退税。申报时,应填写《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见附表3)一式三份。

(一)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承办人员应认真审核申报的政策依据和理由,确认申报人是否具备享受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要确认其申报材料是否齐备。

(三)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备的申报人,初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签署受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申报人,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指出无法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相关申报资料。

第六条 申报资料

申报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所需资料包括:

(一)《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见附表4)。

(二)退税申请文件。申报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必须是正式文件,标题为《关于办理退付XXXX年XX月—XX月增值税的请示》,抬头为“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连市财政局、XX区(市县)财政局”。申请文件除写明政策依据、退税期间和申请退税金额外,要详细列示申请退税期间的收入明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应缴增值税、已缴增值税等信息。

(三)《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见附表5)。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加盖申报人印章。此表由申报人向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领取。

(四)退税所属期内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在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上逐票加盖印章。

(五)退税所属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见附表6)。

(七)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包括退税所属期的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八)退税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明细账及应交税金账复印件。对既经营退税产品,又兼营非退税产品的企业,销售产品必须分开核算。

(九)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十)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报资料。

为方便整理装订,退税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财务报表除外)。除完税凭证原件外,《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完税凭证复印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由专员办用于办理退库),其他申报资料或复印件一式三份,初审、复审、终审部门各留一份。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第七条 退税审核

(一)初审。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退税和非退税产品销售收入是否分别核算且划分准确。没有分别核算的不予退税。

3、申报的退付税款,是否属于申请的退税,适用的政策、退税比例是否准确,退税金额计算方法是否恰当、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4、完税凭证上填列的税种、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缴税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有无“稽查查补”字样。

5、审核申报人是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提供的会计数据是否存在造假现象等。

6、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达到80%。

7、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准确计算出应退税金额,填写《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计算表》(见附表7),经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分别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财政机关公章,连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复审的财政机关。

初审部门留存的不需复审、终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申报资料不随复审、终审流转。

(二)复审。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接到初审意见后,应由接收人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上签收,对退税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在保证退税申报资料完整、无误后,经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分别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财政机关公章,报负责终审的专员办审批。

复审部门留存的不需终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申报资料不随终审流转。

(三)终审。负责终审的专员办收到复审意见后,应由接收人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上签收。根据申报资料及初审、复审部门审核意见,经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分别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

第八条 退税批复和税款退付

(一)负责终审的专员办根据审批意见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填写《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加盖印章,制发退税批复文件,并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退付”印章,连同有关审核资料分别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其中:

1、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退税批复文件、《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及《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二联)复印件各一份。

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退税批复文件、《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及《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二联)复印件各一份。

3、其他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转送:

(1)退款国库:退税批复文件、《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三联)和完税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2)退税申请单位:退税批复文件、《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一联)、完税凭证原件各一份。

(3)退税申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退税批复文件一份。

在首次办理退税业务前,专员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到相关退款国库办理开户及预留印鉴的手续。

(二)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于收文后两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专员办移送的退税批复文件、《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三联)和完税凭证复印件各一份送相关退款国库具体办理退库事宜。

(三)税款退付后,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将《收入退还书》(第五联)留存,《收入退还书》(第一联)及国库部门的预算收入日报表报送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收入退还书》(第五联)复印件报送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

第九条 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库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办理税款退付。各级国库要严格审核退库资料、及时办理退库,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库事项有权拒绝受理。对因库款不足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退库的,应分别上报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第十条 专员办要根据有关规定按季与退款国库进行对账,办理对账工作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负责初审、复审、终审的财政机关要建立退税统计台账,建立健全退税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

第十二条 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第十三条 专员办应不定期的抽查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申报人办理退税,有无拒不执行退税批复、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等问题。督导地方财政部门提高初审、复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第十四条 专员办要对申报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是否按规定报送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以及经办国库是否及时办理退库等事项进行抽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专员办要依据《预算法》、《会计法》、《预算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对于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五条 负责初审、复审、终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专员办会同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财政部规定有冲突的,以财政部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1、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表

2、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声明

3、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登记表

4、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

5、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6、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

7、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计算表

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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