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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0-29075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16:33: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第五条 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第六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八条 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协议后,可共同委托一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具体程序是:

(一)申请人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招股说明书。

(二)上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三)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十条 发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在发起人各方认为需要时,可商定再用一种外文书写,但以审批生效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应概要说明:(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及宗旨;(三)公司设立方式、股本总额、类别、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范围和途径;(四)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近3年生产经营、资产与负债、利润等情况(限于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五)公司的资金投向及经营范围;(六)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法定代表签名并加盖发起人单位公章;(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发起人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住所、职务;(二)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三)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四)公司设立的方式、组织形式;(五)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额、类别、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形式及期限;(六)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七)违约责任;(八)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九)协议的生效与终止;(十)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发起人签字;(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发起人在公司发行的股份缴足之前应承担连带认缴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为设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行股份的股数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天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申请转变应报送下列文件:(一)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二)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三)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四)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五)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六)公司章程;(七)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八)设立公司的申请书;(九)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上述申请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为公司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由公司承担。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承诺的义务,应列入发起人协议及章程,同样适用所设立的公司。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企业至少营业5年并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二)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三)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中外股东作为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申请转变应报送下列文件:(一)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二)设立公司的申请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发起人协议;(五)公司章程;(六)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最近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七)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十九条 上述申请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公司的,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二)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报送如下文件:

(一)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公司的决议;(二)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三)申请转变为公司的报告;(四)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五)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文件;(六)其它必要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股发行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申请转变为公司的,除报送前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报送股份有限公司与定向购股人的购股协议等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但不限于H股和N股)并在境外上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除报送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报送如下文件:

(一)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二)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三)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上述申请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原股份有限公司应持批准证书和公司的募股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未规定的公司的其它事宜,按《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凡属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成公司的,其减免税等优惠期限,不再重新计算。第二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公司的,准用此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第五条 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第六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第十条 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应概要说明: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及宗旨;

(三)公司设立方式、股本总额、类别、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范围和途径;

(四)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近3年生产经营、资产与负债、利润等情况(限于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五)公司的资金投向及经营范围;

(六)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法定代表签名并加盖发起人单位公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发起人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住所、职务;

(二)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四)公司设立的方式、组织形式;

(五)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额、类别、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形式及期限;

(六)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申请转变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二)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三)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四)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五)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六)公司章程;

(七)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

(八)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九)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上述申请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最近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

(七)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十八条 上述申请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公司的,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

(二)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第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报送如下文件:

(一)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公司的决议;

(二)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三)申请转变为公司的报告;

(四)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五)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文件;

第三篇:1995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有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第五条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第六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八条 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发起人达成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协议后,可共同委托一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具体程序是:

(一)申请人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申请(还须提交招股说明书)。

(二)上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核准后,发 1 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三)发起人签定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条 发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必须用外文书写。在发起人各方认为需要时,可商定再用一种外文书写,但以审批生效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应概要说明: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及宗旨;

(三)公司设立方式、股本总额、类别、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范围和途径;

(四)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近3年生产经营、资产与负债、利润等情况,(限于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五)公司的资金投向及经营范围;

(六)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法定代表签名并加盖发起人单位公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发起人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住所、职务;

(二)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四)公司设立的方式、组织形式;

(五)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额、类别、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形式及期限;

(六)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九)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十)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发起人签字;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发起人在公司发行的股份缴足之前应承担连带认缴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为设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股份的股数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申请转变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二)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三)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四)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五)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六)公司章程;

(七)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

(八)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九)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上述申请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由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承诺的义务,应列入发起人协议及章程,同样适用所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企业至少营业5年并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二)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中外股东作为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申请转变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二)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发起人协议;

(五)公司章程;

(六)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最近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

(七)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十九条 上述申请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

(二)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股份的有限公司的股份占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报送如下文件:

(一)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

(二)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三)申请转变为公司的报告;

(四)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五)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文件;

(六)其它必要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股发行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除报送前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报送股份有限公司与定向购股人的购股协议等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但不限于H股和N股)并在境外上市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除报送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报送如下文件:

(一)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

(二)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

(三)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上述申请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原股份有限公司应持批准证书和公司的募股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未规定的公司的其他事宜,按《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凡属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成公司的,其减免税等优惠期限,不再重新计算。

第二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公司的,准用此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XX]第1号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已经于XX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部长吕福源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会议展览公司、展览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举办具有国际规模和影响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鼓励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组织会议展览和专业交流方面的专有技术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促进我国会展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及其授权商务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可以按规定经营以下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主办、承办各类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

(二)在境外举办会议。在境内外举办展览、会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以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以合资、合作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

第六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有主办国际博览会、专业展览会或国际会议的经历和业绩。

第七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者应向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文件:

(一)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书;

(二)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合同和章程(以独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仅需报送章程);

(三)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外国投资者已主办过国际博览会、国际专业展览会或国际会议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向申请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申请人应自收到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后起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在中国境内主办对经济技术展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在中国境内招展参加境外举行的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在境外举办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中外投资者变更、股权变更或设立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进口展览品,按照海关对进口展览品有关监管办法办理进口手续并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会议展览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第五篇: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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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条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条件

一、发起设立

1、发起设立的条件

(1)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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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4)有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发起设立的程序

(1)申请设立。发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上述文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级商务部门。

(2)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缴的公司股份。认足股款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3)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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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二、募集设立

1、募集设立的条件

(1)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4)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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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设立的程序

(1)申请设立。发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上述文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级商务部门。

(2)签定协议、章程。经省级商务部门批准后,发起人正式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报请商务部批准。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级商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5)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6)申请批准募股。向国家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批准之后再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

(7)公告。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等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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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供公众查阅。

(8)发行股票。制作认股书,由证券公司承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本。代收款银行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证明。

(9)验资。发行股份的股数缴足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10)召开创立大会。验资后30日内,发起人应当主持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等。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1)注册登记、备案。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公司经登记成立后,还应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12)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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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正式成立后,应当依法进行公告。[1]

三、改制设立

1、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设立

条件:

(1)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至少正式营业5年并有连续3年的盈利纪录;

(2)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申报文件:

(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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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外资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6)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连续三年的财务报告;

(8)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程序:

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商务部审批。

经商务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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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为增加资本,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参照募集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办理。

2、由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设立

条件:

(1)该企业至少营业五年并有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

(2)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3)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4)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申报文件:

(1)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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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发起人协议;

(5)公司章程;

(6)原企业的营业执照、连续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7)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8)其他必要的文件。

程序:

中外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商务部审批。

3、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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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1)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

(2)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4)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三种方式实现转变:

(1)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

报批文件:

①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公司的决议;

②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③申请转变为公司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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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⑤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文件;

⑥其他必要的文件。

(2)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股发行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

报批文件:

①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公司的决议;

②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③申请转变为公司的报告;

④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⑤股份有限公司与定向购股人的购股协议;

⑥其他必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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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但不限于H股和N股)并在境外上市。

报批文件:

①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公司的决议;

②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③申请转变为公司的报告;

④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⑤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

⑥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

⑦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⑧其他必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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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上述申请经商务部批准后,原股份有限公司应持批准证书和公司的募股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来源:(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条件http://s.yingle.com/cm/307770.html)公司经营.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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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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