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20-38551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1 19:49: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信〔2007〕216号 2007年8月2日)

为了规范我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建设和资助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遵循重点支持、分类管理、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实验室,是指经深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源共享、开放竞争的原则。

简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依托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具有明确的科研方向,从事科学前沿领域和高技术领域的研究,具备开创性学科特色和原始创新能力的科研实体。

在深圳市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经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分室以及政府投资拟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参照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政府资助资金的监管部门。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及其日常工作机构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为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科技规划编制市级重点实验室申请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目标、功指南,明确重点建设领域。

能将其分为Ⅰ、Ⅱ类。

Ⅰ类为基础性研究重点实验室,以开展科学技术前沿学科和前瞻性领域研究为主要方向,以提升深圳整体科技水平和地位为主要目标,依托单位主要是高等院校和公益性科研机构。

Ⅱ类为高技术研究开发重点实验室,以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为主要方向,以成为深圳市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主要目标,依托单位主要是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第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和续建经费来源于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条件、标准、管理方式按市科技研发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建条件与验收标准

第八条 申请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符合市级重点实验室申请指南规定的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

(一)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科研机构;

(二)可以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足够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

(三)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申请Ⅰ类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世界先进或国内领先的科研水平,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深圳市重大科研项目的条件,有基础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申请Ⅱ类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产业紧密结合,具备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四)用于申请市重点实验室的科研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100万元以上。

(五)拟建市重点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至少有一名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骨干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

多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市重点实验室的,应当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主要依托单位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成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深圳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能够重点解决地方的重大科技问题,注重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产业化相结合。

(二)在人才队伍上,应具有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不少于1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骨干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专职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

(三)在硬件条件上,市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不低于6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四)在科研能力上,最近两年内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深圳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取得科研项目总经费每年100万元以上,或年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或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不少于每年100万元。

(五)在运行管理上,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规范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负责决定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等。

学术委员会应该尽可能地吸收外单位和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委员会中依托单位人员不应超过二分之一。

第三章 组建立项程序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组建立项,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或其他科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论证;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对象;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对象进行公示;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申请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重点实验室项目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二)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组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件);

(三)依托单位的设立批文(或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多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市重点实验室的,应当提交联合组建协议书。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市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进行综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或者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论证。

合论证和现场可行性论证。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审论证意见,初步拟定市重点实验室的组建计划,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第十八条 新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当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为1-2年,不超过3年。组建过程中具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基本建设项目,依托单位应申报列入市固定资产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市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合同书的约定,向市第二十二条 申请组建时,依托单位可以同时申请科技研发资金资助。资助设通知,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合同书。

备运作条件的,应当同时开始运作。

投资计划。

重点实验室投入必要的建设经费和运行费用。

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商业科研软件,自行研制仪器设备或开发实验室专用软件。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少量用于组织或参加科技交流、协作开发、研讨和展览及培训。具体资金使用比例和资金使用监管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情况特殊不宜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向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制度建设应包括以下工作:

对Ⅰ类重点实验室,主要是成立学术委员会,聘任学术带头人和重点实验室主任,引进科研人才,完成确定的科研课题,达到在学术论文、著作、研究生培养等方面考核指标,建立规范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对Ⅱ类重点实验室,主要是成立学术委员会,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引进研发和工程技术人才,完成确定的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达到知识产权的考核指标,在学术论文、人才培养上有所突破,建立规范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建立实验室与企业长期合作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在建的市重点实验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建设进度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的,依托单位须按照市科技行政部门的要求调整或撤销原定的建设计划。第二十六条 逾期不报告或报告材料不真实完整,经通知后仍不整改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终止该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停止拨付后续资助经费,追回已下达的资助经费或使用该资助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市场和技术环境急剧变化等原因,导致依托单位不能继续实施建设计划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可停拨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回已下达的资助经费或使用该资助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 组建验收与授牌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组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重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申请市重点实验室验收,应当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点实验室组建项目合同书及本办法规定对重点实验室组织验收。

以下材料:

(一)市重点实验室组建验收报告(附电子文档);

(二)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验收:

(一)实验室对照项目合同书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申请验收材料;

(二)依托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托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对申请验收的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评估;

(四)专家评估小组出具书面评估意见,或者由受托评审机构在综合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书面评估意见或者评估报告作出验收结论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重点实验室正式授牌。

验收不合格的,依托单位须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整改,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验收,经批准,延期后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组建重点实验室的资格。

重点实验室验收合格前,其使用政府资助经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实验室可以无偿使用。验收合格后,该固定资产转归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所有。经延期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第三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可根据组建项目合同书完成情况,申请提前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其组建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申请延期验收的,须在原定的组建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运作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实验室主任应当由依托单位聘任,一般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或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在60岁以下,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保持合理的人员交流,积极吸收客座研究人第三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积极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吸引出国留学和进第三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使用科技研发资金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加第三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与企业的合作,积极开展产学研结合工第三十八条 除少数特殊专业及课题外,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向国外员。

修人员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入市科技资源共享协作网。

作,为企业产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开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可以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或从事合作研究,也可以同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办实验室。

第三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必须建立独立帐户,实行独立核算,并接受政府第四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科研活动应符合学术规范与科学研究程序。同时符指导部门的监督检查。

合下列条件的学术论文、著作、计算机软件和提交的技术标准文稿,署名时应按挂牌名称标明市重点实验室:

(一)主要完成人为市重点实验室固定科研人员;

(二)主要科研活动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

(三)主要内容属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

第四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改名、合并、撤销须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市重点实验室的续建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市重点实验室不断提升发展,开展科技研发工作,建立市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的机制,持续提升深圳市科技水平和地位。

第四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组建并通过验收后,可根据深圳经济、社会第四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续建项目包括市重点实验室提升发展项目和市发展实际并结合自身研究方向,申请续建资助。

重点实验室的改(扩)建项目。

重点实验室提升发展项目是指已完成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开展与自身学科发展紧密相关的重大科研类项目和产学研类项目。

重点实验室改(扩)建项目是指对评估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更新改造和扩建。

第四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改(扩)建项目申报手续参照组建重点实验室的有关规定执行;市重点实验室的提升发展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评审与审批:

(一)依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论证;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对象;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对象进行公示;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第四十六条 申请市重点实验室提升发展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重点实验室项目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二)深圳市重点实验室(提升发展类)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档);

(三)依托单位的设立批文(或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五)产学研类项目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依托单位与企业合作协议的文本及企业资助经费的进账凭证。

第四十七条 科技研发资金资助市重点实验室的提升发展经费主要用于:

(一)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商业科研软件;

(二)自行研制仪器设备或开发实验室专用软件;

(三)组织或参加科技交流、协作开发、研讨和展览;

(四)对实验室科技人员的培训;

(五)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八条 提升发展项目的管理和验收,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七章 国家/省重点实验室配套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省重点实验室配套资助:

(一)由国家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组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由国家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组建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组建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

第五十条 申请国家/省配套资助的重点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配套资助项目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二)依托单位的设立批文(或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四)国家、省部共建或省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文件、组建计划任务书、拨款经费进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考察,以确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重点实验室组建进展状况。现场考察人员重点核实有关批准文件、国家/省拨款经费进帐凭证或相关证明以及重点实验室组建进展情况。

第五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考察意见和本年度科技研发资第五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第五十四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金安排计划,拟定资助金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示。

部门提出。

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第五十五条 享受国家/省重点实验室配套资助的依托单位应当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五十六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组建验收工作由其批准单位组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并使用其验收结论,不再另行组织验收。

按照国家/省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最终验收为不合格的,应当划出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序列。

第五十七条 验收合格前,其使用政府配套资助经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实验室可以无偿使用。验收合格后,该固定资产转归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所有。最终验收为不合格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 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分室的资助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深设立分室,在取得相关单位批准的书面许

第九章 绩效评估与资助 可后,按照市级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第六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3年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验收的市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汇报,并应按要求完成有关统计报表。

重点实验室组织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其地位和作用、科研成果和绩效、人才队伍建设、研究或服务设施与条件、管理水平与运行机制。具体评估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级。

第六十二条 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申请实验室的改(扩)建经费,并第六十三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整改。对该实验室申请的提升发展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进行复评,如果再次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应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任何一项资助的过程中,因严重违约行为被取消接受政府资助资格的;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组建计划正常实施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07年8月2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

第二篇: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070618

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建设和资助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遵循重点支持、分类管理、资源共享、开放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实验室,是指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依托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它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具有明确的科研方向,从事科学前沿领域和高技术领域的研究,具备开创性学科特色和原始创新能力的科研实体。

国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经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分室以及政府投资拟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参照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资助资金的监管部门。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及其日常工作机构受市科技主管部门的委托,为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科技规划编制《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明确重点建设领域。

第五条 深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目标、功能将其分为I、II类。

I类为基础性研究重点实验室,以开展科学技术前沿学科和前瞻性领域研究为主要方向,以提升深圳整体科技水平和地位为主要目标,依托单位主要是高等院校和公益性科研机构。

II类为高技术研究开发重点实验室,以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为主要方向,以成为深圳市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主要目标,依托单位主要是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第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新建和续(扩)建经费来源于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条件、标准、管理方式按市科技研发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验收标准

第七条 申请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符合《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规定的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完成组建并通过验收的市重点实验室,可根据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并结合自身研究方向,申请续(扩)建资助。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科研机构;

(二)可以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足够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

(三)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申请I类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世界先进或国内领先的科研水平,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深圳市重大科研项目的条件,有基础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申请II类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产业紧密结合,具备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四)用于申请市实验室的科研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臵价100万元以上。

(五)拟建市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至少有一名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骨干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

多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市重点实验室的,应当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主要依托单位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成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深圳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能够重点解决地方的重大科技问题,注重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产业化相结合。

(二)在人才队伍上,应具有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不少于1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骨干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专职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

(三)在硬件条件上,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臵价不低于6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四)在科研能力上,最近两年内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深圳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取得科研项目总经费每年100万元以上,或年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或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不少于每年100万元。

(五)在运行管理上,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规范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负责决定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等。

学术委员会应该尽可能地吸收外单位和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委员会中依托单位人员不应超过二分之一。

第三章 组建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组建立项,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主管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三)市科技主管单位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专家进行综合论证、现场考察;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对象;(五)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拟定资助对象进行公示;(六)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申请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http://shenbao.szsti.net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组建申请书》,并印制纸质文件;

(一)《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附电子文件);(二)

依托单位的设立批文(或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依托单位上一的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多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市重点实验室的,应当提交《联合组建协议书》。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或者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或其他科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市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进行综合论证和现场可行性论证。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审论证意见,初步审定市重点实验室的组建计划,经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第十七条 新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当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设通知,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建设任务合同书》)。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为1-2年,不超过3年。组建过程中具备运作条件的,应当同时开始运作。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基本建设项目,依托单位应申报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任务合同书》的约定,向市重点实验室投入必要的建设经费和运行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组建时,依托单位可以同时申请科技研发资金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购臵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商业科研软件,自行研制仪器设备或开发实验室专用软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少量用于组织或参加科技交流、协作开发、研讨和展览及培训。具体资金使用比例和资金使用监管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情况特殊不宜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制度建设应包括以下工作:

对I类重点实验室,主要是成立学术委员会,聘任学术带头人和重点实验室主任,引进科研人才,完成确定的科研课题,达到在学术论文、著作、研究生培养等方面考核指标,建立规范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对II类重点实验室,主要是成立学术委员会,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引进研发和工程技术人才,完成确定的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达到在专利、专有技术等技术知识产权的考核指标,在学术论文、人才培养上有所突破,建立规范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建立实验室与企业长期合作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在建的市重点实验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的《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报告》。建设进度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的,经市科技行政部门批准,可调整或撤销原定的建设计划。

第二十五条

逾期不报告或报告材料不真实完整,经通知后仍不整改的,市科技行政部门可终止该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停止拨付后续资助经费,追回已下达的资助经费和使用该资助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市场和技术环境急剧变化等原因,导致依托单位不能继续实施建设计划的,主管部门可停拨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回已下达的资助经费或使用该资助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 验收与授牌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组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任务合同书》及本办法规定对重点实验室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验收:

(一)实验室对照《建设任务合同书》进行自我评估,并编制《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组建验收报告》;

(二)依托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上一的审计报告;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托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验收评估;

(四)专家评估小组出具书面评估意见,或者由受托评审机构在综合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书面评估意见或者评估报告作出验收结论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实验室正式授牌。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延期一年再次进行验收评估。延期后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组建重点实验室的资格。重点实验室验收合格前,其使用政府资助经费所购臵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实验室可以无偿使用。验收合格后,该固定资产转归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所有。经延期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可根据《建设任务合同书》完成情况,申请提前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其组建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申请延期验收的,须在原定的组建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运作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实验室主任应当由依托单位聘任,一般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或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在60岁以下,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保持合理的人员交流,积极吸收客座研究人员。

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积极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吸引出国留学和进修人员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第三十四条

除少数特殊专业及课题外,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向国外开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可以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或从事合作研究,也可以同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办实验室。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建立独立帐户,实行独立核算,并接受政府指导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科研活动应符合学术规范与科学研究程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术论文、著作、计算机软件和提交的技术标准文稿,署名时应按挂牌名称标明市重点实验室:

(一)主要完成人为市重点实验室固定科研人员;(二)主要科研活动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三)主要内容属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改名、合并、撤销须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发展需要,可以申请续(扩)建(含更新改造)。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申请续(扩)建时可以优先申请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申请续(扩)建的手续,参照新组建重点实验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市重点实验室的续(扩)建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市重点实验室不断提升发展,开展科技研发工作,建立市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的机制。

市重点实验室续(扩)建项目包括市重点实验室提升发展项目和重点实验室的改建、扩建项目。

第四十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可以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已建成的市重点实验室开展与自身学科发展紧密相关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持续提升深圳市科技水平和地位;

第四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提升发展项目,每个重点实验室每年仅限报二项,按以下程序申报、评审与审批:

(一)依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三)多方面专家进行综合论证;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六)对审定结果进行公示;(七)正式立项。

第四十二条

科技研发资金资助市重点实验室的提升发展经费主要用于:

(一)购臵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商业科研软件;

(二)自行研制仪器设备或开发实验室专用软件;

(三)组织或参加科技交流、协作开发、研讨和展览;

(四)对实验室科技人员的培训;

(五)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三条

提升发展项目的管理和验收,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七章 国家/省重点实验室配套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省重点实验室配套资助:

(一)由国家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组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由国家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组建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组建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

第四十五条

申请国家/省配套资助的重点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应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国家/省重点实验室配套资助申请书》,含电子文档;

(二)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

(三)依托单位上一的审计报告、财政决算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国家、省部共建或省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文件、组建计划任务书、资金合同;

(五)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考察,以确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重点实验室组建进展状况。现场考察人员重点核实有关批准文件、国家/省拨款经费进帐凭证或相关证明以及重点实验室组建进展情况。

第四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考察意见和本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拟定资助金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八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四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第五十条 享受国家/省重点实验室配套资助的依托单位应当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组建验收工作由其批准单位组织,市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并使用其验收结论,市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验收。

按照国家/省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最终验收为不合格的,应当划出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序列。

第五十二条 验收合格前,其使用政府配套资助经费所购臵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实验室可以无偿使用。验收合格后,该固定资产转归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所有。最终验收为不合格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 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分室的资助

第五十三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深设立分室,在取得其批准单位的书面许可后,按照市级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绩效评估与资助

第五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的工作汇报,并应按要求完成有关统计报表。

第五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3年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验收的市重点实验室组织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其地位和作用、科研成果和绩效、人才队伍建设、研究或服务设施与条件、管理水平与运行机制。具体评估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级。第五十七条 对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申请实验室的续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经费,并对申请的提升发展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第五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整改。

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进行复评,如果再次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应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任何一项资助的过程中,因严重违约行为被取消接受政府资助资格的;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组建计划正常实施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六十条 用科技研发资金购臵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加入市科技资源共享协作网。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的有效期自2007年 月 日起至

2012年 月 日止。原办法《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篇: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为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学科开发实验室(以下统称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发展,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任务与目标

1.省重点实验室是我校高水平研究团队、高标准研究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设成为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科技成果转化、高质量学术交流的基地。

2.省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或邀请国内外中青年知名学者,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或学术交流,努力提高实验室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使实验室的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保证省重点实验室的高效率运行和高水平管理。

4.省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放置、分实验室及研究用房安排应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布局,以利于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突出实力、展示形象。5.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要顺利通过上级的检查和验收。学校继续加大建设力度,积极申报并力争早日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二、管理体制

1.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学校且相对独立运作的管理运行体制。学校按照二级单位进行管理,所在院(系)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2.学校和相应院(系)分别成立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工作。发规处负责全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科技处负责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和业务指导工作。

3.省重点实验室设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等。为便于协调和加强院(系)、学科和实验室的关系,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应由一名学院院长(系主任)或副院长(系副主任)担任。

4.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较强组织能力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担任,并由校长聘任,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经主管副校长和校长审定后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实验室正、副主任的任期一般为三年。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在任职期间外出超过半年以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应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指派其他人员代理主任工作。

5.省重点实验室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审议和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及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等,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工作计划和开放研究课题等。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5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校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由学校聘任,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6.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两结合”(专、兼职人员相结合,固定、流动人员相结合)的动态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按照实验室的工作需要,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专职人员编制。所有人员均实行聘用制,由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与所在院(系)和人事处商定后聘用。为促进科研人员流动和学科相互渗透,实验室专职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二分之一;实验室主任和所在院(系)主任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实验室队伍,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7.省重点实验室的专职和校内兼职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归属于业务依托院(系),并承担相应的科研和教学任务。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自行聘任校内外人员开展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

三、人员组成及职责

省重点实验室人员按其工作性质和主要任务的不同可分为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三类。这些人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学校只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实验室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等,核定必要的专职人员编制。

1.实验室管理人员

实验室管理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组成。

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学术交流、人员聘任、实验条件建设、财务管理等负主要责任,并对学校和省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秘书协助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2.实验室研究人员

实验室研究人员以从事研究工作为主,在保证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的实现以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并积极与兼职研究人员配合,合作开展研究工作。

实验室研究人员的编制数根据实验室承担项目的类型、级别、科研经费的总量及兼职研究人员数量等综合核定。

3.实验技术人员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同时参加部分研究工作。学校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室技术管理、仪器设备使用功能开发和升级等方面的创新研究工作,并在其经济待遇、职务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保证和倾斜。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数根据实验室拥有的大型仪器设备台数、仪器设备总值和实际承担的实验工作量等综合核定。

4.实验室兼职研究人员

实验室兼职研究人员是实验室为了完成特定的研究任务而临时聘任的人员或通过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得到资助的校内外访问学者。兼职研究人员是实验室的重要研究力量,应完成实验室规定的研究任务。实验室应加强与兼职研究人员的联系,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实验条件。

四、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省主管部门安排的建设资金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引进急需的技术软件,学校配套的资金除根据一定的比例作为实验室运行费和科研开放基金外,其余部分应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学术活动。

2.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由实验室和所在院(系)结合,根据建设目标按提出申请,由发展规划处组织论证后,报学校审批。建设经费由财务处按划拨,专项管理。

3.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支出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所在院(系)的院长(系主任)签字。对于大额经费开支按照《河南理工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经费使用的监督

(1)实验室建设经费必须严格按计划规定的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学校和上级部门拨发的运行费和开放研究课题费,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不得任意转用;

(3)实验室经费的使用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术委员会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财务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

(4)省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服务收入,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五、检查验收与奖励

1.省重点实验室按照上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建设,由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建设过程进行评议和建成后的验收。

2.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实验室的管理、仪器设备运行、课题研究进展、经费使用、人才培养情况等进行阶段检查和考核。3.省重点实验室按照要求及时向学校和省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和检查。

4.省重点实验室接受上级评估和检查后的奖罚,依据校内分配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六、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是研究所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培养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管理,确保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服从农科院的统一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由研究所成立管理委员会。其具体职能是:贯彻落实 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的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组织科研项目申请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主管所长兼任,三 个研究室分别为重点实验室的实际载体。

第四条 实验室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 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工作计划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对外开放,具体办法参照农科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执行。

第六条 实验室具体管理措施参照国家实验室管理规定制定。

农业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

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室由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

2.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

3.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

4.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5.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

6.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7.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8.实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9.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

10.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11.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

12.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和吃食物。

13.高压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满足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

14.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

15.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农业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方式及措施,以确保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以及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2.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涉及实验室拥有的所有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

3.在发生本制度没有明确,而涉及仪器、设备的所有行为时,解释、执行权在实验室。

4.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充分发挥效能,实行集中使用、统一管理。

5.实验室仪器、设备可开放使用,但必须在实验室人员指导下进行。

6.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

7.各种仪器设备建立专人负责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建卡,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8.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上机操作,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9.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对外开放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由市财政支持建设,隶属于农科院管理,根据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对全院科研人员开放,现将具体管理办法公布如下:

1.有需要的科研人员使用前需根据开放仪器内容向本实验室项目管理部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使用。

2.本实验室将向使用者提供仪器的使用条件,由需要者在各自实验室内进行前处理。

3.本实验室原则上只接受上机服务,并由本实验室人员负责操作。

4.速测仪类仪器原则上不单独外借仪器,有需要者提前与本实验室预约,由本实验室具体负责人员前往服务。

5.使用人员进入本实验室后,一切服从本实验室的管理。

6.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

7.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

8.服务收费:参照农科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篇: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要求

关于申报2019年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委,深发〔2016〕7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一、申请内容

以培养人才、开展基础研究、支撑产业和社会发展为目标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以及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民生科技领域。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与数量: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和未来产业资金总额控制,单个市级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资助500万元,各单位应独立申报,高校、科研机构每单位申报数不超过3个,企业限申报1个。

支持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三、办理条件

申请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足够的资金、技术、后勤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及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明确,目标清晰。实验室主要研究领域不得与已建市级重点实验室相同。

(三)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学术带头人和其他专职科研人员不得在已建市级创新载体兼职(包括但不限于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孵化器等)。专职科研人员总数25人以上(可包括不多于5名博士后等短期聘用人员),其中学术带头人2人以上,骨干科研人员5人以上,项目获立项后,上述所有专职科研人员3年内不得作为专职科研人员申请新的市级重点实验室。鼓励实验室培育和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充实科研人员队伍。

(四)整体科研水平国内先进,代表性成果国内领先,非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具备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实验室研究团队近2年(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下同)获批新立项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7项(主持承担国家级项目不少于1项),项目立项总金额700万元以上;实验室近2年被SCI、EI、ISTP、ISR等收录的论文合计不少于20篇(其中被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10篇)或获得授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20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10项)。

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应具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近2年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总计不少于20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10项);实验室有能力和资源从事行业前沿、关键技术研究,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五)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科研用房面积7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700万(软件类实验室相应的现值不低于400万)。

(六)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认定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单位近2年每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近2年每年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每年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4000万元以上。

(七)申报单位同一项目每年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同一项目”是指经我委使用相应软件对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后,相似度为30%以上(含30%)的项目。

(八)本申报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学科布局)、技术攻关、创业资助、深港创新圈、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股权投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应用示范、孔雀(孔雀团队、创业资助)、创客(创客创业资助)计划的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项目组成员,有申报总量限制:

1.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只能单独或者联合申报1项2015年以来获得国家、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的企业或2016年、2017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报2项。

2.申报单位为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其项目组成员(学术带头人及骨干科研人员)只能单独或者联合申报2项。

四、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联系电话:

电子信息科技领域: 88101054、88103596

生物与资源领域: 88121057、88121058

材料与能源领域:88125027、88103124

先进制造领域: 88125001、88102172

(三)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五、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六、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达)——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资助经费。

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