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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财务准备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20-60135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7 09:29: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财务准备

上市条件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财务准备

国内外证券市场都要求准备上市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会计报表需要经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创业板上市前的十大财务准备:

一是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二是按收入确认准则进行收入及相应税赋的调整;三是检查、完善存货管理系统及其它内控制度;四是注意新的审计结果与以前税务等部门认可结果之间的衔接问题;五是将产权关系明晰并确定关联方,并从财务账目上将关联交易划分清楚;六是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问题的理顺;七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入账;八是财务会计机构与财务总监工作流程与规范的建立与实施;九是选择境外上市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相关调整;十是改制前财务策略的实施与战略的衔接

第二篇:创业板上市流程

北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评估机构

一、企业上市流程 企业上市流程

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牵涉的问题较为广泛复杂,一般在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企业首先要确定券商,在券商的协助下尽早选定其他中介机构。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二、企业上市程序

1.改制阶段

2.辅导阶段

3.申报材料制作及申报阶段

4.股票发行及上市阶段

三、企业上市流程-改制阶段

(一)拟改制公司-各有关机构的工作内容

拟改制企业一般要成立改制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统筹,小组由公司抽调办公室、财务及熟悉公司历史、生产经营情况的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包括:

全面协调企业与省、市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各中介机构的关系,并全面督察工作进程;

配合会计师及评估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盈利预测编制及资产评估工作;

与律师合作,处理上市有关法律事务,包括编写公司章程、承销协议、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发起人协议等;

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和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完成各类董事会决议、公司文件、申请主管机关批文,并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及公关活动。

(二)方案确定

咨询电话***010-811325

54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向发行人提交审慎调查提纲,由企业根据提纲的要求提供文件资料。通过审慎调查,全面了解企业各方面的情况,确定改制方案。审慎调查是为了保证向投资者提供的招股资料全面、真实完整而设计的,也是制作申报材料的基础,需要发行人全力配合。

(三)分工协调会

中介机构经过审慎调查阶段对公司了解,发行人与券商将召集所有中介机构参加的分工协调会。协调会由券商主持,就发行上市的重大问题,如股份公司设立方案、资产重组方案、股本结构、则务审计、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盈利预测等事项进行讨论。协调会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

(四)各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根据协调会确定的工作进程,确定各中介机构工作的时间表,各中介机构按照上述时间表开展工作,主要包括对初步方案进一步分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各种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及资产折股方案的确认,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国有企业相关投入资产的评估结果、国有股权的处置方案需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确认。

(五)准备文件

企业筹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向市体改办提出正式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包括:

公司设立申请书;

主管部门同意公司设立意见书;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公司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金运作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咨询电话***010-811325

54资产评估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书;

发起人货币出资验资证明;

固定资产立项批准书;

三年财务审计及未来一年业绩预测报告。

以全额货币发起设立的,可免报上述第8、9、10、11项文件和第14项中年财务审计报告。

市体改办初核后出具意见转报省体改办审批。(7)召开创立大会,选董事会和监事会

省体改对上述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如无问题获得省政府同意股份公司成立的批文,公司组织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

(六)批准成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股份公司成立,颁发营业执照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天内,公司组织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省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股份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工商局在30日内作出决定,获得营业执照。

四、企业上市流程-辅导阶段

v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股份公司依法成立,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限一年。

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咨询电话***010-811325

5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作;

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是否合规。

辅导工作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下材料:

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辅导协议;

辅导计划;

拟发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表;

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辅导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辅导费用由辅导双方本着公开、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在辅导协议中列明,辅导双方均不得以保证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为条件。辅导计划应包括辅导的目的、内容、方式、步骤、要求等内容,辅导计划要切实可行。

辅导有效期为三年。即本次辅导期满后三年内,拟发行公司可以山上承销机构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申请;超过三年,则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五、企业上市流程-申报阶段

申报材料制作

股份公司成立运行一年后,经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条件的,可以制作正式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主承销商与各中介机构分工制作,然后由主承销商汇总并出具推荐函,最后由主承销商完成内核后并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咨询电话***010-811325

54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将为招股说明书有关内容提供法律及专业依据。

申报材料上报

初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督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江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六、企业上市流程-股票发行及上市阶段

股票发行及上市阶段

(1)股票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后,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的批文。

(2)刊登招股说明书,通过媒体过巡回进行路演,按照发行方案发行股票。

咨询电话***010-81132554

(3)刊登上市公告书,在交易所安排下完成挂牌上市交易。

咨询电话

***010-81132554

第三篇:创业板上市条件

根据《创业板办法》规定,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盈利要求。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2、资产规模及股本要求: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得少于2000万,公司资产不得全部或者主要为现金、短期融资或者长期融资,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主板是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3、对董事、高管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只要求在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较主板的三年未发生重大变更的要求缩短。除此之外,《创业板办法》还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而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鉴于创业板企业成长性的特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往往是创业企业的绝对灵魂和核心,其对创业企业的影响力远胜于成熟公司。为避免“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悲剧发生,切实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树立其诚信观念,增强其责任意识,对于创业板企业的公司治理无疑有着特殊的意义。

第四篇:创业板上市规则(本站推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简述

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31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分为6章58条,对拟到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所体现的主要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为:创业板定位于服务成长型创业企业,重点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针对创业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业务模式新、规模较小、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特点,中国证监会遵循“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境外市场经验,适当降低上市门槛,强化市场化运作和风险控制”的原则,制订了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要条件

《办法》降低了对拟上市企业业绩和规模限制,更强调对企业成长性的要求,具体表现为:1.盈利能力要求。

《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5种情形,包括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2.规模和存续时间要求。

《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办法》还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主营业务突出要求。

《办法》制定者认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二、强化保荐人责任

保荐人作为公司上市的把关人,无论公司在主板上市还是在创业板上市,都是如此。但相比于主板,公司登陆创业板,保荐人责任更重。在《办法》里关于保荐人的要求并不多,发行人依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的申请文件,要交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这条要求是一般性的。

但相对于推荐上创业板的有特殊要求。即作为保荐人,要对于发行人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具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在持续督导方面,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对于创业板公司的保荐期限,相对于主板做了适当延长。相关要求将体现在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中。

三、设立单独的发行审核委员会

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在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不互相兼任。相关内容将在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得到体现。

四、强化信息披露责任

根据《办法》中相关规定,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增加创业板市场风险特别提示。为降低发行成本,要求发行人分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不要求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即网站披露全文、报刊公告网址。

同时,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采用统一文字格式提示创业板特有的市场风险,其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五、在公司治理方面从严要求

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具体包括:

1.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五篇:海外上市如何准备财务资料

海外上市如何准备财务资料

作者:上市顾问网 文章来源:上市顾问网编辑整理 访问量:

708 更新时间:2007-4-20 一家企业要考虑在海外挂牌上市,很可能是企业一个最重要的商业决定。毫无疑问,上市前准备充足,计划周详,对企业在海外股票市场成功融资有决定性的作用,同时更可发挥最大效益,譬如改善公司市值、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加对国际基金经理及个人投资者的吸引力以及增加集资额。这其中,财务资料作为招股章程中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最关注的一项主要内容。企业在海外上市究竟应该如何来准备相关财务资料呢?记者就此专访了均富会计师行香港分行合伙人林鸿恩。

成功上市重要一步

林鸿恩表示,适当准备财务资料是企业海外上市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因为企业的业绩记录及会计文件需详加检阅,确保财务资料完整及一致。因此,财务汇报程序及内部监控必须完善妥当,才能符合作为一间上市公司的要求,同时为管理层提供及时准确的财务资料,以达到国际资本市场监管者愈来愈严谨的要求。因此,企业在申请上市以前,企业须把财务资料准备妥当,以供招股章程披露之用。他还谈到,不同的证券交易所对财务资料的披露内容是有不同要求的。

先备好二至三年财务资料

按照一般规定,企业通常需要聘用具有国际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为企业过往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另外,在申请上市过程中,企业也许还要提供对未来的预测性财务资料,此预测资料并需不断更新,直到上市挂牌为止。林鸿恩指出,具有国际执业资格的会计师在对公司过往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时,通常要审计包括过去两至三个财务的财务资料,具体要求要按各证交所规定来定。对此,他强调的是,企业所有的财务资料都要由具国际执业资格的会计师审核。随后,经过审核后的财务资料会披露在上市招股章程内,用作评定上市申请人过往的财务表现。同时,企业还需提交其业务各方面的详细分析,包括采购、销售、应收账及应付账情况、贷款详情、业务周期和营运架构及地区分布资料等。

财务预测对投资者很重要

不过,林鸿恩也谈到,虽然大部分海外证券交易所都不会强制要求提交财务预测资料,但是申请上市的公司或需提供财务预测资料,好让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评估公司未来的盈利和流动资金情况。通常财务预测的范围包括未来一至两个财务。林鸿恩告诉记者,除了盈利和现金流量预测外,申请上市的公司还要提交未来的业务计划。计划中要列明公司业务的发展意向以及公司如何利用上市集资金额进一步拓展业务,因为投资者购入的是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前景。因此,财务预测资料对投资者更为重要,是他们作出投资决定的基础。

中国会计标准不适用海外

林鸿恩还特别提到了企业在准备财务资料时需要考虑的一些重要事项。首先是企业要决定采用何种会计标准。他指出,国际投资者和监管机构需要国际通用的财务资料,以便评估拟上市公司的资格及作出投资和定价决定。而中国本土企业和在中国成立的外资企业通常采用中国公认的会计准则(“中国会计标准”)来准备财务资料作为当地财务和税务汇报用途。然而,在申请海外上市过程中,因为大部分海外证券市场都不接受采用中国会计标准,因此,中国企业须采用其它国际承认的会计准则来做财务报告。

IFRS标准海外证交所接受

林鸿恩说,国际财务汇报准则(IFRS)通常是海外证券交易所最普遍接纳的其中一种会计准则。同时,他也强调,在采用IFRS作财务汇报时,上市申请企业应考虑到IFRS和中国会计标准之间是存在明显的区别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IFRS可以选择多于一种的处理方法,而中国会计标准则不允许;二是中国会计标准暂未发展有关处理某些会计事项的会计准则,而IFRS的范围更广,能处理国际市场出现的会计事项。

编制和披露财务资料要一致

他还提出,这些财务资料通常需由具国际专业资格的会计师按照国际认可的审计标准进行审核,以确保所披露的财务资料的公信力。此外,林鸿恩还指出,企业编制及披露一致的财务资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国际投资者和监管机构需要一致的财务资料,以供比较之用。为此,上市申请企业通常需要将两至三个财务的财务资料披露于招股章程内,并须确保在报告内编制及披露财务资料一致。他还指出,有些企业之所以出现编制及披露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在于,有些企业在不同司法制度的地方注册,集团各公司采用了不同的会计标准和政策;在报告内,会计政策出现了改变;一些结算日后发生的事项提供额外证据以影响各结算日出现的情况。对此,企业在申请上市时,这些不一致的资料必须经过调整,使得披露的财务资料在报告内达到一致。

资产重组要考虑三大因素

林鸿恩还提到,在上市过程中,上市申请企业通常都要进行结构重组,使上市公司的结构更完善,从而使股东获得最大价值。他指出,这个过程也许会把最高盈利、最有吸引力的业务与其它业务分离,或涉及成立一个在运作和策略上都能提供更高效率的新结构,这个结构同时也能在税务方面提高效益。不过,他也指出,在成立一个高效率的公司结构以前,上市申请企业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会计因素。企业应考虑到结构重整的过程会否影响财务资料的汇报;二是税务因素。新成立的企业结构是不是会使在不同司法制度注册的各集团公司获得更高的税务效益;三是法律因素。结构重组过程在法律上是否可行及具约束力,能否使股东权益获得更好的保障。

观点

海外成功上市内控系统必不可少

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也是企业海外成功上市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林鸿恩说,良好的企业管治及内部监控能增加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信心,从而提高上市业务的总体价值。当然,企业财务资料质量的好坏同样也依赖上市申请人的内部监控环境。可以说,企业财务资料质量越好,就越能提高上市业务的价值。他指出,所谓内部监控是指公司管理层为了令公司的业务有条理有效率地营运,而采用的一套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程序。这些包括遵守管理策略、保护资产、防止和及时发现欺诈和错失、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和完整、准时编制可靠的财务资料,包括过去的和预测性的。而且,如今大部分海外证券交易所都会要求管理层对上市申请企业的内部监控系统作出详细说明,申请企业必须证明现有的内部监控系统在上市前后都能有效地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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