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
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功能,促进城区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地域上已经进入城区,但户籍、土地权属、行政管理体制、生产经营方式等方面仍然保留农村体制的聚居村落。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市人民政府推动、区人民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
(三)统一规划、成片改造、整体开发、综合配套;
(四)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限期完成;
(五)依法、公开、公正、透明;
(六)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和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
第四条 改造目标通过5至10年的努力,基本完成全市城中村改造任务,实现城中村乡村型居民点向城市社区转变;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的转变;农村居民生活方式向城市居民生活方式转变。切实改善原有村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建设融合于城市,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可持续发展新型文明社区。实现“改出一片产业,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环境”的目标。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其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各城中村改造实施前由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市规划局审查备案。
第七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合理配套修建垃圾转运站、公厕、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合理规划停车场,公共绿地,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以及中小学、托幼、社区医疗服务、安全、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必要的村民就业场所。同时,建筑、环境景观设计要与城市环境景观协调。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做到“一村一方案”,编制规划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并经村民会议通过。报市规划局的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附有该村所在区人民政府和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改造规划书面意见。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新建的住宅项目、配套设施、绿化工程和应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道路、上下水、场地硬化、路灯照明等应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改造范围内新项目开工手续和竣工项目的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村集体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确权为国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建设需使用土地时,应参照征用集体土地标准予以补偿。
原村集体成员未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城中村”改造涉及的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纳入城市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但不占用当年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中村改造需占用耕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依法缴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前提下,该土地指标列入市年度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 村集体兴办的二、三产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按现状用途确认给城中村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或现村集体经济组织。该类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收取,扣除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出让金业务费以及成本性支出等相关费用后,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养老保障。
第十三条 村集体兴办的学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公益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依法确认给该公益性或事业性单位。
第十四条 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用于安置村民的居住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房以外的剩余房屋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销售。需要按出让方式处置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收取,扣除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出让金和土地出让金业务费以及成本性支出等相关费用后,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养老保障。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的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转为国有后,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按程序批准给村集体自行改造建设和联合改造,用于安置城中村改造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和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村集体自行改造建设或联合改造、联合经营、联办企业等形成的资产为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专项用于解决城中村改造涉及到的村民的长期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土地转为国有后,开发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并采用市场化方式由有资质单位独立进行改造的,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改造地块拆迁量大,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将拆迁量小的地块与拆迁量大的地块捆绑作为一个项目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部门收取,扣除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出让金和土地出让金业务费以及成本性支出等相关费用后,可以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养老保障。
第十七条 城中村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缴纳的地价款,可以在一年内分期支付,但必须在申请预售之前全部交清。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
(一)城中村所在村委会可以与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独立承担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和实力的单位单独改造。
(三)各区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组建(或已有)的投资公司进行改造,区人民政府、乡(镇)或办事处、村委会支持配合。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自行组织改造。政府组织改造包括以区为单位改造或市、区两级政府共同组织改造。
各区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改造主体。
第二十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并符合城中村专项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应以建制村或集中成片的村民点为改造单元进行整村或整片改造。根据城中村或村民点不同类型和用地条件,按照“一村一方案”,分类改造,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方式和改造用地。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的确定:
(一)城中村所在村委会独立承担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应建立相应机构,并提供资金证明和具体的改造实施计划和方案,报所在区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城中村所在村委会联合其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改造的,须提供合作机构的资金证明,报所在区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机构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者挂牌的方式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
(四)由市、区投资公司组织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行“独立核算、保本微利、滚动开发、自谋发展”。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新居工程”项目资金由自有资金、社会投入或银行贷款解决。
第二十三条 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在住宅区内可以开发一定的商业或工作用房,用于解决城中村改造中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问题。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后,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按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收益金的标准补交土地收益金后即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区域涉及到的市政基础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范围。
第五章 村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农房进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一)村民住房初始登记的对象:
1、符合“一户一宅”,经所在村、乡及区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审核确认的,在各区城中村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农村住房可申请农房初始登记。
2、将宅基地及住房非法转让的,不办理初始登记。
3、对非农业人口及外来人口在各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未按法定程序审批建房的,不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
(二)村民住房初始登记的标准
1、凡1987年1月1日以前,修建并用于居住的农房,按原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至本文件发布之日止修建的农房,每户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原则上按一户一宅登记发证。达到分户条件,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的新分户,可申请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
3、一户多宅的合并计算面积,超出标准部份不予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
(三)收费标准
办理农房产权证只收取农房产权证工本费用。
办理农房产权证后向他人转让该房屋的,需补交有关规定的办证费用。
第六章 拆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房屋实施拆迁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公告后,在拆迁范围内进行装修、无证新修、翻建、扩建房屋的,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二十九条 原城中村范围内的农房拆迁原则上实行就地就近安置。因建设市政工程设施等特殊情况不宜就地就近安置的,应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 采取自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可在符合城中村的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村实际,自主确定和实施改造,拆迁补偿、建设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改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负责监督、管理,使用情况必须公开,确保拆迁补偿和建设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采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资改造建设的城中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制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时,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村民住宅用房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货币补偿,依据被拆迁人合法的产权手续,按照《贵阳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市人民政府142号令)执行。
(三)产权调换:依据被拆迁人合法的产权手续,由拆迁人在规划定点地区建造成套住宅用房调换给被拆迁人,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区结合区域实际制定。
(四)原有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房的,必需按《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拆除原有住宅用房未经批准改作非住宅用房的,仍作住宅用房补偿安置;拆除原为住宅用房现在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私有房屋,仍作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第七章 违法建筑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 对农房进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后,无任何产权手续的房屋均属违法建筑。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修建的违法建筑,对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各区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对超过规定时限,不自行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发布之后修建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范围的违法建筑,由市、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各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要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建立网格式巡查制度,坚决防止和制止新建违法建筑。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要加强对各区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区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城市综合执法局做好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第八章 城中村农民养老保障和其他政策
第三十八条 建立城中村农民养老保障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建制村居民和经批准“村改居”的原建制村居民。
(二)享受的条件和标准
1、按本规定参加城中村农民养老保障,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
2、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分1档、2档、3档。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自行确定。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档次必须与其缴费的档次相对应。
3、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的时间和待遇水平,由各区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4、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5、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0天内通知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并办理终止养老保障手续。其尚未领取或领取后剩余的养老保障费个人缴纳部分,发给参保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三)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建立各区城中村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各区城中村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各区负责统筹管理。各区城中村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各方具体承担比例由各区自行确定。有条件村可为村民承担部分或全部缴交养老保障费。村民委员会资金来源为土地补偿费用和集体经济积累等,政府资金来源为财政性金。
(四)各区城中村农民具体参保办法、缴费标准、养老保障待的发放、养老保障资金和风险资金的具体筹集管理、个人账户和相关业务管理等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后实施。
(五)与其他社会保障的衔接
1、村民委员会可以比照企业参保的办法,为其村集体成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村民委员会和个人按规定担。
2、按本规定参加养老保障的城中村农民,同时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保险的,达到本规定规定的享受待遇年龄时,按照“只靠一头”的原则享受待遇。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人养老保障费个人缴纳部分退还本人,并终止该养老保障关系。
3、村民委员会可根据自身实际对已按本规定参加养老保障的成员实施补充养老保障,或通过商业保险渠道进一步提高其保障平。
4、参保人员中已办理“农转非”的,自“农转非”之日起,5年内仍然可以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和农村其他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产业和就业扶助
(一)鼓励城中村农村居民以土地或其它资产通过入股等方式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或产业经营。参与产业经营的可以享受公有制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二)各区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对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的被征地农民提供1-2次的非农技能全免费培训,并免费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市、区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城中村农民提供就信息和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对办理求职登记的城中村农民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四)城中村农民“农转非”后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按照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五)城中村农民“农转非”后,兴办企业并吸纳城中村农民就业5人及以上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所创办项目属微利项目,可申请贷款贴息。
(六)对吸纳城中村农民就业的企业实行奖励。吸纳城中村农民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由各区按每人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的长短,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七)各区内新办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限制的以外),凡招用城中村农民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参照享受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十条 子女教育扶助
(一)城中村农民办理“农转非”后,其子女教育享受所在城区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纳入城区教育部门公共教育范围。
(二)城中村农民自“农转非”之日起,5年内,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以享受免杂费、免课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
(三)城中村改造后原居住农民子女就读职高、技校、中专、大专、本科及本科以上学校的,由各区按不同学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第九章 村改居政策
第四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后,经村民会议通过,原村民委员会和村支部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报批撤销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按社区构成要素,在原村的基础上,组建新的社区,建立社区居委会。居住分散的,可就近并入现有的社区居委会。党组织机构和党员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变更和办理。撤村建居的,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项目主体和原村委会应为新的社区居委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开办经费。
第四十二条 办理户籍“农转非”。撤村建居时,城中村区域的街道路名按规划先行命名,以保证改制后的居民能顺利办理户口及身份证。撤村建居后,对原有建制村所有的农业户口人员,由公安部门统一办理城市居民“非农”户籍手续。未撤村建居区域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也可办理户籍“农转非”。
第四十三条 妥善处理集体资产。可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改造,严禁非法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村级集体资产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依法合理处理集体房产和村民住宅。撤村建居后,原经批准建造的属村民委员会的用房或农民私房,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应给予房屋所有权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十五条 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按照城市居民执行。
第四十六条 城中村农民从“农转非”之日起,在5年内可继续享受《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农民的生育政策,从第6年起执行城市居民生育政策。
第四十七条 调整市政设施建设体制。撤村建居后,原由乡(镇)、村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环卫、绿化、供水、供气等,按管理权属划归所在市、区相应部门安排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十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十八条 调整贵阳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市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城建城管副市长为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纪检监察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农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云岩区人民政府、南明区人民政府、小河区人民政府、白云区人民政府、乌当区人民政府、花溪区人民政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依法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和委托,并负责对有关工作提供业务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按照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与各区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按照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监督区领导小组的工作;总结推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模式;市委、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将城中村改造工作纳入各区目标考核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以区长为组长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设置专门机构,抽调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区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所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编制区域内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城中村的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十条 辖区内有城中村的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城中村改造的办事机构,配合区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划文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本辖区内各城中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区城中村改造计划,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前期改造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拟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情况;
(二)辖区内各城中村改造实施的时序安排和完成时限;
(三)各城中村改造的项目范围、性质和投资规模;
(四)对城中村改造的建议和要求;
(五)各城中村改造涉及的主要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五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资金实行“市场筹集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市人民政府从财政性资金中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区城中村改造,根据各区在规定时限内,城中村改造的规模、进度和改造效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性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每年的城中村改造计划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年度城中村改造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补助。凡城中村改造涉及由市级收取的有关规费,根据城中村改造项目实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原则上返还各区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各区试点实施。
第五十六条 三县一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07月25日(地方法规)
第二篇: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8]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
《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辖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市级统筹、区级组织、政策支持、统一规划、项目打捆、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实现村改居、农转非、群众永久安居、培训上岗就业、落实社会保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局、房地产局、财政局、公安局、审计局、环保局、民政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土地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预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规委会审定。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委托各开发区管委会收储;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其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
城中村改造范围外的零星土地,因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应当就近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国土局、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向社会公开推介招商。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在籍农业人口,应当转为非农业人口,村委会改为社居委。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实行三榜公示,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房地产局、规划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予以复核确认。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依附的集体债务情况由区审计局审计、市审计局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开发成本。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熟化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前期开发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委、审计局等部门核定后支付。较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土委会一次性审定,计入土地出让金总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各区政府按期组织完成房屋拆迁。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熟化工作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土地供应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报市土委会批准。拆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拆迁房屋实行实物安置的,应当就地、就近安置。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符合《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常住人口和第四十四条的祖居户,拆迁房屋安置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并可按建安成本人均增购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特别困难家庭可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
拆迁安置房的建安成本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
第十五条 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其它人口,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自建房屋或购买农宅的,其房屋拆迁不予安置,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户口已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在本市无产权住房,家庭人口(二代以内直系亲属)为2人以上,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可在辖区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享受廉租房政策;家庭人口(非挂户人口)为1人,符合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廉租房政策。
(二)户口已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但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以及户口未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搬迁。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按期开工、竣工、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建设规模与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建委、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
城中村改造除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设施外,还应当按拆迁安置住房面积的4%配置商业用房。配置的商业用房为国有资产,房产证、土地证应登记在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理部门名下,房屋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社居委共同管理,经营收入列入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净收益主要用于为拆迁安置户提供公共服务。
拆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建设规费的征收按“大建设”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篇:贵州省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政策
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
筑府办发〔2011〕18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更快地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地域上已经进入城区,但住户户籍、土地权属等方面仍然保留农村体制的聚居地。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123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坚持“城乡统筹、立足市情;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一村一策、安置优先;科学规划、成片改造”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村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问题。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置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并结合周边棚户区、旧城改造,由市棚改办会同市规划局编制成片的改造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市棚改办牵头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各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纳入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各区根据贵阳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确定的改造范围,制订本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经市棚改办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棚改办负责统筹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指导、检查、考评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同时,建立申办事项的绿色通道。一是建立联合审批会议制度,根据改造项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合审批会议,集中议定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建立专管、专办员办事制度,对改造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由相关职能部门指定或派驻专管员专门负责,市棚改办专办员协助各职能部门专管员进行办理,确保按承诺的时限办结。
第八条改造项目分为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市管项目是指重点地区、重点地段、重要交通走廊、重点景观区域及对城市经济社会具有重大影响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市管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为区管项目。
市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统一组织实施,涉及用地纳入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储备,以公开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单位。
区管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和市棚改办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行筹资组织实施。
第二章目标任务和改造方式
第九条“十二五”期末,全面完成城中村3000万平方米改造计划。
第十条城中村改造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吸引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城中村改造。
第十一条城中村所在地有实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实施主体单位独立实施城中村改造。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划和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可根据实地情况,按照“高容积率、低密度”原则,放宽规划指标限制,拆建比可达1∶3.5以上。
第十三条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村民居住安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村民居住安置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其房屋可上市交易;涉及村民生产、生活保障项目用地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用地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第十四条由城中村所在地有实力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单位独立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成片改造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城中村改造。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在1年内2次分期支付,但须在申请预售之前全部交清。出让金按国家规定扣除计提部分外,安排市级财政的80%用于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20%作为城中村改造补助奖励基金,由市、区财政统筹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住房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配套商品房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等其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30%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各类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缴纳。以上税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返。
第十七条对土地附加值低、商业开发价值不大,且单独改造困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与中心城区范围内其他开发价值较好的地块捆绑统一实施。
第十八条以上优惠政策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四章土地处置与征收补偿
第十九条实施城中村改造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可经市人民政府直接确权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成立征收部门依法对城中村改造地块组织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范围一经确定,必须先行对村民房屋进行确权。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房屋产权调换以
原地回迁安置为主。
将中心城区已建成尚未分配的公租房用于城中村改造被征收人过渡。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先行建设安置房,确保村民安置后再进行经营性开发,并按规定期限完成配套项目。
第二十三条各区组织编制的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主体应充分尊重民意,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按照“一村一策”的要求,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棚改办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实行国家和个人共有产权制度,个人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全部产权。
第六章监督奖励
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技术规范,注重节能环保,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监管到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未按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的,由所在区协调处理,有关部门积极协助,经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争端的,由有关当事人依照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八条各区要切实加大对违法建设活动的管控和处置力度,杜绝新的违法建设活动。对拟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要立即对涉及区域进行现状控制,并明确责任、严格奖惩,依法从严查处、控制违法建设行为。因违法建设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要按规定和程序实施问责。
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工作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市督办督查局会同市监察局、市棚改办对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实施主体(相关单位)和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棚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各区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城中村改造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篇:城中村改造
6月13日,县长牛春堡,县委常委、副县长方业生在县政府办、财政、发改、国土、住建、公安等部门和孙口乡、城关镇主要负责同志陪同下,先后到孙口乡高庄村、曹岭村,城关镇台前村、姜楼村、李皮匠村城中村改造现场调研城中村改造工作。每到一处,牛春堡都仔细查看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详细了解目前工程开发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就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牛春堡指出,城中村改造是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县城整体对外形象、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力抓手,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切实把这项惠及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牛春堡要求:一要科学调度,加快项目建设。要结合城中村改造村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按照既定时间节点,有步骤、分层次,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力争项目工程早开工、早建成、早见效。二要科学规划,搞好配套建设。要充分利用和挖掘现有资源,坚持高标准、高起点规划,强化精品意识,确保工程质量,打造改造开发亮点。同时,要统筹考虑改造工程的绿化、亮化等配套设施建设,做到城中村改造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三要以人为本,保障群众利益。城中村改造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从大局、从群众的意愿着想,以群众利益为重,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坚决杜绝和避免与民争利的现象发生。四要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多渠道、全方位地向广大群众宣传拆迁改造的意义和政策,切实做细、做透、做实群众思想工作,争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努力将城中村改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五要密切协作,优化建设环境。孙口乡、城关镇和县发改、住建、国土、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快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全力为城中村改造工作搞好服务,积极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华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濮阳市城中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范围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行政村或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自然村。城中村改造建设的重点是被已建成区包围和将要被新建成区包围的行政村或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自然村。范围确定在盘锦路以西、汤台铁路以北、濮上路两侧、绿城路两侧的城中村。该范围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条件成熟一个改造一个。
第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
第四条 通过改造建设,逐步完成村民变为市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行政村变为社区,村民待遇变为市民待遇的四个转变。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的建设审批程序实施建设。
第六条 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合理进行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核准。城中村改造建设总体规划批复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市发改部门核准,同时附用地预审意见。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市发改部门核准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市发改部门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中村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中村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
件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城中村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第十五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依法转为国有。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按土地利用现状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后,依法确认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在城市建成区外,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后,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转为国有。
第十七条 新建安置村民的住宅、村集体办公用房、集体福利设施、集体公益设施房、公共绿地及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 用于工副业生产或建设商业市场的生活保障用地,可按留地安置方式供地,也可与用于补偿城中村改造投入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一起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九条 用于补偿城中村改造投入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二十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中村建设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7〕63号)
华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城中村建设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濮阳市城中村建设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濮阳市城中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保障合理利用城市用地,完善城中村的各项基础设施,把我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成为城市新型社区,根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中村建设改造的范围和重点濮阳市城中村建设改造的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行政村或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自然村。城中村建设改造的重点是被已建成区包围和将要被新建成区包围的行政村或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自然村。
第三条 建设改造的标准和目标建设改造的标准:通过城中村的建设改造,使其各项建设有利于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将这些村庄改建成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物业管理匹配的城市新型社区。工副业用地的安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住宅应建设为多层和高层住宅,各项建设应满足城市景观规划要求,成为城市建设新的亮点。建设改造的目标:通过城中村的建设改造,改善城中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使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形式到内容完全融入城市化管理范畴。城中村集体以经营性不动产为主要载体转制成立股份制公司,村民成为股民,取得长期生产生活与经营发展条件。逐步完成村民变为市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行政村变为社区的三个转变。通过城中村的建设改造,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利用社会资金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功能,促进社会治安的好转,减轻劳动就业压力,推动经济发展。
第四条 城中村建设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有序实施。
第五条 城中村建设改造的基本原则
(一)城中村的建设改造,应充分考虑城中村居民的利益,立足于改善其生活环境,保障其经济来源,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二)城中村规划编制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城中村居民住宅区一律按城市居住区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不得采用单门独户的住宅建设模式;其它各项建设用地也必须按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进行控制。
(三)城中村建设改造规划编制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其居住、商服、工副业用地的安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避免各项用地混杂现象。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工业区内,城市中心区的城中村村办企业用地可由政府出面协调进行土地置换。
(四)城中村建设改造要贯彻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在保障土地合理利用的同时,注重城市景观环境的创造,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和可持续发展。
(五)城中村建设改造要坚持阳光作业,提高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的透明度,实行政务公开,接受城中村居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城中村建设改造工作的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城中村建设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中村建设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城中村建设改造工作。华龙区、高新区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城中村建设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建设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改、监察、审计、人防、公安、消防、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建设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建设改造的各种手续。
第七条 城中村建设改造工作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各自的主要职责是:市政府城中村建设改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造办”)的主要职责:①出台政策。负责拟定和出台我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②规划控制。负责审定各城中村建设改造的具体方案、提出规划条件和技术要求。③组织审批。审批各区上报的城中村建设改造方案。④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城中村改造建设资金征收与使用,监督管理各区及改造村的安置住宅与公共用房、集体经济用房和开发房的建设实施。⑤协调调控。协调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调控城中村改造中跨村、跨区规划用地调整及资金调控等问题。区级政府城中村建设改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改造办”)的主要职责:①筛选改造村。负责对本区城中村进行调查摸底,筛选改造试点村和实施改造村。②拟定方案。按照一村一案的原则,依照总体规划拟定改造试点村、实施改造村的改造方案。③组织申报。将城中村建设改造方案上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批。④组织实施。按照批准的建设改造实施方案,组织拆迁、安置、建设等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⑤群众工作。负责协调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及被改造村的群众工作。⑥资金监管。监督管理本区城中村的建设改造资金,负责各方资金分配与平衡。
第八条 城中村建设改造规划编制及审批程序
(一)区改造办按照村庄现状情况提出建设改造申请报市改造办审批,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村庄建成区1/1000 现状图;
2.村集体用地1/2000-1/5000 现状图;
3.村庄所属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证明材料,包括总人口、分年龄段(5 年)人口数、男女比例;
4.村集体现有经济实体基本情况说明;
5.村集体经济发展设想,包括村集体经济管理模式,股份制企业成立方案;
6.村庄总体规划设想,包括各类建设用地布局、面积、住宅及其它各类建筑面积等。
(二)市改造办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改造办的申请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其内容包括:
1.城中村规划用地范围-安置村民的住宅用地范围、各项基础设施用地范围、生活保障用地范围(含村办企业、商业市场等)、补偿建设投入的开发用地范围;
2.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退线要求等;
3.对村集体经济发展方案的审定。
(三)区改造办根据市改造办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编制村庄总体规划。
(四)区改造办将编制的规划方案成果报市改造办审批。由市改造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濮阳市规划建设联席会议研究,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中村规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
(二)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三)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要求。
(四)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工副业用地部分可从略)。
(五)对住宅、学校、敬托院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六)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并应规定城中村内部道路的红线、断面、控制点座标及标高。
(七)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八)竖向规划设计。
(九)估算工程、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十条 城中村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图纸及电子文件。
第十一条 城中村现有集体土地的使用
为了促进我市城中村建设改造工作,凡按照本办法进行规划编制和建设改造的城中村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城中村现有土地原则按四种类型进行使用:
(一)新建安置村民的住宅、村集体办公用房、集体福利设施、集体公益设施、公共绿地及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该类用地按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
(二)用于工副业生产或建设商业市场的生活保障用地,具体面积根据村庄用地情况确定,原则上按人均40-60平方米进行控制,该类用地按留地安置方式供地。
(三)用于补偿城中村建设改造投入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暂按一村一案原则确定。该类用地按招拍挂的方式对社会公开供地(对于需落实的本条一、二项建设改造内容,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四)在保证上述三项类型用地的前提下,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
府统一收购储备。市国土部门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各类相关手续,村集体及个人除应得的补偿金外不得对土地的征用附加任何条件。本条前三款用地均纳入本市土地供应计划。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出让金,应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优惠政策
城中村的建设改造及相关开发建设同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除国家、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的收费项目外,涉及村民住宅、生活保障用房(工副业、商业市场)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全供单位执收的予以免收(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征后返,专项使用;共享收费项目,只征收上级分成部分),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十三条 城中村规划的实施
城中村规划经批准后,其建设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正常程序进行报建,并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各相关部门对涉及城中村建设改造的建设项目应优先办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四条 市政府鼓励并支持已按原批准的村庄规划实施建设的村庄(以单门独户住宅为主)进行以多层和高层住宅为主的建设改造,进行建设改造的村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给予支持,涉及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法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本市有关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建设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11日(地方法规)
第五篇:城中村改造
附件10:市政专业部门市政接用意见
依据规划意见书到区市政管委管理科办理的相关行政许可内容,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有4项:
一、(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古树名木移植许可
(二)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25条
(三)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项目许可不收费
(四)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 12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
(五)申请表: 《**市园林绿化局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书》
(六)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七)申请条件:
1、因特殊情况必须移植的;
2、古树名木移植方案符合要求。
(八)申请条件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25、27条;
2、《**市城市绿化条例》第22、23条;
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10、12、16条;
4、《**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11、15条。
(九)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十)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1、**市园林绿化局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绿化面积总况;申请树种、规格、数量、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
2、**市园林绿化局绿地指标审核签署意见;
3、**市规划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项目工程树位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树位、树种、规格、占用绿地的面积;
5、古树名木移植方案。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含代征绿地)
(二)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20条
(三)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项目许可不收费
(四)申请表: 《**市园林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含代征绿地)申请书》
(五)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 12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
(六)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三、(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树木移伐
(二)行政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21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23条
(三)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许可不收费
(四)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
(五)申请表:《**市园林绿化局树木移伐申请书》
(六)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七)申请条件: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
(八)申请条件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21条;
2、《**市城市绿化条例》第23条。
(九)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十)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1、**市园林绿化局树木移植和砍伐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绿化面积总况;申请树种、规格、数量、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
2、**市园林绿化局绿地指标审核签署意见;
3、**市规划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项目工程树位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树位、树种、规格、占用绿地的面积。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公共绿地改变使用性质批准(含其他绿地)
(二)行政许可依据:《**市城市绿化条例》第25条
(三)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许可不收费
(四)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五)申请表:《**市园林局公共绿地(含其他绿地)改变使用性质申请书》
(六)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七)申请条件:新建项目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
(八)申请条件依据:《**市城市绿化条例》第25条。
(九)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十)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1、**市园林局公共绿地(含其他绿地)改变使用性质申请书;
2、**市园林局绿地指标审核签署意见;
3、**市规划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项目工程占用绿地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占用绿地的面积及准确位置。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到区市政委城建科能直接办理的有 7项:
一、(一)项目名称:市政公用工程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内土地许可
(二)项目类别:许可
(三)项目依据:《**市公园条例》第25条。
(四)办理对象及范围:**区
(五)办理条件:
1、市政公用工程确需穿越公园或者临时占用公园土地的。
2、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六)提交的材料:
1、**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内土地申请书;
2、**市**区规划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项目工程需穿越公园或临时占用公园土地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占用公园绿地的面积及准确位置。
(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八)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九)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十)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十一)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二、(一)项目名称: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行政许可
(二)项目类别:许可
(三)项目依据:《**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办理对象及范围:**区
(五)办理条件:
1、**区范围内建设各类架空线路,或者在现有架空线路上搭挂线缆的,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行政许可。
2、新建或临时架设架空线路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搭挂线缆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合杆的规定。
3、具有书面申请。
4、具有拟建架空线路的设计图纸。
5、搭挂线缆建设单位须提交与电杆权属单位签订的安全维护协议。
(六)提交的材料:
1、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架空线路建设申请表》:建设单位的全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报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目的、建设规模和内容(起止点位置、路径长度、线缆长度、线缆数量、线缆容量、电杆数量、附属设施名称及数量)、计划开工时间、工期;临时架空线的使用天数、拆除时间。
2、拟建架空线路的设计图纸,须由专业部门绘制,内容包括:在1:500地形图上绘制架空线路总平面图、1:100的带有道路横断面的线路断面图;图中须表明拟建线路与周围现有各种架空线路的关系。
3、搭挂线缆建设单位须提交与电杆权属单位签订的安全维护协议。
(七)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九)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十)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三、(一)项目名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批准
(二)项目类别:许可
(三)项目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四)办理对象及范围:**区
(五)办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六)申请条件的依据:
1、**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1994年第2号《**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
2、**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七)提交的材料:
1、临时设施占道申请(包括:占用道路位置、范围、性质、时间、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占道原因等);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八)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九)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十)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十一)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四、(一)项目名称:挖掘城市道路批准
(二)项目类别:许可
(三)项目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四)办理对象及范围:**区
(五)办理条件:
(六)申请条件:
1、掘路施工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申请的理由、地点、施工期限等);
2、已取得有效的规划主管部门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主管部门施工许可;
3、设计完成工程图纸(包括:城市地域图、施工平面图、挖掘回填剖面图);
4、有切实可行的掘路施工方案(含施工承诺书);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申请条件的依据:
1、《**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八)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申请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城市地域图、施工平面图、挖掘回填剖面图。
(九)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十)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十二)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五、(一)项目名称: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许可
(二)项目类别:许可
(三)项目依据:《**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七条
(四)办理对象及范围:**区
(五)办理条件:
1、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
2、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
3、符合**市公共厕所建设标准(DB11/T190-2003);
4、符合《**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行指标》;
5、符合《**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
6、符合《**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试行)》;
7、符合《**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标准》;
(六)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中标文书或建设合同(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和规划平面图(1:500蓝图或复印件);
4设施工程质量的合格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环卫设施的平立剖图(1:100蓝图或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九)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十)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六、(一)项目名称: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公园竣工验收
(二)项目类别:许可
(三)项目依据:《**市公园条例》第2、18、19、34、36条。
(四)办理对象及范围:**区
(五)办理条件:
1、属于公园用地,并且范围明确;
2、对公众开放,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
3、有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负责人;
4、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
5、具有《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的设施;
6、公园面积在10000 m2以上。
(六)提交的材料:
1、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验收申请表;
2、公园总体规划方案及工程竣工图;
3、公园绿化规划设计方案;
4、公园所有者及管理者的基本情况;
5、公园有关绿化、服务、园容卫生、秩序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九)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十)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七、(一)项目名称:夜景照明方案审核许可
(二)项目类别:许可
(三)项目依据:《**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四)办理对象及范围:**区
(五)办理条件:
1、符合**市**区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2、符合**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规定;
3、填写市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夜景照明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申请表》;
4、经规划批准的平面图(A3纸);
5、夜景照明建筑总平面图(A3纸);
6、建筑立面图(A3纸);
7、建筑剖面图(A3纸);
8、建筑物实景白天照片式效果图(A3纸);
9、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0、设计、施工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11、施工安全认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2、夜景照明构思;
13、照明方案、设计说明(A3纸);
14、灯位布置图;
15、照(亮)度、光色计算分布图;
16、控制眩光方法;
17、平日、节日、重大节日效果图(A3纸);
18、照明器材明细和技术资料;
19、重点部位灯具安装方法、结构示意图及说明(A3纸); 20、供配电系统及控制原理图(A3纸);
21、节能措施
(六)办理程序:受理 → 审查 → 决定→ 送达和备案
(七)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八)费用情况: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附件11:用地批准
一、用地单位持市(区)国土局预审批复向发改委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立项批复和规划审批。
二、用地单位持上述预审批复、立项批复和规划意见材料到区国土分局办理用地申报审批手续。
三、区国土分局按国家及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编制用地报批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一)区国土分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用地单位填写的建设用地申请表
(三)用地单位提供的发改委或项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和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
(四)区国土分局的地质灾害认定表
(五)区国土分局的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六)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七)用地单位提供的勘测地界技术报告书及附图
(八)用地单位提供的使用林地证明
(九)用地单位提供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十)用地单位提供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十一)区国土分局的土地情况调查表
(十二)区国土分局代区政府撰写的建设用地申请文件
(十三)区国土分局填写的“一书”、“四方案”
(十四)区国土分局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五)区国土分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不需要调整的免。
(十六)区国土分局的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十七)区国土分局的公示、听证情况说明
四、区国土分局将建设项目用地申报审批材料组织齐全经区政府同意上报市国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缴纳有关税费并落实征地补偿费依据:市政府令148号;京国土房管政(2003)716号
六、市国土局下发市政府用地批复。市国土局在用地单位缴齐各种税费和征地补偿费后将市政府用地批复下发给区政府。
七、区政府收到市政府用地批复后,在10日内将批复内容在被征地的村委会所在地进行公告。
八、用地单位持用地批复和相关材料在全部支付征地补偿费后向市国土局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注:办理农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525亩)的;
(三)其它土地超过七十公顷(1050亩)的。
征用本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附件12: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项目名称: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项目类别:许可
三、项目依据:《**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四、收费依据: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状态:本局审核市建委备案
七、网上办理情况:**市拆迁信息网 网址: http:/bjchaiqian.bjjs.gov.cn 办理条件:列入本拆迁计划的拆迁项目
在**市拆迁信息网上激活项目帐号,建设单位获取项目帐号后登陆填报系统,进行网上负责项目材料填报,两级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发布信息。按网上审批的程序进行网上审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地批准文件;
(二)规划批准文件;
(三)拆迁实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评估合同和受托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八、办理程序:网络受理→审核→审定→告知
九、办理部门:**区建委房屋管理科 附件13: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项目名称: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项目类别:许可
三、项目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四、收费依据: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状态:本局审核市建委备案
七、网上办理情况:**市拆迁信息网(网址:http:/bjchaiqian.bjjs.gov.cn)
八、办理条件:列入本拆迁计划的拆迁项目
按网上审批的要求进行网上审批。在**市拆迁信息网上激活项目帐号,建设单位获取项目帐号后登陆填报系统,进行网上负责项目材料填报,两级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发布信息。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七)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登记。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九)拆迁工地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十)委托评估合同和受托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九、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定→告知
十、办理部门:**区建委房屋管理科 附件1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同附件10)附件15:办理征地结案表
一、办理国家建设用地征地结案申请报告;
二、市政府用地批准文件;
三、征地补偿协议书;
四、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证明;
五、征地补偿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