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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优惠计算示例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20-71435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5 15:03: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优惠计算示例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优惠计算示例

一、对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其2015年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例1:正常纳税人(非2015年开业和注销的纳税人)

小红咨询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月度纳税申报。1-9月累计实际利润额为18万元,1-10月累计实际利润额为21万元,1-11月累计实际利润额为21万元,1-12月累计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预缴2015年9月份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5年10月),小红公司减免税额=18×(25%-10%)=2.7万元,应纳税额=18×25%-2.7=1.8万元。(减半征税政策,相当于按10%计算缴税,以下同)

小红咨询公司预缴2015年10月份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5年11月),小红公司减免税额=21×[(25%-20%)×9/10+(25%-10%)×1/10]=1.26万元,应纳税额=21×25%-1.26=3.99万元。小红咨询公司预缴2015年11月份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5年12月),小红公司减免税额=21×[(25%-20%)×9/11+(25%-10%)×2/11]=1.43万元,应纳税额=21×25%-1.43=3.82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预缴2015年12月份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小红公司减免税额=24×[(25%-20%)×9/12+(25%-10%)×3/12]=1.8万元,应纳税额=24×25%-1.8=4.2万元。例2:假设小红咨询公司(同上)1-10月累计实际利润额为19万元,1-11月累计实际利润额为21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预缴2015年10月份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5年11月),小红公司减免税额=19×(25%-10%)=2.85万元,应纳税额=19×25%-2.85=1.9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预缴2015年11月份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5年12月),小红公司减免税额=21×[(25%-20%)×9/11+(25%-10%)×2/11]=1.43万元,应纳税额=21×25%-1.43=3.82万元。例3: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纳税人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2015年4月13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月度纳税申报。2015年4-9月,该企业计算的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10-12月均未实现利润,4-12月实际利润额24万元。

红星印刷厂预缴2015年10月份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5年11月),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24×[(25%-20%)×6/7+(25%-10%)×1/7]=1.53万元,应纳税额=24×25%-1.53=4.47万元。

红星印刷厂预缴2015年11月份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5年12月),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24×[(25%-20%)×6/8+(25%-10%)×2/8]=1.8万元,应纳税额=24×25%-1.8=4.2万元。红星印刷厂预缴2015年12月份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24×[(25%-20%)×6/9+(25%-10%)×3/9]=2万元,应纳税额=24×25%-2=4万元。

二、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不需要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例4:新兴软件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3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月度纳税申报。2015年10月,该企业计算的实际利润额为25万元。

新兴软件公司预缴2015年10月份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5年11月),新兴软件公司减免税额=25×(25%-10%)=3.75万元,应纳税额=25×25%-3.75=2.5万元。

第二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范围扩大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优惠期间顺延一年

财税〔2014〕34号)规定: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优惠期间

财税〔2015〕34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优惠期间

3.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指标或标准发生了变化

财税〔2015〕34号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由此可见,财税〔2015〕34号通知仅是将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对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规定,改为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但是,对于以上判断指标或标准,必须注意三点:一是注意掌握判断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范围,仅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二是上述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指标或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三是企业不能为了满足相关指标或标准而故意人为调节与指标或标准相关的数据或信息,更不能为了相关指标或标准而弄虚作假,如不能故意压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4预缴政策发生变化,可不按照上年的标准进行判定是否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企业根据本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填报新的预缴申报表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1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了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为便于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在预缴时就能提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添了“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以及“四项指标”等栏次。

Q&A

Q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 3月13日,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3月18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Q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A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Q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A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Q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吗?

A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Q上一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A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Q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A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Q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A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Q本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A本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Q预缴时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A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Q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

A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终了报送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第三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说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说明

一、2014年,一分局小型微利企业总户数为57户。

1、查账征收企业24户,其中盈利企业1户,为当年新成立的企业;零申报企业21户,以前成立的7户,当年成立的14户;亏所企业2户,以前成立和当年成立的企业各1户。

2、核定征收企业(定率征收方式)33户,其中盈利企业7户,以前成立的6户,当年成立的1户;零申报企业26户,以前成立的22户,当年成立的4户。

二、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户数为8户。

1、实际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户数为7户。

其中查账征收企业1户,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核定征收企业(定率征收方式)6户,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2、主动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1户。

三、实际缴纳税额5.85万元、减免税额3.7万元

1、查账征收企业实际缴纳税额1.25万元,核定征收企业(定率征收方式)实际缴纳税额4.6万元,均是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2、查账征收企业减免税额0.75万元,核定征收企业(定率征收方式)减免税额2.95万元,均是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第四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一、小微企业符合条件: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应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实际税负为10%)。

二、预缴申报表的填报自2012年1月1日起,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第五篇:对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什么规定

http://www.teniu.cc/ 对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什么规定

问:对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采取按上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文章摘自:http://www.teniu.cc/shuis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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